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范(试行)2007年
我国0-3岁婴幼儿教育政策梳理

我国0-3岁婴幼儿教育政策梳理作者:黄少芸吴文青来源:《青年文学家》2011年第23期摘要: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学前教育越来越受到重视,0-3岁婴幼儿的教育也在相关教育政策中逐渐显现出来,并取得了一些进展。
0-3岁婴幼儿教育政策的不断改革可以反映出0-3岁婴幼儿教育的发展历程。
通过对建国初至今的0-3岁婴幼儿教育政策的梳理,从而把握我国0-3岁婴幼儿教育的发展脉络。
关键词:0-3岁;教育政策;政策梳理作者简介:黄少芸(1964-),女,汉族,西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吴文青(1987-),女,汉族,西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幼儿园课程与教学。
[中图分类号]:G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39(2011)-23-0061-02随着脑科学研究不断有新进展,人们认识到0-3岁是人一生中发展最为迅速和关键的时期,早期的经验对人一生的发展有重要影响。
0-3岁婴幼儿的教育,是学前教育的基础,是人生开端的教育,甚至关系到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因而0-3岁婴幼儿教育政策在整个教育政策体系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建国初至“文化大革命”前的0-3岁婴幼儿教育政策(1950年-1965年)1949-1957年是我国学前教育的初创时期,国家、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来规范学前教育。
1951年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规定》正式将学前教育纳入我国的学制系统之中。
1954年宪法将儿童受教育的权利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使儿童受教育有了最高宪法的保证。
1958年在经济上的“大跃进”,在学前教育方面主要表现事业的盲目发展和以寄宿制为主的办园方针,政府颁布的学前教育政策多强调高目标,忽视经济现状,造成学前教育的泡沫式发展,教育质量下降。
1961年,中共八届九中全会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在此方针的引导下,幼儿教育机构根据经济、师资等实际条件采取了保留、撤销、充实等手段,朝着充实和提高的目标逐步恢复了正常的发展秩序。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04•【文号】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施行日期】2015.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办发〔2015〕14号),满足广大妇女儿童健康和育龄人群生殖健康需求,指导地方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探索规范化管理模式,推动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坚持指导原则(一)坚持工作方针。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
(二)明确功能定位。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具有公共卫生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按照全生命周期和三级预防的理念,以一级和二级预防为重点,为妇女儿童提供从出生到老年、内容涵盖生理和心理的主动、连续的服务与管理。
应当加强内部业务规划,规范科室设置,强化公共卫生责任,突出群体保健功能。
(三)合理规划设置。
省、市、县三级原则上均应当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数、妇女儿童健康需求、功能定位、职责任务和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合理设置,建设规模适度。
卫生部关于下发《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下发《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下发《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的通知(1996年11月15日)为了推动各级妇幼保健院(所)的规范性建设,我部于1995年8月下发了《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根据《标准》和《医疗机构评审办法》,我部又组织制定了《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
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抓紧妇幼保健机构的等级评审工作。
按照《标准》,积极创造条件,抓好妇幼保健机构的内涵建设,全面提高综合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各省可根据《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制定本省一、二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和具体实施办法。
三、对申报评审“三级甲等”的妇幼保健院,首先由省级统一组织初审,并按《实施规范》要求,填写《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申请书》,报全国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妇幼司综合处),在卫生部妇幼司组织领导下,由全国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具体实施。
四、对三级乙、丙等和二级妇幼保健院的等级评审工作,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与领导,同级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一级妇幼保健院、市辖区级妇幼保健所的评审,由市(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与领导,市(地)级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在实施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过程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争取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立足于促进和推动妇幼保健机构的切实建设和发展,防止走过场。
卫生部印发《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1)

卫生部文件卫妇社发〔2007〕56号卫生部印发《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强化预防出生缺陷的一级预防措施,我部组织制定了《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加强管理,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孕前保健服务,不断探索孕前保健服务的新模式。
有关附件电子版及表格录入程序可直接从中国生育健康网(www.healthychildren.org.cn)下载。
附件: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二○○七年二月六日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孕前保健是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发生为宗旨,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健康教育与咨询、健康状况评估、健康指导为主要内容的保健服务。
孕前保健是婚前保健的延续,是孕产期保健的前移。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逐步提供婚前、孕前、孕产期、产后保健等规范化、系统化的生育健康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提出的我国妇女儿童健康目标,特制订《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一、孕前保健服务内容(一)健康教育与咨询。
热情接待夫妻双方,讲解孕前保健的重要性,介绍孕前保健服务内容及流程。
通过询问、讲座及健康资料的发放等,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健康教育服务。
主要内容包括有关生理和心理保健知识;有关生育的基本知识(如生命的孕育过程等);生活方式、孕前及孕期运动方式、饮食营养和环境因素等对生育的影响;出生缺陷及遗传性疾病的防治等。
(二)健康状况检查。
通过咨询和孕前医学检查,对准备怀孕夫妇的健康状况做出初步评估。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2.06•【文号】卫妇社发[2007]56号•【施行日期】2007.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7〕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强化预防出生缺陷的一级预防措施,我部组织制定了《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加强管理,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孕前保健服务,不断探索孕前保健服务的新模式。
有关附件电子版及表格录入程序可直接从中国生育健康网(www.healthychildren.org.cn)下载。
附件: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二○○七年二月六日附件: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孕前保健是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发生为宗旨,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健康教育与咨询、健康状况评估、健康指导为主要内容的保健服务。
孕前保健是婚前保健的延续,是孕产期保健的前移。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逐步提供婚前、孕前、孕产期、产后保健等规范化、系统化的生育健康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提出的我国妇女儿童健康目标,特制订《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一、孕前保健服务内容(一)健康教育与咨询。
热情接待夫妻双方,讲解孕前保健的重要性,介绍孕前保健服务内容及流程。
通过询问、讲座及健康资料的发放等,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健康教育服务。
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发布时间: 2015-12-28国卫妇幼发〔2015〕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办发〔2015〕14号),满足广大妇女儿童健康和育龄人群生殖健康需求,指导地方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探索规范化管理模式,推动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坚持指导原则(一)坚持工作方针。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
(二)明确功能定位。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具有公共卫生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按照全生命周期和三级预防的理念,以一级和二级预防为重点,为妇女儿童提供从出生到老年、内容涵盖生理和心理的主动、连续的服务与管理。
应当加强内部业务规划,规范科室设置,强化公共卫生责任,突出群体保健功能。
(三)合理规划设置。
省、市、县三级原则上均应当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数、妇女儿童健康需求、功能定位、职责任务和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合理设置,建设规模适度。
按照《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3〕4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切实加强基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保证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各项工作落实。
全国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范

全国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健康教育是以传播、教育、干预为手段,以帮助个体和群体改变不健康行为和建立健康行为为目标,以促进健康为目的所进行的活动及其过程。
第二条健康教育是妇幼保健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促进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高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和《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而制定,其目的是促进妇幼健康教育活动经常化,运作流程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标准化。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内部及其辖区内组织开展的健康教育活动的规范与管理。
第五条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第二章功能与职责第六条中国疾控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协助卫生部或受卫生部委托负责制定全国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范、全国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工作规划;对全国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负责对妇幼重点工作健康教育宣传品的研制和推广;对全国妇幼健康教育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地方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妇幼健康教育工作规划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和评估等管理工作,同时负责机构内妇幼健康教育工作,促进机构内外妇幼健康教育活动的开展。
第八条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一)辖区健康教育工作1(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行政区域内的以妇幼保健网络为依托的妇幼健康教育工作网。
2(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行政区域内妇幼健康教育管理办法,确立妇幼保健重点工作的健康教育目标。
3(负责组织行政区域内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并对行政区域内妇幼健康教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与管理。
4(负责组织行政区域内妇幼健康教育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负责编写妇幼健康教育材料,为基层提供妇幼健康教育核心信息。
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疾病控制调查制度》和《全国妇幼保健调查制度》的通知-卫办发[2007]207号
![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疾病控制调查制度》和《全国妇幼保健调查制度》的通知-卫办发[2007]207号](https://img.taocdn.com/s3/m/d8da7f65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2f.png)
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疾病控制调查制度》和《全国妇幼保健调查制度》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疾病控制调查制度》和《全国妇幼保健调查制度》的通知(卫办发[2007]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卫生部重新修订的《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由《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全国疾病控制调查制度》、《全国妇幼保健调查制度》四部分组成。
其中,《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和《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已于今年5月印发执行。
《全国疾病控制调查制度》和《全国妇幼保健调查制度》于今年6月5日经国家统计局批准,自2007年起正式执行。
为使各级卫生部门按制度规定完成2007年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统计调查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国疾病控制调查制度》包括30个调查表。
表号为卫统26表至卫统38-3表(见附件1),制表机关为卫生部,批准机关为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为国统制〔2007〕30号,有效期两年,主办单位为我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和卫生监督局,调查表表式及说明见附件2。
二、《全国妇幼保健调查制度》包括15个调查表。
表号为卫统39表至卫统49表(见附件1),制表机关为卫生部,批准机关为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为国统制〔2007〕31号,有效期两年,主办单位为我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调查表表式及说明见附件3。
三、两个调查制度的具体执行时间及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附件2和附件3可从卫生部网站下载(/统计信息/统计法规与标准)。
四、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在严格遵守两个调查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制定补充性地方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并报同级统计部门批准、备案。
妇女保健管理规范

妇女保健管理规范为规范妇女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一部分工作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
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
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
(五)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
(六)做好辖区内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
定期总结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向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院健康教育工作规范》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院健康教育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7.04.30•【字号】深卫基妇发[2007]21号•【施行日期】2007.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院健康教育工作规范》的通知(深卫基妇发〔2007〕21号)各区卫生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院健康教育工作,特制定《深圳市医院健康教育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深圳市医院健康教育工作规范为充分发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在医院的疾病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中的作用,促进我市医院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向制度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依据《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国家卫生城市检查考核标准实施细则》、《深圳市卫生系统健康教育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等,结合深圳医院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各级各类医院,预防和保健机构参照本规范开展相应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第二条建立医院健康教育组织机构:(一)成立以院领导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医院健康教育工作领导机构。
该机构的职责是制定本单位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制度、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组织召开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会议;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考核、总结和表彰。
(二)设立健康教育科(室)。
三级医院、市级妇幼保健、慢性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和精神与心理卫生防治机构必须设立独立的健康教育科。
医院按要求配备专职健康教育人员,原则上一级医院不少于1人;二级医院不少于2人;三级医院不少于3人;市级妇幼保健、慢性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和精神与心理卫生防治机构不少于3人,区级相应机构应不少于2人。
健康教育科(室)负责本单位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负责本单位健康教育宣传资料的编印、征订和发放;工作资料收集、归档与上报;实施本单位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评价与考核。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1.06•【字号】•【施行日期】2010.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国福利会,上海市儿童保健所:为积极推进儿童保健事业的发展,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促进儿童早期发展,卫生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特制订了《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工作规范”的职责要求建立健全服务网络和提供必要的服务条件。
同时要对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和提供儿童保健的医疗保健机构定期开展绩效评估和质量控制。
二、各级各类开展儿童保健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工作规范”的职责和要求,认真做好儿童保健的技术服务和健康教育,并配合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做好规范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
三、各区县妇幼保健专业机构要认真履行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工作评估的职责,对区域内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做到严格规范、培训指导、定期检查和提高质量。
四、市儿童保健所要根据“工作规范”的要求,尽快完成修订本市儿童保健工作规范,并制定全市儿童保健培训工作方案报我局审核后,在2010年上半年完成相关的培训工作。
上海市卫生局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促进儿童保健工作,提高儿童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我司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制订了《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儿童保健工作中参照执行。
妇幼保健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妇幼保健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一、前言妇幼保健是我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妇女和儿童的健康和幸福。
为了加强妇幼保健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我单位制定了,以规范管理和提升服务水平。
二、背景分析当前,我单位的妇幼保健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管理体系不够健全,导致了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难以保障。
其次,部分员工意识不够强,缺乏规范操作的意识,容易出现失误和疏漏。
因此,为了提高妇幼保健工作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我单位有必要制定一套科学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三、目标与原则1.目标:建立完善的妇幼保健管理体系,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妇幼健康。
2.原则:用户至上、科学规范、开放共享、透明公正。
四、具体措施1.建立规范化管理体系(1)制定妇幼保健管理规范:明确各项管理工作的标准和要求,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建立档案管理系统:对每位妇幼健康档案进行建档、存档和整理,便于查询和统计。
(3)建立质量评估机制: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升服务水平。
2.加强员工培训(1)定期组织培训:对妇幼保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能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操作技能。
(2)制定考核机制: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3.优化服务流程(1)建立预约挂号制度:推行预约挂号服务,减少排队等候时间,提高服务效率。
(2)建立投诉处理渠道: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渠道,及时解决用户投诉和纠纷。
4.加强宣传推广(1)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定期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升妇幼保健意识,预防疾病。
(2)建立宣传平台:利用多种宣传方式,如微信、公众号等,向用户传递妇幼保健信息。
五、预期效果通过以上措施的全面实施,相信我单位的妇幼保健工作将迎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管理体系更加完善,服务质量和效率大幅提升,员工工作积极性得到有效激发,用户满意度显著提高。
六、总结与展望妇幼保健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我单位妇幼保健工作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卫应急发[2007]2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全面加强和大力推进卫生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规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预案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部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和卫生部关于《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全面推进卫生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我部制定了《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为明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依法、科学、规范、有序、高效地处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预案,制定本规范。
一、工作机构与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其内设的卫生应急工作机构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其他相关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卫生应急管理工作。
1.卫生部负责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1)卫生应急办公室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应急处置。
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制度(2篇)

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健康,规范妇幼保健工作流程和管理方式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以下是一份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1. 组织机构:规定妇幼保健工作管理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
2. 健康档案管理:明确建档流程、建档要求和档案管理责任人,保证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档案完整、准确。
3. 健康检查:规定妇女孕前、孕期和产后的健康检查标准、频次和流程,确保妇女和儿童的健康状况得到及时监测和评估。
4. 预防接种:明确儿童的疫苗接种标准、接种时间和接种程序,保障儿童免疫系统的健康。
5. 健康宣教:规定妇幼保健宣教的内容、形式和频率,提高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意识和保健能力。
6. 妇幼保健服务:规定妇幼保健服务的种类、范围、质量要求和服务流程,提供全面的妇女和儿童健康保障。
7. 应急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理措施,保障在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妇幼保健工作的顺利进行。
8. 质量管理:建立监督评估机制,进行定期的质量检查和评估,确保妇幼保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9. 信息管理:规定妇幼保健信息的收集、整理、存储和利用方式,确保妇幼保健工作的数据准确和安全。
以上是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制度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的制度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妇幼保健工作,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妇幼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下属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工作管理。
第三条妇幼保健工作是本单位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承担本单位妇幼保健工作的责任单位。
第四条妇幼保健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关注健康”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提供全面、连续、一体化的服务。
第二章妇幼保健机构第五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妇幼保健机构,设立专门的妇幼保健部门,配备专业的妇幼保健人员。
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硬件设施,包括婴儿室、产妇室、儿童疾病防控室等。
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基层儿童保健工作方法

八. 24、30个月幼儿健康管理
询问和体检:
按常规进行。需注意: 1. 查看是否接种第四剂和第二剂麻疹疫苗。 2.查看牙齿数目及有无龋齿、斑点牙和窝状缺损。 3. 能用语言表达上厕所的需求。 4. 能自行上下楼梯、独立翻书页、穿上简单的衣服。 5. 知道自己的名字、性别、年龄,会识别主要颜色。
一. 体 弱 儿 管 理
(四)缺铁性贫血儿童管理 1.预防缺铁性贫血 ● 孕妇在孕期应防治贫血,经常补充富铁食物(如 肝、瘦肉、豆类、海产品、绿叶蔬菜、蛋类)。 ● 婴儿从6个月起添加乳类、蛋类、豆类及绿叶蔬菜 类以增加食物中铁的供给量。 ● 出生后6个月起每半年检查血常规一次,以便早发 现早治疗。 2.缺铁性贫血患儿治疗:建议转上级儿童保健部门 的儿童保健门诊。
健康指导要点
1.建立良好与健康的饮食习惯,不挑食、不偏食。 2.注意口腔卫生,餐后和睡前刷牙。 3.训练幼儿自己上厕所,做到白天不尿裤子。
十. 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
询问:随访之间的膳食、患病等情况
常规体格检查:发现异常(营养不良、贫血、单纯性肥 胖、口腔发育异常、龋齿、视力低常等)适时转诊 评估: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
年龄别体重
年龄别身长(身高)
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责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开展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和技术服务; • 掌握辖区内适龄儿童数量、分布和儿童健康基本情况,完成辖区 内各项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的收集、上报和反馈; • 对村卫生室的儿童保健服务、信息收集、相关监测等工作进行指 导和质量控制; • 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和评估。
健康指导要点
1.此阶段婴儿可能会翻身,要提醒家长注意防止意外伤害。 2.母乳喂养为主的给予肌注维生素k11mg。 3.接种第二剂脊灰糖丸、第一剂百白破疫苗,但高危儿筛 查未通过的婴儿应暂缓接种百白破疫苗,以免诱发癫痫 或加重脑损伤,同时建议转诊。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儿童保健工作的通知-京卫妇精字[201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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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儿童保健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儿童保健工作的通知(京卫妇精字〔2012〕35号)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实现《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 2020年)》工作目标,确保本市0— 6岁儿童公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进一步促进我市儿童保健工作规范化发展,提高儿童健康水平,有效落实卫生部《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现就儿童保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细化服务内容根据0— 6岁儿童在不同月龄、年龄的生理及心理发育特点,在做好重大和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服务的同时,积极提供健康教育讲座、健康综合评价、健康问题咨询、喂养与营养指导、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免疫规划、健康信息管理、早期综合发展、生长发育干预、五官保健、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常见疾病防治、医疗康复等服务,充分满足广大儿童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健全服务网络各区县卫生局要按照《工作规范》的职责要求建立健全服务网络并提供必要的服务条件,做到儿童保健专业人员数量与辖区常住人口数量相适应,每5000名辖区常住人口配备1名妇幼保健人员,在妇幼保健人员编制内统筹安排儿童保健专业人员;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儿童保健管理人员数量应与管理人群及机构数量相适应,至少5人,并根据辖区内管理儿童数量及托幼机构数量,合理配备散居和集体儿童保健管理人员。
从事儿童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要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儿童保健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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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范(试行)2007年
全国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范(试行)2007年
附件1:
全国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健康教育是以传播、教育、干预为手段,以帮助个体和群体改变不健康行为和建立健康行为为目标,以促进健康为目的所进行的活动及其过程。
第二条健康教育是妇幼保健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促进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高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和《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而制定,其目的是促进妇幼健康教育活动经常化,运作流程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标准化。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内部及其辖区内组织开展的健康教育活动的规范与管理。
第五条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第二章功能与职责
第六条中国疾控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协助卫生部或受卫生部委托负责制定全国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范、全国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工作规划;对全国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负责对妇幼重点工作健康教育宣传品的研制和推广;对全国妇幼健康教育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地方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妇幼健康教育工作规划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和评估等管理工作,同时负责机构内妇幼健康教育工作,促进机构内外妇幼健康教育活动的开展。
第八条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一)辖区健康教育工作
1.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行政区域内的以妇幼保健网络为依托的妇幼健康教育工作网。
2.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行政区域内妇幼健康教育管理办法,确立妇幼保健重点工作的健康教育目标。
3.负责组织行政区域内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并对行政区域内妇幼健康教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与管理。
4.负责组织行政区域内妇幼健康教育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5.负责编写妇幼健康教育材料,为基层提供妇幼健康教育核心信息。
6.负责搜集、储备、制作和发布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妇幼健康教育知识信息。
7.与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协作与交流,积极参与本地区内其它健康教育活动。
8.开展妇幼健康教育相关科研。
(二)本机构内妇幼健康教育工作
1.负责制定本机构内的妇幼健康教育相关制度、工作计划。
2.策划并组织机构内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3.负责机构内健康教育处方的编写,健康教育宣传橱窗、展版、手册等材料的制作。
4.负责组织机构内妇幼保健专业人员健康教育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
5.负责机构内健康教育工作,包括新婚学校、孕妇学校、父母学校及普及妇女儿童常见病、多发病防治知识等活动的组织及管理。
第九条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一)辖区健康教育工作
1.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行政区域内的以妇幼保健网络为依托的妇幼健康教育工作网络。
2.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制定本区县妇幼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对辖区内妇幼健康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评估。
3.负责组织落实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布置的各项妇幼健康教育任务,策划、组织全区(县)范围的妇幼健康教育活动,接受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
4.负责编写、制作妇幼健康教育传播资料,为基层提供健康教育材料的核心信息。
5.负责组织行政区域内妇幼健康教育工作人员的培训。
6.与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协作与交流,积极参与本地区内其它健康教育活动。
(二)本机构内健康教育工作
1.策划并组织机构内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2.负责机构内健康教育处方的编写,健康教育宣传橱窗、展版、手册等材料的制作。
3.负责组织机构内妇幼保健人员健康教育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
4.负责机构内健康教育工作,包括新婚学校、孕妇学校、父母学校及普及妇女儿童常见病、多发病防治知识等活动的组织及管理。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结合本行政区域特点,围绕妇幼健康教育工作重点,注重健康教育内容的科学性、针对性、普及性,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妇幼健康教育的基本内容包括:儿童各年龄营养、体格生长与发育、心理与智力发展、常见疾病防治、康复、五官保健等;妇女青春期、围婚期、围产期、围绝经期、老年期营养、孕育、心理健康、常见疾病预防、体格锻炼等内容。
第十二条健康教育形式包括:
(一)各类健康教育课堂:如新婚夫妇课堂、孕妇及准爸爸课堂、年轻父母课堂、社区健康大课堂等;
(二)各种形式的大众传播媒介的应用:如报刊、广播、电视、手机短信、互联网、墙报宣传等;
(三)咨询:如门诊咨询、街头咨询、设立健康咨询热线、互联网网上咨询等;
(四)各种健康主题活动,如文艺演出、知识竞赛、运动会、征文活动等。
第四章网络建设
第十三条妇幼健康教育工作依托妇幼保健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均应设妇幼健康教育科,行使其妇幼健康教育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辖区和本机构内妇幼健康教育工作网络,辖区健康教育网络应涵盖妇幼保健各项业务管理范围;机构内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应包括健康教育科、保健部、医务科、护理部及其他相关业务科室。
第十五条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科人员配置,省市级应至少有两名,区县级应至少有一名专职人员负责健康教育工作;专职人员应具有社会动员、倡导、传播与教育、计划设计、实施、监督与评价等基本技能;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健康教育相关知识、技能培训。
第十六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充分利用门诊大厅、走廊、诊室等各种空间宣传妇幼保健相关知识,并设置相对固定的健康教育活动场所,场所面积适中,环境整洁,悬挂妇幼健康教育宣传板并定期更换,配有宣传橱、展示柜、教具模型及宣传资料,并配备相关设备。
第十七条妇幼保健机构应配备资料柜、电视机、录像机(或VCD、DVD等)、投影设备、照相机、摄像机、音响设备、黑板、多媒体、计算机等健康教育工作设备。
第十八条按照《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规划纲要(2005-2010)》要求,健康教育经费不少于当地年卫生事业经费的5%,妇幼保健机构应当积极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争取妇幼健康教育工作经费。
第五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妇幼健康教育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定期召开健康教育工作例会,部署工作,接受信息反馈,积极开展对下级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建立健全妇幼健康教育工作制度,逐步规范妇幼健康教育材料、设备、档案管理和信息收集系统,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不断细化、完善。
第二十一条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的考核评估办法,定期对基层妇幼健康教育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第二十二条考核内容应围绕妇幼健康教育的组织管理与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考核工作可与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第二十三条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将健康教育工作的考核评估结果纳为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