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检验处罚实施细则

质量检验处罚实施细则
质量检验处罚实施细则

1.目的

为了加强质量的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满足客户日益俱增的要求和减少工作中出现问题后无制度可依的执行局面,本着有奖有罚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的整个流程和控制。

3. 实施细则

3.1 公共条款:本条适用于各部门或各工序对细则以外的处罚规定,对公司造成损失的按下表原则进行处罚。

3.2 造成客户投诉的,质量检查小组对投诉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对存在过失的(技术、生产、采购、质量、仓库)人员进行责任鉴定,按比例7:3实行分配,负主要责任的占70%比例,给予责任人每次事件损失金额30%的罚款,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500元。

3.3 对开具的处罚通报有疑问或歧义者可在二个工作日内进行申诉,找部门主管/经理到质量部门澄清。如有情况属实还是要进行申诉、澄清或是辩解的,按无理取闹处理,在原开具的通报上加倍处罚。

4. 技术设计细则

4.1图纸设计错误(不含新产品开发设计),发现一次对设计人员罚款20元,

审核人员罚款10元。

4.2确认图制作错误,每次对制作人员罚款20元,审核人员罚款10元。

4.3ERP录入错误、BOM遗漏、差缺的每次对ERP输入人员罚款20元,审核人员罚款10元。

4.4出现问题需要技术人员到现场共同进行分析处理,但技术部不派人员的对部门负责人每次罚款20元。

4.5造成较大损失的,从4.1~4.4条按公共条款3.1执行处罚,责任7:3分配,负主要责任占70%比例。

5. 采购细则

5.1 合同订单手续齐全,而采购部门无故推迟采购时间的,每次对采购员罚款20元。

5.2 采购订单发放不及时,造成对交期有影响的,每次对采购员罚款20元。

5.3 采购下单错误或是传递的图纸、技术要求、条款等有错误,每次对采购员罚款20元。

5.4 采购下单后模具调用错误,每次对调度员罚款20元。

5.5 已通知模具组修正不合格模具,不及时修正的,对模具管理员每次罚款20元。

5.6 采购物品相对应的质量文件须随货到,最迟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超期的对采购员按每张质量文件罚款5元。

5.7 擅自从不是合格供方处采购,又未事前申请并获批准的,采购员每次罚款20元。

5.8 造成损失的,从5.1~5.7条按公共条款3.1执行处罚。

6. 仓库细则

6.1 仓管员没有按领料单或BOM清单的规定要求发货,错发材料或零配件,每次罚款20元。

6.2 仓管员把不能混装的零配件混装发货,造成生产混乱或损坏,每次罚款20元。

6.3 仓管员在未经过技术、质量同意私自用其他材质代用,发现后每次罚款30元。

6.4 仓管员把订单信息写错或新采购物品出库时用错订单,导致文件与订单不符的,每次罚款20元。

6.5 仓库毛坯如遇体、盖只有其中一种,另一种需采购的,有仓库通知采购采用哪种模具或是蜡型,造成不匹配的,仓库责任人每次罚款20元。

6.6 仓库物品摆放不整齐、不规范造成碰伤、划伤、标识不清、防锈不到位,每次罚款20元。

6.7 仓管员对采购材料没有及时报检,且来料已超过四小时的,超时每次罚款10元。(批量性较多的,允许延长为一天的报检时间)

6.8 检验合格的物品,仓管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三个工作日)把物品转序或是放置正确区域,超时对仓库责任人罚款20元。

6.9仓管员没有按订单要求成品发货,错发或漏发一次罚款30元。

7. 生产管理细则

7.1 作业票、施工单、领料单、WPS工艺等开具错误,每次罚款20元。

7.2 生产图纸发放错误,每次对图档员罚款10元。

7.3 作业指令上不注明特殊要求(如:RT要求、BW端、SCH管壁号、低硫磷等要求)每次罚款20元。

7.4 不按正常工艺流程顺序安排生产加工或直接进入下道工序,又未经与技术、质检部协商,按乱安排定论,每次罚款50元。

7.5 安排生产时作业指令(按不同工序的分配有:作业票、图纸、施工单、BOM清单、WPS 工艺等)不发放齐全,就直接生产的,每次罚款30元。

7.6 对已加工完好的对外连接法兰密封面(RF、RTJ、BW等)未安排盖封盖,每次罚款30元。

7.7 对不合格品返修安排不及时或承诺返修,最终未返修流入下道工序,每次罚款20元。

7.8 未评估操作员的技能水平就安排较为精密或复杂度较大的产品给予加工,造成返工、返修或工废,每次罚款20元。

7.9对不合格产品不清理,转序加工不制止,任意流入其下道工序,每次罚款50元。

7.10在生产管理中,协同操作者弄虚作假,以次充好,造成质量事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7.11开出的作业指令,不规范填写清楚所需的内容或过后又随意更改且未得到生产经理签字同意,每次罚款20元。

7.12原来有作业指令,但是后面又手工补上且未报与生产经理同意,每次罚款20元。

7.13造成较大损失的,从7.1~7.12条按公共条款3.1执行处罚。

8. 质量控制细则

8.1 检测感情用事,质量事故处罚不公平、不合理,每次罚款20元。

8.2 操作者通知首检,而检验员无故不检,每次罚款20元。

8.3 首检后,物品上没有标识,没有做好首检记录,终检、抽检后没有按公司规范做好检验记录/标识,每次罚款10元。

8.4 实施检测验证时,不按图纸、工艺、客户要求、相关标准进行检验,每次罚款20元。

8.5 漏检或判断失误,产品流入下到工序被检出,上道工序检验员负相应检验责任,每次罚款10元。

8.6 对开具的不合格品处理单或内部联络单未进行确认、问题未进行关闭,每次罚款10元。

8.7 对质量事故协同操作者隐瞒不报,发现后每次罚款50元。

8.8 造成较大损失的,从8.1~8.7条按公共条款3.1执行处罚,责任7:3分摊,负主要责任占70%比例。

9. 生产机加工作业细则

9.1操作者加工产品不通知检验员首检,每次罚款20元。

9.2 首检或巡检终检发现不符图纸要求的,操作者应在本工序无条件返修好,需要其他工序辅助才能返修的,罚款按公共条款3.1条执行。

9.3操作者在加工完成本工序后,未经检验员在作业票上签字确认就流入下道工序,下道工序操作者也继续加工,则对两人进行每人罚款10元。

9.4操作者完工后,不经过自检或是明知有部分不满足图纸要求,混在一起送检,检出问题后,每次罚款20元。

9.5操作者发现零件加工错误或报废,隐瞒不报检验员,私自藏起来或是随意找料重新加工,发现一次罚款30元,情节严重者罚款100元。

9.6操作者加工产品零件指令(作业票、图纸、特殊产品的加工工艺)不齐全的情况下,直接加工操作,每次罚款20元。

9.7机加工返修或是工装零件制作至少得有图纸或是返修单/联络单/不合格单,没有任何依据就操作,即使车间管理安排也得处罚,每次10元。

9.8机加工面的锐角、毛刺、飞边在本道工序能轻易去除而不实施,钻工没有清理干净钻孔的残留物,每次罚款10元或按每件5元处罚。

9.9操作者发现机加工后有明显的气孔、裂纹、疏松、缺料等缺陷,不及时处理、汇报流入下道工序,每次罚款20元。

9.10有工装工艺要求而不用工装直接装来加工,对操作者每次罚款10元。

9.11零配件加工完后,不移值标识:材质、炉号、型号规格、订单号(库存品可不用写)每只罚款5元或每批次罚款20元。

9.12 加工零件不能满足图纸要求或工艺要求,但是判定可以让步按为代用品,每只罚款20元。

9.13机加工完成对外连接、BW端、RF、RTJ等密封面,不用封盖保护就转序或送检,每次罚款10元,5件以上每件罚款3元,封顶200元。

9.14碳钢、不锈钢或合金钢阀体(如WCB /WCC /LCC /LCB/ WC1/ WC6/ WC9 /C5 /CF8M /CF8/ CF3M/ CF3/ INCOLNI 等等)在密封面光刀时,不清除密封面台阶的焊珠、悍疤,发现一次罚款20元,5件以上每件罚款5元。

9.15加工后产品最终的送检数或是材质与作业票不符的,每次罚款20元。弄丢产品照价赔偿。

9.16不爱护作业指令,原来有塑料保护袋装好的指令(作业票、图纸、WPS等)在转序时没有齐全,缺少或是弄丢其中一种,包括塑料袋,每次罚款10元。

9.17不爱护测量用具(游标卡尺、深度尺、角尺、千分表、百分表、环/塞规、高度尺等),机加工操作者用量具游标卡尺当划规/针使用,直接在物品上划线的,每次罚款10元,乱扔乱放造成损坏的按原价的50%赔偿,经查证是故意行为损坏的全额赔偿。

9.18机加工的物品摆放不整齐、不规范、乱堆乱摆或直接放置水泥地上,本工序操作者每次罚款10元。

9.19配螺纹阀座后,操作者没有按阀座和密封面材质,移植打钢印在阀体铸字背面正中位置,每次罚款20元,5件以上按每件罚款5元。

9.20 造成较大损失的,从9.1~9.19条按公共条款3.1执行处罚。

10. 焊接作业

10.1焊接作业时,作业指令不全,没有相应的焊接工艺WPS、作业票、图纸,焊工每次罚款20元。

10.2 焊材是电焊条,焊接作业时不正确使用保温筒(如不通电、无上盖等),不同材质焊条混放,每次罚款10元。

10.3电焊条领出后,不按工艺进行烘焙或是烘焙时混放烘焙,每次罚款10元。

10.4焊接后的首件不进行报检,每次罚款20元。

10.5 焊接时未按WPS工艺要求调整参数,随意调大电流和加快焊接速度,造成质量问题每次罚款20元。

10.6机加工过程中,发现焊接有缺陷,如砂孔、气孔、裂纹、夹层,焊接操作者应无条件返修好,批量性不合格的,每次罚款20元,造成较大损失按公共条款3.1执行处罚。

10.7装配、试压时发现的焊接问题,由装配工或试压工记录泄露得具体位置,操作者无条件返修好并处于每处罚款1元。

10.8焊补铸件/锻件上的缺陷,没有按正确的焊接工艺WPS执行或是用错焊条,每次处罚20元。

10.9密封面的堆焊材质与作业指令不符,各部门同意改为库存,每次罚款20元,挖掉重新堆焊的按公共条款3.1条执行处罚。

10.10焊补铸字(商标、口径、压力级、材质、炉号)同一批次位置大小不统一,不平整、美观,每批次罚款10元或是5件以上按每件3元处罚。

10.11焊工在没有改标申请指令,私自更改材质、炉号或是商标的,每次罚款10元。

10.12焊接时工艺需要用到工装或是涂上防火泥而不实施的,每次罚款10元。

10.13密封面的堆焊和体座连接/焊接上密封座,焊后没有按“母材和堆焊材质代号规定”敲上钢印代号或是打错代号,每次罚款20元或是5件以上按每件5元处罚。

10.14焊接时操作者应及时做好相应的焊接记录,没有做记录的除作业票不签字外,每次罚款5元或是2张以上按每张3元处罚。

10.15防松点焊出现裂纹或是点错位置(如活结螺柱处的销轴点焊应在上口)焊后不清理焊渣,每次罚款5元或3处以上按每处点焊处罚2元。

10.16点焊时不实施送丝或采用焊材而直接熔焊,每次罚款10元。

10.17造成重大损失的从10.1~10.16条按公共条款3.1执行处罚。

11. 装配作业

11.1装配时作业指令不全、图纸、施工单(作业票)、BOM单、装配工艺(特殊产品要有专用工艺)缺少而进行装配,每次罚款20元。

11.2组装每批产品时,完成的第一台阀门应自己先进行检查,再报检验员进行首检,不报检发现后每次罚款20元,不首检造成不合格的,装配工负责无条件返修好并处于每次罚款20元。

11.3在领料搬运或者清洗工作时,将加工件直接放置水泥地板上,每次罚款20元。

11.4装配前阀门清洗不干净,表面有脏物或者粘附铁屑,零部件表面上的手写标记未清理干净,发现一只罚款5元。

11.5装配工不按作业指令进行组装,错装、漏装、私自更改零件结构,或已知道是不合格的零配件依然装入,每次罚款20元。

11.6零配件表面有明显的砂眼、气孔、疏松、裂纹、缺料、磕碰划伤,敲打痕迹,棱刺不经修复直接组装的,对装配工每次罚款10元。

11.7装配工在组装时对不锈钢的标准件(螺柱/栓/母)不使用二氧化钼涂抹直接组装,每次罚款10元或2台以上每台阀门罚款5元。

11.8组装时装配工应记录完整每台阀门的相应信息、规格型号、材质、订单号、炉号(阀体/阀盖/阀瓣/闸板/阀芯,阀杆/销、阀座)、RT号、MT号,抄错/漏抄或字迹潦草,罚款每台10元,若因炉号不对造成投诉的装配工加倍处罚罚款20元。

11.9因返修或是其它因素更换了其中零配件,不及时更正抄写的信息和通知检验员,发生实际炉号/RT号等信息与原抄写不符的,每次罚款10元。

11.10阀门内腔不喷防锈油,润滑部位没有涂润滑油脂(氢气阀、低温阀除外)对装配工每次罚款20元或是5台以上每台处罚5元。

11.11装配时凡是在密封面上涂有粘度大于煤油的油脂、密封脂、黄油等(油封式密封阀门除外)每次罚款20或是2台以上每台处罚10元。

11.12砂铸件,在阀体与阀盖或是阀盖与支架连接部位,错位较严重的,没有在装内件前做上对应标记、打磨平整,等到整机装完后再实施打磨错位的,装配工每次罚款20元或是2台以上每台罚款10元。(注:精铸错位较大的也同样执行本条)

11.13研磨后的闸阀挡宽记录(大于等于24“以上的,体板都需记录最上口和最下口挡宽尺寸)记录表移交时,编号、挡宽、主体材质、闸板材质、订单号和序号等信息不全或信息错误,装配工罚款30元。

11.14组装中连接螺栓/柱,螺母,显示材质一面未朝上,没有调整好两边露出的牙数(一般2-3个牙距,最长不超过4牙)一边长一边短,及试压时发现有螺栓/柱、螺母没有拧紧的(填料处除外)装配每次罚款10元,辅助工罚款5元或2台以上每台装配工罚款5元,辅助工罚款2元。

11.15装配工须在自己组装完成的产品上打上自己的代号,发现没打的,每次罚款10元或是2台以上每台罚款5元。

11.16装配工未经检验员允许,私自进入测试车间干扰测试工作的每次罚款50元。

11.17装配过程中需要用到敲打/击才能满足装配要求的,不使用铜棒或橡胶锤而是用铁锤或其它硬质钢材(如直接用阀杆或螺栓/柱等)对产品敲打,每次罚款10元。

11.18装配后对加工完毕RF、BW、RTJ等对外连接密封位置,没有实施用封盖保护(大口径24″以上没有封盖的可不用封,但在转序过程特别注意)每次罚款10元或是5件以上每件罚款3元,封顶200元。

11.19装配工将未入库的产品,在未与仓库员和检验员商量并允许情况下,直接将现场产品拉走进入装配的,每次罚款20元,管理人员安排拉走的同样处罚责任人,管理人员罚款20元,装配工罚款10元。

11.20造成较大损失从11.1~11.19条按公共条款3.1执行处罚。

12.试压作业

12.1进入测试车间的成品,没有装配检验员开具的装配合格证或是检验员商量,对试压工和装配工进行处罚每次罚款20元。

12.2 试压工在试压前应选择合理的压力表(量程在25%-75%)进行测试,选错压力表每次罚款20元。

12.3每次试压过程中必须做好相应正确完整的记录,如订单号、项次号、型号规格、主体材质、测试标准、测试温度、高压/低压表号和量程,每台阀门的序列号、壳体/上密封、高压密封/低压密封的实际测试数据以及扭矩的测试记录,对不做记录或记录错误,每次罚款10元或2台以上每张记录处罚5元。

12.4试压工对测试合格的阀门应在阀盖处写上“合格”或“OK”标识。并在侧法兰打上自己的代号,发现标识不清或工号不清甚至未做标记的,每次罚款5元。

12.5试压合格后,填料处的活节螺栓未拧紧或是两侧长距不一,填料外漏等现象,每次罚款10元。

12.6试压合格后未及时清理干净试压的积水,未均匀喷洒防锈油,每次罚款10元。

12.7试压合格后,检验出连接的螺母松动,每只螺母罚款5元,若客户投诉螺母松动,试压工罚款每次30元。

12.8试压时,CLASS 150#的阀门采用顶压(尤其是闸阀)发现一只罚款20元。

12.9因试压需要在整机上拆下或退松某一个零件,在试压合格后未及时装回或拧紧的,发现每次罚款10元。

12.10摆放区域错误或是试压过程中造成表面磕碰现象严重,压机爪痕造成阀门变形,每次罚款10元或造成较大损失按公共条款3.1执行处罚。

12.11试压合格后,对已完成对外连接BW端、RF、RTJ等密封面的,不及时用封盖保护的,执行第11.18条同样的处罚。

12.12操作不当损坏检测所需的检测设备,如手电筒、秒表、量杯、压力表等按以下原则处罚,经调查是故意损坏的则全额赔偿。

12.13公司检验员和客户代表或是三方来抽检验货时,发现阀门密封,上密封、水压壳体等等测试泄露,按下表执行处罚试压工。

12.14产品出厂后由客户试压测试或使用过程中出现壳体泄露、密封泄露,属于阀门质量问题造成投诉,试压操作人员按下表进行处罚。

12.15测试阀门上密封和小于等于6“-300#阀门密封,伞齿轮驱动阀门时,不允许2个人开关或是用“F”加力扳手开关(大于等于10“-600#截止阀在测试密封时允许2人开关)违规一次罚款20元。

12.16试压时发现阀体的表面,流道孔有明显的缺陷,如缺料、气孔、砂孔、飞边、棱刺、焊珠/渣、防火泥、铸字不清或残缺,标识不符、填料外漏、标准件标记装反等等与外观表面相关的问题,及时反映给检验员,对责任人进行处罚20元。如客户或三方检测发现上述等质量问题对测试人员加倍处罚。

12.17试压时发现壳体有外泄露,试压工用锤击的方法修复缺陷,发现一次罚款20元。12.18试压时除油封式密封阀外,在密封面涂粘度大于煤油的油脂、黄油,对试压工每台罚款10元。

12.19由试压过程造成较大损失的,从12.1~12.18条按公共条款3.1执行处罚。

13. 打磨、抛丸、辅助作业

13.1阀体和阀座的连接处打磨不平整、未光滑过度、有毛刺、焊珠/渣、氧化皮、防火泥,每次罚款10元或2只以上每只5元。

13.2打磨时,碰伤、撞伤密封面或水线面、RTJ槽面、凸凹槽密封面磕伤,每只罚款5元。

13.3半成品抛丸时,未保护好密封位置,将平整的法兰平面或RTJ槽、凸凹槽、BW端造成损坏,每只罚款20元。

13.4工件打磨后未在规定的位置上打上自已代号,商标、铸字箭头磨合不平整或是表面有明显的凸凹不平,发现一只罚款2元。

13.5对机加工后产生的飞边、毛刺处理不到位,导向筋和导向槽的起始部位未做圆角处理,锋利的机加工棱边未去棱去刺处理,每件罚款2元。

13.6对不锈钢、合金钢、铜铸件等最终产品不需要油漆的,对不用打磨的表面严禁随意修磨,造成表面划花现象的每次罚款10元或处罚每只5元。

13.7经过焊补修整的区域,毛坯或半成品应先打磨平整,光滑过度后再抛丸,成品返修后的部位,应保护好密封面再打磨平整、光滑再用钢丝刷处理,到终检时发现还有未处理的,每次罚款10元或5件以上每只罚款3元。

13.8打磨、抛丸后未将原有的信息移植或移植错误(如订单号、RT色标等)每次罚款20元。

13.9产品转序时,作业票指令如作业票/图纸等应随同产品一起转入下道工序,只有产品或作业指令其中一样的,不允许转序,违规每次罚款5元。

13.10已加工好RF密封水线面、RTJ槽、BW端等半成品,辅助转序时应核查是否有损坏或是漏加工,发现问题及时反映给检验员,在下道工序发现有损坏的,辅助工罚款每次5元。

13.11辅助转序时,产品的摆放应用木架有序摆放好流转,不可随意堆放和直接放置在钢板拉车上,违规发现一次罚款5元。

13.12辅助转序时,作业指令应与实物一一对应,不可以实物只到几件,指令一叠放置在实物上,分不清状况,违规每次除立即分清外,还得处罚每次5元。

13.13由于辅助作业时给造成的损坏,如叉车搬运没有用木托架直接叉阀门的某个部位,造成划伤或磕伤、摔倒、掉落,每次罚款10元。

13.14由打磨、抛丸、辅助作业造成较大损失的,按公共条款3.1执行处罚。

13.15 由各工序操作者造成的磕碰损伤,每次罚款10元且必须在本工序返修完好,造成较大损失的,按公共条款3.1执行处罚。

14. 油漆包装作业

14.1手轮与阀杆不匹配,间隙过大,每次罚款10元。

14.2油杯漏安装、安装位置不正确、油杯材质/型号选择错误,每次罚款10元。

14.3未按照订单规定选择漆料、实际调配颜色不符合标准色卡,每次罚款10元。

14.4由于前道工序阀门表面处理不到位,没有上报直接油漆,导致油漆后质量问题,每次

罚款10元;由于本工序操作不当,导致阀门损坏的,每次罚款10元。

14.5 因油漆作业不规范,导致油漆缺陷(流挂、针孔和气孔、起泡、分层/剥落等质量问题),每次罚款10元。

14.6阀门序列号刻错,铭牌所刻信息错误,铭牌订的位置不正确,每次罚款10元。

14.7阀门在包装箱里固定、摆放、朝向等不合理的,每次罚款10元。

14.8没有按照订单特殊要求包装,没有随箱装配件的,每次罚款10元。

14.9包装箱的唛头、标识不正确,发货清单错误的,每次罚款10元。

14.10以上14.1到14.9的条款内容,若为发货后客户投诉,按公共条款3.1执行处罚。15:质量控制产生返修的扣款按照附件1“质量控制产生返修的扣款流程”执行。

第2部分质量检验奖励实施细则

20设立合格率月度、年度奖

20.1对机加工人员每月加工零件的一次合格率分别进行统计,零件一次性合格率达到100%的员工给予100元的奖励。

20.2对装配人员每月装配的测试合格率分别进行统计,装配测试一次性合格率达到95%以上的员工,给予100元的奖励。

20.3对提高产品质量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就其工作业绩、贡献大小给予100-500元的奖励。

20.4对质量管理、产品检测、生产工艺、采购运作、物资保管、图纸设计等诸方面提供改进建议并获得认可而实施有效的,奖励100-500元。

20.5举报他人违章操作,不按流程进行,违反劳动纪律等等不良行为从而避免发生质量事故或重大损失的,给予奖励50-100元/次。

20.6操作者发现本工序以外质量问题,奖励其它工序处罚全额的20%给予鼓励。

附件1:

质量控制产生返修的扣款流程

1、各工段产生不合格后,检验员应开据不合格单,追查并填写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2、若责任者为供应商或外协加工单位的,并经不合格单评审后决定退回供应商或外协加工

单位处返修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返修费用;若不合格单评审后决定本厂返修的,则由生产部门直接将所产生的全额返修费用交采购部和财务部。

3、若不合格原因属于公司内部控制导致的,则承担返修任务的生产工段管理人员应在返修

后2个工作日内需填写《扣款单》(备注:1.扣款内容包括:人工工资、材料损耗、水电

损耗。2.对应的不合格单或联络单、作业票附在《扣款单》后面)交由质检部门。质检部门根据《质量检验奖励与处罚实施细则》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扣款,若属于质检部门漏检的,责任人也按相应条款扣款。

4、承担返修任务的生产工段管理人员返修后未将《扣款单》交质检部的,则有生产部承担

返修费用;若质检部接到《扣款单》后,无法落实责任人的,则有质检部承担返修费用。

5、质检部需在6个工作日内对《扣款单》进行确认,通报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交财务

部门统计。财务部应每隔15天对《扣款单》形成统计表并公示。

6、当不合格产生时,原则上由原加工人员无条件返修。若安排其它人员返修,生产管理安

排人员应作出合理解释。

7、员工自行发现问题并主动汇报和学徒员工在3个月之内出的差错,产生费用由公司承担,

但一个月内连续出错大于5次,第6次起按制度处理。

8、新进的员工在试用期内出的差错,等同于学徒员工,产生费用由公司承担,试用期过后

按制度一视同仁。

9、经质检员检验的的工件,未检出不合格,产生漏检,按以下比例表的比例来实施处罚,

在比例内的不处罚。

按照GB/T2828.1-2003 一般检验水平Ⅲ,接受质量限(AQL)2.5 编制如下:

(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8号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3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部长周生贤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罚教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维护合法权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查处分离】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颁布日期】2002-04-28【实施日期】2002-07-01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出入境人员违法行为及处罚 第三章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违法行为及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出入境秩序,保障出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违反出入境边防检查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实施处罚。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条边防检查行政处罚遵循合法、公开、公正、适当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出入境人员违法行为及处罚 第四条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阻止出境入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以下简称《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内地居民入境未持出境入境证件,但有其他证明、材料能够证实本人身份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后,准予入境;大陆居民赴台湾后遗失赴台证件的,能够出示大陆居民身份证件或者能够证实确为赴台大陆居民的,准予入境,不予处罚; (二)随船工作的港澳台、外国籍员工,阻止登陆,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持用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阻止出境入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后,可准予入境或出境: (一)内地居民持用过期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持用《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超过签注停留期限要求入境的,处罚后准予入境:过期不超过10 日的,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过期11日以上不超过30日的,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过期31 日以上不超过90日的,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过期91日以上的,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内地居民持用以上证件在香港、澳门逾期停留,香港、澳门出入境管理机关已予延长停留期限或者已被香港、澳门出入境管理机关处罚的,准予入境,不予处罚; (二)港澳居民持用过期出境入境证件,要求出境的,处罚后准予出境:过期不超过30日的,处以500元以上800 元以下罚款;过期31日以上不超过60日的,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过期61日以上的,处以1000元以上2 000元以下罚款; (三)持用非法取得的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收缴所持证件。对其中要求入境,能够证实中国内地居民身份的,给予处罚后准予入境;对港澳台、外国籍人员要求出境,能够证实身份的,给予处罚后准予出境;对自称是境外居民,但48小时内难以查清真实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实施细则 第一条编制说明: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对违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保证现场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增强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处罚实施办法: 1、根据公司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的检查结果,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对违反安全生产的现象和隐患提出限期整改。 2、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复查后,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实施细则进行处罚。对于检查以前公司安全部门提出的问题未整改完成的也将给予罚款。 3、实施处罚从该单位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4、处罚情况和罚款额度包含但不限于本细则所列条款。 第三条实施细则: 1、现场施工人员不按规定佩带安全帽和安全带的,每一人次罚款500元。 2、四口五临边安全防护不符合标准的,每一处罚款500元。 3、施工脚手架搭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每一处罚款500元。 4、在施工区域吸烟的,每一人次罚款500元。 5、施工现场及生活区临电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每一处罚款1000元。 6、食堂生活区、宿舍、证件不齐,卫生不符合要求的,每一处罚款500元。 7、各种施工机具安全防护不符合要求的,每一处罚款1000元。 8、场容场貌及文明施工不符合标准的,每一处罚款1000元。 9、施工区域发生扬尘的,每一次罚款1000元。

10、建筑物四周及电梯井道未按照规范、规程支设水平安全网的,每一处罚款1000元。 11、未按国家、地方建筑施工管理标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每一处罚款2000元。 12、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技术要求作出详细技术交底的,每一项罚款2000元。 13、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每一人次罚款2000元。 14、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经甲方检查不合格的,每一处罚款2000元。 15、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每一人次罚款2000元。 16、发生急性食物中毒事故,每中毒一人,罚款2000元。 17、每次安全检查提出的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每一处罚款2000元。 18、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每一项罚款5000元。 19、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每一项罚款5000元。 20、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罚款5000元。 21、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方案的,罚款5000元。 22、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非操作手动用各种机械,非特种作业人员不准从事特种作业,违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28号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 2014年12月19日附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六条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 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三章实施程序 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作出。

旅游行政处罚制度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旅游行政处罚制度

旅游行政处罚制度 一、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经营旅游业务的; 3、《市旅游市场管理办法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或备案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第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开办旅行社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取得经营资格后,方可营业。 旅行社需设立分支机构的,须经拟设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 2 页共 34 页

旅行社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接受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经营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第二款“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超越业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三、旅行社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 第 3 页共 34 页

安全生产奖罚实施细则

编号:SM-ZD-37671 安全生产奖罚实施细则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安全生产奖罚实施细则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单位工程施工过程中,不指定配备专职安全员,处罚分包负责人200元一次,每周一次安全会议不加参处罚分包负责人100元。 2.不执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组织设计中所规定的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的罚分包负责人100元。 3.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上岗记录的,分包负责人或安全员罚50元。 4.强令工人冒险违章作业,指挥者罚款200元。 5.接到总包出具的"隐患整改通知单",即逾期不改的,每次处罚分包负责人200元。 6.分包进场人员不到总包处办理胸卡的处罚100元一次。 7.职工不佩带胸卡上岗的,每人罚款10元。 8.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违章者,罚款50元,未扣好帽带罚20元,管理人员加倍罚款。

9.2米以上高空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不佩带安全带,不扣好保险物的,违章者每次罚款50元。 10.特种作业无证上岗的每人罚款50。 11.高空作业时,向上或向下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违章者每次罚款50元。 12.非机械操作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违章者罚款30元。 13.非电气专业人员擅自拆装电线,电灯等电气,违章者罚款20元。 14.非操作人员,任意进入吊装区域,违章者罚款30元。 15.高空作业穿高跟鞋或拖鞋操作的,违章者罚30元,上架子,起重机械穿硬底鞋或易滑鞋,违章者罚30元。 16.竹扶梯,人字梯无防滑保险措施或缺档腐朽仍在使用的,违章者罚款10元。 17.任意拆除洞口临边等安全防护设施,违章者罚款100元。 18.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实施 细则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贵州景盛矿业有限公司播州区泮水镇胜利煤矿 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 为了深刻吸取“7·15”运输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我矿实际情况,重新修改安全生产违章奖惩实施细则,望全矿人员遵照执行。 一、出勤制度 1、换好工作服按时参加班前会。夜班23︰30;早班7︰30;中班15︰30 。否则⑴迟到10分钟内的罚款10元,超过10分钟在工作安排好之前到的罚款30元。 ⑵无故未参加班前会的不予考勤,按旷工处理。⑶未换好工作服参加班前会的按迟到进行处罚。 2、有事必须先书面请假,不请假或请霸王假,以及私自替班、换班或连班的按旷工处理,单月连续旷工三天或累计旷工7天以上的予以清除。 3、坚持现场交接班,未经领导批准无故起早班的取消当班出勤,按旷工处理。 4、出入井检身、矿灯发放与班前会议记录和矿灯发放记录未签字的,每次罚款20元;未随身携带人员定位识别卡入井者,当班工资不予兑现,遗失、人为损坏定位卡照价赔偿。(①本人签字,不能代签,否则视为未签;②操作流程:换工作服、佩戴人员定位卡准备上班→矿灯房签字领矿灯、自救器等→班前会议记录签字→召开班前会→出入井检身记录签字→入井作业→按规定完成班前会安排工作→交接班→升井→出入井检身记录签字→矿灯房签字还矿灯、自救器等→洗澡下班;③检身工对出入井检身记录填写情况负责,对未按要求填写的人员进行制止、引导,确保填写内容符合要求,否则每一处不符合要求处罚检身工10元;④充灯工对矿灯发放记录填写情况负责,对未按要求填写的人员进行制止、引导,确保填写内容符合要求,否则每一处不符合要求处罚充灯工10元;) 5、坚守工作岗位,睡岗、溜岗、脱岗的,每次罚款100元。

安全环保工作管理考核办法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安全环保工作管理考核办 法正式版

安全环保工作管理考核办法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 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 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为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管理,推进标准化体系有效运行, 切实加强风险控制,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强化现场管理,防范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和减少一般事故发生,促进公司基层、基础管理迈上新台阶,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的基本原则 1、施行全员安全环保工作绩效考核,公司员工10%的绩效工资纳入安全环保月度考核。 2、公司主管以上管理人员、各车间部

门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环保风险责任金制度,按安全环保工作责任缴纳责任金,并实施责任考核。 3、安全环保专项奖实行否决倒扣制,车间及相应部门按安全环保工作职责及细则,结合综合检查情况进行月度考核。 4、安全标准化工作按其10个A级、53个B级要素分解细化至相关车间、部室,按照各自承担的工作内容,实行季度量化评分,并纳入安全环保专项奖、安全环保风险责任金挂钩考核兑现。 二、考核范围 各生产车间及职能处室。 三、考核细则 (一)安全环保设施(设备)管理

安全惩罚实施细则(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安全惩罚实施细则(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惩罚实施细则(标准版)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施工单位,由监理部提出,建设单位审核,提请领导批准后给予处罚。处罚分批评、安全监察通知、通报、经济处罚、终止施工合同等五种。 2凡发生以下事故,除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外,还要给予罚款处理。 3对发生事故的施工单位,根据事故的大小,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4人身轻伤或设备损坏,折合经济损失1000-2000元者,罚款1000-5000元。 5人身重伤或设备损坏,折合经济损失2000-5000元者,罚款10000-50000元。 6人身群伤或设备损坏,折合经济损失5000-10000元者,罚款10000-50000元。

7重大伤亡或设备损坏,折合经济损失10000-100000元者或者100000以上者,罚款30000-100000元(不包括上级有关部门罚款)不准后续工程建设。 8因安全设施不完善、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死亡一人以上三人以下,扣除全部保证金,终止合同,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同时按以上(1)-(4)给予经济处罚。 9施工单位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应给予以下经济处罚: 10未建立健全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者,罚款2000-5000元。 11未建立健全安全监察机构者,罚款2000-5000元。 12未按时组织安全活动的单位,每缺一次,罚款1000-2000元。 13新入厂职工、临时工、民工未经三级安全教育考试上岗者,发现一人次罚款1000-2000元(包括教育考试未发上岗证者)。 14职工未进行年度“安规”考试者,发现一人次罚款500-1000元。 15班组长、特种工种无上岗证或特种工种证件到期不查者,发

[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六条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 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三章实施程序 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作出。 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当场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现场调查时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需要通过环境监测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取得环境监测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九条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照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二)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和处理依据; (四)责令立即改正的具体内容; (五)拒不改正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 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 第十一条排污者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前,可以向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改正情况,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安全处罚实施细则

安全处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公司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和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确保《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实现矿井长治久安,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工作人员。 第3条各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模范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 第4条跟班队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在协调指挥生产之前,重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并组织处理,确认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命之开工。 第5条职工个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拒绝违章指挥,反对他人违反劳动纪律,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坚持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的“三不伤害”原则;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不断提高劳动技能和岗位自主保安意识;落实好自保、互保职责,努力实现“零伤害”、“零违章”和“零事故”。 第6条实施安全处罚,并加强安全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水平,切实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第7条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卫

生的工作环境。 第8条安全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3)“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处罚 第9条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开除留矿察看处分,并同时处罚款3000元。 1、井下乘坐皮带的人员。 2、违反规定携带烟草及点火用品下井的人员。 3、酒后入井的人员。 4、不按规定指挥他人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的人员。 5、空班、漏检、假检的瓦斯检查员。 6、私自打开栅栏、密闭,进入无风区的人员。 7、违反规定排放瓦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 8、不服从安全管理和处罚,对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等行为的责任者。 9、故意破坏通风设施造成通风系统紊乱或引起瓦斯超限的人员。 10、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继续作业的指挥责任人。 11、放炮时,擅自脱岗的警戒人员。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2010)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2010)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于1999年7月8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会议通过,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发布施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修正...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于1999年7月8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会议通过,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发布施行。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修正案,即《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于1999年7月8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会议通过,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发布施行。修正案于2003年11月3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通过,二○○三年十一月五日发布施行。 法规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三章一般程序 第一节立案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三节案件审查 第四节告知和听证 第五节处理决定 第四章简易程序 第五章执行 第六章结案和归档 第七章监督 第八章附则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管理本部门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工作。 法规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罚教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维护合法权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查处分离)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七条(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标准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标准版)

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标准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秩序,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证公司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确保员工和公司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第45号令《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及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公司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项目、分包单位应依法履行施工安全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安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部门规章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均依照本实施细则实行行政处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应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请求永嘉县环保局从轻处罚报告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安全生产是公司生产发展的一项重要方针,实行“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因此必须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全民动员”的方针,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认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生产经营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公司总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安全生产小组组长,负责本公司的安全事务的全面工作;厂长、行政主管任副组长,具体负责安全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落实执行本部门安全生产事项。各部门设立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上报安全事项。车间设立义务消防员,负责对突发火情的紧急处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把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 4、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使生产经营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结合本企业实际要求。 5、负责对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6、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 1、制订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落实。 2、落实每年本部门兼职安全员、消防员(车间)人选。 3、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4、负责本部门的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奖惩等制度以及各工种工序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 6、发生工伤事故时极积协助公司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7、定期向安全生产组长反映和汇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 8、在每周检查公司5S管理工作的同时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区与5S管理工作责任区的责任人相同),在例会上通报检查情况,及时做好安全总结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安全施工处罚实施细则

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实施细则 为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现场的安全管理,规范现场安全行为,大力推动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整改,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确保实现本项目安全管理目标,特制定本项目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实施细则。 项目部将对违反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架子队及施工人员个人进行经济处罚,现制定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违规处罚标准。 第一章对架子队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 项目下属各架子队在施工过程中不按施工程序操作或不按要求进行管理,所属人员有“三违”行为,造成生产安全故事、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对出现下列违规行为的架子队进行经济处罚,并视影响程度及整改落实情况经项目部研究后可加重处罚。 第一条不按规定要求上报单位资质证明资料(资质资格证明、安全许可证明)、所属员工信息资料(花名册、员工身份证复印件、特殊工种证件)的,处罚款10000元。 第二条不按规定要求制定各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现场管理人员或专(兼)职安全员的,处罚款10000元。 第三条所属员工入场后,不履行对所属员工的安全教育责任或不按时督促所属员工参加项目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的,处罚款300元/人/次。 第四条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直接进行现场施工作业的,处罚款3000元。 第五条未按规定要求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直接安排进行现场施工作业的,处罚款3000元。 第六条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直接安排员工进行现场施工作业的,处罚款2000元。 第七条所属员工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要求正确佩戴安全帽、高空作业

不系安全带、在施工现场饮酒或饮酒以后上岗作业和有其它违章、冒险作业行为不给予制止的,处罚款3000元。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任意安排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属于特殊工种工作内容的(电工、电气焊工、架子工及机械设备司机的操作工作内容等)的,处罚款5000元。 第九条应当实施安全防护的部位,未进行防护直接安排进行高处作业或允许员工在安全防护设施不健全、不完善的条件下施工作业的,处罚款5000元。 第十条员工高处临边或危险部位作业时,组织不利、防护不挡、监督不到位、管理不严或员工疏忽大意、失误,至使人员或物体坠落、造成人员伤亡或其它不良影响后果的,处罚款10000~50000元。 第十一条忽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月份内造成员工轻伤误工休息五天以上的,处罚款3000元。 第十二条责任范围内有安全隐患,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故意弄虚作假或施工现场有重大险情,故意隐瞒或拖延不报的,处罚款10000元。 第十三条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人员监督检查的,处罚款5000元。 第十四条在相关方组织的安全或综合检查评比时,被当场指出安全隐患(问题)的,处罚款2000元。 第十五条在相关方组织的安全文明施工或综合检查评比中,存在安全问题,被相关方通报批评的,处罚款5000元。 第十六条在相关方组织的安全文明施工或综合检查评比中,被相关方下达安全隐患(问题)整改通知单的,处罚款8000元。 第十七条在相关方组织的安全文明施工或综合检查评比中,被相关方下达停工令的,处罚款20000元。 第十八条在相关方组织的安全文明施工或综合检查评比中,被相关方通报处罚的,承担所有罚款并加罚5000元。

环保法实施细则

环保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下文是新环保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共6章,包括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和附则。 主要内容有:①适用范围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 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该法规定应防治的污染和其他公害有: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 电磁波辐射等。②通过规定排污标准,建立环境监测、防污设施建 设三同时,交纳超标准排污费等制度,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 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 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的 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txt43风帆,不挂在桅杆上,是一块无用的布;桅杆,不挂上风帆,是一根平常的柱;理想,不付诸行动是虚无缥缈的雾;行动,而没有理想,是徒走没有尽头的路。44成功的门往往虚掩着,只要你勇敢去推,它就会豁然洞开。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府发〔2009〕2号 信息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内江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已经内江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重要内容,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重要方面和途径。 各地、各部门要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贯穿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保障准确执法、文明执法,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营造更加优质的法治环境、政务环境、服务环境和舆论环境。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贯彻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 内江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下同)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本市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内,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本规定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活动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作为本系统各级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工作依据。 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根据本规定,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自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出现,保证施工人员及管理人员的生命和集体的财产安全,真正起到推动生产力和企业规范的积极作用,特制定如下强制性实施细则: 1、对进入施工现场首次发现不戴安全帽的施工人员做出以下处罚决定:施工工人罚款50元;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罚款100元;部长及部长以上项目部领导罚款200元;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罚款100元;系安全带必须扣在牢固稳定的位置,否则罚50元。如再次发现进入施工现场不配戴安全防护用品时将进行加倍处罚。 2、高空作业时,要求佩戴安全带,严禁嘻戏打闹,严禁抛掷工具、垃圾、物料等,否则发现一次罚款200元。造成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赔偿事故的全部损失。 3、严禁酒后上班,违者责令停工,并罚款100元,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的一切后果自负。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做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三相五线制用电设备要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如不按要求施工,罚施工队1000元。电工在施工中不按操作规程操作,给予所属施工队罚款200元,所拉电线中发现裸露线的给予所属施工队罚款200元,由此引起事故的,按事故性质的等级依照公司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5、施工现场所有电器设备必须按规定接零(或接地)保护,缺一罚所属施工队200元。 6、所有机械设备必须定机定人,持证上岗,非定机人员不得擅自操作,发现一次对设备所有者罚款200元;定机人员如随意交给他人操作,属失职,严重的重罚500元;各种机械设备要经常保养、保修、保证其运行良好;严禁使用带病机械的作业,否则处罚1000元。 7、机械设备停止或进行清理保养时,操作人员必须切断电源,并

生产作业现场环保管理考核细则

生产作业现场环保管理考核细则(暂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强化生产作业现场环保管理力度,防止环保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经公司讨论决定,特制订本考核细则。 一、生产现场环保管理 1、严禁停运坏保治污设备设施;环保治污设施因故障停运时, 必须及时向车间、分厂、安全环保部及公司领导报告处理,及时修复投入运行;不能及时修复投运的,必须停机停产处理环保治污设备设施,杜绝坏境污染事故。违反者经检查发现一次处罚500元。 2、严格生产过程原料、辅助原料、半成品、成品等物料管理, 杜绝各类原料、辅助原料、半成品、成品等工艺物料污染物进入雨水沟,做到固体原料、固体半成品、固体成品、固体废渣不扬尘、不流失,不进入雨水沟。违反者经检查发现一次处罚500元。 3、严禁受污染的机泵密封水、工艺封水水、各类机械油进入雨水沟。违反者经检查发现一项次处罚200元。 4、各类工艺设备、工艺管线的排废物料必须集中收集处理,不得直接排入雨水沟。违反者经检查发现一次处罚500元。 5、严格各生产装置的尾气洗涤系统运行管理,严格控制工艺指标,确保尾气达标排放。违反者经检查发现一次处罚300元。 6、车间、班组应加强环保设备设施运行维护保养管理,定期或 不定期对坏保设施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杜绝跑、冒、滴、漏,确保环保设备(系统)设施正常运行。违反者经检查发现一次处罚元。

7、不得闲置、擅自停运环保设备设施或拆除。环保设备设施发生故障停运要及时上报的,并立即安排消除障停,及时恢复运行。 违反者经检查发现一项次处罚500元,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将按环境污染事故管理制度进行严肃处理。 8、加强检修、清理工作管理,生产装置设备设施检修、清理的产生各种污染物(废料、废水、废渣、机械油等)要收集安放处理, 严禁排放进入雨水沟。违反者经检查发现一次处罚500元,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将按坏境污染事故管理制度进行严肃处理。 9、环保设施停运检修导致异常排放,须事先向安全环保部报告。违反者经检查发现一次处罚500元,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将按环境污染事故管理制度进行严肃处理。 10、固体废物指定地点存放,不得随意外排或堆积,转运清理 及时;在生产区周边不得堆积、撒落形成二次污染。违反者经检查 发现一次处罚500元,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将按环境污染事故管理制度进行严肃处理。 11、环保部门稽查到外排废水超标,一次不合格,处罚500元。因管理不位造成未经处理的废水外溢或私自外排未经处理的废水 (外溢、外排出厂区),检查发现一次处罚1000-2000元。 12、因管理不善导致氯气、废水泄漏的,经经检查发现一次处 罚500元。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将按环境污染事故管理制度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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