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研究

最新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研究
最新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研究

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

属研究

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研究

徐乐德

商品房住宅小区车库的产权归属问题,历来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一大矛盾焦点。而将小区车库单独出售,则是开发商普遍的做法。

2003年11月12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星汉城市花园小区车库归业主共有”,这一判决在全国引起轰动,有人士称这是一个革命性的判决。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中院提起了上诉,时至今日,南京中院也未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

2004年10月28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青岛四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太平洋中心的两层地下车库颁发了所有权证书。2005年3月,太平洋中心的九位业主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被告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房屋管理部门为开发商颁发的车库所有权登记,一审法院以开发商申请发证的地下车库也是土地上的建筑物为由判决维持所有权登记,驳回业主请求。九业主不服一审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提起上诉,青岛中院审理后认为,青岛市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新建住宅时必须有配套的停车场,此为强制性法规规范,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开发商建设的地下车库颁发房地产权证这一行为,违背了青岛市地方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侵害了“青岛太平洋中心工程”所有业主的利益,不应得到支持。2005年12月5日,青岛中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了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开发商颁发的地下车库的产权证。

有媒体称,青岛太平洋中心的业主终于拿回了地下车库的所有权。笔者认为,青岛中院撤消了地下车库的所有权证,没有提出充分的法律依据,并且撤销了开发商的地下车库的产权证,并不意味着业主是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人,因为,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关于地下车库所有权归属的法律规定。因此,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之争还远远没有结束。对于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仍然需要我们理性地思考和研究。

一、确定我国地下车库权属的相关理论探讨

关于地下车库所有权归属,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存在着两种完全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地下车库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可以单独作为所有权的客体,应归开发商所有;另一种观点认为,地下车库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不能单独作为所有权的客体,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1.以地下车库是否享有土地使用权确定权属

要弄分析地下车库是否享有土地使用权问题,首先要弄清楚建筑容积率这一概念。所谓建筑容积率,是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在计算建筑容积率时,地下室的面积不计入建筑面积,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的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的不计,超过的则按比例计算建筑面积。在城市规划实践中和地方立法上,一般不将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入建筑容积率。杭州市《关于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上海市《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都有类似的规定。

建筑容积率是决定在单位土地面积上建设多少建筑面积的建筑物的重要指标,在土地价格日益昂贵的当今社会,建筑容积率对开发商而言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从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面积的关系上看,建筑容积率是确定单位建筑面积分摊多少土地面积的计算指标,是决定单位建筑面积的成本的重要指标。由于,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有人认为,地下车库未参与土地面积的分摊,地下车库不享有土地使用权,这也是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星汉城市花园小区车库归属案”的判决理由之一。

笔者认为,地下车库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并不意味着地下车库不享有土地使用权。首先,不应当狭窄地认为土地是平面的,土地的概念应当是有确定的四至范围界限的地球表面部分及其地表上下为人力所能控制的、有利益的立体空间。民法上的土地应由两部分组成,即地表和地表上下的空间。开发商在办理该小区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了地下车库的建设,这意味着开发商取得了使用该大厦土地的地下空间的权利。其次,国土资源部《关于地下建筑物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复函》[2000]171号文件明确规定:①凡是与地上建筑物连为一体的地下建筑物,其土地权利可以确定为土地使用权。具体登记时,将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入整体建筑总面积,然后按权利人拥有的地下建筑面积占整体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地面上的土地面积。②离开地面一定深度单独建造,不能与地上建筑物连为一体的地下建筑物。其土地权利可确定为土地使用权(地下)。具体登记时。其土地面积为地下建筑物垂直投影面积,并在备注栏说明相应地上土地使用权的特征。土地使用权(地下)在不违反地下建筑物规定的用途、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出租、转让和抵押。这一规定实质上认定地下车库所享有的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即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总之,经规划批准的地下车库均享有所在大厦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以地下车库不享有土地使用权来确定其权属。

2.以价格构成理论确定地下车库的权属

有学者认为,从房屋价格构成来讲,开发商已将某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及土地出让费等计入该小区的房屋价格构成,并以预算造价按住宅面积所占比例分摊到某小区的每一业主的房屋单价中。广大业主购买的每一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其价格构成中不仅包含了住宅本身的价格,而且还包括相应土地使用费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从公平原则来讲,某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应归该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这一理论乍一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却经不住推敲。

笔者认为,标的物价格构成的成本计算是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开发商的内心计算,不能作为所有权归属的确定依据。所有权的转移依据的是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如果发生所有权归属纠纷时以一方的成本计算解释价格合意,进而解释所有权归属的意思表示内容,难免产生违背合同当时合意的偏颇结果。即使法官为维持公正起见,在双方当事人成本计算结果之外另行计算出一个更为客观准确的结果,并以此计算结果确定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这个合同实际就变成法官订立的而不是当事人订立的,这也违背了合同法的一般原则。或者说,当法官用价格构成的成本计算来确定所有权归属时,就是在设计一个合同而不是只在执行一个合同,就是在干涉一个交易的内容而不是只在解决一个交易纠纷。当合同的内容脱离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由法官利用经济学原理确定时,这无疑将加大交易成本和司法成本。当法官惯于用价格构成理论解决所有权归属纠纷时,从经济领域中逐渐消失的计划经济的幽灵可能就会游荡到法庭上来。可见,以价格构成理论来确定地下车库的权属是以牺牲民法的一般原则为代价的,实不足取。

3.以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计入公摊面积确定权属

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原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分为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不得作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而应当归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权人共有。对于地下车库而言,如果地下车库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那么,地下车库应归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有;如果地下车库不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那么,地下车库可以作为专有所有权部分,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就不归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有。如何判断地下车库是否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八条规定,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①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②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从这一条的规定来看,地下车库可以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该《规则》第九条还规定了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第九条至少有三层含义:一是具有独立使用空间的地下室是可以单独出售的,具有独立空间的地下室可以作为专有所有的客体;二是单独出售的地下室不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三是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由此,以地下车库是否计入公用建筑面积来确定其所有权归属符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原理。

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附着地面建筑进行地下工程建设,应随地面建筑一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见,与地表以上建筑物联为一体的地下车库属于该《规定》中的“地下工程”。该《规定》第二十五条规

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由此可见,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地下车库完全可以作为建筑物的专有所权客体。

在车库没有计入公摊时,其所有权属于开发商,是一个法律上有根据、经济上较合理的制度安排。其一,当可以独立作为所有权标的物的物品没被确定为交易对象时,其所有权应当仍属于原先的所有者,这符合确定所有权归属的一般规则;其二,这种制度安排可以促进或保障开发商采取住宅单元和地下车位分别销售的交易方式。这样有利于降低单位建筑面积的销售价格。有观点认为,在地下车库没有计入公摊时,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更有利于全体业主的利益。这种制度安排会为全体业主增加利益吗?由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组织机制上的限制,地下车库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可能会对单个业主造成更多的经济负担和生活不便。在一个业主不能单独占有使用一个地下车位的情况下,即使车库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需要车位的业主也不应无偿地使用车位,因为大家分摊购买的价值巨大的车库不应由个别业主长期无偿使用。也就是说,无论地下车库属于开发商抑或业主全体,使用特定车位的业主都必须通过或租或买的方式支付费用。在小区车库属于全体业主的情况下,每一业主都为此支付了购买费用,该费用必须通过向使用者收取租金或车位购买费的形式予以收回。可见,车库属于全体业主的制度安排,并不能一般地增加业主的利益,因为该项经营资产的利润来源就是业主们自己支付的费用。相反,由于在小区车库的使用过程中,要不断地在业主之间进行利益博弈,这会使住宅小区的业主关系更加复杂化。

4.以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确定地下车库的权属

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又称空间地上权或区分地上权,指以在他人土地的空中或地中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空间的权利。

本来,依大陆法系的民法理论,土地所有人设定地上权后,土地所有人对土地的使用、收益便转由地上权人享有和使用,故地上权人对土地的使用、收益的范围,与土地所有人相同,不限于地面,而且也及于土地的空中和地中。空间地上权与这种效力于及土地的上下空间的普通地上权,本质上虽同属于地上权的范畴,但其使用和收益的范围却有量的差异:空间地上权的使用和收益的范围,仅为地表之上或之下的特定的断层空间,而普通地上权的使用和收益的范围,不仅包括地表之上或之下的空间,而且也包括地表本身。

如果,我国在物权法立法中采纳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明确规定地下车库的土地使用权为独立的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使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地面建筑物的所有权相分离,这样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5.单独建设的地下车库和人防地下室的所有权归属

如前文所述,单独建设的地下车库不直接使用土地的地表,而是使用土地的地下空间,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殊形式即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单独建设的地下车库与地面以上的建筑没有本质的区别,它与地面以上的建筑一样需要办理独立的建设工程审批手续,他不属于地面以上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而是单独为建设单位所有的建筑物,建设单位可以对其转让或出租。这应当是没有争议的问题。

人防地下室是一种特殊的公用建筑,是国家从战略的角度设立的,战争时供公众临时避难的场所。我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国家人防办、国有资产管理局[1998]国人防办字第21号文件第二、三、六条规定,人防工程是人防国有资产、人防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这在法律上确认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在和平时期,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人防工程享有使用权。

6.属于开发商所有的地下车库,本小区业主享有优先使用权

所有权负有义务原则是现代民法有一项重要的原则。所谓所有权负有义务原则,就是所有权人必须按照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协调的观念行使其所有权,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必须服从公共利益。所有权负有义务原则为各国法律所承认。这一原则,使近代民法的所有权绝对原则得到修正,而演变为社会化的所有权。如果,权利人违背该原则将会构成“权利滥用”,为各国民法所禁止。

小区地下车库建设的本旨在于为小区的业主提供停车的方便,因此,开发商建设的地下车库首先必须供小区业主使用,本小区业主享有优先使用权,在本小区业主使用有余的情况下,开发商方可对外提供停车服务。如果,在本小区业主停车需求尚未满足的情况下,开发商一味考虑自身经济利益而对外提供停车服务,这是一种损害本小区业主利益的行为,将会构成权利滥用,为法律所禁止。

二、地下车库所有权归属的比较法考察

1.我国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关于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存在这两类不同的判决。台湾最高法院1982年台上字第1193号判决、1983年台上字1582号判决、1990年台上字第1147号判决均认为,地下车库可以作为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1990年台上字第1147号判决书认为,地下室所有权的归属应依物权法原则决定,以出资建造人为原始取得人,与其使用权谁属是两会事,施工图纵然约定地下室规划防空避难室、停车场供全栋大楼住户使用,亦与所有权的认定无关。即使依据法令或建屋的本旨,地下室应供楼上各住户作为防空避难室、停车场使用,这属于使用权的归属问题,与所有权的归属无关。难以其系一楼以上各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公用设施,而认为当然属于一楼以上房屋所有人共有。并且地下室有电梯、楼梯通往一楼,并由通道供汽车出入,与外面相通,应为单独所有权的标的,不属于该大厦一楼以上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从物。与此观点相反,台湾最高法院1991年台上字第1733号判决、1993年台上字第1684号判决、1994年台上字第1374号判决则认为,地下室属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同使用部分,欠缺定着物的独立性,不能为单独所有取得客体。可见,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实践中,曾对于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存在争议。

我国台湾地区1995年6月28日通过的《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45条第二款规定:“公寓大厦之起造人或建筑业者,不得将公用部分,包含法定空间、法定停车空间及法定防空避难设备,让售于特定人或为区分所有权人以外特定人设定专用使用权或为其他损害区分所有权人权益之行为。”因此,区分所有建物地下层依法附建的防空避难设备或停车空间应为共同使用部分。而且,区分所有建物的共用部分,应另编建号,单独登记;区分所有建物共用部分的登记仅建立标示部,及加附区分所有建物共用部分附表,其建号、总面积及权利范围,应于各区分所有建物的所有权状中记明之,不另发给所有权状。

2.德国

德国1951年颁布的《住宅所有权法》没有规定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在理论和司法界曾引起激烈的争论,通说认为,地下室停车场因系建筑物使用空间之附属物不得成为德国住宅所有权法上的特别所有权标的。 1973年7月30日,德国对《住宅所有权法》进行了修改,增加的第3条第2项规定:“以持久性界标标明范围之停车场,视为有独立性之空间”,这一规定否定了德国学界关于地下车库所有权归属的通说,为地下车库所有权归属之争打上了休止符。

3.法国

自1950年以后,法国《都市计划法》规定,在新建建筑物时,建筑者负有在建筑物基地内,为每一住户设计一停车空间的义务。依据法国现行法律,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居住区域与基地内的停车区域系分别的不动产。如果,区分所有权人因为自己的原因没有购买停车位,开发商可以将停车位出售给非区分所有

买卖合同(标准版)标的物所有权转移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

编号:FS-DY-20796 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 (一)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交付时起发生所有权转移。 (二)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 标的物风险责任负担,是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债务不履行或不协助履行,标的物的风险通常由有过失的一方负担。在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风险负担按交付原则确定。具体来说,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不动产或船舶、航空器等以登记为权利变动公示的,风险由所有人负担。 对于各种不同交付方式,合同法确定的风险负担原则是:

(1)买受人亲自提取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3)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4)买受人受领迟延的,自迟延成立时起负担标的物风险。 根据合同法规定,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Foonshion图文设计有限公司 Fonshion Design Co., Ltd

房屋所有权共有协议书

房屋所有权共有协议书 甲方: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乙方: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鉴于,甲乙双方为关系,现有意共同出资购买_________ (以下简称“”)于—开 发的一处房屋;对外拟采用甲方为房屋单一认购人及所有人的方式进行房屋买卖;为明确房屋所有权的共有关系及确保双方履行房屋共有人的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订立如下共有人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1甲乙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坐落于(建设面积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屋(以下或简称“房屋”),该房屋所有权为甲乙双方,二人各占房屋所有权的50% 共同拥有该处房屋的所有权、经营权及处置权。 2.甲方知悉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其名下,但甲方实际仅出资50%该房屋所有权及配套设施全 部归甲乙双方共有。甲乙双方知悉并确认乙方因客观原因无法在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相关房屋购买合同及所有权证明文件对外仅以甲方名字予以登记,双方了解并知悉国家对不动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故立此协议明确房屋所有权事宜。 3、房屋的出资安排 3.1甲方于年月曰与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的认购价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出资比例甲占50%乙占50% ,首期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元整,按揭贷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 元(大写) _______ 整。 3.2乙方于年月日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了相应比例的房屋首期款________ 元(大写)____ 佰____ 拾_____ 万____ 仟_____ 佰____ 拾元整,甲方收悉并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了房屋首期款。

3.3剩余按揭贷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 元(大写)_________ 整,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向 分行申请了按揭贷款(还款明细如附件一),通过甲方设立的银行账户(账户名称: 账户信息:)每月进行扣款还贷;甲乙双方按照房屋所有权的50%承担每月的还款金额,乙方将于每月号前以银行转账/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_元(大写)_________ 。 3.4如任何一方未能如期支付其应承担的还贷金额的,守约方可给予一定宽限期,连续超过 3个月未及时支付还贷金额的视为其放弃持有该房屋,守约方可根据房屋市价购买剩余50% 的所有权,双方应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事宜的手续,届时可另行协商细则。 4.如乙方客观原因消除可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的,应乙方要求甲方将无条件配合乙方对房屋所有权登记进行更改,以在国家不动产登记证书上反映房屋所有权的实际情况。 5.甲方系该房屋对外的所有权人,对该共有房屋应恪尽善意使用的原则,不得随意处分(包括出卖、抵押、赠与等)该房屋。否则该处分行为无效,如该处分已完成造成乙方损失的, 甲方应按照该房屋当时市价的50剜乙方归还出资额,同时考虑到房屋的增值部分,应按 房屋市场的30-50渐乙方支付违约金。 6.房屋所有权人共同拥有此处房屋的经营、管理权,房屋对外出租产生的费用及所得收益的分配,按照购买房屋出资五五的比例进行分配。任何一方所有权人,不得将共有房屋擅自出租或私自无偿让第三人居住、使用。经双方协商后,房屋共有人一方对外签订的出租合同, 应视为有效,对外签订合同一方,有义务及时将扣除了成本后的房屋出租权益的50%给付 另一房屋共有人。任何一方在房屋单独经营,应给付另一方共有人相关费用,费用由双方协商,具体给付金额、给付时间、给付方式,应单独订立协议。 7.如共有房屋转让,须经房屋共有人双方同意并共同签字后,方可处置,所得收益各占50% 房屋共有人一方拥有优先购买权,如经协商,房屋共有人一方全资收购此房屋,应按照收购 时间的市场评估价格出资购买,双方有义务共同办理转让等相关手续。 8.房屋所有权证件,由乙方代为保管,乙方不得私自将共有房屋进行抵押、转让等损害另一方共有人利益的事情。 9.本协议若有任何属于法律规定为违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或经法律程序确认部分条款无效,不应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合法、有效和实施;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确认属于违法或无效条款,或由于法律政策、规定等情况变化已成为违法或无效条款,双方应善意协商并将其修改为具有相同效力的合法有效条款。 10.因该房屋产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浅谈物权法之拾得遗失物制度

浅谈物权法之拾得遗失物制度 05春法学专科谢钦钦 一、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拾得遗失物制度的规定 (一)拾得遗失物的构成要件 物品的遗失和拾得,在日常生活中是十分常见的现象。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加以占有的法律事实。根据学界通说,确定一个法律事实是否构成拾得遗失物,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标的物为遗失物 (1)遗失物应为动产;(2)遗失物为占有人非基于自身意思而丧失占有的动产。也就是说遗失物首先是有主物,其次是占有人丧失了该物的占有,再次占有人丧失非出自占有人的片自身意思。(3)该遗失物须为现时无人占有的动产。 对于饲养动物是否为遗失物,目前理论界存在肯定与否定之说,也有的持折衷说。而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将遗失物与失散的饲养动物并列,表明失散的饲养动物不属于遗失物。 2、应有拾得行为

所谓拾得是指发现并占有遗失物,拾得人不但是发现了遗失物而必须是拾得占有。 (二)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果 根据我国物权法,一旦一个行为构成拾得遗失物,它在法律上就发生以下权利义务的效果: 1、拾得人的义务 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或送交有关部门;有关机关通知或公告招领,6个月无人认领,该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国家。如果拾得人或有关机关在保存遗失物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遗失物毁损,应当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拾得人的权利 拾得人将遗失物返还给失主的,有权请求失主返还管理的必要费用;如果失主在丢失物品之后有发布悬赏广告,拾得人可以请求失主支付失主所承诺的报酬,失主如不履行承诺,拾得人可以留置遗失物。如果失主没有发布悬赏广告,拾得人则没有报酬请求的权利, 3、拾得人拒为已有的法律后果 如果拾得人没有将遗失物交还失主或交给有关部门,失主既可以依据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归还。由于拾得人拒不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买卖合同的买受人的目的就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交付标的物的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出卖人最基本的义务。那么,有关标的所有权转移的相关法律有哪些呢? 相关法律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确定的是“交付转移所有权”的原则。按照这一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标的物何时交付,标的物所有权就何时转移,即二者同步转移。但在特殊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并非与标的物的交付同时转移,如机动车买卖、房屋买卖等合同。而之所以未能实现二者同步转移,有的是由于有关法律有特别规定,有的是由于当事人双方有特别约定。 《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一规定被称为“保留所有权条款”。一般地,合同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其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交付后则属于买受人。但如果当事人对上述“保留所有权条款”作出约定,而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那么即便此时标的物已经交付给买受人,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 交付的方式 交付是指标的物占有的转移。民法理论将标的物的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拟制的交付两种。 现实的交付即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转移于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如将出卖的商品直接交给买受人,将出卖房屋的钥匙交给买受人等等。都是现实交付。拟制的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于买受人,以替代现实的交付。 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基于买卖合同属私法规制的范畴,根据《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几乎所有国家有关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都可依当事人的约定时间而转移,并将此作为双方的一项基本权利。当双方当事人自愿行使这项权利,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则在该约定的时间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但是在实践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具体约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的情况并不普遍,因此各国民法一般都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作出了相关规定。 因此,买卖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尚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情况下,出卖人就应当在合同订立后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以将其转移给买受人。

房屋产权确认协议书

房屋产权确认协议书 甲方:、(二人系夫妻,简称甲方) 乙方:(系甲方次子) 甲乙双方就乙方房屋产权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 该房屋; (二)房屋座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产权证证号为; (三) 。 第二条:因乙方经济原因,此房产首付房款万元(万元整)由甲方支付,后续房贷及各类税费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所购该房产并取得该房产房产所有权证。经协商一致甲方所出资部分(万元整)及其日后增贬值部分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但使用权、处置权等其他一切权宜仅归乙方一人所有,甲方无处置权,亦不得干预甲方使用及处置,同时如该房屋出售,甲方所出资部分(万元整)及其日后增贬值部分只可用于乙方再次交易或投资,所

产生的赠贬值部分所有权性质同房屋出售前性质一样(即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但使用权、处置权等其他一切权宜仅归乙方一人所有,甲方不得干预。);并且甲方所出资部分(万元整)及其日后增贬值部分和房屋出售后再次交易、投资部分所有权仅可转赠给乙方或乙方成年满23岁子女,如遇特殊情况,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可更改。 第三条:乙方保证房屋在最终取得所有权前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条:本合同在双方签订后不可毁约,否则甲方所出资部分(万元整)的日后增贬值部分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只可拿回先期投资拾万元整,且甲方不得参与该房屋的处置。 第五条: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六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如公正以公正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相关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留执一份,乙方留执一份,为公正留执公证处份,为其他用途预留份。

公司车辆使用权与归属权协议

乙方为甲方公司员工,因业务需要,甲方将其购置的车辆提供给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使用(以下简称借用车辆),车辆信息如下: 车辆品牌型号:车辆牌照号: 底盘(车架)号:发动机号: 现经双方友好协商,就车辆使用期间的权利与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1、借用车辆由甲方出资购买,车辆登记在乙方名下,本协议期限内车辆所有权归甲方,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该借用车辆并要求乙方配合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归还该车辆(乙方应确保证车辆的完好性和无违章情况);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即拥有该车辆的使用权,甲方应在交付车辆的同时将车辆钥匙、机动车行驶证等相关物品一并交给乙方,车辆由乙方在工作期间使用; 3、本协议期满,乙方自动获得车辆所有权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1)乙方在本协议期限内连续为甲方工作; (2)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每年(即协议签订日期起向后365天内)为甲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万元整,如未完成则本协议期限自动向后顺延一年,直至连续年完成任务金额为止; 4、如乙方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协议需提前30日以书面方式告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双方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如乙方放弃车辆所有权,甲方按相关计算公式向乙方以现

金方式支付工作期间车辆待遇;如乙方想继续保持车辆所有权,应按相关公式向甲方以现金方式支付购车费用,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车辆待遇计算公式 车辆待遇=(车辆评估价格/本协议期限)-(新车购置价格-车辆评估价格) 注:车辆评估价格将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评估;如计算结果为负数则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车辆待遇。 车辆购置计算公式 车辆购置费用=新车购置价格-车辆待遇 举例如下:新车购置价格为100万元,本协议期限为5年,一年后乙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第三方评估的车辆市价为90万元,则乙方可获得的车辆待遇为:(90万/5年)-(100万-90万)=8万元,如乙方想获得车辆所有权需向甲方支付100万-8万=92万元。 三、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本协议期限内因工作需要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通行费、车辆维修保养费等)由甲方承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合法的单据; (2)本协议期限内的车辆保险费用(包括交强险、商业险等)由甲方承担; (3)甲方有权督促乙方按时对借用车辆进行保养及检测,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4)如因车辆质量问题导致乙方受到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配合乙方向车辆厂家、责任方等进行索赔。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不得因私使用借用车辆,若因乙方擅自使用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股份代持协议书范本(2019)

股份代持协议书 实际出资人(甲方): 名义股东(乙方): 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存续;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现甲方实际出资人民币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基于以上条款所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范围框架下,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上述目标公司40%的股份(以下简称“代持股份”)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份代持关系的界定 1.1 为明确代持股份的所有权,甲、乙双方通过本协议确认,代持股份实际由甲方所有并实际出资,并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持有。 1.2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理甲方对外持有股份,并依据甲方意愿对外行使股东权利,并由甲方实际享受股权收益。 1.3 根据本协议,甲方委托乙方并以乙方名义代为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在股东名册上具名;按照甲方意愿,参与公司股东会并依据甲方意愿行使表决权利;代理甲方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项下的其他股东权利;代领或代付相关利润款项、投资款项;对外以股东名义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1.4 股份代持关系,可以理解为隐名股东、隐名代理等类似法律概念,但均需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 二、代持股份 2.1 代持股份:通过本协议作为“代持股份”。 2.2 代持股份将通过工商变更登记程序,登记至乙方名下,并委托乙方以自己名义对外代为持有。 2.3 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乙方作为名义股东,仅为代持目的,在工商变更登记时不再支付相关股权转让款。 2.4 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委托目的,按照甲方的意愿代持股份,未有甲方指令,乙方不得将其名义下的代持股份进行转让、质押以及进行增、减资等处分行为。 三、股份收益权利

遗失物所有权的归属

浅析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属 如果有一天,你发现自己丢失的手机正被另一人占有使用,你是否有权直接请求占有人返还?如果有,那么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行使返还请求权呢?下面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何为遗失物。 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遗失物也不是无主物,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物的占有。需要说明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所有权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将物抛弃,因他欠缺意思能力,就不成立所有权的抛弃,而只是丧失占有,视为遗失物。 现在举例说明,甲是遗失人,乙是拾得人,丙是第三人,甲的手机丢失后被乙拾得,无论在何时,只要被甲发现,甲可以随时要求乙返还手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无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拾得人乙拒绝归还,或者将遗失物有偿转让,则按侵权之诉处理,乙据此也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我们重点要讨论的是,如果乙拾得手机后,将手机有偿转让给第三人丙,那么甲是否有权直接请求丙返还,下面从三个方面进行浅析: 一、如果乙在拾得手机后,按市价1500元的价格私下与丙交易,根据《物权法》107条的规定,所有权人甲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丙之日起2年内向丙请求返还原物,且丙无权请求甲支付其购买时付给乙的1500元价款,其只能向乙追偿。如果甲

在2年后才知道丙,则其无权要求丙返还手机,这是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甲只能向乙请求损害赔偿。 二、如果丙是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该手机的,甲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丙之日起2年内,也可以向丙请求返还手机,但应当向丙支付丙已支付的1500元价款,如果甲拒绝支付,丙据此抗辩,甚至可以行使留臵权。甲支付价款后可以向拾得人乙进行追偿。如果甲在2年后才知道丙,则甲也无权要求丙返还手机,只能向乙请求损害赔偿。 三、如果乙在拾得手机后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该手机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为国家所有。这时,丙从国家指定的寄售商店或者拍卖取得手机所有权的,即使甲在2年内知道丙,也无权要求丙返还手机,甲唯一的救济途径是向乙请求损害赔偿。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如果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法务工作室:董娟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二日

标的物买卖合同书

标的物买卖合同书 立合同书人 买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因买方向卖方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 买卖标的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买卖标的物业已点交买方占有使用,但买方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功尽弃(或买方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卖方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方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标的物应置放于_________________ (处所)。买方妥善保管维护使用。 未经卖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二)卖方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三)买方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四)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方负担。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不得交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买方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四、买方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方付清全部价格时(如系开票据时,于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方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方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或所开票据有任何一张不兑现情况),经卖方以挂号函发信期限三日催告(发信日为准),买方仍未清偿时,买方并愿径受强制执行。卖方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方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方应按卖方通知的数额赔偿。 六、买方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卖方。

合伙购车共同经营协议书

合伙购车共同经营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上列合伙人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原则订立合伙购车共同经营协议书如下:第一条合伙购买的车辆概况 1、根据甲乙双方协商,共同出资购买公司的二手车车牌号;发动机号 车架号(以下简称为“合伙车辆”),整车计价人民币万元整(¥ ),车辆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2、甲乙双方以“联营”方式共同经营合伙车辆。 3、本协议在合伙车辆存在期间且双方未解除本协议时始终有效。 第二条、车辆产权份额如下 1、甲方出资万元,占购买合伙车辆总额的分之产权份额(即);乙方出资万元,占购买合伙车辆总额的分之产权份额(即);双方按上述产权分割比例分配合伙经营所得收益; 2、双方以甲方名义为合伙车辆办理车辆购置手续,并以

甲方名义为合伙车辆办理产权登记; 3、双方约定以甲方名义为合伙车辆办理产权登记,但合伙车辆始终属于甲乙双方按份额共同拥有,即甲方占%所有权,乙方占%所有权; 4、双方依照各自的产权份额分配合伙车辆的经营收益,承担经营期间的各种税费、经营风险、事故风险及其他应由产权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5、合伙车辆由双方共同经营,日常维护保养运营费用在经营收益内优先支付; 6、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同风险、共同盈亏。甲方有义务向乙方出示没有经营收入和费用支出详细账目,于每月日进行结算,盈余按各自产权份额比例分配;若当月双方合伙经营出现亏损时,则由各自产权份额比例承担亏损;经营当中产生的债务按各自产权份额比例承担。 三、以下事由必须由双方协商决定 1、合伙车辆的再次转让; 2、合伙车辆的经营事项; 3、合伙车辆的抵押事项; 4、合伙车辆的交通事故处理事宜; 5、其他有关合伙车辆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重大事项任何一方单独对合伙车辆做出的上述事项均属无效,因一方违反本协议而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全额赔偿另

(整理版)车辆代持协议(个人模板)

协议书 甲方: 乙方:姓名:(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确认:甲方对牌轿车(车牌照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为:),依法享有所有权,暂由乙方代持。 二、购车款元由甲方实际支付,购车票据及车主信息等填写乙方资料,甲方负责该车的所有维护、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维修、保养及车辆保险费)。 三、甲方享有该车的所有权,并实际占有和使用该车辆,乙方仅为该车辆名义上的所有人,无权对该车主张任何权利。 四、双方权利义务 (一)协议有效期间,在该车需办理过户、年检、保险及报损等事项时,乙方应及时配合甲方办理车辆的相关手续。 (二)协议有效期间,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所有人身份对该车进行任何出售、抵押、担保等处置行为,否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三)协议有效期间,甲方发生名称、股权、管理者等变更事项均不影响协议效力,甲方发生注销、破产等事项前应提前通知乙方,并配合乙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四)若因该车产生侵权等责任纠纷,甲方应在其责任范围内赔偿。 六、协议的解除 (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解除: 1、该车辆所有权已转让给第三人的; 2、该车辆已被认定损毁、报废、灭失的; 3、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的。 (二)若乙方将该车辆作不正当处置,或因乙方涉及债权债务纠纷、诉讼等危及甲方利益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三)本协议解除后,因甲方车辆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经甲方确认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七、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

《民法典》拾得遗失物最新解读大全

《民法典》拾得遗失物最新解读大全 【规范关联】 《民法典》第二编第九章第312条、314---322条 【注意】 ①由于我国对于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所以与其说是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还不如说是国家取得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所有权的特别规定 ②虽然拾得遗失物规定在物权编中,调整的是失主和拾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更多的是债权法律关系 【条文解读】拾得遗失物 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1.法条概说 【解读】①拾得遗失物在所有权的特别取得这一章中规定,其实质上拾得遗失物更多是“拾得人和失主”之间“债的法律关系”; ②此法条可以与311条对比学习: a.311条,委托占有物的善意取得。即享有处分权的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将标的物交由第三人占有,此时原享有处分权的人就需要自担第三人处分的风险。因此,在一个不谨慎的将自己享有处分权的物交由第三人占有的时

候,与一个进入市场、善意相信转让人享有处分权的时候且支付对价且登记或交付之时,此时法律的天平保护了受让人的利益,即311条在“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和“交易安全”之间,更加侧重保护“交易安全”,因此311条的受让人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权; b.312条,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即享有处分权的人,并没有将依据自己的意志将标的物交由第三人占有,此时对原所有权人的保护仍是立法的重要目标,即:即便受让人是善意的、支付对价的购买脱离物,法律保护的天平仍然是保护原所有权人。 2.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解读】物权的追及力,即指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的所在,行使其权利; 3.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解读】①遗失物被转让的,权利人有俩种选择,要么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要钱)、要么自知道or应当知道的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要物),这也说明了自权利人知道受让人之日起的二年内,受让人是不能基于善意取得取得遗失物的物权的;②这里需要与311条对比学习,在311条,只要受让人符合“善意+对价+登记交付”的要件,受让人瞬间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是在312条,即便受让人符合以上条件,法律也特别强调对原所有权人的保护,即便满足以上要件,受让人也不得立即取得所有权与对抗原所有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此种规定当然是对所有权人有利的;

房屋所有权共有协议书

房屋所有权共有协议书甲方: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乙方: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鉴于,甲乙双方为关系,现有意共同出资购买(以下简称“”)于开发的一处房屋;对外拟采用甲方为房屋单一认购人及所有人的方式进行房屋买卖;为明确房屋所有权的共有关系及确保双方履行房屋共有人的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订立如下共有人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1、甲乙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坐落于(建设面积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屋(以下或简称“房屋”),该房屋所有权为甲乙双方,二人各占房屋所有权的50%,共同拥有该处房屋的所有权、经营权及处置权。 2.甲方知悉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其名下,但甲方实际仅出资50%,该房屋所有权及配套设施全部归甲乙双方共有。甲乙双方知悉并确认乙方因客观原因无法在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相关房屋购买合同及所有权证明文件对外仅以甲方名字予以登记,双方了解并知悉国家对不动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故立此协议明确房屋所有权事宜。 3、房屋的出资安排 3.1甲方于年月日与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的认购价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出资比例甲占50%、乙占50%),首期款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按揭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整。 3.2乙方于年月日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了相应比例的房屋首期款元(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甲方收悉并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向支付了房屋首期款。 3.3剩余按揭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整,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向分行申请了按揭贷款(还款明细如附件一),通过甲方设立的银行账户(账户名称:账户信息:)每月进行扣

款还贷;甲乙双方按照房屋所有权的50%承担每月的还款金额,乙方将于每月号前以银行转账/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大写)整。 3.4如任何一方未能如期支付其应承担的还贷金额的,守约方可给予一定宽限期,连续超过3个月未及时支付还贷金额的视为其放弃持有该房屋,守约方可根据房屋市价购买剩余50%的所有权,双方应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事宜的手续,届时可另行协商细则。 4.如乙方客观原因消除可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的,应乙方要求甲方将无条件配合乙方对房屋所有权登记进行更改,以在国家不动产登记证书上反映房屋所有权的实际情况。 5.甲方系该房屋对外的所有权人,对该共有房屋应恪尽善意使用的原则,不得随意处分(包括出卖、抵押、赠与等)该房屋。否则该处分行为无效,如该处分已完成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按照该房屋当时市价的50%向乙方归还出资额,同时考虑到房屋的增值部分,应按房屋市场的30-5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房屋所有权人共同拥有此处房屋的经营、管理权,房屋对外出租产生的费用及所得收益的分配,按照购买房屋出资五五的比例进行分配。任何一方所有权人,不得将共有房屋擅自出租或私自无偿让第三人居住、使用。经双方协商后,房屋共有人一方对外签订的出租合同,应视为有效,对外签订合同一方,有义务及时将扣除了成本后的房屋出租权益的50%,给付另一房屋共有人。任何一方在房屋单独经营,应给付另一方共有人相关费用,费用由双方协商,具体给付金额、给付时间、给付方式,应单独订立协议。 7.如共有房屋转让,须经房屋共有人双方同意并共同签字后,方可处置,所得收益各占50%,房屋共有人一方拥有优先购买权,如经协商,房屋共有人一方全资收购此房屋,应按照收购时间的市场评估价格出资购买,双方有义务共同办理转让等相关手续。 8.房屋所有权证件,由乙方代为保管,乙方不得私自将共有房屋进行抵押、转让等损害另一方共有人利益的事情。 9.本协议若有任何属于法律规定为违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或经法律程序确认部分条款无效,不应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合法、有效和实施;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确认属于违法或无效条款,或由于法律政策、规定等情况变化已成为违法或无效条款,双方应善意协商并将其修改为具有相同效力的合法有效条款。 10.因该房屋产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房屋产权代持协议书

房屋产权代持协议书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房屋产权代持协议书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签订: 甲方(实际权利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名义产权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本协议约定房屋产权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委托内容 1、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所出资建设的座落于 房屋套,房屋面积平方米(简称“代持房屋”)的名义产权人,乙方根据甲方的授权代为行使相关权利。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根据甲方的意见代为行使该相关权利。 代持房屋的基本情况如下: 2、乙方出资确认:

代持房屋所有的土地款、建安费用等全部费用均已由乙方出资,甲方未出资。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作为代持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对代持房屋享有实际的所有权及用益物权;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代持房屋的产权登记,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实际房屋权益不享有收益权和处置权。 在代为持有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到自己或其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乙方因本次代持房屋产权事宜所花费的相关办证、公证等手续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代持房屋的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四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签订后,协议各方均应遵守本合同之约定。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协议签署页面) (本页无正文,为本协议签署页面)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07年司考物权法考点精析: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一、考点说明 《物权法》首次规定了所有人对第三人的追及权的2年除斥期间和不当得利人20日内妥善处理义务。 二、理论分析 遗失物指非基于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 埋藏物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易从外部发现的物。隐藏物指放置于隐蔽的场所,不易被发现的物。遗失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都不是无主财产,一般都要归还原所有人。重点注意以下问题: (一)遗失物与埋藏物的区别标准是:发现的时候,是否是处于被埋藏与他物之状态。 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与先占的区别:前者的物为有主物,后者的客体是无主物。 (二)遗失物的所有权人的救济: 1、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2、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原创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3、所有权人等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三)拾得遗失物的处理: 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二十日内通知所有权人等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所有权人等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3、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三、例题解析 [例题1]甲有一天然木雕,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错误的有?() A.木雕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木雕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木雕的所有权 D.丙因善意取得木雕的所有权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查动产所有权(拾得遗失物)、物的分类(有主物与无主物)。 根据物在一定期限内是否有所有人,可以把物分为有主物与无主物。一般情况下,遗失物不属于无主物,而是有主物,只是由于所有人的不慎导致物与其暂时分离。遗失物在具备一定条件时可以转化为无主物,拾得遗失物是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之一。实践中,如果拾得人不知道失主的,应当将遗失物送交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遗失物经公告招领期满无人认领的,收归国有。根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返还拾得物,不是道德上的义务,而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关于无主物的归属,

2020年民法讲义: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的功能

2020年民法讲义: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的功 能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 的合同。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 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有什么功能? 答: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 则理应依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当事人能够根据实 际情况使用这样的约定确定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这种约定是当事 人根据合同自愿原则确定合同内容的表现,是受法律保护的。 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是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问题中的重 要内容。本合同法规定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这样的条款来明确标的物 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而且在合同实务中,尤其是在国际贸易中,这种 条款也是很多见的。所有权保留条款是有利于出卖人的条款。它的主 要功能是能够使出卖人躲避不能取得标的物价款的风险。在买受人未 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出卖人认为重要的义务以前,出卖人仍然享有 标的物的所有权。这样就能够免去在出卖人已交付标的物而买受人不 履行其主要义务时,因所有权已转移可能给自己造成的损害。 相关法律知识: 标的物风险责任负担,是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 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债务不 履行或不协助履行,标的物的风险通常由有过失的一方负担。在标的 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根据 我国合同法规定,风险负担按交付原则确定。具体来说,即标的物毁 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 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不动产或船舶、航空器等以登记为权利变动公示的,风险由所有人负担。

房屋产权赠与协议书

房屋产权赠与协议书 甲方(赠与人):有效证件号码: 乙方(受赠人):有效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为父子关系,由于甲方年事已高,为方便乙方照顾甲方生活起居,故甲方自愿将位于市区镇村号房屋中间赠予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予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所述房屋赠予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该房屋坐落于, (二)赠予房屋的土地使用证证号为:; (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若该房屋有土地使用权则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予,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予。 第二条:甲方自建房屋的所有费用由甲方单独承担,现经协商一致甲方自愿将其上房间赠予乙方。 第三条:甲方赠予乙方所述房屋的行为,是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愿,该赠予行为不可撤销,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甲方(赠与人):乙方(受赠人):住所: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有效证件号码: 签订地点: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甲方(赠与人)_____住所:_____有效证件号码: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住所:_____有效证件号码:_____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_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二)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因甲方_____,此房产所购的所有房款和税费均已有乙方代甲方支付,由甲方所购该房产并取得该房产房产所有权证。经协商一致甲方愿将该房屋赠与乙方,并在乙方能办理过户手续时积极协助办理。 第三条:甲方保证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和其他具体状况完整,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条:甲方没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如因上述行为造成乙方不能取得赠与房产的,甲方应如数补偿或退还乙方代为支付的所有房款和代交的其他等所有税费。 第五条:甲方赠与乙方房产,本合同在双方签订经公证处公正后不可撤销。 第六条:在乙方能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理过户手续。

最新个人用车协议范本

车辆使用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为方便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使用甲方车辆。同时,为确保车辆行车安全,规范用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车辆基本状况 甲方于年月日,出资购买一辆,车牌号为豫 A ,车架号为,发动机号为,车辆为新车状况良好,车辆总价款为万元(车辆总价款包括但不限于购车款、保险、税费等)。 二、车辆物权归属 乙方确认甲方对该车辆享有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支配权等一切权利。车辆所有权证书登记在甲方名下,乙方签订本协议即视为乙方认可甲方是车辆的实际出资人和实际所有权人,认可甲方享有登记所有权人的一切权利,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行使所有权。 三、甲乙双方关系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使用车辆行为属于业务合作关系。甲方授权乙方使用车辆,所有因使用车辆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负责证照办理,负责新车首保期的保养事宜; (二)车辆相应保险由甲方负责购买; (三)甲方拥有此车辆的使用管理权,有权对车辆进行合理的调度,乙方必须服从公司安排,不得以该车对外设定任何形式的抵押、担保、质押等他项权利; (四)该车辆的产权、车辆购置税证明等有关材料原件应由甲方保管,公司提供复印件于乙方使用,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由乙方随车保管使用; (五)发生以下情况,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协议,收回车辆使用权,且因发生第5、6项情形而造成赔偿责任的,由乙方承担。 1、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合作关系的; 2、乙方工作岗位调整,不再需要经常驾驶车辆的; 3、乙方未取得相应驾驶证或因故被吊销驾驶证的; 4、因乙方身体条件不再适合驾驶车辆的; 5、乙方擅自将车辆外借、出租或转让他人的; 6、乙方因酒驾、醉驾、毒驾被追究相关责任的; 7、乙方非因工作原因未将车辆停放至指定地点的; 8、乙方未在车辆指定4S店保养或未按期保养的; 9、乙方自主放弃车辆使用权的; 10、乙方未将车辆用于为甲方进行物流配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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