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网约车管理系统实施研究细则

贺州市网约车管理系统实施研究细则
贺州市网约车管理系统实施研究细则

贺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4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约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网约车管理工作,其下设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区围网约车的日常行业管理工作。

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约车的管理工作。

发改、物价、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网信、税务、质监、商务、人民银行贺州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运力投放及运价

第五条根据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网约车运力的投放依据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符合条件的给予投放运力。

第六条本行政区域网约车运营价格(以下简称“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本经营许可区域的计程计价方式、标准以及网约车运价调整。

第三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

第七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体条件除应当符合《暂行办法》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组织,设有行政、财务、安全、生产经营等机构;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且服务地在市区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服务地在县辖区的应当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地

的情况说明以及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

(五)企业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应当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应当提交注册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在本市的办公场所、管理人员等信息;

(八)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和营运车辆管理制度文本;

(九)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限为4年。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在经营许可有效期没有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每次延期期限为4年。

第四章车辆及驾驶员资格管理

第十条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具体条件除符合《暂行办法》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网约车经营车辆档次应当高于巡游出租汽车主流车型,尾气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裸车价格为11万元以上,发动机排量不得小于1.6L或1.4T;轴距不小于2600mm。鼓励使用新能源车,新能源车轴距不小于2600mm;

(二)安装应急报警装置、音频视频和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统一接入本辖区交通行业卫星监控管理平台,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JT/T794,能实施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

(三)车辆维护、检测、诊断及车辆技术条件、车辆污染物排放限值、车辆饰材料、车容车貌等应符合GB/T22485的相关要求;车身外无擅自粘贴、安装宣传物品;按规定进行车辆年审、二级维护及技术等级评定,符合一级技术等级要求;

(四)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应当明显区分于巡游出租汽车,应在部明显位置贴或放置网约车专用标识,不得安装出租汽车顶灯或相类似顶灯;

(五)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行驶证,车辆初始登记日期须在3年之且行驶里程在8万公里以下;

(六)车辆属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无尚在经营使用期限的网约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拟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服务地在市区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服务地在县辖区的应当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车车辆运营申请表;

(二)车辆产权属企业或单位的,需提交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法人登记证明及复印件;车辆产权属驾驶员个人的,需提交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购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签订的入网营运协议及有效委托手续;

(五)安装应急报警装置、音频视频和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说明材料;

(六)车辆彩色照片2及照片电子文档;

(七)符合网约车车辆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车辆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车辆所有人到公安机关办理车辆登记或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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