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赔偿比例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赔偿比例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赔偿比例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赔偿比例

大家都知道在机动车行驶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交通事故,并且要有相应的赔偿,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大家就非常的陌生,那么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赔偿比例是多少呢?接下来此种情况下应由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1.2万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部分,如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没有责任并且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发生时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客观情况适当确定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一般在百分之五之百分之二十范围内)。

机动车一方无责任,非机动车一方也无责任。在双方均无事故责任的情况下,是否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和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是有争议的。有人认为机动车一方没有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被保险人无责任的赔偿限额进行赔偿,并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同时由于机动车一方没有事故责任,在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减轻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将使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比机动车一方存在事故责任还要重,这对机动车一方也是显失公平

的。

因此,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均无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不应当减轻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和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车主就车损民事反诉状样本_0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车主就车损民事反诉状样本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车主就车损民事反诉状样本提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反诉原告特具文提起反诉,请求贵院判令三位反诉被告在继承孔c遗产的范围内就反诉原告损失的50 更多精品简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车主就车损民事反诉状样本 在交警认定交通事故双方均承担一定比例责任的情况下,如果车主车辆发生损毁,可在对方起诉案件中提起反诉。 反诉人(本诉被告):xx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xx市xx区XX路 反诉被告一(本诉原告): 住所:XX乡中村 反诉被告二(本诉原告):ZZ 住址:XX乡中村 反诉被告三(本诉原告):ZZ 住址:ZZ村 本诉被告:ZZ 住址:xx市XX北路 本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 地址:xx市**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ZZ 反诉请求: 1、请求判令三反诉被告在继承孔c遗产的范围内就下述款项按50%向反诉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维修费以及材料费90696元,鉴定费800元、停车费310元、车辆施救费300元,合计92106元。 2、反诉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6月8日1时47分许,范B驾驶反诉原告之闽DG的轿车与违章驾驶的孔c 发生碰撞,闽DG的轿车发生损坏。事故发生后,反诉原告因车辆施救及修理支出车辆修理费及材料费90696元,鉴定费800元、停车费310元、车辆施救费300元,合计92106元。2010年7月16日,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作出第350203120100026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交通事故中范B与孔c负同等责任,因此孔c应就反诉原告之损失在过错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孔c已经死亡,三位反诉被告分别系孔c的父母和女儿,为孔c的法定继承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反诉原告特具文提起反诉,请求贵院判令三位反诉被告在继承孔c遗产的范围内就反诉原告损失的50%承担赔偿责任,请判如所请。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xx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盖章) 2011年3月3日

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并不一定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并不一定不承担民事责任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网 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并不一定不承担民事责任2010-06-29 18:32:40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网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并不一定不承担民事责任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并不一定不承担民事责任(2)某些民事行为发生于交通事故这个特定的场合中,在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与民法通则时,容易出现一些认识上的误区。笔者以一例浅析之。 案例:陈某为农用机动三轮车驾驶员。某日,驾驶农用三轮车运输货物,在行驶途中,有一根坠落的离地面不足一人高的电话线(该电话线的终端用户为石某,此处在石家附近)横跨在公路上方,陈某发现后,为躲避该电话线,而一边

驾驶,一边用右手举线试图穿过,但因车速过快,未能避开,电话线被陈某身体及三轮车挂断,致使三轮车翻至公路边的水渠中,陈某当场被砸死。公安交警部门接报后赶到现场处理,以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陈某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车速,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陈某的家人对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均未提出异议。事发后,陈某的家人以电话线的产权所有人及管理人某网通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网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网通公司认为,坠落的电话线并不必然产生翻车的后果,公安交警部门已认定陈某对事故负全责,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用户石某没有向其告知电话线坠落情况,其不可能知晓电话线的坠落情况,因而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案的处理存在几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属于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已经对事故作出了陈某负全部责任的认定,陈某的死亡是由

其本人违反交通法规的违章行为所造成,且陈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因此,其他人不应当对陈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坠落的电话线在终端用户石某家附近,石某在发现电话线坠落时未及时主动采取措施处理或者告知网通公司,其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陈某本人存在过错,应当减轻石某的赔偿责任。网通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网通公司在此起事件中存在一定过错,但死者陈某本人对其自身死亡的发生存在主要的过错,因此应当减轻网通公司的赔偿责任,网通公司应承担较小比例的赔偿责任。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我们先从民事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来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民事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由于过错,违反法定的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依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归

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一)

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一) 道路交通事关千家万户,交通事故在所难免。如何确定道路交通当事人的责任,成为道路交通立法不容回避的问题。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针对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之间交通事故分别确立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种不同的归责原则。对于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符合社会观念,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同。但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却引发了很大的争议。各地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实施条例过程中,因对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特别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历史发展及适用条件等缺乏全面而准确的把握,以至聚讼盈庭、莫衷一是。本文拟运用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理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问题展开提出建议,以求抛砖引玉。 一、传统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法是调整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核心内容即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所谓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即行为人的行为或者物件致他人受到损害时,行为人或者替代责任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通俗地讲,“归责”也就是法律苛以行为人法律责任的依据和根源,而“归责原则”正是法律为正确归咎行为人责任而确立的基本原则。需要说明的是,法律规定何种归责原则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法律文化制度、思想道德观念等诸多因素。因此,研究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也应当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依据传统的侵权行为法,侵权行为的构成包括四个要件,即损害事实、违法性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在这四个构成要件中,行为人致人损害的事实、违法性行为、因果关系均属客观要件,而主观过错属主观要件。所谓过错,即法律认为应当受到非难的、支配行为人从事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法学界通说认为,主观过错要件,不但是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且是最终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既使已经具备了客观要件,但如果行为人没有主观过错,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这种以主观过错作为责任构成最终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为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法上的确立适应了社会的发展,同时也符合社会普遍观念。在早期的侵权行为法中,确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依据是损害事实本身,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此即结果责任原则。随着思想启蒙运动的发轫,人类理性日趋完善,现代民法确立了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行为人承担责任需以主观上具有过错为最终条件。按照一般的逻辑,一个人承担责任的基础是主观上的可非难性,即过错。反之,尽管一个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他人损害,但其主观上不具有可非难性,自无承担责任的依据,这是不言而喻的道理。正如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说“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只之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兴起与确立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与过错责任原则相对应的,指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承担责任不以其主观上具有过错为必要,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时,既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们说,归责原则的确立与发展离不开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是随着现代工业发展而逐渐兴起的。 自19世纪以来,现代工业的突飞猛进在为人类带来巨大财富的同时,也带来诸多的灾难,如工业灾害、商品瑕疵、环境污染、交通事故、公害事故等。依据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不能合理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在高度危险造成损害时,如何确定过错,无论实践还是理论都是见仁见智、不一而终;其次,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受害人举证,在此类损害赔偿关系中,受害者本为弱者,距离证据较远,举证困难势必败诉风险较大。过错推定的立法技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但不具有普适性;最后,对于此类侵权行为,本身并无可非难性,但损害确实产生。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但受害人所受损害并非空穴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特点及预防(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特点及预防(正式) 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1531-30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特点及预防(正 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周密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包括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人力板架车交通事故,其中自行车交通事故所占比例最大。 自行车交通事故是指自行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由于违章造成骑车人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事故。 由于自行车具有轻便、灵活、无污染、适应性强等优点,深受高校大学生们喜爱。但自行车也具有重心高、稳定性差、无防护设备、安全性差等缺点。因此,在道路通行中,一直处于交通弱者地位。 高校大学生中平均两人拥有一辆自行车,由于自

行车是最主要的短途代步交通工具,因此,自行车交通事故所占比例也相当惊人。据不完全统计,高校发生的与自行车有关的交通事故占高校发生交通事故总数的60%—70%。 造成自行车交通事故的主要违章情况有突然横穿、截头猛拐、逆道骑车、下坡敞放滑行、骑车带人、载物超宽超重、车闸失灵、与机动车争道抢行等等。下面分类加以说明。 1.争道抢行 根据《道条》规定,“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让行车辆须停车或减速瞭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行”,“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靠右边行驶。”

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起诉状范本(标准版).docx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起诉状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原告: 住址: 被告: 住址: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共计______元; 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______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_____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年____月____日下午____时,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车正常行经_____路、

________路路口时,遭遇被告____驾驶的车(牌号为____)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________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等。后经________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____)。原告又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__________________,属____级伤残"(见证据____)。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分析

- 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分析随着公司规模地不断发展壮大、业务地不断增多,现有的公务用车已经不能满足各部门的需要,同时,公务用车在管理上也有一定的难度,故公司提倡有能力的职工购买私人汽车,用于办理公司或私人事务,而由公司给予一定的补助,以减轻公务用车的压力。由此,现有的公司车辆管理(补助)制度下车辆若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承保范围以外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的主体的区分就是一个十分迫切需要弄清的问题了。 现有的车辆管理(补助)制度下,用车的方式主要有“公车公用”、“公车私用”、“私车公用”、“私车私用”四种方式,要弄清以上几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时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首先要区分何为“公用”、何为“私用”。一般来说,车辆的“公用”应该理解为:使车辆用于执行职务的行为(此处的职务行为应当包括工作职责范围以内和执行公司临时交派任务),除此之外车辆的使用均应理解为“私用”。就“职务行为”的界定标准,目前尚无相关的司法解释,依据理论界一般的理解,公司职员的职务行为一般应综合以下几个标准予以考虑: 1、职权标准。凡是公司职员依据公司的章程或规章制度的岗位职责规定而实施的行为都属于职务行为,凡是公司的负责人或部门领导交派的、为了公司的工作需要而实施的行为亦应理解为职务行为; 2、时空标准。公司职员在行使职务、履行职责的时间、空间范围内的行为通常是职务行为。

3、名义标准。通常的情况下,凡是不超出法律和公司规定的框架,以公司职员的身份和名义实施的行为都是职务行为。 4、目的标准。职务行为通常是为了实现公司章程或规章制度规定的职责或公司的负责人或部门领导交派的任务,其目的是为了使公司获得利益,而非员工个人的利益。 当然,以上几个标准并不是单一和孤立的,应予综合考虑。 现行有效的、调整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主要有《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以及最高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值得注意的是,关于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问题,在过去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中将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分为职务行为以及非职务行为两个方面来阐述,但该办法在责任承担主体的划分上显得极不合理和相对滞后,并且和民法通则的有关原则相悖,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随之失效,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主要集中在第76条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

谈交通事故侵权的归责原则与赔偿额度问题(新编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谈交通事故侵权的归责原则与赔偿额度问题(新编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谈交通事故侵权的归责原则与赔偿额度问 题(新编版) 前言 近几年来,围绕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法学界进行了激烈的争论。2003年10月28日通过并于2004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既反映了此前法学界争论的结果,同时又引发了新一轮的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归责原则,损害赔偿的额度如何把握;而争论背后所反映价值理念则是效率与公平何者优先的问题。笔者认为,效率与公平都是当今中国社会不可或缺的价值追求,不可在强调一种的价值追求的情况下,忽略另一种价值的重要性。而现存的法律制度资源也为我们协调这两种价值的冲突,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本文的论证分析引入了经济学的方法,这不仅因为在效率的分析问题上,

经济学的方法是最具有工具价值的,而且因为公平问题也已经成为现代经济学关注的一个主要问题,并对此也有相当深刻的分析探讨。本文除前言之外,共分五部分展开论述。即:一、分析侵权法作为一种利益分配机制与侵权法的价值选择之间的关系;二、具体分析不同的归责原则与赔偿额度对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实现的影响;三、分别考察《民法通则》、《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三部法律在归责原则和赔偿额度问题上的规定沿革,探寻其立法的价值与实现的效果;四、作者提出自己对于在交通事故中如何进行制度设计以协调效率与公平两种价值的矛盾。最后是全文的总结。 一、侵权法的价值选择:效率与公平 (一)侵权法的利益分配功能法律规范的内容就是权利和义务,权力和义务的背后是利益。因此,可以说,法律规范的功能就在于对于利益的分配。依据法律规范享有权利的人是利益的享有者,依据法律规范负担义务的人则是利益的被剥夺者.侵权法是关于因侵权行为的发生而导致的损害如何进行分配的法律规范的集合体,其

各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标准和依据

各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标准和依 据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划分建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之上。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在我国有统一的规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一系列法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对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较为粗略的划分。 现在随着交通工具的使用率上升,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是越来越多,发生了交通事故,最重要的就是责任的划分,那么对于各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大家都清楚了吗?针对这个问题,小编为大家简单的说明一下。 一、各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二、各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依据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划分建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 之上。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在我国有统一的规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一系列法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对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较为粗略的划分。具体内容如下: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4810337433.html,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交通事故赔偿归责原则是什么呢?详情请看本文介绍。 一、交通安全法所涉归责原则 (一)侵权归责原则的一般理论 所谓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之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归责原则实际上是确定行为人因为何种原因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原因事实就成为了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对侵害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由于责任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的不同,又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

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犯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致人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的违法性、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不必具备一般侵权责任的四个方面构成要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了民事主体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其特殊性在于指明法律的规定不需要全部具备民事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其责任也不限于由行为人本人承担。 从归责原则看,一般侵权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为古罗马《阿奎利亚法》以来特别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来的法律制度中加害人承担损害 赔偿民事责任的基础。无过错责任则是伴随近代大工业发展起来的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别类型案件中,不考虑加害人有无过错,只要符合其他责任要件就要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而免责和减责的事由则由法律做出明确规定。即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应承担民事责任。即受害人无须证明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也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作为免责和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而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张免责。 (二)对交通安全法关于归责原则规定的理解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特点及预防正式版

In the schedule of the activity, the time and the progress of the completion of the project content are described in detail to make the progress consistent with the plan.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特点及预防正式版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特点及预防正式 版 下载提示:此解决方案资料适用于工作或活动的进度安排中,详细说明各阶段的时间和项目内容完成的进度,而完成上述需要实施方案的人员对整体有全方位的认识和评估能力,尽力让实施的时间进度与方案所计划的时间吻合。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包括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人力板架车交通事故,其中自行车交通事故所占比例最大。 自行车交通事故是指自行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由于违章造成骑车人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事故。 由于自行车具有轻便、灵活、无污染、适应性强等优点,深受高校大学生们喜爱。但自行车也具有重心高、稳定性差、无防护设备、安全性差等缺点。因

此,在道路通行中,一直处于交通弱者地位。 高校大学生中平均两人拥有一辆自行车,由于自行车是最主要的短途代步交通工具,因此,自行车交通事故所占比例也相当惊人。据不完全统计,高校发生的与自行车有关的交通事故占高校发生交通事故总数的60%—70%。 造成自行车交通事故的主要违章情况有突然横穿、截头猛拐、逆道骑车、下坡敞放滑行、骑车带人、载物超宽超重、车闸失灵、与机动车争道抢行等等。下面分类加以说明。

2019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赔偿比例是多少

2019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赔偿比例是多少 ▲一、2018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赔偿比例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 损害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60%至80%赔偿。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二、车祸中什么时候负主要责任 ▲(一)主次要责任划分的原则 当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 ▲(二)认定主要责任的情形 具体来说,负主要责任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车辆在路口未按规定让行事故。 (2)车辆在路口未按交通信号通行事故。 (3)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未各行其道的事故。 (4)车辆在路段未按规定让行事故。 (5)车辆未按规定变更车道、借道通行事故。 (6)机动车未按规定会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事故。 (7)机动车未按规定调头事故。 (8)机动车未按规定超车事故。 (9)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事故。 (10)机动车违反规定装载事故。 (11)机动车未按规定行车、停车发生的乘车人事故。 (12)行人未按规定通行的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与实例

摘要改革开放至今,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归责原则在不断改革更新。文章叙述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发展,并结合交通事故实例分析了当前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方法及特殊情况下的归责问题。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发展实例分析 The Principles of Imputation in Compensation of Traf-fic Accidents and Case Analysis//Liang Wei Abstract Since reform and opening-up,the principles of impu-tation in compensation of traffic accidents are updating.This paper expounds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traffic accident im-putation principles,and analyzes the imputation in special situ-ations based on the case analysis of some traffic accidents. Key words traffic accident;principle of imputation;developm-ent;case analysis Author's address Accident Branch of Traffic Police Detach-ment,Nanning Pubic Security Bureau,530022,Nanning,Guangxi, China 1前言 近几十年来,我国汽车工业飞速发展,车辆数目急剧增加,交通流量增大,道路的承载能力和车辆比例严重失调,再加上交通配套设施、管理手段不成熟等原因,交通事故发生频繁,由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大量增加,已成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由于归责原则的不尽相同而不同于一般侵权,因而人们也不仅仅是局限于关注案件本身,而是事故处理的归责原则。不同的归责原则将会对受害人的合理赔偿,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有很大影响,科学合理的归责原则能及时稳妥地处理交通事故,并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能促使减少交通事故,促进道路交通和谐发展及整个社会的和谐安定。 2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发展 《民法通则》实施前,我国汽车工业还不发达,交通秩序问题也不明显,交通事故也不多。因此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研究并不深入,甚至对交通事故归责问题基本没有涉及,按一般侵权行为,遵循有过错就赔偿的过错责任原则。之后将机动车认定为高速运输工具,道理交通事故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但是仅仅针对高速运输工具是不够的,还需要将非高速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等因素纳入到交通法规中才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起初规定的属于无过失责任原则,但是在实施中可能会出现无法认定驾驶员责任,无法确定赔偿数额等问题,所以在1992年1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这段时间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实际上采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该法确定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责的原则体系,但是也存在一定缺陷,例如没有规定过失相抵规则,表述不够严谨等。经过2007年修订后,由于立法者没有把握好各归责原则含义,造成修正后的第76条规定的既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无过错责任,又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过错推定责任,属于不同归责原则的糅杂,但本质上还是更近乎无过错责任原则。 3当前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原则及方法2011年4月22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做了第2次修正,确定了多元化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体系,依据归责原则的区别特征可分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 3.1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即严格责任,指完全不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对造成的损害程度的作用大小,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法律规定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例如参加了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先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承担事故责任,而是保险公司首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对受害第三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是以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严格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否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 (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科广西·南宁530022) 中图分类号:D922.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894(2012)12-0203-02 203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 机动车跟非机动车要是发生相撞的话,那么肯定会涉及到赔偿的问题,那么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有哪些?让我们一起来咨询的工作人员。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如下;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由保险公司承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补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赔偿由保险公司承担。

投保交强险属于机动车一方的强制义务,因此机动车方未投保交强险的,由其在应当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责任的承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根据过错推定原则,交通事故责任不明时,一般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8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6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4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3、受害人和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由双方分担损失。 4、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民事起诉状(范本)

民事起诉状 原告:。 被告:。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江南路39号3楼 法定代表人:黄雁南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758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30元、医疗费用、误工费用32481.75元、护理费用10827.25元、交通费、精神损害费10000元、伤残鉴定费、营养费用2700元,合计元(第三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第二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外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9月26日05时45分许,刘良常驾驶浙B6835Z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西山线自西向东方向行驶至0KM+500M处,车头左侧与同方向行走的行人鲍佳云发生碰撞,造成鲍佳云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宁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3年10月8日(简易程序),认定被告承担全责。原告于事故当天入住宁海县第一医院,并先后转院至另外三家医院,总共住院时间为47天。宁波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7月25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为:1、精神医学评定: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轻度智能损害);2、法律关系:与车祸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3、伤残等级: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VII(七)级伤残。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8月8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七级、十级、十级,误工时限为11个月,护理时限为5个月,营养时限为4个月。 原告认为,原告的人身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你院起诉,请求你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7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4810337433.html, 2017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实行后,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以往由《办法》规定,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其他案件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也是参照《办法》计算。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一、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标准; 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 三、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交通事赔偿标准:

1、医疗费 药费+诊疗费+住院费+其他 2、误工费 (1)有固定收入按固定收入计算赔偿 (2)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x(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 (3)无固定收入(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x(元/年)×误工期限(天) ÷365(天) 3、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浅谈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浅谈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一、传统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法是调整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关系的法律规X的总称,其核心内容即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所谓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即行为人的行为或者物件致他人受到损害时,行为人或者替代责任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通俗地讲,“归责”也就是法律苛以行为人法律责任的依据和根源,而“归责原则”正是法律为正确归咎行为人责任而确立的基本原则。需要说明的是,法律规定何种归责原则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法律文化制度、思想道德观念等诸多因素。因此,研究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也应当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 依据传统的侵权行为法,侵权行为的构成包括四个要件,即损害事实、XX性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在这四个构成要件中,行为人致人损害的事实、XX性行为、因果关系均属客观要件,而主观过错属主观要件。所谓过错,即法律认为应当受到非难的、支配行为人从事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法学界通说认为,主观过错要件,不但是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且是最终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既使已经具备了客观要件,但如果行为人没有主观过错,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这种以主观过错作为责任构成最终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为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法上的确立适应了社会的发展,同时也符合社会普遍观念。在早期的侵权行为法中,确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依据是损害事实本身,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此即结果责任原则。随着思想启蒙运动的发轫,人类理性日趋完善,现代民法确立了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行为人承担责任需以主观上具有过错为最终条件。按照一般的逻辑,一个人承担责任的基础是主观上的可非难性,即过错。反之,尽管一个人的行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张三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保险公司、被上诉人李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首先,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上诉人、李四是本案赔偿主体,应当赔偿答辩人的损失。 其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侵权法律关系,工伤待遇属于劳动争议法律关系,二者并行不悖,并无冲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诉人以答辩人已经得到工伤保险报销为由不予赔偿的观点是错误的,事实上答辩人也尚未得到社会保险部门赔偿的工伤待遇。 最后,工伤待遇赔偿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受《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而《保险法》约束的是商业保险行为,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并不受商业保险中的损失补偿性原则规制,上诉人以商业保险中的损失补偿性原则为由不予赔偿,显然混淆了两种保险的界定范围。 二、答辩人提交法庭的是加盖迁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核对章

的医疗费票据,结合同时提交的答辩人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能够作为证据使用,证明答辩人为交通事故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鉴于上诉人对误工费的上诉意见与其第一条上诉意见的观点及理由重复,本答辩状第一条答辩意见已涵盖,故不赘述。 四、法医鉴定费、痕检费、酒精检测费、复印费系为确定事故责任和答辩人的损失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应由上诉人赔偿。即便上诉人与李四的保险合同约定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此约定也因违反《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答辩人:张三 2014年2月21日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书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书 篇一: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书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甲方(赔偿义务人): 身份证号码: 驾驶车辆号牌: 乙方(赔偿权利人): 身份证号码: 驾驶车辆号牌: 20XX年XX月XX日,甲方驾驶号XX牌轿车行 驶至XXXXXXXX时,与受害人乙方所有停放于停车线内的号XX 牌汽车发生碰撞,致使号XX牌汽车受损严重。 本起交通事故经XXXX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甲方轿车驾驶员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就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达成赔偿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一次性赔偿乙方各种法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共计 贰万元(小写20000元)整。

二、乙方同意接受以上赔偿款项,并放弃对甲方的其他一切权利,不再要求甲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承担其他任何责任。若乙方(包括乙方其他利害关系人)再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由甲方决定如何处理解决; 三、本协议签订后,为方便甲方进行保险理赔,甲乙双方都同意相互配合; 四、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赔偿金贰万(小写20000)元整; 五、乙方对甲方的行为表示谅解,保证不再向司法部门提出其他诉讼请求,并保证在必要的时候配合甲方和甲方所在单位向有关部门说明本协议的情况,出具相关的文件或证明; 六、乙方保证本协议合法有效,保证没有其他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就此次交通事故再向甲方主张权利,若本协议被确认无效,乙方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赔偿款项返还甲方,若造成甲方其他损失,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整; 八、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如各文本发生冲突,以甲方未经修改、涂改的文本为准。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20XX年XX月XX日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适用多元归责原则体系的必要性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适用多元归责原则体系的必要性 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选择上,究竟应当适用何种侵权责任作为基本归责原则,究竟选择单一归责原则还是多元归责原则,应当进行深入研究,以确定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对归责原则的修改是否成功。 (一)各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1.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的国家 德国是最早制定特别法规定无过失责任原则的国家之一。[18]该国在1952年制定了《道路交通法》,于2007年修订,其中第7条规定:“如果机动车辆或者由其牵引的拖车在其运行时,致他人死亡或者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损害某物时,那么该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对因此而发生的损害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事故是因不可抗力所导致的,那么可排除其赔偿责任。”[19]该法认为,所称不可抗力,是指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失或动物而引起的事件,并且所有人或驾驶人对此情况已予以高度的注意。按照该条规定,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不以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一方有过错为要件,所有人或驾驶人一方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获免责,因而属于无过错责任。但被告如能证明自己一方已尽高度注意义务,且非车辆机能障碍或操作失灵所致,而是由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或动物所引起,即属于“不可避免的事件”,因而可以免责。[20]不过,德国法规定,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限额赔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如果受害人主张全额赔偿,则须按照《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规定,证明被告方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才能够获得支持。[21] 葡萄牙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也采取无过失责任原则,为危险责任。其民法典第503条规定:“对地上车辆拥有事实上的支配者及为自己的利益使用者,即使在作为被用者的手段的场合,也要对该车辆固有的危险发生的损害负责任。车辆未置于交通中的场合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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