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

xx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

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动诚信体系建设,保障工程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相关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文件等,对施工企业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第六条施工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具体由其所属的建设管理机构实施。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综合评价;

(三)对负责监督管理的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并对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单位负责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指导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第八条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其监督管理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有关工作;(二)对负责监督管理的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并对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单位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指导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四)负责施工企业信用信息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

第九条建设单位的职责是:

(一)负责其建设项目中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的评价工作,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对施工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情况和履约考核结果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项目履约考核办法,并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履约考核办法应当在项目招标文件中载明;

(三)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所管理项目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十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分别为:

AA级:95分≤评分≤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评分<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评分<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评分<75分,信用较差;

D级:评分<60分,信用差。

第十一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包括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具体见《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1)。

投标行为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其他行为以每个施工企业为评价单元实时进行。

第十二条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具体评分方法见《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2)。

第十三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的履约考核结果和投标行为评价结果以及通报、纪要、决定等文件;

(二)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者奖罚通报、决定;

(三)投诉举报的查处结果或者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作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五)向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的有关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程序为:

(一)投标行为评价。建设单位完成资格预审或者招标工作后,应当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和扣分,评价结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时记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二)履约行为评价。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对参与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的不良履约行为进行扣分,并将履约行为实时记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相关记录台帐。

建设单位在履约考核中发现施工企业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应当有对应不良行为代码和扣分记录,扣分后的履约评价分值应当与履约考核结果相对应。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评价,考核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

履约考核结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其他行为评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对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并即时记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四)综合评价。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三月和九月分别对施工企业上年三、四季度和本年一、二季度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施工企业得分及信用等级。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公示、公告。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资质的施工企业,其每年三月的评价结果作为上年度综合评价结果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建设单位应当将扣分情况及履约考核结果及时书面告知评价对象,并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六)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施工企业的其他行为评价扣分情况在作出扣分决定后5日内书面告知有关施工企业。

第十五条施工企业存在《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规定可以定为B级、C级或者直接定为D级的行为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即时将其信用等级定为B级、C级或者D级,实行动态评价。

(一)建设单位以及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施工企业有符合可以定为B级、C级或者直接评定为D级标准行为的,应当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有关信息。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定并书面通知施工企业。

(二)自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B级和C级的施工企业下一次信用评价的等级最多高于本次信用等级一级;D级的施工企业在本省至少一年的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同时受到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少于行政处罚期限。

(三)直接评定为D级的施工企业,评价有效期结束后,无不良记录的可以定为C级,有不良记录的仍然应当定为D级。

第十六条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施工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施工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的等级。施工企业改制、更名的,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其信用等级可相应转入改制、更名后的企业。

施工企业注销或者破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施工企业在本省信用评价周期内无信用评价信息的,其信用等级可以按照上次评价结果进行延续,连续延续不得超过二次。连续延续二次后仍

无信用评价信息的,按照初次进入本省的情形确定信用等级,但不得高于其原有信用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第十八条施工企业初次出现《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中轻微过失行为,并按照建设单位要求及时整改的,该行为可以不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记录。

同一代码的不良履约行为在同一季度检查中不得重复扣分。

检查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文件。

第十九条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对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进行抽查,发现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的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责令建设单位重新评价或者直接予以调整。

任何单位、个人可以对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向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附1:《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附2:《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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