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服务指南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服务指南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服务指南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服务指南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令第428号公布施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第5号令)第二条规定,自治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第5号令)第三条及《国家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规定:

(一)申请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1、既往从未设置过同级别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2、建设用地已经得到落实。

3、建设规划通过了可行性研究。

(二)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根据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不同工作职责,达到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的要求,具体如下:

1、申请普通一类和中心二类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达到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中第一条放、取宫内节育器和第二条终止早期妊娠手术的要求。

2、申请中心一类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达到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中第一条放、取宫内节育器、第二条终止早期妊娠手术和第三条输卵(精)管绝育术的要求。

3、申请县级和市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达到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中第一条放、取宫内节育器、第二条终止早期妊娠手术、第三条输卵(精)管绝育术、第四条皮下埋置避孕术、第五条终止中期妊娠手术和第六条输卵(精)管吻合术的要求。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南宁市范围内拟申请设置的县(区)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二)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

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

7.设备清单;

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10个工作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851777

投诉电话:(0771)5595584

十一、办理地点

南宁市科园大道东五路6号南宁市政务服务科园分中心三楼卫

生计生委窗口。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3.国家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1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审批工作流程图

5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审批工作流程图

6

7

附件2:申请书示范文本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

申请单位:××市××县人口计生局

申请单位:××县人口计生局(章)

2007年10 月25 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

批准文号:××字(××)第××号

××县人口计生局

——————————:

经核准同意按照下列事项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名称:××县计划生育服务站

选址:××县××路××号

床位数:30张

服务项目:(1)妇科检查及查环、查孕、查病(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

(3)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4)输卵管绝育术和输精管绝育术;

(5)输卵管绝育术和输精管绝育术后的复通术(6)中期妊娠引产术;

(7)皮下埋植缓释系统避孕技术(8)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

疗;出生缺陷干预、优生优育咨询和指导;艾滋病、性病防治

知识的宣传、咨询和指导;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相关生

殖保健服务;

投资总额:×××万元

注册资金:××万元

其他:

本批准书有效期至2008年11月20日止。

批准机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章)

2007年11月20日

编号: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县计划生育服务站

所有制性质: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上级主管部门:××县人口计生局

地址:××县××路××号

联系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

填表说明

1、本表由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逐项填写,报发证部门审批。

2 、本表的受理机关和发证部门指市(地、州)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一般情况”中批准文号指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批准书的批准文号。

4、“法定代表人”指代表经过法定程序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5 、“主要负责人”指主持人机构工作的负责人。

6 、“设备情况”的第二部分所指的主要器械和设备是指与所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有关的设备和主要器械各种节育手术包可只列“套”数,不需详细开列具体器械。

7、“人员情况”中“取得何种资格证书,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药师、护士、乡村医生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书等,如一人取得两个及以上的证书,请逐项填写。

8 、“上级主管部门”指申请机构的直接上级主管部门。

9 、评审及审查意见,要求评审或审查成员逐一签字。

10 、本表中凡有“其它”栏的,均应填写具体内容或项目。

一、一般情况

二、房屋、科室、床位情况:

三、设备情况:

(一)基本设备情况

(二)主要器械和设备

(可续页)

五、申报服务项目(打√)

l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和随访√

2 、避孕药具服务√

3 、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4 、放置宫内节育器(IUD )√

5 、取出宫内节育器(IUD )√

6 、人工流产术√

( l )负压吸宫术

( 2 )钳刮术

( 3 )米非司酮药物流产术

( 4 )其它

7 、输精管绝育术:√

( l )输精管结扎术

( 2 )输精管粘堵术

( 3 )其它

8 、输卵管绝育术:√

( l )输卵管粘堵术

( 2 )腹腔镜输卵管结扎术

( 3 )其它

9 、引产术:√

( l )利凡诺羊膜腔内引产术

( 2 )水囊引产术

( 3 )其它

10 、轴精管复通术:√

11 、输卵管复通术

12 、皮下埋植避孕术

( l )左炔诺孕酮皮下埋植

( 2 )其它

13 、不育症诊治√

14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诊治√

15 、其它生殖保健服务项目√

附件3

国家计生委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

一、放、取宫内节育器

应在具备下述条件的乡(镇)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进行。

(一)手术室要求

1、手术室和妇科检查室及接诊室分别设立;

2、进入手术室前有缓冲区(包括更衣),并设有洗手及清洁器械池;

3、手术室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有纱窗和纱门、毛玻璃窗户、活动门,必要时应有取暖和降温设施;

4、手术室平顶,水磨石或地砖地面,墙面和天花板光滑便于清洁消毒;

5、手术室面积12—16平方米。

(二)设备要求

1、术前洗手设备;

2、空气消毒设备:合格紫外线消毒灯等;

3、器械消毒设备:高压消毒锅;

4、妇科手术床及冲洗设备;

5、妇科检查用具;

6、器械浸泡器皿、无菌储物罐;

7、单头冷光源手术灯或照明立灯及手术凳;

8、小型移动器械台;

9、放、取宫内节育器手术包(数个);

10、无菌手术器械柜、手术备用器械及敷料;

11、污物桶、污物处理用品;

12、必备的抢救设施及备用物品(体温计、血压计、听诊器、注射器、输液器、氧气袋、急救药品箱);

13、B型超声仪;

14、术后观察床;

15、显微镜及其它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常规检验器材和试剂;

16、具有获得宫颈防癌检验结果的条件。

(三)技术人员要求

至少一名技术服务人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已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合格证》上载明有放、取宫内节育器手术项目;具备检查阴道分泌物的技术能力。

(四)管理要求

有以下正式制度并有相应的组织保证措施:

1、各类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和手术质量管理制度;

2、避孕节育咨询、指导规范和手术知情同意制度;

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内容和任务

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内容和任务 (一) 内容 1. 提供足够选择的避孕方法; 2. 介绍常用的避孕方法知识; 3. 胜任的技术能力; 4. 良好的人际关系; 5. 周密的随访服务; 6. 多功能的生殖保健服务。 (二) 主要任务 1. 坚持以人为本,以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为重点,丰富科普宣传内容,把宣传教育与咨询服务结合起来,提高科普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 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知情选择:就是通过宣传教育和良好的服务,在育妇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各种节育措施)。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领域,把技术服务从单纯的落实节育措施拓展到避孕节育全程服务、优生优育服务、生殖保健服务; 3. 建立科学的管理和服务规范,把群众满意程度作为重要标准; 4. 健全考核评估体系和考核评估办法,建立宣传教育、科学管理和综合服务相统一的经常性工作机制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概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通过手术(计划生育四项手术)、药物(避孕药物)、工具(避孕套) 、仪器(B超)、信息和其他手段,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育行为,并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相关的生殖保健服务。 生育、节育、不育具体内容及围绕“三育”开展相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内容 1. 生育:是指从怀孕到分娩阶段,这一阶段应搞好孕期保健及产后随访。因为搞好孕期保健是预防孕期并发症、降低难产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保护胎儿健康发育、提高母婴健康水平的重要措施。孕期保健包括定期产前检查和咨询指导两方面。 ①从确定妊娠之日起开始进行孕期检查。一般于妊娠早期和妊娠20周时检查1次;妊娠 28周以前,每4周检查1次;妊娠28周以后,每2周检查1次;妊娠36周以后,每周检查1次。 对妊娠过程中往来不便者,检查次数可酌减。如有异常发现,应随时进行检查。 ②向孕妇提供的咨询与指导包括:孕妇的饮食与营养、谨防病毒感染,孕妇用药知识、保持良好情绪、衣着与卫生活动和休息、睡眠及姿势、性生活卫生、避免接触放射线及有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诊疗常规和操作常规 宫内节育器放置术 【适应证】 1.育年龄妇女,自愿要求放置而无禁忌证者,均可以放置。 2.禁忌避孕而禁忌证者。 【禁忌证】 1.器官炎症,如急慢性盆腔炎、阴道炎、宫颈急性炎症及性传播疾病。 2.频发、月经过多(左旋炔诺酮-IUD例外)或有阴道出血者。 3.器官畸形,如双子宫、子宫纵隔等。 4.器官肿瘤,如子宫肌瘤、卵巢肿瘤等慎用 5.全身疾病的急性期。 6.深度小于55Cm或大于9Cm者不宜放置(人工流产术同时和有剖宫产史者放置及固定 式IUD者例外)。 7.颈内口过松(固定式IUD除外)或重度狭窄。 8.脱垂Ⅱ度以上者。 9.或可以妊娠者,须等终止妊娠后再放。 10.妊娠或葡萄胎病史者慎用。 11.产术中出血过多,怀疑胎盘组织残留或感染可能者。 12.铜过敏或可疑对铜过敏者不宜放节育器。 13.中度贫血,Hb<90g/L者慎用(左旋炔诺酮-IUD及吲哚美辛IUD 除外)。

14.严重痛经者慎用(左旋炔诺酮-IUD除外)。 15.产后42天,如事恶露未净或会阴伤口未愈者,应暂缓放置。【放置时间】 1.月经千净3~7天之内。 2.哺乳期闭经或可疑妊娠者,应在排除妊娠后放置。 3.正常产后42天,恶露已干净,子宫恢复正常者。 4.早孕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后即刻放置(子宫收缩不良、出血过多、有感染可能或组织残留者暂不放)。 5.药物流产后月经恢复正常后。 6.自然流产或中期妊娠引产转经后子宫已恢复正常者。 7.剖宫产术后6个月根据情况考虑放置。 8.用于紧急避孕,在无保护性交后5天内放置。 【术前检查】 1.详细询问病史及避孕史。 2.检查常规妇科检查及阴道清洁度、滴虫、真菌枪检查。如有炎症,治疗正常后放置。 3.化验血常规、尿常规、乙肝表面抗原。 4.做好术前咨询,受术者知情并签署手术同意书。 5.术前测体温(超过37.5℃,暂时不放置)。 6.术前排空膀胱。 7.宫内节育器的选择,根据宫腔深度。 【手术注意事项】 1.术前必须查清子宫大小,位置和倾屈度,以防子宫穿孔。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成都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试行) 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准入基本条件。按相应的条件、职责和任务分二级,应用麻醉镇痛技术终止早期妊娠吸宫,因其特殊要求,单独制定基本标准。 一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一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条件》适用于申请开展基本计划生育服务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一级计划生育技术:终止早期妊娠(负压吸宫),安取宫内节育器。 一、机构条件 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含妇产科或计划生育。 二、人员配备 技术人员配备2—4名。其中至少有一名医师,具备执业医师资格(乡镇卫生院可为执业助理医师),持有执业医师证(妇产科或计划生育),并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合格证》,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具体项目与机构申请许可的项目一致。

护士具备执业护士资格。 三、工作场所和工作用房基本要求 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设有门诊、手术区、术后休息室等。 (一)门诊 独立设置诊断室,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负责计划生育咨询、避孕节育医学检查工作。 (二)门诊手术区 1.三区划分有明确的标志和物理隔断,由外向内依次设: 非限制区:手术病人入室区、工作人员更衣更鞋区、术后休息间、卫生间、污物间(用后物品处理间)等; 半限制区:办公室(区)、清洁库房; 限制区:洗手间(区)、手术室、无菌物品存放间(或无菌物品存放柜)。 手术室,面积16平方米以上,设一张手术床,双通道出入(有条件的设置单独的污物通道);如设置两张手术床,则面积大于20平方米。水磨石或地砖地面,墙面和天花板及边角光滑便于清洁消毒;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活动门。手术区远离茅厕、垃圾堆、畜厩、污水沟等污染源5米以上。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1.为了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为,提高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安全、满意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要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以服务对象为中心,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规范管理目标是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提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水平,保障服务对象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技术人员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必须保障服务对象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权益,保障服务对象获得国家规定的免费技术服务,满足服务对象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及相关方面的需求。 5.本规范是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和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和行为准则。 第二章质量管理基本要求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规范管理包括机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基础设施管理、器械仪器设备管理、药品和避孕药具管理、技术服务过程管理、技术服务文书档案管理、环境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持续改进等。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设立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组织,配备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人员,制定技术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机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逐步引入现代质量管理方法,创新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理念。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机构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组织的建立和质量管理标准、规范的组织实施。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是本机构实施全面质量管理的重要成员,是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者。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质量监督、考核评估、信息反馈机制。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模板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管理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门诊工作制度 一、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 热情接待来站咨询群众和关心体贴就诊者, 做到举止庄重, 衣帽整齐、态度和蔼, 文明礼貌、耐心解答问题, 积极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科学知识。 二、对就诊者要详细询问病情, 认真细致检查, 诊断处理恰当, 用药科学合理。对需住站手术和治疗者, 由门诊医生开具住站手续。 三、建立健全门诊登记簿, 凡来站就诊者均按门诊登记簿项目填写完整、准确, 字迹清楚, 并签全名。 四、对病员要进行认真检查, 简明扼要准确地书写病历。 五、对门诊手术者, 应观察2小时, 交待注意事项, 若无异常情况, 方可出具证明离站, 对重症、急症、体温超过38℃的病人应提前安排就诊。 六、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防止交叉感染。 七、门诊各科室外的环境应坚持每天清扫, 定期消毒, 保持清洁整齐, 不断改进候诊环境, 卫生设施齐全。

治疗室工作制度 一、经常保持室内清洁, 每做完一项处理, 要随时清理。每天消毒一次, 除工作人员及治疗患者外, 不许在室内逗留。 二、各种药品分类放置, 标签明显, 字迹清楚。 三、毒、限、精神、贵重药品加锁保管, 严格交接班。 四、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 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服, 戴工作帽及口罩。 五、无菌持物钳浸泡液每二周更换一次( 2%戊二醛) , 头皮针、静脉导管酒精浸泡经常保持75%浓度。 六、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在处理过程中, 要严格观察病人反应, 发现意外及时处理, 并立即报告医生。 七、各种处理必须按处方和医嘱执行。患者自带药品, 未经本站医生批准, 不予注射或处理。 八、已用过的注射用具要随时清理、清点、每日供应室对换。 九、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日期, 超过一周者重新灭菌。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 一、积极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为育龄妇女提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二、掌握社区内育龄妇女的整体情况和健康状况,做好社区妇女孕情监测。 三、对社区内妇女及时进行早孕登记并发放孕产期保健资料。 四、对避孕节育妇女进行随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常备并及时发放优生优育宣传资料。 六、普及避孕节育知识,开展避孕“知情选择”,并填写《知情选择登记表》。 七、配备多种避孕药具,方便居民购买使用。 八、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内设立计生技术服务室,开展优生优育咨询、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等服务。 九、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常见妇科疾并不孕症、性传播疾病的检查和治疗指导。 十、做好预防性传播疾病的健康教育。 个人工作业务总结 本人于2009年7月进入新疆中正鑫磊地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前身为“西安中正矿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测量技术工作,至今已有三年。 在这宝贵的三年时间里,我边工作、边学习测绘相专业书籍,遇到不懂得问题积极的请教工程师们,在他们耐心的教授和指导下,我的专业知识水平得到了很到的提高,并在实地测量工作中加以运用、总结,不断的提高自己的专业技术水平。同时积极的参与技术培训学习,加速自身知识的不断更新和自身素质的提高。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测绘技术人员。

在这三年中,在公司各领导及同事的帮助带领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行为规范,努力做好本职工作,认真完成了领导所交给的各项工作,在思想觉悟及工作能力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 在思想上积极向上,能够认真贯彻党的基本方针政策,积极学习政治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积极主动学习专业知识,工作态度端正,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在工作态度方面,勤奋敬业,热爱本职工作,能够正确认真的对待每一项工作,能够主动寻找自己的不足并及时学习补充,始终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 在公司领导的关怀以及同事们的支持和帮助下,我迅速的完成了职业角色的转变。 一、回顾这四年来的职业生涯,我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参与了新疆库车县新疆库车县胡同布拉克石灰岩矿的野外测绘和放线工作、点之记的编写工作、1:2000地形地质图修测、1:1000勘探剖面测量、测绘内业资料的编写工作,提交成果《新疆库车县胡同布拉克石灰岩矿普查报告》已通过评审。 2、参与了库车县城北水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项目的室内地质资料编写工作,提交成果为《库车县城北水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现已通过评审。 3、参与了《新疆库车县巴西克其克盐矿普查》项目的野外地质勘查工作,参与项目包括:1:2000地质测图、1:1000勘查线剖面测量、测绘内业资料的编写工作;最终提交的《新疆库车县康村盐矿普查报告》已通过评审。 4、参与了新疆哈密市南坡子泉金矿2009年度矿山储量监测工作,项目包括:野外地质测量与室内地质资料的编写,提交成果为《新疆哈密市南坡子泉金矿2009年度矿山储量年报》,现已通过评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doc-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doc-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二) 第一部分应用麻醉镇痛技术施行负压吸宫术项目评审基本标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应用麻醉镇痛技术施行负压吸宫术"服务,由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审批程序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申请开展应用麻醉镇痛技术施行负压吸宫术的机构,应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获准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并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机构和科室设置要求 (一)县级及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二)具有术后康复室或术后观察室。 二、设备要求 (一)麻醉机。 (二)喉镜。 (三)人工气道(气管导管、口咽通气道、喉罩、鼻咽通气道等)。 (四)供氧设备(中心供氧、氧气瓶、面罩)。 (五)吸痰器(或负压吸引器)、吸痰管。 (六)心电监护仪。 (七)血氧饱和度监测仪。

(八)自动测压装置(或血压计)。 (九)心脏除颤器。 三、麻醉药品和抢救药品要求 (一)按技术规范要求配备所需静脉麻醉药、局部麻醉药、麻醉性镇痛药、镇静药、肌肉松弛药等,所配药品均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二)抢救药品应配备:缩宫素、阿托品、可拉明、肾上腺素、酚磺乙胺(止血敏)、纳洛酮、氟马泽尼、新斯的明、50%葡萄糖、10%葡萄糖酸钙、麻黄素、去甲肾上腺素、地塞米松、硝酸甘油、利多卡因、甘露醇、晶体和胶体静脉输液等。 四、人员要求 (一)施术医师。 1.已取得妇产科或计划生育专业执业医师证书。 2.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书》或《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3.经过麻醉镇痛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4.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医师。 (二)麻醉医师。 1.持有麻醉专业执业医师证书。 2.三年以上住院麻醉医师并能独立承担全身麻醉。 3.能对受术者进行术中全程监护、术后麻醉恢复期的监护。 4.能独立处置术中、术后突发的麻醉意外的抢救。 5.麻醉医师和施术医师应配合默契、合理减少药物用量、缩短手术时间。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 本标准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筒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核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保健机构内设计划生育科(室)、核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所载明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依据。 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申请增加技术服务项目的,须具备相应的能力,并由原发证部门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逐项审批。 一、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一)基本服务能力: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药具发放,避孕节育医学检查,放、取官内节育器(IUD)。 (二)工作场所和工作用房基本要求 1、技术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 2、手术室远离茅厕、垃圾堆、畜厩、污水沟等污染源; 3、有诊室、咨询室、妇检室、手术室、药具室、观察室,其中手术室和妇检室必须分设; 4、手术室面积12—16平方米,手术间水磨石或地砖地面,墙面和天花板及边角光滑便于清洁消毒,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毛玻璃窗户,活动门,有纱窗和纱门,手术间内不设洗手池。手

术间外设缓冲区,有上下水道、水龙头和刷手池;必要时应有取暖和降温设施。有必要的辅助用房。 (三)基本设备 1、手术及消毒灭菌设备 妇科手术床单头冷光手术灯紫外线消毒车(灯) 手术器械柜移动器械台高压消毒锅 妇科冲洗设备术前洗手设备浸泡器械桶 敷料柜输液器具放(取)宫内节育器包 手术圆凳污物桶术后休息床 2、诊断及检验设备 B超妇科检查床生物显微镜及其它血、尿常规检验器材 3、治疗及其他设备 妇科病治疗(理疗)仪 4、避孕药具专柜 5、必要的宣传品和咨询挂图、模型 (四)人员配备 1、技术人员配备2—4名,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医学专业中专或中专以上学历,并已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计划生育门诊工作制度 1、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热情接待群众,关心体贴就诊者,工作人员要举止庄重、衣帽整洁、态度和蔼、文明礼貌,服务语言和服务行为要规范,积极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科普知识。 2、门诊各科室内外环境应每天清扫,定期消毒,保持清洁整齐,不断改善候诊环境,保持良好的就诊秩序。 3、建立健全门诊登记制度,凡来就诊者均按门诊登记册项目完整、准确地填写,字迹清楚,并签全名。 4、对就诊者要详细询问病情,认真细致的检查,诊断处理恰当,用药科学合理。对需要住院手术和治疗者,由门诊医生开具住院手续。 5、认真、及时、全面、规范地书写技术服务各种文书。 6、对门诊手术者,应观察2小时,交代注意事项,若无异常情况,方可离开医院,对重症、急症、体温超过38摄氏度的服务对象应优先安排就诊。 7、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8、男医师对女服务对象进行妇科检查时,必须有第三者在场。 计划生育手术室工作制度 1、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手术常规》及《消毒技术规范》,室内布局合理、整洁。 2、手术室内除必需用品,不得存放其它物品,各种器械专人保管,定期消毒。 3、手术室应备有氧气,抢救药品齐全,有专人负责,定期组织检查,不得外借。 4、受术者排尿后进入手术室查对姓名、术前三问(末次月经、末次分娩、末次手术),三查(子宫、附件、化验单),术后三查(绒毛及胚囊、出血量、受术者情况)。 5、每日清扫室内,空气消毒。每三月对手术室空气进行一次细菌培养监测并记

录。 6、术后记录登记表册填写完整、准确、专人保管。 7、手术后留观一小时,告诉注意事项、进行避孕指导。 受术者知情同意签字制度 1、凡需施行人工流产、安取环术、引产术等手术要详细告知手术的适应症、并发症及相关注意事项。 2、必须在受术者理解、明白需施行手术的过程可能发生的风险,在积极配合下签手术、麻醉同意书方可施术。 3、医护人员告知病情及手术配合相关要求时,态度和蔼,语言通俗易懂,杜绝“冷、硬、简单”。 高危节育手术范围 1、《计划生育手术常规》中所规定的各种禁忌症,经治疗者。 2、半年内有终止妊娠史,一年内有2次人流史或连续3年均有终止妊娠史者。 3、剖宫产术后1年内,哺乳期,限用甾体类避孕药失败者。 4、生殖道畸形或盆腔包块者。 5、既往有子宫穿孔、胎盘粘连、大出血、子宫或阴道破裂修补术,子宫肌瘤切除术者。 6、子宫位置高度前倾、前屈、后倾或宫颈显露困难者。 7、脊柱畸形、骨盆病变、下肢病变截石卧位困难者。 8、宫内节育器异位、变形、嵌顿、断裂、带环妊娠或绝经1年以上者。 9、严重的器质病变、出血性疾病以及外科成形术后者。 10、年龄≤20岁或≥50岁。 高危手术管理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门诊工作制度 一、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热情接待来站咨询群众和关心体贴就诊者,做到举止庄重,衣帽整齐、态度和蔼,文明礼貌、耐心解答问题,积极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科学知识。 二、对就诊者要详细询问病情,认真细致检查,诊断处理恰当,用药科学合理。对需住站手术和治疗者,由门诊医生开具住站手续。三、建立健全门诊登记簿,凡来站就诊者均按门诊登记簿项目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并签全名。 四、对病员要进行认真检查,简明扼要准确地书写病历。 五、对门诊手术者,应观察2 小时,交待注意事项,若无异常情况,方可出具证明离站,对重症、急症、体温超过38 C 的病人应提前安排就诊。 六、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七、门诊各科室外的环境应坚持每天清扫,定期消毒,保持清洁整齐,不断改善候诊环境,卫生设施齐全。

治疗室工作制度 一、经常保持室内清洁,每做完一项处置,要随时清理。每 天消毒一次,除工作人员及治疗患者外,不许在室内逗留。 二、各种药品分类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 三、毒、限、精神、贵重药品加锁保管,严格交接班。 四、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及口罩。 五、无菌持物钳浸泡液每二周更换一次(2% 戊二醛),头 皮针、静脉导管酒精浸泡经常保持75% 浓度。 六、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在处理过程中,要严格观察病人反应,发现意外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医生。 七、各种处理必须按处方和医嘱执行。患者自带药品,未经本站医生批准,不予注射或处置。 八、已用过的注射用具要随时清理、清点、每日供应室对换。 九、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日期,超过一周者重新灭菌。

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doc

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的管理,提高计划生育技术工作质量,规范计划生育技术的应用和管理,保障育龄公民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对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的原则,公民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医务人员应为公民提供有效、安全的技术服务。 第五条本市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条对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作出显著成绩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人,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有关信息、资料属于国家机密的必须遵守《计划生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医疗、保健机构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信息及其他技术手段,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等有关的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展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早期妊娠人工流产、药物流产、中期妊娠引产、缓释系统避孕技术、各种男女性绝育术及男女性绝育术后的复通术等技术; (二)进行高危节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的防治和高危病例的抢救; (三)开展和推广计划生育技术的临床科研及适宜技术; (四)开展避孕、节育、生育的健康教育、指导、咨询和随访; (五)严格按照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六)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及治疗。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必须按照《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十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医疗、保健机构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二)制定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计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 管理规范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1.为了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为,提高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安全、满意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要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以服务对象为中心,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规范管理目标是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提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水平,保障服务对象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技术人员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必须保障服务对象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权益,保障服务对象获得国家规定的免费技术服务,满足服务对象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及相关方面的需求。 5.本规范是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和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和行为准则。 第二章质量管理基本要求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规范管理包括机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基础设施管理、器械仪器设备管理、药品和避孕药具管理、技术服务过程管理、技术服务文书档案管理、环境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持续改进等。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设立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组织,配备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人员,制定技术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机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逐步引入现代质量管理方法,创新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理念。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机构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组织的建立和质量管理标准、规范的组织实施。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是本机构实施全面质量管理的重要成员,是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者。

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项目支出

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项目支出 绩效评价报告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市计划生育服务站隶属于南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2016年末事业编制数12名,实有事业在编人员10,实有编外人员1名,离退休人员6名。 (二)项目绩效目标情况。 我站继续积极落实优生促进工程,包括政策宣传、咨询服务、技术指导、优检质量、检验室内质控和室间质评、随访服务等。在全省及全国二轮的室内质控和室间质评检查中,10个县(市、区)质评检查均为100分。 二、项目评价指标 病残儿鉴定人数;优检覆盖率。 三、项目实施情况 去年,全市完成优检31412人,覆盖率为78.24%,全面完成省上下达的优检工作序时任务;开展优生宣传教育37228人,覆盖率为92.72%;发现高危人群数为1140人,所占比例为3.63%,并对这些可能存在的问题对象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咨询和指导,进行适当治疗和观察,按时间进行复查,积极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我站也积极开展宣传、咨

询和指导服务,上街服务8次,发放预防出生缺陷宣传材料近6000多份,下到县市、乡镇调研、指导或督察优检工作9人次,对发现的问题及未能完成续时任务的,查摆产生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在执业许可范围内,积极开展避孕节育和优生优育咨询工作,开展妇科病、不孕不育症、乳腺疾病诊治工作。全年共完成咨询1200多人次、门诊诊疗600多人次、不孕症诊疗200多人次、妇检300多人次、输卵管通液术20多人次、B超400多人次、处方400多份、检验170例、紫外线消毒3800多小时(间/次)、高压灭菌消毒47锅次。 四、项目绩效布标分析 我站“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为服务宗旨,立足于计划生育政策优生优育知识咨询宣传、避孕药具管理与发放、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培训基层干部、组织实施“避孕节育优质服务、生殖道感染干预、出生缺陷干预”三大工程等五大服务工作职能,开展以生育调节为主要内容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和围绕生育、节育、不育为育龄群众提供婚前、孕前、产前服务,妇女五期保健、妇科病查治、泌尿生殖系统疾病防治、不孕不育及男女性功能障碍的诊治、病残儿医学鉴定以及相关的临床医疗服务。为全县广大育龄群众提供临床医疗,生殖保健,避孕节育全方位优质服务。 五、下一步改进工作意见和建议 1、继续做好计生技术服务的管理、指导、培训和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 站长办公制度 1.坚持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站长按照分工执行对站的全面业务管理。对重大问题必须交站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2.每月主持召开业务办公会一次,小结上月工作和安排下月工作,讨论业务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3.站长必须参加每天的朝会,业务站长门诊日每星期至少2次,站长查房每星期至少一次。 4.站内发生节育事故或其它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处理,24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差错事故报告单》并报告所属计生局。 5.认真填写工作日记,记录业务工作进度和重要事件的处理情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 会议制度 1.服务站、所长例会: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下午为办公会时间。由站长主持,本站、科(室)和乡、镇服务所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内容是检查当月工作和布置下月工作任务,研究和协调解决有关乡、镇所重要问题。 2.朝会:每日上午上班10分钟内进行。朝会由业务站长主持,由值班人员报告住站动态、术前准备和术后受术者情况;站长简要布置工作。 3.工作报告会:每季度最后一周的星期五下午进行。全站职工参加。由站长报告季度、半年或全年的全面工作,检查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和惩罚兑现。 4.科(室)周会:由各科(室)负责人主持,时间自己确定,每周一次。传达上级指示,研讨和安排工作,解决科室内重要事宜。

5.群众座谈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护理组负责人主持,听取受术者及其家属意见,以利于密切干群关系,改进工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 请示报告制度 凡下列情况必须及时请示报告: 1.因特殊情况需对工作计划作重大调整; 2.首次开展的计划生育新技术; 3.切除脏器或对手术方案作重大改变; 4.需要请站外会诊或转院; 5.手术医疗事故或差错; 6.站内正常工作秩序受到干扰、工作人员受到威胁时; 7.住站受术者私自离站以及有发生危险可能时; 8.重大经费开支以及重要物资损坏、现金丢失或成批药品变质时;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2.2.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2.2.4.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指标意义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一项基本国策,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以及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指导与咨询,使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以及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二、指标说明 2.2.4.1-C-1.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有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信息登记、统计和上报制度。 根据本机构特点,制定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有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信息登记、统计和上报制度。 2.2.4.1-C-2.提供基本的宣教资料,并开展多种形式的避孕节育知识健康教育、咨询和就诊指导。 宣教资料不少于6种,内容包括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避孕药具的选择及使用以及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后的护理等相关知识。 健康教育形式不少于3种,包括健康教育讲座、公众健康咨询和义诊、发放宣传资料、设置宣传栏、播放音像资料等形式,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就诊指导需提供指导记录。 2.2.4.1-C- 3.有专(兼)人负责统计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人员知晓本岗位的履职要求。 有专(兼)人负责统计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人员知晓本岗位的履职要求。 2.2.4.1-B-1.能够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提供咨询和随访服务。 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提供咨询和随访服务。 2.2.4.1-B-2.能够对手术并发症进行处理。 能够对手术并发症进行处理。 2.2.4.1-A-1.连续 3 年以上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事件。 连续 3 年以上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事件。 2.2.4.1-A-2.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有定期检查,持续改进有成效。 职能科室对计划生育手术质量进行检查、考核,每月至少1次。对于检查和考核结果进行分析,提出整改建议,促进持续改进。 三、评价方法 (一)现场观察 机构内部在候诊区、计划生育指导室、诊室或流产后观察室等场所是否能提供基本的宣传材料以及资料的种类;机构内部是否有避孕药具自助发放机并可正常使用。

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修订)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国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第八条 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 第九条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 (三)输卵(精)管结扎术; (四)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上述全部或者部分项目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其申请的项目,进行逐项审查。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在其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项目。 第十条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

隆昌双英医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及技术操作常规 宫内节育器放置术 【适应证】 1.育年龄妇女,自愿要求放置而无禁忌证者,均可以放置。 2.禁忌避孕而禁忌证者。 【禁忌证】 1.器官炎症,如急慢性盆腔炎、阴道炎、宫颈急性炎症及性传播疾病。 2.频发、月经过多(左旋炔诺酮-IUD例外)或有阴道出血者。 3.器官畸形,如双子宫、子宫纵隔等。 4.器官肿瘤,如子宫肌瘤、卵巢肿瘤等慎用 5.全身疾病的急性期。 6.深度小于55Cm或大于9Cm者不宜放置(人工流产术同时和有剖宫产史者放置及固定 式IUD者例外)。 7.颈内口过松(固定式IUD除外)或重度狭窄。 8.脱垂Ⅱ度以上者。 9.或可以妊娠者,须等终止妊娠后再放。 10.妊娠或葡萄胎病史者慎用。 11.产术中出血过多,怀疑胎盘组织残留或感染可能者。 12.铜过敏或可疑对铜过敏者不宜放节育器。

13.中度贫血,Hb<90g/L者慎用(左旋炔诺酮-IUD及吲哚美辛IUD除外)。 14.严重痛经者慎用(左旋炔诺酮-IUD除外)。 15.产后42天,如事恶露未净或会阴伤口未愈者,应暂缓放置。 【放置时间】 1.月经千净3~7天之内。 2.哺乳期闭经或可疑妊娠者,应在排除妊娠后放置。 3.正常产后42天,恶露已干净,子宫恢复正常者。 4.早孕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后即刻放置(子宫收缩不良、出血过多、有感染可能或组织残留者暂不放)。 5.药物流产后月经恢复正常后。 6.自然流产或中期妊娠引产转经后子宫已恢复正常者。 7.剖宫产术后6个月根据情况考虑放置。 8.用于紧急避孕,在无保护性交后5天内放置。 【术前检查】 1.详细询问病史及避孕史。 2.检查常规妇科检查及阴道清洁度、滴虫、真菌枪检查。如有炎症,治疗正常后放置。 3.化验血常规、尿常规、乙肝表面抗原。 4.做好术前咨询,受术者知情并签署手术同意书。 5.术前测体温(超过37.5℃,暂时不放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配置汇总

附件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配置汇总 一、设施 妇科手术室、妇科检查室、接诊室、B超及术后观察室、休息床。(一) 手术室 1、手术室和妇科检查室及接诊室分别设立; 2、进入手术室前有缓冲区(包括更衣),并设有洗手及清洁器械池; 3、手术室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有纱窗和沙门、毛玻璃窗户、活动门,必要时应有取暖和降温设施; 4、手术室平顶,水磨石或地砖地面,墙面和天花板光滑便于清洁消毒; 5、手术室面积20平方米 (二) 妇科检查室 1、妇科就诊室与检查室分设; 2、妇科检查床、检查台(桌)、诊察桌椅等 3、妇检用品:一次性臀垫、手套、窥器、长镊及冲洗、消毒用品、污物处理用品等; 4、阴道分泌物检查用品:生理盐水、10%氢氧化钠、载玻片、棉签、宫颈刮板及试剂等; 5、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门诊病历、登记表等。 二、设备 1、术前洗手设备; 2、空气消毒设备:合格紫外线消毒灯等; 3、器械消毒设备:高压消毒锅; 4、妇科手术床及冲洗设备; 5、妇科检查用具 6、器械浸泡器皿、无菌储物罐; 7、单头冷光源手术灯或者照明立灯及手术凳; 8、小型移动器械台; 9、放、取宫内节育器手术包(数个); 10、无菌手术器械、手术备用器械及敷料; 11、污物筒、污物处理物品; 12、必备的抢救设施及备用物品(体温计、血压计、听诊器、注射

器、输液器、氧气袋、急救药品箱); 13、B型超声仪 14、术后观察床; 15、显微镜及其它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常规检验器材和试剂; 16、具有获得宫颈防癌检验结果的条件。 17、人工流产包(数个); 18、人工流产专用负压; 19、筛网、量杯; 20、10%福尔马林液及送病理器材; 21、转送疑难、急症病人的应急设备(给氧、输液等备用物品),若遇突发、紧急等需要输血等抢救情况可就近转诊至南方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三、技术人员 1、我中心现有妇产科主治医师和妇科住院医师各一名,两医师均来源于天河区卫生局公开招聘,并都已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合格证》上载明有终止早期妊娠手术项目,具备检查阴道分泌物的技术能力; 2、配备了妇科护理经验丰富的护师一名和持有效《合格证》的检验人员。 四、管理情况 我中心有以下正式制度并有相应的组织保证措施; 1、各类技术人员岗位职责和手术质量管理制度; 2、避孕节育咨询、指导规范和手术知情同意制度; 3、手术室工作制度;消毒登记、紫外线灯使用登记和制度; 4、贯彻《计划生育手术常规》制度; 5、手术证明、手术记录(包括各类手术记录、高危手术登记及事故登记等)管理制度; 6、抢救、转诊及登记制度; 7、随访、统计工作制度; 8、医案管理,包括病历、登记、报表档案管理制度。 9、终止早期妊娠术并发症治疗常规; 10、手术记录、随访及登记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篇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技术基本标准 按照《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技术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标准。 一、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宫内节育器取出术; 2、孕10周以内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宫腔镜技术不得用于终止妊娠手术); 3、避孕、节育、生育的健康教育、知情选择、指导、咨询和随访。 (一)医疗保健机构部门设置 应设置计划生育门诊(接诊室和检查室)、咨询室、宣教室、门诊计划生育手术室、术后休息室。 (二)工作用房要求 1、布局合理,符合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中的规定。环境应符合建筑安全要求和消防要求;保障水电供应,并具备温控设施和空气净化设施。

2、计划生育门诊:面积≥15平方米,具备非触摸式洗手设施,诊查区域应相对私密。检查室每天应开展空气消毒。 2.1.咨询室:环境温馨,私密,便于交流。 2.2.宣教室:面积、设施、宣教内容与功能任务相匹配。 2.3.门诊手术区域: 妇产科手术室属于一般手术室,应同其他门诊手术室要求相同,如果是洁净手术室应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02”的要求。手术室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开的要求,分污染区、清洁区和无菌区,区域间标志明确,并要求有实质性隔断。天花板、墙壁、地面无裂隙,表面光滑,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便于清洗和消毒。应设置: 2.3.1.手术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 2.3.2.准备室; 2.3.3.刷手间或刷手处; 2.3.4.更衣室或更衣处; 2.3.5.术后观察室:设床位1~3张; 2.3.6.污物处理区域。 2.4.药物流产观察室:设置观察床,数量与功能任务相匹配。 2.5.功能分区要求: 无菌区:手术间、刷手间或刷手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知识范文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一、女职工休假 1、产假:根据2012年5月7日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 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2、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手术休假:上环3天、取环1天;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 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输卵管结扎21天。 二、病残儿鉴定程序 填写《长沙市病残儿医鉴学定申请书》——男、女双方单位签字盖章(计划生育公章)——带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薄;近一年治疗的病历、疾病诊断书;患儿与父母亲近期2寸合影彩色免冠照片3张;《长沙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书》带患儿到淮川街道计生办初审、盖章——市计生局科技人事科(行政中心附四栋二楼)交相关资料、初鉴(每月15日)——计生局统一送资料到长沙市计生委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市计生局通知患儿到长沙市进行鉴定。 孤独症、智力低下、癫痫、听力视力障碍、精神分裂症等须进行社会调查。 三、生殖保健服务 (一)生殖健康检查要求:49周岁以内的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要求: 1、一年应孕检一次的对象为:女扎两年以上,无复孕史; 2、一年应孕检两次的对象为:女扎两年以内、男扎的已婚育龄妇女; 3、一年应孕检三次的对象为:上环、使用药具和无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 4、特殊对象在特殊时期可以免检(如持证已怀孕的); 5、孕检证明界定: (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而且有本人照片和身份证、加盖了孕检单位公章的孕检证明。 (2)本市内各乡镇计生服务站出具的证明。 (3)淮川出具证明要求:本市内育龄妇女须凭本人身份证或有照片的育龄妇女台帐以及计生技术人员检查认定后,可以出具孕检证明。 6、单位管理对象一年不少于两次。 (二)妇科病查治要求:所有育龄妇女一年不少于一次免费妇科病查治。(纯居民由办事处组织,单位管理人员由单位组织。) (三)、应落实避孕措施对象 (1)期内有生育行为的; (2)期内有流、引产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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