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XX公司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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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总则

1.为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保障公司安全生产,根据集团公司要求,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范围内发生的人身伤亡、生产工艺、设备损坏、火灾爆炸、工程施工等责任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3.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营的第一责任人,其他管理人员为间接责任人,发生事故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二、事故分类分级

1.伤亡事故分类:按伤害程度分类,指事故发生后,按事故对受伤害者造成损伤以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分类:

1.1轻伤事故是指只有轻伤的事故。轻伤是指损失工作日为一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1.2重伤事故是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重伤是指损失工作日为105个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日;

1.3一般死亡事故是指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

此种分类是按伤亡事故造成损失工作日的多少来衡量的,而损失工作日是指受伤害者丧失劳动能力(简称失能)的工作日。各种伤害情况的损失工作日数,可按GB5441-86中的有关规定计算或选取。

2.非伤亡事故分类

2.1一级非伤亡事故:

2.1.1是指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包括因火灾、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失);

2.1.2或因设备损坏(包括因火灾、工程施工造成的)不能正常运行,造成全流程停产16小时以上,或单套装置停产32小时以上的事故;

2.1.3或因上道工序原因导致下道工序被迫减产16小时以上的;

2.1.4或因上道工序指标波动影响下道工序指标恶化,超过72

小时调整无效的;

2.1.5以整车间配电区域为单元的配电室(配电柜、抽屉)设备故障;3寸以上水、风、蒸汽管道、煤气设备局部的故障等,影响水、电、风、汽等动力供应局部中断或压力波动,导致生产局部中断8小时以上的;

2.1.6或影响设备使用周期缩短80%以上的;

2.1.7或影响大型设备达不到设计产能(或计划产能)、或指标、产品质量达不到要求,在72小时以上调整无效的;

2.1.8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等,未经过充分的科学论证即在生产流程中采用,导致生产出现异常,在72小时以上调整无效的;

2.1.9或经公司认定的特大生产事故。

2.2二级非伤亡事故:

2.2.1是指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50-100万元的(包括因火灾、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失);

全流程停产8小时以上16小时以下;或单套装置停产16小时以上32小时以下的;

2.2.3或因上道工序原因导致下道工序被迫减产8小时以上16

小时以下的;

2.2.4或因上道工序指标波动影响下道工序指标恶化,在72小时以内48小时以上调整无效的;

2.2.5或造成种分槽、料浆槽等沉槽,沉降槽跑混的;

2.2.6以车间单个配电室为单元的设备故障,3寸以内2寸以上的水、风、蒸汽管道和阀门故障、大型设备的系统故障等,影响水、电、风、汽等动力供应局部中断或压力波动,导致生产局部中断40分钟以上1小时以下的;

2.2.7或影响设备使用周期缩短50%-80%的;

2.2.8或影响大型设备达不到设计产能(或计划产能)、或指标、产品质量达不到要求,在72小时以内48小时以上调整无效的;

2.2.9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等,未经过充分的科学论证即在生产流程中采用,导致生产出现异常,在48小时以上72小时以内调整无效的;

2.2.10或经公司认定的严重生产事故。

3.三级非伤亡事故:

3.1是指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20-50万元的(包括因爆炸、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失);

流程停产2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的;或单套装置停产4小时以上16小时以下的事故;

3.3或因上道工序导致下道工序被迫减产2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的;

3.4或因上道工序指标波动影响下道工序指标恶化,在48小时以内24小时以上调整无效的;

3.5以配电室内为单元的配电柜、箱设备故障、水、阀门故障,其他通过一般维修能解决的故障,影响水、电、空气等动力供应局部中断或压力波动,导致生产局部中断20分钟以上40分钟以下的;

3.6或影响设备使用周期缩短20%-50%的;

3.7或影响大型设备达不到设计产能(或计划产能)、或指标、产品质量达不到要求,在48小时以内24小时以上调整无效的;

3.8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等,未经过充分的科学论证即在生产流程中采用,导致生产出现异常,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内调整无效的;

3.9或经公司认定的一般生产事故。

4 .生产异常事故:

4.1是指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内(包括因爆炸、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失);

4.2或设备局部损坏(包括因火灾、工程施工造成的),造成全流程停产2小时以下的;或单套装置停车4小时以下2小时以上的;

4.3或因上道工序导致下道工序被迫减产2小时以内的;

4.4或因上道工序指标波动影响下道工序指标恶化,在24小时以内调整无效的;

4.5由开关、插座及电气控制熔断器等的故障;水、风、的附属设施的故障,影响水、电、风、等动力供应局部中断或压力波动,导致生产局部中断20分钟以内的;

4.6或影响设备使用周期缩短20%以内的;

4.7或影响大型设备达不到设计产能(或计划产能)、或指标、产品质量达不到要求,在24小时以内调整无效的;

4.8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等,未经过充分的科学论证即在生产流程中采用,导致生产出现异常,在24小时以内调整无效的;

4.9或经公司认定的生产异常事故。

5.食品安全事故分类: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我公司食品安全事故分为以下几类:

5.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因食源监控或食品加工处理不到位,或食品加工器材、餐具消毒处理不到位,导致员工染病、中毒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5.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因食源监控或食品加工不到位,或食品加工器材、餐具消毒处理不到位,导致员工染病、中毒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5.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因食源监控或食品加工不到位,或食品加工器材、餐具消毒处理不到位,导致员工染病、中毒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5.4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因食源监控或食品加工不到位,或食品加工器材、餐具消毒处理不到位,导致员工染病、中毒100人以上的,或造成1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6.消防安全事故分类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

6.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

6.2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6.3车辆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6.4或按下述分类的火灾:

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如木材、棉、纸等;

B类火灾:液体火灾和可溶化固体火灾,如煤油、沥青等;

C类火灾: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等;

D类火灾:金属火灾,如钾、钠等;

E类火灾:电气设备火灾,如变压器等设备的电气火灾;

F类火灾:烹饪器具类的烹饪物起火,如动植物油脂等。

根据影响面积(指火灾隐患或火灾、爆炸事故使建筑物消防安全

受到威胁或受到破坏的面积)或财产损失(指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包括设备、基础设施、人身、财产损失)来分类有:

6.4.1轻微消防安全事故:指影响面积100㎡以下,或财产损失1000元以下,且无人身伤亡情况发生的;

6.4.2一般消防安全事故:指影响面积100㎡以上300㎡以下,或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或出现1人以上3人以下轻伤事故的;

6.4.3严重消防安全事故:指影响面积300㎡以上500㎡以下,或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或出现3人(含3人)以上轻伤,或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事故的;

6.4.5重大消防安全事故:指影响面积500㎡以上,或财产损失10000元以上,或出现3人(含3人)以上重伤,或1人以上死亡事故的。

7.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7.1工程质量事故概念

7.1.1质量不合格:根据我国GB/T 1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规定,凡工程产品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使用要求或合理的期望(包括安全性方而)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7.1.2质量事故:依据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1990年4月4日(90)建建工字第55号]文件规定:直接经济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称为质量事故。

7.2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7.2.1工程质量缺陷事故:指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且未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的;

7.2.2一般质量事故:指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20万元的,且未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的;

7.2.3严重质量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或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或由于质量事故,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轻伤的;

7.2.4重大质量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或由于质量事故,造成3人(含)以上轻伤,或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的;

7.2.5特大质量事故:指工程倒塌或报废;或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重伤3人(含)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的;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7.2.6矿山作业事故比照上述人身伤亡事故及非伤亡事故分类。

三.事故处理

1.事故损失:事故时间的界定和经济损失的确定,以设备因事故停机到设备具体恢复生产能力之间计算耽误生产时间和任务量;有备用机组的设备,其事故时间为设备停机到备用机组开机之间的差额时间并以其耽误计划产量计算损失;经济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和人员抚恤以及善后所列开支;间接事故的损失按事故发生时段内,事故部位相关环节停工待料,无法正常生产所造成的损失计算或估算;对于无

法计算或估量损失的,按照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方面予以评价。

2.事故责任划分:

2.1领导责任:针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就有关建章立制、宣传贯彻、培训指导、检查审核、组织指挥、决策计划等管理方面的过失引发的事故应追究的责任。

2.2直接责任:责任人的过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最主要原因,是诱发事故的必要条件。

2.3间接责任:与事故责任人或单位出现的事故由联系的个人或单位,由于配合、支持、反馈、保障、服务、监管等出现过失不利于事故预防、控制的责任。

3.按照发生事故的性质,成立对应的事故调查小组:

3.1人身伤亡事故、治安保卫、火灾爆炸事故、污染事故及工程事故调查组

组长:分管安全环保副总经理及公司相关副总以上人员

成员:安环部、保卫部、生产调度部、设备计量部、综合部、企管部、工会等部门相关人员,相关车间(部室)技术人员,事故单位相关人员。

3.2生产事故调查组

组长:总工程师及公司相关副总以上人员

成员:生产调度部、安环部、技术研发部、工会相关人员,相关车间(部室)技术人员,事故单位相关人员。

3.3机电设备事故,备品备件事故的调查组

组长:分管设备副总及公司相关副总以上人员

成员:设备计量部、生产调度部、供应部、安环部、工会部门相关人员,相关车间(部室)技术人员,事故单位相关人员。

3.4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

组长:工会主席及公司相关副总以上人员

成员:综合部、工会、安环部部门相关人员,相关车间(部室)技术人员,事故单位相关人员。

公司安委会可根据生产实际情况,指定公司相关领导及单位负责人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公司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造成以上各类事故的,责任追究及其经济处罚具体标准为:

5.公司分管领导因未履行职责,导致以上事故发生,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6.除按上述标准对相关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外,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7.接到相关部门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改,造成事故的除对单位主管领导进行经济处罚外,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8.对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伪造情节或阻碍、干扰安全人员执行公务等情况,按照《精一集团铝合金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与信息报告管理制度》处理。

附件五:

事故台帐记录表

(事故台帐记录表一式两份,一份上报公司,一份事故单位存档备

案。)车间(厂)事故台帐记录表

填表人: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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