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河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河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河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2010-07-08 16:45【大中小】【我要纠错】

第一条:为规范乡村医生执业活动,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第三条: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第四条:《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北省乡村医生中专水平培训合格证书》或《医生(乡村)资格证书》的。

第五条: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考试培训大纲和指定的培训教材,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培训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并于2004年4月底前完成。考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办法另行制定。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进行再次培训并参加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再次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第六条:从2003年8月5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七条:乡村医生申请执业注册,应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

(五)下列证书或证明之一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1、《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颁布以前取得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校毕业证书;

2、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北省乡村医生中专水平培训合格证书》或《医生(乡村)资格证书》;

3、由乡镇卫生院出具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证明;

4、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接受培训、考试,取得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乡村医生执业考试合格证书。

(六)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拟新建村医疗卫生机构的须提交村民委员会推荐证明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拟批准设置的证明。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卫生部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身体健康状况不能够胜任乡村医生工作的,或年满60周岁,不宜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受刑事处罚的,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条例细则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条例 细则 第六条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是指对建筑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决算;(二)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三)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 热门城市:赤峰律师宝鸡律师韶关律师珠海律师鄂州律师保山律师梧州律师舟山律师资阳律师河源律师建筑工程的造价问题不仅关乎着工程能否按质按量完成,也同样关乎着国家利益,建筑公司利益,以及个人利益问题。因此国家建筑法规定不同省份均要制定各自统一管理办法,来约束以及监督工程的造价问题。下面就简要介绍下《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相关条例。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造价,是指建筑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以及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计入的费用。 第三条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执业医师注册全科医疗范围的相关政策

执业医师注册全科医疗范围的相关政策 1999年7月16日,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第二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2001年6月20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中,规定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共17个专业,其中包括全科医学专业;规定“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对基层卫生机构放宽注册范围,即“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方可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2006年6月29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中规定,“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注册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可从事社区预防保健以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不得从事专科手术、助产、介入治疗等风险较高、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专科诊疗,不得跨类别从事口腔科诊疗”:“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取得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取得初级资格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须在有关上级医师指导下从事全科医学工作”。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生部 中医药管理局卫医发号施行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卫医发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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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文号:卫医发[2001]169号 发布日期:2001-6-20 执行日期:2001-6-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部属、部管医院: 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2、《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说明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1: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特对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规定如下: 一、医师执业范围 (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内科专业; 2、外科专业; 3、妇产科专业; 4、儿科专业; 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 7、精神卫生专业; 8、职业病专业; 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 11、全科医学专业; 12、急救医学专业; 13、康复医学专业; 14、预防保健专业; 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 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口腔专业; 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河北省建筑工程安济杯奖(省优质工程)

附件1: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济杯奖(省优质工程) 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快我省建筑业的技术进步,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特对河北省建设工程安济杯奖(省优质工程)(以下简称安济杯奖)的评选办法,作了进一步修订及规范。 第二条安济杯奖是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奖,工程质量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每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三条安济杯奖的评选工作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下,由河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四条安济杯奖要严格遵守由建安施工企业自愿申报,地方推荐,专家组现场复查,评委会评审,社会公示并经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 第二章评选工程范围 第五条安济杯奖的评选工程应是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新(扩)建工程,主要包括: (一)大中型工业、能源、交通等建设项目中的主要建筑工程(含设备安装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含建筑工程)。 (二)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公建工程。 (三)住宅工程,其规模应为: 1、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其以上的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

2、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单体住宅; (四)大型管线安装,设备及工艺管道安装等,其建安工作量在600万元及其以上的工程项目。 (五)电力工程 (1)火电厂:单机容量200兆瓦及以上 (2)变电站:电压等级220千伏及以上 (3)线路安装:电压等级220千伏,100公里及以上 (六)交通工程 (1)高速公路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服务区 (2)高速公路10公里及以上 (3)一级公路10公里及以上 (4)大桥、特大桥或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大型立交桥(5)应用新工艺、新技术较广且总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 (七)市政园林工程 (1)桥面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立交桥或20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 (2)全长400米以上或单跨80米以上桥梁工程; (3)长度800米以上的城市跨河桥; (4)长度5公里以上的轨道交通工程; (5)日供水10万吨以上的供水厂或日处理10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 (6)占地5万平方米以上且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建筑工程; (7)投资1亿元以上的其他市政园林工程。 第六条凡是在河北省境内的工程及我会会员施工队伍在天津、北京、山西、上海等外地施工的工程均可参加评选活动。 第七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筑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建筑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实施对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筑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建筑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建筑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建筑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建筑工程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的制定等与建筑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计价依据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编制并发布建筑工程定额。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采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建筑工程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建筑市场参考价、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施工企业可以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企业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制定本企业定额,作为企业投标报价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建筑工程计价依据包括: (一)建筑工程投资估算、概算指标; (二)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 (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四)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五)建筑工程费用标准; (六)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等市场价格信息; (七)其他有关建筑工程的计价依据。 第三章工程造价的确定 第八条 建筑工程的投资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最高限价、竣工结算、决算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发包人或承包人编制,或者由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企业编制。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第九条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和工程最高限价由成本、利润、规费和税金构成,其编制可以采用下列计价方法。

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规范乡村医生执业活动,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第三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方可在注册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者,不得执业。 第四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和备案审核工作。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和备案初审及汇总工作。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五条《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经注册前考核或考试合格,方能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六条2003年8月5日前取得省卫生厅颁发的《村卫生技术人员证书》或《山东省村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证书》,

在本办法下发之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注册前培训并进行考核合格后,可以向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卫生厅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系统化、正规化培训取得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证书的; 四、按照省卫生厅制定的培训方案,接受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七条2003年8月5日前取得设区的市或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在本办法下发之日前符合第六条所列四项条件之一的,由设区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注册前培训,并统一组织考试,合格者可以向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第八条2003年8月5日前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由设区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注册前培训,省卫生厅统一组织考试,设区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合格者可以向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第九条乡村医生经过注册前培训但考核或考试不合格的,设区的市或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组织再次培

2017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 2017年2月28日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第二章注册条件和内容 第五条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第八条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章注册程序 第九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条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第十一条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以及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2004]455号)

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颁发机关/发布人:河北省建设厅 文号:冀建法[2004]455号颁布时间:2004-10-14 适用地区:河北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且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50万元以上或者工程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工程的施工招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 第五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经审查合格。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含评标定标办法、工程量清单等)。

(二)招标人办理招标登记备案手续; (三)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投标申请人报名; (五)实行资格预审的工程,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六)招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将资格预审情况报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七)招标人组织投标答疑、工程量澄清、现场踏勘; (八)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九)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十)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一)开标、评标、定标; (十二)招标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三)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四)合同签订(十五)合同备案。 第七条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对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的数量有要求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载明,且不得少于七家,并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排名先后和得分高低依次确定。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未明确载明预审后允许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的数量范围的,招标人对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不得再设定数量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不合理的理由或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第八条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应当按照施工设计图纸,根据工程性质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应能准确反映出清单项目所包含的工程范围、项目特征,满足投标报价编制计算要求。

河北省建筑工程安济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河北省建筑工程安济杯奖(省优质工程) 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激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经研究,决定在全行业开展创河北省优质工程评选活动,奖名定为“河北省建筑工程安济杯奖(省优质工程)”(以下简称安济杯奖)。 第二条安济杯奖(省优质工程)是我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在市优质工程的基础上,每年评选表彰一次,建筑工程获奖名额一般控制在100个。 第三条安济杯奖(省优质工程)的评选工作在建设厅的领导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及电力交通工业项目由河北省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安济杯奖(省优质工程),要严格遵守由建安施工企业自愿申报,地方推荐,专家组现场复查,评委会评审,社会公示的程序。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五条申报评选安济杯奖的建筑工程,应是建成投产或交付

使用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 (一)大中型工业、能源、交通等建设项目中的主要建筑工程(含设备安装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含建筑工程)。 (二)建筑面积6千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公建工程。 (三)住宅工程,其规模应为: 1、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其以上的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 2、建筑面积4千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单体住宅; (四)大型管线安装,设备及工艺管道安装等,其建安工作量在2千万元及其以上的工程项目。 第六条凡是在河北省境内的工二程及河北省施工队伍在天津、北京、山西、上海施工的工程均可参加评选活动。 第七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保密工程。 (二)已经参加过安济杯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中报安济杯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设计合理、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二)施工图必须经过设汁审查机构审定。 (三)申报工程须符合河北省建筑市场;有关管理规定。 (四)符合国家验收标准、规范,建设单位已验收并按规定进行了备案。

预算员管理办法

河北港口集团港口工程有限公司 预算定额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预算员队伍建设,提高对外结算和对内成本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项目管理单位。分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项目部预算定额员人员配置及选择第三条:各项目管理单位应根据所辖项目数量、规模、类型、复杂程度及管理模式配备预算员数量。每单位原则应配备至少1名业务过硬的预算员,首选公司正式员工。 第四条: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预算员管理,预算定额部负责对其进行对外结算和对内成本管理业务指导和技能考核。 第五条:预算员从事工作主要分为港口与航道工程、土建工程、水电暖等安装工程、疏浚工程、测量工程等五个专业方向,预算员应至少熟练掌握1个专业方向,并熟悉其他专业。各项目管理单位间可以通过预算定额部、人力资源部统一协调,互相借用或调配预算员。 第六条:从事预算定额员岗位工作人员应在上岗后三年内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预算员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岗位,必须进行工作交接,

并书面确认交接资料清单。交接内容应经过所在单位领导审核。 第三章:对外结算、决算工作流程、注意事项第八条:算量套项应遵循相关定额规定,算量分为计算清单量和定额量,计算清单量应遵循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定额量应遵循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九条:预算员算量套项应优先采用公司电子版算量文件格式。算量套项过程应清晰、明了,必要时可附简图或简要说明。算量过程数据、文字和图表应完成保留,便于与业主、咨询公司进行核量。 第十条:预算员应充分掌握合同相应条款要求,对外结算、决算文件应充分响应合同条款,合同内部分量价应与投标工程清单量价相吻合,签证部分应与实际增项工程量价相吻合,报送业主前应严格履行公司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根据项目情况及工程所在地,按照定额规定确定该项目的取费标准。 第十二条:预结算中材料价格确定应有依据,原则依据当地造价信息,如当地造价信息没有相应材料价格,可采用网络及经销商询价等多种方式获得价格信息。 第十三条:预算员应及时掌握国家、行业或项目所在地造价政策、法规或相关要求的变化,并及时更新造价软件。 以下网站可供参考: 1、奔腾软件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4c18841356.html,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发布时间:2017-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 2017年2月28日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第二章注册条件和内容 第五条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济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济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快我省建筑业的技术进步,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特对河北省建设工程安济杯奖(省优质工程)(以下简称安济杯奖)的评选办法,作了进一步修订及规范。 第二条安济杯奖是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奖,工程质量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每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三条安济杯奖的评选工作在省建设厅的指导下、由河北省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安济杯奖要严格遵守由建安施工企业自愿申报,地方推荐,专家组现场复查,评委会评审,并经社会公示的程序。 第二章评选工程范围 第五条安济杯奖的评选工程应是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新(扩)建工程,主要包括: (一)大中型工业、能源、交通等建设项目中的主要建筑工程(含设备安装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含建筑工程)。 (二)建筑面积6 千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公建工程。

(三)住宅工程,其规模应为: 1、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其以上的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 2、建筑面积4 千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单体住宅; (四)装饰装修材料档次高,工艺复杂,造价在800万元以上的装饰工程。 (五)大型管线安装,设备及工艺管道安装等,其建安工作量在600万元及其以上的工程项目。 (六)电力工程 (1)火电厂:单机容量200兆瓦及以上 (2)变电站:电压等级220千伏及以上 (3)线路安装:电压等级220千伏,100公里及以上 (七)交通工程 (1)高速公路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服务区 (2)高速公路10公里及以上 (3)一级公路10公里及以上 (4)大桥、特大桥或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大型立交桥 (5)应用新工艺、新技术较广且总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第六条凡是在河北省境内的工程及我会会员施工队伍在天津、北京、山西、上海等外地施工的工程均可参加评选活动。 第七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保密工程。 (二)已经参加过安济杯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河北省预结算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 预结算编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冀建法规[2000]4 号 各市建委、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河北省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 2000 年 5 月 19 日第四次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建设厅 2000 年5月30 日 河北省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价格,规范预结算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本办法所称结算,是指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和调整条件、施工组织方案、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等所办理的单项或单位工程竣工结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含有国有和集体投资,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或总造价 50 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

“工程”)的预结算编制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其它工程项目的预结算及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预结算的统一监督管理,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分级管理的划分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预结算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并接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省直有关厅、局造价(定额)管理机构按工程造价管理分工,在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专业工程预结算管理。 第五条编制和审查建设工程预结算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防止少算、漏算和高估冒算。 第六条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市场情况,适时发布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信息及造价调整办法,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供政策性依据。 第二章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查依据 第七条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的政策依据: (一)国家和本省的建设法规、政策,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园林、抗震加固和修缮等工程定额以及有关的调整文件等计价依据。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新版)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第二章注册条件和内容 第五条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第八条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河北省行业协会名单

河北省省有关行业协会: 省企业家协会、省中小企业协会、省企业风险防范促进会、省海外华侨华人工商促进会、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会、省品牌战略促进会、省招标投标协会、省工程咨询协会、省服务质量促进会、省质量效益促进会、省项目管理协会、省现代经营管理协会、省设备管理协会、省注册纳税筹划师协会、省企业市场调查促进会、省企业市场营销协会、省行业协会人才发展促进会、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省矿业协会、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省测绘行业协会、省美发美容协会、省人像摄影行业协会、省洗涤业协会、省老年产业协会、省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省家政行业协会、省锁具安全服务协会、省汽车用品行业协会、省高新技术产业协会、省工程爆破协会、省经济技术协作促进会、省机械行业协会、省电线电缆行业协会、省铸造行业协会、省汽车工业协会、省模具行业协会、省轴承行业协会、省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省机械工业供销协会、省机电行业教育协会、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省汽车配件行业协会、省空调与制冷行业协会、省机械系统劳动管理协会、河北省工业密封产品协会、省现代物流协会、省交通企业协会、省城市公共交通协会、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省公路物流发展促进会、省煤炭运销协会、省金属材料流通协会、省铁道经济技术合作协会、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省建筑业协会、省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省石材砂石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省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协会、省市政工程协会、省建设机械协会、省

城镇供排水协会、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省小城镇规划建设协会、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省建筑门窗幕墙行业协会、省地暖行业协会、省照明行业协会、省建筑防水工程协会、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省建设法制协会、省农业产业协会、省粮食行业协会、省喷油泵维修行业协会、省农机质量协会、省优质农产品产销协会、省村镇经济发展促进会、省林木种苗协会、省水利行业协会、省新农村经济建设促进会、省蔬菜行业协会、省农业经济技术促进会、省农村合作经济促进会、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省棉花协会、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省农村实用人才促进会、省农业对外交流与合作协会、省煤炭工业行业协会、省电力行业协会、省燃气协会、省城镇供热协会、省农村能源协会、省太阳能利用行业协会、省低碳产业技术改造协会、省节能协会、省生态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协会、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协会、省轻工行业协会、省纺织与服装行业协会、省金刚石制品行业协会、省陶瓷玻璃行业协会、省造纸协会、省家具协会、省板材工业协会、省自行车行业协会、省工艺美术协会、省皮革工业协会、省产业用纺织品行业协会、省厨房用品行业协会、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省焦化行业协会、省监控化学品协会、省氮肥工业协会、省硫酸磷复肥工业协会、省肥料协会、省化学试剂工业协会、省农药工业协会、省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省防腐保温行业协会、省盐业协会、省聚氨酯工业协会、省商业联合会、省酒糖副食流通协会、省进出口商会、省饭店烹饪餐饮业协会、省拍卖行业协会、省开

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冀建法[2006]105号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通信等部门负责本专业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方要求,工程项目管理可采用项目管理服务、项目管理承包及其它项目管理方式。 第五条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委托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实行工程项目管理;其他建设项目鼓励委托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实行工程项目管理。 第六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从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活动前,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备案企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条件时,应责令其停止项目管理活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从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甲级工程勘察资质、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或甲级监理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的基本资质;同时具备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中的一项或多项乙级(或二级)及以上的辅助资质。 (二)在建设工程中承担过相应的管理工作,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三)具备与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专业人员。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项目业主方可以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等方式选择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并与选定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工程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第九条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企业同时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业务时,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如在同一工程中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监理业务时,可不再另行委托工程监理,该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依法行使监理权利,承担监理责任。 施工企业不得在同一工程中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承包业务。 第十条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新版)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 2017年2月28日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第二章注册条件和内容

第五条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第八条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河北省行业协会名单

河北省行业协会名单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河北省省有关行业协会: 省企业家协会、省中小企业协会、省企业风险防范促进会、省海外华侨华人工商促进会、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会、省品牌战略促进会、省招标投标协会、省工程咨询协会、省服务质量促进会、省质量效益促进会、省项目管理协会、省现代经营管理协会、省设备管理协会、省注册纳税筹划师协会、省企业市场调查促进会、省企业市场营销协会、省行业协会人才发展促进会、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省矿业协会、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省测绘行业协会、省美发美容协会、省人像摄影行业协会、省洗涤业协会、省老年产业协会、省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省家政行业协会、省锁具安全服务协会、 省汽车用品行业协会、省高新技术产业协会、省工程爆破协会、省经济技术协作促进会、省机械行业协会、省电线电缆行业协会、省铸造行业协会、省汽车工业协会、省模具行业协会、省轴承行业协会、省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省机械工业供销协会、省机电行业教育协会、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省汽车配件行业协会、省空调与制冷行业协会、省机械系统劳动管理协会、河北省工业密封产品协会、省现代物流协会、省交通企业协会、省城市公共交通协会、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省公路物流发展促进会、 省煤炭运销协会、省金属材料流通协会、省铁道经济技术合作协会、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省建筑业协会、省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省石材砂石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省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协会、省市政工程协会、省建设机械协会、省城镇供排水协会、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省小城镇规划建设协会、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省建筑门窗幕墙行业协会、省地暖行业协会、省照明行业协会、省建筑防水工程协会、省

河北省基建工程预决算审计收费计算表

河北省基建工程预决算审计收费计算表 河北省代理编制工程预结算及工程招标标底收费计算表

河北省代理审查工程预决算及工程招标标底收费计算表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 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经费字[1999]第53号 1999年12月1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委计价费[1998]1077号《关于对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和省委冀发[1999]29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划委员会〈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对经济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为了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对现行的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严格按《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1994]冀财综字第108号)及这次重新核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收费,不得低于本标准的下限搞不正当竞争。如低于本标准下限收费的,由各所报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批准。 二、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审定审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冀价涉费字[1992]第17号)、河北省审计局、物价局《关于审计事务所业务收费的几项规定》(冀审培[1998]3号)、河北省物价局、审计局、财政厅《关于审计事务所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冀价涉费字[1992]第207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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