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写作读书笔记

法学论文写作读书笔记
法学论文写作读书笔记

何海波《法学论文写作》读书笔记文章开篇:一切皆有法,一切皆有度。

文无定式,但有章法。法学论文的写作也有着它普适的规范和共同的方法。写论文必须要有问题意识和创新精神,这是学术论文的生命。论文写作是实践的技艺。

第一讲:

一、何为法学

法庭是“法律帝国的中心”,但是在中心边缘,还存在着一些与特定的社会法律运作密切相关的制度,我们可以以不同的视角来切入,来关注人类社会中一些具有类似功能的规范。通过举出实例,得出结论:凡是涉及人类社会组织规则的,都可以理解为法律帝国的疆域,都可以作为法学研究的对象。

单纯地从法官的角度来观察法律无异于坐井观天。因为除此之外还存在着其他的视角(此处举例:1.立法者,2.决策者,3.观察者。并说明区别在哪,法律史学和法社会学属于观察者视角)。一个特定的研究者,可以卷起袖子,力陈己见,也可以袖手旁观的做一个中立的描述者或评价者,但是他必须清楚自己采用的视角以及此种视角的优势和局限。

作者认为,法学研究主要是引用和解释法条。由于问题及视角的多元化,法学研究也就由此而多元化了。

二、何为论文

先讨论何为学术文章。学术文章与非学术文章区别在于交流的对象与目的不同。学术文章是与同行交流,使用的词语更加专业,更加注重论证的根据,文中带有引注。

学术文章的体裁分为综述、评论和论文。

综述是对某一个学术会议、某个问题研究、某个学者或学术流派的概括叙述。综述比会议纪要阅读笔记要有条理,但是一般不掺杂作者的个人观点。以述为主,

有述有评,称为述评。这些要作者在熟悉情况的基础上合理取舍,从而为学术研究提供有意义的指引。

评论可以是对一个案例或者事件、一篇文章或者一本着作,对一个学者或者是学术流派思想的评头论足。评论需要表明作者的观点,但是阐明观点必须建立在评论对象上,有所寄附、以评为主。

论文是有条理地论证作者观点的文章,有一个核心观点。以上三者的界限有时会模糊,但是一个成熟的学者应当有清晰地认识,知道自己在写什么。

法学论文的类型,从研究视角上分为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

规范研究:一为法律解释论层面,二为立法论方面,三为学理方面。

实证研究也有不同的层面,有的为描述事实,分析原因,探究功能。实证研究试图揭示某种现象以及现象背后的规律。社会学、人类学以及政治学常用这种手段。法律学者的实证研究有时会与之存在学科交叉,但是有所不同的是法律学者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并多以寻求法律制度的完善为导向,其最终的目的是实现法律层面的圆满。

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的区分:主要是在于论文写给谁看、用来解决什么问题。理论研究是从现象出发探寻其内在规律;应用研究则是解决法律实践中直接面临的问题。二者并无高下之别,能解决问题的研究就是好研究。

三、选题的基本要求

选题是成功写好论文的前提。选题的基本要求有三点,1.问题意识,2.创新可能,3.切合个人情况。

作者要从现实中发现问题,从中提炼出学术上的话题,再给出自己的问题予以论证。如何解决问题,是论文的主题所在。现实中的问题是分层次的,既可能是法律实践过程中的操作问题,也可能是法律认知过程中的一个理论问题。

一个好的论文选题,必然是触及了那些比较典型,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社会

上的热点问题,现实针对性更强,可以避免初学者云雾腾腾,但是,现实中的问题未必都是学术上有意义的问题。如何提炼出有意义的学术问题呢?基本的要求是,要放在学术的语境中讨论问题,要注意思想传承,要注意与学术界的对话。

提炼问题时要注意几点:1.一篇论文只讨论一个中心问题,2. 大处着眼,小处着手,3.清楚合理地界定问题。

一篇文章只讨论一个中心问题,可以避免多个中心,使论文更有针对性;“小题大作”指的是选题不能太宽泛,使文章的穿透力减弱,论文内容大而空,从细微处见功力。梁慧星先生有言,“硕士论文的题目要避免过大,博士论文的题目要避免过小”;问题的界定要清晰合理,有效地讨论来自于合理地研究视角的确立以及问题的清楚界定。研究视角的偏差多半是因为学科分割,视野局限。

与问题相伴的是命题。刘南平博士的《法学博士论文的骨髓与皮囊》值得一读。核心命题是贯穿整个论文的中心论点,是在论文中探讨和论证的基本问题。为什么论文要有核心命题呢?写文章要有中心思想,让人看完之后清楚的知道你在说什么,有意义的比较来自于合理的视角,并且将之归结为一个核心的命题。那么,什么样的命题才算是核心命题呢?以何海波先生经验来看,是否能把核心观点用一句话来表述。

创新是学术的生命。学术是一个由不同作者共同续造的延绵不绝的阶梯。一个人的研究必须通过前人并超越前人。每个人只要在前人的基础上再迈进一步,无论如何都是贡献。

学术研究有很强的个人性,但是也有很强的公共性。研究什么,如何研究,取决于个人的兴趣爱好以及知识的结构、持有什么样的见解主张也是个人的,但是学术研究并不是单单是个人的学习训练,也不是纯粹的智力游戏,它要求对社会有所贡献,这就是学术研究的公共性的一面。学术研究的公共性决定了作者必须了解相关的研究,因此,必须在着手某项研究之前做好文件检索工作。

研究的新意有大有小。一方面,不能要求每一个问题、见解、方法或者材料都是横空出世或地下出土,不能因为这个意思某本着作的某句话已经提到过或者暗示过就否定它的新意;也不能因为某句话未说过或者未曾提到过就算是新意,创新是相对于整个学术圈而言的。如果能够对学术圈现有知识有所推进,才算是创新。一个实际的工作者甚至相关领域的研究者所不知道的,不一定是新的,要遍阅文献,只有问题、观点以及所采用的材料或者是方法是新的,那才是创新。创新是能够提供新的知识,不然所谓的创新就是幌子。那么,创新体现在哪些方面呢?论文有三新,新见解、新问题、采用新的材料以及新的方法。

法学研究并不缺少新问题,缺少的是洞见问题的敏锐。新问题有时来源于新视角,新知识也可是原有的偶然零碎知识的整理和提炼。对于法学来说,新见解意味着对一种法律现象的性质、原因或者功能如何理解,或者对一个法律问题如何处理的新意见。一些重大的原创问题的提出,不仅开辟了新的问题,领域,而且基本上伴随着新的见解。一些老问题长期悬而不决,就是因为欠缺新的材料和方法。一些新观点的提出,也往往需要新材料和新方法的支持,甚至新观点本身就是新材料或方法催生的。

与自然科学不同的是,法律有很强的本土性,法律研究的学术圈国别界限比较明显。就中国法律而言,由于研究者的身份不同,所关注的问题和采取的视角不同,写作的语言和读者对象不同,所以,可以清晰地划分出界限。

四、选题的一般过程

选题有三个阶段。首先,从阅读或者是讨论中获得灵光一闪的思想,从中提炼出问题;其次,初步选题后,进行调研;最后,在调研及讨论基础上整理出论题。

如果一个现象几乎是无人问津,那可能是一个新问题。如果发现常识的见解有问题,从中切入也会发现有意思的问题。如果一个问题大家都在讨论,但是始终没有得到解决,那可能也需要新的视角或者新的材料。

选题如投资,知识就是资本,查阅文献就是市场调查。看是否有前人对某一领域的成熟观点。查阅文献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看做是检验一个人学术训练成果的标准。在初步阅读文献的基础上,可以拟一个提纲,提纲可以澄清思路,可以使作者一目了然地看出自己的思路是否前后一致,还可以列一个参考文献目录,使自己明白要看的和要找的资料。与人讨论自己的论文构思也是一个好办法。

一个问题是否成熟,不在于这个讨论这个主题的论文有多少,而在于问题是否被人看到了、解决了。还要强调的是,查找的关键词也可能会妨碍视线。文献查找是个功夫活,不下功夫肯定不行,但是资料难求的问题可能真不好解决,下了功夫也不一定能行。

写作中,调整论题是常有的事。调整论题大概有三种情况:1.由大至小,限缩拆分;2.由小及大,深入拓展;3.由此及彼,转移论题。

深入拓展,从一个问题入手,连续进行追问,最后获得原先没有意识到的新见解。有时,你发现了一个新问题,但是对该问题的正面回答并非是最好的回答,或者你发现了比预设问题更有意义的问题,这时可以以转移视角的方法或者变换一个问题来讨论。

很多时候,面对复杂的社会问题,简单的拿出一个对策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对策取决于决策者的权衡,而不取决于学者的论证,多数时候拿出的对策也不是学者擅长的。学者所能做的,毋宁是分析一个现象产生的各种条件,一个对策的一般后果,从中寻找出规律。

第一讲读后感想:

何海波老师在第一讲主要讲述了论文的选题方法。首先,论文是讨论和分析现实问题,立论时要立足于现实问题,如何发现问题是前提,没有问题就没有论文。其次,是如何去发现问题,从中提炼出自己的观点。现实中存在很多的问题,但是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具有学术上的意义,要善于培养自身提炼问题的能力。再次,选

题时要注意对资料和自身的知识储备做全方位的审视,确定前人是否将自己选取的题目研究透彻,在此,要穷尽相关文献,多读多思,然后根据自己的知识结构,量力而行。最后,选题时要有针对性、首要性,不要再论文中阐述多个观点,一篇论文只讨论一个问题,用一句话来检验核心问题是否存在。同时还要注意选题时要保证论题、论据以及论证的新颖性。

第二讲:文献推荐书目陈瑞华《法学论文写作与资料检索》凌斌《法科学生必修:论文与资源检索》丁丽英《法律文献检索》荣新江《学术训练与学术规范:中国古代史研究入门》

一、穷尽相关文献

写学术论文,文献检索必不可少却又经常被忽略。

要找什么文献?去哪找?如何找?

学术论文要有根有据,有所创新,都必须建立在文献的基础之上。有根有据,就必须拿文献说话,有所创新,就必须比对现有文献。

法学论文主要的读者是学术界,学术思想最主要的表达形式就是论文,其次是专注和教材。学术是一种知识和思想的系统,也是一个学术人的系统。如果不看学术界的讨论,不知道学术界的术语和基本观点,根本就无法进入这个系统。但是,光有论文还不行,如果仅仅是检索参考和引用论文,只能是固步自封,而且还没有新意。除了法学论文以外,相关立法、判例和时事报道,都是法学论文经常要参引的。法学以外的人文社会文献,也是法学论文作者需要参引的。

研究者必须注意研究对象的最新发展,也可能要考察其历史变迁。具体如何引证,应当根据研究对象和论文需要而定。

文献的洋与中。要重视外国文献,特别要强调要利用第一手外文文献。同时还要注重文献的权威性。权威期刊、引用次数、再版次数等都可以作为判断文献权威与否的标准。但是,判断文献最可靠的方法是阅读。

何海波先生以为,判断文章质量,有三个要素。1.思想的原创性以及出处的原生性2.论证的严谨性或者报道的准确性3.影响力

推荐网站:中国知网、万律法律数据库《全国总数目》

北大中文核心期刊CSSCI CLSCI

哈佛法律评论耶鲁法律杂志哥伦比亚大学法律评论

华盛顿和李大法学院排名

法学论文电子数据库:WESTLAW LexisNexis

英文法学刊物:Heinon-Line 法律以外的人文类:JSTOR

第三讲:调查

一、现场调查

出于研究目的的观察应有明确的目标。

参与式观察有助于研究者深入地了解和接触观察对象的行为,这是一般观察所不能及的。

二、深入访谈

与单纯的观察相比,深度访谈有利于研究者直观地了解当事者对于事物的感受、意见或者是行为的动机,听到单纯的观察所不能了解的事情。比如,亲历行政审判的法官,理解与感受肯定要比书斋里的学者更加贴近现实。

找谁访谈,谈什么事情首先要有规划。其次,要让人能够坦诚接受你的访谈。(苏力《法律社会学调查的权力资源:一个社会学调查过程的反思》)最后要防止偏差出现。

三、阅卷调查

四、文献分析

在既有的文献基础上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往往可以获得意想不到的收获。

汇总、统计的说服力,远胜于学者的主观判断。

在文献有限的情况下,往往很难做定量分析,此时可以做定性分析。文献分析需要考虑样本的代表性,定量研究尤其强调这一点。要使样本有足够的代表性,一种方法是找到足够典型的案例。案例是否足够典型,应当根据是否能够达到研究目的来衡量。

第四讲:论证

在定下选题,资料齐全以后,接下来最大的挑战就是如何论证。明晰的论证意识是一篇论文成为论文的前提,适当的论证是一篇论文成功的保证。如果没有对话意识,不去想有人会质疑和辩驳,自己要做些回应,这就谈不上论证。作者应当时时刻刻意识到自己说的每一个观点和每一句话都会有人关注。想办法让他信服,说话必须有根据。一篇成功的论文,必定是周详、严密、清晰的论文。

能够规范、自如的运用论证方法,是一个学者成熟的标志。研究者能够普遍做到规范运用论证方法,是一个学科成熟的标志。

学术论证方法不外乎归纳、演绎和类比。具体到法学命题,常见的有:思辨方法、实证方法、历史方法和经济方法,比较法方法。天底下的论文,最后都要归结到一个“理”上,把道理讲清楚,以理服人才是论文真谛。

就论文的写作方法而言。论证方法必须服从于论证主题,先有目标再谈方法。

一般来书,法学论文涉及一下几个主题:描述状况,解释法律,分析原因、功能和属性,提出建议。这些主题构成了法学论证的目标,相应的,论证方法也应该围绕这目标来定。

一、状况描述

状况描述是法学论文写作的基本功之一。尽管法学论文多为规范研究,旨在回答“应当如何”而非“事实如何”,但是状况描述在法学论文中还是很常见的。“应当怎么样”往往建立在事实怎么样的基础上。

举例是应当注意不能太多,否则就会有堆砌之嫌。叙述个案的文字不宜过长,

事例要有说服力,必须真实且典型。真实,是要有据可查,高度可信;说典型,一般要代表普通的状况。个别的事例不能反映面上的情况,但是统计数据则有可能弥补这一缺憾。有学者指出“对社会现象中所有研究的问题进行量的抽象,用定量的方法去描绘他的状态和进程,表明人类思维能力的提高,是社会科学现代化的特征之一“。定量分析是能使人对社会的认识更加深刻、更加精确。法学研究还未能成为一门真正的社会科学。目前在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洞察生活经验的层面,只涉及概念建构、观念塑造。

法学研究中运用现成的统计数据来描述状况,注意数据的及时、可靠和数据相关性。

类比说明,是将一种事物所附带的信息转移到其他事物之上的一个认知过程。类比在论证中被广泛应用。例如,”社会契约论“就是拿契约做类比,说明国家权力的最终来源。再例如,原子核以及由电子构成的轨域,我们看不见、摸不着,但是如果类比成太阳系中行星围绕太阳的样子,读者就明白的很。

运用类比时,用于类比的事物与类比对象不一定有实质上的同源性,其类比也不一定精确合理,类比只是作为描述状况的辅助手段,没有科学合理地界定,类比只能让人晕乎,不如不比。

二、属性分析

很多时候研究是为了搞清楚,这东西属于什么?有什么特征?它与事物的区别在哪?此所谓属性分析。

如何来描述事物的属性呢?如果一个事物的属性确定,则可以直接援引现有文献予以描述,并据此进行演绎推理。如果一个事物的属性还存在争议,此时则需要借助归纳的方法,论证属性。如果只是单纯的从自己的定义出发,以此不具有共识的观点来作为论证的前提,就无法进行有意义的学术讨论。想要真正的解决此类问题,要回到原点,把它放在现实场景中重新讨论它的属性。

归纳和分析的方法。如果存在非常确定的前提,对于事物的属性探讨可以采取演绎的方法,但是如果没有那么多确定的知识,从那些不太确定的前提下开始讨论时不靠谱的。为此,需要借助归纳和比较的方法获得对事物的认识。这种归纳从根本上讲是经验的,而不是逻辑的。但是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内在特征的融贯性,二是与相关概念的协调性。

分析事物的属性时,我们常常遇到概念的困扰。培根注意到语言造成的市场假象:文字是一种按照流俗的能力而构制和应用的,所以它遵循的区分线也总是对流俗理解力来说是最为浅显的。而每当一种较大的敏锐性或者观察较为认真的理解力要来改动那些界限,以合于自然的真正区划时。文字就拦在路上来拒绝这种改变。因此,我们常见学者们崇高而正式的辩论往往是以争辩文字和名称而宣告结束。

概念的表达基于使用者对于事物的理解。从原理上来说,概念的含义可以由使用者给定,只要使用者能够抓住事物的特征,把握清晰地内涵以及确定的外延,保证与概念的协调并保持前后使用的统一性。但是同时,概念的使用应当尊重人们对于相关概念的既有理解。法学概念尤其是具有法律规定性和实践指向的概念。任何概念的使用都必须在自己定义与他人交流之间找到一个妥协。

理想类型是研究社会和解释现实的一种概念工具,是高度抽象出来的、反映事物本质特征的分类。它是在对纷繁复杂的现象进行整理、提炼所得出的类型,它并不完全对应于经验事实,不是对现实的描绘,但又是基于经验事实,抓住了现实的一些基本特征。

三、原因分析

探寻事物之间的原因,就是揭示不同事物之间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学术研究中探寻因果关系的目的,是获得对我们得研究目的而言有意义的、真实的联系。

很多时候,一个问题的原因可以从很多方面来说。有意义的联系仅仅取决于我们关心的问题和讨论的主题。在法律世界里,我们关心的是秩序的维持与改进:某

个现象为何出现?谁来承担责任?某个制度为何失效?

有意义的联系应当符合上述的视角,也就是说,讨论的应当是法律问题。有意义的联系,必须是对法律秩序的维护和改进有启示作用的联系。有意义的原因分析往往是在认识到事物背后的复杂关联的同时,又把视线聚焦于一个原因。我们所追寻的对于因果关系的解释,往往是超越常识的。而且,探索的原因必须是有真实联系的。我们所探讨的因果关系并不是一种无边无际的任意联系,而是关注前事对于后事的发生引起的恒常结合。绝小概率和纯粹的偶然性事件,对于因果关系的讨论没有意义。

四、功能分析

功能,是事物或者方法所发挥的有利作用。在学术研究中,我们关心的问题主要是:某个事物或者方法有什么功能?一项预定的功能发挥的如何?以及为何具有这样的功能,或者预定的功能为何失败。功能发挥的如何,常常需要客观的评估。一些时候,我们知道一种事物或者方法的功能,想进一步探寻某功能发挥作用的机理,也就是它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功能,或者功能为什么会失效。

法律解释

法律是一套规范体系,大多数法学论文探讨的也是规范的问题。法律解释关心的不是“理想的法律应当是怎么样的”,也不是“实际的规则是怎样的”,它所关心的仅仅是“现有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判决书与法学论文理由说明的旨趣都是相同的,它们都假定,现行法律对于相关问题有且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我们所做的就是寻求这个答案。

法律解释的过程,基本上是运用各种法律渊源去论证法律命题的过程。通常情况下,分为成文法律渊源和不成文法律渊源。除此之外,法律也可以运用社会学、经济学或者利益衡量的方法进行论证,这种方法的共同之处在于,解释着把自己假想为一个理性的立法者,去探求实际可行的规则,这统称为合理性解释。

“论据之王”法律条文的有效性取决于几个因素:1.法条含义的明确性,2.法条自身的局限性.3.法律条文与论证主题的相关性。

先例本身是一个事实,它具有说服力,是因为我们从内心认同它。我们认同先例,是因为我们认为那些先例值得尊重和追随。

价值判断的主观性无法消除,在一定范围内,双方意见都可以是合理地,因为价值偏好没有对错之分。

泛泛地说,对策论证也是一种规范论证,它是面对具体困境,在给定的条件下寻求一种必要可行、最优的解决方案,有意义的对策,必须认定给定的条件。一个好对策,应当是必要性、可行性和最优性三者兼备。必要性以困难的存在为前提。可行性包括理论上或制度的上的可接受性和实践的可操作性。对策方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超越现有的理论以及制度,但是必须是在一个更大的理论框架或者制度框架之内的施展。一种对策的可操作性,必须是经过实践检验或者模拟实验,充分认识这种对策的成本和弊端。一个问题往往有多个解决方案,最优方案的可取性。

第五讲:部分

论文一般是由标题、主文和附随信息构成。主文在形式上可分为正文和引注。正文包括导论、本论和结论。附随信息包括内容摘要、关键词、作者信息和参考文献,有的还加上题注、附录。

标题所标示的研究对象应当与正文讨论的范围相当,大小合身,同时,尽可能的充分反映正文的信息。标题的功能分为两种:1.表明论题,2.表明命题。

学术论文追求明白,开头通常要交待几样东西:确定主题,综述文献,介绍观点、方法和结构。具体地说,导论通常是界定题目(我将要讨论什么),选题背景(为什么这个问题重要)综述已有文献(人家研究过什么)并指出不足(我的研究意义),交待出基本立场、观点、角度或者方法,以及文章结构。

导论的篇幅视情况而定,不必冗长,以讲清楚问题为要。一篇五千字左右的论

文,一两段引言就可以了;三五万字的硕士论文,一到三千字都是合理地。除了全文长度,导论长度还取决于讨论的是老问题还是新问题。古人做论文,讲究个“凤头豹尾”,讲的是开头要吸引眼球,引人入胜,最好是开门见山,直奔主题。

一、论文主题

宣明主题,揭示意义(讲了论文将要讨论的问题后,需要讲清楚这个问题的重要以及为何重要,尽量用一句话来揭示问题的意义),界定论题(如果文章讨论的关键概念或者问题范畴不太清楚,就需要专门界定:1.关键概念容易混淆,2.研究视角容易误解。一个关键的概念是否需要界定,要看文章主题。虽然频繁使用,但是与文章主题无联系的,也可以放过,把意思说清楚、消除歧义,需要作者的努力,但是善意的理解似乎也是读者的义务。如果论题本身很复杂,对于论题的界定需要相当的篇幅,为了使论文不过于冗长,可以把论题的界定放在导论之后,专门列一章。)二、文献综述

研究综述(述评)可以是学术文章的一种题材,这里讲的是综述,是学术论文导论中对于相关主题研究状况(包括观点、材料、方法以及文献分布状况)进行整理和总结。

为什么要有文献综述?首先,学术论文的生命在于创新,创新必须是在传承中体现。你研究的问题,前人有了哪些研究,需要梳理和总结。如果你认为有问题的,或者虽然各方讨论不少,,而你可以利用新方法或者材料参与讨论的,或者将要讨论的问题几乎没有前人关注,这才是可能创新之所在。其次,学术论文不仅要有创新,而且要让人看得见你的创新。在论文导论里做个文献综述的话,文章可能的价值在哪,就一目了然了。最后,文献综述有助于促使作者更加系统地阅读相关文献,更加仔细地梳理相关文献,更认真地对待学术创新。

需要综述哪些文献?应当是与你的研究主题相关的学术文献。

首先,文献综述是对学术文献的综述。其次,综述是对学术圈相关主题讨论情

况的综述。最后,法学论文文献综述的对象主要是国内学术圈的相关文献。

如何综述?

基本的要求就是,用自己的语言把相关文献做一个概括,综述是要叙述,而不是罗列。其次,对文献叙述应有详有略。相对于研究主题来说,至关重要的文献应该在正文中指陈作者、文献名乃至于出处,简要概括观点和方法。一般文献可以言而总之,作者、文献名以及出处放在脚注即可。最后,文献综述应有明确的指向。相关文献往往涉及多个方面,叙述时不应该漫无目的,而应当指向自己研究的问题、观点和方法。一般来说,文献综述需要交待前人已经研究了什么,还有什么事悬而未决或者忽视的。你的研究是针对那些悬而未决或基本忽视的。文献综述也应当指向这些问题。归纳现有研究的不足,也就暗示了研究的意义所在,这也是文献综述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文献综述实例1:文章开头暗示司法审查在美国社会面临的合法性困扰,何老师这样进行文献综述。

中国学术界对于美国司法审查的讨论相当有限。与最高法院所确立的宪法原则和宪法解释方法相比,它宪法解释权的边界却很少有人注意。强世功教授曾经讨论过美国司法审查的历程,以及在理论上遇到的挑战。任东来教授等多位学者介绍了“反多数难题”的起源,以及试图消解该难题的回应。其中,任东来教授的文章指出,立法不能代表多数,因此,司法审查未必是反多数的。范进学教授借鉴萨托利关于“少数的权利是民主过程本身的必要条件”的观点,试图以此来消解“反多数难题”,周永坤教授通过考察西方晚近的各种民主理论,指出司法审查的民主正当性。但是,这些讨论并没有描绘出司法审查合法性的真正基础以及其在民主体制中的功能(多数主义的法院:美国最高院司法审查的性质)。

文献综述实例2:《公民对于行政违法行为的藐视》,开头提出了公民对于行政违法行为能否直接抵抗的问题,这个问题有争议,作者对争论双方的观点和立场有所

保留,文章接着写道:

对于上述问题,中国法学界在“行政行为公定力”,“无效行政行为”,“公民抵抗全”(拒绝权、访问权)“等标题下已经做了不少的讨论,相关的观点大致分为两个阵营:一方一行政行为公定力为根据,以维护行政秩序为目标,反对赋予公民抵抗权;另一方面则以行政行为无效理论为依托、以制定法的完善为归宿,主张承认公民拒绝权。虽然多数学者似乎乐于接受行政行为无效和公民拒绝权的主张,但是质疑和反对声不绝。有些学者认为行政行为无效概念没有意义,拒绝权也没有必要;也有学者认为拒绝权在事实上不可行,因为相对人既无法辨认,也难以抗拒无效行为;或者认为根本不可取,因为成人拒绝权也可能激化矛盾,甚至可能造成混乱。关于拒绝权的分歧也反映到立法的过程中。

除了立场的尖锐分歧,现有的学术讨论还存在着比较普遍的局限。首先,讨论主题往往缺乏清晰地界定。其次论证思路基本沿袭大陆法的传统,而对英美法几乎没有任何注意,并不加以辨析地把行政行为无效理论与公民拒绝权进行对接。再次,抽象的理念多于具体的分析,对中国的立法和实践也缺乏梳理,对现实的复杂情况也缺少关注。最后,缺少正面回应,各说各话。

三、文章观点、方法以及结构

一般来说,文献综述以后就可以进入主题了。但是有的时候,作者还要声明文章的基本观点或澄清一下基本立场。交待一下所运用的方法或者材料,或者文章结构。

学术论文追求直白,一开始交待也有好处,特别是当文章的观点不容易被别人理解或者是容易遭人误解的时候,一开始澄清会更好。如果文章所运用的方法、材料或者概念比较新鲜,或者可能导致误解和质疑时,事先声明很有必要。比如,研究法律问题,但是使用了政治学研究成果,又比如,大量的列举式本文的特色。

交待文章结构的目的,是为了给读者提供一个”导游图“,使读者阅读的更加轻松。

这部分应当用尽量简洁的语言交待文章的几个主要部分,并揭示各个部分之间的逻辑关系。通常的写法是”本文包括X个部分,然后一、二、三“。

文章结构实例:在《没有宪法的违宪审查:英国故事中》,何老师这样介绍文章结构:

本文首先交待英国关于违宪审查的一个传统观点:议会主权原则下,违宪审查不允许存在。之后,通过总结英国晚近的法律实践,指出法院分别依据普通法、制定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来审查议会立法,从而抵消了”恶法“的实施效果,它们代表了英国违宪审查的几种方式。

结论:

结论是对论文主题经过论证所得出观点的总结。对于许多读者来说,结论代表着论文的主要贡献。论文有没有价值,要看你研究得出了什么样的结论。结论是一篇论文的收束部分,只总结研究成果,不能提出新的观点和论据。结论要起到收束全文的作用,语言必须简洁有力,不能过于拖沓。一个简单的标准:如果一个结束恰好就在一页纸的底部,读者没有想要往下翻的打算,那么,这个结尾就是强有力地。

结论部分因人而异。根据以往的经验,结论部分大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一是概括主题和观点,二是阐明研究成果的意义,三是交待研究成果的局限。

结论写作实例:《晨光初现的正当程序原则》

在中国推进行政法治的过程中,程序合法性的要求被不断地强化。但是,法院在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之外,能否根据一般性的正当程序原则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仍然是一个没有完全解决的问题。对于法院在于行政诉讼中运用正当程序原则实践的考察,正好为理解中国法院的立场和功能提供了一个窗口。

从《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初的陈迎春案件,经过田勇案件和刘燕文案件到张成银案件,这一连串的令人欣慰的案件显示了正当程序原则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晨光

初现。通过个案判决的“涟漪效应”,这一在知识上移植自外国的制度开始成为中国法律的一部分。正当程序原则的发展也说明,中国法院在局促的空间里展示了它能动主义的立场,透露出法律发展的一种特殊路径。

本文的讨论无意夸大中国法院在行政程序法制化的过程中现有的和潜在的作用。正当程序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进一步发展,有待于更多的正当程序原则诉讼涌现,以及更多的对正当程序原则的探讨和辩论。由于司法本身的局限性,各地法院的判决很难从整体上决定性地推进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建设。正当程序原则全面和最终确立。仍然仰仗于制定法的完备,以及司法权威的确立。

引注:

文章的“注“有两种,一种是标注文献出处的,即“引注”;另一种是解释相关概念和观点的,即“注释”。此处讨论前种。

引注的三个基本问题 1.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引注?引证重要观点和资料来源,读者可能需要查核和延伸阅读,而不便在正文中叙明的,应当以引注的方式标明。2.引用谁的文献?应当引用相关的、重要的、原始的文献,并且保证引用的全面性和准确性。3.如何引用?保证提供引证文献的必要信息,力求文字减省、意思连贯。这三点可以说是引注的基本原则。

一、什么情况下应当引注

1.引注的目的和意义。

写论文总要引用文献。可能是一个观点、一个法条或者是一个案例,一些统计数据等。为了防止正文显得冗杂,可以采取这样的一个办法。把一般的文献连同其出处统一放到页脚或篇末,不是极其重要的文献不在文中注明。对于整个学术产业来说,规范的引注也有许多好处。首先,读者可以根据引注信息追寻学术发展的脉络。可以了解前人研究的状况,再根据所援引的学术文献中的引注,就可以了解更早时期的研究状况。其次。规范的引证利于建立有效地学术评价机制,因为一篇论

文有多大价值,可以根据这篇论文被引用的频次来衡量。最后,论文的引注也可以为分析一个学科、一个时期的学术研究状况。

2.什么是必要的引注?

“引注以必要为限”,这是一条规诫。但是,什么是必要的引注呢?大体而言,援引重要的观点和资料来源,读者可能需要查核和延伸阅读,而又不便在正文中叙明的,就应该在注释中标明。但是,注释不必过于繁琐,一句一注。文章的论证应当围绕主题进行,引注也要与主题结合,为了保证学术交流的有效性,引注应当注重于论文主题相关的关键概念及论断。

3.应当引注的情形

1.援引学术观点:论证中涉及的关键环节,包括涉及的重要观点和关键概念,应当援引相关文献并标明出处。不管是据以作为佐证自己观点的论据,还是商榷、批驳的对象,都应当引注。所援引的学术观点可能是整篇文章,可能是核心观点,也可能是一个重要观点。引用原文的,原则上都应该注明出处。

2.论证中的案例或者事例,应当标明出处。引用媒体报道的案例或事例,应当标明报道该事件的媒体或作者。

应当引用的文献包括:相关的、重要的、原始的文献,并保证引用的全面性和准确性。重要性是指,援引前人的观点,不遗漏重要的观点,所援引的文献不仅是对自己有启发的观点,而是学术讨论中所有相关的文献。此时要求穷尽相关文献。同一观点有多人表述的,引用在先的,或者同时引注其他有代表性的着作。“普遍认为”,“主流观点”应至少原因三种权威文献。

援引体例,以简洁、完整为优。

如何写论文摘要?

摘要是对论文核心内容的客观概括,而不是对论文的诠释和评价。摘要用第三人称叙述,使用一般现在时态。例如说“文章论证了”,“该文提出了”等,切记不要对

论文内容做出诠释和评价,尤其是自我评价。

摘要是一篇完整的短文,要做到意思连贯,语言简明,用词精到,同时要有逻辑顺序。在有限的篇幅中尽可能的充分传达信息。可以利用文中的语言来阐述问题、方法以及结论,尽量提供新鲜的信息,切记将写作背景、研究目的与方法等在导言中的内容写入摘要。任何情况下摘要不得引注。

《法学论文写作》读后有感:通过对何老师这本着作的阅读和摘录,让我这个刚刚看到法学殿堂大门的初学者,对于如何将自己对于法律学习的心得通过论文表述出来。坦白地讲,在看到这本书之前,我对于法学论文的写作是没有什么头绪的,这本书最重要的意义就在于,它可以让初学者了解到做学术的门径和方法,就好像是为想要攀爬的人们送上了绳子或是梯子一样,提供了工具。这本书对我的帮助是很大的,所以,做了摘录以便于以后继续学习,除此之外,也是纪念我看到了法学殿堂的大门。

2016年12月11日

李慎之

法学方法论 全文脉络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经过一周对于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的阅读,再一次令我深刻体会到法学语言的艰涩难懂,语言文字上的熟悉,更越发的凸显出我逻辑上困惑。读此书不是意见浏览识记、消极接受的轻松之事,要求我要正襟危坐、眼光始终往返流转于全文与部分之间,这样才能理清大师的意思。 【德】卡尔·拉伦茨是德国当今最伟大的法学家之一,是继萨维尼、耶林以来德国法学思想传统的关键人物之一,因他在1960年出版了《法学方法论》一书,使德国法学主流由历史法学、利益法学发展到今天兼顾法的安定性与法的时代性的新评价法学。 按照卡尔·拉伦茨的说法:“法学是指,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中逐渐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而每种学问都是运用一定的方法,或遵循特定的方式来答复自己所提出的问题。法律问题有哪些?回答问题的方法有哪些?就是本文的行文主旨。 第一、二章整体上感觉是一个铺垫,透过对菲利普·黑克所倡导的“利益法学”之概念的解说,以及对哈尔·韦斯特曼所支持的“评价法学”进行讲解。介绍了现代法学方法论中两大法学流派的理论,并进行了批判性的评说。以评价的方式提出问题:关于法学的正当的价值判断是什么?规范内涵与事物结构间精确意义为何?如何寻找正当的个案裁判?然后陈述了法学的一般内容及其意义。最后点出:法学方法论借其与诠释学的联系,可以对法学使用的方法提出批判。法学方法论之特征在于,以诠释学的眼光对法学做自我反省,然而,反省须与学科本身紧密相关,故,法学方法论亦不能离开法学而独存。法学工作的目标是发掘规范内在的一体性及其一贯的意义关联,另一目标则是针对不同的案件情景将规范具体化。(P120)简述之作者试图借这些具体问题的阐述来回答法学乃至法学方法论存在的意义和历史地位,也是对法学发展的反思。 第三章至第六章分述关于法条的理论。包括法条的结构种类及逻辑模式,案件的形成和法条适用的判断,法律的解释,法官续造法律的方法。作者通过精心的分析将法条进行逐一的归类,将法条适用过程发生的逻辑上的冲突加以解释,在第四章解读了不同利益方对于案件形成的不同认识,对同一事件导致的法条选

法学方法论复习题

法学方法论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法源最常见的形式是( A ) A、制定法 B、判例法 C、习惯法 D、惯例 2、在普通法系国家,正式法源最主要的形式是( B ) A、制定法 B、判例法 C、习惯法 D、惯例 3、法学方法论属于法理学体系中的(B ) A、存在论 B、认识论 C、价值论 D、社会结构论 4、正当性理由对应的是法的理念中的(A ) A、正义性 B、合目的性 C、安定性 D、合理性 5、法官在审判案件中认识到的事实是(D ) A、客观的事实 B、真实存在的事实 C、虚构的事实 D、被证据证明的事实 6、权威性理由对应的是法的理念中的(C ) A、正义性 B、合目的性 C、安定性 D、合理性 7、在MacCormick和Summers的制定法解释模式中(1)体系解释(2)目的--评价解释(3)语法解释、这三者的先后顺序是( B ) A、(1)(2)(3) B、(3)(2)(1) C、(2)(3)(1) D、(2)(1)(3) 8、裁判事实属于司法三段论中的那一种( B ) A、大前提 B、小前提 C、结论 D、逻辑过程 9、下列各项、不属于法律渊源的是( C ) A、国际条约 B、宪法 C、政策 D、行政法规 10、原初事实被重述为基本事实的重要要求中除了相关性要求之外还有( C ) A、相关性要求 B、客观性要求 C、合法性要求 D、合理性要求 11、下列不属于内部体系特征的有( D ) A、位阶性 B、开放性 C、演变性 D、统一性 12、由于规范本身的不完整导致的法律漏洞属于(A ) A、规范的漏洞 B、规整的漏洞 C、解释的漏洞 D、判断的漏洞 13、法律原则具有何种功能( B ) A、预测功能 B、裁判功能 C、定义功能 D、执行功能 14、下列关于裁判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关系,说法正确的是(A ) A、在时间维度上、裁判事实和客观事件是分立的 B、在空间维度上、裁判事实和客观事件是分立的 C、在时间维度上、裁判事实和客观事件是分离的 D、裁判事实必然真实地反映客观事件 15、我国的80年代制定的《民法通则》中并未明确规定隐私权,但是现在有关隐私权的纠纷日益突出,这种情况属于需要法律解释的那种原因(B ) A、概念的不确定性 B、立法的滞后性 C、法律价值的隐藏 D、法律规范的庞杂导致 16、在裁判事实的形成过程中需要价值判断的理由是(A ) A、客观事实的抽象性 B、法律规范的真实性 C、事实范型的真实性C、事实范型的抽象性 17、哪种解释方式可以作为制定法解释的出发点(A )

学习《刑法》的读书心得体会

学习《刑法》的读书心得体会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法律具有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 一、社会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

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 二、规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民法典如何开放呢?我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 三、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

《古代法》读书笔记

《古代法》读书笔记 20155211014 杜佳凤 一、写在前面 不知是因为这不忍卒读的翻译还是自身浅薄的法制史基础(您说得对,后者的可能性更大),《古代法》的阅读过程,时常伴随着情不自禁的一声叹息。照理来说,才粗略阅读一两遍的我,草率地写一篇读书笔记,有亵渎前人思想的嫌疑。然而有时候读到一些地方,感觉与自己的思想产生了一些奇妙的碰撞,不禁感叹一句:“唔,这本书好像有点意思。”也算是在写文之外的另一种收获。 二、作者简介 《古代法》作者亨利?梅因,英国资产阶级的法律史学家,其于1861年发表了著名的论著《古代法》,又名《古代法—它与早期社会历史的联系和现代思想观念的关系》。书中,他以近乎公式化的语言向人们宣告:“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地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此后“从身份到契约”的经典论断便被广为流传,也成为梅因主要思想的代名词。 在序言中,梅因直接说明了著作此书的目的,即“在扼要地说明反映于“古代法”的人类最早的某些观念,并指出这些观念同现代思想的关系。”两句话的阐述,不仅为读者在阅读此书之前明确全书的论证主题,也同时明确了梅因的主要论证方法即历史的方法和比较的方法。值得一提的是梅因是历史法学方法论的创始人,但梅因在晚年却否认自己属于历史法学派,他认为如果硬要把他进行归类的话,他宁愿属于比较法学派。这应该和历史法学的内涵及外延一直得不到明确的界定有一定的关系。但无论如何,梅因还是被西方学者公认为是英国历史法学的创始人。 三、梅因的古代法研究方法 《古代法》发表的19世纪,正处于欧洲资产阶级风起云涌的大革命时期。在当时,自然法深得人心,而梅因却一反时代主流思想的常态,对这种非历史性的、抽象的、假设性的纯理性思维进行了批判,认为“他们都是以人类的非历史的、无法证实的状态作为他们的基本假设”。导言中,亚伦对当时流行着的智力状态进行了例举,一方面,“英国的法律史,不仅被忽视了,简直就是被蔑视。”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法学家更是认为法律史可以重头写起。而另一方面,当

书籍与我读书笔记

书籍与我读书笔记 这是一篇由网络搜集整理的关于关于书籍与我读书笔记的文档,希望对你能有帮助。 我爱看许多课外书、作文书。每看到一篇文章,我会想学习课文一样去学习、分析这篇文章的特点,在这以后,我的`作文水平也在不断地提高,学习也在进步。也让我体会到了:一本你喜欢的书就是你的一位朋友,也是你随时想去就去的故地;一本你喜欢的书,就是一位老师,也是一处心灵的港湾。“失败后,要诚实地对待自己,这是最关键的。只有坦率地处理好为什么失败这个问题,才能使失败成为成功之母。”看到这条名言,我会停下来思考:我们在生活中做到这一点了吗这不禁让我想起了我们经历的运动会,前几次运动会我们班输了,同学们一个个垂头丧气,一脸的窘相,要么说人家跑慢了,要么就说人家太笨了,我想同学们并没有从自己身上找原因:是不是平时练得不多是不是技术掌握的不好后来,在班主任和体育老师的帮助下我们找到了失败的原因:不团结、配合不好、怕的速度不快……找到了原因,运动员们努力训练终于在今年的运动会中获胜了,看到同学们充满着快乐和幸福的笑脸,让我明白了快乐是从艰苦中得来的,只有经过劳作、奋斗得来的快乐才是真快乐,不可能从天上掉下来一个快乐给你享受。这个活生生的例子就印证了这句名言是正理。这让我更加信奉书籍,更爱看书了。在这本《名人名言——哲人的智慧》中使我感悟很深的句子有很多很多如:知识是珍贵宝石的结晶,文化是宝石放出的光辉。——泰戈尔知识能改变命运——爱默生鸟美在羽翼,人美在学识——高尔基行动是知识最好的果实——福勤好学的人必成大器——林肯不读尽天下之书,不能相天下之士——汤显

祖人生最高之理想,在于求达于真——李大钊败莫大于不自知——吕不韦成功=艰苦的劳动+正确的方法+少谈空话。——爱因斯坦这些名言像指路灯指引着我走对自己的人生路。没有一艘非凡的战舰,能像一册书,把我们带到浩瀚的天地;没有一匹神奇的骏马,能像一册书,带我们领悟人间的真谛。即使你一贫如洗,也没有任何栅栏能阻挡你在书的王国遨游的步履。人类史伟大的,智慧是无穷的。我们怀着一颗感恩的心,阅读前人留给我们的精神财富和智慧的结晶。一条精彩、有道理的名言,往往会影响千百万的人行为,甚至会改变人的一生。我会将这些名人警句刻在我的脑中,我会带着他们,带着这些人的智慧勇往直前,创造出属于自己的美好人生。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此书简介: 《法学方法论》是台湾法学家杨仁寿先生1986年完成的有关法律解释学的力作,是他从事法学研究20年来的唯一一本书,可见花费的心血之多以及写作之认真。文中的写作功底和理论水平都足以让人叹服。1999年法律出版社出版,在大陆发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作序,序中说“该书不仅已初步构建了一门实用而又新兴的学科即法学方法论的体系和框架,而且在中国大陆法学者有关法律解释学的论述基础上多有创新和开拓”。 第一篇:引论 引论共两章,第一章是对“诽韩案”的评析,他认为“诽韩案”中原告以韩愈39代孙之身份起诉维护韩愈的名誉权是不应该得到支持的。尽管刑法规定诽谤死人罪其直系血亲友告诉权,但这是以保护其“孝思忆念”为目的的。而原告虽为韩愈的直系孙,但年代久远,已不存在法律目的所保护之“孝思忆念”,因此应做“目的性限缩”解释,有告诉权的直系血亲只限于“五服”之内,这样才合乎法律规定的目的,实现实质的公正。法官的素养不能仅留在概念法学的阶段,而应在立法者之疏忽或不及预见时通过法律解释加以补充完善。 第二章是对“恶法亦法”的讨论。杨仁寿先生认为“法官适用法律时,不能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备或欠缺为借口而不予受理,更不得以此为拒绝裁判之理由”。法官是司法者,不是立法者,不能借口法律为一“恶法”而拒绝适用。法律制定或修改的程序繁杂,短时间不能完成。如果法律没有恶到令人无法忍受之程度,法官仍应运用法律之阐释方法,加以阐释,使之适合社会之要求,贯彻法律目的或社会目的。此时法律外表上虽为恶法,但实质上则非恶法。恶法在法的安定性上有重要作用,“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恶法亦法必须具备两种性质:一是必须为法律,就是法的恶的程度尚未与正义相悖过甚,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加以阐释,人切合社会之要求。二是此种“恶法”须具有“法的目的性”。法律是实现善或正义的手段。法官在解释法律行为也要以目的为依据,判断应有之内容,进行合理解释或补充。还举“威尼斯商人”的案件为例。 第二编:法学认识论 本编共分五章,分别为法学之任务、事务认识之客观性、法学认识之客观性、从逻辑分析方面认识法学之客观性、从经验事实层面认识法学之客观性。现一一详述。 法学之任务:从罗马法到罗马解释道德国法,逐渐演变形成“法律万能主义”,即认为法律规定的法典自

教育类书籍读书笔记篇一

教育类书籍读书笔记 教育类书籍读书笔记(一) 《帕夫雷中学》有这样一段话:“一所学校可能什么都齐全,但如果没有了人的全面发展和丰富精神生活而必备的书,或者如果大家不喜爱书籍,对书籍冷淡,那么,就不能称其为学校。一所学校可能缺少很多东西,可能在许多方面都简陋贫乏,但只要有书,有能为我们经常敞开世界之窗的书,那么,这就足以称得上是学校了。”苏霍姆林斯基也曾经说过:“教师的读书习惯和阅读风气会影响学生,影响学风和校风”。“把每一个学生都领进书籍的世界,培养对书的酷爱,使书籍成为智力生活的指路明星——这些都取决于教师,取决于书籍在教师本人的精神生活中有何种地位。如果你的学生感到你的思想在不断的丰富着,如果学生深信你今天所讲的不是重复昨天讲过的话,那么阅读会成为你的学生的精神需要。” 书籍,特别是经过时间沉淀和筛选而被后人认可、接受的那些名著,是影响学生精神发展的最优秀、最重要和最有效的媒介。书籍是通往心灵的小路。阅读能在学生面前展现我们自身的心灵世界。没有这样的阅读,人就会受到精神空虚的威胁,因此无论什么都不能取代书籍的作用。好书是自我教育的老师。苏霍姆林提出:“我坚定的相信,少年的自我教育是从读一本好书开始的,并且表现为他能用最高的尺度——那些英勇的、终于崇高思想的人们的生活来衡量自己。

课堂以外有万水千山,阅读之中有万紫千红。快打开阅读这扇人文教育的窗口吧!优秀书籍是学生与古今中外优秀的思想家、文学家、科学家们进行对话的桥梁。只有通过这座桥梁,我们的学生才能走出原先较为狭窄的精神洞穴,放眼世界文明的无尘云影,领略中华民族的精神风采,从文本言语中去倾听伟大的心灵的搏动,感受言语世界的奥秘,同时打好语文和人文精神的底子!“少一点烟酒味,多一点书卷气,与其把时间浪费在麻将桌上或吃吃喝喝之上,不如用来读书吧!”热爱读书吧!读书能找回我们迷失的方向,能陶冶我们麻木的性情,开启我们智慧的大门。让书香伴随人生同行,让书香在我们心中永远飘荡。 教育类书籍读书笔记(二) 以前人们总认为:师德高不可攀,师德遥不可及。所谓的师德楷模大多是让我们自愧不如和望而生厌的“苦行僧”,更谈不上什么优美和阳光。读过《修优美师德做阳光教师》后,才知道师德可攀,我们的教育实践就是攀登的阶梯;师德可及,它与我们的生活朝夕相伴;师德可为,它给我们创造的灵感、操作的智慧;师德可赏,它给我们心灵的感动、美的享受。 真正的师德更多的表现是植根于普通的、具体的、甚至是有些琐碎的职业生活,能够回答以人为本的显现实生活世界的种种拷问。真正的师德尊重和张扬个性人格,充满创造性。即使同为对学生的爱,在不同的老师那里,却有不同的理解和表现:有对学生生命的尊重和

法律书籍心得体会

法律《社会契约论》书籍读书心得体会 艺体组吴富禹 在《社会契约论》的第一卷里,卢梭得出过这样一个结论:一个专制的政府要成为合法的政府,就必须让每一代年轻人都可以自由地决定是接受它还是拒绝它;如果做到这一点,该政府就不再是专制的政府了。 我在想我在决定接受我们的执政党时有没有选择的自由,没有,我都从来没有奢望过会有,也就无所谓了。但据说我有选举的权利,我又在回忆我的选举权行使的历史。 从小时开始选什么优秀、三好、干部,这些班级内的选举时,我是有表决举手的权利的,但选的对象多为老师时常在班里表扬的好学生,我也因此得到过实惠:没做过什么事,但老师常表扬文章写得好、字很漂亮,也就得过什么优秀的,但我自认为自己真不怎么优秀来着。印象很深的一次选举班长,原任班长是个学习成绩很好,但不关心他人的女生,全班对些很有非议,于是选举的结果是该女生下课了。但班主任在选举后进行了长时间的演讲,表述该女生的成绩和与众不同,看着年迈老师的期盼,放学时间已到,没有任何事能与家里的饭菜香和此时的饥饿感相比,在老师要求下全班又重新投票,女生继续当着班长,一波才算了了。 没有人去怀疑老师的权威,也不可能有人去质疑第一次选举的有效和第二次选举的拉要票作弊,学生的民-意在此可见无力。 再说宪法给的选举权吧。在高中时,有同学到了18岁,参加过选举了,据说投了票的还给点钱什么的,以车费还是以什么名义给,我记不清了,但学生有

总比没有好。问那些被选举的人他认识不,都不认识,也不了解,反正有多种原因可以决定选择其中之一:名字好听一点的,或者性别为男的,或者听说过的,或者住在同一小区的,或者一个学校毕业的,或者……总之,有一个条件正好对上眼感觉舒服就成,至于是不是符合真正的被选举的条件,道德、知识水平如何,都无关紧要,政府或者有关组织(想象中的公正机构)会帮我们把关的。后来才知道,一切制度的制定时,都要把当政者当成贼来防,而我们忘记了这一点,以为人性本善,漏洞大开,贼也纷入。以至于贼会骂,我不是生来是贼的,还不是体制提供的机会,我只是牺牲品。 说远了,不过直到现在,我也没真正按我的意愿行使过选举权,都是别人画好的馍让我点,馍的口味如何,没有人知道。刑罚中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是不能参政议政,但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剥夺与否结果都是一样的,所以于他们而言这根本不算处罚。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篇一: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此书简介: 《法学方法论》是台湾法学家杨仁寿先生1986年完成的有关法律 解释学的力作,是他从事法学研究20年来的唯一一本书,可见花费 的心血之多以及写作之认真。文中的写作功底和理论水平都足以让 人叹服。1999年法律出版社出版,在大陆发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 院王利明作序,序中说“该书不仅已初步构建了一门实用而又新兴的 学科即法学方法论的体系和框架,而且在中国大陆法学者有关法律 解释学的论述基础上多有创新和开拓”。 第一篇:引论 引论共两章,第一章是对“诽韩案”的评析,他认为“诽韩案”中原告 以韩愈39代孙之身份起诉维护韩愈的名誉权是不应该得到支持的。 尽管刑法规定诽谤死人罪其直系血亲友告诉权,但这是以保护其“孝 思忆念”为目的的。而原告虽为韩愈的直系孙,但年代久远,已不存 在法律目的所保护之“孝思忆念”,因此应做“目的性限缩”解释,有 告诉权的直系血亲只限于“五服”之内,这样才合乎法律规定的目的,实现实质的公正。法官的素养不能仅留在概念法学的阶段,而应在 立法者之疏忽或不及预见时通过法律解释加以补充完善。 第二章是对“恶法亦法”的讨论。杨仁寿先生认为“法官适用法律时, 不能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备或欠缺为借口而不予受理,更不得 以此为拒绝裁判之理由”。法官是司法者,不是立法者,不能借口法 律为一“恶法”而拒绝适用。法律制定或修改的程序繁杂,短时间不 能完成。如果法律没有恶到令人无法忍受之程度,法官仍应运用法 律之阐释方法,加以阐释,使之适合社会之要求,贯彻法律目的或 社会目的。此时法律外表上虽为恶法,但实质上则非恶法。恶法在 法的安定性上有重要作用,“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恶法亦法必 须具备两种性质:一是必须为法律,就是法的恶的程度尚未与正义 相悖过甚,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加以阐释,人切合社会之要求。二是 此种“恶法”须具有“法的目的性”。法律是实现善或正义的手段。法 官在解释法律行为也要以目的为依据,判断应有之内容,进行合理 解释或补充。还举“威尼斯商人”的案件为例。第二编:法学认识论

学习教育类书籍的读书笔记

<<爱的教育>>的读后随笔 这是一本催人泪下的书,这是一本有着千万呼声的书,这更是一 本有着充分教育意义的书.这就是<<爱的教育>>。 本文是以一个意大利四年级小学生在一年中所发生的事情,用日记的形式.从与朋友们在同一屋檐下学习,到因父母工作变更,而不得不转学.安利柯,这个10岁的小男孩逐渐在生活中学会坚强,学会努力......他逐渐长大.的日记,来透视日常生活中的学校和家庭关系,老师和学生的关系以及父母,兄弟姐妹间的天伦之爱。 读了这本书的人,无一不为它的内容所震憾,震撼于作者那流畅 的文笔,更震撼书中一个个鲜明的人物形象.特别是每周一次的精神 讲话,通过一个发生在意大利国土上的小故事来教育孩子们,启迪孩 子们的心锁,让孩子们踏上美好的未来之路.这也不失为一种好的教 育方法. 书中的人物太多,我无法一一列举,但是总体分为三大类:老师, 同学,父母.这些人无一不体现出书的主题"爱".这些中,有朋友之间 的爱,有父母对孩子的爱,有老师对学生的爱......很多很多.且这都是人世间最真挚的爱。 但是在如今的社会,这种爱恐怕早已成为泡影了吧,不止一次在电视上,报纸上,网上......看到有一些人嫌父母老了,不中用了,就虐 待他们;有一些人,见到以前的朋友老师,理都不理.这难倒就是所谓的"爱"吗?我们不得不扪心自问了。用最平实的语言来表达这份爱,

我不会用什么华丽的词藻我只想用这人世最平实的语言来表达这份爱。 爱的教育文字虽然简单朴实,所描写的也是极为平凡的人物,但是,其中流露出人与人之间的真挚情感,会让人感受动不已。 "爱是什么"不会有明确的答案,但我知道"爱"是没有限制的,小到同学之间的友好交谈,老师对学生的鼓励,父母对孩子无微不至的关爱,甚至萍水相逢的人们的一个微笑……大到捐献骨髓,献血,帮助希望工程…….因为如同空气般的爱有时会被"污染","稀释",甚至"消失",所以希望更多的人去感受一下朴实语言中深厚的爱,我想这部好小说将会把这种美好的感受带给更多更多的人。 “爱”是我们每个人经常挂在嘴边的一个字,可是,有时候,我们也常会忽略周围的爱:如父母对子女无微不至的爱、老师对学生循循善诱、朋友间互相安慰……这些`往往都被我们视为理所当然,而没有细细地加以体会。而如果你加以体会,你会感觉到,人生,这是一个多么美好的东西啊! 班级里有几个学困生,学习习惯极差,生活习惯更差,我试图用自己的爱去感化他们。新学期的资料费都是我帮他们交的;个别谈话,谈理想,探讨生活中的人很事;探讨为人处事,关爱他人;买学习用品如文具盒、笔等为进步的礼物给他,让他们感觉浓浓的爱包围他们,让他们有事干而不总想着做坏事。期待爱能创造出奇迹——当他们回忆自己的童年,有一位老师曾经给他们以关爱,以爱的教育,爱的感化。

法学方法论试题(二)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5题,记30分) 1、《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所规定的: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所使用的词句、……进行解释,那么按照合同的所使用的词句进行解释的方法属于:( ) A、文义解释 B、体系解释 C、目的解释 D、习惯解释 2. 这些豆子是从这个口袋里拿出的,所有从这个口袋里拿出的豆子都是白色的,因此这些豆子应当是白色的。以上推理过程称为:() A、演绎 B、归纳 C、设证 D、类比 3、辩证推理的法理根据在于:( ) A、不同的情况应做不同的对待 B、同类的情况应做相同的处理 C、规律的普遍性 D、联系的普遍性 4、《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内涵和外延不确定、具有开放性的指导性规定,在法律方法论中属于:( ) A、不确定概念 B、法律原则 C、法律规则 D、一般条款 5、在法律解释的位序中,居于首位的应是:( ) A、合宪性解释 B、文义解释 C、体系解释 D、历史解释 6、《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但在实践中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侵犯肖像权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民法通则》第100条已经不能满足公民肖像权保护需要。这时出现了() A、法律规范冲突 B、法律漏洞 C、法外空间 D、法律模糊 7、在大陆法系国家,法源最常见的形式是() A、制定法 B、判例法 C、习惯法 D、惯例 8、广东省四会市“莫兆军案件”表明,作为司法三段论中的小前提中的案件事实应当是:() A、生活事实 B、证明事实 C、法律事实 D、客观事实 9、欲知个别得先了解总体,而欲知总体又先要了解个别;欲知局部需要先知整体,欲知整体又先要知局部,这种在个别与总体、局部与整体之间相互对照,从而使认识不断提高的过程叫做:() A、推论 B、推理 C、诠释 D、证明 10、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完全或者部分的)关系的刑法规范,这种现象称为:() A、规范冲突 B、法条竞合 C、法律漏洞 D、法律拟制 11、在法律方法论上,不确定法律概念和一般条款的具体化通常被称为:() A、法律解释 B、法律推理 C、漏洞补充 D、价值补充 12、下列选项中,属于立法解释的选项是:() A、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B、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解释 C、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 D、司法部的解释 13、《唐律疏义》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这说的是() A.类比方法 B.当然解释方法 C.体系解释方法 D.目的解释方法 14、在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Macpherson v. Birk Motor Corp.)一案中,卡多佐法官在一系列先例中得出了应适用此案的法律规则:具有急迫危险性的产品概念应扩大到对人身有危险性的一切物品,危险品的制造者负有仔细加以制造的义务和责任,这种寻找法律规范

关于管理类书籍的读书心得体会

关于管理类书籍的读书心得体会 现代企业管理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它直接指导企业管理的具体实践,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而下面就是小编分享的关于管理类书籍的读书心得体会,一起来看一下吧。 我公司于20xx年9月对财务与审计管理制度进行规范汇总,对切实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切实加强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努力做好会计工作,加强内部管理,是今后会计工作的重要任务。 1、依法建账,遵守记账规则设置会计账册是记录经济业务情况,明确经济责任,考核经济效果等的重要依据,是会计工作得以开展的重要基础。一个单位从设立就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核算的有序进行。遵守记账规则,则是依法建账的重要保证。在全面加强会计工作的同时,不断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质量。并结合本单位会计工作实际,制定单位内部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制度。 2、切实加强内部监督和内部控制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没有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会计核算的质量就难以保证;会计监督如果脱离了

会计核算过程,也就难以取得好的效果。应当将会计监督寓于会计核算中,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实行有效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单位应当充分认识到加强内部会计监督和内部控制的重要性、紧迫性,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会计工作相关业务的程序和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在机制上、制度上规范行为,切实保证会计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在依法做好会计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应当以《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为准绳,认真做好会计工作。一方面,要认真学习,掌握会计法律、法规、制度,并按照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4、加强会计监督,规范会计秩序 《会计法》在赋予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职责的同时,明确财政部门作为执法主体,赋予了财政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权,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会计法》赋予的监督职责,监督各单位依法建账和进行会计核算,取得和填制会计凭证,设置和登记会计账簿,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监督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证上岗,促进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做假账,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维护《会计法》的权威。 诺基亚:"危机是改进的机遇"

菲特丽丝法律论证原理的读书笔记

菲特丽丝《法律论证原理》的读书笔记 武荣(法1201班) 《法律论证原理——司法裁决之证立理论概览》一书是荷兰伊芙琳.T.菲特丽丝博士的著作。本书主要是写法律论证原理中司法裁决之证立理论,在中文版序和导论中,作者开篇即点明,本书是对各国不同理论背景下的法律论证研究与研究中的基本问题的评论性概览,侧重点是对法律论证的分析与评价,并在结论部分提供了一个能以成体系的、原则的方式体现各种研究路径的理论框架。本书中我印象最深的一句话是,“提出某一法律命题的人都要提供支持该命题的论述”[1],确实如此,这不仅是作者写本书的主要目的,也是在法学方法论实际的运用中所达到的目标,律师需要通过论述证立其案件,法官需要通过论述证立其裁决,任何一个法律命题都需要论述来证立其自身的主张。 但证立的做出并不是都是合理的,书中不同学者的预设了不同的合理性规范,运用不同的方法对法律论证理论做出了分析与评价,同时提出不同的对于评价的理性标准。本次读书报告主要以概括全书为主,对作者的详细论述做一个简单的总结。主要是由于人本身记忆之有限,需以文字来记录自己所读,在对全书做出一个简单的概要后,从整体来把握作者所写、所思。 在第一章中,作者概述了法律论证的一般研究背景,并提出了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法官在案件的裁决中需要根据案件事实来运用法律规则,首先需要发现正确裁决的过程,其次需要对判断进行证立以及选择在评价判断时所使用的评价标准,而对于第一种发现的脉络,是法官个人的心理过程,对于第二种证立的脉络属于研究论题。所以法律论证合理性的研究是有关在证立过程中提出的相关要件,而非心理过程。同时,利用法理论中理性重构,即“出于理性评判之目的对法律裁决的重新构型”[2],对支持一种解释的论证进行重构,挖掘其隐含因素,来检验论证的正当性。

教育类书籍读书笔记

教育类书籍读书笔记 ——《教育是慢的艺术》读书笔记 “教育,是一种慢的艺术。慢,需要平静和平和;慢,需要细致和细腻;慢,更需要耐心和耐性……教育,作为一种慢的艺术,尤其需要合理地对待学生的不足缺陷甚至错误……教育,作为一种慢的艺术,需要留足等待的空间和时间。”作为教师的我们,今天该怎样理解“教育是慢的艺术”呢? 一、“慢”而不“怠慢”。我会经常遇到有一部分属于“问题学生”,他们在学习上基础较为薄弱,理解和接受能力差,未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对学习失去信心,自暴自弃;在生活及其他方面,早恋、打架斗殴等现象不时发生,给我们的教学和管理工作增加了很大难度。作为教师,我们常常有恨铁不成钢的感觉,缺乏足够的耐心和宽容。对此,我反复思虑着如何将他们引上良性发展的轨道。如果对这部分学生“怠慢”,就意味着放弃他们,后果不堪设想;相反我认真思考,改变了自己的否定性思维。虽然他们的坏习惯很难改变,但并不是不可救药;虽然他们在学习方面起点比较低,但仍然可以有所作为;虽然他们进步的速度比较慢,但并不等于到达终点的速度就慢。我会想办法的列举古今中外的例子告诉学生“火车理论”:一个跑得慢的人搭上一辆快车,和一个跑得快的人搭上一辆慢车,最后,先到达终点的是跑得慢但搭上快车的那个人。我会鼓励、启发、引导、耐心、宽容、等待等等,给学生足够的时间和空间使他们逐渐调整和理顺好自己的状态,再差的学生都有它的基础点,就从每个学生的具体基础点做起,自然生长点开始,逐渐延续增长,让学生体会到成功的喜悦,自然就会产生兴趣,而继续续下去。 二、“慢”需要感悟。 我们老师在我们的教学中慢慢地去感悟,就像为人父母,育人的经验也是慢慢感悟出来的。一个好教师,应是偶有所得,有些独特的理解、独特的发现。教育是些潜移默化、潜滋暗长的东西。作为老师,尤其如我们成天和孩子打交道的老师,对待孩子,我们要有耐心,要学会倾听,要平等对待每个孩子,不能戴“有色”眼镜。在我们的教育过程中即使我们心中有不满,有怒火,都应该压制自己。静下心与孩子交流,打开孩子的心结。也许,你一句温暖的话语,改变的却是一个人的人生。这本书让我感受到了“教育的魅力在于激励与唤醒”,在思想上有了进一步的提高;首先我们要做教育中的有心人,平时,我们要更细致、耐心些,多一些等待、思考与克制。我们要脚踏实地,善于发现,做好观察记录,捕捉更多的瞬间。 三、“慢”需要等待 这个“慢”,要有足够的期待,足够的耐心,减少教育浮燥与功利。而作为一种慢的“艺术”,尤其需要合理地对待孩子的不足缺陷甚至错误。每个人的成长过程,就是点滴错误、点滴成绩、点滴感悟积累而至质变的过程。这个慢,也就是让孩子感受、体验过程,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这个过程中充满着跌下去和爬起来。他一跌到,你就去惩罚他,而不是等待他、鼓励他自主地站起来,那他也许会耍性子,干脆不起来,等着你来拉扯他。对学生来说,错误是什么?错误是一种经历,错误是一种行为,错误是一种认识的暂缓,错误是一种履历性的成长资源。(https://www.360docs.net/doc/5018395391.html,)学会使用这种不可再生的资源,需要教师发挥慢的艺术。“教育不能追求立竿见影的效果,‘立竿见影’的背后可能就是反教育的行为,所有反教育的行为都立竿见影。”我以此作为一剂清醒剂,并时时告诫自己,欲速则不达,对待“问题”学生,要宽容,要等待,不能操之过急,更不能简单粗暴。在具体做法上,这几年我改变了以往遇到他们“作乱”时批评、埋怨的做法,尤其注意当众保护他们的自尊心。然后以自己的热情和真心感染他们,以欣赏他们的优点为出发点,以保护他们的自尊心为基础,拿起表扬的武器,营建“赞美文化”。告诉他们“取乎其上,得乎其中;取乎其中,得乎其下;取乎其下,则无所得矣”的道理,循序渐进地培养他们“向上”、“向善”的精神。 四、“慢”需要永恒的责任

吉大19春学期《法学方法论》在线作业一

(单选题)1: 正当性理由对应的是法的理念中的(???) A: 正义性 B: 合目的性 C: 安定性 D: 合理性 正确答案: (单选题)2: 裁判事实属于司法三段论中的那一种(????) A: 大前提 B: 小前提 C: 结论 D: 逻辑过程 正确答案: (单选题)3: 由于规范本身的不完整导致的法律漏洞属于(????)A: 规范的漏洞 B: 规整的漏洞 C: 解释的漏洞 D: 判断的漏洞 正确答案: (单选题)4: 在普通法系国家,正式法源最主要的形式是()A: 制定法 B: 判例法 C: 习惯法 D: 惯例 正确答案: (单选题)5: 下列不属于体系组成要素的是(????) A: 抽象性 B: 统一性 C: 枝分 D: 完整 正确答案: (单选题)6: 在法律解释中,立法权和司法权冲突的核心是(????)A: 民主与正义的冲突 B: 民主与法治的冲突 C: 宪政与民主的冲突 D: 宪政与法治的冲突 正确答案: (单选题)7: 下列不属于可以作为裁判事实形成基础的是(????)A: 理性判断

B: 经验基础 C: 逻辑判断 D: 价值判断 正确答案: (单选题)8: 法律原则具有何种功能(????) A: 预测功能 B: 裁判功能 C: 定义功能 D: 执行功能 正确答案: (单选题)9: 普通法系的法官面对先例的时候、不属于法官选择的是(????)A: 遵循先例 B: 区分先例 C: 推翻先例 D: 变更先例 正确答案: (单选题)10: 在大陆法系国家、现代法学方法论兴起的哲学背景是(????)A: 道德分析哲学 B: 实证主义哲学 C: 现象学 D: 马克思哲学 正确答案: (多选题)11: 在现代、制定法解释的要素包括(???) A: 语法解释 B: 逻辑或体系解释 C: 历史解释 D: 目的解释 正确答案: (多选题)12: 裁判事实形成过程包括哪些阶段(???) A: 生活事件被陈述为原初事实 B: 原初事实被重述为基本事实 C: 基本事实被描述为规范事实 D: 规范事实被重构为裁判事实 E: 基本事实被重构为裁判事实 正确答案: (多选题)13: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主要表现为哪些形式(????)A: 解释 B: 指导

《法律帝国》读书心得

《法律帝国》读书心得 杭天宇 在法学基础这堂课上,我简单地读了一下罗纳德·德沃金出版的《法律帝国》一书,限于时间仓促,所以读得较为简单,有点囫囵吞枣的感觉,不过还是觉得受益颇多在德沃金看来:法律是一种阐释性的概念,“我们的法律存在于我们的整个法律时间的最佳论证之中,存在于对法律实践做出尽可能最佳论证之中。”这里的“阐释”即“解释”,不是对字面进行简单解释,也不是通常意义的司法、行政解释中所说的“解释”,而是有其特定含义的。它是“对法律实践的最佳论证”,是存在于“最妥善的叙述之中”,这就是德沃金的方法论,主张法律价值的理论。因为法律自始至终都是人们对理想的追求,“法律的帝国是由态度界定的”。德沃金主张政治道德责任是法律解释的前提。 德沃金将法律定义为“整体性的法律”,认为法律不仅包括规则,而且还包括规则性原则。道德原则虽然不依赖于法律,但它们也不在法律之外,它们是构成法律整体的一部分。法官进行判决、解释法律时,应从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诸原则中,找出最好的论证,作为整个政治制度的政治道德和价值观念的那种解释。他把这称为解释法律时的道德要求。德沃金认为,法律不只是规则,它是规则、原则、政策的结合。作为法律规则的这些原则,不是源于立法,也不是来源于法院的特定决定,而是来源于相当长时间的职业和公众正当意识中。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一些标准,这些权利义务是政府至少在原则上有责任通过法院和警察等为人熟知的制度去确认和实施的。”他将法律概念称为“整体性的法律”,强调法律不是重复大家一致的意见,也不是为实现社会目标提供有效的手段,而是根据政治道德的要求,基于原则公平一致的方式对待社会中所有成员。法律在两方面与政治道德有关:一方面是方法原则,它要求立法机关判定出在道德上前后一致、自我一体的法律;另一方面,它要求司法机关在解释、适用法律时也要从这一角度看待法律。由此得出法律是阐释性概念的结论。 德沃金认为:有三种对法律解释的观点:一是惯例主义,即法官依靠法规和先例来解决争端,即使这些法律和先例对于他们所受理的特别争端来说未必很适合。二是实用主义,即法官着眼于改善社会的未来作出判决,而不去考虑是否与过去一致。这两种观点都是德沃金反对的。他主张道德完整性,即要与过去的政治决定有一致性,但不像惯例主义那样仅仅是为了预测性和程序上的公正,而是为了保证公民间的平等,使社会更加纯真,并改善行使政治权力的道德根据。 法律解释要通过两个阶段进行。在第一个阶段,法官必须搞清楚,他要提出的法律解释是否“适合”其他法官过去的判决,是否在总体上符合法律、宪法和法律实践。第二阶段是是否能证明裁决是对法律的最佳解释,在这一阶段,法官对法律的解释要借助政治道德。法官不是不能行使自由裁量权,而是必须谨慎,必须既考虑到当前的政策需要,也要考虑到以往的政治道德原则,不能听任法官任意专横,危害国家的整体利益。因此,法官对法律解释必须尊重立法机关的立法意图,不能作出与立法本义相悖的解释,通过对法律的正确、恰当的解释,体现法律应当体现的整体性。此“整体性”要求尽可能把社会标准的制定和理解看做是正确叙述一个正义和公平的体系,而体现政治美德、政治理想,才是最高的法律原则。; 联系实际,虽然这本书出版很早,确也可以和我们社会的现状有所关系。目前,我国正处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有待逐步完善。因此吸收、借鉴国外有利的法学观点,有助于推动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德沃金的一些法学观点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在我国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等司法活动,特别是在民商法律的审判实践中,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在行使审判职权时,既要考虑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又要依照法律原则处理案件,以达到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法官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应自觉维护法律的一致性、公正性。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尊严,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从而维护执法机关的公正形象,真正树

裁判的方法读书笔记

裁判的方法读书笔记 下面本人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和参考。 裁判的方法读书笔记裁判的方法读书笔记 说句老实话,当初老师布置要写读书笔记时心里还有点抵触,但后来有时间能静静的看起梁慧星先生的《裁判的方法》时,反倒一下子喜欢上了。记得刚看“裁判的方法”书名时,感觉这是和《民法总论》一样艰涩难懂的书,但读裁判的方法读书笔记)后才发现,这本我们法学方法论课程的教科书远比自己所读过的所有法学专业书都来得精辟、生动、通俗易懂。梁慧星先生并不是单纯的讲解理论,而是列举了大量贴近生活、为社会热点关注的案例来阐述他的观点,语言生动、形象,评论剖析精辟、深入浅出,使读者不但能轻易地理解了他所要阐述的观点,而且扩展了法律的视野,学会了一些裁判的方法。我因此慢慢体会到当初老师的用心良苦。下面是我《裁判的方法》的读书笔记。 此书共分五讲,依次为:一、民法解释学概述;二、法律解释方法;三、法律漏洞补充方法;四、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五、利益衡量。前三讲重点阐述,后两讲简要讲解。 一、民法解释学概述 (一)什么是民法解释学:“民法解释学”又叫“法学方法论”,它是微观的学问,是关于法律解释适用的方法和规

则的理论,属于一种一法律解释适用的技术为研究对象的实用科学。须说明的是,民法解释学的这一套方法和理论并不仅仅对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等民事庭的法官有用,对其他审判庭如行政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的法官也有用。 (二)法官裁判的逻辑:我讲的法官裁判过程,是把同志们日常裁判案件的工作过程,从理论上加以概括,从规律上,从适用法律的方法上,来寻找它的规律性。那么法官裁判的过程是如何呢?它是一个严格的逻辑三段论公式:T→R加S=T 得出S→R。第一段:T→R(法律的规定),叫大前提;第二段:S=T(事实认定),叫小前提;第三段:S→R,是得出的推论。这个逻辑公式表述了将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事实得出判决的逻辑推论过程,是检验、鉴别、衡量你的判决在形式上是否合格的标准,具有极重要的意义(首先,法官靠这个逻辑公式去说服当事人,说服社会;其次,法官也是靠这个逻辑公式去说服上级法院)。 (三)法官如何认定事实:法官审判案件的工作有两类,第一种,认定事实,处理事实问题。第二是法律适用,处事法律问题。法官认定真实,只能是通过间接的方法来认定,但不是凭空的认定,需要根据程序法规定的证明手段。通过证明手段和方法来查明本案的真实①。但须要我们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事实都需要审查,都需要认定,就如自认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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