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范围及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范围及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范围及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范围及标准的意见》

的通知

(豫高法[1999]20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法院、郑州各级铁路运输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范围及标准的意见》已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即时报告我院民事审判庭。最高法院如有司法解释,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执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范围及标准的意见第一条为公正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充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确定赔偿范围及标准应贯彻全面赔偿、妥善救济、赔偿与损害相适应等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指因侵害公民的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

本意见所称人身损害赔偿分为:一般伤害的赔偿,致人残疾的赔偿,致人死亡的赔偿。

第四条一般伤害的赔偿,指对侵害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但尚未致人残疾的赔偿。

第五条一般伤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项费用。

第六条医疗费。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必要的医疗费用。

(一)挂号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挂号凭据为凭证进行赔偿。

(二)检验费。基于诊断和治疗伤情的需要,应经治单位的要求进行检验所支出的费用,均应进行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检查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证进行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进行不必要检验所支出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进行检验所支出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三)医药费。基于伤情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按经治单位的处方购买药品所花的费用,均应予以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处方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据加以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购买与伤情治疗和身体康复无关的药品或其他物品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四)治疗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治疗单据为凭进行赔偿。

(五)住院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住院单据为凭进行赔偿,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需要住院或伤情已经痊愈应当出院而仍然住院所支付的住院费,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初诊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转院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第七条误工费。指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正常工作所减少的正当收入。

计算误工费应当考虑误工时间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

(一)误工时间。指受害人因伤而耽误工作的时间量。

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影响正常工作的,仅计算就诊、换药当日的误工费。

受害人伤情轻微而无须住院治疗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实际痊愈之日止计算。

受害人出院时伤情仍未痊愈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伤情实际痊愈之日止计算。

受害人受伤致残的,误工时间一般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定残之日止计算。

受害人因受害经医疗无效死亡的,误工时间自因伤停止工作之日起至死亡之日止计算。

(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丧失的固定收入额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除固定收入外还有其他不固定正当收入的,应参照受害前六个月或一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前六个月或一年的平均收入不宜计算的,参照当地同行业同等劳动力同期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因没有工作或因离退休而主要从事家庭劳动的,参照当地市(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居民平均收入计算。

从事农业生产因伤害导致农忙期间误工的,其误工费参照当地市(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平均收入的二倍计算。

第八条护理费。指因护理受害人而造成的误工损失或雇佣必要的护理人员所支出的费用。

计算护理费应考虑护理人数、护理时间和护理人员的正当收入标准:

(一)护理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二人,未住院或出院之后仍有护理必要的,护理人员为一人。

(二)护理时间。限于受害人因伤害所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期限。

(三)护理人员的正当收入标准。一般应参照受害人误工费正当收入标准进行计算;雇人护理的,护理费的赔偿额按受雇人的劳务费确认,但劳务费赔偿额最高不得超过受害人所在地市(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服务业平均收入的二倍。

第九条住院伙食补助费。指对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支出的合理补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实际住院时间为基础,参照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进行计算。

第十条营养费。指受害人伤情达到轻伤(含轻伤)以上,以辅助治疗为目的,购买受害人确需补充的营养食品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营养费的赔偿数额一般为每天二至十元;计赔营养费的时间,以恢复伤情需要补充营养的实际期限计算,但计赔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一条交通费、住宿费。指在治疗伤情的过程中,受害人及必要的护理人员必须乘车、乘船和住宿所支出的费用。

(一)交通费。一般以交通费票据的实际数额予以确认。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及转院的时间和次数相一致。

对硬卧以上火车票费及飞机票费,按硬卧票费认定;但受害人因伤情严重需紧急抢救而必须乘坐飞机或包车入院或转院所支付的交通费,应当给予赔偿。

(二)住宿费。一般以住宿费票据的实际数额予以确认。住宿费的票据应与就医及住院的时间和次数相一致。

住宿费每日的赔偿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出差的每日住宿费标准。

第十二条受害人虽然出院但尚须继续治疗的,其继续治疗的费用应当赔偿,该部分费用应根据受害人当时伤情、康复程度和有关部门的鉴定意见进行确定。

第十三条致人残疾的赔偿范围除一般性伤害赔偿的同类支出外,还包括残疾用具费、生活补助费、间接受害人的扶养费和残疾慰抚金等项费用。

第十四条残疾用具费。指残疾者为恢复肢体功能或弥补伤害所造成的身体缺陷而配置功能性或装饰性残疾用具所支出的费用。

残疾用具费的计赔数额一般按国产中档同类产品的价额确认。配备残疾用具的次数,根据残疾用具的使用年限和受害人的余命年限加以确认。

为配备残疾用具所必须支出的交通、住宿等相关合理费用,亦应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期限,一般从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受害人定残时年龄超过五十周岁的,每增加一岁便在二十年的基础上减少一年;六十周岁以上的按十年计算;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标准,一般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受害人所在地市(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平均生活费进行计算。

伤残等级与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不一致的,按以下标准计算:

1、受害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根据受害人所在地市(县)级统计部门上年度公布的生活费标准进行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受害人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的,按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日的生活补助费的80-90%进行计算。

3、受害人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按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补助费的30-80%进行计算。

第十六条间接受害人的扶养费。指没有其它生活来源、依靠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或失去受害人扶养后虽有其他生活来源但不足以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水平的人为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

未出生的胎儿,视为间接受害人。

间接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需赔偿必要的接受教育的费用。

间接受害人扶养费的赔偿期限:

1、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从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之日起计算至年满十八周岁。

2、被扶养人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人的,一般从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之日起计算二十

年。间接受害人年龄超过五十周岁的,每增加一岁,便在二十年的基础上减少一年;六十周岁以上的按十年计算;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间接受害人扶养费的赔偿标准:

1、根据受害人所在地市(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平均生活费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间接受害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按受害人应尽的份额赔偿。

第十七条残疾慰抚金。指对受害人因残疾而导致的精神损害给予的适当补偿。残疾慰抚金的数额依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特定社会状况及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因素酌定。

第十八条致人死亡的赔偿指对因侵害生命权致人死亡而进行的赔偿。

第十九条致人死亡的赔偿范围除一般性伤害赔偿的同类支出外,还包括丧葬费、间接受害人的扶养费和死亡慰抚金等项费用。

第二十条丧葬费。指因安葬死者遗体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丧葬费的赔偿额,一般不得高于3000元。

第二十一条间接受害人的扶养费,按因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间接受害人的扶养费进行计算。

第二十二条死亡慰抚金。指对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而导致的精神痛苦给予的适当补偿。

死亡慰抚金参照残疾慰抚金酌定,但一般不得低于5000元。

第二十三条除以上各项费用外,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其他费用,经审查确有赔偿必要的,也应给予合理赔偿。

2018年宪法习题及答案

1、(单选题)根据宪法的相关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是国家(),担负着审判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能。 ? A.党政机关 ? B.权力机关 ? C.司法机关 ? D.行政机关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2、(单选题)根据《宪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规定。 ? A.法律 ? B.部门规章 ? C.民政部门 ? D.行政法规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C 3、(单选题)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由()选举。 ? A.选民直接 ? B.同级上一届人大

? C.下一级人大 ? D.上一级人大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D 4、(单选题)下列选项中不是宪法规定的内容是()。 ? A.国家根本任务 ? B.国家根本制度 ? C.公民具体义务 ? D.公民基本权利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5、(单选题)根据《宪法》的规定,有权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最低一级是()。 ? A.乡级 ? B.市级 ? C.省级 ? D.县级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6、(单选题)下列关于宪法特征的描述错误的是()。

? A.在我国,宪法的修改必须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始得启动修宪程序 ? B.宪法是一切组织、机构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 C.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 D.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C 7、(单选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行使的职权不包括()。 ? A.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 B.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 C.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 D.撤销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8、(单选题)根据《宪法》的规定,()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 A.地方各级党委 ? B.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 C.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D.地方各级人大

河南高院联系方式

立案一庭 (负责立案、三裁<管辖权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二审、申诉复查案件) 梁向阳庭长5号楼608房间 曹松志副庭长5号楼610房间 王春娥副庭长5号楼609房间 第一合议庭及成员 赵凌杰审判长5号楼一楼大厅 夏明军审判员5号楼225房间 李兴龙审判员5号楼313房间 第二合议庭及成员 魏超审判长5号楼615房间 路平审判员5号楼309房间 李娟审判员5号楼603房间 第三合议庭及成员

王赛光审判长5号楼602房间田伍莎审判员5号楼605房间张东审判员5号楼606房间第四合议庭及成员 杨丽娟审判长5号楼614房间申希江审判员5号楼307房间第七合议庭及成员 薛玉清审判长5号楼607房间张琳审判员5号楼613房间魏炳煌审判员5号楼611房间王江华审判员5号楼612房间谷登科审判长5号楼606房间王江华内勤5号楼612房间

立案二庭 (负责不服中级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调解书的申请再审案件) 秦德平庭长5号楼506房间 王晓东副庭长5号楼305房间 李庆军副庭长5号楼505房间 赵爱武副庭长5号楼507房间 第一合议庭及成员 蔡靖审判长5号楼508房间 蒋瑞芳审判长5号楼501房间 王锡芬审判员5号楼501房间 金文鹏审判员5号楼513房间 李百福审判员5号楼517房间 王峰审判员5号楼413房间 第二合议庭及成员

肖贺伟审判长5号楼504房间苏春晓审判员5号楼502房间于保林审判长5号楼503房间王海清审判员5号楼503房间任方方审判员5号楼512房间王卫霞审判员5号楼413房间第三合议庭及成员 王琪审判长5号楼302房间刘新安审判员5号楼302房间于跃辉审判长5号楼303房间程保华审判员5号楼303房间庄卫民审判员5号楼304房间戚寒箫审判员5号楼515房间

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范围说明

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范围说明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基层人民法院和万州区、涪陵区两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200万元以下;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以下。市第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案件以及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2、中级人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200万元(含本数)至30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含本数)至2000万元以下;知识产权案件,争议金额为500万元以下。 市第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含本数)至30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含本数)至2000万元以下;知识产权案件,争议金额为500万元以下。 3、 100万元以下;基层人民法院不得受理知识产权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诉讼争议金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 4、涉外合同和侵权纷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承认与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河南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豫高法〔2017〕272号 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2015年以来,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继出台。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我院对2014年印发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豫高法〔2014〕223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一)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即为拟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二)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只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对于不具有本条第3项规定的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3.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

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代理审判员陈都 再审程序,又称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定机关提起,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程序的发生包括:基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而引起的再审;基于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监督权而引起再审和当事人行使诉权申请再审而引起的再审。 民事案件的再审审理范围对法院和当事人都具有重大意义,如影响到法院的职责、审判效率;影响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但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此问题的规定较为笼统,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各类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掌握的不尽一致。有些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是当事人对自己私权利的处分,当事人主张什么,法院就审什么,故仅就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理由、请求进行审查,而有些法院则认为审理民事案件的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如果仅就再审申请理由、请求进行审理很可能达不到化解矛盾、服判息诉的目的,故对再审案件采取全案审查的方式。针对再审案件的审理范

围,这两种思路都有各自的道理,但是这种现状必然导致审判尺度的不一致,影响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和法院审判威信的树立,因此,本文试对民事案件再审审理范围作一些分析,并对我国民事诉讼再审制度提出一些构想,以求在实践中能够统一标准,充分发挥该制度的价值。 一、人民法院自行行使审判监督权而引起的再审。 人民法院对已经审结的案件发现确有错误,依其审判监督职能,有权对案件提起再审,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自身监督的权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从《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可以看出,法院依职权引起的再审,是法院内部的纠错程序,能够引发再审的主体为:最高人民法院、上级法院、本院审判委员会。在实践中,一般是原审程序有重大违法现象,或审判人员出现严重违法、违纪现象,才会以此种方式启动再审程序。故此类案件一般没有再审申请人,也没有再审申请的理由、请求,案件提起再审前就已经过本院审委会以上机关的慎重研究,一般情况

【原创】2018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知识培训试题及答案

【原创】2018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知识培训试题及答案2018.11 姓名:成绩: 一、单选题(每题4分,共20分) 1A) A、2019年1月1日 B、2018年9月22日 C、2018年7月2日 D、2018年9月25日 2 上单数。(C) A、一 B、二 C、三 D、五 3、负责本院全面工作,监督本院审判工作,管理本院行政事务的是:(B) A、副院长 B、人民法院院长 C、庭长

D、副庭长 4、,负责法庭审理记录等审判辅助事务。(B) A、警察 B、人民法院的书记员 C、法官 D、审判辅助人员 5、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不包括:。(D) A、高级人民法院 B、中级人民法院 C、基层人民法院 D、专门人民法院 二、多选题(每题4分,共20分) 1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 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 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 设的顺利进行。(ABCD) A、刑事案件 B、民事案件 C、行政案件

D 、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2、下列人员需要实行分类管理的是: 。 (ABC ) A 、人民法院的法官 B 、审判辅助人员 C 、司法行政人员 D 、人民法院院长 ABCD ) A 、案件数量 B 、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C 、人口数量 D 、人民法院审级 4、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包括: 。(ABCD ) A 、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B 、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C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D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5、人民法院包括: 。 (ABCD ) A 、最高人民法院 B 、中级人民法院 C 、基层人民法院 D 、专门人民法院

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

《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云高发(2008)83 号 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 云高法(2008)83号 为更好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之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我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金额在1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民商事案件; 2、诉讼标的金额在5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3、诉讼标的金额在5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4、在全省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 二、全省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4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民商事案件,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2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2、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大理州、楚雄州、曲靖市、昭通市、玉溪市、普洱市、临沧市、保山市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2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民商事案件,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3、丽江市、迪庆州、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民商事案件,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4、昆明市、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怒江州、普洱市、临沧市、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标的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5、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新类型民商事案件和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职数比例暂行规定

附件一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职数比例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职数的设置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级人民法院,设二级大法官1名;担任副院长的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职数按照规定的副院长职数确定;担任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的二级高级法官按照规定职数确定,其他二级高级法官职数总和不超过副院长职数的50%;三级高级法官和四级高级法官职数总和不超过法官总数的55%。 第三条中级人民法院,设二级高级法官1名;担任副院长的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职数按照规定的副院长职数确定;担任副院长的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和其他四级高级法官职数总和,一般不超过法官总数的28%,最高不超过法官总数的32%;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职数总和,一般不超过法官总数的50%,最高不超过法官总数的55%。 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设一级高级法官1名;担任副院长的二级高级法官职数按照规定的副院长职数确定;担任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的二级高级法官按照规定职数确定,其他二级高级法官职数总和不超过副院长职数的50%;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职数总和不超过法官总数的55%。 副省级市中级人民法院设一级高级法官1名;担任副院长的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职数按照规定的副院长职数确定;担任副院长的三级高级法官、其他三级高级法官和四级高级法官职数总和一般不超过法官总数的40%,最高不超过法官总数的45%。 第四条省、自治区基层人民法院,设四级高级法官1名;担任副院长的一级法官、二级法官和其他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职数总和不超过法官总数的60%,设有人民法庭的,不超过法官总数的70%。 直辖市所属区人民法院,参照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直辖市所属县、副省级市所属区人民法院法官职数,在法官职务配务规格限额内,参照本规定确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选拔任用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司法行政人员的职务设置和职数,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审判辅助人员的职数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商最高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第四批六个参考性案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第四批六个参考性案例 2015年9月11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省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院长助理王韶华介绍了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和河南法院案例工作开展情况,省高院研究室副主任王少禹详细通报了河南法院2014年度案例分析报告暨第四批参考性案例有关情况。 一、郭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该案是一起利用互联网非法获取公民机动车、公司注册、护照、旅馆入住、人口、银行等信息后,又加价出售获利2万元的案件。法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罚金10000元,并追缴非法所得2万元。 该案例的指导价值在于: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之外的信息,诸如公民机动车信息、旅馆入住信息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纳入到刑法保护的范围。二是明确了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参照标准。本案从被告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目的、手段、数量、获取的非法利益等方面综合评价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特别是将获取非法利益较大(2万元为起点,含2万元)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一个主要因素,便于审判实践中操作,为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参照标准。 二、张某信用卡诈骗案 该案例是一起将盗取的信用卡信息进行复制,再利用复制的伪卡盗取现金的信用卡诈骗案,是近年来信用卡诈骗案中出现的新型作案手段。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该案例的指导价值在于:明确了盗窃信用卡信息又复制伪卡,使用伪卡盗取现金的行为,应按照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一方面给人们提供了高效便捷的生产生活方式,另一方面也给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信息技术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该案例既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利用信息技术实施犯罪的决心,同时也提醒人们要提高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维护好个人信息安全,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三、焦作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诉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该案例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纠纷中“第三人”身份的认定问题。卢某某驾驶挂靠于原告焦作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驾驶人卢某某、乘车人卢某甲二人从车中摔下当场死亡。物流公司赔偿卢某甲家属损失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本案受害人应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范围,物流公司要求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理赔没有法律依据,拒绝理赔。法院判决认定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不是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人”,不属于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对象,驳回原告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案例的指导价值在于: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不能视其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人,不应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设立的目的考虑,不应对“第三者”的范围作扩展性解释,受害人是否属于第三者应从危险发生时计算,而非受害人受到伤害时起计算。 四、河南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南某陶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该案例涉及企业之间临时性资金拆借的合同效力认定问题。被告河南某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陶瓷公司)向原告河南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利息为月息三分五厘。原告投资公司依约支付被告借款200万元,被告陶瓷公司先行支付利息7万元。后被告陶瓷公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受理范围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受理范围 一、一审案件受理范围 1、民事诉讼 (1)国内案件: 第一类: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都在东莞市或都不在东莞市,且争议标的额为人民币5000万---3亿。 第二类: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不在东莞市,且争议标的额为人民币4000万---2亿。 (2)标的额:人民币4000万---2亿。 : 标的额:人民币600万---2亿。(3)、争议标的金额依前款规定虽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 (4)、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期货纠纷案件。 (5)、用人单位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法院提出。 注:所有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公司解散、清算案件由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2、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包括:a、被告为正处级以上行政机关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b、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c、重大涉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地区、台湾地区的案件;d、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3、刑事案件(一审由市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4)、中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审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二、二审、再审案件受理范围 当事人等对东莞市第一、二、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等对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的民事案件,认为有错误的,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2018年法宣考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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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选题)在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 )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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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同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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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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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同级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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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上级行政机关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A 导入到我的错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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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的明确规定,下列职务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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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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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自治州副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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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自治区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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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自治区主席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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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选题)下列关于各级人大和人民的关系的说法最准确的一项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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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地方各级人大做任何工作都须征求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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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地方各级人大须时刻关注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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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地方各级人大都由直接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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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地方各级人大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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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选题)下列关于宪法特征的描述错误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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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宪法是一切组织、机构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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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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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在我国,宪法的修改必须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始得启动修宪程序
o
D.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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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单选题)根据《宪法》的规定,有权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最低一级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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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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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乡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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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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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县级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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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单选题)《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 )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o
A.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文章来源:中顾网 (一)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民事案件包括:婚姻家庭、继承、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他不动产、相邻关系、损害赔偿、债务、知识产权、人身权、选民资格、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和其他民事纠纷案件。 经济纠纷案件包括:经济合同纠纷、经济损害赔偿纠纷、经济权属纠纷和交通动输经济纠纷和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二)刑事案件 1、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各类刑事案件。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下列刑事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a、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的); c、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d、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a、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b、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c、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d、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e、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f、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g、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h、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3、减刑、假释案件。 (三)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上述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的;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为。 (四)赔偿案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 2、赔偿请求人对行政机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又决定不予赔偿,或者对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范围及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范围及标准的意见》 的通知 (豫高法[1999]20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法院、郑州各级铁路运输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范围及标准的意见》已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即时报告我院民事审判庭。最高法院如有司法解释,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执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范围及标准的意见第一条为公正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充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确定赔偿范围及标准应贯彻全面赔偿、妥善救济、赔偿与损害相适应等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指因侵害公民的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 本意见所称人身损害赔偿分为:一般伤害的赔偿,致人残疾的赔偿,致人死亡的赔偿。 第四条一般伤害的赔偿,指对侵害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但尚未致人残疾的赔偿。 第五条一般伤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项费用。 第六条医疗费。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必要的医疗费用。 (一)挂号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挂号凭据为凭证进行赔偿。 (二)检验费。基于诊断和治疗伤情的需要,应经治单位的要求进行检验所支出的费用,均应进行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检查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证进行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进行不必要检验所支出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进行检验所支出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三)医药费。基于伤情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按经治单位的处方购买药品所花的费用,均应予以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处方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据加以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购买与伤情治疗和身体康复无关的药品或其他物品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四)治疗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治疗单据为凭进行赔偿。 (五)住院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住院单据为凭进行赔偿,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需要住院或伤情已经痊愈应当出院而仍然住院所支付的住院费,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初诊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转院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高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审理医患纠纷案件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仅要求认定医疗机构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处理;当事人要求医疗机构赔偿损失的,应当立案受理。突发性、群体性的医患纠纷,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第三十八条—医患纠纷中分为医疗事故纠纷和医疗过失损害赔偿纠纷两类案由。如存在请求权竞合的,应告知当事人选择其一 第三十九条在一般情况下,患者在一家医疗机构就诊发生争议而起诉,要求损害赔偿的被告为就诊的医疗单位。有转院诊疗情况的,不同的医疗机构对同一患者实施诊疗造成医疗损害,应以致害的医疗机构为被告。但在转诊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以实施诊疗的所有医疗机构为被告(一)前一医疗机构未适当地提供或移交自己进行诊断、治疗的内容等情报,后一医疗机构轻信前一医疗机构的诊断和治疗内容而发生医疗损害的;(二)前一医疗机构未及时履行转诊义务,后一医疗机构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而致发生医疗损害;(三)医疗损害不能确认是由前一医疗机构还是后一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引起的。对被告的确定,应首先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因当事人自身法律意识上的局限性使其无法正确行使选择权时,法院可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可选择的被告,当事人仍坚持起诉原起诉被告的,应当尊重其选择。 第四十条患者应就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提出证据;医院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不存在医疗过错方面提出证据医疗机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导致认定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及过错要件的证据不存在或证据不足的,应由医疗机构承担不利后果患者保存的门诊病历遗失或拒绝提供以及患者抢夺医院保存的病历资料等情况,造成医疗机构举证困难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所确定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重新调整举证责任的承担,由患者承担相关事实不能查明所导致的不利后果 第四十一条对是否存在医疗过失,以及医疗过失与损害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人民法院应根据诊疗护理用药等行为是否具有违章违规行为、是否具有违背医疗职业所要求的注意义务等行为,按照尊重医疗的原则加以确认。虽然具有损害后果,但损害后果是由医疗意外、难以逆转的病情转归或者是由于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所导致,而医疗行为没有过失的,对此后果不应判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发生医患纠纷后,患方聚众冲击哄闹医疗场所,或围攻、殴打、侮辱、谩骂、威胁、纠缠医务人员或医方管理人员,严重妨害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或毁坏医疗机构财物、设备,给医疗机构造成损失的:,医方有另行请求患方赔偿的权利发生不良医疗后果后,已经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或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没有医疗过失,或医疗过失与不良医疗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刁患方仍然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患方应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的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对是否具有医疗过失,以及医疗过失与不良医疗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不经鉴定不能认定的应曲医疗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并预支相关费用。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汇总(上)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汇总(上) 一、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性规定 1.原告主体不适格,即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原告起诉时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3.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4.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二类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应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1)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另,2015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2015年度十大经济行政典型案例。(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4d15463479.html,/zixun-xiangqing-15843.html),其中“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协议案”,将以往法院一直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作为2015年度十大经济行政典型案例予以颁布,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最高人民法院在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施行后的倾向性观点。 5.重复起诉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广东省各级法院受案范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的通知 粤高法【2008】111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对我省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规定如下: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 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5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4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3000万元以下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2000万元以下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 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汇总(下)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汇总(下) 六、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国家政策性问题引发的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33.凡是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1992-11-25)第三条:“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34.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应由政府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函复》(1992-4-14)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法(民)发[1991]17号《关于上饶县缪定海诉东山村委会油榨水碓产权纠纷案的请示》收悉。经我们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认为:此案双方讼争的水碓油榨房屋入社的产权及补偿,均系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应由政府部门处理,不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据此,应由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35.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6.涉及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适用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裁判观点: 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法人响应政府号召,以向政府书面请示报告并经政府审批同意的形式介入市政建设,政府在不通知法人参加的情况下单方就法人介入市政建设而享有的优惠政策作出决定,法人只能按照政府决定执行的,法人与政府之间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关系,双方亦没有就此形成民事合同关系。因此发生纠纷的,尽管双方之间的纠纷具有一定的民事因素,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大庆市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庆市人民政府债务纠纷案。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4期(总第126期)。 七、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 37.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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