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级别

警察级别
警察级别

警察级别

一般来说有八大警种:治安、刑警、交警、户籍、森警、武警(包括武警消防、武警黄金、武警水电、武警内卫、武警边防、武警特警、武警警卫等部队)、外事民警、乘警,新增有:网警、维和民警。第二个问题答:《警衔条例》规定人民警察的警衔设五等十三级:一等:总警监、副总警监;二等:警监:一级、二级、三级;三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四等:警司:一级、二级、三级;五等:警员:一级、二级。对担任专

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二级警监以上是高级警官,三级警监、警督是中级警官,警司、警员是初级警官。2、编制警衔《警衔条例》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衽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编制警衔以人民警察的现任职务为主,兼顾担任现职时间和参加工作年限等条件,综合考核,评定警衔。1)行政职务与警衔。《警衔条例》第八条规定: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部级正职为总警监;部级副职为副总警监;厅(局)级正职为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厅(局)级副职为二级警监至

三级警监;处(局)级正职为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处(局)级副职为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科(局)级正职为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科(局)级副职为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科员(警长)职为三级督至三级警司;办事员(警员)职为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2)技术职务与警衔。《警衔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此外:中国警察系列

警衔的标志分别是:总警监:部级正职。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一周的国徽。副总警监:部级副职。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半周的国徽。一级警监:警监警衔标志由一枚银色橄榄枝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一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监:二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监:三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警督警衔标志由二道银色横杠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一级警督: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督: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督:缀钉一枚四角星花警司警

衔标志由一道银色横杠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一级警司: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司: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司:缀钉一枚四角星花。一级警员: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员: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2020-2020年公务员职级工资标准

2020-2020年公务员职级工资标准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履行职责、保障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依法招聘并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履行本办法所规定职责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主要包括文职、辅警两类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公安机关招聘从事膳食、保洁、保卫等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群防群治性质的社会治安辅助力量,不纳入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范围。 第四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警务辅助人员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相关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公安部负责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和宏观指导;省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规范的研究制定和工作指导;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监督;警务辅助人员所在单位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涉及绝密级事项和难以有效防止其直接参与执法的,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国内安全保卫、经济侦查、刑事侦查、行动技术侦察、网络侦查、反恐怖部门、警种的涉密或执法岗位,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以上部门的非执法、非涉密的综合性岗位,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使用警务辅助人员。其他部门、警种的重要涉密岗位,未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使用一定数量的警务辅助人员。编制部门负责核定警务 辅助人员用人额度工作,民政部门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优抚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负责确定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标准。以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的政策指导、管理保障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义务与权利 第八条文职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可以从事以下工作: (三)行政助理、人事助理、文书助理、后勤助理、实验助理、窗口服务助理、证件办理、视频监控等辅助管理性岗位。 第九条辅警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岗位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二)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管理秩序; (三)协助开展人口信息采集; (四)协助开展治安检查和视频监控; (五)协助维护大型活动现场秩序; (六)协助盘查、堵控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 (七)协助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康复人员日常管理服务、公开查缉毒品工作; (九)保护案事件现场; (十)制止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参加抢险救灾; (十二)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十三)执行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布置的其他非执法性工作任务。

民国时期地方行政机构与职权

民国时期地方行政机构与职权 民国时期地方行政机构与职权 清末民初,地方各省的管理秩序比较混乱,大多是各自为政。1913年1月北洋政府颁布了《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划一现行顺天府属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划一现行各县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划一现行中央特别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试图将各类机构和称谓统一起来,实现逐步的规范化。但是,整个民国时期的地方行政机构和职权的局部,一直处在不断调整变化的过程之中。 第一,省级行政机构与职权。 根据地方实行军民分治的规定,各省设立划一的“行政公署”,设民政长一人,为全省最高行政长官,由大总统任命,职掌全省行政政务。省行政公署下设内务、财政、教育、实业四个司和一个总务处,各司置司长一人,由民政长提名,报经国务总理呈总统简任,掌管本司事务。1914年颁布《省官制》后,省民政长改称为省巡按使,省行政公署改称为巡按使公署。公署设置也改为政务厅和财政厅,政务厅下设总务、内务、教育、实业四科,财政厅所掌事务 “则合以前各省国税厅筹备处之职掌”,[1]管理全省财政。

1916年袁世凯死后,北洋政府下令改行政长官名称为省长,省行政机关为省长公署。并又先后颁布了《教育厅暂行条例》、《实业厅暂行条例》、《各省区警务处组织章程》,在省长公 署设立教育厅、实业厅和警务处,主持全省的教育、实业和警察行政,同时调整内政厅职能,撤销其原来下设的教育科和实业科。 1921年6月,北洋政府颁行《省参事会条例》,于是,各省相继建立起“省参事会”。作为省行政的辅助性机构,由会长和省参事员12人组成,省行政长官担任会长,由会长任命秘书若干,负责办理有关会务事宜。参事员分为委任、聘任、和选任三种,待遇分为专任和兼任两种。依照规定,参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交由省行政长官执行,但是,省行政长官如有异议,条例并未规定是否可以行使享有否决权。 1928年国民政府在全国确立统治地位后,以省政府作为地 方行政最高机关,负责综理全省行政事务。根据《修正省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政府采用“合议制”,又国民政府任命委员若干人组成省政府委员会(人数屡变), 设省政府主席一人。省政府主席的主要职权,有负责召集省政府委员会,代表省政府执行委员会形成的有关决议,负责监督全省行政机关的职责履行,处理日常或紧急事务。省政府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通过会议讨论处理全省政务,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衔分为5等13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衔分为5等13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 ?总警监?副总警监 一等 ?一级警监?二级警监?三级警监二等 ?一级警督?二级警督?三级警督三等 ?一级警司?二级警司?三级警司四等 五等?一级警员?二级警员 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衔: 1、部级正职:总警监; 2、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3、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4、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5、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6、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7、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8、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9、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10、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地方公安局: 领导层就是正副局长还有正副政委。还有办公室,政治处,内保队,经侦队,治安队,刑警队,网监队,交警队,110指挥中心等等。派出所除办公室,治安队,刑警队还有社区队。领导是正副所长和教导员 重案组应该属于刑警队伍,技术鉴定等等也应该是属于刑警内部的技术科 一、局领导职责 (一)局长职责 1、主持市公安局全面工作。 2、调查、分析、预测全市敌情和社会治安情况,并研究制定对策,维护全市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稳定。 3、负责指挥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重大行动,处置重大案件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聚众闹事、骚乱事件及重大治安灾害事故。 4、负责全市公安队伍的教育管理,用长效机制规范队伍建设。 5、负责市公安局的党风廉政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勤政、廉政、优政。 (二)政委职责 1、协助局长主持全市公安工作,着重抓全市公安队伍建设。 2、制定全局政治工作计划,加强党组织建设,抓公安民警思想、纪律作风建设和政治业务学习。 3、在局党委的集体领导下,抓好主管部门工作。 4、完成局党委和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三)副局长职责

民国时期女子警察

民国时期的女子警察警察制度在清末传入中国之后,警界一直是男子的天下,其中绝无女性之身影。1927 年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开始创设女子警察,警界由男子一统天下的局面逐渐被打破,中国出现了第一代女子警察。一、创设女警之由来20 世纪二三十年代,设有女警的国家为数并不多。1923 年,国际联盟妇孺贩卖防止委员会为便于侦查拐卖妇孺案件起见,号召各国选用女子充任警察。1925 年,又函请各国设置女子警官,并督促那些未设女警的国家从速试办。对于国联的倡导,当时的北京政府作出了一些反应:1923 年9 月,内务部伤令京师警察厅拟具设置女警详细办法。该警察厅经过调查,草拟了一个办法,主要内容有:招募妇女4D 名,设立教练所,施以警察教育,毕业后分配各处服务,若行之无弊,再行扩充。由于经费问题,此办法未付诸实施。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继续筹设女警。1930 年9 月,首都警察厅已有增设女警之拟议,内政部则制定了正式筹设女警的计划。1931 年秋,内政部又命令首都警察厅试办女警,并令警官高等学校于第十五期招考时,酌收女生,以造就女警人才。1932 年冬,第二次全国内政会议召开,会上通过了一个关于推行女警的提案,该案要点为:(一)各省警官学校、警士教练所,于每次招收学员时,应考取女性十分之一;(二)考取女警资格,除各依警官学校及警士教练所章程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在18 岁以上、25 岁以下未婚嫁者;身高在四尺五寸以上者,未受一年以上徒刑者;(三)所授课程,除侦探学应较男警所授较详外,余各按各级警察教育课本教授;(四)毕业后,除特别事项(如侦探要案等)外,其任务为:调查户籍,检查行李,救护妇孺,维持风化;(五)女警除执行特殊任务着便衣外,所穿制服与男警同,惟应着黑裙以示区别而免民众误会。1933 年1 月,内政部即通咨各省市政府转伤所属各级警察机关,体察各地情形,酌量试办。这样,在南京国民政府的倡议下,创设女警正式提上日程,逐步付诸实施,并取得了一些成效。纵观创设女警之经过由来,我们可以看出,民国创设女警,是外部动力和内在需要共同作用下的产物,而尤以内在需要为主。国际联盟的倡议虽推动了中国创办女警的步伐,但南京国民政府之所以能办理女警,主要还是因为社会对女警的需要。如1929 年,上海市公安局即以“沪上户口殷繁,华洋杂处,轮轨四达,奸民易生,匪徒往往假妇女为护符,携带违禁物品,滋生不法事端”为由,设置了协同男警执行检查职务的女检查员,以满足这种需要。二、南京、上海、北平办理女警之概况第二次全国内政会议后,内政部虽通令全国推行女警,但许多省(市)均以“现在尚无设立之必要”为由,没有举办:在已办理女警的省(市)中,以南京、上海、北平三市成效最著:这三个城市不但女警人数最多,而且还在内政会议议案的基础上,制定了专门的关于女警的法规,女警办理已趋于制度化。因此,本文主要介绍南京、上海、北平三市办理女警的情形:(一)南京办理女警之情形南京为当时国民政府的首都,地位特殊,设有首都警察厅,直辖于内政部统领全市警政:1931 年秋,根据内政部的命令,首都警察厅开始先行试办女警,并以内政会议推行女警议案为基础,结合南京的实际情况,先后制定了《首都警察厅试办女警暂行办法》(简称《办法)) )及《首都警察厅修正试办女警暂行办法》(简称《修正办法》)。这两个办法对办理女警事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首先,对女警人数进行了规定。在《办法》中,明确“每届警士教练所招考学警时,得收女警十分之一”,后来,为了进一步落实女警人数,在其后的《修正办法》中又规定,“于警士教练所中附设女警班,暂定学额为30 名”。这两个《办法》对女警人数作了硬性规定,明显透露出首都警察厅力图推行女警的意图。其次,对女警的招考资格做了规定。在《办法》中,女警的报考资格为:高级小学毕业或有同等程度者;年龄在18 岁以上、25 岁以下未婚嫁者;体力及视听力均健全者;身高在四尺五寸以上者;未受一年以上徒刑之宣告者在其后的《修正办法》中,对女警的投考资格又有所放宽,如对投考者的婚姻状况不再加以限制,已婚、未婚皆可报名:再次,对女警的培养方法作了规定:与男警相比,女警之训练科目减了军事科目,增加了社会科学、体操、国术、使用手枪、驾驶汽车等;女警的训练以

警衔津贴标准警衔津贴最新调整

警衔津贴标准警衔津贴最新调整 警衔津贴最新调整 警察的工资是属于地方财政支出的,警察工资一般由基本工资,警衔工资,干部工资,工作年限等构成,目前,国家没有从宏观方面大规模提高警察工作的动作,所谓的警察工资脱离行政级别让工作年限与公安工资挂钩的政策暂时还没有施行,或者施行后依然没有大规模涨工资。 《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已经中央审议通过,即将印发实施。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提出,贯彻落实人民警察生活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原则,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保障体系。据悉,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共有七个方面的主要任务、100多项改革措施。警衔津贴最新调整 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明确提出,根据人民警察的性质特点,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按照职位类别和职务序列,对人民警察实行分类管理。适应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要求,建立健全人民警察招录培养机制。贯彻落实人民警察生活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原则,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保障体系。完善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制度,建立健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制度。依法维护人民警察执法权威。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等等。

警察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警官警员技术人员分类管理。 《改革框架意见》提出,完善人民警察警官、警员、警务技术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序列制度,重点解决量大面广的基层一线人民警察任务重、职级低、待遇差的问题。按照公务员法确定的职位分类框架,建立公安、安全、审判、检察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制度,确保人员待遇与专业技术职务配套衔接。据警察改革最新消息,对公安、安全机关具有刑事司法属性的侦查人员探索试行主办侦查员制度。 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即1、总警监、副总警监;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5、警员(一级、二级)。警衔津贴最新调整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作为人民警察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人民警察将实行分类管理,核心是完善执法勤务警员职务序列,建立警务技术职务序列,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1、管理 将警务辅助人员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明确提出:“根据公务员法和人民警察的性质特点,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管理制度。按照职位类别和职务序列,对人民警察实行分类管理。”

中国警察历史沿革

中国警察历史沿革 一、中国古代的司法部门 警察及其职务最早可追朔到距今2500年前的西周时期。当时就曾出现过具有类似现代警察性质的职业。朝廷分别设置了司民(主管人口户籍)、司稽(主管防盗)和司寇(主管监狱、刑罚及监察事务)等职,行使治安管理职能。但严格说来,中国古代并没有专门的警察制度,地方行政、司法不分,由府、县行政长官兼管社会治安和司法审判等事宜,只是在府、县衙门内设有巡守、捕快等类似现代警察职能的人员,负责社会一线维持治安、抓捕人犯等工作。 二、近代中国警察的前身 中国,最早的现代警察制度的引进,首推清末的改良派湖南巡抚陈宝箴、黄遵宪等人参照西方及日本的警察机关,在湖南建立的“保卫局”,这是中国现代警察的雏形,并第一个提出了警政理论——“警视之职,以备不虞,以检非为。总局以外,分区置署。大凡户数二万以上。设一分署。六十户巡以一人。司者持棒巡行,计科受代。皆有手札,录报于局长。余考其职,盖兼周官司救、司市、司暴……修闾氏数官之职。后世惟北魏时设候官,名曰白鹭,略类此官。西法之至善者也。” 三、民国时期的警察 辛亥革命后,建立了中华民国政府,在这段时间,中国近代警察制度得到了发展,不但进一步完备了从中央到地方的警察网,使之更加趋于严密,而且逐步完善了警察的内部管理体制,还不断健全警察的社会管理职能。但国民党统治时期,警察制度的建设是畸形的。全国警察总署是一个庞大的警察机构,但没有

文化宣传机构,仅设了对内的教育部门,而且片面地发展和强化警察执行社会镇压的职能。 四、抗战时期解放区的警察 1937年初,毛泽东率中共中央机关从保安进驻延安。当时,敌特活动十分猖獗,土匪地痞也经常出没。为保证中央和地方党政军机关的安全,维护当地社会治安秩序,1937年,我党在延安正式成立公安局,称为延安市公安局。1938年5月,党中央决定成立延安市警察队,隶属市公安局。从1938年至1947年,延安市警察队与正规部队密切协作,共建钢铁长城,赢来了边区人民长达10年的幸福安宁,保证了边区军民整风学习及大生产运动的正常进行,并维护了工、农、商、贸各业和文化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 五、建国初期的警察 新中国成立后,警察被正式命名为“人民警察”。这是世界上首个在警察名称前附带“人民”二字的警察队伍。1949年10月25日召开的第一届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正式确定了人民公安管理体制。1949年11月1日,公安部正式成立。解放后的第一任公安部长是罗瑞卿大将。这支队伍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创造了中外治安史上的“黄金时代”——犯罪率控制在万分之五;彻底消灭了吸毒、贩毒和娼妓。 六、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警察的发展 70年代末,这个时期的公安工作任务空前艰巨,既要拨乱反正,又要整顿整个社会的治安秩序。1983年,在全国范围内公安机关开始了历史上第一次“严打”,这场斗争的实际效果,已经远远超出社会治安的范围,它对于党风、社会风气的转变,对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2017年河南洛阳警察涨执勤津贴,警察执勤补贴落实情况

2017年河南洛阳警察涨执勤津贴,警察 执勤补贴落实情况 2016-2017年洛阳警察涨执勤津贴 警察的工资是属于地方财政支出的,警察工资一般由基本工资,警衔工资,干部工资,工作年限等构成,目前,国家没有从宏观方面大规模提高警察工作的动作,所谓的警察工资脱离行政级别让工作年限与公安工资挂钩的政策暂时还没有施行,或者施行后依然没有大规模涨工资。 《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已经中央审议通过,即将印发实施。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提出,贯彻落实人民警察生活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原则,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保障体系。据悉,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共有七个方面的主要任务、100多项改革措施。 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明确提出,根据人民警察的性质特点,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按照职位类别和职务序列,对人民警察实行分类管理。适应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要求,建立健全人民警察招录培养机制。贯彻落实人民警察生活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原则,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保障体系。完善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制度,建立健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制度。依法维护人民警察执法。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等等。 警察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警官警员技术人员分类管理 《改革框架意见》提出,完善人民警察警官、警员、警务技术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序列制度,重点解决量大面广的基层一线人民警察任务重、职级低、待遇差的问题。按照公务员法确定的职位分类框架,建立公安、安全、审判、检察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制度,确保人员待遇与专业技术职务配套衔接。据警察改革最新消息,对公安、安全机关具有刑事司法属性的侦查人员探索试行主办侦查员制度。 工作时长增加,待遇却变化不大。从警5年、三级警司(一杠一)的海洋,每月发到手的工资有3620元。工资一般由基本工资,警衔工资,干部工资,工作年限、津贴等构成。按照海洋每月工作270个小时计算,一小时工资只有13元,“跟外面的服务员差不多。” 按照目前警方的工资结构,随着海洋工龄增长或警衔、职级的调整,工资还会增加,但调整幅度不大。大李从警16年、身为三级警督(二杠一),科级干部,目前发到手里的每月工资是4000余元。 由于警察部分工资由地方财政支出,不同区县经济差异很大,像大李和海洋这样的城区警察工资要高于高陵、周至、户县等地。此前,一些区县会根据财政情况,拿出部分资金作为警察奖金,但去年开始,这笔奖金陆续被叫停。 警察执勤补贴落实情况 待遇将“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

警察福利待遇的调研报告

警察福利待遇的调研报告 一、导言 我国对公安投资占国家各项投资的1%,发达国家平均为3-5%,发展中国家达9%,我国警察部门经费的严重短缺造成了警察福利长时间保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现实生活中,人们总是少不了同警察打交道:道路的畅通,要靠警察疏导;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要靠警察保卫;就连过马路寻亲友这类小事,也少不了警察的帮助……警察是社会秩序的维持者,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石。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也层出不穷,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警力还略显租促,随之而来的就是工作压力的繁重和由此引发的警察福利水平的相对下降,本报告基于杭州警察福利的调查,试图对杭州警察的福利情况一个系统的梳理,找出起问题所在,期望能对警察福利的政策改善给出数据支持。 二、样本选择和数据采集 本次调研的对象主要是杭州部分在职警察,调查形式多样化,既有问卷的抽查,也有实地的采访,获得了很多第一手的资料。关于政策的调研主要是参考省厅和市局有关文件。 三、基本福利待遇 1、工资和繁重的工作不成正比的是警察的工资。对于警察的工资,社会上一般认为比较高,杭州市局每月人均工资为3500元,从数字上看警察的工资确实不低,比比十几年前警察的工资明显地提高。但是,一些民警私下谈到,不当警察是体会不到这份工资的不易,如果计算加班加点的时间,警察每小时的报酬立刻缩了不少水。同是武装性质的纪律部队,警察的工资收入已远远落在军队的后面,按规定,部队的工资应比公安人员高5%。可是,近两年来,这种正常的距离拉大了。1997年之后,部队两次调资,以团职为例,增加收入4000元左右。公安机关却基本没有增长。国外警察这行收入不错,刚入行的新警察年薪就超过4万美元,已经干了8年的警察,年薪将近6万美元,而且,入行5年后,就可以参加晋升为警官的考试,如果通过,级别最低的警官年薪也有7.5万美元。 2、公积金杭州市局公积金每月人均400元,相比省厅的人均750元还相距甚远。 3、工龄工资上海地区警察的工龄工资为10元/年,而杭州地区警察的工龄工资为1元/年。 4、警衔工资警察学校每年要对符合警衔晋升的警察进行警衔培训,但培训后升一级警衔所加的工资才几十元。 5、休假一线民警平均每天工作11至15个小时,平均2周才能休息一天。而在美国,警察年休假必须达到137天,否则违法。除此之外,国外警察的福利十分诱人,比如每年有20天带薪假

人力资源知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

(人力资源知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 民警察警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后工资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8号)规定,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就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套改为警员职务后的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壹、实施范围 执行警员工资政策的人员,仅限于列入人社部发[2009]178号文件规定实施范围的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中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人员。 二、基本工资标准 各警员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为,壹级警长760元,二级警长590元,三级警长480元,四级警长440元,壹级警员410元,二级警员380元,三级警员340元。 警员的级别工资标准,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相同。 三、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按所任警员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和级别工资。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套改警员职务后,由办事员套为二级警员、科员套为壹级警员、副主任科员套为三级警长,现级别未达到拟任警员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最低级别,已达到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壹个级别;由副主任科员套为四级警长,现级别未达到四级警长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最低级别,已达到对应最低级别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其他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晋升级别时,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四、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晋升警员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警员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由壹级警员晋升为四级警长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其他的晋升壹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和晋升级别工资档次,按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政策 (壹)、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套改警员职务后,对按职务确定标准的津贴补贴,按所任警员职务执行;对其他津贴补贴,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人民警察,壹级警长和二级警长执行县处级的标准,三级警长、四级警长和壹级警员执行乡科级的标准,二级警员和三级警员执行科级以下的标准。规范后津贴补贴的执行办法,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中国警察的发展简史分析

中国警察的发展简史 “警察”的称呼由来 “警察”这个名词在历史上不是我国固有的。警察(police)一词最早源出于古希腊,表示“秩序”、“社会和平”的意思。而中国开始使用“警察”之名则始于清末。 意大利当代汉学家马西尼(Federico Masini)在《现代汉语语汇的形成》一书里,做过详细的考辨。他指出,光绪十年(一八八四年),清廷的总理衙门指示翰林院及六部,拟定了一份派遣高级官员前往外国访问考察的名单,要求他们撰写考察报告,俾作为改革的基础。这一波大臣出洋考察以傅云龙为始,他去了日本、美国、秘鲁和巴西等四国,计为时两年。傅云龙归来后写了许多考察记,在日本部分即有《游历日本图经》和《游历日本图经余记》两册,书中将日本以汉字书写的“警察”带了回来。接着,中国第一代日本专家黄遵宪又在所著的《日本国志》里简介了日本的警察制度。“警察”这个现代名词开始出现。 但中国正式的设置警察却比他们的著作晚了几年。光绪二十六年(一九○○ 年)八国联军攻入北京。联军除军事占领外,为维持治安而设了有警察之实的“安民公所”。八国联军后的第二年,北京模仿联军之制而设“善后协巡营”,后来改名巡警总厅。而于此同时,则是袁世凯也在河北的保定设“巡警分局”,置巡警这种职称,警察制度正式登场,取代了以前的保甲团练及捕快。 因此,现代的警察之称源于日本.在语言的形成上,这称之为回归借词,它的意思是,警察乃是汉字中原有的词汇,但汉字的这种用法早已被人遗忘,最后是兜了一大圈,再从日本那里重新找回。在当代汉语中,这种“回归借词”举之不尽,通俗的“写真”、“人气”、“一级棒”,严肃的如“自由”、“进步”等均属之。 中国古代的司法部门 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古代并没有专门的警察制度,地方行政、司法不分,由府、县行政长官兼管社会治安和司法审判等事宜,只是在府、县衙门内设有巡守、捕快等类似现代警察职能的人员,负责社会一线维持治安、抓捕人犯等工作。 在距今两千五百多年的西周时期,就有了明确的从事司法审判的司寇,在此之前的夏商时期只是有了监狱这种司法执行机关。西周时的最高审判权还在周王手里,他统辖的中央地区的具体司法官是士师和眚史。西周时的案件区域管辖还没有明确区分,不过审级已经有了王、三公、司寇、乡、遂、县六级,古代的司法机关基本形成。,就已有了类似现在治安管理的职能分工。当时,国家设有司民(户籍)、司稽(捕盗)、司寇(刑狱与纠察事务)等相应的官职。到战国时期,各国也有自己的司法机关,秦国的最高司法官叫廷尉,楚国叫廷理,齐国叫大理。鲁国则设有大司寇一职。思想家、教育家孔子就曾担任过鲁国的大司寇。

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后工资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8号)规定,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就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套改为警员职务后的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执行警员工资政策的人员,仅限于列入人社部发[2009]178号文件规定实施范围的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中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人员。 二、基本工资标准 各警员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为,一级警长760元,二级警长590元,三级警长480元,四级警长440元,一级警员410元,二级警员380元,三级警员340元。 警员的级别工资标准,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相同。 三、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按所任警员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和级别工资。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套改警员职务后,由办事员套为二级警员、科员套为一级警员、副主任科员套为三级警长,现级别未达到拟任警员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最低级别,已达到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一个级别;由副主任科员套为四级警长,现级别未达到四级警长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最低级别,已达到对应最低级别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其他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晋升级别时,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四、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晋升警员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警员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由一级警员晋升为四级警长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其他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和晋升级别工资档次,按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政策 (一)、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套改警员职务后,对按职务确定标准的津贴补贴,按所任警员职务执行;对其他津贴补贴,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人民警察,一级警长和二级警长执行县处级的标准,三级警长、四级警长和一级警员执行乡科级的标准,二级警员和三级警员执行科级以下的标准。规范后津贴补贴的执行办法,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分配到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如所任科员职务低于和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综合管理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相同的警员职务,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和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综合管理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相同的警员职务确定。 (三)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在警员职务序列与公安机关综合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之外相互交流的,按照在接收单位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 (四)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新录用的警员的试用期工资,仍按国人部发[2006]58号文件规定执行。试用期满合格后的工资待遇,另行规定。 六、执行时间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的工资政策,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七、组织实施

民国 警察 职务

清代,县衙内由主簿分管户籍巡捕,典史分管监察、狱囚,巡检官分管捕缉盗贼等。刑房管理狱讼,兵房管理缉捕、马政、邮传、递解等。还有快班专管缉盗、维护治安;壮班专司值堂站班兼缉捕。 1905年(清光绪三十一年),巨野县设巡警局。1906年,设警察署,住白衣堂(七狮桥街路南戏院之后);署长一人,下设巡管2人,警兵20余人。 1909年(宣统元年),巨野县巡警局移住天后宫,增设土房6间,警兵30名,马队2人,各有快枪。警备队驻吕家牌坊西,土房11间,瓦房6间。警备队的任务就是维护地方治安,白天分赴乡村搜捕,夜间在城内巡更站岗。同时负责防盗、查禁赌博、毒品等。 民国初年,由县知事领导下的内务科管理治安,另有县佐分管指挥警务。后县府下设一、二、三、四科。一科分管公安、教育、地方自治、保卫、禁烟、风俗宗教、典礼、救济、文物、收文、收发等。外设政务警察。 1913年,巨野县警察署改为警察所(驻吕家牌坊路西),所长1人,下设警佐1人,巡官2人。1918年,县知事王文彪,其僚属有刑名师爷、钱粮师爷各1名。县公署下设的“三班”中,壮班管保卫,快班管抓捕,警务所管警务。1928年,巨野县公署改称县政府,县知事改称县长,废除“三班”、“六房”,增设政务警察,警察所改为公安局。 [ 转自铁血社区https://www.360docs.net/doc/4915287611.html,/ ] 1938年日本军侵犯巨野后,原警察人员逃散,机构解体。 1938年,日本军侵犯巨野。1939年4月,成立警察所,下设警务系,司法系、保安系、特务系等,并设立了城关、独山、大义、营里、固堆寺、龙固集、新兴集等7个区公所。警察系管理枪支弹药和人事升迁调补;保安系管理户籍、发放“良民证”和查店;司法系管理档案、取证材料、处理人犯;特务系负责侦查情报、抓捕等。1941年又增设经济系,分管查货、封锁抗日军需民用物资、搜刮民财等。 1942年春,日伪县政府专门成立剿共委员会,特务系增设内勤、外勤,专门对中共党、政、军和抗日力量进行镇压。 1945年日本投降以后,从1945年10月至1946年12月,巨野县由国民党统治。县警察局下设督察科、司法科、警备科,每科设科员25人,警察若干人,同时建有警保大队两个,县长兼大队长,下设分队、文书。并成立了龙固、大义、独山三个警察所。主要任务是镇压中共领导的革命群众活动。 1939年11月成立巨野抗日县政府。1942年1月,在阚店(属陈集乡)宣布成立县公安局,局长1人,审讯干事1人,保卫队长1人,通讯员1人。

监狱警察的工资问题

监狱警察的工资问题,不仅关系警察的切身利益,关系对警察履职的警务保障,关系对警察队伍的依法管理,还关系当前监狱工作的改革成效和发展进程,因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本文拟围绕《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警察工资的法定性谈一些个人见解。 一、关于警察工资的法律保障 警察工资的法律保障,是警察工资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所谓警察工资法律保障原则,是指警察的工资由法律明确规定,受法律保护。对警察工资予以法律保障的主要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颁布的时间先后,依次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监狱法》、《人民警察法》和《公务员法》。这四个法律法规对公务员、人民警察工资的实体性规定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和内容上的沿革性。 首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将“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列为公务员享有的一项权利。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公务员享受工资及其它待遇,是按劳分配原则在国家行政机关系统的具体体现,也是公务员维持个人及家庭生活所必需的物质条件。此外,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减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提高或降低国家公务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这一规定维护了公务员享受足额工资及其他待遇的权益,保障了公务员收入的稳定性。 其后颁布施行的《监狱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建设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这一规定,明确对监狱经费实行国家的预算和计划管理,从而促使各地将原先列入财政农财口的监狱经费调整纳入了行政政法口,进了地方财政预算笼子,从根本上改变了财政多年来的对监狱机关实行的包干补贴经费管理办法,使监狱经费有了可靠的制度保障。作为监狱经费大头的警察工资,就此也有了明确的法律保障。可以说,《监狱法》一大突出贡献,就是在立法上解决了基层警察的“饭碗”问题。《监狱法》颁布次年,《人民警察法》正式出台。这部法律在公务员工资待遇制度基础上,对人民警察工资及待遇作了进一步规定。该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这一规定确认,国家对公务员工资的法律保障,同样适用于人民警察,此外,人民警察与公务员相比,还额外享受警衔津贴等其他一些特别待遇。比如说,基于人民警察执行警务时所特有的超时性、紧张性与危险性,人民警察享受执勤岗位津贴。需要强调的是,《人民警察法》对人民警察工资、待遇的规定列在“警务保障”一章。顾名思义,警务保障是人民警察完成警务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人民警察的工资、津贴等待遇之所以列入警务保障范畴,表明其不仅直接关系人民警察本人及其家庭的物质生活,还与人民警察履行警务密切相关,它是国家为人民警察全身心投入工作、积极履行警务而提供的必要物质保障。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这一立法精神,我们已不应当仅仅从一般意义上来认识警察工资、待遇问题,还必须上升到警务保障的高度,充分理解和认识警察工资、待遇对警察忠实履行职务、提高改造工作质量和效益的重要价值。 2006年初开始施行的《公务员法》,是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施行基础上经修改完善而形成的,它明显加大了对公务员工资的法律保障范围和力度。该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而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津贴和奖金(指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奖金,即年终一次性奖金)都不是工资的构成部分。这一条第五款还明确规定:“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这就是说,不仅公务员的基本工资要按时足额发放,其津贴、补贴、奖金都要按时足额发放。该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不仅重申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原则,还根据实践中存在的任意克扣公务员工资的现象特别强调:“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这一规定,对监狱系统尤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下文将具体述及。

北洋政府时期天津警察研究(1912-1928)

北洋政府时期天津警察研究(1912-1928)近代天津警察制度的产生、发展是中国近代政治文化变迁的一个缩影,在中国近代警察发展史上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与示范性。近代天津警察既是清政府新政的实践产物,也是天津租界区各国警察体制移植与作用的必然结果,更是近代天津社会发展对于制度变革的需要。1902年,联军在归还天津时,以清军只能在距津20里外驻兵为条件,如何在不驻军的情况下维护天津社会秩序、保障城市安全,成为关系到津埠乃至京都安危的重要问题,近代天津警察制度即在此契机下被创建。在袁世凯及其继任者的建设下,天津警察在维持社会秩序、保障城市安全上很快显示出独特的优越性,清政府将之作为典范在全国推广,直接推动了全国警政建设的步伐。进入民国以后,受时代影响,天津警察对全国警政的影响不如清末时期那么鲜明、深刻,但历任政府及警察当局并未停止对警察制度的完善,警察职能得到进一步拓展,警察依然发挥着不容忽视的历史作用。现有关于近代天津警察史的研究多集中在清末建警时期,对北洋政府时期关注不足,且研究视角较 为单一。本文在充分借鉴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将民国时期四大报刊之一的《益世报》作为主要史料来源,更加注重非官方史料与官方史料的相互印证。该《益世报》虽有宗教背景,却非宗教性刊物,创办人雷鸣远及其他核心报人始终立场鲜明地反对帝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反对当局不公正的政治行径,《益世报》也因之声名鹊起,成为与《大公报》比肩的津门大报。该报对天津警察的记述内容丰富、立场客观,为本文的撰写提供了宝贵的一手资料。基于该主要史料,本文把近代

天津警察还原至当时的历史境况中,试图在北洋政府时期这一社会剧烈转型期的大背景下,对天津警察自身建设、多重职能及其社会作用进行剖析,以了解其发展脉络,分析其时代特征,明晰其社会角色,并探明这一时期天津警察在近代天津社会发展进程中所发挥的作用。通过对北洋政府时期天津警察与社会互动关系的考察,可以发现,相较于清末初创期的辉煌,北洋政府时期天津警察的发展虽稍显逊色,亦因时局动荡遭遇了发展的黯淡期,但依然取得了不小的进步,在全国依然处于较先进的水平。北洋政府时期,天津警察扮演着复杂的历史角色,承担着多重职责,不仅通过打击违法犯罪、维持经济秩序、控制民众政治自由等方式加强了社会控制,亦将市容、路政、卫生等市政管理及整肃社会风气、发展慈善等社会改良纳入了职责范围。究其原因,既是政治生态影响使然,亦是转型期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从这一时期天津警察对社会发展的作用来看,首先,天津警察当局通过完善组织机构设置、转变执法理念、加大法治建设、加强队伍建设等举措提升了社会治安管理的现代化水平,在这一过程中,天津警察在维护社会秩序、缓和社会矛盾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其次,警察市政管理职能的行使进一步改变了天津地方行政管理与城市管理职能相统一的局面,警察当局的警区设置及其对城市的多方位管理为之后天津市政机构的设立奠定了基础;再次,无论是天津警察自身文明程度的提高,还是其对社会各领域的干预,对改变民众落后的生活方式、培养民众公共意识、改善社会风气皆有一定的影响,这些都在近代天津现代化进程中发挥了正项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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