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证办理制度

动物检疫证办理制度
动物检疫证办理制度

动物防疫制度

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规模养殖场应经宁阳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规模养殖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做好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工作。

四、商品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五、规模养殖场严格按照规定的禽免疫程序进行疫苗免疫。

六、规模养殖场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

七、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进时,应从非疫区,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种禽场或繁育场引进经检疫合格的禽。禽引进后,应在隔离舍隔离观察2周以上,健康者方可进入健康舍饲养。

八、患病禽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

用药制度

一、正确配伍,协同用药使用兽药时,正确配伍,合理组方,协同用药,增加疗效,避免产生拮抗作用和中和作用。

二、辨证施治,综合治疗经过综合诊断,查明病因以后,要迅速采取综合治疗措施。

三、按疗程用药,勿频繁换药一般情况下,首次用量可加倍,第二次应适当减量,症状减轻后使用维持量,症状消失后,要追加用药1—2天,以巩固疗效,用药时间一般为3—5天。使用药物预防时,7—10天为一疗程,均匀拌料于饲料中进行饲喂。

四、合理采用给药方式选择不同的给药方式要考虑到机体因素、药物因素、病理因素和环境因素。以取得最佳治疗效果。

五、严格实行休药期规定休药期是指畜禽最后一次用药到该畜禽许可屠宰或其产品(乳、蛋)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生产中,在使用有休药期的兽药时,要严格实行休药期,尽量减少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上安全放心的动物产品。

六、禁止使用禁用兽药严格按规定使用兽药,决不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β-兴奋剂类、已烯雌酚等性激素类、玉米赤霉醇等具有雌激素作用的物质、氯霉素及其制剂、呋喃唑酮等硝基呋喃类和安眠酮等催眠镇静类等21类药物。

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

二、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场前2—3天(或当日)应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申报动物产地检疫。

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乡镇(办事处)畜牧兽医站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货主凭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运输、经营,调离宁阳县的须凭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到乡镇兽医站或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换取动物出县境检疫证明。

七、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

八、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栏数的重要依据。

九、违反上述规定将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一、养殖单位(个人)负有动物疫情报告的法定义务。

二、当动物发生疑似传染病时养殖场负责人或兽医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兽医站或动物疫控中心及动监所报告。

三、报告内容:(1)动物发病时间和地点;(2)发病动物种类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四、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五、采取的措施:(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禽隔离;(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3)病死畜禽不得销售和食用;(4)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5)限制人员流动。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消毒制度

一、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场地消毒。

二、生活区:办公室、食堂、宿舍及其周围环境每月大消毒一次。

三、生产区正门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换池水、池药2次,保持有效浓度。

四、车辆: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彻底消毒,随车人员消毒方法同生产人员一样。

五、更衣室、工作服:更衣室每周末消毒一次,工作服清洗时消毒。

六、生产区环境:生产区道路及两侧5米内范围、畜舍间空地每月至少消毒2次。

七、各栋养殖舍门口消毒池与盆:每周更换池、盆水、药至少2次,保持有效浓度。

八、人员消毒:进入养殖舍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

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病死禽的无害化处理。

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三、无害化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四、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一般为高温、深埋和销毁。

五、采取深埋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在感染的饲养场内或附近,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

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物品,也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七、无法采取深埋方法处理时,采用焚烧处理。焚烧时应符合环境要求。

禽标识制度

一、严格按照农业部规定,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禽标识。

二、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禽加施禽标识:

1、新出生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禽标识。

2、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三、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四、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产品合格证管理制度

产品合格证管理制度 为杜绝不按要求放置合格证或因马虎大意造成合格证日期、品种等错误,杜绝随意丢弃合格证的浪费现象,加强公司产品合格证的控制和管理,防止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厂,保证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防止公司的产品被假冒,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 1、办公室负责设计产品合格证。 2、供应部根据办公室的设计样张和生产部的生产计划负责定制、采购合格证,在定制、采购时,必须以合同形式约束供应商,防止合格证外流。 3、质检部负责产品合格证的保管、发放、领用、使用、登记,负责产品合格证的填写、打印、盖章和粘贴。 4、各部门领导负责监督、检查监管范围内合格证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质检部负责合格证管理制度总的执行情况,合格证管理员负责核对每月合格证领用和发放账目。 二、产品合格证内容 1、公司名称、产品名称、商标、数量、规格或型号、出厂日期、编号、有效期、检验员签章、质检专用章、注意事项等。 2、能表示产品合格的字样。 3、质量认证产品的合格证上应有证书编号。 三、合格证的使用 1、检验员在对产品检验完成后,按行按列分别摆放,并做标识。随后,通知质检部负责人抽检, 页脚内容1

在抽检合格后方可领用相应数量的合格证。 2、合格证在填写、打印或粘贴过程中出现失误损毁需补办的,在领用登记表上注明原因经主管同意后方可补领。 3、质检部进入产品贴标工序时,将校对好的合格证粘贴在包装上,以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粘贴时统一贴在指定位置,不得乱贴。 四、管理规定 1、各级人员必须保管好自己的印章和合格证,如有丢失或损坏应立即报质检部,任何人不许私自将合格证带出厂外。 2、管理员严格保管合格证,不得随意乱丢乱放,在厂内任何地方乱丢乱放一张合格证,考核责任人一次10元。 3、错放、误用合格证(合格证与包装产品不相符或使用过期合 格证)的每发现一次考核责任人20--100元。 4、合格证内容填写、打印错误且已发货的,每次考核责任人 50—200元,造成质量事故赔偿的由责任人全部承担。 5、不得私自印刷、转让、涂改、买卖合格证,否则,一经发现和落实,将视情节给予处罚和处分,直至辞退。 . 页脚内容2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许可条件 第四章申请与受理 第五章审查与决定 第六章卫生许可证的管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附则 附件1 附件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卫生条例》和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以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添加剂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批发零售、餐饮服务、集体食堂、食品摊贩、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以及其他依法需要取得食品卫生许可的,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行政许可必须符合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坚持权责统一的原则,建立健全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监督

检查,开展内部稽查,落实责任追究制。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和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区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直接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承担食品卫生许可的受理、审查、发放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工作: (一)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辐照食品、碘盐(不包括碘盐分装)生产加工;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的单位; (三)桶(瓶)装饮用水(包括纯净水、矿泉水、山泉水、矿物质水等)生产; (四)药品生产企业中的食品生产;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工作: (一)营养强化食品生产; (二)婴幼儿主、辅食品生产; (三)以卫生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为原料的食品生产; (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检疫申报点工作制度.

检疫申报点工作制度 核心提示:为规范动物检疫行为,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检疫申报,强化 检疫员(协检员)的管理,按省、市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制度:一、检疫 申报点要悬挂检疫申报牌匾、设公示板,具备必要的办公桌椅、检疫申报电 话。配备必要... 为规范动物检疫行为,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检疫申报,强化检疫员(协检员)的管理,按 一、检疫申报点要悬挂检疫申报牌匾、设公示板,具备必要的办公桌椅、检疫申报电话。配备温计和消毒器)。 二、检疫申报点检疫员(协检员),实施产地检疫时,要如实填写产地检疫档案和产地检疫申 三、村级检疫申报点的协检员要对本村饲养户的防疫情况、外引动物情况、病死动物处理以及巡查和监督,并做好各种记录。(免疫档案、消毒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 四、检疫申报点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在最短的时间(1小时)内到场、到户进行临栏检疫,1小卫生监督所报告,乡镇监督所另派人进行临栏检疫。1小时之内即不能到现场的又不报告的视为失疫员(协检员)资格。 五、检疫员(协检员)到场(户)实施产地检疫时,必须按产地检疫规范操作,必须收缴有效全,经临床检查健康的方可出具产地检疫证明,不符合的按县局有关规定处理。 六、检疫申报点检疫员(协检员)要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禁止吃、拿、卡、要,刁难检疫申证,违反的按县局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检疫员(协检员)资格。 七、检疫申报点对动物饲养户、经营户或运输户的动物位置和物权或性状已发生变化的停止实报检疫的,不予受理)。 八、检疫申报点的检疫员(协检员)工作不认真、玩忽职守、延误检疫或检疫不规范(不检疫成经济损失的,乡镇动监所有权追偿。情节恶劣、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制度《卫生许可证》

XXXXXXXX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者应当树立健康从业意识,加强用人管理,严禁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 的工作,以确保食品安全。 2、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4、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之后方可上岗; 2、食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

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3、定期组织食品经营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每季度组织培训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4、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北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5、新招收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后方可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内容等记录归档。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培训,并做好建立培训档案工作。 2、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年度健康检查并做好建立健康档案工作,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3、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等,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检查记录餐饮服务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0年第6号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4号)同时废止。 部长韩长赋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第六条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检疫申报 第七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九条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十条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

合格证管理制度

合格证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满足生产需要,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和生产一致性,控制车辆回款;为加强对专用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的领用和管理,规范合格证打印、上传、变更、保管及U 盾管理等内容,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专用汽车产品合格证的管理。 2.职责 2.1 公司总经办负责对公司合格证管理的内部审核活动。 2.2 技术科 2.2.1 合格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合格证式样的设计、备案。 2.2.2负责合格证备案,负责合格证系统U 盾的统一申购、发放、登记等。 2.2.3负责合格证系统维护,负责合格证的打印、上传、变更,以及打印后的合格证移交品管科。 2.2.4 负责已经上传的合格证因遗失、损坏、污染等原因进行更换、补发、换发后,无法回收旧合格证作废信息的上传。 2.2.5负责旧、作废、损坏、污染、打印错误等无用合格证的接受、管理、销毁等。 2.2.6负责对合格证系统操作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只有培训合格之后方可进行合格证打印、发放等工作。 2.3品管科 2.3.1负责向技术科提供产品合格信息、合格证打印信息。 2.3.2负责打印后的合格证的接收、发放、回收、补发、换发、登记。 2.4生产科采购组负责空白合格证的印刷与采购。 2.5销售科 2.5.1负责市场合格证的变更、补发、换发的审批等管理,负责对已经变更、补发、换发后旧合格证的回收。

2.5.2负责用户遗失的合格证的作废处理的通告,防止被非法使用。 2.5.3负责市场反馈合格证问题的处理。 3.合格证正面式样的设计、备案 3.1合格证正面式样的设计合格证正面式样由技术科负责设计。技术科按国家机动车合格证管理机构的要求设计合格证的正面式样。合格证的正面应有公司名称和(或)公司规定的标志(或商标),其下方必须设置合格证的纸张编号。 3.2合格证正面样式的备案 技术科负责在合格证正式使用之前,将合格证正面样式向国家机动车合格证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在备案获得批准后方可安排印刷、使用,合格证空白纸张印刷和防伪信息由国家指定的相关机构进行印刷。由技术科保持备案记录以保证追溯每张合格证的使用记录。 4.合格证发放管理 4.1合格证空白纸张的印刷、纸张编号管理、纸张追溯方式 4.1.1空白合格证的印刷 1)合格证的印制由生产科采购组负责,技术科协助。 2)合格证正面式样的印制必须严格按备案的式样,并且由有资质的印刷单位印制。印制单位应具有防伪印刷、缩微印刷等能力。 4.1.2空白合格证的纸张编号管理和纸张追溯方式 合格证的纸张编号应按顺序编制,领用合格证时按纸张编号顺序领用,基本做到一辆车领用一张空白合格证。当前一张因某种原因需要再领用一张合格证时,需回收前一张合格证写明作废原因并盖上作废章之后方可领用下一张合格证。 4.2空白合格证的检验 1)空白合格证印制完成后,由技术科对正面式样、防伪信息、缩微、公司名称和(或)公司标志、纸张编号至少抽3张进行检查(检查是否与备案的正面式样一致)。 2)由生产科品管组对数量、印刷质量进行检查,数量、纸张编号必须全数检查(检查数量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检查纸张编号是否连号、是否有重号),印刷质量按5%-10%的比例抽样检查(检查是否清晰、是否有重影、是否有破损、是否有缺印等)。

《食品经营许可证》全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冼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臵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六、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将考核结果计入从业人员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工资资,表彰先进的依据之一。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一、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畜禽检疫申报制度

畜禽检疫申报制度 篇一: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一丶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养殖场的生猪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场地检疫申报。 二丶生猪在出场前2—3天(或当日)向当地乡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报检点)申报动物产地检疫。 三丶生猪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丶生猪经当地乡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报检点)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五丶运输生猪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丶货主凭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运输丶经营。生猪调出县境的须凭当地乡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报检点)开据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换取出县境检疫合格证明。 七丶未经检疫的生猪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实行隔离观察丶治疗。 八丶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栏数的重要依据。 1 九丶违反上述条款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场长工作职责 一丶负责养殖场的全面管理与技术工作。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提交前阶段工作情况和下阶段经营管理计划。 二丶严格按照生产程序和各项技术要求,对生产进行科学系统的管理。 三丶加强对员工的业务培训和法制教育。

四丶经常深入生产第一线,及时解决问题,总结经验。完善管理措施。 五丶掌握和了解市场信息,组织开拓销售市场,开发原材料供应基地。 六丶负责落实场规场纪,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团结全场上下一心,圆满完成生产计划和利润指标。 防疫员工作职责 一丶严格执行养殖场免疫程序,配合技术人员对各种疫苗的免疫效果进行检测。牢固树立养重于防丶防重于治的理念。 二丶负责全场的免疫接种工作,并对免疫批次丶日龄丶头数丶免疫日期和疫苗产地丶批号丶使用剂量等情况,认真写记录。 三丶负责全场的消毒组织工作,并负责场内医疗器械丶防疫器械的卫生消毒工作。 2 四丶严格按技术规范使用和保存疫苗。临近失效期的疫苗必须及时报送厂长处理。失效疫苗不准使用。稀释后的疫苗要求两个小时内用完,疫苗瓶及剩余的疫苗要集中保存妥善处理。五丶注射器要清洗消毒后使用,坚决执行一畜一个针头制度,局部用碘酒消毒。 六丶严格执行养殖场消毒程序药品的使用规定,每次消毒液亲自配置,并记录消毒对象丶用药名称丶配比浓度。 饲料员工作职责 一丶组织好养殖场生猪各阶段饲料的工作计划,严把饲料的质量关,数量关,严禁霉败变质饲料和其他不合格饲料进场。发现有霉变或其他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场领导反映处理。 二丶按时按量准备好各舍各品种饲料。

食品生产许可证全套资料--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1个制度)

XX有限公司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核全套资料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程控制管理制度出厂检验记录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产品接触面的清洁卫生管理制度产品留样管理制度厂区环境卫生管理和考核办法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清洗消毒制度洗手消毒程序化学品使用制度设备维修和保养计划企业诚信制度虫鼠害控制程序虫鼠害控制计划停水停电应急预案 WH-CX-01 2 WH-CX-02 4 WH-CX-03 7 WH-CX-05 12 WH-CX-06 14 WH-CX-07 17 WH-CX-08 20 WH-CX-09 22 WH-CX-10 26 WH-CX-11 27 WH-CX-12 29 WH-CX-13 32 WH-CX-14 33 WH-CX-15 38 WH-CX-16 39 WH-CX-17 41 WH-CX-18 42 WH-CX-19 44 WH-CX-20 46 WH-CX-21 47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程控制管理制度出厂检验记录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产品接触面的清洁卫生管理制度产品留样管理制度厂区环境卫生管理和考核办法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清洗消毒制度洗手消毒程序化学品使用制度设备维修和保养计划企业诚信制度虫鼠害控制程序虫鼠害控制计划停水停电应急预案 WH-CX-01 2 WH-CX-02 4 WH-CX-03 7 WH-CX-05 12 WH-CX-06 14 WH-CX-07 17 WH-CX-08 20 WH-CX-09 22 WH-CX-10 26 WH-CX-11 27 WH-CX-12 29 WH-CX-13 32 WH-CX-14 33 WH-CX-15 38 WH-CX-16 39 WH-CX-17 41 WH-CX-18 42 WH-CX-19 44 WH-CX-20 46 WH-CX-21 47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

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高效便民的原则,制定辖区内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规划。 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规划,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原则上按照乡镇进行设置,西部地区每个乡镇不低于3个,中、东部地区每个乡镇不低于2个,每个屠宰场(厂、点)设置1个。 第五条动物检疫申报点承担以下职责: (一)接受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申报; (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三)对受理的检疫申报及时派员实施检疫; (四)宣传动物检疫有关法律法规和动物疫病防控知识; (五)对检疫申报和检疫实施情况按规定汇总并上报。

第六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的独立办公场所; (二)房屋外墙原则上为白色,屋顶为红色,合署办公的除外; (三)按规定悬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 (四)悬挂“XX县动物检疫申报点”的标牌,长150cm、宽30cm、厚4cm,白底黑字,大宋字体; (五)在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检疫申报依据、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申报时限、检疫申报程序、管辖范围、辖区官方兽医及指定兽医专业人员信息、检疫申报点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六)动物检疫申报点内墙张贴《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检疫规程、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工作制度等; (七)具备满足检疫及办公的设施设备,配备检疫工具、台式计算机(原则上与互联网连接)、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文件柜、储藏柜、办公桌椅、交通工具等; (八)实行官方兽医负责制,配备与实际工作量相符的指定兽医专业人员。 第七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工作人员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按以下规定做出处理: (一)对符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检疫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

卫生许可证办理程序

卫生许可证办理程序石家庄市卫生监督局

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审批工作流程 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

个工作日。 申请 一、申请资料根据行业性质不同应包括: (一)食品加工业 (1)卫生许可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4)食品生产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承包合同或协议; (5)生产场所周围30米内环境平面图(注明是否有污染源)、平面布局图(标明方位、各功能间、辅助用房的名称、面积,墙壁、地面和天花板表面建筑材料,各种设备、卫生设施及摆放或安装位置。尽可能标明卫生许可审查涉及的全部内容,一页不够,可另加附页); (6)新建、改建、扩建单位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7)生产经营项目、生产产品名称、原料、配方、生产工艺流程说明; (8)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的种类和卫生安全性证明; (9)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10)健康相关产品的有关批件(如保健食品必须有国家卫生部的批准证书); (11)产品执行标准(GB或QB)、产品或试产品三批样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及评价报告(近期报告,最长不超过一年); (12)生产用水的水质资料、检验报告; (13)卫生监测和卫生检验情况(质量检验机构、人员、仪器等情况,小型食品制造、加工业未设检验机构的可提供委托检验协议书); (14)委托加工食品的,提交委托加工合同书和受托企业卫生许可证及其与委托加工产品工艺相同的产品的证明及食品卫

检疫申报制度

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动物产地检疫实施申报制度。 二、本辖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在屠宰、出售或运输之前~货主 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三、检疫申报方式有申报点填报、传真和电话等。四、货主,申报人,申报检疫时~应提供货主,申报人,姓名,名 称,、地址、报检动物种类、数量、约定检疫时间、用途、 去向、联系电话等信息。同时还应提供养殖档案,规模场、 区,、畜禽防疫档案,散养户,。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及 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提交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 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五、货主,申报人,申报检疫时~必须填写检疫申报单。电话申 报的~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六、决定受理的检疫申报~检疫人员应出具检疫申报受理单。不 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七、货主,申报人,应按下列时间规定进行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提前3 天, ,二,出售、运输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

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提前15天, ,三,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申报检疫, ,四,屠宰动物的~提前6小时,急宰的~随时申报。八、未申报检疫~屠宰、出售或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按未经检疫处理。 九、申报人虚假报检~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为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二、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三、合法捕获野生动物~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四、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五、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调运乳用、

动物检疫证办理制度

动物防疫制度 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规模养殖场应经宁阳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规模养殖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做好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工作。 四、商品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五、规模养殖场严格按照规定的禽免疫程序进行疫苗免疫。 六、规模养殖场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 七、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进时,应从非疫区,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种禽场或繁育场引进经检疫合格的禽。禽引进后,应在隔离舍隔离观察2周以上,健康者方可进入健康舍饲养。 八、患病禽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

用药制度 一、正确配伍,协同用药使用兽药时,正确配伍,合理组方,协同用药,增加疗效,避免产生拮抗作用和中和作用。 二、辨证施治,综合治疗经过综合诊断,查明病因以后,要迅速采取综合治疗措施。 三、按疗程用药,勿频繁换药一般情况下,首次用量可加倍,第二次应适当减量,症状减轻后使用维持量,症状消失后,要追加用药1—2天,以巩固疗效,用药时间一般为3—5天。使用药物预防时,7—10天为一疗程,均匀拌料于饲料中进行饲喂。 四、合理采用给药方式选择不同的给药方式要考虑到机体因素、药物因素、病理因素和环境因素。以取得最佳治疗效果。 五、严格实行休药期规定休药期是指畜禽最后一次用药到该畜禽许可屠宰或其产品(乳、蛋)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生产中,在使用有休药期的兽药时,要严格实行休药期,尽量减少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上安全放心的动物产品。 六、禁止使用禁用兽药严格按规定使用兽药,决不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β-兴奋剂类、已烯雌酚等性激素类、玉米赤霉醇等具有雌激素作用的物质、氯霉素及其制剂、呋喃唑酮等硝基呋喃类和安眠酮等催眠镇静类等21类药物。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健全产地准出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标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视同于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合格证的开具、使用、查验以及相关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生鲜乳依据《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含畜牧兽医、渔业,下同)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合格证的推动、指导和服务工作。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辖区内开具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名录。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交易后,持有者对其持有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五条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 方式之一作为开具合格证的依据,确保其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对合格证的真实性负责。 (一)自检合格; (二)委托检测合格; (三)内部质量控制合格; (四)自我承诺合格。 第六条合格证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参考样式附后。 (一)产品名称和重量; (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确保合格的方式(指第五条中所列的方式); (四)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盖章或签名; (五)开具日期。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可根据产品、包装的实际情况调整合格证大小尺寸。

第七条预包装食用农产品应当将合格证放置包装内或加贴在包装上。散装食用农产品应当以运输车辆为单位,实行一车一证或一品一证。 第八条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合格证开具的档案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应当附合格证。以下几种证明材料可视同合格证,不必重复开具。 (一)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签; (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督促、指导和教育。对于虚假开具合格证的,纳入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时间以部领导签发日期为准)

产品合格证管理制度

产品合格证管理制度 一、目的 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产品标识的规定,防止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厂,保证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防止本公司的产品被假冒。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发放合格证的产品。 三、职责 1、品管部负责对产品合格证的归口管理,确保合格证正确使用,防止丢失。 2、品管部、质检科负责对合格证的领用,发放和登记工作。 3、生产部门保证合格证的正确使用。 4、营销部负责合格证的设计。 5、库房、质检科、生产部门要确保合格证的传递、使用过程中不被丢失。 四、工作程序 1、合格证的设计、采购。 (1)品管部向营销部提供合格证的内容,有营销部负责设计,品管部审核。 (2)供应部根据营销部的设计样张及生产计划负责定制,采购合格证,在制定采购时,必须以合同形式约束供应商,防止合格证外流。

2、合格证的发放 (1)合格证由质检科管理员负责到库房领取,领料单必须由质检科长签字,合格证的领用数不得超过正常情况下一个月的用量。 (2)合格证加盖标识后由质检科管理员按产品入库数发放给指定合格证发放人员,发放时双方核对标识是否准确,并按规定做记录。 3、合格证加盖标识 (1)合格证加盖品管部章和批号章后生效,批号章由8位数字组成,1-2位为年度代号;3-4位为月份代号;5-6位为日期任务;7位代表班次;8位代表炉号或生产线。 (2)品管部章由质检科管理员或质检科合格证管理人员负责加盖,质检科科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下列人员之一加盖批号章,质检科管理员、质检科合格证管理员、质检科成品化验员、库房保管、盖章人员被确定前,,必须报品管部批准、备案。 (3)在加盖标识前,必须根据每个批号的成品入库数确定各批号合格证数,同时要求标识清晰可辨,炉号或生产线号应和合格证上的质检员号保持对应关系。 (4)如需使用标识错误或非本批号的合格证,经质检科科长认定不会影响产品质量可追溯性的情况下,可作详细登记后投入使用。 4、合格证的使用 (1)成品经检验合格后,由指定的安放人员每件产品安放合格证,安放人员可由外观质检员、成品化验员、封包人员之一担当,人员确定前报品管部批准、备案。

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

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 1 目的 对企业产品合格证进行控制和管理,方便追溯。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各类产品的合格证书。 3 职责 3.1 技术中心负责设计产品合格证。 3.2 质量部负责产品合格证的发放、使用并记录。 4 工作流程 4.1 技术中心依据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设计各种产品的合格证,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核、报总经理批准。 4.2 产品合格证内容 4.2.1 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型号、出厂日期、编号、检验员签章。 4.2.2 能表示产品合格的字样。 4.2.3 质量认证获得通过的产品的合格证上应有证书的编号。 4.3 经批准的产品合格证图样,经公司总经办备案后,由总经办根据生产计划,通知供销部外协安排印刷。 4.4 质量部负责建立产品合格证的验收、入库、发放制度和发放记录。 4.5 质量部负责按技术中心设计的产品合格证图样对外协厂交付的产品合格证实施验收、入库。 4.6 产品合格证的发放严格按生产计划的完成即产成品的入库和出库交付情况进行。质量部检查员根据经检验确认合格入库的产成品的数量,如数领取产品合格证,并在“产品合格证发放记录表”上签上领取人姓名和领取日期。 4.7 质量部检查员根据产成品的检验情况,如实填写产品合格证上的相关要求,签写发证日期,并由专人负责盖上检验印章,产品合格证方正式生效。 4.8 每月末,质量部应核对核实产品合格证发放数量与入库产成品数量是否一致。如有差错,应追究领取人的责任,并视情况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4.8 产品合格证,不得私自印刷、转让、涂改、买卖。一经发现。由质量部视情节报请公

司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处分。 4.9 对不按规定使用合格证的现象,视情节轻重纳入质量管理考核,由质量部负责考核,总经办监督。

动物检疫票证管理制度

动物检疫票证管理制度 一、检疫票证管理总则 1、动物检疫票证管理实行“三专五统一”制度。即:专人负责、专库存放、专帐登记;统一领取、统一发放、统一回收、统一审核、统一销毁。 2、动物检疫票证实行逐级领用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辖区和级别领用动物检疫票证,不得对非用证单位和个人发放动物检疫票证。 二、检疫票证保管、领发、回收登记 1、动物检疫票证的保管、领取、发放、回收、登记等应指定专人负责。 2、动物检疫票证应专库保存,防潮、防虫、防鼠、防盗,确保动物检疫票证保存安全。 3、保管、领发、回收动物检疫票证时,应严格按照检疫票证相关登记表的要求做好出入库与领发回收登记,并由票证管理员、领用人员签字确认。 4、保管、领发、回收票证时应按照领取人(单位)、时间、名称、数量、起止号码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并专帐管理。 三、检疫票证领取与回收各乡镇检疫人员在领取回收动物检疫票证时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票证领取回收,应提前一天打电话预约。 2、第一次领取的票证,其票根应在第三次领取票证时收回。 3、每批领取的票证,应整批全部用完后,才能收回。 4、票证领取回收时,应等候登记并核对属实后签名。 四、票证使用 1、检疫票证领回后应按照编码顺序逐本逐页使用。 2、各种票证使用完以后,应在封面上分别写明牛、羊、猪(50头以上和50头以下)、鸡鸭、狗等动物的具体检疫头数。票据管理人员在核销时必须认真核对。 五、检疫票证遗失登记动物检疫票证发现丢失的,应立即上报备案,并在报刊上登报遗失声明。 六、检疫票证核销 1、回收的动物检疫票证,票证管理人员应对动物检疫票证的使用情况和统计数字进行审查。并对检疫情况每三月进行汇总统计,填写业务统计报表后,上报检疫主管领导。 2、经审核的动物检疫票证按照相关规定年限,详细登记后实行统一销毁。

产品合格证管理制度

1.目的: 防止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厂,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 2.范围: 本制度是用于公司发放合格证的所有产品。 3.职责: 3.1技质部负责合格证的设计。 3.2技质部负责对产品合格证的归口管理,确保合格证的正确使用,防止丢失。 3.3技质部成品检验员负责对合格证的领用、发放和登记工作。 3.4生产部保证合格证的正确使用。 3.5生产部检验组、各工序确保合格证的传递、使用过程中不被丢失。 4.工作程序 4.1合格证的设计、采购 4.1.1技质部根据产品的特点设计各产品的合格证。 4.1.2经营部依据技质部的设计样张及生产计划负责定制、采购合格证,在定制采购时,必须 以合同形式约束供应商,防止合格证外流。 4.2合格证的发放 4.2.1合格证由技质部成品检验员从经营部库房领取,或依据工艺员下发的设计样张及生产计 划制作合格证,领料单必须由部门领导签字审核。 4.2.2合格证在技质部成品检验员对成品抽检合格后给予发放。 4.3合格证加盖标识 4.3.1合格证上产品名称、施工单号、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由技质部成品检验员盖章或填写。 4.3.2成品检验员在抽检合格后,在合格证上加盖印章。 4.3.3合格证上质检章由检验工在收到合格证后加盖。 4.4合格证的使用 4.4.1检验员在对产品检验完成后,以翻盖6件、条盒12件、软标8件为单位,分别摆放在各 自产品一个托盘上,并做标识。封签产品以当班检验成品集中摆放在晾架同一层上,按 检验时间编号做标识。通知检验小组长检验。检验合格后通知成品检验员抽检,在抽检 合格后方可发放相应数量合格证。

4.4.2打包人员依据每托盘的检验工号,将合格证粘贴在产品外箱指定位置,并准确记录检验 工各自产量。 4.4.3检验小组长负责检查各自小组成品合格证的填制和粘贴情况。 5.各类人员必须保管好自己的印章及合格证,如有丢失和损坏应立即报技质部,任何人不得私自将合格证带出厂外。合格证需补办的,应写出申请,说明原因,部门领导审批后到技质部补领。 6.各部门领导负责监督、检查监管范围内合格证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技质部经理负责合格证管理制度总的执行情况,技质部质量主管负责核对每月合格证领用及发放账目。 不是每个人都能成为,自己想要的样子,但每个人,都可以努力,成为自己想要的样子。相信自己,你能作茧自缚,就能破茧成蝶。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规定完整版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规 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中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管理,保障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我部制定了《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保障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

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第三条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守本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四条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卫生许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证由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确定的职责范围发放。 地方性法规或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对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级别做出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构建良好的动物检疫工作秩序,树立良好的动物检疫窗口形象,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便民、高效和优质服务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物检疫申报点是指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派驻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动物检疫工作窗口(受理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申报)和动物屠宰加工企业的动物检疫工作窗口(受理动物宰前检疫申报),具体负责接受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申报(以下称检疫申报),组织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三条市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辖区内动物检疫申报点的管理,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全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各地设立的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向社会公开宣传告知,并报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在“广西动物卫生监督网(https://www.360docs.net/doc/4c3593364.html,/)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动物检疫申报点按照与检疫任务相匹配、便民服务的原则设置。每个动物检疫申报点至少配备两名以上动物检疫人员。 第五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按照统一名称、统一标志、统一工作制度、统一记录记载、统一检疫器具配置的“五统一”要求进行规范化建设,并且全区统一,详见附录。 第六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实行动物检疫报检制度,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将动物检疫申报的内容宣传告知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饲养、经营、运输、屠宰加工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安排专人受理动物及动物产品货主的检疫申报。货主在出售、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离开产地前,必须提前申

报。检疫申报以书面申报方式为主,以电话申报或其他方式申报为辅,接受检疫申报要作好记录。决定受理的检疫申报,应填发《动物检疫申报单》,告知货主实施检疫的时间、地点、人员和联系方式。决定不予受理的检疫申报,要说明理由。 第八条动物检疫申报点仅限受理其任务区域内的检疫申报,严禁受理任务区域外的检疫申报。但边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的动物检疫申报点受相邻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委托,可以受理相邻县区的检疫申报。 第九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受理申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派检疫人员到养殖场(户)或到指定地点按照检疫技术规范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检疫不合格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检疫人员应实施或监督货主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的装前消毒。 第十条检疫人员发现货主有逃避检疫等违反动物防疫法的行为,应立即报告所在动物卫生监督所或根据授权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履行重大动物疫情报告职责,并积极参加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建立完善并上墙公示各项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建立完善各项工作记录,使用格式统一的记录表,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上报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数据。 第十四条动物检疫申报点要建立完善检疫人员管理制度和奖罚机制,加强对检疫人员的行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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