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程序

刑事侦查程序
刑事侦查程序

刑事侦查程序

侦查概述

(一)侦查的概述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被视为相当重要的诉讼阶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项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与起诉、审判紧密联结。对公诉案件而言,侦查是提起公诉和审判的基础和前提,侦查任务完成的程度极大地影响着公诉和审判的质量。在司法实践中,侦查结论为审判机关所认同的可能性很大。

(二)侦查行为

在我国,侦查行为既包括侦查人员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又包括为防止现行犯、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逃跑、毁灭证据或自杀等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侦查行为的体系,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三)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通过侦查,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一项诉讼活动。

(四)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中部分事实、情况重新进行侦查活动。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以下三种:

(1)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2)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3)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侦查疑难问题解答

1、是不是只有公安局才可以侦查,检察院侦查合法吗?

侦查的主体是特定的司法机关。在我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由法律特别授予其侦查权的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分别行使不同性质和种类的刑事案件侦查职能。

2、侦查了是不是一定会被逮捕?

侦查的任务有两个:

(1)收取核实证据查明刑事案件事实

侦查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查获犯罪嫌疑人或剔除不予刑事追诉

侦查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额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发现不予刑事追究者,应立即依法撤销刑事案件。

3、被害人和证人都是未成年人,询问时是不是要求必须通知家长?

询问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时,可以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侦查人员在询问未成年的证人、被害人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如果法定代理人到场对调查取证没什么妨碍,不会影响证人、被害人如实地提供所知道的案件情况,或者证人、被害人年幼或有顾虑,需要法定代理人到场的,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对于证人、被害人已接近成人年龄,完全可以正确表达真实意思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会给证人、被害人的心理增加压力,使证人、被害人不如实作证的,侦查人员可不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4、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时,法律有没有规定怎么维护他们的权利?

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应当有翻译人员参加。

5、被公安局讯问过一次,我想聘请律师,不知道律师现在能给我提供什么帮助?

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请律

师,也可以由其亲戚代为聘请,还可以有侦查机关转达请求,通过当地律协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聘请或推荐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律师凭借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的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得被监听。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对于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6、搜查时没有出示搜查证合不合法?

搜查由公安机关、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批准,由侦查人员执行。进行搜查时候,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实行又整搜查。但是执行拘留、逮捕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有搜查证也可以搜查。所谓“紧急情况”,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包括身带凶器、自杀器具的;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可能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等。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身体时,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以维护妇女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最后应制作搜查笔录,由搜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签章,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7、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进行询问时,有哪些特殊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件,不能少于二人,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承办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不能公开批露未成人的姓名、住所和影像。询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在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或学校进行。对于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不能影响其正常学习。在询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时,只要不是妨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或老师到场。公安机关不可以使用威胁、恐吓、引诱、欺骗等手段从未成年人那里获得证据。更不可以刑讯逼供。

8、公安局扣押物证时我没有签名,但他们还是拿走了,有没有效?

侦查机关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

附卷备查。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或其家属如果在逃、或者决绝签名时,不影响扣押的进行,但应当将此情况在扣押清单上注明。对于决定扣押的而不便于提取的物品,应当现场加封,责成专人负责,妥为保存。

9、重新鉴定精神病可以去哪些医院?

有关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或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而需要重新鉴定的,由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结论除鉴定人签名,医院还需要加盖公章。

10、哪些机关可以出通缉令?那些人会被通缉?

通缉令是为了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而由相应主体发布的书面告示。只能由县以上公安机关公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行发布通缉令。人民检察院在其自侦案件的查处中,需要通缉被告人时,可在做出通缉决定后,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决定。各级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追捕。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都有义务协助追捕。通缉对象被抓获或通缉原因已消失时,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立即发出撤销通缉令的通知。通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应当逮捕而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逃跑,或者是罪该逮捕但由于某种原因而改用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外逃,也可以采用通缉措施。

通缉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被通缉的人必须是犯罪嫌疑人;(2)该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3)该犯罪嫌疑人确实在逃避法律责任而下落不明。

11、侦查时,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的会怎么处理?

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或者犯罪嫌疑人身患重大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从而使侦查不能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可以中止侦查,但不能撤销案件,应当分别采取通缉或者保外就医措施,在中止条件消失后,再恢复侦查,直至侦查终结。

12、侦查完的案件是不是都会到法院?

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根据已经查明

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足以对案件作出起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结论,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移送审查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处理决定。

(1)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处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若该案应由上级或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也先移至检察院,由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的,公安机关在移送起诉时,可以注明具备不起诉条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有其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的,应当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立案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处理基本与公安机关相似。其不同之处是,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的案件,对于符合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条件的案件,侦查部门制定“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意见书”,连同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由审查起诉部门进行审查,再根据审查起诉程序,做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对于需撤销的案件,由侦查部门直接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

13、法律对搜查有什么要求?本人不是犯罪嫌疑人,公安局只是怀疑我处藏有朋友偷来的东西也可以搜查吗?

侦查人员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对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强制性搜查直接关系公民的人身和居住等基本的公民权利,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1)侦查人员搜查人身或住处,必须是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搜查的范围必须是与罪犯和隐匿罪犯或罪证有关的地方,也就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物品和住处,以及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人身、物品和住处,如亲友、邻居或工作单位等。

(2)搜查必须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人或单位都无权进行搜查。侦查人员在进行搜查时,被搜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被搜查的单位或个人应

当交出的证据包括搜查机关已经掌握的,也包括搜查机关没有掌握在搜查中新发现的。对于事先已经确定搜查的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搜查人员可以先动员被搜查者自动交出来,如果拒不交出,侦查人员可以强行搜寻、查找,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拦。对于故意隐匿罪证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搜查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阻碍执行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以其他方法妨碍搜查顺利进行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侦查人员发现被搜查的单位或个人交出的物品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及时退回。

(3)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搜查证是侦查人员依法进行搜查的法律凭证。出示搜查证是为了证明执行搜查的人员的身份和履行搜查职责,防止非法搜查,保证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住宅不受侵犯。只有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才可以不另用搜查证进行搜查。搜查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执行逮捕、拘留同时进行。如被执行逮捕、拘留的人身藏凶器或爆炸物、剧毒物品或在其住处放有爆炸物品等,可能发生自杀、凶杀以及其他危害他人或公共安全的情况,或者有毁弃、转移罪证等反侦查迹象的,都应当立即进行搜查,以防止给社会带来危害或失去证据的时机,影响或妨碍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如果没有遇到上述紧急情况,进行搜查也必须出示搜查证,不得以逮捕证或拘留证代替搜查证。搜查证应当写明被搜查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搜查的处所、搜查的目的、搜查的机关、执行搜查的人员及搜查日期。

(4)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在场,还要有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这样有利于证实搜查情况,增强所取得的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也便于群众监督,同时也可以防止一些被搜查人诬告搜查人员违法搜查,保证搜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5)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见证人也必须是女性,其他无关的人不得在场。这样体现对妇女的特殊保护,可以防止在检查出现侮辱妇女等违法行为,有利于确保被搜查妇女的人身安全,同时也可以防止被搜查人诬告陷害侦查人员,保证搜查的顺利进行。

(6)进行搜查必须制作搜查笔录。搜查是侦查中获得证据的重要手段,搜查的情况直接关系证据取得的是否合法,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可靠,捕获犯罪嫌疑人的方案是否可行,以及下一步的侦查方案如何确定等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必须将搜查的情况,按照搜查的顺序如实地记录下来,制成笔录,把搜查的时间、地点、过程,发现的证据,提取和扣押的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及发现的其他有关犯罪的线索等,一一写

清楚,以便侦查和分析案情。作好的搜查笔录应当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盖章。这样有利于保证搜查笔录的准确性,便于核实查对,也只有这样才能证明搜查取得的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逃跑了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证明搜查时的情况和向法庭表明为什么搜查笔录上没有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的签名、盖章,并可以防止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无理纠缠,以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14、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在法律上有什么要求,与公安局侦查的案件要求一样吗?(1)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61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有权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不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为了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防止以拘代侦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4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2)侦查终结后的处理《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可见,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分别有三种不同的处理方式:提起公诉、不起诉和撤销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34条、第235条、第23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对于符合提起公诉或不起诉条件的案件,由侦查部门制作《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意见书》,连同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由审查起诉部门进行审查,再根据审查起诉的程序,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如果侦查终结,应当撤销案件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意见书》,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的决定,应当分别送达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和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应当送达犯罪嫌疑人原所在单位。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应当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依法释放。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15、被害人不服鉴定结论的应该怎么办?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二百零四条对于鉴定结论,检察人员应当进行审查。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意见,报检察长批准后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检察长也可以直接决定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二百零五条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应由请求方承担鉴定费用。

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鉴定结论,可以只告知其结论部分,不告知鉴定过程等其他内容。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鉴定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条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认为鉴定结论不确切或者有错误,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16、公安局可以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侦查机关在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时,应当限于属于犯罪嫌疑人本人的并且与犯罪有关的范围,这些存款、汇款或者用于犯罪,或者是犯罪的违法所得;不属于犯罪嫌疑人本人的或者与犯罪无关的存款、汇款,侦查机关不应当查询、冻结。对于在侦查、审查

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或者返还被害人。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力,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协助、配合。不得重复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经被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冻结的,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不得对同一犯罪嫌疑人的同一笔存款、汇款再次冻结。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存款、汇款应当及时解冻。侦查人员对于冻结的存款、汇款,应当及时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后,凡是与案件无关的,即认定被冻结的款项既不是违法所得,也不能作为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罪行轻重的证据的,应当在查明情况后3日以内通知金融机构立即解除冻结。

17、我拒绝人身检查,受到了公安机关的强行检查,这样合法吗?

人身检查是根据需要而采取的一种侦查措施,具有强制力,同时人身检查又是一种特殊的侦查措施,除严格依法进行外,还不得有伤风化。因此,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如果进行人身检查时,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强制检查,但是如果被害人不同意人身检查时,应通过说服教育的办法,在其同意后方能进行检查,不能强制检查。即使是强制检查犯罪嫌疑人人身时,也必须严格注意,不能侮辱被检查人人格。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强奸案中的被害人,一般不进行生殖器官的检查,特殊需要检查的,应当征得本人及其家属的同意,并经(地)市公安处(局)负责人的批准,在指定的医院由女法医或女医师进行。

18、对仅是治安违法的人员刑讯逼供是否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对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的,从重处罚。

19、违法侦查的案件,法院会审理吗?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受理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在收到起诉书后,立即指定审判人员进行审查。对公诉案件审查的内容,包括侦查、起诉的程序是否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八十九条规定:“对于公诉案件,人

民法院应当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侦查、起诉程序是否合法……”经审查,如果发现侦查、起诉中程序严重违法,影响案件审理的,可以退回检察院改变管辖,也可以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或者不予收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九十一条中作了规定。总之,法院不应当受理侦查、起诉中程序严重违法的案件,更不应当开庭审理。

20、侦查的羁押期限是多久?

(1)一般羁押期限

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2)特殊羁押期限

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体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对上述情况下也难以侦破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21、在侦查期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其他重要罪行的,羁押期限怎么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2、案发后,我应当怎样保护现场?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刑事案件的犯罪现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地点或其他遗留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物品的场所。

所谓实施犯罪活动的地点,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的中心场所,如杀人案件的杀人地点、盗窃案件的被盗处所,爆炸案件被爆炸的部位等。在这些场所里,产生、形成了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遗留的各种痕迹、物品及其它物证。这些物证能够客观地反映犯罪分子在现场犯了什么罪以及犯罪活动的过程,也可以根据物证状况揭示犯罪分子个人情况,为侦查提供重要的线索和依据。所以,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的地点是犯罪现场的主要组成部分。所谓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其他物证的一切场所,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前准备、遗留、隐身的地方和犯罪后移尸、抛尸或逃跑、藏赃等后期处理的场所。这些场所不仅能够发现犯罪分子遗留的手印、脚印、破坏工具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等痕迹,而且能够发现犯罪分子遗弃的犯罪工具、凶器,被破坏的门锁、锁扣以及掩埋的尸体、隐藏的赃物等物证,它们也是犯罪现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23、法律对侦查实验有何要求?

(1)应当经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由侦查人员进行,应当邀请见证人在场;(2)可以在现场勘验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

(3)侦查实验的条件应与原来的条件相同或相似;

(4)应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害、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5)应当制作笔录。

24、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哪些帮助?

根据九六《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和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实践,律师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亲属的委托后,在侦查阶段为其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1)向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根据侦查机关的安排(办案机关应在48小时内,五种重大复杂案件在5日内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权了

解有关案件情况,这项权利是刑诉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的。除此之外,律师还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行使诉讼权利等情况;

(3)征求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决定是否代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意见和控告材料;

(4)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向侦查机关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在七日内答复。

25、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根据刑诉法第七十五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六条规定,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八项诉讼权利:

(1)有权聘请一至二名律师;

(2)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3)有权核对讯问笔录。对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记载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4)有权请求自行书写供述,侦查人员应当准许;

(5)有权进行无罪辩解,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意见;

(6)有权向律师反映案件情况;

(7)有权对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

(8)有权在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向侦查机关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江苏刑事辩护律师网(https://www.360docs.net/doc/4d16542675.html,)供稿

新版--刑事侦查学复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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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题型A卷名词解释题、填空题、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实训题 B卷不定项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案例实训题 考试时间:周五,往后推辞迟半小时,其他不变。请考完后速到一教 并案侦查 (1)并案侦查含义 指侦查机关以某地区、或相邻地区发生的两起以上刑事案件认定为同一个或同一犯罪集团所为,而将案件结合侦查的形式。 专案侦察含义 是指侦查机关针对重大、特大刑事案件,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措施、组织专门力量,实行专案专办的一种侦查形式。 (2)专案侦查的对象 特大现行案件、犯罪集团案件、重大的预谋犯罪案件。 刑事侦查的同一认定是指:在侦查破案过程中,侦查人员运用技术手段、逻辑方法等,对同时存在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事物进行比较、检验,以确定它们的本质属性是否一致或本身是否同一的过程。 犯罪现场的定义 犯罪现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地点和其他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场所,以及与犯罪有关的各种现象、状况。 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 1、犯罪行为要素 犯罪行为是犯罪分子为了实现其犯罪意图而采取的行动。 2、时间、空间要素 时间和空间是一切客观事物存在的形式,当然也是犯罪现场存在的形式。 3、物质形态变化要素 被侵犯对象及其物质环境的变化可归纳为被侵犯对象的变化、现场客体物的增减、现场上原有客体物的位置、形状及其组合状态的改变和有关客观现象的发生等。 成犯罪现场的三要素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缺一不可。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必然与作案时间、作案空间同时存在,是被侵犯对象及其物质环境发生变化的直接原因,是与非犯罪现场的本质区别,因此,犯罪行为是犯罪现场的核心要素;空间、时间是犯罪现场的存在形式;物质形态变化是犯罪行为的必然结果 犯罪现场的分类 原始现场与变动现场--以犯罪现场形成以后有无重大变化为依据,

刑事侦查程序正义论纲

刑事侦查程序正义论纲 □万 毅 毛建平 摘 要:刑事侦查程序不仅应当具有致成自由、秩序等的实体性价值,而且应当具有独立、中立、平等、参与、科学等程序性价值或者说形式价值。我们在构建公正、科学的现代刑事侦查制度时,必须充分关注和考量刑事侦查程序的形式正义性。 关键词:刑事侦查 程序 价值 公正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675(2004)05-172-05 侦查程序改革的根本目标是在我国建立公正、科学的现代刑事侦查制度。然而,从原理上分析,具体的技术体系离不开价值体系的指导,在特定的社会情境中,一项制度的变革往往需要以特定价值观的型塑为前提,因此,要在我国建立现代刑事侦查制度,首先必须树立现代的刑事侦查价值观。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的惩罚犯罪理念的影响,我国学术界包括诉讼法学界对刑事侦查程序的价值缺乏深入研究,理论基础薄弱。学者们的研究大多集中于刑事侦查制度的实体性价值,而对刑事侦查制度的程序性价值或形式性价值少有涉及。这就使得我们在构建公正、科学的现代刑事侦查制度时缺少了一个重要的价值维度。在我们看来,刑事侦查制度除了具有致成自由、秩序等实体性目的的价值外,还具备一种程序性价值或者说形式价值,即刑事侦查制度本身在组织结构上应当具有某种形式合理性,具体而言,刑事侦查程序必须符合独立性、中立性、平等性、参与性和科学性等程序要求。相对于刑事侦查程序的实体性价值而言,这种程序性价值或者说形式价值构成了刑事侦查程序的内在价值。 一、刑事侦查程序的独立性 尽管侦查程序具有行政程序的特征,但它同时更是一种司法程序,因此它必须遵守司法程序独立的基本要求。独立性要求刑事侦查程序的开启和运作应当以实现法律目的为依归,只接受法律的指导、依据法律而进行,免受其他法外程序的干扰和影响。独立性使侦查程序具备了程序自治性和刚性,使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得以对抗其他权力者或机构 的非法干涉,保证侦查行为的客观公正性。只有独立、自治的侦查程序,才能满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程序公正性的期望。侦查程序的独立性包括“功能独立”(指有宪法和法律的保障,能够防止外部压力,主要是指排除外部权力机构的指令或命令)和“组织独立”(指侦查官员的任命方式、任职期限等的独立),其中,“功能独立”是“组织独立”的目的,“组织独立”是“功能独立”的保障。 侦查程序的“功能独立”是指,侦查权的运作应当以维护法律和公共利益为目标,而不能听命于任何非法的或滥用权力的命令。对于检察机关,理论上认为检察机关具有法律守护人的地位,其追诉活动以实现客观法意旨并追求真实与正义,因此,检察机关的上下一体原则受到法治原则的限制,对于上级的违法指令,检察官可以拒绝服从,也就是说法律高于“上命下从”。检察官在“检察事务方面,是具有自己决定和表示国家意志的独立机关,而不是唯上司之命是从的行使检察权。检察官所以被称作独任制机关的原因就在于此。”[1]而关于警察机关,台湾学者陈志龙教授认为,法治国与警察国家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警察行为的性质。在警察国家,警察行为完全受政治控制;而在法治国警察的调查行为,被认为是必须依法律而为之。而为了确保警察的行为免受政治的控制,刑事警察应当逐渐脱离行政的制约,而接近刑事专业、向司法专业靠拢。[2]欧洲理事会于1979年曾就加强侦查在刑事司法中的法定性作出了《关于警察的声明》的决议。该声明将警察定义为“法律规定的负责维护秩序、执行法律的公务部门。”声明虽没有规定对警察的司法监督,但明确强调警察要遵守法律。“一切警务人员均须履行法律规271

公安刑侦设备资料

公安刑侦设备 参数表 产品名称产品 型号 品 牌 技术参数图片 电筒 式多波段光源LIT-5 卡 索 技术参数: 1、光源亮度:3档可调,可根据工作需要调节适合亮度; 2、光斑均匀性:99%以上; 3、单只体积:φ30*210mm, 4、工作时间:15小时; 5、辅助镜:3Xφ50 FN3半复消色差辅助镜;可根据人眼位置自由转向 6、头部安装偏振附件 7、有支架装置用于现场架取固定 8、最大照度:10000LUX 9、光源寿命:100000小时 10、电池:恒流锂电,确保亮度的持续稳定 11、功率:10W LED灯 12、光谱范围:400-700nm、530nm、450nm、415nm、365nm; 13、光谱精度:±5nm 14、防水等级:IP67,可用于雨天或3米水深的照明;

卡索便携 式现场502熏显系统FU-30 卡 索 技术参数: 1、快速熏显,定点熏显适合现场作业 2、CA-MARK主机带加热加湿功能,升温速度快; 3、特适合房间开关、沙发、餐具、车辆等不容易熏显部位进行作业; 4、透明观察罩,可目睹熏显结果; 5、TFL袋式附件,可对汽车方向盘类裹式熏现 6、工作时间:10分钟 7、供电方式:12V 2A 8、空间:直径45mm 手持式高 照度足迹勘察灯LIT-S 卡 索 技术参数: 本产品为高亮度的多波段扁平光源足迹灯。光强度2档可调、人性化设计、体积小、能量高、照明均匀,无杂散光,光轴中心可根据不同类型地面调整中心轴。观看距离可达5-6米有效距离,有效解决了 在案件现场查看足迹走向及成躺足迹的问题。支撑点采用一次性丢弃式支点,可根据现场污染情况进行 更换,方便、快捷、卫生。 1、光源:氙灯 2、功率:57W 3、工作时间:8小时以上 4、有效工作距离:6米 5、光轴中心上下可调,根据不同类型地面调整光轴 6、光谱波段:400-700nm、415nm、450nm 7、5孔转盘式滤光片组 8、偏振配置:内置偏振组件起偏,配合相机检偏镜使用。 10、伸缩手柄:打光时可站立姿势操作,伸缩手柄上可直接控制光亮度。 10、主机尺寸:300X160X60mm

公安局刑侦实战应用平台-基于市局警务云(信息资源服务平台)招投标书范本

杭州市公安局 刑侦实战应用平台-基于市局警务云(信息资源服务平台)的 刑侦智能情报研判系统项目 招标文件 编号:HZZFCG-- 杭州市公安局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杭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目录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第二部分编制和提交采购响应文件须知第三部分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第四部分项目技术规范和服务要求 第五部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六部分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杭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作为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采购机构)受杭州市公安局的委托,就“杭州市公安局刑侦实战应用平台-基于市局警务云(信息资源服务平台)的刑侦智能情报研判系统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具体如下:、招标编号:HZZFCG-- 、项目名称:杭州市公安局刑侦实战应用平台-基于市局警务云(信息资源服务平台)的刑侦智能情报研判系统项目。 、采购预算:本项目采购预算不超过人民币.万元。(年预算.万元,年预算.万元)、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杭州市公安局刑侦实战应用平台-基于市局警务云(信息资源服务平台)的刑侦智能情报研判系统项目主要内容:围绕“云上公安、智能防控”这一中心战略,建设基于省市“一朵云”的刑侦智能情报研判系统,实现刑侦信息研判工具上云、数据可视化大屏展示、犯罪热点的态势感知,并无缝对接部刑专系统和省厅刑专系统的业务指令。建设内容包括研判基础工具集、智能案件串并管理、刑嫌人员关系挖掘、人案关联挖掘研判、研判管理、可视化大屏。项目总体需完成系统设计、开发、系统集成实施、运行维护以及技术培训和不少于年*小时免费售后现场技术服务等。详见招标文件。 、合格的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 ()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特定资格条件:无。 、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时间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地点:杭州市政府采购网、浙江省政府采购网、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方式:网上在线获取(点击招标公告右下方“供应商获取”); ()售价:免费; ()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时须提交的文件资料:无; ()提示: )投标人未按上述方式(网上在线获取)获取的招标文件与采购机构发布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由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刑事侦查学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刑事侦查学 一、填空题 1、国际公认意大利的汉斯·格罗斯于________年出版的________一书标志着刑事侦查学的诞生。 2、硝酸银溶液法对显现________、________上的陈旧汗垢手印特别有效。 3、笔迹检验的科学基础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书写习惯的________,二是书写习惯的________。 4、枪弹痕迹主要包括弹头、弹壳上的________以及________。 5、左右脚印跟部中心点垂直于________的间距叫步幅宽度。 6、在犯罪现场上留下自身物体反映形象的客体叫________。 7、________系统位于内部花纹系统的下部。 8、按箕口朝向划分,箕口朝向小指方向的箕型纹为________。 9、对发射后擦拭过的枪支,如果发现有亚硝酸盐存在,即可判断发射时间约在________天以内。 10、在进行综合评断时,一般是从解释________开始的。 11、手掌内侧部没有________纹。 12、在我国的法制体系里,________与________是两种在本质上具有质的差异的行为,因而在查处过程中适用不同的法律和程序。 13、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阶段,其最根本的目的是________。 14、刑事侦查学是________________及其________的一门应用科学。 15、刑事侦查学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侦查活动系统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三要素构成。 17、侦查终结时,侦查人员应当对侦查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书以及有关材料,按照归档要求进行审查核实,分门别类,分别制作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 18、保护现场的共同做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调查询问的对象和内容可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三种。 20、侦查办案的核心问题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是正确处理口供与其他证据关系的基本原则。 二、单项选择题 1.刑事侦查学是一门应用科学,其核心和主干是研究 A.侦查范围 B.侦查计划 C.侦查对策 D.侦查环境() 2.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人民公安工作的 A.重要基础 B.根本任务 C.奋斗目标 D.基本方针() 3.有权向自己管辖的地区发布通缉令的公安机关是 A.派出所以上的 B.县级以上的 C.地级以上的 D.省级以上的() 4.对公安机关冻结存款、汇款进行监督的部门是

刑事侦查学考试卷2

《刑事侦查学》考试卷 区队____专业____学号____姓名____ 一、名词解释(共2题计6分) 1、侦查程序 侦查程序是指侦查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规范和准则。 2、销案 销案,是指侦查部门经过侦查,发现所立刑事案件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依法撤销案件的一项侦查活动。 二、判断改错题(你认为对的,在题后的括号内打“√”;你认为错的,在题后的括号内打“×”,并改正。共7题计14分) 1、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请示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 2、搜查必须由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进行,对女性身体进行搜查时,必须由女性侦查人员进行。但如果没有女侦查员在场,那么可以邀请女性群众协助搜查。(×) 3、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应一式三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物品、文件持有人,一份由侦查人员持有,另一份交给见证人。(×) 4、冻结存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 5、侦查的目的就是揭露犯罪,最终实现对犯罪的打击。(×) 6、侦查终结时,侦查人员应当对侦查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书以及有关材料,按照归档要求进行审查核实,分门别类,分别制作《诉讼卷》和《主卷》。(×) 7、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决定认为有错误时,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而未被接受后,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重新核查案件。(√) 三、多项选择题(共6题计12分) 1、犯罪情报搜集的方法有:( ABCD ) A.调查访问法 B.秘密力量搜集 C.技侦手段获取 D.情报交流 2.特情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ABC ) A.接敌条件 B.一定的活动能力 C.愿意为我工作或能被我控制 D.曾经有过违法犯罪记录 3.刑嫌调控管理中的“三位一体”管理模式的三位指的是:( ABC ) A.派出所 B.公安局 C.刑警中队 D.侦查情报部门

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界定

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界定 刘鹤 (山东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山东济南250014) 内容摘要:如何准确区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是一个长期困扰执法和执法监督实践的难题,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为解决这一难题,除了对这两类执法行为在理论上加以厘清外,对公安机关执法实践中的某些具体情况亦应进行必要的辞析,以准确区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 关键词: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行政管理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在实践中如何准确区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一直是一个颇为棘手的问题。某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也借此规避法律,逃避监督。鉴于此,笔者拟就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界定,略抒己见,以求教方家、同仁。 一、难以区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主要原因产生难以区分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原因是复杂的,但笔者认为,主要的原因应有以下几类: (一)公安机关的职权具有双重性。 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既享有刑事侦查职权,又享有行政管理职权,具有双重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享有部分刑事职权。公安机关的刑事职权包括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权,实施刑事强制措施权以及执行部分刑罚的权力。从公安机关的性质上看,它又是我国的重要行政机关,是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一样享有行政管理职权,其管辖范围涉及治安、交通、消防、边防、出人境等诸多方面。由于公安机关的职权具有双重性,而具体实施的外在表现形式又没有明显的差别,如行政传唤和刑事传唤,行政没收、罚款、扣押财物与刑事扣押物证、追缴赃物等,因此在实施刑事侦查和行政管理过程中执法行为的性质有时难以界定和辨别。 (二)公安机关的某些权力具有双重性。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追捕逃犯、侦查案件、巡逻值勤、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现场调查等职务活动中,经出示表明自己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证件,即可以对行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检查。由此可见,人民警察依法享有的盘问、检查权既可以在行使刑事职权时使用,如侦查案件;也可以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使用,如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公安机关这种权力的双重属性同样给准确区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增加了难度。 (三)违法与犯罪的界限较难把握。 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在未经详细查证,是行政违法还是已经构成犯

刑事侦查学论文-浅谈刑事侦查的原则和手段

刑事侦查学论文——浅谈刑事侦查的原则和手段 软件学院 09999035 周凡

摘要:本学期我学习了《刑事证据与侦查实务》这门课,对于刑事侦查学内容有了更清晰的认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水平日益提高,犯罪活动呈现经济化、集团化、隐蔽化、高科技化等特点,对社会的危害增大,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因此,在侦查过程中要求刑侦人员必须具有更加专业的刑侦手法,转换侦查模式,必要时利用高科技仪器对案件进行信息采集,已达到惩治犯罪的目的。 关键词:侦查工作、侦查手段、侦查原则 正文:以前,我觉得刑警这个职业十分神秘,便十分好奇,进而对刑警所从事的刑事侦查工作十分敬佩,也看过一些真实案例。但直到今天,我才真正知道每个案件的侦破过程都是有条理的抽丝剥茧,是符合刑事侦查学原理的。而不是什么异想天开,糊涂僧断糊涂案那种情形。 作为本学期《刑事证据与侦查实务》的期末论文,我想从刑事侦查的意义,手段等方面进行介绍,进而辅以我曾经看过的案子加以佐证,并对新时期刑事侦查的手段进行介绍。 刑事侦查工作,是刑事侦查部门针对刑事犯罪这一特定对象而进行的一切侦察和调查活动。侦查破案,包括立案,现场勘察,部署侦察计划,实施侦查活动各种措施,策略,手段的应用,缉拿罪犯,侦查询问,应用刑事技术等直接为侦查破案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侦查机关进行侦查的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侦查是同犯罪做斗争的重要手段 犯罪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罪犯作案后又往往采用多种手段来掩盖真相,逃避制裁。如果不进行侦查活动,就不能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那会对社会带来更大的威害。 二、侦查是提起公诉和审判的基础 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阶段,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的第一道“工序”。虽然刑事诉讼活动是从立案开始的,但是全面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等实质性活动却是从侦查阶段才开始的,所以它是以后各个诉讼阶段活动的基础。从侦查阶段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来看,侦查是在为起诉和审判做准备。因此,侦查工作进行得如何,对案件能否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有着

刑事侦查

刑事侦查 侦查概述 一、侦查学 1.研究对象:刑事犯罪行为、侦查行为及两者之间的关系 2.性质:一门综合性的社会科学,是对策性的应用科学(判断) 二、侦查工作概述 (一)概念 1.主体:侦查机关 2.时间:立案后、侦查前 3.内容:专门的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二)任务 1.基本任务:侦查刑事案件,严厉打击犯罪活动;开展侦查防范,预防和减少犯罪案件的发生,在侦查与防范的结合中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主要任务: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 3.战略任务:防范、制止和减少犯罪案件的发生 4.具体任务: ①侦查破案 ②加强侦查的基础业务建设 ③研究刑事犯罪的特点 (三)指导方针——依靠群众、抓住战机、积极侦查、及时破案 1.依靠群众(基础) 2.抓住战机(关键) 3.积极侦查(基本要求) 4.及时破案(目的) (四)侦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1.侦查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2.依法办案的原则 3.侦查协作原则 4.快速反应原则 (五)侦查工作的体制 1.公安部:刑事侦查局 2.省、自治区、直辖市:刑警总队 3.地级:刑警支队 4.县级:刑警大队 5.最基层:刑警队刑事犯罪现场勘查 一、刑事犯罪现场的概念 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和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现象、状况的一切场所。 二、刑事犯罪现场的分类 1.按现场在刑事犯罪发展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可分为主体现场和关联 2.按刑事犯罪现场形成以后至勘察前确无变化,可分为原始现场和变动现场 3.按现场上是否真实地发生犯罪案件,可分为真实现场和伪造现场 三、现场勘验、检查 1.侦查人员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2.现场勘验、检查中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应当固定、提取。 3.现场痕迹、物品应当分别提取,分开包装,统一编号,注明提取的地点、部位、日期,提取的数量、名称、方法和提取人。 4.现场勘验、检查中需要扣押物品、文件的,由现场检查指挥员决定。 5.执行扣押物品、文件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关法律文书或者侦查人员工作证件。应当有见证人在场,并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 6.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包括现场勘验与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录像和现场录音。现场绘图、现场照相、录像、现场勘验及检查笔录应当相互吻合 (一)现场保护 保护现场的时间,从发现刑事案件现场开始,至现场勘验、检查结束。 (二)现场访问 1.应当向被访问人出示证件,告知被访问人必须履行如实作证的义务和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询问被访问人应当个别进行,可以在现场外围或者被访问人所在单位、住所进行 3.访问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4.询问被访问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字。经被访问人同意可以录音

刑事侦查学课程教学大纲

《刑事侦查学》教学大纲 Criminal Investigation Science 课程编号:0301010510102 学时:32 学分:2.0 适应对象:本课程教学对象为南华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先修课程:学生在学习本课之前,应先修课程:宪法、法理、刑法学、刑事诉讼法。 一、课程的性质和任务 本课程是法学专业本科生的社会科学与行为科学类的选修课。本课程的任务是使学生掌握刑事侦查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教学中主要侧重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学生今后从事公安工作奠定基础。 二、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刑事侦查学的研究对象、学科体系和研究方法;明确刑事侦查学与刑事侦查工作的关系,刑事案件与刑事侦查工作的关系,侦查目的和侦查工作原则,侦查质量、效益的评估依据,侦查办案的基本程序。 三、教学内容 第一章:刑事侦查概述 1、基本内容: 一、刑事侦查学的对象和体系 二、刑事侦查学与邻近学科的关系 三、刑事侦查的任务与原则 四、刑事侦查的概念 2、教学基本要求: 熟练掌握:刑事侦查的概念;刑事侦查学的对象和体系;刑事侦查的任务与原则。 3、教学重点难点:刑事侦查的概念;刑事侦查的任务与原则。 4、教学建议:理论讲授的重点是刑事侦查的概念;刑事侦查的任务与原则。

第二章:刑事技术 1.基本内容: 一、刑事技术鉴定的概念和类型 二、刑事技术鉴定的程序 三、同一鉴定和种属鉴定 四、对证据的勘验和记录 五、刑事照相 六、痕迹勘验 七、文书检验 八、刑事登记 九、现场勘查 十、现场勘查的具体实施 十一、现场分析和结束勘查 2.教学基本要求: 熟练掌握:刑事技术鉴定的概念和类型;对证据的勘验和记录;3、现场勘查。 3、教学重点难点:同一鉴定和种属鉴定 4、教学建议:理论讲授的重点是同一鉴定和种属鉴定 第三章:侦查措施 1、基本内容: 一、侦查破案 二、一般性侦查措施 三、侦查实验 四、辨认 五、询问和讯问 六、搜查和扣押 七、紧急性侦查措施 八、侦缉措施 九、通缉、通报 十、控制赃物 十一、拘留逮捕

刑事侦查知识点

《刑事侦查》治安专业知识点 1、刑事侦查工作的概念,刑事侦查工作是公安机关依据法律和国家赋予的权力,运用各种侦查措施、手段和刑事科学技术,发现、控制、揭露、证实刑事犯罪的一项专门工作。 2、刑事侦查的构成,刑事侦查人员、刑事犯罪案件、刑事侦查对策、刑事犯罪信息、侦查技术装备。 3、刑事侦查的任务,侦查破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防控犯罪,制止减少刑事犯罪发生。 4、刑事侦查的方针,依靠群众—刑侦工作的基础;抓住战机—侦查破案的关键;积极侦查—侦查的基本要求;及时破案—侦查的最终目的。 5、刑事侦查的原则,党委领导;群专结合;依法办案;快速反应;侦查协作;保守秘密。 6、刑事侦查措施的概念,刑事侦查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在同刑事犯罪斗争中,依据法律、法规所采用的具体方法,是侦查活动达到侦查目的必须借助的专门工具。 7、侦查措施的分类,分为常规措施、紧急措施、重大措施、秘密措施、强制措施、防范措施。 8、常规措施,包括现场勘查、摸底排队、调查询问、侦查实验、公开搜查、公开辨认、侦查讯问、专案侦查。 9、紧急措施,包括通缉通报、追击堵截、控制销赃、解救人质、警犬追踪搜索。 10、重大措施,并案侦查、专项斗争、破案战役、办案协作。 11、秘密措施,内线侦查、秘密辨认、秘密逮捕、外线侦查、技侦手段。 12、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13、防范措施,阵地控制、电子监控、刑嫌调控、联防堵卡、技术预防。 14、调查询问的作用,查明案情,获取线索,搜集证据,核实口供。 15、调查询问的地位,是一项最基本的侦查措施,是运用量最大的侦查措施;是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是侦查员必备的基本功。 16、调查询问的定义,调查询问是指侦查人员运用公开和秘密的方式,对事主、被害人、知情人进行询问,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发现犯罪线索、获取证人证言,以证实犯罪的一项基本侦查措施。 17、现场访问与案件侦查过程中的调查询问的差别,(1)现场访问是初步了解情况,发现线索的过程。第一,现场访问是在现场勘查阶段进行的一项调查询问工作;第二,现场访问的地域范围较为固定,一般在现场周围地域进行;第三,现场访问时间性较强,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尽快获得对采取紧急侦查措施有利的线索;第四,现场访问的形式只采取公开调查的形式进行。(2)调查询问是有重点、有针对性的深入调查。 18、“七何”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何物、何果。 19、调查询问的方式,包括公开调查询问和秘密调查询问。 20、公开调查询问,包括走访、开座谈会和约谈。 21、秘密调查询问,包括化装查访和委托代询。 22、调查询问的步骤,(1)询问前的准备包括了解询问对象、确定询问顺序、确定询问地点、确定应该邀请参加询问的人员。(2)询问的实施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来意;稳定情绪,转化思想;告知法律,明确义务;广泛提问,自由陈述;重点提问,具体回答。(3)制作笔录并录音。(4)甄别询问材料。

10月自学考试刑事侦查学试题及答案解析.doc

??????????????????????精品自学考料推荐?????????????????? 全国 2018 年 10 月自学考试刑事侦查学试题 课程代码: 00358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1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在刑事侦查学的研究方法中,对具有代表性的刑事侦查中人、事、物进行的调查称之为() A .典型刑事调查法 B .综合调查法 C.总结调查法 D .抽样刑事调查法 2.在刑事侦查工作中,准确执法的基础是() A .侦技结合的原则 B .因案施策的原则 C.专群结合的原则 D .实事求是的原则 3.构成犯罪的最基本因素是() A .犯罪行为人 B .犯罪工具 C.犯罪地点 D .犯罪时间 4.按照现场在犯罪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可将现场分为() A .真实现场与伪造现场 B .原始现场与变动现场 C.室外现场与室内现场 D .主体现场与关联现场 5.现场勘查的前提和基础是() A .现场记录 B .现场保护 C.现场搜索 D .现场分析 6.下列属于刑事案件侦查中最基本、最常见措施的是() A .并案侦查 B .控制销赃 C.调查访问 D .侦查实验 7.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的期限为() A . 3 个月 B . 6 个月 C. 9 个月 D . 12 个月 8.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A .知情条件 B .赃物条件 C.时空条件 D .结伙条件 9.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最后一道工序是() A .刑事案件破案 B .刑事讯问结束 C.证据审查完毕 D .侦查终结 10.抢劫犯罪的犯罪人在犯罪手法上多有() A .普遍性特点 B .多变性特点 C.秘密性特点 D .习惯性特点 1

侦查学名词解释

侦查学名词解释 1.刑事侦查学:是在认识犯罪活动、侦查活动和二者互相作用规律的基础上,研究揭露、证实犯罪、揭发确认犯罪嫌疑人的方法、对策的一门应用学科。 2.比较研究法:是拿本身研究的课题、项目以及相关内容,与古今中外相类似的对象进行对比分析,通过批判借鉴、取长补短,达到完善、发展自身的目的。 3.刑事侦查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侦查活动的方法、对策和规律,以及犯罪行为与侦查活动相互作用这一特殊矛盾。 4.逻辑证明:是运用已知为真的命题,通过必然性推理论证某一命题为真的思维方式 5.侦查假设:是指根据案件已有的事实材料,借助于逻辑推理、逻辑证明和逻辑规律,对案件部分或全部内容给予假定说明。 6.刑事侦查的同一认定:是指某物质分解或分离的部分、形成的痕迹和遗留的映像,一定时间内,在本物质特征上与某物质保持一致的理论。 7.犯罪现场访问:是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收集侦查线索和犯罪证据,在犯罪现场勘查过程中依法对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员进行的调查询问工作。 8.刑事侦查工作:是公安机关依据法律和国家赋予的权力,运用各种侦查措施、手段和刑事科学技术发现、控制、揭露、证实刑事犯罪的一项专门工作。 9.刑事侦查工作基本原则:是依据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制定的,是刑事侦查人员履行职务活动中应该遵循的基本规则,是对业务思想和业务行为的规范。 10.犯罪现场勘验:是侦查人员借助感觉器官和科学技术手段,对犯罪现场中有关的痕迹、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观察、显现、记录、提取、分析和检验,发现、收集侦查线索和犯罪证据的一项侦查活动。 11.个体勘验:是勘查人员在局部观察的基础上,对现场上与犯罪行为有关或可能有关的痕迹、物证,逐一进行勘验和检查。 12.局部观察:是指勘查人员在现场整天巡视的基础上,根据已经确定的犯罪现场勘验范围、重点和顺序,将现场划分为若干部分,然后组织现场勘察人员分工负责或集中力量逐一对犯罪现场上客体的特点、状态、位置及其相互关系等进行观察研究和记录 13.整体巡视:勘查人员对犯罪现场的周围环境、现场外部和内部状态所进行的概览性的巡视观察。 14.动态勘验:是在静态勘验的基础上,在移动翻转勘验客体的情况下,借助各种技术手段和方法,观察、记录、检验客体非暴露部分的特征和变化,寻找、发现较为隐蔽的和微量的痕迹、物证,研究痕迹、物证的形成机理及与犯罪行为的关系。 15.静态勘验:是在不触动勘查客体的情况下,观察、记录、检验其位置、状态、特征,研究其暴露部分的结构特征与形态变化,以及与其他客体及犯罪行为的关系,寻找、发现较为明显的痕迹、物证。 16.犯罪现场勘查:是在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为收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对于犯罪有关的场所和人、事、物进行的现场勘验检查和现场调查的侦查措施。 17.犯罪现场临场讨论:是指侦查人员在对各种现场材料进行汇集的基础上,通过分析研究,对相关的问题做出推断,为深入开展侦查奠定基础的一项活动。 18.刑事侦查信息工作:是公安机关通过收集、整理、传输、储存、检索利用等工作环节处理刑事侦查信息的有机过程。 19.刑事侦查信息系统:是指通过采取相关措施,提供为完成刑事侦查工作目标服务的侦查信息流的有组织的程序。 20.并案侦查:是刑事侦查部门将同一个或同一伙犯罪分子所作的一系列案件并联起来,统一实施侦查的侦查措施。

论我国侦查制度现状及其发展

从刑事诉讼法角度看我国现行的侦查制度 内容提要一个国家的侦查制度应与其刑事诉讼制度相适应。目前我国的侦查制度滞后于刑事诉讼制度,实践中存在诸多违法办案现象。本文通过探析侦查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联性,分析我国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谋求以现代诉讼观为指导,构建科学、合理的侦查制度。 关键词侦查制度诉讼制度现状发展方向 我国现行侦查制度的基本框架是以1979年《刑事诉讼法》和1986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为蓝本建立的,在当时条件下,对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起到积极作用。然而,这种制度体现出的超职权化特征与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所追求的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价值目标极不协调。特别是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超期羁押”、“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等违法办案现象,至今无法在制度上得到抑制。因此,以现代诉讼观为指导,分析我国目前侦查制度中出现的问题,进而探求其发展方向就显得极为重要。 一、侦查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联 对侦查制度的认识必须注意到它与诉讼制度的关联性。一个国家的侦查制度总是与该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是相适应的,诉讼制度是侦查制度的基础,诉讼价值观的改变也必然引起侦查制度的变化。因此,在探讨我国今后侦查制度的发展方向之前,有必要先回顾诉讼体系和侦查制度的关联。 众所周知,依据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结构与法技术的特征,世界各国的法制度可以大致划分为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

法系和英美法系除了在法律渊源、立法、法律适用技术方面和法律分类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外,与侦查制度密切相关的是在诉讼程序方面的差异。 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职权主义的诉讼制度,与此相适应的侦查制度为职权式侦查。在职权式侦查模式下,诉讼参与者只有侦控方和被告方,没有独立于二者之外的中立的第三方;侦查权由侦查机关单独行使,权限范围广泛,行使的自由度较大;犯罪嫌疑人权利较小并且受到广泛的限制,犯罪嫌疑人有接受侦查人员调查和讯问的义务。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由此形成了弹劾式侦查制度。在弹劾式侦查模式下,诉讼由侦查机关、被告方和中立的裁判方三方组合,由裁判方以令状的形式对侦查行为予以监控;侦查权由侦查机关和被告方分别行使;法律保护处于先天不利地位的被告方,为使侦辩双方能够平等、公平对抗,赋予被告方一定的特权。 两种侦查模式的差异实际上反映了各国司法理念的不同。实行职权式侦查制度的国家认为,为了确保国家和社会利益,保证侦查及时有效地进行,应当维持双方诉讼手段的天生不平衡状态,对可能影响侦查有效性的制约措施以及被告方的诉讼权利等应加以限制;实行弹劾式侦查模式的国家认为,诉讼是国家与被告人之间关于刑事责任的一场争执,因而双方都有权利收集证据、查明事实,进行平等的对话;由于被告人与国家权力机关在实力方面的天生不平等,因而应当赋予弱者一定的特权,使他们之间的对抗具有实质意义;并且国家有义务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人格尊严,因而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侦查措施应当由中立的法官审批,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的侦

侦查学 论述题

侦查学论述题 1.论述刑事侦查学的基础理论。 答:①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与方法论:辩证唯物主义物质观是刑事侦查活动的认识基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指导刑事侦查活动的科学理论;辩证唯物主义关于联系和发展的学说是刑事侦查活动的思维向导。②逻辑理论:关于推断的逻辑理论;逻辑证明的理论;侦查思维的逻辑规律;侦查假设。③同一认定原理:同一认定原理的概念;同一认定原理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同一认定原理在刑事侦查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更是刑事技术检验鉴定工作的重要理论依据。在侦查破案过程中,运用同一认定原理能不断引导、推动揭露证实犯罪工作,最终达到破案的目的。 2.论刑事侦查学的概念。 答:①刑事侦查学是在认识犯罪活动、侦查活动和二者相互作用规律的基础上,研究揭露、证实犯罪、揭发确认犯罪嫌疑人的方法、对策的一门应用学科。②刑法、刑事诉讼法是研究刑事侦查学的法律依据,认识犯罪行为是研究刑事侦查学的基础,而侦查活动则是刑事侦查学研究的核心内容。③刑事侦查学的基本任务是:为防止、控制、揭露、证实犯罪,探索有效的对策、方法、措施和手段的一门应用学科。侦查,是有侦查权的机关,为了查明刑事案件的案情,收集证据,查缉犯罪嫌疑人而依法进行的各种专门调查工作和强制措施。我国刑事侦查学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总结建国以来刑事侦查工作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吸收国内外刑事侦查学的学术成果,逐步发展、完善起来的。 3.论述刑事侦查工作方针。 答:“依靠群众,抓住战机,积极侦查,及时破案”为刑事侦查工作的基本方针。①依靠群众:是由人民公安机关的根本性质决定的,是由刑事犯罪活动的社会性特点决定的,是由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艰巨性、复杂性决定的。②抓住战机:抓住战机既有个速度问题,又有个时机选择问题。没有速度很难抓住战机,过快行动可能破坏战机,行动迟缓则可能贻误战机。抓住战机要以速度为基础,重视时机的准确选择,机动灵活地策略。③积极侦查:从工作的决心与信心,工作方式与工作措施,工作作风与工作态度来落实。④及时破案:是刑事侦查工作要达到的基本目标,是针对当时刑事犯罪活动的特点提出来的。 4.论述犯罪现场的分类。 答:①以犯罪现场形成以后有无变化为标准,可将犯罪现场分为原始现场和变动现场。②犯罪现场按照它们在犯罪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可分为主体现场和关联现场。③以现场现象的真假为依据,可分为真实现场和伪造现场。④以现场所处环境为依据,可分为室外现场和室内现场。⑤另外,侦查部门为了便于从不同类型案件现场的特点和规律出发,研究现场勘查的具体方法,也为便于统计,常按案件性质将现场进行分类,如杀人现场、盗窃现场、强奸现场、抢劫现场、放火现场等。⑥以上分类,目的是试侦查人员在进行现场勘查时,能开阔视野,全面考虑,把各种情况都估计到,以便根据各类现场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方法开展勘验和调查工作。 5.论述保护现场的一般保护方法。 答:犯罪现场的一般保护方法主要包括对室内现场的保护方法和对室外现场的保护方法。①室外现场的一般保护方法:划出保护范围,设岗警戒。气候条件变化时,对痕迹、物证采取适当保护措施。②室内现场的一般保护方法:封锁出入口。根据现场的具体环境,在现场外围划出一定的警戒范围,设立岗哨,禁止围观群众靠近现场。室内现场外围的保护方法,与一般室外现场的保护方法类同。 6.论述不能被邀请作为现场见证人的情形。 答:①现职的公安、司法人员。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被害人及其亲属。③精神病人和心理特征不适合完成见证人义务的人。④有犯罪嫌疑或受过打击处理的人。⑤不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人。⑥临时暂住、流动人员。

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主要区别

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主要区别 第一行使的职权不同。公安行政行为行使的行政管理权;刑事侦查行为行使的是司法权。 第二实施的依据不同。公安行政行为依据的国家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而刑事侦查行为实施的依据是刑法、刑诉法以及国家有关刑事方面的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三处理程序不同。公安行政行为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具体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刑事侦查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形式和程序要件作出。 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法律赋予它维护社会治安行政管理职能的同时,还赋予了它刑事侦查职能,特别是在履行二职能时,都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或行政相对人实施诸如:盘问、讯问、传唤(拘传)、拘留、扣留、冻法、扣押、查封等手段或其他强制措施。因此,在实践中也出现了将日常行政管理行为等同于刑事侦查行为的现象,出现了公安机关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行为。 一、从概念及相关内容上辨别 公安刑事侦查行为,是反映公安机关为了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而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和实施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它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阶段。而公安行政行为是指公安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针对具体而特定的事项或事实,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具有有侦查权。侦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或者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除此法律效力的行为。 (一)主体上存在差异。尽管两种行为的实施主体都是公安机关,但是实施侦查行为的是侦查机关,即公安机关内部的公安机关。但实施侦查行为的是侦查机关,因此公安作为侦查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并不是公安机关的所有人员都之外公安行政管理部门的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行使侦查权。 (二)行为目的和任务不同。 刑事侦查行为是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武器,它的目的和基本任务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分子,制止预防和打击犯罪。 行政行为的目的和任务是为了实现国家的行政管理。 (三)行为的对象不同。 刑事侦查行为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 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 (四)两者实施的法律依据不同。

刑事侦查知识点

刑事侦查知识点

《刑事侦查》治安专业知识点 1、刑事侦查工作的概念,刑事侦查工作是公安机关依据法律和国家赋予的权力,运用各种侦查措施、手段和刑事科学技术,发现、控制、揭露、证实刑事犯罪的一项专门工作。 2、刑事侦查的构成,刑事侦查人员、刑事犯罪案件、刑事侦查对策、刑事犯罪信息、侦查技术装备。 3、刑事侦查的任务,侦查破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防控犯罪,制止减少刑事犯罪发生。 4、刑事侦查的方针,依靠群众—刑侦工作的基础;抓住战机—侦查破案的关键;积极侦查—侦查的基本要求;及时破案—侦查的最终目的。 5、刑事侦查的原则,党委领导;群专结合;依法办案;快速反应;侦查协作;保守秘密。 6、刑事侦查措施的概念,刑事侦查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在同刑事犯罪斗争中,依据法律、法规所采用的具体方法,是侦查活动达到侦查目的必须借助的专门工具。 7、侦查措施的分类,分为常规措施、紧急措施、重大措施、秘密措施、强制措施、防范措施。 8、常规措施,包括现场勘查、摸底排队、调查询问、侦查实验、公开搜查、公开辨认、侦查讯问、专案侦查。 9、紧急措施,包括通缉通报、追击堵截、控制销赃、解救人质、警犬追踪搜索。 10、重大措施,并案侦查、专项斗争、破案战役、办案协作。 11、秘密措施,内线侦查、秘密辨认、秘密逮捕、外线侦查、技侦手段。 12、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13、防范措施,阵地控制、电子监控、刑嫌调控、联防堵卡、技术预防。 14、调查询问的作用,查明案情,获取线索,搜集证据,核实口供。 15、调查询问的地位,是一项最基本的侦查措施,是运用量最大的侦查措施;是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是侦查员必备的基本功。 16、调查询问的定义,调查询问是指侦查人员运用公开和秘密的方式,对事主、被害人、知情人进行询问,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发现犯罪线索、获取证人证言,以证实犯罪的一项基本侦查措施。 17、现场访问与案件侦查过程中的调查询问的差别,(1)现场访问是初步了解情况,发现线索的过程。第一,现场访问是在现场勘查阶段进行的一项调查询问工作;第二,现场访问的地域范围较为固定,一般在现场周围地域进行;第三,现场访问时间性较强,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尽快获得对采取紧急侦查措施有利的线索;第四,现场访问的形式只采取公开调查的形式进行。(2)调查询问是有重点、有针对性的深入调查。 18、“七何”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何物、何果。 19、调查询问的方式,包括公开调查询问和秘密调查询问。 20、公开调查询问,包括走访、开座谈会和约谈。 21、秘密调查询问,包括化装查访和委托代询。 22、调查询问的步骤,(1)询问前的准备包括了解询问对象、确定询问顺序、确定询问地点、确定应该邀请参加询问的人员。(2)询问的实施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来意;稳定情绪,转化思想;告知法律,明确义务;广泛提问,自由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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