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
论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
王志涛
【摘要】[摘要]取保候审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一个重要的制度,但在实践中,并没有实际充分发挥其作用,而是在追究犯罪的过程中,偏重于适用拘留、逮捕的羁押性措施,并且超期羁押的现象比较严重,本文指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缺陷及提出改进方法。
【期刊名称】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年(卷),期】2010(000)008
【总页数】2
【关键词】[关键词]刑事诉讼;取保候审;保释
一、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概述
(一)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发展历史
我国古代已有相应的取保候审制度,它的历史可追溯到西周。《疏》:“仍恐司前,为非而不改,故使州长里宰保任乃舍之。”①而国外,《十二铜表法》的出现也象征着规定了类似取保候审的制度,其中第四条就规定:“如诉讼当事人为富有者,则担保其按时出庭的保证人,应当具有同等财产的人。如有贫民,则任何人都可充任。”②可见,取保候审这项制度沿袭至今,各个方面的内容或随着国家和历史文化的不同而各有所变化。
(二)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以保证人或保证金的形式担保被取保候审人不被监禁,保证其不逃避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属于强制措施种类之一,因此他具有强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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