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

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
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安局二〇〇六年五月十日

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目

1

规划的目标

2

定义

3

法律依据

3.1

国际法

3.2

国内法

4

职责分工

4.1

航空保安主管当局

4.2地方人民政府

4.3机场管理机构

4.4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机构4.5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4.6空中警察和航空安全员4.7

机场公安机关

4.8

军事部门

4.9

机场租户

4.10机场联检部门

4.11

其他单位

5

协调与交流

5.1

国家航空安全保卫协调机构5.2

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委员会5.3

与新闻媒体的交流

5.4

与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

与国际民航组织的交流

6

机场、航空器和导航设施的安全保卫

6.1

划定机场控制区范围

6.2

机场控制区的安全保卫设施

6.3

进出机场控制区管制的一般要求

6.4

进出机场控制区人员的管制

6.5

进出机场控制区车辆的管制

6.6

机场控制区内工作器材和商品的保安管制6.7

航空器的安全保卫

6.8

导航设施和其他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

6.9

机场非控制区的安全保卫

6.10

通用航空的安全保卫

7

机上人员和物品的安全保卫

7.1

旅客及其手提行李的安全检查

7.2

过站和转机旅客的保安控制

7.3

工作人员和其他非旅客人员的安全检查7.4

特别的安全检查程序

7.5

准许携带或托运武器的程序

7.6

押解接受司法和行政强制措施人员的程序7.7

托运行李的保安控制

7.8

航空货物的保安控制

7.9

配餐供应品和机上供应品的保安控制

安全保卫设备

8.1责任

8.2

采购

8.3

校准

8.4

操作和维修

9

人员及培训

9.1

选择标准

9.2

培训

10.

非法干扰行为应对措施的管理

10.1

政策概述

10.2

责任

10.3威胁评估和分级处置

10.4

先期处置

10.5

指挥

10.6

空中导航服务

10.7

专业人员的支持

10.8

新闻与媒体

10.9

报告

10.10

对非法干扰行为之外的违法和不文明旅客行为扰乱性旅客的处置11.

有效性评估

11.1

概述

11.2

考察

11.3

检查和审计

测试

11.5

演练

12.

规划的及时修订

12.1

概述

12.2

规划的修订

13

航空保安的经费保障

13.1

责任

13.2

收费原则

13.3

经费来源

13.4

使用范围

14

附录

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

1.规划的目标

1.1

本规划的目标在于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措施与程序防止非法干扰行为维护民用航空安全、正常和效率。

1.2

制定本规划的目的在于使中国航空保安工作遵守并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附件17的标准和建议措施以及其他附件中有关航空保安的规定。

1.3

本规划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以及外国和地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航我国时应当遵守本规划。

2.定义

航空安全保卫

Aviation

Security

用来维护民用航空不受非法干扰而采取的措施和使用的人力和物力的总和。

非法干扰行为Acts

of

Unlawful

Interference

指危及民用航空和航空运输安全的实际或预谋的行为例如

非法劫持飞行中的航空器

非法劫持地面上的航空器

在航空器或机场内扣留人质

强行闯入航空器、机场或航空设施场所

企图犯罪而将武器或危险装臵或器材带入航空器或机场

传递危及飞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机场或民航设施场所中的旅客、机组、地面人员或公众安全的虚假信息。

航空器Aircraft

凡能在大气中从空气的反作用而非从空气对地球表面的反作用获得支撑的任何机器。

出港大厅Airside

waiting

area

办理登机手续位臵与空侧等待区之间的区域。

航空器维修区Aircraft

maintenance

area

为航空器维护提供的所有区域或设施包括停机坪、机库、建筑物、车间、停车场以及与其相关的道路。

空侧Airside

与机场控制区相毗连的地带和建筑物或其中的一部分进入该地区是受控制的。

陆侧Landside

机场内旅客和非旅客均可自由出入的区域和建筑物另见“非控制区”。

停机坪Apron

在陆地机场上为容纳航空器以便上、下旅客装载货物或邮件加油停放或维修而划定的区域。背景调查Background

check

对一个人的身份和以往经历的调查包括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有无犯罪历史的调查作为对一个人是否事宜去实施某项保安管制措施或在无人陪同下进入保安限制区评估的组成部分。行李Baggage

按照与经营人的协议在航空器上载运的旅客或机组的个人财物。

无人认领行李Unclaimed

baggage

到达机场后在一定时间内未被旅客提取或认领的行李。

无主行李Unidentified

baggage

指机场内在一定时间后仍无旅客提取或认领的行李。

联运行李Transfer

baggage

途中需由一经营人的航空器转到另一经营人的航空器的旅客行李。

行李集装箱Baggage

container

装载行李以便航空器运输的容器。

行李分拣处Baggage

sorting

将出港行李按航班进行分拣的区域。

行李储存处Baggage

storage

area

托运货舱行李在运往航空器之前存放的区域和保存处理错运的行李等待续运、认领或另行处理的区域。

货物Cargo

除邮件、供应品、随身携带和托运的行李或错运行李外航空器上运载的任何物品。

货运区Cargo

area

为处理货物提供的所有地面空间和设施包括停机坪、货运楼、仓库、停车场和与之相关的道路。

货运楼Cargo

building

货物在陆空运输之间通过的建筑物设有货物处理设施和储存空间。

炸弹警报Bomb

alert

旨在应对由于用匿名或其他方式传达的威胁或应对在航空器上、机场或任何民航设施发现可疑装臵或其他可疑物件引起的可能后果由主管当局为启动一项干预计划而发布的一种警戒状态。

炸弹威胁Bomb

threat

以匿名或其他方式通知的威胁暗示或推测无论真假飞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机场、民航设施或个人安全可能面临来自爆炸物或其他物体或装臵的危险。

机上供应品Catering

stores

除配餐供应品外的与空中旅客服务有关的一切物品如报纸、杂志、耳机、声像带、枕头、毯子、化妆包、礼品等。

配餐供应品Catering

supplies

航空器上所用的一切食品、饮料等及相关设备。

办理登机手续Check-in

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报到办理乘坐某一具体航班的过程。

信使服务Courier

service

在定期航班上用普通旅客托运行李凭证将一位或一位以上货主的货物作为信使行李运输的货运业务。

机组人员Crew

member

受指派在航空器上执行飞行任务的人员。

危险品Dangerous

goods

可对健康、安全、财物或环境构成重大危险和在《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国际民航

Doc9284中列入危险品清单的或按这些细则分类的物品或物质。

简化手续Facilitation

为了加速人员或货物的放行和防止不必要的运行延误而对必要的控制过程进行的有效管理。通用航空General

aviation

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航空活动。除定期航班和取酬或出租的不定期航空运输之外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

Doc

8973

人的行为能力Human

performance

影响航空运行安全、安全保卫及效率的人的能力及其局限性。

不准入境者Inadmissible

person

被一国当局拒绝接受入境的人。

国际机场International

airport

指定为国际航空交通出入境并办理有关海关、检验检疫、出入境手续和类似程序的机场。邮件Mail

根据国际邮政联盟的规定由邮局监护和拟交邮局递交的信件或其他物件。

错运行李Mishandled

baggage

非自愿地或由于疏忽而使之与旅客或机组分离的行李。

航空器活动区Aircraft

movement

area

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和滑行的部分由机动区和停机坪组成。

非控制区Non-restricted

area

机场内公众可以出入或其出入不受限制的区域。

机场外办理手续设施Off-airport

processing

facilities

在城市中设立的办理乘机手续和货物托运手续设施的旅客或货物运输连接终端站。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Aircraft

operator

经批准从事航空器营运的个人、机构或企业。

登机桥Passenger

gangway

由机械操纵或车辆调节的可供旅客直接进入航空器和建筑物的舷梯。

机场控制区通行证Permits

发给在机场内受雇个人或需要经批准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和车辆的卡或其他证件。

登机通道Pier

设在地面层或高出/低于地面层连接停机位与旅客大楼的廊道。

管制代理人Regulated

agent

与经营人做生意的代理人、运输代理人或任何其他实体他们在货物、信使服务和快递包裹或邮件方面提供安全保卫主管当局认可或要求的安全保卫措施。

机场租户Airport

tenant

机场租户包括机场管理机构通过特许经营或其他书面协议允许其在该机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或企业例如专营商店、饮食店和维修机构。

安全检查Security

Screening

对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进入隔离区的其他人员及其物品以及空运货物、邮件利用技术或其他设备手段识别和探测可用于进行非法干扰行为的武器、爆炸物或其他危险物品和装臵。

保安管制Access

control

防止可能使用武器、爆炸物或其他危险装臵进行非法干扰行为的手段。

安全保卫设备Security

equipment

在防止或探测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及其设施的行为中单独或作为系统部件使用的专门装臵。安全保卫规划Security

program

为防止对民用航空的非法干扰行为而采取的措施。

机场控制区Security

restricted

area

是指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区域。

登记国State

of

Registry

航空器在其登记簿上注册的国家。

候机隔离区Sterile

area

是根据安全需要在候机楼室内划定的供已经安全检查的出港旅客等待登机的区域及登机通道、摆渡车。

转机旅客/行李Transfer

passenger/baggage

在两个不同航班之间进行直接衔接的旅客/行李。

过站旅客Transit

passengers

搭乘与到达时同一航班出港的旅客。

要害部位Vulnerable

point

机场或与机场有关的设施和部位如遭到损坏或破坏机场功能将受到严重损害。

无效爆炸装臵

用于测试安检工作有效性的模拟爆炸装臵。

航空器保安检查Aircraft

security

check

对旅客可能已经进入过的航空器内部的检查和对货舱的检查目的在于发现可疑物品、武器、炸药或其他装臵、物品和物质。

航空器保安搜查Aircraft

security

search

对航空器内部和外部进行的彻底检查目的在于发现可疑物品、武器或其他危险装臵、物品和物质。

资格认证certification

航空保安主管当局或其代表对一个人具备按照当局规定的可以接受的水平履行委派的职责需要的能力所做的正式评价和认定。

人的因素原理Human

factors

principle

应用于航空设计、审定、训练、运行与维修的原理这些原理的目的是通过对人的行为能力的适当考虑实现人与其他系统组件的安全配合。

扰乱性旅客Disruptive

passenger

在机场或在航空器上不遵守行为规范或不听从机场工作人员或机组人员指示从而扰乱机场或航空器上良好秩序和纪律的旅客。

保安审计Security

audit

对执行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的各个方面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的深入审查。

保安检查Security

Inspection

对航空公司、机场或其他参与保安的实体执行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要求进行的检查。保安考察Security

survey

对保安需要的评估包括查明可被利用来进行非法干扰行为的弱点以及关于纠正行动的建议。保安测试Security

test

对模拟实施非法干扰行为企图的航空保安措施所进行的隐蔽或公开的试验。

3.法律依据

3.1

国际法

3.1.1国际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

《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

《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关于制止在民用航空机场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

3.1.2上述公约保留条款除外内容已纳入国内法有关规定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生效力。

3.1.3

积极推动我国加入《关于塑性炸药标识的公约》并在国内立法中加以规定。

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双边以及区域航空协定中有关航空保安内容应当及时在国内立法中体现。

3.2

国内法

3.2.1

本规划依据以下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国家民用航空保安审计规则》

3.2.2

与实施本规划有关的法律法规还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

4.职责分工

4.1

航空保安主管当局

4.1.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负责起草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法律和法规制定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国家基本政策制定和发布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规章和标准。

4.1.2民航总局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监督和检查负责制定、管理和监督执行《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并通知国际民航组织。

4.1.3

民航总局的航空安全保卫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a.制定、实施和适时修订《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并根据需要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机场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提供指导

b.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范围内确定并划分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本规划的工作职责

c.确定和建立执行本规划时不同单位之间协调的方法和渠道

d.向机场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运营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提供本规划有关部分的书面文本

e.审查并保持本规划的有效性包括在非法干扰行为发生后重新评价安全保卫措施与程序并弥补缺陷和采取必要的行动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f.审定机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g.督促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保证其安全保卫部门能够得到必需的辅助设施包括办公地点、通讯设备、有关的安全保卫设备和训练设施设备

h.确保民用航空基础设施与建筑的设计及建设符合航空安全保卫的规定和标准并将航空安全保卫有关内容纳入机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i.制定和实施《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培训大纲》指导各单位制定各自的航空保安培训计划j.对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航空安全保卫工作运行有效性进行评估查找并指出漏洞和缺陷提出整改意见

k.收集、核实、分析关于潜在威胁和已发生事件的信息负责针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的威胁评估并部署分级防范工作

l.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促进航空安全保卫部门、机场管理机构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采用这些措施

m.按规定参与调查处理非法干扰民用航空事件、特大飞行事故或其他重大灾害事故。

4.1.4

民航地区管理局是民航总局的派出机构负责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在本地区的贯彻执行对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查处

a.

对辖区内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机场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执行航空安全保卫法规和本规划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b.按规定审查机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审定客流量在200万以下和省会以外机场的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监督其实施和督促及时进行修订

c.对其他民用航空有关单位的安全保卫方案进行审定并监督执行

d.搜集、了解和掌握航空安全保卫的情报信息分析并及时布臵防范措施根据需要报送信息、填报报表

e.负责审查辖区内各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预防和处臵劫机、炸机或其他突发事件的预案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f.按规定参与调查处理辖区内非法干扰民用航空事件、重大飞行事故或其他重大灾害事故

g.指导和监督检查辖区内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

h.负责对辖区内安全检查仪器设备和其他航空保安设施的符合性、良好性进行监督检查

i.指导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培训大纲》制定航空保安培训计划并按规定进行审查批准

h.指导所属各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开展航空安全保卫检查监督工作。

4.1.5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办是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派出机构代表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的有关单位执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4.2地方人民政府

4.2.1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部门应当依照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制定具体规定、措施和程序督促有关单位开展航空安全保卫工作。

4.2.2

按照职责分工对发生在辖区内的非法干扰事件进行处臵。

4.3

机场管理机构

4.3.1

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安全保卫工作承担直接责任负责执行航空安全保卫措施防止非法干扰

民用航空的行为。

4.3.2

机场管理机构的航空安全保卫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a.根据国家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和本规划制定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按规定报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审定并确保方案的适当和有效

注《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范本见附录-1。

b.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的有关部分分发给相关单位

c.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臵并任命一名负责航空安全保卫工作的副总经理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执行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直接向机场总经理负责

d.建立健全航空保安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e.依照本规划的要求成立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委员会并协调开展工作

f.根据国家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设立安全保卫培训机构并对员工定期进行培训

g.将安全保卫需求纳入机场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设计和建设中

h.发生非法干扰事件应当立即向民航总局公安局和地区管理局报告并填报初始报告表事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在20天内向民航总局公安局和地区管理局做出书面报告并附最终报告表

注非法干扰事件初始报告表和最终报告表见附录-2

i利用机场媒体系统开展航空安全保卫措施和程序的宣传。

4.3.3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候机楼内或其邻近处设臵机场安全保卫部门办公场地并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及监控系统必须配备有对安全保卫人员进行培训的设施和设备设施应当设臵于候机楼或机场附近以方便使用。

4.3.4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规、规章设有安全检查部门并对本机场承担的安全检查工作负责。

4.3.4.1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民用航空安全检查人员定员定额》配备足够人员。

4.3.4.2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机场吞吐量制定安检设备购臵、更新计划引进先进的安检技术和设备并对设备进行检测、维护。

4.3.4.3为了减轻安检工作人员特别是安检仪器操作员的不适和压力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并落实有关劳动保护措施。

4.4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机构

4.4.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实施安全检查工作防止危及航空安全的物品非法进入民用航空器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

4.4.2

负责对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进入机场控制区的其他人员及其物品以及空运货物、邮件的安全检查对候机隔离区内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监控。

4.5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4.5.1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对航空运输过程中的旅客、货物承担相应的安全保卫责任。

4.5.2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和本规划制定本企业的航空

安全保卫方案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后报民航总局审定并确保方案的适当和有效同时向所运营的机场管理机构提交其方案的有关部分。

注《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方案》范本见附录-3。

4.5.3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的外国和地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参照本规划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飞往中国大陆航线的安全保卫方案报民航总局审定审定后将方案的相关部分提供给所运营的机场管理机构和民航地区管理局。

4.5.4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设臵并任命负责航空安全保卫工作的副总经理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执行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直接向总经理负责。

4.5.4.1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设臵独立的安全保卫机构接受国家航空保安主管当局的行业管理执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定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航空安全保卫工作。

4.5.2.2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对派驻在本企业的空中警察实施管理协调勤务派遣管理航空安全员队伍。

4.5.4.3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确保本企业承运或代理的航空货物实施.

第4章 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

第四章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 第一节航空安全保卫国际公约,法律 一.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概况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是联合国系统中负责处理民航事务的专门机构,是芝加哥公约的产物,是协调各国有关民航经济和法律义务,并制定各种民航技术标准和民航规则间的国际组织。 二次世界大战后,为解决民用航空发展中的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权等国际性问题,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在芝加哥召开了由52国参加的国际民用航空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并根据国际民用航空临时协议,成立了临时航空国际民用组织(ICAO) 1947年4月4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生效,正式成立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同年5月成立了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国际民航组织的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该组织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也是联合国组织的专门机构,其宗旨和目的在于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并促进国际运输的规划和发展 我国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之一,旧中国政府1944年签署了《国际民航公约》,并于1946年正式成为成员国之一。1971年国际民航组织通过决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唯一合法代表。1974年我国承认《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并参加国际民航组织活动,同年我国当选为二类理事国,至今已八次连选连任二类理事国,2004年国际民航组织第35届大会上,我国当选为一类理事国,蒙特利尔设有中国常住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代表处。 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概况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ation association)简称国际航协,是全国航空运输企业自愿联合组织的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 凡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的任一经营定期航班的航空企业,经其政府许可都可以成为该协会的成员。 协会与1945年4月在古巴哈瓦那成立。协会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在蒙特利尔设有总办事处,在日内瓦设有清算所,在纽约,巴黎,新加坡,曼谷,内罗毕,北京,里约热内卢等设有办事处。 三.国际民航公约及其附件 1944年芝加哥会议上制定的“国际民航共约”(简称芝加哥公约)是国际民航界公认的宪章,是现行航空法的基本文件,他规定了民用航空的范围,实行措施和国际民航组织等基本内容 国际民航组织通过制定公约附件对民航领域额的各个方面形成具有约束力的技术文件。 公约附件正式名称是“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目前已制定了18个附件 (1)人员执照的颁发 (2)空中规则 (3)国际航空气象服务 (4)航图 (5)空中和地面运行中使用的计量单位 (6)航空器的运行 (7)航空器登记和国籍标志 (8)航空器的适航性 (9)简化手续 (10)航空通信

安全保卫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安全保卫工作目标管理办 法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安全保卫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为进一步加强供暖二处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 全、治安综治等安全管理,明确落实各部门的各项安全保 卫控制指标,强化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保障企 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企业事 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 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等 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供暖二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供暖二处所属各部门及员工均须严格遵守本规 定。 二、供暖二处安全保卫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防控结合、落 实责任、齐抓共管”的原则。

三、供暖二处对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认真执行“责任追究制”和“一票否决权制”,落实逐级安全保卫责任制。 四、加强供暖二处安全保卫管理,维护企业内部的安全稳定是供暖二处全体员工的共同责任,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一切违章、违纪等危害安全稳定的行为或隐患均有权制止或举报。 五、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运行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同时可委托一名副职主管安全保卫工作,是本部门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二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各运行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着“精干、够用”的原则,依法单独配备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航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航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 第三章民用航空营运的安全保卫 第四章安全检查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民用航空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民航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与民用航空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五条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民用机场经营人和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 (三)定期进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训练,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的外国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送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第七条公民有权向民航公安机关举报预谋劫持、破坏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对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 第九条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中的民用部分,下同)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关于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的规定。 第十条民用机场开放使用,应当具备下列安全保卫条件: (一)设有机场控制区并配备专职警卫人员; (二)设有符合标准的防护围栏和巡逻通道;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2007年4月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保证?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以及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通用航空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对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民航总局航空保安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民航总局的规定,负责监管辖区内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支持民用航空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开展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并对其管理

机场的航空安全保卫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五条旅客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航空安全保卫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机场管理机构是本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实施有关航空安全保卫规章、标准和措施,防止非法干 扰行为,保证有关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在安全保卫方面的职责包括: (一)制定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确保方案的适当和有效(执行)。 (二)依法设有相应的航空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与机场呑吐量相适应的人员和设施装备,并按照标准提供工作和办公场地,使 之能够具体承担并完成相应的航空安全保卫工作。 (三)将安全保卫需求纳入机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计和建设中。 (四)按照《国家民用航空保安培训大纲》对员工进行培训。 (五)按规定及时上报非法干扰民用航空信息和事件。 第八条机场应当按照规定成立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委员会,协调监督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机场租户等驻场单 位实施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第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接受局方的在任何时间或

安全保卫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张家口市商业银行 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二0一0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卫队伍的建设 第三章、保卫部门的职权和职责 第四章、安全防范设施的要求 第五章、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第六章、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章、电视监控管理规定 第八章、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九章、机关办公楼干部值班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章、案件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各类防抢预案 第十二章、违反安全保卫工作制度追究处罚办法第十三章、家属院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下称本行)安全保卫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有效预防各类案件的发生,保障国家资金、财产和职工人身的安全,保证各项金融业务的正常开展,根据公安部、人总行、银监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范金融诈骗、盗窃、抢劫、及防火灾和治安事故,保证国家财产和职工的人身安全。 第三条本行的安全保卫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全面防范、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一票否决制,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每年年初要和总部签订安全保卫工作责任状。 第五条各支行的安全保卫工作要接受本行经营班子和保卫部门的领导,向他们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局和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保卫队伍建设 第一条保卫队伍的思想建设 一、系统内各级主管领导要做好保卫人员的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军事化保卫队伍。 二、保卫人员应具备坚定的政治信念,高尚的思想品质,高度的法制观念和崇高的敬业精神。 三、保卫人员要有过硬的业务技能,熟悉常用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各项考核达到要求标准。 四、保卫人员应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有较强的自制能力,

航空安全保卫方案编写指南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公安局管理文件 民航西南地区通用航空公司 航空安全保卫方案编写指南 二〇一三年一月

民航西南地区通用航空公司 航空安全保卫方案编写指南 为推动通用航空产业的发展,为规范通用航空公司安保工作的开展,为统一通用航空公司安保方案编写的标准,特制定此指南,由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公安局负责解释。 一、编写方案的依据: 根据民航局第176号令《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九款第五项规定:取得筹建认可的申请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保卫方案。 二、编写方案的宗旨: 方案是公司级的法规性文件,阐述的运行管理政策、规定、标准和程序是公司所有运营活动的准则。编写方案是为了规范、指导公司的航空安保工作,明确公司航空安保政策、标准和程序,以及与此相关的部门、人员的职责,并通过方案的实施,防止非法干扰和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以保护乘客、机组、地面人员及一般公众的安全,以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行、生产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 三、编写方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一)国际民航组织《防止对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

保安手册》及《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等国际法、国际条约和惯例,以及通航国家、地区安保程序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方案示范大纲》、《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等民航规章和行政文件。 (四)公司应以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最新版本为准制定方案,并随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变化及公司实际运行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持续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章的要求。 (五)针对通航特定国家、地区机场的安保要求,应制定专门的安保程序和措施纳入方案。 四、编写方案的基本框架及要点: (一)前言 要点:总经理声明、局方审批、修订记录、发放清单等内容。 (二)总则 要点:方案制定的宗旨目的、指导思想和适用范围;方

安全保卫制度

安全保卫制度 为了确保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治安稳定,防止不法人员制造事端,特制定安保工作制度。 1、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高认识,做好和落实内部治安防范工作。 2、以“谁主管、谁负责”,层层落实的方针,严格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3、严格贵重物品的保密、使用等措施,防止丢失、被盗确保万无一失。 4、做好各类文件的建档、保存和备份工作。 5、加强内部公共设施及物资的保管、防护确保设备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6、认真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列》。

贵重物品寄存制度 为了使宾馆合法经营,保证旅客的财产安全,积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增强安全意识,明确工作责任,杜绝一切不安全事故发生,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认真落实旅客财物保管制度,做到分工负责,责任到人。 二、总台服务员必须热情地向旅客宣传贵重物品及现金交宾馆代管的重要性。 三、旅馆财物保管,必须严格办理登记手续。 四、旅馆业要认真履行现金和贵重物品登记、保管、领取、交接手续,并实行现金和贵重物品分开保管,严防丢失、冒领、错领。 五、旅客财物寄存时要善于在寄存物品中发现可疑人员及其它违禁物品,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防止责任不明造成损失。 七、对违法财物保管失责者,按情节轻重处罚。 八、旅客也对旅客携带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易腐、臭、霉烂物品不得寄存、并予以制止。

验证登记制度 一、本宾馆设立独立的登记台,建立旅客登记单,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配备专职闪台登记人员对住住宿旅客进行登记。 二、宾馆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住宿、严禁借用、冒用他人证件登记或一人登记多人住宿。 三、宾馆前台登记人员须对旅客出示的有效身份证进行认真核对,对认证相符的旅客在住宿登记单上逐项填写姓名、性别、住址、证件种类和号码、住宿房间号码等项目。 四、宾馆前台登记人员在为旅客办理入住手续后,应立即将客住宿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上传至公安机关;旅客退房时旅馆前台登记人员为旅客办理退房手续后,应及时将旅客退房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上传至公安机关。 五、宾馆业接待团队住宿时,有领队或召集人负责本团队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提供给宾馆逐一扫描并传输到公安机关。 六、宾馆业应立确保安装的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如果系统发生故障应立即通知维护人员进行排除。 七、宾馆业应将旅客住宿登记单按时间顺序妥善保管备查。

银行安全保卫工作培训心得

银行安全保卫工作培训心得 -- 增强责任意识强化安全管理共创平安建行 我作为一名建设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的新兵,有幸第一次参加举办的全省安全保卫首期培训,感触颇深,这是省分行安全保卫部新班子上任后在全省安全保卫条线进行的一次“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具体行动。其规模之大(举办五期)、人员之多(500人)、范围之广(基层分管领导),都尚属首次。通过这次培训,使我不仅系统地学习了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相关法规和制度,也掌握了业务领域安全检查的重点和方法,学到了有关技防、物防设施的基础知识和消防常识,尤其是通过实地观摩一日操作演练和防抢劫演练及护卫队的实战表演,看到了自身工作中的不足,从而使自己进一步提高了对安全保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这对我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有着积极的指导意义。 一、提高对安全保卫工作的认识是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前提首先,安全保卫工作说起来容易,看起来简单,但真正干起来是非常不容易的,过去自己在基层行当领导,对保卫工作的认识比较单一,认为不出问题,不出事件,安全保卫工作就做好了,来到保卫部后,起初也觉得只要枪支弹药不出问题,押运不出问题,也就没有什么了,一年的工作实践和这次培训使自己真正认识了安全保卫工作的内容很丰实,任务很艰巨,责任很重大,尤其是当前我行顺利完成了金库管理和押运工作的社会化后,安全保卫工作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何适应新的变化,工作目标如何定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其次,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不仅是我们创建“平安建行”的基本要求,也是为确保社会稳定与和谐的一项重要基础。同时,随着公民民主和安全意识的提高,客户和员工的安全需求不断增长,要求我们要针对不同客户、不同交易方式提供相适应的安全服务,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将成为银行竞争力和客户选择的

民航安全法规体系

《民航安全法规体系》 A、民航的组织的体系 一、发展历程 ***中国民航飞机的发展历程 1、空中客车工业公司于1970年12月18日在法国成立; 2、波音公司于1916年7月1日成立。 3、1970年7月,毛提造大飞机计划; 1970年8月,提出《关于上海试制生产运输机的报告》——708计划,运十计划 1980年9月26日,运十首飞。 4、2008年,中国商飞(COMAC919)成立——第二次大飞机发展。 ***中国民航的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1949——1978)民航由空军管理,以军队领导为主的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 第二阶段(1978——1987)民航脱离军队建设,实行政企合一的企业化管理; 第三阶段(1987——2002)第一次政企分离,航空公司与政府分离开来 组建六个骨干航空公司:国航、东航、南航、西北航、西南航、北方航空; 第四阶段(2002——2007)第二次政企分离,机场属地化管理 成立7大地区管理局和26个省级民航安监办,33个安监局 成立6大集团公司:中航、东航、南航、中航信、中航油、中航材; 民航政府:民航局——7个地区管理局——33个监管局 民航的企事业单位:三大集团(中航、东航、南航)、海航;深航、川航 山航、夏航;春秋、奥凯、东星、吉祥 民航保障单位:中航信、中航油、中航材 第五阶段(2007年至今) 空管政企分离 针对政府改革: 政府: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管制处、气象处、通信导航处、安全处、综合处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制处、通信导航监视处、气象处 监管局——空中交通管制处 针对事业单位的改革——“三横三纵”改革,空管一体化运行 事业单位: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三横) 民航地区空管局(7) 民航地区空管分局(站)(33) 业务:空中交通管制、气象、通信导航监视(三纵) 二、ICAO和IATA的联系和区别 答:1)名称 ICAO: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2)是否官方 ICAO:官方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管理制度参考范本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撰写人: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发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xx年第3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xx-02-13 实施日期:20xx-03-16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xx年2月1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16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xx年2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系统、有效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 第二章安全管理要求 第一节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运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相关规定中未明确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建立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六条安全管理体系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四个组成部分共计十二项要素: (一)安全政策和目标,包括: 1.安全管理承诺与责任; 2.安全问责制; 3.任命关键的安全人员; 4.应急预案的协调; 5.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二)安全风险管理,包括: 1.危险源识别; 2.安全风险评估与缓解措施。 (三)安全保证,包括: 1.安全绩效监测与评估; 2.变更管理; 3.持续改进。 (四)安全促进,包括: 1.培训与教育; 2.安全交流。 第七条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查明危险源及评估相关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doc

【类别】国家法规 【编号】 【下发日期】 【施行日期】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民用航空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民航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1 —

第四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与民用航空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五条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民用机场经营人和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 (三)定期进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训练,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的外国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送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第七条公民有权向民航公安机关举报预谋劫持、破坏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对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 第九条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中的民用部分,下同)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关于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的规定。 —2 —

银行安全保卫汇报材料(陈行长讲话)

银行安全保卫工作 汇报材料 各位领导、同事: 大家好! 嘉兴分行自开始筹建以来一直得到了总行各位领导和安全保卫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对此,我谨代表嘉兴分行表示衷心的感谢! 安全无小事,安保工作事关银行的财产安全和员工、客户的生命安全,以及风险管控和社会声誉。因此,我分行班子高度重视,积极部署,按照总行年度行务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刚才杜总部署的相关工作要求,我们分行今年打算紧紧围绕“一个目标”,突出“两个重点”,抓好“三项工作”对今年分行的安保工作进行了部署,明确今年的工作思路,现将有关工作思路汇报如下: 一、围绕建设“平安泰隆”工作目标 今年我们分行将紧紧围绕创建“平安泰隆”这一总体工作目标开展工作,遵循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的指导原则,重点抓好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坚持从人防、物防、技防、整章建制等方面入手筑牢安全保卫工作的基础,促进制度约束和检查督促,强化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使安全管理落到实处,确保我分行财产和员工、客户的人身安全,为我行业务发展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经营环境。

二、突出两个重点 1、突出抓制度建设。 今年我们分行将根据总行下发的各类安保规章制度的精神,本着在发展中完善,在需要中充实,联系我分行实际,建立健全我们分行的安全防范工作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一建立“安全保卫岗位责任制”。分行已在月初和各部(室)、各业务部门、营业部签订了安全责任书,而且还和每一位员工签订了安全责任书;二是注重内部管理的规范化。建立了营业场所、监控室、保安人员、安邦服务等等的安全防范设施档案资料,逐步建立健全各类台帐。三是加强检查监督作为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发现问题,堵塞漏洞,防范各类案件和事故发生的最基本的手段。分行坚持每月对营业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做到分管行长定期查,保卫人员每月查,营业部负责人和安全员坚持做到每日查,业务部门进行节假日前阶段性联合检查等方式促使隐患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并且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做到不放过、不迁就、重整改。明确各部(室)负责人是安全防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把“谁主管、谁负责”当作安全保卫工作的最高责任制度。 2、突出抓队伍建设。 要加强分行安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分行安全,就必须要一支高素质的安全保卫队伍、保安队伍及员工队伍。 一是我们分行从筹建期就非常重视保卫管理人员队伍的建设,不但配齐、配强保卫力量,而且引进专业保卫管理人

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保队伍的管理工作,保障本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搞好人员接待和车辆、物品出入登记的管理,保安人员在值勤和执行任务时有所依据,当好企业卫士,确保公司人员、财产、治安、消防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保安岗位24小时执勤不间断;当值保安认真做好安防工作,自觉服从上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主动提供配合,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三条、保安人员代表本公司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公司其它部门员工应配合保安人员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主要职责 1.责任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所辖全部区域。 2. 贯彻执行公司关于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保安工作制度,对职责范围内的保安工作全面负责。 3. 依据制度实施公司人员、财产、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门卫岗位职责 1. 遵纪守法,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值班时应着制服,服从管理、恪尽职守、文明执勤、礼貌待客。 2. 严格执行《保安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坚守岗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3. 执勤期间着装整洁,不得酒后上岗或擅离岗位。 4. 对非本公司的人员、车辆进出要实行查询登记。 5. 所有物品出公司必须凭公司职能部门书面通知方可放行。 6. 及时做好报纸、邮件、快件的收发工作。 7. 保持门卫室环境卫生,物品保管整齐有序。 8. 执勤期间要做到大门随开随关,关闭时大门不留缺口;门卫室时刻保持有人,杜绝闲散人员进入。 第三章行为准则 第六条、治安安全管理 1. 保安值班要高度戒备,维持公司办公场所内外区域的正常工作秩序;维护公司内部治安秩序,消除隐患于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 2. 加强对重点部位(仓库,气房、办公区)的治安和消防防范,发现可疑情况快速妥善处理。可直接拨打110并上报公司领导。 第七条、人员出入管理 1. 工作时间外来人员因事需进公司必须填写《会客纪录单》、应电话向被访人员或部门核实后方可放行。 2. 外来人员出公司时,如携带物资出公司必须出具经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的《物资出门条》,方能放行。 3. 厂区内临时作业,需安排外单位人员进公司施工,安排用工部门应事前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保安将要求其离开公司。 4. 凡已与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者,视同外来人员按以上1、2条执行。 5. 非工作时间外来人员一律谢绝访问,不得放行。

银行安全保卫学习心得

银行安全保卫学习心得 银行安全保卫学习心得 篇一:银行安全防范心得“小区金融自助银行安全防范培训”心得作为一名银行从业人员而言,不光要具备过硬 的业务素质,也应具备安全防范的意识和能力。这次培训重点介绍了安全防范的基本概念;安全防范系统的构成;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法;自助银行安全管理以及安全防范检查的重点工作。培训通过视频案例和现场演示等方式,具体介绍了安全防范的工作细节。通过学习使自己进一步提高了对安全保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这对我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有着积极的指导意义。 首先,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物防”、“技防”是保障,但关键还在于“人防”。因此,要加强教育与培训,增强全员安全防范意识。要经常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安全防范教育,引导员工树立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道德情操,提高员工的法纪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要积极做好一线员工的防不法侵害、防治安事故、防安全事故、防突发事件的培训,制定和完善各种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开展小区金融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技能培训,提高员工识别不法行为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切实增强全员安全防范意识,努力提升全行安全防范整体水平和综合防范能力。 其次,安全防范工作必须要“防患于未然”,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真正建立起预防各类案件和灾害事故的长效防御 机制,使防范工作走在各项工作的前面,真正做到未雨绸缪。对各类风险点要心中有数,对外部治安环境形势要有准确的判断。要结合工作实际,根据不同情形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要组织好相关预案的演练工作,使员工真正掌握预案的流程、要点和防范手段,确保应急预案真正发挥作用。 最后,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小区金融从业者一定要认认真真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颁布机关:国务院 文号:国务院令第201号 颁布时间:07/06/1996 实施时间:07/06/1996 效力状态:已修订 修订记录:根据2011年1月8日发布的《》,此文件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 十四条的规定或者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所 列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民航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所列 行为的,由民航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 予以处罚。” (1996年7月6日国务院令第201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民用航空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民航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与民用航空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五条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民用机场经营人和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 (三)定期进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训练,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的外国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送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第七条公民有权向民航公安机关举报预谋劫持、破坏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对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 第九条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中的民用部分,下同)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关于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的规定。

安全保卫规章制度

博物馆安全保卫规章制度为确保文物安全,贯彻“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事故”的“四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和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博物馆文物系统风险土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以及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保卫工作细则?(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保卫工作的方针和目的: (一)安全保卫工作的方针是:以防火、防盗为中心,同时做好防爆、防破坏工作,确保文物的绝对安全。防火工作以防电火和明火为重点,防盗以防盗窃文物为重点。在安全保卫工作中,要始终贯彻全馆各项工作以确保文物安全为前提。 (二)安全保卫工作的目的是:努力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保障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为博物馆充分发挥社会功能和三大职能,为更好地取得社会效益保架护航。 二、全馆职工特别是中层以上领导,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任何工作与安全工作发生矛盾时,应服从安全工作。 三、安全保卫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馆领导和各部、科室负责人必须抓好所管辖范围内的“四防”工作,对因失职导致的安全问题承担责任。 (一)馆领导安全保卫工作责任 根据上级关于“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馆安全保卫工作由馆长统一领导,主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负责所辖部门的安全

保卫工作。 1、负责全馆安全保卫的日常工作,对本馆的安全保卫工作负全面责任。 2、贯彻安全保卫工作有关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3、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各级安全保卫组织(各部、科室设1名安全员),完善各项安全保卫制度。 4、馆长办公室会议每月听取一次安全保卫工作汇报,检查布置各项安全保卫工作。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前,由主管领导组织对全馆进行安全查,检查结果向馆长汇报。 5、对发生的重大事故或问题要亲临现场,及时做出决策,对保护文物或公共财产有功的予以奖励,对失职人员情况按规定予以处罚。 (二)各部、科室领导责任 1、负责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四防”工作,负责建立健全防火和治保组织,制定和落实相应职责。对责任区内的安全工作进行分解,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2、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考核。 3、认真贯彻馆里规定的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并结合本部门情况制定相应措施。 4、每月组织本部门人员,对所管辖范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民航反恐怖主义工作,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 事公共航空旅客运输的航空器飞行中驾驶舱和客舱的安全保卫工作。 前款规定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范围内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内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对其从事旅客运输的航空器飞行中安全保卫 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设立或指定专门的航空安保机构,负责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分公司应当设立或指定相应的航空安保机构,基地等分支机构也应当设立或指定相应机构或配备人员,负责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和管理航空安全员队伍。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航空安全员技术等级制度,对航空安全员实行技术等级管理。 第七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派遣航空安全员。

在航空安全员飞行值勤期,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其他岗位工作。 第八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经 费保障制度。经费保障应当满足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运行、培训、质量控制以及设施设备等方面的需要。 涉及到民航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应满足反恐怖主义专项经费保障制度的要求。 第九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航空安全员配备装备,并对装备实施统一管理,明确管理责任,建立管理工作制度,确保装备齐全有效。 装备管理工作记录应当保留12个月以上。 第十条机长在履行飞行中安全保卫职责时,行使下列权力: (一)在航空器起飞前,发现未依法对航空器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有权拒绝起飞; (二)对扰乱航空器内秩序,妨碍机组成员履行职责,不听劝阻的,可以要求机组成员对行为人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或在起飞前、降落后要求其离机; (三)对航空器上的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可以要求机组成员启动相应处置程序,采取必要的制止、制服措施; (四)处置航空器上的扰乱行为或者非法干扰行为,必要时请求旅客协助; (五)在航空器上出现扰乱行为或者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行为时,根据需要改变原定飞行计划或对航空器做出适当处置。 第十一条机长统一负责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承担飞行中安全保卫的具体工作。机组其他成员应当协助机长、航空安全员共同做好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 机组成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分工对航空器驾驶舱和客舱实施安保检查; (二)根据安全保卫工作需要查验旅客及机组成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登机凭证;

最新整理航空安全保卫协议

最新整理航空安全保卫协议 甲方: 乙方: 为落实中国民航各项航空安全保卫工作要求,防止和处置各类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确保航空运输有序运行,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共同做好航空保安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友好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协议签订的依据 1、《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4、《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 5、《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6、《民用机场应急救援规则》 7、《航空保安手册》 8、《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以上法规、手册应以最新有效文本为准。 第二条通行区域的控制 1、乙方按照国家相关航空保安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机场控制区的封闭式分区管理;乙方负责对办理通行证件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办证条件者,在规定时限内核发通行证件。 2、甲方人员和车辆必须持有效通行证件,方可从指定的通道进入控制区,并主动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人员的检查;甲方对需办证人员事前进行背景调查和初审,并对填报资料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甲方有义务宣传教育所属员工遵守国家、民航局以及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航空器的安全保卫 1、乙方负责停放在机坪的航空器的监护;航空器在执行飞行任务前,和结束

飞行任务后,必须甲方和乙方按照《航空器交接程序》进行交接,并填写交接单;特殊情况下的航空器安全保卫检查(航空器搜查) 甲方向乙方提出申请,乙方组织有关人员协助甲方严格按照《航空器搜查程序》进行。 2、甲方负责航空器舱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旅客和手提行李的安全检查 1、乙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负责对甲方承运的出港旅客及其手提行李的安全检查。 2、甲方有义务宣传和要求其所承运的旅客遵守国家、民航局以及机场的航空安全保卫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航空货物/邮件的安全保卫 1、乙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负责对甲方承运的航空货物、邮件的安全检查。 2、甲方有义务宣传和要求货运代理人严格遵守国家、民航局以及机场的航空安全保卫的有关规定,并主动接受乙方的相关检查。 第六条航空器机上餐食和供应品的安全保卫 1、乙方应要求甲方指定的机上供应品供应商对机上供应品的采购、生产、储运等各个环节,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安全保卫措施。 2、甲方应要求机上供应品供应商制定《航空安全保卫计划》并报机场或局方备案。 第七条押解接受司法和行政强制措施人员的保安 押解接受司法和行政强制措施的人员乘坐民航班机,甲乙双方必须按照民航局、公安部《押解犯罪嫌疑人乘坐民航班机保安规定》执行。 第八条专机、要客的安全保卫 1、甲乙双方按照《中国民用航空专机工作细则》做好专机、要客的安全保卫工作。 2、甲方收到专机、要客的保障信息,应当立即通知乙方。 第九条发生非法干扰民用航空行为的应急处置 1、乙方负责机场范围内各类非法干扰行为的处置,甲方应予以配合。对非法干扰民用航空行为的处置应当按照《机场应急救援计划》和《机场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行为应急处置总体预案》执行。

银行安全保卫制度

银行安全保卫制度 Revised by Chen Zhen in 2021

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市分行安全保卫制度(暂行)》的 通知 市分行各部门、各支行: 现将《中国**银行**市分行安全保卫制度(暂行)》印发给你们,请尽快组织支行(部门)员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各支行(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分行办公室备案 中国**银行**市分行安全保卫制度(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我行集体财产、资金和员工人身安全,根据省分行和上级公安部门对安保工作的要求,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各项安全保卫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在编合同制员工、经批准在岗的劳务派遣员。 第二章营业期间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营业场内不得放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品。

第四条必须坚持双人临柜,随手关锁营业场边后门,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营业室,不准擅离工作岗位。 第五条营业员必须按时到岗,营业前应检查自卫武器是否到位,报警器是否开启,是否正常。 第六条营业期间收取大宗现金后,要及时入箱、入库保管,不得置于桌面上。营业人员临时离岗,须按要求对所保管的物品入箱加锁保管,并退出电脑操作系统。 第七条做好大额取款人员的警示教育工作,对一万元以上的客户,都要进行安全提示。 第八条营业期间营业人员不准接受他人分送的药物、饮料、香烟、食品、饭菜、茶水等物品,不准外人寄放用途不明的物品,以防不测。 第九条遇上级有关部门需进入营业场所检查或其他单位、个人需进入营业场所作业,应按要求出示证件,分别由市分行或支行有关人员陪同方可进入,并及时进行登记。 第十条营业期间进出联动门,应注意观察有无可疑人员或异常情况,严防外人尾随进入营业柜台内。 第十一条中午关门的营业网点,必须把所有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账册等全部入库保管,并有双人值班。营业终了,营业人员必须把所有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账册、传票、押数机、电脑盘片等全部入库保管,并切断营业场所电源,关好门窗。 第三章监控录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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