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

3 材料

3.1 一般规定

3.1.1 金属与石材幕墙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

3.2 石材

3.2.1 幕墙石材宜选用火成岩,石材吸水率应小于0.8%;

3.2.2 花岗石板材的弯曲强度应经法定机构检测确定,其弯曲强度不应小于8.0Mpa;

3.2.4 为满足等强度计算的要求,火烧石板的厚度比抛光石板厚3mm。

3.3 金属材料

3.3.1 幕墙用的不锈钢宜采用奥氏体不锈钢材。

3.3.

4.钢结构幕墙高度超过40m时,钢构件宜采用高耐候结构钢,并在其表面涂刷防腐涂料。

3.3.5 钢结构采用冷弯薄壁型钢时,壁厚不得小于3.5mm。

3.3.10 幕墙用单层铝板厚度不应小于2.5mm。

铝塑复合板上下两层铝合金板厚度均应为0.5mm,铝合金板与夹心层剥离强度标准值应大于7N/mm2。

3.3.12 厚度为10mm的蜂窝铝板应由1mm厚的正面铝合金板、0.5~0.8mm厚的背面铝合金板及铝蜂窝黏结而成;厚

度在10mm以上的蜂窝铝板,正、背面铝合金板厚度均应为1mm。

3.4 建筑密封材料

3.4.1幕墙采用的橡胶制品宜采用三元乙丙橡胶、氯丁橡胶;密封胶条应为挤出成型,橡胶块应为压模成型。

3.4.3 幕墙应采用中性硅酮耐候密封胶。

3.5 硅酮结构密封胶

3.5.1 幕墙应采用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硅酮结构密封胶分单组份和双组份。

3.5.2 同一幕墙工程应采用同一品牌的单组分或双组分的硅酮结构密封胶,并应有保质年限的质量证书,用于石材

幕墙的硅酮结构密封胶还应有证明无污染的试验报告。

3.5.3 同一幕墙工程应采用同一品牌的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耐候密封胶配套使用。

3.5.4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耐候密封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4 性能与构造

4.1.3 石材幕墙中的单块石材板面面积不宜大于1.5m2。

4.2 幕墙性能

4.2.1幕墙的性能应包括下列项目:

1.风压变形性能;

2.雨水渗漏性能;

3.空气渗透性能;

4.平面内变形性能;

5.保温性能;

6.隔声性能;

7.耐撞击性能;

4.2.3幕墙构架的立柱与横梁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钢型材的相对挠度不应大于L/300(L为立柱或横梁两支点间

的跨度),绝对挠度不应大于15mm。铝合金型材的相对挠度不应大于L/180,绝对挠度不应大于20mm。

4.2.4 幕墙在风荷载标准值除以阵风系数后的风荷载值作用下应不发生雨水渗漏,其雨水渗漏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4.2.6幕墙的平面内变形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平面内变形性能以建筑物的层间相对位移值表示。在设计允许的相对位移范围内,幕墙不应损坏;

2、平面内变形性能应按主体结构弹性层间位移值的3倍进行设计。

4.3幕墙构造

4.3.1幕墙的防雨水渗漏性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幕墙构架的立柱与横梁的截面形式宜按等压原理设计;

2、单元幕墙或明框幕墙应有泄水孔。

4.3.2 幕墙中不同的金属材料接触处,除不锈钢外均应设置耐热的环氧树脂玻璃纤维布或尼龙12垫片。

4.3.3 幕墙的钢框架结构应设温度变形缝。

4.3.4幕墙的保温材料可与金属板、石板结合在一起,但应与主体结构外表面有50mm以上的空气层。

4.3.6上下通槽式或上下短槽式的石材幕墙,均宜有安全措施,并应考虑维修方便。

4.3.7 小单元幕墙的每一块金属板构件、石板构件都应是独立的,且应安装和拆卸方便,同时不影响上下左右的构

件。

4.3.8 单元幕墙的连接处、吊挂处,其铝合金型材的厚度均应通过计算确定,并不得小于5mm。

4.4 幕墙防火与防雷设计

4.4.1 金属与石材幕墙的防火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GB50045)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层应采取隔离措施,并应根据防火材料的耐火极限,决定防火层的厚度和宽度,且在楼板处形成防火

带。

2、幕墙的防火层必须采用经防腐处理且厚度不小于1.5mm的耐热钢板,不得采用铝板。

3、防火层的密封材料应采用防火密封胶,防火密封胶应有法定检测机构的防火检验报告。

4.4.2 金属与石材幕墙的防雷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外,还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在幕墙结构中应自上而下地安装防雷装置,并与主体结构的防雷装置可靠连接。

2、导线应在材料表面的保护膜除掉部位进行连接。

5 结构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金属与石材幕墙应按围护结构设计。主要构件应悬挂在主体结构上。

5.1.2 幕墙及其连接件应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相对于主体结构的位移能力,幕墙构架立柱的连接金属角码与其

他连接件应采用螺栓连接,螺栓垫板应有防滑措施。

5.1.3抗震设计要求的幕墙,在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经修理后幕墙应仍可使用;在罕遇地震作用下幕墙骨架不得脱

落。

5.1.6 荷载和作用效应组合的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重力荷载,γG:1.2;风荷载,γW:1.4;

地震作用,γE:1.3;温度作用,γT:1.2;

5.1.7 当两个及以上的可变荷载或作用(风荷载、地震作用和温度作用)效应参加组合时, 第一个可变荷载或作用

效应的组合系数可按1.0 采用;第二个可变荷载或作用效应的组合系数可按0.6采用;第三个可变荷载或作用效应的组合系数可按0.2采用。

5.1.8 结构设计时,应根据构件受力特点、荷载或作用的情况和产生的应力(内力)作用的方向,选用最不利的组

合。

5.1.9 进行位移、变形和挠度计算时均应采用荷载或作用的标准值。

5.1.10构件在两个方向均产生挠度时,应分别计算各方向的挠度u x、u y,u x和u y均不应超过挠度允许值[u]。

5.2 荷载和作用

5.2.1幕墙材料的自重标准应按下列数值采用:

矿棉、玻璃棉、岩棉 0.5~1.0KN/m3

钢材 78.5KN/m3

花岗石 28.0KN/m3

铝合金 28.0KN/m3

5.2.3作用幕墙上的风荷载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且不应小于1.0KN/m2:

ωk=βZμZμSWO(5.2.2)

5.2.4幕墙进行温度作用效应计算时,所采用的幕墙年温度变化值ΔT可取80℃。

5.2.4垂直于幕墙平面的分布水平地震作用可按下式计算:

qE=βEαmaxG/A (5.2.4)

5.2.5平行于幕墙平面的集中水平地震作用可按下式计算:

PE=βEαmaxG(5.2.5)

5.3 幕墙材料的力学性能

5.3.1铝合金型材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5.3.1采用。

表5.3.1 铝合金型材的强度设计值f a (Mpa)

5.3.3铝塑复合板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5.3.3采用。

表5.3.3 铝塑复合板的强度设计值f a (Mpa)

5.3.4蜂窝铝板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5.3.4采用。

表5.3.4 蜂窝铝板的强度设计值f a (Mpa)

幕墙材料的线膨胀系数α

5.4 金属板设计

5.4.1单层铝板、蜂窝铝板、铝塑复合板和不锈钢板在制作构件时应四周折边。

5.4.2金属板应按需要设置边肋和中肋等加劲肋,铝塑复合板折边处应设边肋。加劲肋与金属板可靠连接,并应有

防腐措施。

5.4.3金属板在风荷载或地震作用下的最大弯曲应力应按下式计算。计算板的挠度时,板的挠度大于板厚时应考虑

大挠度的影响。

σW=6mωL2/t2σE=6mq E L2/t2

5.4.4由肋所形成的板区格,其四边支撑型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板材四周边缘:简支边

2、中肋支撑线:固定边

5.4.5 金属板材应沿周边用螺栓固定于横梁或立柱上,螺栓直径不应小于4mm,螺栓的数量应根据板材所承受的风

荷载和地震作用经计算后确定。

5.4.6 金属板材的边肋截面尺寸应按构造要求设计。单跨中肋应按简支梁设计,中肋应有足够的刚度,其挠度不应

大于中肋跨度的l/300。

5.4.6 金属板面作用的荷载按三角形或梯形分布传递到肋上。

5.5 石板设计

5.5.1 用于石材幕墙的石板,厚度不应小于25mm。

5.5.7 短槽支撑石板的不锈钢挂钩的厚度不应小于3.0mm,铝合金挂钩的厚度不应小于4.0mm。

通槽支撑石板的不锈钢挂钩的厚度不应小于3.0mm,铝合金挂钩的厚度不应小于4.0mm。

5.6 横梁设计

5.6.1横梁截面主要受力部分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翼缘宽厚比

截面自由挑出部分:b/t≤15 截面封闭部分:b/t≤15

2、当跨度不大于1.2m时,铝合金型材横梁截面主要受力部分的厚度不应小于2.5mm;当横梁跨度不大于1.2m

时,其截面主要受力部分的厚度不应小于3mm ;有螺钉连接的部分截面厚度不应小于螺钉公称直径。钢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分的厚度不应小于3.5mm 。

5.6.3 幕墙横梁截面抗弯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x x W M γ+

y y

W M γ≤f (5.6.3)

5.6.4 横梁截面抗剪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wh

h A V 5.1≤f

wy

y A V 5.1≤f

wh A ── 横梁截面水平方向腹板截面面积; wy A ── 横梁截面竖直方向腹板截面面积。

5.6.5 横梁的挠度值应符合下式要求:

1、跨度不大于7.5m 的横梁 铝型材:u ≤L/180 且 u ≤20mm

钢型材:u ≤L/300 且 u ≤15mm

2、跨度大于7.5m 的横梁 钢型材:u ≤L/500

5.6.6 横梁应通过角码、螺钉或螺栓与立柱连接,角码应能承受横梁的剪力;螺钉直径不得小于4mm ,每处连接螺

钉数量不应少于3个,螺栓不应少于2个。横梁与立柱之间应有一定的相对位移能力。

5.7 立柱设计

5.7.1立柱截面主要受力部分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铝合金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分的厚度不应小于3mm ;;采用螺纹受力连接时螺纹连接部位截面的厚度不应

小于螺钉公称直径。

2、钢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分的厚度不应小于3.5mm 。

5.7.2 上下立柱之间应有不小于15mm 的缝隙,并应采用芯柱连接,芯柱总长度不应小于400mm ,芯柱与立柱应紧密

接触,芯柱与下柱之间应采用不锈钢螺栓固定。

5.7.5 立柱上端应悬挂于主体结构上,宜设计成偏心受拉构件。 5.7.6 偏心受拉的幕墙立柱截面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N/A+M/(γW)≤ f (5.5.3)

5.7.7 偏心受压的幕墙立柱截面承载力可按下式计算:

N/(ψ1Ao ) +M/(γW) ≤f

ψ1──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按本规范表5.7.8采用。

5.7.9 偏心受压的幕墙立柱,其长细比可按下式计算:

λ=L/i (i —— 回转半径 i=A

I

立柱长细比不应大于150

5.7.10 立柱由风荷载标准值和地震作用标准值产生的挠度u 应符合下列要求:

1、跨度不大于7.5m 的横梁 铝型材:u ≤L/180 且 u ≤20mm

钢型材:u≤L/300 且 u≤15mm

2、跨度大于7.5m的横梁钢型材:u≤L/500

5.7.11立柱采用螺栓与角码连接,并再通过角码与预埋件或钢构件连接,螺栓直径不应小于10mm,立柱与角码采

用不同金属材料时应采用绝缘垫片分隔。

5.8 幕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

5.8.1连接件应进行承载力计算。受力的铆钉或螺栓, 每处不得少于2个。

5.8.3与幕墙立柱相连的主体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强度不宜低于C30。

5.8.5铝合金立柱与钢桁架连接,应计入温度变化时两者变形差异产生的影响。

6 加工制作

6.2 玻璃幕墙构件加工精度

6.1.3用硅酮结构密封胶黏结固定构件时,注胶应在温度15℃以上30℃以下,相对湿度50%以上,且洁净、通风

的室内进行,胶的宽度、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3.4短槽式安装的石板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块石板上下各开两个短平槽,短平槽长度不应小于100mm,在有效长度内槽深不宜小于15mm;开槽宽度

宜为6mm或7mm;不锈钢支撑板的厚度不宜小于3.0mm,铝合金支撑板厚度不宜小于4.0mm。弧形槽的有效长度不应小于80mm。

2、两短槽边距离石板两端部的距离不应小于石板厚度的3倍且不应小于85mm,也不应大于180mm。

6.3.5石板的转角宜采用不锈钢支撑件或铝合金型材专用件组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不锈钢支撑件组装时,不锈钢支撑件的厚度不应小于3mm。

2、当采用铝合金型材专用件组装时,铝合金型材壁厚不应小于4.5mm,连接部位的壁厚不应小于5mm。

6.3.6单元石板幕墙的加工组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防火要求的全石板幕墙单元,应将石板、防火板、防火材料按设计要求组装在铝合金框架上。

2、有可视部分的混合幕墙单元,应将玻璃板、石板、防火板及防火材料按设计要求组装在铝合金框架上。

3、幕墙单元内石板之间可采用铝合金T形连接件连接;T形连接件的厚度应根据石板的尺寸及重量经计算确

定,其最小厚度不应小于4.0mm。

4、幕墙单元内,边部石板与金属框的连接,可采用铝合金L形连接件,其厚度应根据石板的尺寸及重量经计

算确定,其最小厚度不应小于4.0mm。

6.3.7石板经切割或开槽等工序后应将石屑用水冲洗干净,石板与不锈钢挂件间应采用环氧树脂型石材专用结构胶

黏结。

6.4 金属板加工制作

6.4.3单层铝板的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层铝板折弯加工时,折弯外圆弧半径不应小于板厚的1.5倍。

2、单层铝板的加劲肋的固定可采用电栓钉,但应确保铝板表面不变形、褪色。

3、单层铝板构件四周边应采用铆接、螺栓或胶黏与机械连接相结合的形式固定。

6.4.4铝塑复合板的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切割铝塑复合板内层铝板和聚乙烯塑料时,应保留不小于0.3mm厚的聚乙烯塑料,并不得划伤外层铝板

的内表面。

2、打孔、切口等外露的聚乙烯塑料及角缝,应采用中性硅酮耐候密封胶密封。

3、在加工过程中铝塑复合板严禁与水接触。

6.4.4蜂窝铝板的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切除铝芯时不得划伤蜂窝铝板外层铝板的内表面;各部位外层铝板上应保留0.3~0.5mm的铝芯。

2、直角构件加工,折角应弯成圆弧状,角缝应采用硅酮耐候密封胶密封。

3、大圆弧角构件的加工,圆弧部位应填充防火材料。

4、边缘的加工,应将外层铝板折合180°,并将铝芯包封。

6.4.6金属幕墙的女儿墙部分,应采用单层铝板或不锈钢板加工成向内倾斜的盖顶。

6.4.7金属幕墙的吊挂件、安装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元金属幕墙使用的吊挂件、支撑件,宜采用铝合金件或不锈钢件,并应具备可调整范围。

2、单元幕墙的吊挂件与预埋件的连接应采用穿透螺栓。

3、铝合金立柱的连接部位的局部壁厚不得小于5mm。

7 安装施工

7.2.4预埋件的位置误差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复查,设计无明确要求时,预埋件的标高偏差不应大于10mm,预埋件位

置与设计位置的偏差不应大于20mm。

7.3 幕墙安装施工

7.3.2金属与石材幕墙立柱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柱安装标高偏差不应大于3mm,轴线前后偏差不应大于2mm,左右偏差不应大于3mm。

2、相邻两根立柱安装标高偏差不应大于3mm,同层立柱的最大高标偏差不应大于5mm;相邻两根立柱的距离

偏差不应大于2mm。

7.3.2金属与石材幕墙横梁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将横梁两端的连接件及垫片安装在立柱的预定位置,并应安装牢固,其接缝应严密;

2、相邻两根横梁的水平标高偏差不应大1mm。同层标高偏差:当一幅幕墙宽度小于或等于35m时,不应大于

5mm,当一幅幕墙宽度大于35m时,不应大于7mm。

7.3.4 金属板石板安装时,左右、上下的偏差不应大于1.5mm。

7.3.10幕墙安装施工应对下列项目进行验收:

1、主体结构与立柱、立柱与横梁连接节点安装及防腐处理;

2、幕墙的防火、保温安装;

3、幕墙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及阴阳角的安装;

4、幕墙的防雷节点的安装;

5、幕墙的封口安装。

附录A 钢结构连接强度设计值 (P53)

附录B 板弯矩系数 (P56)

附录C 预埋件设计 (P58)

说明(P69)

3.3.11 铝塑复合板按国际惯例分为普通型铝塑复合板和防火型铝塑复合板。

4.3.4 幕墙骨架系统应设热胀冷缩缝,幕墙的保温材料可与金属板、石板结合在一起,但应与主体结构外表面有

50mm以上的空气层。

5.2.3 幕墙设计时采用的风荷载体型系数μs,应考虑风力在建筑物表面的不均匀性。风洞试验表明:建筑物表面

的最大风压和风吸系数可达±1.5;挑檐向上的风吸系数可达-2.0;建筑物垂直表面最大局部风压系数最大值μs=±1.5,主要分布在角部和近屋顶边缘,其宽度为建筑物宽度的0.1倍,且不小于1.5m;大面上的体型系数可考虑为μs=±1.0。目前,多数幕墙按整个墙面μs=±1.5进行设计是偏于安全的。

5.8.7 用于立柱与主体结构连接的后加螺栓,每处不少于2个,直径不小于10mm,长度不小于110mm。螺栓采用不

锈钢或热镀锌碳素钢。

7.3.3 立柱一般根据施工及运输条件,可以是一层楼高为一根,也可用长达7.5m~10m左右一根,接头应有空隙。

7.3.4 横梁两端与立柱连接尽量采用螺栓连接,连接处应用弹性橡胶垫,橡胶垫应有10%~20%的压缩性,以适应

和消除横向温度变形的影响。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 51039-2014 8 电气 8.1 一般规定 8.1.1医院的医疗场所应根据电气安全防护的要求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使用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的医疗场所应为0类场所; 2 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需要与患者体表、体内(除2类医疗场所所述部位以外)接触的医疗场所,应为1类场所; 3 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需要与患者体内(指心脏或接近心脏部位)接触以及电源中断危及患者生命的医疗场所,应为2类场所。 8.1.2医疗场所分类及自动恢复供电时间宜符合表8.1.2规定。 表8.1.2 医疗场所及设施的类别划分及要求恢复供电的时间

注:a为照明及生命支持电气设备;b为不作为手术室;c为需持续3h~24h提供电力。8.1.3 医疗用房内严禁采用TN-C接地系统。 8.2 电源 8.2.1医疗场所供配电系统应根据医疗场所分类及自动恢复供电时间的要求进行设计。

8.2.2医疗场所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便于电源从主电网自动切换到安全电源系统。 8.2.3当医疗设备需要采用净化电源时,宜按科室集中设置。 8.2.4放射科大型医疗设备的电源,应由变电所单独供电。 8.2.5 放射科、核医学科、功能检查科、检验科等部门的医疗设备电源,应分别设置切断电源的隔离电器。 8.2.6 大型医疗设备的电源系统,应满足设备对电源压降的要求。 8.3 安全保护 8.3.1 1类和2类医疗场所使用隔离特低电压设备(SELV)和保护特低电压设备(PELV)时,设备额定电压不应超过交流方均根值25V或无纹波直流60V,并应采取绝缘保护。 8.3.2 1类和2类医疗场所应设防止间接触电的断电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IT、TN、TT系统,接触电压不应超过25V。 2 TN系统最大分断时间230V应为0.2s,400V应为0.05s。 3 IT系统中性点不配出,最大分断时间230V应为0.2s。 8.3.3 当采用TN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1类医疗场所中额定电流不大于32A的终端回路,应采用最大剩余动作电流为30mA 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2 在2类医疗场所的下列回路应设置额定剩余电流不超过30mA的漏电保护器; 1)手术台驱动机构供电回路; 2)移动式X射线装置回路; 3)额定容量超过5kV·A的大型设备的回路; 4)非生命支持系统的电气设备回路。 8.3.4当采用TT系统时,应按本规范第8.3.3条的规定执行,且所有配电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8.3.5 除本规范第8.3.3条第2款所列的电气回路外,在2类医疗场所中维持患者生命、外科手术和其他位于“患者区域”范围内的电气装置和供电的回路,均应采用医用IT系统。当采用医用IT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多个功能相同的毗邻房间,应至少安装1个独立的医用IT系统。 2 医用IT系统必须配置绝缘监视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交流内阻应大于或等于100kΩ; 2)测试电压不应大于直流25V; 3)在任何故障条件下,测试电流峰值不应大于1mA;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要求规范(2014版)gb51039-2014

1 . 总则 1.0.1 为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满足医疗服务功能需要,符合安全、卫生、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本规。 1.0.2本规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 1.0.3 医疗工艺应根据医院的建设规模、管理模式和科室设置等确定。医院建筑设计应满足医疗工艺要求。 1.0.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综合医院 general hospital 指设一定数量的病床,分有、外、妇、儿、眼耳鼻喉等各种科室及药剂、检验、放射等医技部门,以及相应人员、设备的医院。 2.0.2 医疗工艺 Medical process 指医疗流程和医疗设备的匹配以及其他相关资源的配置。 2.0.3 医疗流程Medical flows 指医疗服务的程序和环节。 2.0.4急救通过量Emergency throughput 指医院急诊部同时一次性接纳急救病人的医疗能力。 2.0.5医院卫生学Hospital hygiene 指维持医院关键科室的卫生状态,主要任务是防止感染及有害气体和化学物质的危害。 2.0.6卫生通过Hygiene passing through 指采用换鞋、更衣、淋浴等措施控制人员、物品从非洁净区到洁净区的净化过程。 2.0.7监护病房Intensive Care Unit 指医院独A—L设置的专业监护医疗单元,通常为重症监护病房(ICU)、心血管监护病房(CCU),以及由ICU派生的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等。

3医疗工艺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医疗工艺设计应确定医疗业务结构、功能和规模,以及相关医疗流程、医疗设备、技术条件和参数。 3.1.2 医疗工艺设计应进行前期设计和条件设计。前期设计应满足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及建筑方案设计的需要。条件设计应与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同步完成,并应与建筑设计的深化、完善过程相配合,同时应满足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需要。 3.1.3 医疗工艺流程应分为医院各医疗功能单元之间的流程和各医疗功能单元部的流程。 3.1.4 医疗功能单元的划分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医疗功能单元的划分 3.2医疗工艺设计参数 3.2.1 医疗工艺设计参数应根据不同医院的要求研究确定,当无相关数据时可按下列要求测算: 1 门诊诊室间数可按日平均门诊诊疗人次/(50人次~60人次)。 2 急救抢救床数可按急救通过量测算。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考试题及答案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 46-2005 一、填空题:(每题满分2分,共50分)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 5 台级以上或设备容量在50 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2、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一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4、电工必须经过按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其他用电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5、安全技术档案应主管该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其中“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可指定电工代管,每周由项目经理审核认可,并应在临时用电工程拆除后统一归档。 6、临时用电工程应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时,应复查接地电阻和绝缘电阻值。 7、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8、施工现场开挖沟槽边缘与外电埋地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米。 9、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开挖沟槽时,必须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外电架空线路电杆倾斜、悬倒。 10、电气设备现场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污源和腐蚀介质,否则应与予清除或做防护处置,其防护登级必须与环境条件相适应。 11、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

12、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 13、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14、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15、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通过总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之间不得再做电气连接。 16、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PE零线应单独敷设。重复接地线必须与PE线相连接,严禁与N线相连接。 17、使用一次侧由50V以上电压的接零保护系统供电,二次侧为50V及以下电压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时,二次侧不得接地,并应将二次线路用绝缘管保护或采用橡皮护套软线。 18、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做相线或零线。 19、配电装置和电动机械相连接的PE线应为截面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绝缘多股铜线。手持式电动工具的PE线应为截面不小于1.5平方毫米的绝缘多股铜线。 20、城防、人防、隧道等潮湿或条件特别恶劣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保护接零。 21、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 欧姆。在工作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欧姆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欧姆。 22、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23、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综合医院住院部建筑设计规范

住院部设计参照 ——摘选自《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2014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 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1.0.4条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 第1.0.5条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 1.0.6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2.1基地 第2.1.1条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 第2.1.2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地形力求规整;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2.2总平面 第2.2.1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 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 六、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 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第2.2.2条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第2.2.3条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第2.2.4条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2020年编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safety of temporary electrification on construction site JGJ 46-2005 J 405-2005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5年7月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322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46-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l.0.3、3.l.4、3.1.5、3.3.4、5.1.l、5.1.2、5.l.10、5.3.2、5.4.7、6.1.6、6.l.8、6.2.3、6.2.7、7.2.l、7.2.3、8.1.3、8.1.11、8.2.10、8.2.11、8.2.15、8.3.4、9.7.3、10.2.2、10.2.5、10.3.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4月15 日 1 总则 1.0.1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和电气火灾 事故发生,促进建设事件发展,制定本规化。 1.0.2 本规范运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现场临时用 电工程中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维 修和拆除。 l.0.3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 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 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1.0.4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 的规定。 2 术语、代号 2.1 术语 2.1.1低压low voltage 交流额定电压在1kV及以下的电压。 2.1.2高压high oltage 交流额定电压在1kV以上的电压。 2.1.3 外电线路external circuit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配电线路以外的电力线路。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2014版)gb51039-2014

1 . 总则 1.0.1 为规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满足医疗服务功能需要,符合安全、卫生、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 1.0.3 医疗工艺应根据医院的建设规模、管理模式和科室设置等确定。医院建筑设计应满足医疗工艺要求。 1.0.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综合医院general hospital 指设一定数量的病床,分有内、外、妇、儿、眼耳鼻喉等各种科室及药剂、检验、放射等医技部门,以及相应人员、设备的医院。 2.0.2 医疗工艺Medical process 指医疗流程和医疗设备的匹配以及其他相关资源的配置。 2.0.3 医疗流程Medical flows 指医疗服务的程序和环节。 2.0.4急救通过量Emergency throughput 指医院急诊部同时一次性接纳急救病人的医疗能力。 2.0.5医院卫生学Hospital hygiene 指维持医院关键科室的卫生状态,主要任务是防止感染及有害气体和化学物质的危害。 2.0.6卫生通过Hygiene passing through 指采用换鞋、更衣、淋浴等措施控制人员、物品从非洁净区到洁净区的净化过程。 2.0.7监护病房Intensive Care Unit 指医院独A—L设置的专业监护医疗单元,通常为重症监护病房(ICU)、心血管监护病房(CCU),以及由ICU派生的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等。

3医疗工艺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医疗工艺设计应确定医疗业务结构、功能和规模,以及相关医疗流程、医疗设备、技术条件和参数。 3.1.2 医疗工艺设计应进行前期设计和条件设计。前期设计应满足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及建筑方案设计的需要。条件设计应与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同步完成,并应与建筑设计的深化、完善过程相配合,同时应满足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需要。 3.1.3 医疗工艺流程应分为医院内各医疗功能单元之间的流程和各医疗功能单元内部的流程。 3.1.4 医疗功能单元的划分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医疗功能单元的划分 3.2医疗工艺设计参数 3.2.1 医疗工艺设计参数应根据不同医院的要求研究确定,当无相关数据时可按下列要求测算: 1 门诊诊室间数可按日平均门诊诊疗人次/(50人次~60人次)。 2 急救抢救床数可按急救通过量测算。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04258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一、关于临时用电电气产品管理和电工测试仪器、工具的配备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所使用的电气设备、装置、元器件和电线、电缆等电气产品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国家“3C”认证和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使用单位相关人员应当对购买的电气设备、装置、元器件和电线、电缆质量进行核查,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临时用电工程。 2、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为电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电工工具,并应配齐万用表、兆欧表、接地电阻测试仪、漏电保护器检测仪。 二、关于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供配电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TN—S接零保护、三级配电、两级漏电保护和动照分设、压缩配电间距和环境安全的原则。同一台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各用电系统中,接地保护的型式必须保持一致。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配电方式:从一级总配电箱(配电柜)向二级分配电箱配电可以分路。即:当采用电缆配线时,总配电箱(配电柜)可以分若干分路向若干分配电箱配电;当采用绝缘导线架空配线时,每一架空分路也可支接若干分配电箱。从二级分配电箱向三级开关箱配电,当采用电缆配线时,一个分配电箱可以分若干分路向若干开关箱配电。 5、施工现场供配电线路宜选用电缆,电缆的类型、电缆芯线及截面、电缆的敷设等应符合规范要求。 (1)总配电箱(配电柜)至分配电箱必须使用五芯电缆。 (2)分配电箱至开关箱与开关箱至用电设备的相数和线数应保持一致。动力与照明分别设置时,三相设备线路可采用四芯电缆,单相设备和一般照明线路可采用三芯电缆。 (3)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混凝土搅拌站等大型施工机械设备的供电开关箱必须使用五芯电缆向设备配电。 6、电缆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保护零线(PE线),五芯电缆芯线绝缘色标为绿/黄双色、淡蓝色、黑色、棕色、黑色或棕色,其中黑色、棕色、黑色或棕色为相线色标,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工作零线(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保护零线(PE线),N线、PE线绝缘色标同样适用于四芯、三芯电缆。 三、关于重复接地及防雷接地 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供电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当三相四线进线的首端处未装漏电保护器(RCD)且现场用电系统可采用TN 接零保护型式时,配电室(总配电箱、配电柜)电源进线零线必须作重复接地,同时引出保护零线(PE线),保护零线(PE线)应贯穿于各分路至用电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最新版样本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11-23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 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 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1.0.4条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 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 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 第1.0.5条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 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 1.0.6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 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2.1基地 第2.1.1条综合医院选址, 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 点的布局要求。 第2.1.2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 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 远离污染源; 四、地形力求规整;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 并远离高压线 路及其设施; 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2.2总平面 第2.2.1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 洁污路线清楚, 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建筑布局紧凑, 交通便捷, 管理方便; 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 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

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 六、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 七、对废弃物的处理, 应作出妥善的安排, 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第2.2.2条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 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第2.2.3条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第2.2.4条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 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2.2.5条环境设计 一、应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它空地布置绿化, 并应有供病人康复活动的专用绿地。 二、应对绿化、装饰、建筑内外空间和色彩等作综合性处理; 三、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 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 第2.2.6条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 且不宜小于12m.

JG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 国家标准局批准2005-07-01实施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22号 现批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46-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3.1.4、3.1.5、3.3.4、5.1.1、5.1.2、5.1.10、5.3.2、5.4.7、6.1.6、6.1.8、6.2.3、6.2.7、7.2.1、7.2.3、8.1.3、8.1.11、8.2.10、8.2.11、8.2.15、8.3.4、9.7.3、10.2.2、10.2.5、10.3.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16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代号;3.临时用电管理;4.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5.补充在接零保护系统中,保护零线的设置以及相线、工作零线、保护零线绝缘颜色的规定,补充按滚球法确定防雷保护范围的规定;6.增加配电室照明设置的规定;7.增补电缆线路电缆选择和敷设方式、方法的规定,以及五芯电缆应用原则的规定;8.增补配电箱、开关箱箱体结构和电器配置与接线的规定; 9.增加电焊机设置二次触电保护装置,频繁操作设备设置控制器,以及对手持式电动工具进行绝缘检查的规定;10.增补使用安全隔离变压器的规定,以及灯具与易燃易爆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和防护措施的规定。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则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沈阳建筑大学(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邮政编码:110000)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

传染病院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 目录 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 1□总则 2□术语与略沿 2.1 术语 2.2 略语 3□选址 4口总体规划 5□建筑设计 5.1 —殷规定 5.2 门诊郎与接诊部 5.3 急诊部 5.4 医技科室 5.4.1 放射检查室 5.4.2 功能检查室 5.4.3 血库 5.4.4 中心供应室 5.4.5 手术部 5.4.6 病理科 5.4.7 药剂科 5.5 住院部 5.6 后勤保障部门 5.6 1 洗衣房 5.6.2 营养膳食科 5.6.3 锅炉房 5.6.4 太平间 5.6.5 车库、停车场 5.7 室装修和其他要求 6□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 7□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8□电气 9□智能化 10□医疗气体 11□环境保护 12□节水与节能 13□防火与消防 1.总则 1.1适用围 本建筑设计规适用于专门收治各类传染病患者的医院建筑,为该类建筑物建筑设计与规划应遵循的原则与依据。有关章节亦运用于附设于综合性医院的传染病区或独立传染病区。

1.2设计原则 1.2.1本建筑设计规核心是从传染病传播的传染源、宿舍、环境三角形关系,切断传染链, 控制传染源的原则。在建筑总体布局,平面与竖向布置上,明确功能分区,明确各部门洁污分区与分流。并针对传染病医院的特点,重视医疗区病患者诊疗活动区域与医务工作人员工 作区域的相对区划。减少洁净与污染人流物流的相互交叉与相互感染机率。突出与一般综合性医院建筑不同的设计特点与措施要求。 1.2.2发展变更可能性 与其他医疗设施类似,传染病医院具有预留发展空间的特性。要有具备改扩建灵活性以及在 总体布局上应为医院的日后发展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其平面与竖向布置以及结构选型应考 虑医院日后改扩建的灵活可能性。 1.2.3医疗空间环境 从心理社会生物医学模式出发,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病患者就医诊治的医疗环境空间,考虑在院区长期工作的医务工作人员的工作环境空间。人性化医疗环境外空间的创造注重绿色生 态环境技术的运用。构筑以人为本,回归自然的医疗设施。 1.2.4 环境保护 传染病医院的规划与设计应充分重视医院外环境的卫生安全,既要防止院区外污染环境对院 医疗区的干扰污染,更要防院区污染源的管理与控制,不造成二次污染。病患者使用接触过的一次性用品、污染梯、纱布、食物残渣、病患者的排泄物以及检验用血样、体液标本、病 理组织标本等均应根据不同传染病种采用有效对路,适宜的合理的定点定人收集渠道,采用可靠的无菌消毒处理措施。 传染病医院医疗垃圾收集、焚化,医院污废水汇集处理应予以高度重视,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1.2.5公用系统设计 如采用机械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时,应特别注意建筑物的气流组织。严格保证清洁区空流流向次清洁区再流向污染区。即应当对清洁区、次清洁区与污染区的气疏压力形成级差,由清洁区向次清洁区、污染区依次递减,严禁倒流。 楼宇自动化、信息自动化BAS、PACS、LIS、RIS等将提高医院的管理水平,有助于减少医务 工作人员的来往活动,提高工效并减少院交叉感染的风险。大型医院以及在有条件地区应尽 量配置。 2.术语与略语 2.1 术语 2.1.1 传染病医院 Infections diseases Hospital 2.1.2门诊与接诊 Outpatient Dept & referal dept. 2.1.3急诊 emergency dept. 2.1.4医技部门 medical technical sections。 2.1.5住院部 inpatient dept. 2.1.6后勤保障部 logistic dept. 2.2略语 2.2.1 CT 计算机断层扫描 Computerized Tomography 2.2.2 EEG心电图 Electro cardiograph 2.2.3 EKG肌电图 Electro 2.2.4 PACS图文存储传输系统 Picturized Archiefing communication system 2.2.5 LIS化验信息系统 Laboratory information system 2.2.6 RIS放射信息管理系统 Radiology information system 2.2.7 1CU重症监护 Intensive Care Unit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版)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 2007-11-23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 第1.0.2条本规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 一、设置包括大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1.0.4条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 第1.0.5条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的规定。 第1.0.6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2.1基地 第2.1.1条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

第2.1.2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地形力求规整;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2.2总平面 第2.2.1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便; 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 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 六、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 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第2.2.2条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第2.2.3条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第2.2.4条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

传染病院建筑设计规范

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目录 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1□总则 2□术语与略沿 2、1 术语 2、2 略语 3□选址 4口总体规划 5□建筑设计 5、1 —殷规定 5、2 门诊郎与接诊部 5、3 急诊部 5、4 医技科室 5、4、1 放射检查室 5、4、2 功能检查室 5、4、3 血库 5、4、4 中心供应室 5、4、5 手术部 5、4、6 病理科 5、4、7 药剂科 5、5 住院部 5、6 后勤保障部门 5、6 1 洗衣房 5、6、2 营养膳食科 5、6、3 锅炉房 5、6、4 太平间 5、6、5 车库、停车场 5、7 室内装修与其她要求 6□给水排水消防与污水处理 7□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8□电气 9□智能化 10□医疗气体 11□环境保护 12□节水与节能 13□防火与消防 1、总则 1、1适用范围 本建筑设计规范适用于专门收治各类传染病患者得医院建筑,为该类建筑物建筑设计与规划应遵循得原则与依据。有关章节亦运用于附设于综合性医院内得传染病区或独立传染病区。 1、2设计原则 1、2、1本建筑设计规范核心就是从传染病传播得传染源、宿舍、环境三角形关系,切断传染链,控制传染源得原则。在建筑总体布局,平面与竖向布置上,明确功能分区,明确各部门洁污分区与分流。并针对传染病医院得特点,重视医疗区内病患者诊疗活动区域与医务工作人员工作区域得相对区划。减少洁净与污染人流物流得相互交叉与相互感染机率。突出与一般综合性医院建筑不同得设计特点与措施要求。 1、2、2发展变更可能性 与其她医疗设施类似,传染病医院具有预留发展空间得特性。要有具备改扩建灵活性以及在总体布局上应为医院得日后发展预留一定得发展空间,其平面与竖向布置以及结构选型应考虑医院日后改扩建得灵活可能性。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_46-200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目录 ?前言 ?1总则 ?2术语、代号 2.1术语 2.2代号 ?3临时用电管理 3.1临时用电组织设计、3.2电工及用电人员、3.3安全技术档案 ?4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 4.1外电线路防护、4.2电气设备防护 ?5接地与防 5.1一般规定、5.2保护接零、5.3接地与接地电阻、5.4防雷 ?6配电室及自备电源 6.1配电室、6.2230/400V自备发电机组 ?7配电线路 7.1架空线路、7.2电缆线路、7.3室内配线 ?8配电箱及开关箱 8.1配电箱及开关箱的设置、8.2电器装置的选择、8.3使用与维护 ?9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 9.1一般规定、9.2起重机械、9.3桩工机械、9.4夯土机械、9.5焊接机械、 9.6手持式电动工具、9.7其他电动建筑机械 ?10照明 10.1一般规定、10.2照明供电、10.3照明装置 ?附录A全国年平均雷暴日数 ?附录B滚球法 ?附录C电动机负荷线和电器选配 ?本规范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16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代号;3.临时用电管理;4.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5.补充在接零保护系统中,保护零线的设置以及相线、工作零线、保护零线绝缘颜色的规定,补充按滚球法确定防雷保护范围的规定;6.增加配电室照明设置的规定;7.增补电缆线路电缆选择和敷设方式、方法的规定,以及五芯电缆应用原则的规定;8.增补配电箱、开关箱箱体结构和电器配置与接线的规定;9.增加电焊机设置二次触电保护装置,频繁操作设备设置控制器,以及对手持式电动工具进行绝缘检查的规定;10.增补使用安全隔离变压器的规定,以及灯具与易燃易爆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和防护措施的规定。 1 总则 1.0.1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和电气火灾事故发生,促进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中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维修和拆除。 1.0.3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 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1.0.4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代号 2.1 术语 2.1.1低压low voltage 交流额定电压在lkV及以下的电压。 2.1.2高压hing voltage 交流额定电压在1K以上的电压。 2.1.3 外电线路extemal circuit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配电线路以外的电力线路。 2.1.4有静电的施工现场construction site with electrostatic field 存在因摩擦、挤压、感应和接地不良等而产生对人体和环境有害静电的施工现场。 2.1.5强电磁波源source of powerful electromagnetic wave 辐射波能够在施工现场机械设备上感应产生有害对地电压的电磁辐射体。 2.1.6接地ground connection 设备的一部分为形成导电通路与大地的连接。 2.1.7工作接地working ground connection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最新版)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2007-11-23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得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与扩建得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 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与服务24小时得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1、0、4条医院规模、标准得确定,医技科室与专科病房得设置,应按照批准得设计任务书执行。 第1、0、5条兼供残疾人使用得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得规定。 第1、0、6条综合医院得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与专业部门颁布得有关设计标准、规范与规定。

第二章基地与总平面 2、1基地 第2、1、1条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与医疗卫生网点得布局要求。 第2、1、2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地形力求规整;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得生产与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2、2总平面 第2、2、1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得环境安静;

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 六、应有完整得绿化规划; 七、对废弃物得处理,应作出妥善得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得规定。 第2、2、2条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与废弃物出口。 第2、2、3条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第2、2、4条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2、2、5条环境设计 一、应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与其它空地布置绿化,并应有供病人康复活动得专用绿地。 二、应对绿化、装饰、建筑内外空间与色彩等作综合性处理; 三、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与心理特点得环境设计。 第2、2、6条病房得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第2、2、7条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强制性条文) 第1.0.3、3.1.4、3.1.5、3.3.4、5.1.1、5.1.2、5.1.10、5.3.2、5.4.7、6.1.6、6.1.8、6.2.3、6.2.7、7.2.1、7.2.3、8.1.3、8.1.11、8.2.10、8.2.11、8.2.15、8.3.4、9.7.3、10.2.2、10.2.5、10.3.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0.3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 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 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3.1.4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3.1.5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3.4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期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5.1.1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图5.1.1)。

图5.1.1 专用变压器供电时TN-S接零保护系统示意 1-工作接地;2-PE线重复接地;3-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正常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T-变压器 5.1.2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护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图5.1.2)。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49—88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 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1.0.4条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 第1.0.5条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1.0.6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基地 第2.1.1条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 第2.1.2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地形力求规整;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第二节总平面 第2.2.1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 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

六、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 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第2.2.2条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第2.2.3条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第2.2.4条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2.2.5条环境设计 一、应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它空地布置绿化,并应有供病人康复活动的专用绿地。 二、应对绿化、装饰、建筑内外空间和色彩等作综合性处理; 三、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 第2.2.6条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第2.2.7条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隔,另设出入口。 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和结构形式,应为今后发 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第3.1.2条建筑物出入口 一、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 二、在门诊、急诊和住院主要入口处,必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棚。如设坡道时,坡度不得大于1/10。 第3.1.3条医院的分区和医疗用房应设置明显的导向图标。 第3.1.4条电梯 一、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 时,应设污物梯。 二、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三、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 第3.1.5条楼梯 一、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 二、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6m。 三、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于2m。 第 3.1.6条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 第3.1.7条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有高差者必须用坡道相接,其坡度不宜大于1/10。 第3.1.8条半数以上的病房,应获得良好日照。 第3.1.9条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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