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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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执字第号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现向你院申报财产如下:

本表不够填写的,可另附表。

被执行人:年月日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和现实状况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特定人群对其财产和收入情况进行如实申报的制度。从财产申报制度产生之日起,它对反腐倡廉,树立政府和公务人员的良好形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 1、预防和惩治腐败 预防腐败。这也是财产申报制度的根本目的所在。事后惩治行为虽然打击了公权力腐败行为,予以责任人相应处罚,但公共利益受损害已经成为既定事实,这只是事后补偿。从源头彻底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是财产申报制度的价值追求。 惩治腐败。对于经审查出现异常的财产状况以及追溯的违法行为,应予以惩罚。在审查过程中公职人员的财产可能会出现来源不明的情况,出去因客观条件无法鉴定的而且能够轻易判断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收入外,不明财产均可以被怀疑为非法所得。 2、加强政治文明建设 政治文明的程度取决与政治制度化的建设。政治机制是否健全、完善直接关系到政治制度本质能否实现。财产申报制度作为一种被许多国家认可的,预防腐败的社会监督机制是政治机制的一部分,它的完善和发展关系到政治文明的程度。 3、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法制化的财产申报制度给予广大人们群众充分的知情权、监督权,是我国社会民主政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让公务员履行法定的财产申报义务,能够有效地把公务员的活动纳入国家的法律监督体系中,促进公共权力行使的法制化、规范化。 4、其他意义 财产申报制度的良好实施需要公职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重塑现代行政精神,公职人员通过每次履行财产申报义务,会从中受到一种道德教育,促使自己遵守各种职业准则,主动避免利益冲突的可能。定期地申报财产,给公职人员以道德觉醒的机会,时刻想到道德界限的存在,以此来做到警钟长鸣。 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难以实现的原因分析 1、执行及制定者对申报制度的认同性差 被采访者认为,原因除了技术上的问题还有思想意识上的不认同、不理解。一些人对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实施顾虑重重,甚至存在着某些片面的、错误的思想。 例如成本过高论。认为中国公务员众多,如果均实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在操作方面会很复杂,同时立法和执法花费的人力财力过大。但是,实施财产申报制度的成本远低于腐败给一个国家或政府在经济、政治上等带来的损害。还有监督无效论认为我国现阶段由于各种原因不可能实施效果较好财产申报制度,并且财产申报依靠的是官员个人的道德意识,即使有了法律也无法了解个人财产的实情。制度发展有它的客观性。制度只有在不断的运作中,才能有发展和完善,才能使制度中的合理部分得以巩固和发展,不良部分得以消除或改进。

公务员财产申报

公务员财产申报 财产申报制度(PropertiesDeclarationSystem),是一种根据国家的 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特定人群对其财产和收入情况进行如实申报的制度。这一被称为“阳光法案”的制度起源于1883年英国的《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从财产申报制度产生之日起,它对反腐倡廉,树立政 府和公务人员的良好形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社会政治基础 世界各国财产申报制度的主要适用人群为各级国家公务员,其目的是 保证政府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优化政府的行政行为,有其必然的社会 政治基础。 1.国家公务员本身性质的特殊性决定了各级国家公务员是财产申报制 度的主要适用人群。公务员是受全体人民的委托来管理各种公共事务的,其权力和职责从实质意义上来说是一种社会契约行为,公务员行 使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就是全体社会成员的认可。所有国家公务员的国 家性特征应当高于社会性特征,也就是说,从加入公务员队伍的第一 天开始,所有公务员的一切行为,包括个人行为都应受到广大民众的 监督,都应该遵守“公意”的各项要求。从这个角度来说,也可以叫 做公务员个性的法定“自我丧失”,也正是这种个性的法定“自我丧失”,为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奠定了合法性基础。 2.财产申报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西方议 会民主政治的发展在一定水准上为广大民众提供了参与政治生活的合 法途径,也使现代社会政治生活的透明度越来越高。现代政府行政体 制提出了相同的要求,现代行政系统通过相对的输入、输出和反馈机制,尤其是输出机制的作用,持续地调整自己的运作轨迹,以适应社 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财产申报制度就是这种行政系统内部自我调 整的必然产物。

政府官员财产公示相关问题初探

政府官员财产公示相关问题初探 一、当前政府官员财产公示存在的主要困难(或障碍) (一)立法体制存在官本位。当前的立法体制存在官本位因素,不利于这一事关所有官员切身利益又让公众信服的法律得以顺利出台,破除立法体制官本位因素是个事关立法体制改革的大难题。 其一,如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采用规章形式,由国务院主导制定,而国务院会议组成人员皆属官员,且这种规章在执行中会存在效力不够的问题; 其二,如果官员财产申报以法律形式,由全国人大表决,而常委们亦算官员,大多由部(省、市)长(书记)等等官员转任,且现时人大代表官民比失调、官多民少,太多的官员以民代的身份参加人民代表大会,这些代表中省长、市长又何其多,我们不能因为是省(市)长,有很高的政治觉悟,就认为他们与官本位绝缘,我们更不能因为他们是高级领导干部身份的人大代表,就认为他们在这项立法中都是可以信赖的。 其三,我们的官员大多一直为官,乃至终身为官,官本位思想严重,不象西方国家的官员从民到官,又从官到民,角色会不断转换,官本位思想容易破除。笔者认为,制定这项法律,不除立法过程中的官本位,不让公众充分参与进来,最终出台的法律条款很可能“华而不实”。 (二)实施执行阻力大。可以想象即使完美的官员财产公开法律得以出台,遇到的各种执行阻力更大,执行更难。官员财产公开对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无疑意义重大,但对官员来说,不可避免地将面临很大的压力。主要的执行阻力有: 1.官员配合意愿会较低,主动性差。一是腐败的官员肯定反对公开自己的财产,即使申报也一定瞒报;二是清清白白做事的官员,出于中国人不露富的心理文化,会有一些抵触。对这一“革自己命”的制度,“难以想象有多少官员主动给自己套上紧箍咒。同时社会上一些人的“仇富情结”,也会加重了一些官员公开财产的心理负担。 2.配套制度不健全,体制内权力过分集中而又制约不够,民意反映渠道有限,对执行中的问题难以形成民意力量。 3.技术手段虽基本成熟,但仍存在不完善的方面,会导致财产申报制度执行不力、对违反规定的追究不严等问题。配套条件不够成熟主要有:金融登记实名制推行有待进一步规范、专项信息技术手段研究需要开展、公开与隐私界限没有立法明确。如一些司局长们到地方、单位讲课“走穴”,一条不成文的潜规则是动辄上万、数万元的“讲课费”或“咨询费”。“这里面很难讲清是靠官位、内部信息挣来的,还是凭自己的真才实学得来的。”再如,一些与职务无关或没有直接关系的人情往来,是否合理,是否该申报。 二、财产公示应包含哪些内容(项目) (一)收入。前一年度从任何来源取得的收入。 (二)馈赠和补偿。由继承、赠与、偶然所得等形式获得的财产。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构建之设想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构建之设想 [摘要]20世纪七八十年代,泰国、墨西哥、新加坡、韩国、俄罗斯、尼日利亚等国都不约而同地实施了财产申报制度。纵观世界,因为违反了财产申报制度而下马的高官、暴露出的政治丑闻屡见不鲜,而就我国而言,虽然有出台类似于财产申报制度的文件,但是从现实意义上来说,它所发挥的效用是比较有限的,可以说,真正意义上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在中国并没有被建立。 [关键词]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构建设想 一、实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法理支撑 几年来,在就实行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制度和对公务员实行财产收入申报法的问题上,有的人对实行财产报告制度及对财产收入申报法立法中所涉及的一些法理问题产生疑问和顾虑。例如财产申报制度规定领导干部以及家属申报个人及家庭财产,是否有违宪法人人平等的规定,再如商业银行法规定了“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现在要求一部分领导干部和一部分公务员申报并公开包括存款在内的个人财产,是否侵犯了这部分人的财产隐私权的问题。 对于这些问题,有学者指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特定法律身份决定了他们应当依照制度报告家庭财产和承担依法申报个人财产的义务。根据权利和义务必须平衡的法理原则,领导干部应当依照制度报告家庭个人财产的义务,掌握着国家权力的公务员,除了谨慎小心地运用国家和法律赋予的权力之外,还更应该在其他方面得到更严格的要求,保证他对手中的权力不乱用、滥用,让那些投机分子没有可乘之机,这也是西方国家对于法官、检察官提供丰厚充足的资金和财物保障的同时要求恪守职业道德、深居简出的原因;最后,国家权力的性质及其廉洁性要求决定了领导干部应当承担按照制度报告财产和公务员应当承担依法申报财产的义务,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在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之间架起一座信息共享的桥梁,从而更有利于政府权力的正常、健康运作。 二、国内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评析 1996年《财产收入申报法》在全国人大立项后,中央纪委、监察部即着手就该法律草案的理论依据和构筑该法草案的基本框架进行探讨和调研。2000年12月25日,尉健行同志在中纪委五次全会上提出:“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

报告财产令(命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用)——(民事诉讼,其他文书)

报告财产令 (____)____执____号 ____: 本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立案执行____与____(写明案由)一案,已向你/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你/你单位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____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此令。 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联系人:______ 联系电话:____ 本院地址:____ 邮编:________ 附件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____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____)____执____号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____现向你院申报财产如下:

被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时用。 2.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等内容。 3.报告财产令可与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被执行人。 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5115812235.html,/ws/detail13093.html

简述越南官员公职人员财产收入申报制度

简述越南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中国社科院马研院研究员潘金娥 中越两国同属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和行政体制相似,公权机构的设置和公务员配置也具有高度相似性。目前,越南已经开始实施公务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越南的做法,对我国正在加紧制定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具有一定的参照意义。 一、财产申报的相关规定 腐败问题在越南被成为“国难”,严重威胁到了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因此越南采取了多种措施治理腐败,增加工作透明度,其中包括2005年通过了《防止和反对贪污腐败法》。越南《防止和反对贪污腐败法》第二章第四条规定,公职人员必须公开申报财产和收入。为配合这项法律的实施,2007年3月9日,越南总理阮晋勇就签署了关于财产和收入公开的政府第37/2007/N?-CP号决定,要求国会代表与政府官员申报财产。从2008年起,部分党政机关的干部申报了财产。2011年,政府颁布了第68/2011/N?-CP号决定,对2007年决定进行了补充和修订。2012年11月,越南十三届国会第四次会议以94.98%的赞成票通过了《防止和反对贪污腐败法》(修正案),该法律规定越南干部和公职人员必须申报个人财产申报表,从而使得国家公职人员财产和收入申报开始有法可依。这部法律还对领导干部个人所增加财产的各类义务加以规定,越南国会指定政府负责出台有关领导干部个人所增加的财产定价、申报人的权力与责任、申报手续与程序等的具体规定。 根据《防止和反对贪腐败法》(修正案)规定,越南的领导干部需在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将个人财产申报清单在本人所在机关、组织或单位公布,与此同时,越南国会代表及地方各级人民议会代表以及候选人的个人财产申报清单须在选应选地区公布。 2007年政府第37号决定规定了11种人属于申报范围:1,专职国会代表、专职议会代表、国会代表和议会代表候选人;2,县级副处级以上干部和公职人员或机关、组织、单位中享受副处级以上待遇的人员;3,部队副团级以上指挥官和县级武装部副指挥长以上军官;公安部门副团级以上、区县级公安局副局长和大队副队长以上干部;4,国营医院和研究院的经理、副经理、院长、副院长、会计师、处长、副处长、科室主任、科室副主任和主治医师等;5,国家财政拨款的报纸和杂志的总编辑、副总编辑、会计师、处长、副处长等;6,国家下属各省、市、区的小学和幼儿园的园长、副园长和会计师,国家下属各初中、高中、中专、职业学校和培训中心的校长、副校长和会计师,国家各所大学和高等院校的校长、副校长、会计师、处长、副处长、系主任、副系主任和正教员(相当于副教授);7,国家财政投资项目的经理、副经理、会计师、处长、副处长、项目主任和副主任,官方发展援助(ODA)资金项目经理、副经理、会计师;8,国有公司中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副经理、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会计师、处长、副处

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与方法

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与方法 新兴区法院付长明 一、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 (一)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如前所述,申请人在立案后,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规定和强调申请人负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义务有利于申请人积极参与执行程序,积极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不只是消极地等待、坐享其成,将实现债权的责任完全交由执行法院负责。 (二)被执行人(担保人)申报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申请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的申请之后,法院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提供其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也必须如实向法院申报其个人财产。 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主要的做法有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进行询问由其口头申报,或通知被执行人书面报告。重点是通知被执行人书面报告。通知宜在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一并送达,并限定申报的期限。还要告知逾期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不全面申报财产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可能受到罚款、拘留等制裁。 (三)法院调查、搜查 法院的调查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能够确保调查的准确性和全面性。但执行工作面临着案多人少的矛盾,执行法院的调查因此往往一方面疲于奔命、徒劳无功,另一方面人力不足、有心无力。应以申请人申请为主,只有在申请人确实不能收集或因客观原因不能提取到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才依职权调查。此外,还可以按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其人身及其住所地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四)悬赏举报。 悬赏举报是指对于检举和揭发被执行人存款或有价值物品线索的人员,经查证属实,由申请人或人民法院给予举报者酬金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的行为。悬赏举报的奖金来源可按申请人自愿付出或依职权确定或二者结合。依职权确定的奖金由被执行人负担。按实际执行到位标的额,大额标的按1%~20%的相对比例,小额标的按绝对数确定。 悬赏执行是执行工作借鉴刑事侦查手段的实践尝试,拓展了执行程序中财产调查的途径,有利于动员社会力量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从而提高执行效率、震慑企图逃废债务的被执行人。当然,此举有引发执行人员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虽已查明财产却隐瞒不报,而与他人串通举报以领取悬赏金之虑,应完善相应的监督制度。 (五)委托外地法院调查 社会发展迅速和人员流动性增强,导致外出务工人员多,要查明其在外地的收入、投资等情况,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将过大,也给被执行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除委托执行之外,对规定不明的案件,可以采取委托调查的形式查明其履行义务能力。基层法院还可以采取代为执行措施。 (六)给予申请人一定授权 对于申请人,除了明确其义务外,还应赋予其一定的权利,以实现达到权利义务的一致。可以借鉴外地做法采取这样的措施: 1、申请人民法院签发协助调查令。 申请人在自行直接取证困难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为其或其律师发出

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现状及对策

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现状及对策 摘要:近年来,我国在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方面做了大量的探索和努力,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我国在现行财产申报制度建设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作者结合实际,对我国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和公开的做法进行了积极探索,从扩大申报范围、设立独立行使职权的权威监督机构、完善公开制度、建立严格的惩处监督机制等几方面进行了浅析。 关键词:公务员财产公开存在问题建议对策 1 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建设现状 由于中国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上的缺失,使得一些官员的非法所得无法及时通过披露机制让外界获悉而有恃无恐,致使贪污受贿现象日益严重。此现象已经引起各界的高度关注,在新时期的反腐败斗争中,我国已经开始了对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的探讨。 1.1 各界意识形态方面。长期以来,关于我国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问题呼声一直很高。早在1987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王汉斌,在一次会议上就明确提出:一些国家规定公务员应当申报财产收入,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建立申报财产制度问题,需在其他有关法律中研究解决。1994年,官员财产收入申报法正式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项目。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五年来三次在两会上提出关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应该改为财产公示制度的建议,并与50多位代表联名形成议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争论,也引起包括中纪委的重视。除了人大代表的关注,由原国家统计局局长李成瑞、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领衔的50多位退休高官和学者联名,也向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等国家机关以及中央领导提出关于尽快制定和认真实施《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的建议书。2010年两会期间,韩德云代表第5次向全国人大提出相关建议。 1.2 国家制度建设和实际行动方面。1988年,起草了第一个关于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1994年,《财产收入申报法》正式列入五年立法规划;2000年12月,中央决定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首先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并于2001年6月15日出台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2005年10月,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公约》缔约国。2007年9月13日上午,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标志着中国反腐败工作重心前移。而从2006年起,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律师韩德云建议对公务员财产申报问题立法之后,6年间,相关机构对这个议案的答复年年有变化从前两年的制定财产申报法条件尚不成熟到正在积极开展工作,再到适时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建议。 1.3 财产申报的破冰之旅。新疆阿勒泰地区实施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规定就是政府为公民权利监督创设前提的一次尝试。2008年5月28日,新疆阿勒泰地区纪委、监察局和预防腐败办公室联合出台《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规定(试行)》,要求与领导干部职权密切相关的收入,都将通过阿勒泰廉政网及当地主流媒体及时全面公开,以接受社会有效监督。该规定实现了我国领导干部财产申报与公开的三大突破。一是申报财产而不仅仅是收入。二是申报的财产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三是离任申报延续三年。该规定将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种类分为初任申报、年度申报和离任申报。其中离任申报的时限被明确延续到退休后三年期满为止。这个规定的出台是中国建立财产公开制度的‘良好范本’,对推动中国的‘党政官员财产公开’立法具有积极意义。2009年1月1日,新疆阿勒泰地区公示55名初任副县级干部财产(公开)申报表,普通民众均可查阅。 2 现行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只报收入不报财产,申报范围过窄。按照以往规定,主要就是要求领导干部报告个人和亲属的财产状况。但其基本上规定是只报个人收入、不报家庭财产,只报劳务收入、不报非劳务收入。虽然《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有增加报告财产的内容,但未规定信息公开的办法,致使本应成为阳光法案的财产申报制度仍然未能落到实处。 2.2 缺乏权威法定受理机构,监督力度不足。按照《监督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报

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方法大全

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方法大全 首先需要明确被执行人的资产范畴: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的资产(财产)形态不一,数量大小有差别,但大同小异。被执行人的资产(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动产、不动产);现金;股权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权证);所购有价证券,包括金融债券、企业债券;预付款;到期和未到期债权;其它应收账款;无形资产,包括商标、专利、商誉,著作权,版权等。 如何才能查清被执行人转移、隐藏的财产呢?法院执行人员人少案多,执行法院往 往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往往委托专业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以下作一个简单整理,以期给那些被执行难所困惑的债权人一点帮助。 1、从申请人处挖掘 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签订的合同、往来函件、传真,被执行人有无网站,以及在经济往来过程中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住址或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动产、不动产及各种收益、债权、银行帐号等基本情况、财产保全的情况以及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的行踪及隐匿财产的线索。 律师应告知申请执行人举证不能的后果。即申请执行人若不能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会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中止执行。告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先行扣留权。 了解被执行人的配偶情况:姓名、有无固定工作单位和收入情况,为追加被执行人做准备。

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以及已设置了担保或其他优先权的财产,也应当予以关注。 2、案外人报告或悬赏举报: 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悬赏执行。即若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被执行人财产查找不到而使案件不能得以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悬赏执行,鼓励有关知情人员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其到期债权。同时应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若申请悬赏执行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讲明奖赏方法及金额,并交纳公告费。从被执行人关联方打探其债权情况。 3、从被执行人处取得。 (1)套取:笔者在代理赴保定市执行案件时,因被执行人是一房地产公司,经查询工商档案得知被执行人旗下有一宾馆,我们便谎称是外地出差要在此住宿,以身上钱款不足为由,要求给我们一个账号,我们的公司直接打过来,总台服务人员经请示经理后,给我们一个账号,然后我们和执行法官赶到银行一查询,余额远远超过应执行款项,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成功返回石家庄。 (2)安排“线人”进入被执行人单位。 (3)跟踪被执行人出纳,发现其帐户上有钱的开户行。 (4)被执行人门前经常停放车辆。 (5)被执行人单位或家庭住址附近的银行。

财产申报制度

【背景链接】 [理论背景] 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特定人群对其财产和收入情况进行如实申报的制度。这一被称为“阳光法案”的制度起源于1883年英国的《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从财产申报制度产生之日起,它对反腐倡廉,树立政府和公务人员的良好形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政策背景] (1)2010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坚决执行中央关于报告个人经济和财产,包括收入、住房、投资,以及配偶子女从业等重大事项的规定,并自觉接受纪检部门的监督。” (2)2010年5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领导干部、大中型国企领导每年须上报个人财产及婚姻变化、配偶子女移民状况等。此次新规定,在申报内容上首次提及有价证券、股票、基金等经济投资情况,房产投资情况一年一报;删除了“组织对报告保密”条款,领导干部虚报瞒报可免职。 【标准表述】 [意义]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出台,是国家用以监督、规范公务人员的行为、保障公务人员正确行使权利、预防和制止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一种重要措施,意味着申报内容将成为办案过程中的重要证据,说明了在我国反腐体系中领导干部申报环节正在得到前所未有的强化,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惩治腐败的力度和决心,也反映出了抓干部队伍建设、塑造清正廉洁形象、遏制腐败滋生与蔓延的举措之实,对腐败官员有很强的震慑作用。 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对于建立惩防体系,加强廉政建设,完善监督机制,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权威观点]

浅谈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浅谈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 牛春辉人民法院的业务工作有两个方面:一是司法审判、一是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工作是法院业务工作中的难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由于司法环境、执行观念、执行人员及当事人素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多年来执行积案过多,结案周期过长,问题比较突出。其中被执行人及被执行财产难以查找,是导致这些问题严重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执行案件根据执行内容的不同,可分为金钱债权的执行、物的交付的执行以及行为的请求权的执行三大类,其中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是执行工作中的主要内容。对于金钱债权的执行,如何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是涉及到有关案件能否得以顺利执行的关键环节。由于现行法律对于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法院在传统的职权主义的支配下,便把这个沉重的负担全部背了起来。但是由于客观上法院不堪重负,而总体效果难以令人满意,使被执行财产难找成了执行难问题中的一个顽症。鉴于此,本文拟对执行金钱权案件中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期产生抛砖引玉的功效。 一、理论上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责任负担。 执行金钱债权,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是基础。我国目前没有强制执行法,关于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的部分内容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这些法律依据中只有最高人民法院1 9 9 8 年制订实行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中明确提出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这一专题。《执行规定》对于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责任负担作了如下分配:“申

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被执行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我国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思考

我国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思考 论文关键词:反腐败财产申报制度公职人员重构 论文摘要:被喻为“阳光法案”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极有价值的重要反腐手段。本文分析了中国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理由与依据,审视与检讨中国现行公职人员收入申报制度的缺陷,提出了完善中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构想。 自20XX年起,中国的反腐败走上了一条制度反腐、标本兼治的道路。当腐败已经成为制度的顽疾,从制度本身出手是中国反腐的必由之路,作为“终端治腐”重要措施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已被纳入了重要日程。 一、中国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依据 民主是腐败的天敌,透明是腐败的克星,而被喻为“阳光法案”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便是极有价值的重要反腐手段。该制度最早起源于瑞典,1978年美国通过《政府行为道德法》是当前最完备的财产申报立法。“财产申报制度一般是以立法方式设定公职人员的义务,强制其如实申报个人财产!来源及各种投资活动。”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财产申报制度逐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借鉴、完善和实施,已经成熟,堪称肃贪治腐的利器。中国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有以下充分的理由与依据。 (一)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符合现代法治原则要求。公职人员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使国家职权、履行国家公务,同时兼具公务身份与公民身份双重特征。所有公职人员的一切行为,包括某些个人行为都应受到广大民众的监督,严格依法办事。“从这个角度来说,也可以叫做公职人员个性的法定‘自我丧失’,也正是这种个性的法定‘自我丧失’,为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奠定了合法性基础”。公职人员的特定法律身份决定了他们应当承担依法申报个人财产的义务,财产申报法规定公职人员依法申报财产,是针对其作为公职人员这一根本法律身份做出的。权利义务平衡原则也要求公职人员承担依法申报个人财产的义务;还有,国家公共利益、国家权力的性质及其廉洁性的要求也决定了公职人员依法申报财产是其应尽的义务。个人的隐私应受法律保护,收入和财产公开,无疑与个人的隐私权相冲突,但各国最后都采取了公法优先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即当社会公众对政府官员的个人情况主张知情和要求予以了解时,后者不能以个人隐私权相对抗。恩格斯曾指出:“当个人隐私甚至阴私与重要的公共

如何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最新)

如何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一、被执行人的资产范畴 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的资产(财产)形态不一,数量大小有差别,但大同小异。被执行人的资产(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动产、不动产);现金;股权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权证);所购有价证券,包括金融债券、企业债券;预付款;债权;其它应收账款;无形资产,包括商标、专利、商誉,著作权,版权等。 二、如何掌握被执行人的资产线索调查掌握被执行人的资产线索,是一项艰苦而细琐的工作 在明确了被执行对象之后,应对被执行人的情况作一基本的了解、分析,比如,被执行人的资产规模,资产主要形态,被执行人的性格特征、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如被执行人是法人,则要弄清经营范围、业务规模、主要业务合作对象、企业效益,企业历史沿革、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的个人情况。通过以上调查分析,目的是要弄清被执行人的资产分布面和可能的存放地点等情况。同时,尽可能多地掌握被执行人的相关资料,如个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代码等,同时尽可能多地搜集被执行人可能的资产信息,如合作对象、投资等。有些信息,对外人是秘密,其实内部人都知道,只要稍作打听就能掌握。 在掌握了以上情况后,可以被执行人所在地域为中心,对其进行拉网式排查: 1 、在当地房管局、土地管理局核查其名下的房地产; 2 、在当地人民银行调查其所开基本账户;在商业银行调查其所开的存款账户和其它账户。现在各大商业银行实行全国联网,只要提供姓名、身份证,便可知道被执行人在同一银行在全国各地的开户情况。 3 、通过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的证券登记公司,可以查清被执行人在全国任何一家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的开户和账上现金和股票 数目情况。 4 、掌握其投资实业公司情况。可在被执行人有可能投资兴办实业公司的城市工商管理部门,用其名称“海选”其有无投资兴办的实业公司。现在全国许多地方的工商部门提供对外收费查询,只要提供投资人名称和证件号码,便可很快查到其名下的企业。但目前只能查到法人代表名下的企业,查股东还要作一些努力。 5 、在当地车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车辆。 6 、通过被执行人企业的财务和当地税务、工商和政府其它职能部门,调查其财务报表、企业盈

规章制度之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健全财产申报制度

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健全财产申报制度 摘要:目前,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之所以收效甚微,在很大 程度上正与相关配套措施严重缺失有关。突出表现为:对权力的监 督无力;对举报者缺乏有效地保护;缺乏真正的金融实名制;对财 产转移的监控力度有限。为此,要着力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完善配 套法律法规,加强监督,保护奖励举报人;建立健全金融实名制,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强对财产转移的监控力度,增加贪官被追究 的风险;完善公务员薪酬制度,为保障廉洁构筑前瞻性机制;对财 产申报资料实行电子化管理与审查,提高工作效率。 关键词:财产申报制度配套措施完善 惩治腐败是一项庞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管齐下、统筹兼顾。 同样,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也不是一部孤立的制度,需要有很多的配 套措施予以支撑,如果没有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就很难实现对官 员财产申报的有效监督。目前,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之所以收效 甚微,在很大程度上正与相关的配套措施严重缺失有关。 一、相关配套措施的严重缺失 (一)对权力的监督无力 中国的各级党政机关,纪检、监察、信访,监督监察检查部门 林立,但我们却难以看到这些机关部门的作为。据最高检察院控告 检察厅副厅长孙立泉称,近年检察机关查办的腐败案件其线索70% 都来源于群众举报。诸多形如走过场的监督,正是贪官们顺利腐化 的催化剂。 (二)对举报者缺乏有效地保护 中国反腐败的主渠道是群众举报。但,举报者遭受打击报复的 例子却举不胜举。王汉林,历经5年,为躲避打击和暗害5次搬家,并曾绝望地写下遗书,最终才将武汉铁路分局原副局长刘志祥扳倒;李国福,因举报阜阳“白宫”问题被逮捕下狱并在监狱医院神秘死亡。在我国,保护证人的法律规定很少,刑法中仅规定,“对证人进行打 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便这少之又少的规定,在现实中都无法得到 贯彻执行。如果不对举报者进行有效地保护,将会挫伤举报者的积 极性,阻碍中国反腐事业的进行。 (三)缺乏真正的金融实名制

2020公务员面试热点:如何落实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2020公务员面试热点:如何落实官员财产申报制 度 【相关表述】 据报道,今年以来,全国至少有安徽、贵州、海南、陕西等十余省区市的部分地区,将官员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下沉”至科级。而且,申报事项大幅细化,瞒报误报后果严重,可被停止晋升,甚至 免职。例如,今年4月,河北张家口市怀来县委副书记、县长李玉 清因不如实申报个人事项等四项违纪行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 政撤职处分。5月,新疆焉耆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对29名未如实填 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科级干部进行了约谈,要求重新填报,并限 期作出说明。据此,有人认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刚性越来越强,“牙齿”越来越锋利。 【模拟题目】 对于我国推行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你怎么看? 【专家解析】 纵观各国实践,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官员廉洁自律、防治腐败的基本制度。受其影响,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早在1987年就已提出。1995年中央即出台了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两年后,申报范 围扩大至县处级副职。2010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 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要求副处级以上官员 每年向组织报告包括家庭婚姻、收入等在内的14类个人事项。与此 同时,一些地方“接棒”试行这项制度。2009年,新疆阿勒泰地区 纪委率先“吃螃蟹”,随后,浙江慈溪、湖南浏阳、安徽庐江县等 多个省份的多个地方进行了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试点。 然而,各地的实践都存在一个共同弱点,那就是缺乏公开公正的监督,收效甚微。翻开那些老虎苍蝇的腐败样本就可发现,事发之前,这些为官者几乎都没有认真执行过“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申

报制度根本阻止不了他们升官又发财。如今,反思过去,弥补不足,做好以下三点迫在眉睫: 一是落实申报范围。如今申报事项的范围虽及配偶与子女,但官员有一堆理由说难以掌握子女的财产状况,以及他们经商办企业的 情况。事实上,让家人“先富起来”是一些官员腐败的常态。对官 员如何掌握子女的财产状况亟待规范具体有效的约束措施。 二是严密申报公开与核查程序。“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但如果财产申报仅仅停留在内部表格上,不向社会公开,就难以防止虚 报假报。所以,完全可以从新担任的领导干部开始,落实财产申报 制度,但如何核实是关键。抽查无疑是核实的基本方法,要明确抽 查的内容和范围,并通过不断的修正、纠偏,提高其普泛性、可操 作性。抽查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民众监督。 三是对“瞒报误报”的处罚从政纪走向法治。长期以来,对“瞒报误报”者处罚偏轻。如1997年规定的是“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2006年加了“诫勉谈话”,直至2010年才增加了“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 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其实,虚假申报问题是 经不住法律较真的,因为我国《刑法》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发现少报财产,应该进一步核实多余的财产从何而来,拒绝说明 来源的,则可能构成该罪。所以,若把官员财产申报不实与巨额财 产来源不明罪衔接起来,其威慑力定会大大增强。 如此,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无论是在国家政策层面推行,还是在多个地方试点,都不再会是浅尝辄止。而且,站在不远处迎接它的,将是民众期盼已久的国家立法。

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

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 财产申报制度法制化涉及到诸多方面的问题,在立法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如何破解已有的收入申报和财产报告规定难以有效实行的要害问题。 1.申报的主体和内容。 从申报主体看,财产申报制度和规定中的主体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如果作为国家法律,这是不符合平等原则的。既然是从全局上维护国家的利益,任何国家工作人员不能例外。所以,《财产申报法》的主体,应该包括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 2.受理机构和申报程序 建议在县级以上直至中央行政监察机关中设立一个相对独立的财产申报专门受理机构,有专门编制。申报程序先由各单位申报人按预先设定的表格填写一式数份(一份原件,其余复印件),再由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指定的人员录入电脑,最后汇总到受理机构,由受理机构酌情核实后报上一级。受理工作结束后申报原件存入个人档案。 3.配套的法律、相关制度和软件 主要的配套法律包括《紧急状态法》《外汇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修订)》《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审计法(修订)》《遗产税法》《不动产登记法》《反洗钱法》等等。相关制度主要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实名制、金融真名制、财产申报纳税制度(征税范围扣除已应税的重叠部分)。此外,为方便填写、统计、核实、长期保存、查询,应设计一套电子软件,将所有申报资料全部录入电脑。 4.审核与惩处 申报情况由各级负责核实,按属地保存和管理,同时,集中到省级受理机构备案,必要时由省一级抽查。厅局级以上现职领导干部还必须上报中央一级。对拒不申报、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或贪污的申报人,除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外,还应依法给予处罚。 5.财产申报情况公开 对申报情况进行科学整理,酌情将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开,并允许公开查询,使之接受群众监督,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对公开程度和范围如何确定更科学,还应进一步研究。

论我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构建 当前,民事案件执行难依然困扰着法院,原因虽是多方面的,但其中很重要的一点便是法院在许多案件中难以真正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虽不能直接产生判决或裁定得以执行的结果,但它却是执行工作实践中的首要环节。只有全面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法院才能及时区分“不能偿还”与“不愿偿还”的债务人,从而针对不同的债务人采取适当的措施。对债务人财产的查明主要有法院调查、申请执行人举证及被执行人申报三种途径,然而长期的实践表明前两种方式的运行效果不尽如人意,“因为没有人比债务人更清楚其自身的财务状况”,因此设立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必将成为我国执行改革下一步的目标.所谓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是指被执行人在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财产给付义务时,必须按人民法院的通知要求全面真实地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以证明自己没有或暂时没有履行能力,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制度。本文试从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的现状、国外相关制度的立法经验及具体构建我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等方面作一探讨。 一、我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的现状及分析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三编是关于强制执行制度的规定,仅30个条文,涵盖了执 ??行程序的一般规定、执行的申请和移送、??执行措施、执行的中止与终结等方面的内容。由于1991年制定??该法时我国依然处于计划经济为主、商品经济为辅的大背景下,当时各种民事、经济、行政等纠纷主要靠行政手段来解决,因而职权主义的色彩比较浓厚。执行制度中既没有明确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的责任,也没有确立债务人的财产申报义务,只是规定了人民法院有权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几种执行措施。然而自1992年起市场经济地位在我国逐步确立,经济主体的活动空间迅猛扩展,但由于我国在市场经济初创阶段尚未建立起社会信用机制、社会主体的财产缺乏透明度、社会经济管理能力不强等因素,再加上部分被执行人恶意藏匿、转移财产,人民法院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仅靠自身有限的人力和物力欲查清日益增多的执行案件中所有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实在是力不从心。随着法院因查找不到债务人的财产而无法执行的案件日积月累,再加上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等方面的共同作用,“执行难”逐渐浮出水面并演化为社会的热点问题。有学者分析后认为,“谈到执行难原因时,人们往往很强调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行政干预等。

法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生活技能/自律 2007年5月,法国前总统希拉克结束了12年的任期。临别之时,法国政府没有忘记一件事—— —公布希拉克向宪法委员会提交的家庭财产状况报告。报告显示,希拉克夫妇的家庭财产总值为100多万欧元,其中,他所购买的乡村小城堡、过户给女儿的小公寓以及艺术品、首饰、标致汽车,甚至是家中的7万欧元存款都被拿到了网上“示众”。而之后上台的萨科齐也公开家庭财产状况报告,因为法律还明确规定,所有正式的总统候选人必须向宪法委员会申报家庭财产,一旦当选其财产状况也要在政府公报上公布。 1988年,法国制定了《政治生活资金透明法》,开始推行财产申报制度,同年还专门成立了“政治生活资金透明委员会”。该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审查政府成员、议会主席和市长的财产状况,并对来历不明的财产进行调 查。1995年修订的法国《政治生活资金透明法》规定,扩大了财产申报的主体。 法律有效实施的关键在于“透明”。法国《政治生活资金透明法》,对高级公务人员申报财产作了具体规定。该法主要针对总统候选人、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的议员、中央政府成员、大区区长、海外省议会议长和较大城市市长等。该法规定,每逢总统选举之前,总统候选人必须将有关财产状况的资料用加封条的信封交给宪法委员会;两院议员上任15天内必须向议院办公厅提交准确、真实的财产状况申报单; 所有政府成员和地方官员上任 15天内必须向专门依法设置的 委员会(由最高行政院副院长任 主席,最高法院和省级法院的首 席院长组成)提交个人财产状况 申报单。议员在任期届满前,政 府成员和地方官员在职务终止 时,也要提交新的财产申报单。 不论出任申报、日常申报还是离 任申报,所有报告都在《政府公 报》上公布。《政府公报》向全 体国民公 开,可免 费、自由查 询。特别是 在公布总统 大选结果 时,必须附 上当选总统 的财产申报 单。所有被 公布的信息 随时可以被 媒体和非政府组织监督核实。对 于中央政府组成人员和特定的地 方官员,包括大区区长、海外省 议会议长和较大城市(居民达 30万以上)市长,该法规定必 须在被任命或上任后15天内提 交个人财产状况申报单。上述议 员、政府官员未按规定申报财产 的,取消被选资格。 随后几年,法国又立法对 《政治生活资金透明法》进一步 完善,其中重要的有三条:一 是在1993年,对法人向政党和 议员候选人的捐赠作出限制;二 是在此限制的基础上,1995年 彻底禁止法人向候选人捐赠;三 是在1995年,将申报财产的人 员扩大到地方议会主席、当选议 员、居民达3万以上城市的市 长,以及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负 责人,主要指主管2000套以上 低租金住房的机构和年营业额 500万法郎以上的合资公司的董 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法国财产申报的内容主要有 十一类,包括:房屋、有价证 券、人寿保险、存款、存折、现 金、家具、收藏品、艺术品、首 饰、宝石、黄金、带动力的车 辆、船、飞机等,营业权和客户 资源,其他财产,在国外的不动 产和账户,负债情况。 至于申报违法的处理,法 国公务员制度规定,申报违法包 括两种情况,一是拒绝申报,二 是作虚假申报,对于申报违法者 须予以法律制裁。例如,法国 《政治生活资金透明法》就明确 规定,如果议员、政府官员或地 方官员未按规定报送财产申报表 或竞选账目,就在年内取消其被 选资格。实践证明,作为一项重 要的廉政措施,法国的财产申报 制度对其国家公务员取信于民、 为政清廉、防止腐败产生了十分 显著的功效 。2005年2月,财 政部原部长就因在住房问题上对 法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王英 50 刊授党校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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