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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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服务的收费管理,合理配置停车资源,保障停车服务质量,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监管,根据《南京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区域指由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负责对小区或商业区域进行管理的区域范围。

第四条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原则:公平、便捷、合理。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制度,确保停车服务的收费公开、透明、合规。

第六条停车服务收费应按照“引导、便捷、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定价,并通过公告、告示牌等形式向用户公示。

第二章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第七条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制定,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应根据停车场的位置、区域、设施等情况进行分类,并在公示范围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停车场收费应按照时间计费,以小时为单位进行计算。

计费时间应从车辆进入停车场开始计算至离开停车场为止。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应加强对停车场收费设备的维护保养,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确保计费准确。

第三章收费公告和告示牌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应在停车场入口和出口设置收费公告,公示停车服务的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时间等信息。

第十二条停车场收费公告应采用明确的文字和图示,便于车主理解和记忆。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应设置告示牌,清晰地显示停车场入口和出口的位置,提供车主导航和指引,方便车主找到停车场并停放车辆。

第十四条停车场收费公告和告示牌应定期检查和更换,以保持信息的准确性和可读性。

第四章收费方式第十五条停车场收费应提供多种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电子支付等方式。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应与相关金融机构合作,提供便捷的电子支付服务。

第十七条停车场收费设备应保持正常运行,未经授权不得随意停用或更换。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2023年版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2023年版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
根据《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南京市对停车服务实行费用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1. 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南京市相关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并公布在当地的停车场、停车场入口、收费点等显著位置。

2. 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方式可以采取计时收费、按次收费、按小时收费等形式,具体收费方式由停车场经营者自行确定,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公开透明。

3. 停车场经营者必须在停车场入口或者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及计费方式,确保车主可以清楚了解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情况。

4. 停车场经营者必须提供合理的停车服务环境和设施,确保停车场的车位数量、车位布局、停车设施等符合相关要求,并保持良好的运营状态。

5. 停车场经营者必须设置收费点,统一收取停车服务费,不得私自增加、减少收费项目。

6. 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收入应当用于停车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停车服务的提升,不得挪用或用于其他用途。

7. 对于停车场经营者违反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的行为,南京市相关行政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处罚,并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能暂停或撤销其停车服务经营资质。

以上是根据《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具体条文还需要您根据实际情况查阅相关法规文件。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停车服务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停车服务设施的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停车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收费制度。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收费项目和标准第五条停车服务收费项目包括:停车费、超时费、包月费、包年费等。

第六条政府定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指导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根据成本、市场供求等因素自主制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九条停车服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停车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确保收费行为规范、透明。

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经营者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南京南停车收费标准

南京南停车收费标准

南京南停车收费标准南京南站是南京市的一个重要交通枢纽,每天都有大量的人流和车流涌入。

停车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市民和游客的出行成本,也是一个城市交通管理的重要方面。

为了更好地规范停车收费,保障市民和游客的合法权益,南京南站停车收费标准如下:1. 小型车辆,停车时间不超过1小时,免费;停车时间超过1小时,每小时收费10元。

2. 中型车辆,停车时间不超过1小时,免费;停车时间超过1小时,每小时收费15元。

3. 大型车辆,停车时间不超过1小时,免费;停车时间超过1小时,每小时收费20元。

4. 超大型车辆(如大巴车等),停车时间不超过1小时,免费;停车时间超过1小时,每小时收费30元。

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时间为每天7:00-22:00,超出此时间段停车将不再收取额外费用。

停车收费标准将在南京南站周边设置明显的标识牌,方便市民和游客了解和遵守。

为了方便市民和游客的停车,南京南站将在周边设立多个停车场,确保停车位充足,同时也加强停车场的管理和维护,提升停车服务质量。

停车场内将配备专业的停车管理员,确保停车秩序井然,减少因停车导致的交通拥堵和安全隐患。

在执行停车收费标准的同时,南京南站也将加强对停车场周边的环境卫生管理,定期清理垃圾,保持停车场周边的整洁和美观。

同时,加强对停车场周边的交通指引标识,提高市民和游客的停车便利度,减少因找车位而产生的交通压力。

总之,南京南站停车收费标准的出台,将有利于规范停车秩序,提高停车服务质量,保障市民和游客的合法权益,为南京南站的交通管理和城市形象提供有力支持。

希望市民和游客遵守停车收费标准,共同维护南京南站的良好停车环境。

南京路边停车收费标准

南京路边停车收费标准

南京路边停车收费标准首先,南京市政府根据车辆类型和停车时间制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

对于小型车辆,如轿车和小型SUV,停车费用为每小时5元;对于大型车辆,如客车和货车,停车费用为每小时8元。

同时,市政府还规定了停车费用的封顶金额,以保障车主的权益。

对于小型车辆,停车费用的封顶金额为每天50元;对于大型车辆,停车费用的封顶金额为每天80元。

这样的收费标准既考虑了车辆类型的不同,也照顾了长时间停车的车主,为停车收费提供了更加合理的规范。

其次,南京市政府还对停车收费的时间段进行了明确规定。

工作日的停车收费时间为早上8点至晚上10点,而周末和节假日的停车收费时间为早上9点至晚上9点。

这样的时间规定既保证了城市交通的畅通,又为车主提供了更多的停车选择。

此外,市政府还规定了免费停车时间,即每辆车在停车场内停车的前30分钟是免费的,这为车主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最后,南京市政府还对停车场的管理和服务提出了要求。

停车场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确保停车秩序井然;同时,停车场内应当设置清晰的收费标识和规定,为车主提供便利的停车信息。

此外,停车场还应当提供24小时的监控服务,确保车辆的安全。

这样的规定不仅保障了车主的权益,也提高了停车场的管理水平,为城市的停车管理提供了更为完善的保障。

总之,南京市政府对路边停车收费标准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和调整,旨在提高城市停车效率,解决停车难题。

这样的举措不仅为城市交通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持,也为车主提供了更加便利的停车服务。

相信在市政府的不断努力下,南京市的停车管理将会更加完善,为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带来更多的便利和舒适。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一、前言停车服务费是指在停车场、停车位等停车设施上停车所需缴纳的费用。

为了规范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的管理,保障停车服务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辖区内的各类停车场、停车位,包括公共停车场、私人停车场、小区停车位等。

三、费用标准1.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停车设施的管理单位根据市场情况和经营成本合理确定。

2.收费标准应在停车场或停车位进口明显位置公示,并且在收费设备上清晰显示,便于车主查看。

3.停车服务费可以按小时、按次或按天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方式由管理单位决定。

四、收费方式1.停车服务费可以通过现金支付、移动支付等方式进行缴纳。

2.对于未按规定缴纳停车服务费的车主,停车场管理单位有权采取适当的措施,如拖移车辆、罚款等。

五、优惠政策1.对残疾人、60岁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应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如减免或免收停车服务费。

2.特定区域或特定时间段内,可以制定不同的收费政策,以满足不同需求。

六、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停车场内规定的行为,如占用多个车位、乱停乱放等,管理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手段,如罚款、暂扣停车证等。

2.对于恶意逃费的车主,停车场管理单位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缴欠费并提起诉讼。

七、监管措施1.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停车设施的监督检查,确保收费设备正常运行,收费标准合理公正。

2.对于违规收费、乱收费的停车场,停车服务费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罚,并公示处罚结果。

3.车主对停车服务费的异议,可以向停车服务费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回复。

八、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停车场管理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侵犯车主权益的行为,车主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并寻求赔偿。

九、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南京市范围内的所有停车设施。

对于已有的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是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如有变动或补充,将及时修改并公布。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南京市的停车服务费管理,提高停车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停车服务费是指车辆停放在城市公共停车场所需交纳的费用,包括停车时间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三、费用标准根据停车场的地理位置、装备设施、停车场类型、服务品质等因素确定停车服务费的标准。

具体标准由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公众公示。

四、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方式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方式采取计时收费和分时段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计时收费适用于短时间停车,分时段收费适用于长时间停车。

五、停车服务费的优惠政策1.残疾人、军人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人员可享受停车服务费的优惠政策,凭相关证件免除或减免停车服务费。

2.鼓励停车场运营方对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出行的人员提供停车服务费的优惠政策,例如减免停车费用或提供停车服务的月卡等。

六、停车服务费的监督和投诉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将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停车服务费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停车服务费的合理收费和质量。

消费者对停车服务费有异议或投诉时,可向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情况说明。

七、违规行为处理对于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停车服务费或不按规定收取停车服务费的停车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等措施。

八、附则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实施,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将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以上就是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目的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规范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和管理方式。

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将继续加强对停车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停车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如果有任何疑问或投诉,请及时联系相关部门。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
根据南京市停车管理办法,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如下:
1. 收费标准: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或
相关授权部门制定并公布,根据不同地区和停车场的位置、等级、
时段等因素进行分类收费。

2. 收费方式:停车服务费可采用人工收费或自动收费系统收费,停车场应明示收费标准,并配备收费人员或自助缴费设备。

3. 计价方式:停车服务费的计价方式一般采用按时计费,根据
停车的时长进行收费,也可根据车辆类型(如小型车、大型车等)
进行分类收费。

4. 收费时段: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时段应明确规定,包括白天、
夜间、节假日等各个时段的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

5. 免费停车:部分停车场可设定一定的免费停车时长,如前
30分钟免费停车或消费满一定金额后免费停车等。

6. 特殊车辆收费:对于残疾人车辆、军警车辆等特殊车辆,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优惠或免费停车。

7. 支付方式:停车服务费可以采用现金支付、电子支付、预付费卡等多种支付方式。

8. 监管和罚则: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停车场收费情况的监管和检查,对收费标准、设备运营等方面进行监督,对违规收费等行为进行处罚,并接受公众举报和投诉。

以上是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可能会根据市场需求和管理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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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 落实公交优先、 公共利益优先 , 合理调控道路交通需求,引导绿色出行、低碳出行,优化出行方式,保 护古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办法》、《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 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 雨花台区范围内停车收费行为。 第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停车收费政策; 公安部门负责停车区 域划分,道路(含主干道、 次干道和支路) 临时停车泊位的审批和公布;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日常管理工作, 会同公安部门设置道路临时停 车泊位;住建、规划、工商、财政、税务、旅游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停车收费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 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干道高于支路、住宅区外高于住宅区 内、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差别价格 政策。 第五条 停车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 场调节价。 (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第十三条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 库出租,其租金由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使用人合同约 定。
第十四条 符合规划要求有条件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可根据合同约 定设立临时停车位, 供临时停车业主和访客使用。 临时停车实行计次收 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车未超过一小时的免交停车费。
车位类型
露天车位 室内车位 机械车位 临时车位 备注: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收费标准
汽车停放费
车位租金
(元 /月)
(元 /月)
100-180
50-80
≤270
≤130
≤270
5 元/次
1、汽车停放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收取。 2、车位租金由车位专有人或管理者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也可委托物业 服务企业代收,分别核算。 3、临时停车计次时间为 1 小时以上 12 小时以内。
大型车
3
1.5
5A 级旅游 小型车 15
15
3
1
景区
大型车 25
25
5
1.5
备注: 1、大型车: 10 座(含 10 座)以上的客车, 4.5 吨(含 4.5 吨)以上的 货车;小型车:大型车以外的车辆。 2、长度超过 12 米(含 12 米)的车辆停车费加收 50%。 3、车辆进入停车场 15 分钟后开始计费,前 15 分钟不纳入计费时间。 4、白天时段为 8:00 至 20:00,夜间时段为 20:00 至次日 8:00。首小时指 0 至 60 分钟。 5、停车场出口或入口设置在区域合围路段上,可执行合围路段上高收 费标准的等级。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免收停车费: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车(含武警车辆)执 行公务的; (二) 车辆进入停车场 15 分钟以内 (含 15 分钟, 独立专业机械立体 停车场除外); (三)车辆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 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配送、 维修、安装、搬家等服务的;
(四)残疾人机动车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 2小时以内(含 2 小时)。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停车费。 第十七条 由政府制定价格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停车场,应到所在
(二)公共停车场、 对外经营的内部专用停车场和住宅物业管理区域 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 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场 (住宅区域除外) 等其他停车收费实 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章 停车收费管理 第六条 停车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实行差别定价;区域划分由市公 安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进行动 态调整。 第七条 停车收费实行计时收费或计次收费方式。 白天和夜间的时段 划分: 白天时段为 8:00 至 20:00,夜间时段为 20:00 至次日 8:00。 (一)计时收费 收费计时单位白天时段为 15 分钟,夜间时段为 1 小时,不足一个收 费计时单位的按一个收费计时单位收费。 核心区域停车收费按实际停车 时间收费,上不封顶,其他区域按以下规定执行。 (1)白天时段连续停放超过 6 小时,不超过 12 小时(含 12 小时) 的,一律按 6 小时停车时间收费; (2)夜间时段连续停放超过 6 小时,不超过 12 小时(含 12 小时) 的,一律按 6 小时停车时间收费; (3)停车时间横跨多个时段,按照每个时段的收费标准累计收费。 (二)计次收费 (1)停车时间在一个时段内,按照该时段标准收费;
白天时段
区域等级 车辆类型 (元 /15 分钟)
首小时内 首小时后
小型车
3
4
核心
大型车
3.5
4.5
一级
小型车
2
2.5
夜间时段 (元 /小时)
1 1.5 1
大型车
2.5
3
1.5
小型车
1
二级
大型车
2
1.5
1
2.5
1.5
小型车
0.5
1
三级
大型车
1.5
1.5
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
区域等级
计次收费标准(元 /
计时收费标准
(2)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其中有一个时段停放时间在 2 小时以 内(含 2 小时)的,按进入停车场时段的收费标准一次收费;
(3)停车时间横跨多个时段,按照每个时段的收费标准累计收费。 第八条 道路停车实行计时收费,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支路临时停车泊位对周边居民可按照月(季、年)收费,具体标准由所 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参照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收费标准制定。 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对外经营的内部专用停车场和住宅物业管理区 域的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一) 5A 级旅游景区的公共停车场,在元旦、清明、五一、端午、 中秋、国庆、春节节假日期间,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上浮,浮动 幅度不超过 50%; (二)根据交通拥堵状况和停车泊位使用情况, 部分公共停车场由所 在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公安、 城市管理部门认定后,经市价格主管部门 同意,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上浮,浮动幅度不超过 50%; (三)对外经营的内部专用停车场,经所在区价格主管、公安、城市 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在同区域公共停车场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上浮,浮 动幅度不超过 20%; (四)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同意后, 住宅物业 管理区域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车需要收费的, 可以在政府 指导价的基础上上浮, 浮动幅度不超过 15%,具体上浮幅度应报所在区 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区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等级申报手续;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 应到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标准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实施停车收费的机关、 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 应向所在 区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三章 停车收费监督 第十九条 停车场应在入口处和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 明码标价牌应标明:收费单位名称、停车地点、泊位总数、收费时段、 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牌编号、 行业主管单位和经营单位的服务监督电话 以及价格举报电话。 明码标价格式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 构进行监制。 第二十条 停车收费应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
附件 2:
干道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
区域等级 车辆类型
白天时段 (元 /15 分钟) 首小时内 首小时后
夜间时段 (元 /小时)
小型车
4
5
1
核心
大型车
4.5
5.5
1.5
小型车
3
4
1
一级
大型车
3.5
4.5
1.5
小型车
1.5
2
1
二级
大型车
2
2.5
1.5
小型车
0.5
1
三级
大型车
1.5
1.5
支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浦口区、六合区、江宁区、溧水区、高淳区、化学工 业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收费标准按本规 定执行,其他停车收费可以参照本规定, 制定本辖区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14 年 6 月 15 日起施行。《关于印发 <南京 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试行) >的通知》(宁价规〔 2012〕1 号)文件 废止。以前停车收费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1: 停车场区域划分
核心区域: 洪武路、洪武北路、北门桥、丹凤街、安仁街、高楼门、傅 厚岗、中央路、湖南路、山西路、江苏路、大方巷、云南路、上海路、 莫愁路、秣陵路、洪公祠、三元巷、程阁老巷所围合的区域; 平江府路、 建康路、升州路、中山南路、长乐路所围合的区域。 一级区域: 核心区域外,模范中路、新模范马路、玄武湖隧道、九华山 隧道、西安门隧道、通济门隧道、龙蟠中路、龙蟠南路、应天大街、凤 台路、虎踞南路、虎踞路、虎踞北路所围合的区域内;梦都大街、庐山 路、奥体大街、江东中路所围合的区域内。 二级区域: 一级区域外,郑和北路、幕府西路、幕府东路、栖霞大道、 经五路、营苑北路、网板路、华电东路、华电西路、红山路、龙蟠路、 北安门街、后宰门街、清溪路、中山东路、沪宁连接线、苜蓿园大街、 光华路、中和桥路、 大明路、 永乐路、雨花南路、 凤台南路、 河西大街、 扬子江大道、郑和中路所围合的区域内,以及 4A 级旅游景区。 三级区域: 二级区域外,江南六区范围内。
第十条 主城外围的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停车场实 行优惠收费政策,具体政策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重大活动期间,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城市管理部门 根据交通状况临。
第十二条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车 需要收费的,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 大会成立后, 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确 定能否停放、是否收取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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