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活动,保障燃气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实施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设区的市、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五条设区市、县(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储罐总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上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CNG加气母站、LNG生产储配及LNG加气站等经营企业,中央驻辽企业、名称冠以“辽宁”等字样的燃气经营企业,CNG常规站及子站、LPG加气站、总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站,以及其他各类燃气供应站点的经营企业,均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发证。设区的市、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将批准文件、已签署意见的许可证申请表,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已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当地《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和《汽车加气站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有与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经设区的市、县(市)政府授权)依据《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划定签订的《城市供气特许经营协议》;城市汽车加气站要严格按照服务半径不得小于0.9公里(两汽车加气站的车程距离不得小于1.8公里),国省道、县乡道百公理不得超过10座(两汽车加气站的距离应在10公里左右)审批;

(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及能满足区域内民用户10天以上的应急储备气源。有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书;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输配系统,包括储存、输配、充装燃气的设备和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装置等设施;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

(五)从事具体经营管理的企业法人代表(或者授权负责人)、董事长、经理,分管工程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的企业副经理、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以及从事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等关键岗位的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省消防、省交通运输、省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颁发的安全管理技能等考核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六)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七)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经营方案,有完备的事故抢险抢修预案,有严密的户外燃气管网设施巡查及隐患排查解决的能力与办法,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

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用抢险抢修车辆;

(八)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燃气运行管理和作业人员;

1、供气规模10万户以上或日供气50万立方米以上的管道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15人(高级职称3人),会计师以上职称财务人员2人,具备资格的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备作业资格的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20人。

2、供气规模3万户以上或日供气10万立方米以上的管道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2人),会计师以上职称财务人员2人,具备资格的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备作业资格的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10人。

3、供气规模3万户以下或日供气低于10万立方米的管道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5人(高级职称1人),会计师以上职称财务人员1人,具备资格的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备作业资格的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5人。

4、CNG加气母站和LNG生产、储配、加气站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从事燃气专业满3年的工程师不少于2人,具备资格的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 15人,其中具备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5人,并有专职会计人员。

5、CNG常规站、子站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从事燃气专业满3年的工程师不少于 1 人,具备资格的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 10人以上,其中具备作业资格的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3人,并有专职会计人员;

6、瓶装液化气储配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具备资格的燃气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5人,并有专职会计人员。

7、具备集团管理模式的大型燃气企业,在同一城市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燃气运行管理和抢修作业人员,可在集团企业中共享。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表;

(二)验资报告;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人代表(或者授权负责人)、董事长、经理、分管安全及技术的副经理、部门负责人的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安全管理、抢险抢修和其他作业人员的职称、任职资格证书;

(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

(六)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文件及燃气管理部门备案文件和特种设备、安全及消防单项验收文件、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资料;管道经营企业还应提供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为其划定的经营区域证明文件;

(七)气源来源证明。供气协议书或供气意向书;

(八)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经营方案,包括企业经营策略、发展规划和计划、服务规范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气站、加气站、储配灌装站以及其他各类气化站的燃气经营企业,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场所和经营区域范围外以及工业企业因内部生产工艺需要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拟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包括个体从事瓶装)的燃气供应站,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具备资格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工业企业内部生产工艺图纸;

(二)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三)站负责人、安全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职务、职称、岗位证书和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等证明;

(四)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

(五)燃气供应站规划布点等批准文件,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和质检、消防等单项验收报告,压力容器合格证、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等;

(六)气源来源情况。外购气源的燃气企业应当提交供需协议书;

(七)有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资金、资产证明;

(八)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设备名录;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经营方案,包括企业章程、服务规范和发展规划计划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设区的市、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燃气经营许可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审批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不予审批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燃气经营许可证》不得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燃气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审批程序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燃气经营企业的申请,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三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辖区内的燃气经营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年度检查检验。发现不符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或者严重违反国家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存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燃气企业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和供应站点,其资产发生分立、合并、转让、出卖、租赁的,应当在20日

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原《燃气经营许可证》作废。分立、合并、转让、出卖、租赁后的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供应站点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董事长、经理、分管安全技术的副经理和安全技术部门负责人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日内,向燃气经营许可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歇业90个工作日前,向当地燃气经营许可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停业、歇业理由充分,并落实了保障燃气用户用气的措施后,方可作出准许停业、歇业的批准决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停业、歇业。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供应站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对燃气设施定期检验检修和维护,对燃气设施安全运营情况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相关责任单位并督促协助处理。

第十八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在对燃气经营企业实施检查时,要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记录,对发现的问题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书面记录和整改通知书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接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并于整改后1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给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由于客观因素(如违章占压、私接乱改等)不能按期整改的,报请燃气主管部门给予配合,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书面报告后于5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负责供气的用户进行燃气安全

使用知识及事故应急处置方法等的宣传;对户内燃气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其中:商业用户、工业用户、采暖等非居民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居民用户每2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并及时督促解决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天燃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燃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燃气办电话:25920530,市建委共用处:22565020

市建委办公室电话:22565020,

燃气管道工程设计

深圳市燃气管道工程设计、施工若干技术规定 1 总则 1.1 为规范统一深圳市燃气管道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材料及设备,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安全供气,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管道燃气供气范围内新建、改建及扩建的钢管埋地燃气管道工程、聚乙烯(PE)管埋地燃气管道工程及地上燃气管道工程。凡本规定未作具体要求的,均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技术规范条文执行。 1.3 埋地燃气管道设计压力为0.3MPa,液化石油气运行压力为0.07 MPa;为满足天然气调压及流量要求,庭院管道管径按照0.1 Mpa天然气核算,调压器应选用满足液化石油气及天然气的双用调压器;地上上升立管总阀后至用户调压器前为中压B级管道,设计压力为0.1 MPa,液化石油气运行压力为0.07 MPa ;用户调压器后为低压管道,液化石油气运行压力为2800Pa,天然气运行压力为2000Pa。 2 钢管埋地燃气管道工程 2.1 管径DN250以上的埋地燃气管道应选用三层结构PE涂层钢管(俗称三层PE夹克管或包覆管)。三层PE夹克管的钢管可为无缝钢管、直缝或螺旋电焊钢管,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聚乙烯防腐层应符合《埋地钢质管道聚乙烯防腐层技术标准》SY/T 4013的有关要求;三层PE夹克管的产品选型须经试用确认后方可采用。 2.2 管道距建筑物外墙2m以内不可避免的焊缝应全部进行射线照相检验。 2.3 管子与管子之间的对接焊缝应采用聚乙烯热收缩套进行防腐。热收缩套与管子两端原防腐层搭接宽度不得小于150mm。热收缩套防腐前,应将管子搭接段原防腐层进行打毛。防腐应在焊缝检验合格后的48小时内完成,其施工与检验可参照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辐射交联聚乙烯热收缩套补口施工与验收规范》Q/SR J03.3执行。 2.4 三层PE夹克管不得煨弯,管件如弯头、大小头、三通等应采用整体预制防腐(目前推荐使用环氧液体涂料)的机制管件。弯头、大小头等管件与管子焊接处采用牛油胶布和PVC外带进行防腐;三通、法兰等异形管件与管子焊接处则先采用特制的防腐腻子填充成

(法律法规课件)关于使用液化石油气需遵守的相关规定法规的说明

关于使用液化石油气需遵守的相关规定、法规的说明 一、不得使用超期未检验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根据《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 (1998年7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第二十三条规定,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和使用者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含液化石油气钢瓶),必须向劳动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使用,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检验。另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非居民生活液化石油气使用者应经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用气。根据国家标准GB8334-1999《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定对在用的15公斤以及小于15公斤的钢瓶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检验周期均为4年,第四次检验有效期为3年,对在用的50公斤的钢瓶每3年检验一次。当钢瓶受到严重腐蚀、损伤、以及有其它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之钢瓶,应提前进行检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应由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前必须检查钢瓶的检验日期。 二、液化石油气钢瓶必须要有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单独房间存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1号) 8.7.4 商业用户使用的气瓶组严禁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瓶组间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8.5节的有关规定。 8.5.2当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且瓶组气化站配置气瓶的总容积小于1m3时,瓶组间可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应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3、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近年来随着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步渗透到各行各业的工作生产当中,各地河道管理工作越来越被重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不断去完善和解决,本文就市凌河流域河道采砂管理的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了阐述,并对形成的原因进行剖析,提出了采砂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问题及对策 一.前言 对于河道采砂的管理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采补平衡”原则,加快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制定出台科学合理的采砂规划实施方案。通过加紧制定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范,以提高规划编制的质量,真正发挥规划对河道采砂管理的指导作用。针对市凌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二.凌河河道采砂管理现状 为了规范河道采砂,实行河道采砂按规划、计划开采,市凌河局部署各县(市)区按采砂规划编制了2012年河道采砂方案,经审核后上报省凌河局进行了审批。同时严格按照省政府[2011]6号文件精神,对采砂权出让一律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进行,并采取缴纳清障保证金的方式对采砂户采后恢复治理进行约束。据统计2012年全市各县(市)区已有32处砂场采砂权成功出让,缴纳采砂权出让金220万元。在规范采砂秩序的同时,加大了凌河河道非法采砂及侵占河道的整治力度。2012年以来全市共查处非法采砂案件134起,有力地遏制了非法采砂的势头。 三.有关凌河河道采砂管理存在的问题 1. 采后恢复有待加强 由于各县(市)区对当地乡、村级公路建设和公益性建设用砂多数有地方性规定,所以以上这些建设用砂不允许收取采砂管理费,以至于这些用砂、采砂的管理较为混乱,特别是采后的河道恢复做的不好。建议对以上情况也收取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以保证采后的河道恢复。 2.思想观念上不适应 受传统水利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重建设、轻管理的思想观念在水利部门根深蒂固。河道采砂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社会事务管理,既不同于过去以分钱分物为主要内容的项目管理,也不同于以水利工程为主要内容的水利管理,它的管理对象、管理内容、管理方式、管理难度都与上述管理完全不同。这就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在思想观念上有一个根本的转变。而目前水利部门对

煤气管道设计规范

煤气管道设计规范 架空煤气管道与建筑物、铁路、道路和其他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作为煤气管道的一部分

架空煤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遵守表2的规定。 表2

煤气管道敷设高度除符合表2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大型企业煤气输送主管管底距地面净距不宜低于6m煤气分配主管不宜低于4.5m,山区和小型企业可以适当降低; ――新建、改建的高炉脏煤气、半净煤气、净煤气总管一般架设高度:管底至地面净距不低于 8m(如该管道的隔断装置操作时不 外泄煤气,可低至6m),小型高炉脏煤气、半净煤气、净煤气总 管可低至6m ――新建焦炉冷却及净化区室外煤气管道的管底至地面净距不小于 4.5m,与净化设备连接的局部管段可低于 4.5m; ――水煤气管道在车间外部,管底距地面净空一般不低于 4.5m,在车间内部或多层厂房的楼板下敷设时可以适当降低,但要有通风 措施,不应形成死角。 煤气分配主管可架设在厂房墙壁外侧或房顶,但应遵守下列规定:——沿建筑物的外墙或房顶敷设时,该建筑物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生产厂房; ――安设于厂房墙壁外侧上的煤气分配主管底面至地面的净距宜大于4.5m,并便于检修。与墙壁间的净距:管道外径大于或等于 500mn!勺净距为500mm外径小于500mn t勺净距等于管道外径,但 不小于100mm并尽量避免挡住窗户;管道的附件应安在两个窗口 之间。穿过墙壁引入厂房内的煤气支管,墙壁应有环形孔,不

应紧靠墙壁; ——在厂房顶上装设分配主管时,分配主管底面至房顶面的净距一般不小于800mm外径500mm以下的管道,当用填料式或波形补偿 器时,管底至房顶的净距可缩短至 500mm此外,管道距天窗不宜 小于2m并不应妨碍厂房内的空气流通与采光。 厂房内的煤气管道应架空敷设。在地下室不应敷设煤气分配主管。如生产上必需敷设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厂房内的煤气管道架空敷设有困难时,可敷设在地沟内,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沟内除敷设供同一炉的空气管道外,禁止敷设其他管道及电 缆; ——地沟盖板宜采用坚固的炉箅式盖板; ——沟内的煤气管道应尽可能避免装置附件、法兰盘等;——沟的宽度应便于检查和维修,进入地沟工作前,应先做一氧化碳浓度含量分析; ——沟内横穿其他管道时,应把横穿的管道放入密闭套管中,套管伸出沟两壁的长度不宜小于 200mm; ——应防止沟内积水。 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热发生炉煤气管除外),必须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 车间冷煤气管的进口设有隔断装置、流量传感元件、压力表接头、 取样嘴和放散管等装置时,其操作位置应设在车间外附近的平台上热煤气管道应设有保温层,热煤气站至最远用户之间热煤气管道的长

全国城市燃气管网改造规划

全国城市燃气管网改造规划1.总论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城市燃气事业得到迅速的发展,燃气管网建设加快,燃气供应能力不断增强,促进了城市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到2006年,全国城市燃气管道长度已达18.95万公里,其中:人工气5.05万公里,液化石油气1.75万公里,天然气12.15万公里。 我国城市燃气发展的基础是人工煤气,特别是八十年代的燃气发展遵循“多种气源,多种途径,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的方针,提出“优先使用天然气,大力发展煤制气,积极回收工矿燃气,合理利用液化石油气,适当发展油制气”的燃气发展方向,发展了一批以人工制气、余气利用为主的城市燃气,相应建设了相当数量的城市燃气管网。因局限于当时的管道技术和管材的使用,有的城市采用了灰口铸铁管和落后的管接方式及防腐措施,敷设的埋地管道都已进入“老龄期”。由于管道老化和腐蚀,缺乏科学的管理维护,以及不可预见因素,致使管道事故频繁发生,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严重影响了城市的生产和生活秩序。根据我国一些城市公布的统计结果,燃气事故已经成为继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之后的第三大伤亡事故,燃气安全问题已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强调指出:“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加大城市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投入,健全城市综合防灾体系,强化应急处置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正常有序的运行。” 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提出:城市燃气专项治理,重点要抓好燃气管道的安全,特别对一些城市和地区违章占压管道,形成事故隐患的;未经许可在燃气管网范围内野蛮施工,易造成挖断燃气管道酿成事故的;一些城市燃气管网老化,得不到及时更新改造留下事故隐患的,要采取切实防范措施。 为确保城市燃气管网的安全供气,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特编制《全国城市燃气管网改造规划(2008年-2010年)》。 1.1规划依据 1.温家宝总理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曾培炎副总理视察北京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的讲话。 3.汪光焘部长在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4.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3月30日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

防洪评价工作的必要性资料

防洪评价工作的必要 性

防洪评价工作的必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和三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等要求,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根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条和第五条,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均应按程序和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文件,本项目穿越大辽河(浑河),根据《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本工程可研报告报批前工程建设方案应报省水利厅审查同意。 后附相关法律、规范部分条款。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相关法律、规范条款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1.4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

中压燃气管道设计说明

XXX路燃气管道工程 一.设计依据 1.设计委托书。 2.委托方提供1:500道路施工带状图<>及其它图纸资料。 3.规划部门批准的燃气管道规划红线。 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5.《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J404-2005; 6.《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2008; 7.《燃气用埋地聚乙烯(PE)管道系统第1部分:管材》GB ; 8.《燃气用埋地聚乙烯(PE)客道系统第2部分:管件》GB ; 9.《燃气用埋地聚乙烯(PE)管道系统第3部分:阀门》GB ; 10.该路段道路已形成,其基础强度满足燃气管道的敷设要求,故不另作地质勘察报告。二.工程概况 本工程燃气中压管道全长XXX米,道路桩号XXXXX~XXXXX,燃气管道桩号0+000相当于道路桩号X+XXXXX,预留支管XX处,其中横穿道路XX处。规划红线位置:在XX X路以北距道路中心线10米处。 三.输送介质及性质 输送介质:天然气,密度: Kg/Nm3;低热值:8000Kcal/Nm3(20℃); 华白指数:Nm3。 四.设计压力 设计压力:。 五.管材及管件 本工程燃气管道选用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道,聚乙烯管材及管件均采用SDR11系列,管材应符合《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材》的规定,管件应符合《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件》的规定。 六.管道的安装

1)聚乙烯管采用热熔对接方式连接。 2)热熔连接的焊接接头连接完成后,应进行100%外观检验及10%翻边切除检验,并应符合《规程》CJJ63-2008的要求。 七.防腐 聚乙烯管道本身具有耐腐蚀性能,无需外防腐层。 八.管道敷设 1.沟槽开挖、基础处理.回填等土方工程施工要求应按《规范》CJJ33-2005。 2.本工程管道净埋深不小于米,施工时应保证地下燃气管道与相邻管道及建、构筑物之间 的水平和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规范》GB50028-2006中条之规定。 3.在管道正上方距管顶0.3m-0.5m处沿管线连续敷设警示带,聚乙烯管还应在管顶同时随 管道走向敷设示踪线,示踪线的接头应有良好的导电性。 4.管道焊接完成,经检验合格后回填,聚乙烯管道四周米范围内采用细土回填并人工夯实, 密实度不低于90%,其他部位密实度应符合相应地面对密实度的要求。 4.该路段道路已形成,其基础强度满足燃气管道的敷设要求,施工中如遇特殊情况,请及 时通知设计人员到现场,对基础进行处理。 九.阀门安装 1.阀门安装前应按设计要求核对型号、公称直径、公称压力,检查阀体、零件等有无砂眼、裂纹等。 2.阀门安装前应按其产品标准要求单独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十.吹扫及试验 1.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吹扫。 2.管道吹扫合格后方可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试验介质为空气或惰性气体。. 3.强度试验 1)试验压力为。 2)埋地管道的强度试验宜在回填至管顶上方0.5m以上后进行。 3)强度试验稳压时间为1小时,仔细观察不少于30min, 无压降为合格。 4.严密性试验

辽宁省河道采砂管理实施细则》和《辽宁省河道采砂权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辽宁省河道采砂管理实施细则》和《辽宁省河道采砂权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采砂行为,保障河道防洪安全,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实现砂石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46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河道采砂管理,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水库、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从事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含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等活动所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除辽河保护区和凌河保护区以外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河道采砂的行业管理与指导,制定河道采砂管理相关政策,对各地河道采砂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查处重大违法采砂案件。 第五条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内河道采砂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河道采砂的日常管理、巡查、水行政执法等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由河道所在地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划定的直管河道(河段)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对采砂管理工作的监督,对涉砂信访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及时反馈。 第二章规划计划与实施方案 第七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环境及涉河工程安全的要求,并与河道整治规划相符合。采砂规划每3-5年编制一次,河道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禁采区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采砂规划按以下程序编制报批。 (一)流域面积五千平方公里以上河流主要河段和市际间界河(含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影响较大的跨市河流)的采砂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二)流域面积五千平方公里以上河流非主要河段、流域面积一千平方公里以上五千平方公里以下河流主要河段及县际间界河(含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影响较大的跨县河流)的采砂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其他河流的采砂规划,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鸭绿江、跨省河流(含省、自治区间的界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小区燃气管网系统设计示例

小区燃气管网系统 设计示例

目录 1.设计条件 (3) 1.1工程概况 (3) 1.2燃气供应对象 (3) 1.3接入点位置 (3) 1.4燃气的设计参数及计算公式 (4) 1.5用户灶具配备 (6) 2.设计计算 (7) 2.1用户用气量确定 (7) 2.2 小区管道设计 (7) 2.3调压设备选择 (12) 2.4水力计算 (13) 2.5确定允许压力降 (18) 2.6校核 (18) 2.7 举例对管段进行水力计算并核算小区管段总压降 (18) 3.管道附属设备 (25) 3.1阀门 (25) 3.2凝水器 (25) 3.3放散管 (26) 3.4 护罩 (26) 3.5阀门井 (26) 3.6金属示踪线和警示带 (26) 4.设计图纸 (27) 5.参考文献 (28)

1.设计条件 1.1工程概况 本设计为某小区燃气管网系统设计。该小区位于华东某平原区域,属亚热带南缘季风气候区,冬夏长,春秋短,温暖潮湿,雨量充沛,年平均气温16度,极限冻土深度≧0.3m。接入点市政燃气管网的压力等级为中压,设计压力均为0.2MPa,小区内末端压力≦0.15MPa,低压管网设计压力为0.01MPa,煤气表前压力≦3000Pa。管道坡度≦3‰; 1.2燃气供应对象 该小区为一新建社区,小区内地势平坦,本设计的范围仅包括小区平面图中虚线划定区域内的1#~6#楼房,共6栋,各栋楼房居民户数分配方案如表1.1所示。 表1.1 居民户数分配表 方案1#楼2#楼3#楼4#楼5#楼6#楼合计 H2 22 24 18 20 30 24 138 1.3接入点位置 该小区燃气管网的市政批准接入点位置为B方案,详见小区平面图。

辽宁省燃气管理条例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03 查看次数:549 次 各市、县(市)建委、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加强燃气经营市场监管,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严格履行燃气经营许可职能。国家实行了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赋予了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的行政审批职能,也是政府对燃气行业实施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许可,实行县(市)、设区市审查审批,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所属县、县级市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各地必须严格遵守审查审批制度。本《办法》将燃气专项规划和依据燃气专项规划划定的经营区域,作为企业经营许可的前置条件,从制度上把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规范在一定的区域和范围以内,从源头上杜绝无序竞争现象和燃气安全隐患。经营区域划分要统筹兼顾、科学安排,原来各地已审批的燃气经营企业,凡规模过小、发展较慢、经营不善、有安全隐患、屡次发生安全事故的,能合并的合并。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从保民生、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从严把关,切实抓好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查换证工作。本《办法》对燃气经营许可的范围、条件、标准、审查审批程序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全省所有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执行。而且对企业人员的专业和从业资格有了更高的要求,除了要求企业主要技术人员要拥有燃气方面的专业知识外,企业的法人、董事长、经理、分管安全及技术的副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安全管理、抢险抢修等关键岗位的作业人员,必须拥有省质量技术监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省交通运输、省安全生产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颁发的安全管理技能等考核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依据本《办法》的要求,凡已具备新标准条件的、能够马上就位的,要按照程序抓紧办理新的许可手续,换领新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凡暂不具备新标准条件的、又不能马上就位的,可暂缓就位,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抓紧补充完善,但暂缓就位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换证后,原许可证、运营证、资质证、汽车加气经营批准证书等一律作废,由各市燃气主管部门收回统一销毁。全省换证工作时间从2012年5月15日开始,到10月15日结束。 三、加强管理,从严把握燃气经营许可审批权。对于新申报的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程序、时限、条件进行审查审批,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改变审批权限、许可条件、程序等擅自审批,严禁越权审批,严禁给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其供应站颁发经营许可证。 四、加强领导,切实抓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实行燃气经营许可制度,是国家对从事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是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政府管理职能,正确运用燃气经营许可制度来强化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管理。全面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06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4-06-09 【生效日期】1984-06-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 (1984年6月9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工农业生产、铁路、公路、水运交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合理开发利用江河水土资源,促进四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河道的统一管理。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水利部门为河道主管部门,负责江河流域规划、河道管理、防洪调度及各项业务指导。 第三条第三条市区河段,由城建部门负责管理,按照江河流域规划的要求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安排,加强河道管理、整治和防洪工作。郊区河段,由水利部门负责管理。通航航道,由交通部门负责管理、整治和疏浚。任何单位修建闸坝等工程设施,都要按交通部门要求,保证正常通航。 第四条第四条各地要根据需要,充实和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切实搞好河道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城乡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河道管理 第六条第六条河道和两岸的堤防、护岸工程、护堤地、水流以及河道滩地的砂、石、土料,统由河道管理部门规划、整治和管理。 第七条第七条按国家规划修筑的两岸大堤之间为河道的行洪范围。无堤河段,可按设计 洪水确定行洪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缩窄河道,不准擅自在河道修建套堤、工厂、泵站、房屋、码头、高渠、高路,严禁堆放物资、倾倒矿渣、煤灰、垃圾。已经设置的影响 行洪的障碍物,要本着“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清除。未清除前,须向河道管理部门缴 纳占河费。在《辽宁省河道管理暂行条例》公布之后形成的行洪障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处 理的,要追究设障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在限期内未及时清理的,设障单位要对受危害地区采 取安全措施,并报河道管理部门批准实施。 第八条第八条在河流上修建工程,要按分级管理权限,报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流 域面积大于五千平方公里的大型河流上,由省审核;在流域面积介于一千至五千平方公里之 间的中型河流上,由市(地)审核;在流域面积小于一千平方公里的小型河流上,由县(区)审核。跨市(地)、县(区)工程,由上一级审核。 在市区河段内修建工程,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城建部门审核。 第九条第九条修建跨河桥梁,必须在不影响原河道泄洪、排涝、通航和堤防安全的前提下,经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施工。对审查意见不服的,由同级政府裁定。雍水严重 的原有桥梁、引道,要有计划地进行改建、扩建。在未改建、扩建之前,必须由桥梁管理单 位在汛前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安全渡汛。 第十条第十条不准在河道内修建危害对岸的导流、挑流工程。凡新建、改建和拆除涉及 两个市(地)、县(区)或铁路、公路的工程,要按江河流域规划的要求进行设计,与有关 部门衔接后,报上级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施工中不得任意变更工程规模、标准和高程。已造 成危害的导流、挑流工程,必须服从上级河道主管部门的裁定,限期拆除。

燃气设计常用规范与表格

燃气设计常用规范与表格

4.1.4 当燃气管道穿越管沟、建筑物基础、墙和楼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管道必须敷设于套管中,且宜与套管同轴; 2 套管内的燃气管道不得设有任何形式的连接接头(不含纵向或螺旋焊缝及经 无损检测合格的焊接接头); 3 套管与燃气管道之间的间隙应采用密封性能良好的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填实,套管与建筑物之间的间隙应用防水材料填实。 .1.5 燃气管道穿过建筑物基础、墙和楼板所设套管的管径不宜小于表4.1.5的规定;高层建筑引入管穿越建筑物基础时,其套管管径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4.1.6 燃气管道穿墙套管的两端应与墙面齐平;穿楼板套管的上端宜高于最终形成的地面5cm,下端应与楼板底齐平。 表4.1.5 燃气管道的套管公称尺寸 燃气 DN10 DN15 DN20 DN25 DN32 DN40 DN50 DN65 DN80 DN100 DN150 管 套管DN25 DN32 DN40 DN50 DN65 DN65 DN80 DN100 DN125 DN150 DN200 表4.3.2 室内燃气管道敷设方式

4.3.3 室内燃气管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表4.3.20 室内燃气管道与装饰后墙面的净距 管子公称尺寸<DN25 DN25~DN40 DN50 >DN50 与墙净距(mm) ≥30≥50≥70≥90 .3.24 燃气管道与燃具之间用软管连接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软管与管道、燃具的连接处应严密,安装应牢固; 2 当软管存在弯折、拉伸、龟裂、老化等现象时不得使用; 3 当软管与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2m,并不得有接 4 当软管与移动式的工业用气设备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30m,接口不应超过2个; 5 软管应低于灶具面板30mm以上; 6 软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穿过墙、楼板、顶棚、门和窗; 7 非金属软管不得使用管件将其分成两个或多个支管。 4.3.27 管道支架、托架、吊架、管卡(以下简称“支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的支架应安装稳定、牢固,支架位置不得影响管道的安装、检修与维护; 2 每个楼层的立管至少应设支架1处;

某燃气公司市场开发部管理办法

管理文件/市场部 市场开发部 (暂行本) 海城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2011年3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市场开发部部门职责及岗位职责 (1) 第三章市场开发业务规章制度 (2) 市场开发业务流程 (10) 客户档案台账 (12) 设计委托书 (10) 合同审批表 (11) 供气合同审批表 (12) 合同签收及履行台帐 (13) 合同签收台帐 (14) 施工任务单 (15) 工程竣工通知单 (16) 业务发展年度计划 (17) 月业务发展计划表 (18)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为规范我公司市场开发业务流程,明确市场开发各环节工作职责,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实现市场开发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场开发的市场调研、预测、细分、定位,现场勘察设计,合同签定,工程施工等工作流程和工作环节。 第二章市场开发部部门职责及岗位职责 一、市场开发部组织架构图: 二、市场开发部部门职责 (一)、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制定与之适应的市场开发规划。 (二)、负责全市各类用户(工业、商业、居民)的市场调研、摸底、预测,进行

市场细分、定位、确立发展目标,制定市场培育发展战略和年用户发展计划。 (三)、负责各类燃气用户的开发谈判;工程建设合同(协议)、用户供用气合同的起草、谈判、评审流转、合同签定以及合同款项的回收与催交。 (四)、根据用户发展计划和用户接收及首收款情况,向工程部下达施工任务单。 (五)、负责用户燃气建设合同执行进度的监督、协调;合同执行过程中内外关系协调及用户发展中的跟踪服务工作。 (六)、本部门年各类计划报表、统计报表的编制及上报。 (七)、公司下达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市场开发部各工作岗位职责 (一)、市场开发部经理岗位职责 1、主持市场开发部全面工作,对本部门各项业务负责。 2、组织公司中长期市场开发规划的编制、评定、批准工作。 3、带领本部门员工进行各类用户的市场调研、摸底、预测,市场细分、定位和分类,制定市场培育发展战略和年度发展计划。 4、领导本部门员工开发燃气市场,发展各类用户;协调工程设计部门的现场勘察设计;工程合同、用户供用气协议的商务谈判、合同起草、流转评审、签订;燃气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工作协调及跟踪服务;工程建设费用的回收及催缴;工程验收合格、工程付款完毕下达联合碰头送气任务单;组织落实公司下达给本部门的各项经营指标。 5、本部门年度计划、统计报表的编制及上报。 6、负责市场开发宣传活动的计划、报批、组织、实施工作。 7、公司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市场开发部业务经理岗位职责 1、在部门经理领导下负责全市各类用户(工业、餐饮、居民)市场的调查、摸底、预测,进行市场细分定位;建立用户发展信息台账;制定目标客户的发展计划。 2、负责各类目标客户的前期业务接洽、商务谈判开拓发展;负责成熟客户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碰头送气的业务跟踪协调及客户燃气建设费用的余款回收催缴。 3、市场开发宣传推广实施工作。 4、部门经理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市场开发业务规章制度 一、市场开发计划编定管理办法

防洪评价工作的必要性

防洪评价工作的必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和三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等要求,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根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条和第五条,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均应按程序和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文件,本项目穿越大辽河(浑河),根据《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本工程可研报告报批前工程建设方案应报省水利厅审查同意。 后附相关法律、规范部分条款。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相关法律、规范条款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1.4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八条在河流上修建工程,要按分级管理权限,报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流域面积大于5000平方公里的大型河流上,由省审核;在流域面积介于1000至5000平方公里之间的中型河流上,由市(地)审核;在流域面积小于1000平方公里的小型河流上,由县(区)审核。跨市(地)、县(区)工程,由上一级审核。 第二十条修建穿堤跨河工程及防护设施,必须做出设计,按分级管理权限报河道主管部门审批。

燃气管道设计及施工合同(范文)

合同编号: 燃气管道设计及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项目燃气管道设计及施工合同工程地点: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燃气管道设计及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省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燃气管道设计及安装工程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1、工程项目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内容及范围: 1.2.1乙方根据甲方提交的小区建筑规划图等相关资料完成燃气管道及设备的的规划设计,及时向甲方提交相应的全部设计施工图,并经甲方进行审核确认。 1.2.2 乙方负责该工程的报建并按甲方审核确认后的施工图纸内容,完成住宅户内燃气管道及设施安装及户外燃气干、支管及设施安装等。 2、工期期限 2.1在所有政府报批手续完成且具备施工条件情形下,根据土建工程进度或按甲方要求的施工通知分批安装,工程须在楼宇交付前全部完成。 2.2 如能保证连续施工,则由进场之日起个日历天内完成户外地下管、水平管及立管工程。验收期另计。

2.3用户在收楼后,由用户直接通知乙方,一次性免费进行合同范围内户内管的标准安装,用气点位置以施工图纸为准(包括预约时间上门安装户内管、燃气表、调压阀等)。乙方向用户发放《开通管道燃气注意事项》与《安全使用燃气指南》等安全宣传资料并与用户签订用气协议。 2.4 如遇到下列情况,经甲、乙双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2.4.1未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而影响施工的。 2.4.2由于不可抗力影响施工的。 3、质量标准 3.1乙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城镇燃气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4.承包方式 综合单价包干。包人工、包机械、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技术方案、包优化设计、包验收、包竣工资料、包安全文明施工、包环保、包材料检测、包报审手续、包检测合格、包售后服务及维修、包总包配合费(金额由乙方与总包单位协商确定)、包国家规定需缴纳的所有税金等。 5、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5.1合同总价: 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含税) 上述总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措施费、管理费、各项规费及税金等全部费用。 5.1.1按完工实际安装户数结算,如有经甲方确认的工程变更,变更引起的的工程造价增减则在结算时结清。 5.1.2上述合同总价,包括为符合验收规定的全部内容、合同规定的质

辽宁省冶金企业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管理办法(辽安监管四[2011]143号

辽宁省冶金企业煤气及其他有毒害气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冶金企业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管理,防止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引起的伤害事故、火灾事故及衍生的其它事故发生,根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005)等法规和国家及行业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是指冶金企业的高炉煤气、焦炉煤气、转炉煤气、发生炉煤气、铁合金炉煤气、氮气、氩气、氢气、氧气、氯气、硫化氢等能够引起中毒、窒息、火灾、爆炸的气体的统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境内的冶金企业和在冶金企业管辖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有色、建材、机械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涉及使用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笫四条省、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按照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对本辖区各单位涉及使用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对本办法实施过程负责监督。 第五条各单位是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管理主体,全面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各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规范等要求,按规定建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足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及检查仪器设备等。 第六条各单位应指定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承担本单位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专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对本单位涉及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作业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审核、工艺流程及管网图纸归档、施工队伍资质审核、施工作业方案及流程审查、施工作业现场组织及审查、本单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专项培训,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设备设施的专业管理等。 第七条各单位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制订、修订本单位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管理责任、程序和内容,并负责对本单位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及管理专项制度。

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整治、维护、利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流域规划、防洪调度、河道资源开发利用、河道整治、河道管理保护等 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林业、农业、交通、环保、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四条河道日常管理工作由河道所在地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下列河道整治规划、采砂规划编制以及涉及的行政许可审批等,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一)大洋河偏岭镇丹锡高速公路出口桥至鞍山丹东两市分界段; (二)海城河孤山桥至太子河河口段,哨子河牧牛桥至大洋河与哨子河汇合口段; (三)南沙河东台拦河闸上游200米至劳动路桥段。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整治管理工作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根据河道整治规划,采取自办或联办等形式,依法进行河道建设、开发、利用、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劝阻、制止和举报危害河道安全、破坏河道水环境行为的权利以及保护河道安全、维护河道水环境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维护管理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机构,实行专业管理和社会管理相结合,推广市、县专业机构管理与河道沿岸乡(镇)、村群众养护维修相结合的办法,利用合同方式约束各方行为,提高基层河道工程维修、养护管理水 平。 第十条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划定各自管理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并设置相应的管理范围标牌、界桩等设施。 第十一条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至5000平方公里河流堤防护堤地迎水面一般不得少于20米,背水面一般不得少于10米;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下 河流堤防护堤地迎水面一般不得少于10米,背水面一般不得少于5米。 第十二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营造的林木,其日常管理和更新采伐必须满足河道行洪排涝、防汛抢险、工程安全和水土保持的需要。对影响河道疏浚整治规划的河床、河岸、堤坡上的林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 第十三条对于河道防洪整治工程,护岸、护堤、护林标志,里程碑,险工牌,防汛房,水文观测设施,防汛通讯及照明设施,管理围栏、限高(宽)桩等保护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毁损或破坏。严重影响水文测验和河道测量的障 碍物,必须清除。 第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堤身、戗台耕种作物; (二)擅自移动、侵占、损毁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水利工程附属的管护设施; (三)在堤身、戗台、堤顶上行驶除防汛车辆以外的其他车辆(堤路结合的堤段按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燃气门站工艺简介

城市燃气门站工艺简介 城市天然气门站、储配站是城市天然气输配系统的重要基础设 施。其中门站是城市输配系统的气源点,也是天然气长输管线进入城市燃气管网的配气站,其任务是接收长输管线输送来的燃气,在站内进行过滤、调压、计量、加臭、分配后,送入城市输配管网或直接送入大用户。而天然气高压储配站的主要功能是储存燃气、减压后向城市输气管网输送燃气。为了保证储配站正常工作,高压干管来气在进入调压器前也需过滤、加臭和计量。 一、城市门站、储配站的工艺流程 城市门站、储配站应具有过滤、调压、计量、气质检测、安全放 散、安全切断、使用线和备用线的自动切换等主要功能,且要求在保证精确调压和流量计量的前提下,设计多重的安全措施,确保用气的长期性、安全性和稳定性。 1、工艺流程设计 在进行门站、储配站的工艺设计时,应考虑其功能满足输配系统输气调度和调峰的要求,根据输配系统调度要求分组设计计量和调压装置,装置前设过滤器,调压装置应根据燃气流量、压力降等工艺条件确定是否需设置加热装置。进出口管线应设置切断阀门和绝缘法兰,站内管道上需根据系统要求设置安全保护及放散装置。在门站进

站总管上最好设置分离器,当长输管线采用清管工艺时,其清管器的接收装置可以设置在门站内。 站内设备、仪表、管道等安装的水平间距和标高均应便于观察、操作和维修。要设置流量、压力和温度计量仪表,并选择设置测定燃气组分、发热量、密度、湿度和各项有害杂质含量的仪表。 储配站所建储罐容积应根据输配系统所需储气总容量、管网系统的调度平衡和气体混配要求确定,具体储配站的储气方式及储罐形式应根据燃气进站压力、供气规模、输配管网压力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确定储罐单体或单组容积时,应考虑储罐检修期间供气系统的调度平衡。 2、城市门站工艺流程 门站的工艺流程图 清粋球通过推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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