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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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范本

崔木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矿井下电气管理,完善井下电气“三大保护”,杜绝井下电气失爆,提高矿井井下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矿井下电气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范围

第二条机电矿长和机电副总全面负责井下电气管理和技术管理。

第三条动力保障部是井下电气管理的业务职能单位,是各生产单位的机电业务技术监管部门。

第四条动力保障部应有一名专职副部长负责井下电气管理工作,并有一名电气工程师专职负责井下电气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动力保障部下设电管队,其职责为:

1、负责采区变电所的供电设计。

2、负责生产系统供电设计(包括照明供电系统)的审查,并参加安装后电气设备的检查、验收工作。

3、负责采区变电所的管理、漏电保护的日常试验、远端漏电试验、接地电阻的测定、过流保护整定及校验工作。

4、负责井下供电系统拆线、接线搭火和停电申请的审批,对私自作业有权处罚。

5、负责绘制全矿井下供电系统图和电气设备布置图,并随实际供电系统的改变而调整,做到准确、及时。

6、负责井下电气的防爆性能检查、完好检查;参与井下电气事故的分析、追查、处理。

7、负责小型电器和电缆的收、发、修、检查等日常管理。

8、负责签发防爆电器入井合格证,对井下电气设备不符合规定及危及安全的情形有权停止使用。

第六条安全环保部机运科职责为:

1、监督和检查全矿各有关单位落实上级和本矿制定的电气管理规定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反井下电气管理制度、规程的人员和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罚。

2、组织井下电气设备的定期检查和动态达标检查,并组织召开机电安全管理月度工作例会,布置井下电气管理工作。

3、参与新安装电气设备的验收工作。

4、组织对全矿井下电气事故的分析、追查、处理。

第七条生产单位部长、机电主管职责为:

1、各单位部长、机电主管对所在单位的井下电气管理

工作负责。

2、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井下电气管理的规定、文件和制度。

3、按时参加矿组织的机电设备完好检查、动态达标检查和每月机电安全管理例会。

4、定期组织本单位人员检查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和完好状况。

5、及时安排、落实和处理动力保障部电管队和安全环保部机运科提出的有关本单位井下电气管理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井下电气操作人员职责为:

1、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2、了解设备构造、熟悉设备性能,按规定要求操作电气设备。

3、熟悉防爆电气设备的失爆判定细则,对所操作的设备和“小型电器”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单位处理。

第三章供电系统

第九条电管队必须定期绘制符合实际的井下供电系统图和井下电器设备布置图,并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50条的规定注明内容,采区变电所要悬挂配电系统图,图中应注明:开关型号、容量、线路电缆用途、型号、电压、长度、馈出线的短路电流值;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短路电流值;监测分站的编号、用途

和电源来自方向、“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安装位置等。

第十条采区供电系统应按设计施工,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设计。

第十一条掘进工作面的局扇,必须实行“双三专”、“两闭锁”供电。详见附件三、“双三专”、“两闭锁”的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井下127V的照明和信号线应有专用接地芯线。

第十三条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线路、开关、局扇实行强制性停电检修(具体检修周期根据设备现场运行工况而定),设备检修内容应记录备查。

第十四条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8条规定;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标出其电压额定值,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 及以上电压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且按照高压供电管理。

第十五条井下供电应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

第十六条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直接向井下供电。

第十七条矿井井下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的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双回路电源线路上不得分接任何负荷并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正常情况下,双回

路电源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第四章井下电缆及小型电器

针对井下电缆及小型电器制定了专门的规定,详见:

附件一、井下“四小线”、高、低压电缆管理规定

附件二、小型电器管理办法

第五章电气保护

第十八条井下电气保护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严禁无保护、缺保护、甩保护运行。

第十九条127V照明信号必须使用具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等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严禁停用综合保护装置,每天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并有记录。

第二十条漏电保护按《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规定执行。每天应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包括支路馈电和总馈电),发现检漏装置有故障时应立即停电处理,修复后方可送电;运行中,网络绝缘降低时,必须查明原因;检漏保护动作时,必须查明故障原因,严禁强行送电。每月对低压供电系统使用的检漏保护装置进行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检查和跳闸试验应留有记录。

漏电试验和远点试验期间局扇看管人员严格执行《崔木煤矿关于局扇安装、使用、运行的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井下低压电网中,过流保护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按《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

则》执行,整定计算资料要归入采区变电所的档案资料中。严禁使用明保险丝(片);严禁使用铜、铝、铁导体代替熔断体;严禁短接过电流保护。

第二十二条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侧,应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

第二十三条36伏以上的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都必须有保护接地。电气保护接地应按《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井下保护接地要形成网络,主接地极、局部接地极、接地母线、辅助接地母线和连接导线应按《煤矿安全规程》标准敷设,保护接地禁止采用串联接地;不得采用铝导体及钢丝绳作为接地极、接地母线、辅助接地母线、连接导线和接地导线。

第二十四条辅助接地极的敷设按《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规定执行。检漏保护装置、照明综合保护装置必须敷设局部接地极和辅助接地极,局部接地极和辅助接地极的直线距离不小于5m。检漏保护装置的辅助接地极规格要求与局部接地极相同,辅助接地线应用芯线总截面不小于10mm2的橡套电缆。

第二十五条井下总接地网、胶带机头配电硐室、移动变压器集中配电点的接地电阻要有专人负责测定,每季度一次。新安装电气设备的线路绝缘、接地电阻必须在投入运行

前测定,测定数据列入新安装电气设备验收单中,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方控制装置。

第二十七条使用JDB综合保护装置的开关每周应进行两次保护动作试验,发现动作不可靠,要及时更换;试验检查应留有记录。

第二十八条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器。

第二十九条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及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第六章电气设备

第三十条井下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和仪表的选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4条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检查、拆除电气设备。检修、搬迁、检查和拆除电气设备前,必须从本设备的前一级开关切断电源,使本设备完全不带电,并用同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验电,确认无电后检查瓦斯,在瓦斯浓度低于0.8%时(进风巷瓦斯浓度低于0.5%),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所有开关手把切断电源时都应可靠闭锁,并挂有“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牌,只有执行该项工作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第三十二条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46条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一切容易碰到的裸露的电气设备及其带动的机器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都必须加装护罩和遮拦,防止碰触危险。

第三十四条电气设备不准超过额定值运行。

第三十五条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由持证的电气维修工进行,电气设备管理实行包机制,责任到人。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悬挂标志牌,并注明设备型号、编号、整定值、保护线路末端最小两相短路电流值、整定日期、用途、负责人、功率等项内容,标志牌不得利用设备接合面的紧固螺栓固定。

第三十六条矿井每天应安排2-4小时的井下电气检修时间,防爆性能、电气保护是检修的主要内容。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工作,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对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每日应进行一次外部检查。

电气设备不得上、下级同时检修(需同时检修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严禁无计划擅自检修电气设备。

第三十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90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

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入井合格证应贴在设备便于观察处。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安全性能,应由经过培训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检查。

第三十九条电气设备的使用、管理要做到:1.设备外部无积水、无淋水、无油污、无积尘、无杂物,不被埋、压。2.设备内部洁净。3.设备要摆放整齐。4.电气设备上台或上架(台、架要根据电气设备外形尺寸规范制作),不得斜放。5.五小件上板管理。6、电气设备、小型电气应有标志牌。

第四十条安装在井下大巷、主要运输系统的开关应布置在硐室内或壁龛内。井下配电点位置应选择在无淋(积)水和噪音小的地点。配电点的安装位置不应在弯道范围内。开关距轨道安全距离应不小于0.7m,若安全距离小于0.7m时,应另开壁龛,将电气设备安装壁龛内,壁龛深度0.7~1m,长度根据设备台数确定,高度应满足开关检修的要求。在机车运行的巷道内检修设备时,在距离检修人员两侧各50米处设警示牌,以防车辆碰伤检修人员。

第四十一条耙矸机和喷浆机的控制开关应有有效的防污设施。

第四十二条临时停用的设备,其控制开关的操作手柄(隔离开关)必须在停电位置、并可靠闭锁,防止误碰造成设备误动作。

第四十三条电气设备检修或处理故障时,要在瓦斯浓度低于1%的条件下进行,并严格执行停电、闭锁、验电、放电、封接地线并挂停电牌等操作程序,接地线必须连接

牢固,截面符合要求。检修低压馈电开关的馈出线、中间接线盒、下级馈电开关(或启动器)电源接线室时,要先确认真空管内部触头无粘连后,方可检修。

第四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修复后,矿应严格按照《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组织验收,确保性能安全、可靠、零部件齐全、规格标准,验收人员签字存挡。

第四十五条井下电气设备不得与瓦斯管路相接触。

第四十六条在巷道内进行瓦斯抽放钻孔、探煤孔、泄放孔打钻施工及煤层注水期间,严禁在施工巷道内及其回风流中检修电气设备。

第四十七条井下移动变电站、胶带机配电点必须张挂供电系统图,供电系统图必须经相关单位审核、分管矿领导签字、并随负荷变化定期更换,现场有漏电试验记录或牌板。

第四十八条长距离掘进工作面供电应优先采用移动变电站,对200KW及以上负荷应使用1140V及以上等级的电压供电。

第四十九条严禁在一个低压供电系统中同时使用两台总馈电开关的现象,总馈电开关的远点人工漏电试验每月必须试验一次。

第七章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所有入井电钳工必须佩戴经检查合格的瓦斯便携仪、合格的验电笔、上岗证、停电牌和接地用短接线,否则不得入井。

第五十一条新安装的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经电管队和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质量检查,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填写电气设备送电申请单并经过审批后方可送电投入运行。

第五十二条使用中的电气设备的维修管理必须实行包机制,责任到人,并挂牌留名。

第五十三条井下停送电作业必须事先申请,填写停电申请单,经受影响单位、电管队、动力保障部、安全环保部、通防管理部、调度指挥中心、矿总值班人员签字,影响局部通风机的停电必须经矿总工程师签字;动力电停电(影响通防管理部监测分站的)时间超过1小时的申请单需矿长审批。不得无申请擅自停电,紧急情况时由矿总值班、调度和矿领导安排。停、送电前,必须与矿调度指挥中心取得联系,经矿调度同意后才能进行停、送电的相关操作。

第五十四条井下供电系统负荷变化(包括改线、搭火、拆除等)必须事先向电管队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电管队必须根据负荷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开关的整定值。

第五十五条未实行地面监控的采区变电所,必须有专人看管,看管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第五十六条如局部通风机线路发生故障而停风时,首先必须排除故障,处理故障时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29、141条和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

程》第475条规定。矿灯工每班应对每盏矿灯的防爆性能进行一次的巡查。严禁失爆的矿灯入井。

第五十八条电气设备在停用、临时处理问题或检修时,都必须将开关把手打到停止位置并可靠闭锁。井下所有起动器(开关)把手处必须标注“正”向和“反”向。

第五十九条掘进巷道探孔打钻期间电气管理严格按照掘进巷道探孔打钻期间电气管理制度执行。详见附件十第六十条矿每月组织不少于2次全矿井下电气安全及机电完好动态达标检查,由安全环保部具体负责组织安排、资料收集整理及汇报工作。

第六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包机到人,责任人对所承包的电气设备的安全性能每天检查一次。

第六十二条各配电点、采煤工作面移动变电站低压侧的检漏试验,必须每天试验一次,采煤工作面移动变电站低压侧的远点试验每月一次并将试验记录交电管队审查,上述工作由各单位分管机电的主管负责安排实施。对局扇的试验必须严格按照矿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通防管理部每10天必须对井下安装在各迎头联锁开关上的瓦斯断电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瓦斯断电装置必须能切断控制区域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生产单位对煤巷掘进工作面的“风电闭锁”装置每天试验一次(可在局扇切换开关试验时一并进行),做好试验记录,备案待查。

第六十四条安装在采、掘进工作面的其他保护装置如:远距离供电中的高、低压漏电保护、风电联锁、保护

接地装置、皮带机煤位、跑偏等保护由各生产单位机电队每天检查试验一次。

第六十五条各项检查必须认真记录,安全环保部、动力保障部部长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各种记录填写情况,发现漏检漏记,追究相关单位责任。机运事业部和项目部等单位应该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督查制度。各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将漏电试验、防爆性能检查记录、绝缘摇测情况、本单位井下供电系统图、局扇切换实验记录等电气管理基础资料交电管队统一存档。

第六十六条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与其他文件相抵触的按此文件执行。

附件:

附件一、井下“四小线”、高低压电缆管理规定

附件二、小型电器管理办法

附件三:“双三专”、“两闭锁”的管理规定

附件四:井下停电牌管理规定

附件五、井下接地保护实施办法

附件六、井下电气设备和电缆的检查、试验、调整规定

附件七、井下供电搭火审批制度

附件八、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查制度

附件九、井下失爆判定细则

附件十、掘进巷道探孔打钻期间电气管理制度。

附件十一、处罚细则

附件一

井下“四小线”和高、低压电缆管理规定为规范井下“四小线”(指①照明线②信号线③控制线④通信线)、低压电缆和高压电缆的管理,加强安全生产和质量标准化建设,现对我矿井下电缆和“四小线”吊挂标准化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井下电缆、“四小线”吊挂管理责任范围划分如下:

1、在整理线路过程中,若是需要改线,由电管队进行协调解决。

2、各单位在新安装电缆和“四小线”时,一定要规范敷设,造成线路混乱的,则由安装单位负责整理好再交付给责任单位。

3、监测队“四小线”范围:井底车场、辅运大巷、运输大巷、各联巷及各掘进头。各区队的四小线由各区队负责。

4、钻探队:自变电所至各底(高)抽巷内动力电缆和“四小线”。

5、综掘区(包括项目部)、综放区:

各掘进巷道内电缆和“四小线”;各配电点至巷道拨门处电缆和“四小线”;自采区变电所至配电点电缆;工作面机巷、风巷、工作面电缆和“四小线”;自采区变电所至采煤配电点电缆。

6、机运事业部:

主运皮带机系统和装载硐室范围内所有电缆和“四小线”以及本部使用的所有电缆。

7、动力保障部:

中央变电所、中央水泵房和辅运大巷内高、低压电缆、“四小线”;副井井筒内四趟高压电缆。

二、所有井下四小线的接线必须配置相应的接线盒,杜绝明接头和冷包头:

1、127V照明线和36V--127V信号线,必须配用BHD—40型防爆接线盒。

2、瓦斯监控线必须配用JHH5/60—2本安型接线盒。

3、电话线必须用胶木接线盒。

三、“四小线”必须与动力线分开吊挂,吊挂标准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九章第四节规定执行。

四、凡井下“四小线”出现冷包头者,要求各责任单位必须现场立即整改,动力保障部电管队和安全环保部机运科进行监督检查。

五、巷道中的通讯信号电缆两根以上必须使用专用吊挂钩吊挂。

六、井下电缆不应悬挂在风、水管路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风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电缆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七、高、低压动力电缆敷设在巷道的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

八、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处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

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规定(通用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规定(通 用版)

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规定(通用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为进一步做好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工作,防止:触电、电气火灾和电火花引起的瓦斯事故,确保井下安全供电和生产,根据2001年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各生产矿井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必须认真执行2001年版《煤矿安全规程》、《爆炸性气体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国家标准汇编》、《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煤碳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和矿井电气“三大保护”《细则》及(国有重点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未涉及到的内容应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程》、《标准》和《细则》执行。 2、机电主管部门必须配备负责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和负责采区供电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井按工作需要人数配备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并落实岗位职责职权。 3、必须进一步加强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进一步完善防爆电气

企业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撰写人: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

企业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因电流泄漏或触电引发事故,根据《新编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技术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 3、电气工作人员 3.1电气作业人员应证实确无妨碍电气工作的疾病,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上级部门颁发的电工作业操作证,才能担任电气作业和电气作业监护人工作。 3.2电气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3.3一切电气作业人员都必须熟悉触电急救方法。 3.4 在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必须按《爆炸性环境防爆电气设备选用标准》执行。 3.5电气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3.6当电气工作人员正在工作,尤其是在危险区域进行工作时,监护人员应随时提醒,注意安全,禁止大声怪叫,以免引起错觉而引发事故。 第 2 页共 2 页

4、配电柜(箱)安全管理 4.1配电柜(箱)应用不可燃材料(铁壳)制作。 4.2触电危险性小的生产场所和办公室,可安装开启式的配电板。 4.3触电危险性大或作业环境较差的加工车间、铸造、锻造、热处理、锅炉房、木工房等场所,应安装封闭式箱柜。 4.4有导电性粉尘或产生易燃易爆气体的危险作业场所,必须安装密闭式或防爆型的电气设施。 4.5配电柜(箱)各电气元件、仪表、开关和线路应排列整齐,安装牢固,操作方便;柜(箱)应内无积尘、积水和杂物。 4.6落地安装的柜(箱)底面应高出地面50~100 mm;操作手柄中心高度一般为1.2~1.5m;柜(箱)前方0.8~1.2m的范围内无障碍物。 4.7保护线连接可靠。 4.8配电柜(箱)以外不得有裸带电体外露;必须装设在柜(箱)外表面或配电板上的电气元件,必须有可靠的屏护。 4.9配电柜(箱)内各电气元件及线路应接触良好,连接可靠;不得有严重发热、烧损现象。配电柜(箱)的门应完好;门锁应有专人保管。 4.10所有配电柜(箱)均应标明其名称、用途,并作出分路标记。 4.11所有配电柜(箱)门应配锁,配电箱和开关箱应由持证的电工负责使用管理。 第 2 页共 2 页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精品整理 巴彦淖尔市城通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用电的基本要求,对电气安全管理、临时用 电、防止人身触电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也适用于在公司外来施工单位。 2 具体要求 2.1 对电气装置、设备和线路进行设计、施工或改造时必须严格执 行国家有关电气的现行国家标准和安全规定。 2.2 电气作业人员是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 合格,取得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后,才能独立上岗操作。 2.3 必须严格执行电气“三票”(操作票、工作票、命令票)制度和临 时用电申请许可证制度。 2.4 手持式电动工具要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和有关规程的管理、 使用、检查、维修等安全规定。 2.5 生产厂房等重要位置的防雷设备装置,应定期检查测试,保证 符合安全标准。 2.6 电气设备应严防水、蒸汽及酸碱等腐蚀,以免造成绝缘损坏甚

至断电事故。 2.7 各部门应认真维护电扇、空调、照明日光灯、电源插座、出口 安全灯等电器设备的安全使用,如损坏应及时联系修复。 2.8 除工作需要外,公司内禁止使用电炉、电饭锅等大功率用电器 具。 2.9 凡在公司内需临时用电,应由使用部门(包括外施工单位)在使用前办理临时用电申请许可证,按照“谁使用,谁办票”的原则办理工作 票。 2.10 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一般不准使用临时用电。若确实需要,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由安全员审核同意才能许 可。 2.11 临时用电线路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规程,其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 过一个月。 2.12 临时用电线路一般为架空、敷设装置内不低于2.5米,跨越道 路不低于6米,不准用金属管材作电线支撑。 2.13 临时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无破损,接头牢固可靠,有漏电保护 器作保险装置,室外开关有防雨设施,开关距地面不低于1.3米。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井下电气管理,消灭电气失爆、失保,杜绝电气火灾和触电伤人事故,减少停电事故,确保供电安全,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及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井下电气管理工作由机电管理科负总责,具体负责井下供电的用电审批,电气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的管理,现场检查和电气事故追查,参与规程措施的编制、会审、贯彻及电气管理基础资料的收集保存。第三条各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电气管理第一责任者,分管机电的副科长对本单位电气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未设机电副科长的单位必须指派一名副科长分管井下电气工作。第四条各单位机电区长要准时参加电管例会和机电例会。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必须向机电矿长请假。第五条各单位机电区长要带队按时参加矿每月组织的达标和安全检查。同时,定期组织自查,并认真记录备查。第六条采、掘、开工作面供电系统设计由机电管理科负责。工作面开工前,由技术部门提供巷道设计图及工作面地质资料,通风部门提供风流方向,局扇容量、安装位置、瓦斯电闭锁开关位置和控制范围,机电管理科提供供电系统图、电气设备平面布置示意图。供电系统设计方案须经机电副总组织相关单位会审批准后方可实施,安装单位必须按图施工,机电管理科负责监督检查,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要立即整改。否则,不准送电。第七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程及检修计划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逐台检修,并认真做好记录。其中移动变电站,“三专”线路的电缆、开关、局扇每月进行一次强制性检修。强化“双突”区域电气管理设备检修,确保检修质量。第八条修配工区、综机工区参与电气设备进矿后的验收,对出厂入井的电气设备进行检修调试,重点对过流、漏电保护及防爆性能进行整定、校验,机电管理科负责抽查。使用单位领用时要检查验收,不校验或校验不合格的禁止下井使用。第九条各单位要制定实施井下电工培训计划,提高职工业务素质。井下电工必须持证上岗。第十条机电管理科要加强“双突”区域现场检查,定期对在用机电设备进行完好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如发现失爆、失保等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该区域供电,并及时汇报调度所及矿有关领导。

公司电气安全管理制度.doc

公司电气安全管理制度21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适用于本公司用电管理 2、目的:建立用电安全规定 3、执行程序: 3.1、电气运行安全: (1)、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医生检查身体,并证实确无妨碍电气工作的疾病,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上级部门颁发的电工作业操作证,才能担任电气作业和电气作业监护人工作。 (2)、电气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 (3)、一切电气作业人员都必须熟悉触电急救方法。 (4)、在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必须按《爆炸性环境防爆电气设备选用标准》执行。 (5)、电气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6)、当电气工作人员正在工作,尤其是在危险区域进行工作时,监护人员应随时提醒,注意安全,禁止大声怪叫,以免引起错觉而引发事故。 (7)、做好经常性的电气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8)、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检查。

(9)、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3.2、接地装置的规定: (1)、接地电流大的接地装置(500A以上)为5欧姆;接地电流小的接地装置(500A以下)为10欧姆。 (2)、变电室露天部分的单位独立避雷针为10欧姆。 (3)、装有避雷线线路上的金属及水泥电杆为10欧姆。 (4)、装在架空线路引至变电所进线上管型避雷器为10欧姆。 (5)、保护配电线路变压器用的避雷器为4欧姆。 (6)、易爆场所、库房及车间避雷针为4欧姆。 (7)、保护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3.3、静电接地的要求: (1)、静电接地的接地电阻,每处不宜超过10欧姆。 (2)、露天放置的管道(液体,气体等)每隔20-25米应设感应雷接地,每处电阻值不宜超过10欧姆。 (3)、贮罐的四周应设闭合环型接地,接地电阻不超过10欧姆,罐体的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接地点间距不得于大30米。 3.4、防雷接地: (1)、为保护建筑物不受雷击,应针对雷电的危害,分别对直击雷、感应雷

电气设备维护制度(最新版)

电气设备维护制度(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051

电气设备维护制度(最新版) 一、电力变压器如不经常过负荷,每年小修一次,十年大修一次。 二、高压开关的检修周期应根据开关存在缺陷和实际运行条件来确定。一般情况下每2、3年小修一次,5年大修一次,新投入的高压开关,一年以后进行一次大修,故障掉闸三次以上或严重喷油及喷烟时,立即停电检修。 三、高压隔离开关,负荷开关及跌落保险每年检修一次。 四、低压配电装置的检修和试验,一般情况下每年部少于两次,时间安排在雨季到来之前和冬季高峰负荷到来之前进行。 五、投切负荷用电的低压刀开关每半年检查一次触头。 六、配电盘和二次回路,应在每年春季和秋季,分别进行一次

检修和清扫。 七、整流设备蓄电池每半年检查维护一次。 八、电压、电流互感器的检修周期,应根据历年预防性试验结果,通过绝缘分析来确定,但一般随同高压设备检修同时进行。 九、绝缘工具每半年试验一次,避雷器每年试验一次。 十、配电室内的接地网每年检测一次。 XXX图文设计 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2020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2020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2020版) 总则 一、为了加强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保证井下安全供电和用电,预防触电和电火花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及电气火灾等事故,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考核评级办法》及有关规程、标准的规定,结合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今后对陕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检查考评,均以此《标准》为依据。 二、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的基本要求是:供用电必须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具有合格的防爆性能,所有电气设备和设施均要达到完好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实现安全可靠运行。 三、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新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的规定为准。本标准未尽事宜,按爆炸性环境防爆电气设备国家标准

(GB3836—2000)及《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等规定执行。 四、本标准解释权归陕西陕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第一章三无 要求井下电缆线路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线头和破口等不合格接头;井下不准使用非阻燃电缆,井下“四小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 1.1电缆接头凡不符合下列要求之一者为“鸡爪子”: 1.1.1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 1.1.2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并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72条规定进行试验。 1.1.3井下安装或使用中的电缆之间的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有屏蔽层必须连接屏蔽层)。要求接线盒、连接器和母线盒的零部件齐全完整,无锈蚀,密封良

企业安全生产用电管理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用电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职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康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公司的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用电管理制度,望各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 用电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和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行政第一责任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及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按规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和运行维修操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参加电工工作。 2、凡电气工作人员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守供电,安全、维修规程,发现违反安全用电并足以危及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及巨大隐患时应立即制止。 第一章、用电安全的技术措施 第三条:电器设备安装规则: 1、根据规定,在安装电器设备中必须使用三相五线制来取代三相四线制,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使用。 2、必须采用两级以上漏电开关,保护第一级漏电电流〈100毫安,动作时间〈0.1秒;第二级漏电电流〈动作时间〈0.1秒〉。 3、保护零线或保护接地线时,其线路上不准装有刀闸、熔断器并要多处重复接地,所有的电器设备外壳和人身所接触到的金属结构上都必须采取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 4、在同一个供电系统中坚决不允许采用一部分保护接零,而另一部分接地保护。第二章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

第四条电气工作人员用安全防护用品有:工作手套、绝缘鞋、长袖工作服、电工所使用的工具等。 第五条安全防护用品设专人保管并负责监督检查,保证其随时处于备用状态,防护用品应存放在纯洁、干涸、阴凉的专用柜中。 第六条设备运行人员及检修人员要进行专业安全防护教育及安全防护用品使用训练。 第三章、高空作业的大凡规定 第七条:高空作业时不许无关人员在工作地点下面停留或通过。进入现场工作人员应戴安全帽,上下层交叉作业时工作应错开,或设不影响下层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条:在屋顶、杆塔架设、导线或无防护栏的脚手架上等高处作业是必须使用安全带或安全绳。 第九条:高空作业应使用工具袋或绳索传递工具,传递材料或设备时不得用上下抛掷方法。 第四章、低压带电作业 第十条:低压带电工作应设专人监护,使用绝缘柄的工具工作时应站在干涸的绝缘物上或穿低压绝缘鞋进行,并戴绝缘手套和安全帽,必须穿长袖衣工作服,严禁作业用锉刀、金属尺和带有金属物的毛刷、毛掸等工具,低压接户应随身携带低压验电笔 第五章、现场配电安装及检查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和生活设施以及加工厂地的供、用电工程,凡设立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的,均应按正式工程安装。 第十二条:箱式变电站应在明明位置悬挂“高压危险”警告牌,箱变基台外廊4米之内不得码放材料、堆积杂物等。第十三条:各种绝缘导线均得架空敷设,无条件做架空线路的工程地段,应采取护套缆线,缆线易受伤的线段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遇大风、大雪及雷雨天气时,应立即进行配电线路的巡视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电气设备部管理制度

电气设备部管理规章制度 一:部长职责 1:电气设备部长在总经理、副总经理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厂的设备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电控箱生产任务的各项工作。 2:制订、贯彻和执行有关电气设备部的管理规章制度。 3:建立设备的台帐、卡片、档案,统管全厂的设备技术资料。 4:负责设备的验收、移交、转移、封存启用、调拨、报废等工作. 5:负责设备事故的处理及对设备保养的奖惩工作。 6:编制设备的检修,一、二级保养计划和备品配件管理,并负责做好以上各项工作的实施和验收、考评工作。 7:采取勤巡检、勤考核等有效措施,提高全厂设备的完好率,巡检工作,每周一次。 8:监督生产设备的使用情况,每月组织一次设备管理会议,通报设备使用管理状况。 9:安排设备维修、保养管理工作,及时解决车间及其他部门提出的设备管理上的问题。 10:对设备科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11:对全公司设备的正常运转、供电正常化负责。 12:负责组织新购设备的到货验收、安装、试运行。 二:维修组长职责 1:全面负责本公司的设备管理。 2:负责本公司设备保养考核。 3:组织相关部门对设备进行检查。 4:督促部长及各成员对设备进行管理,对各部门设备维护保养进行抽查。 5:及时处理设备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周末及节假日,在部长的组织下,对全公司设备进行检查。 6:负责建立每台设备的验收、维护保养、修理、转移的电子档案。 三:维修人员岗位职责 1:维修人员必须服从上级领导的安排,认真做好设备维修工作。 2:维修人员必须凭“设备报修单”进行维修,“维修单”统一由操作者填写,并由车间主管签字后交到电气设备部,再统一安排给维修工实施维修。 3:值班时间内发生的设备故障,一律由值班维修工承担负责修理,并按接到

井下电气焊安全规定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井下电气焊安全规定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4 页

井下电气焊安全规定 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1、措施要明确写清电气焊的具体时间、地点,一式四份,施工单位自留一份,送通风工区、总调度室、安全监察科各一份。 2、通风工区接到电气焊措施后,按规定安排瓦斯检查员到电气焊地点检查瓦斯,实行挂牌管理,瓦斯检查员检查完后应及时填写牌板内容并向通风工区值班室和总调度室汇报,以备查实。 3、电气焊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4、工作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清扫工作地点前后各10m内的煤尘、油脂和其它易燃物。必须对电气焊设备进行详细检查,确保完好。电器接线必须规范,绝缘良好。 5、气焊作业时,氧气瓶和乙炔瓶应放置在烧焊地点风流的上方。氧气瓶和乙炔瓶相互间距不得小于10m。 6、电气焊工作地点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的分支,专人负责喷水。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两个灭火器。 7、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气焊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工作完毕,检查清理其下方残留火种。 8、电气焊工作完毕后,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第 2 页共 4 页

9、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进行电气焊等工作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 10、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回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气焊等工作。 第 3 页共 4 页

企业电气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1609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企业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标准版本

企业电气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1、目的 为加强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因电流泄漏或触电引发事故,根据《新编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技术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 3、电气工作人员 3.1电气作业人员应证实确无妨碍电气工作的疾病,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上级部门颁发的电工作业操作证,才能担任电气作业和电气作业监护

人工作。 3.2电气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3.3一切电气作业人员都必须熟悉触电急救方法。 3.4 在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必须按《爆炸性环境防爆电气设备选用标准》执行。 3.5电气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3.6当电气工作人员正在工作,尤其是在危险区域进行工作时,监护人员应随时提醒,注意安全,禁止大声怪叫,以免引起错觉而引发事故。 4、配电柜(箱)安全管理 4.1配电柜(箱)应用不可燃材料(铁壳)制作。 4.2触电危险性小的生产场所和办公室,可安装

开启式的配电板。 4.3触电危险性大或作业环境较差的加工车间、铸造、锻造、热处理、锅炉房、木工房等场所,应安装封闭式箱柜。 4.4有导电性粉尘或产生易燃易爆气体的危险作业场所,必须安装密闭式或防爆型的电气设施。 4.5配电柜(箱)各电气元件、仪表、开关和线路应排列整齐,安装牢固,操作方便;柜(箱)应内无积尘、积水和杂物。 4.6落地安装的柜(箱)底面应高出地面50~100 mm;操作手柄中心高度一般为1.2~1.5m;柜(箱)前方0.8~1.2m的范围内无障碍物。 4.7保护线连接可靠。 4.8配电柜(箱)以外不得有裸带电体外露;必须装设在柜(箱)外表面或配电板上的电气元件,必须有

电气设备各种管理制度

电气各种制度 1、设备点检管理制度 2、设备检修管理制度 3、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4、运输部水电段电器仪表监督制度 5、水电段动力系统管理制度 6、电气操作票与工作票标准化管理制度 7、设备作业标准 8、电气仪表制度 9、电气绝缘监督制度 10、设备缺陷制度 11、电气交接班制度 设备点检管理制度 1.水电段设备点检工作分三级点检:一级点检为岗位操作工点检(包括锅炉司炉工、软水化验工、 热交换泵工)和电力电工、管工、成品仓电钳工巡检;二级点检为工班长点检;三级为技术员点检。 2.岗位操作工要熟悉本岗位设备点检标准,按要求,定期点检,并做好记录。 3.岗位操作工在点检中发现异常问题,自己能排除的立即排除,自己不能排除且有备用设备的, 立即调换设备;没有备用设备的,立即停机检查,采取必要的措施,同时上报工长,以便检查、诊断,及时处理。并将点检发现异常问题及其处理过程、结果一并记入点检卡。 4.电工、管工、成品仓电钳工,每周二、五,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进行巡检。并按要求作好巡 检记录。 5.电工、管工、成品仓电钳工在巡检中发现异常问题,自己能排除的立即排除;自己不能排除的, 作好问题记录;生产急需的,立即汇报工长,以便检查、诊断,及时处理。 6.工长对工区范围内设备,每周查巡一遍;两周要点检一遍;对难以处理的异常问题,及时填写 点检信息反馈卡,上报技术室。 7.工长定期检查生产岗位操作工、巡检人员对设备设施的点检情况,对异常问题予以确认并采取 措施,同时做好记录。 8.技术员每月下基层两次,重点点检、诊断,决定检修方案及必要的安全措施,对于难以处理的 异常问题,及时填写点检信息反馈卡,上报安全环保科协调外委处理。 9.技术员每月25日前,收缴各工区点检卡、巡检记录,进行月度点检工作总结与分析。同时将当 月的各种点检卡装订成册,入档保管。 10.技术室建立健全点检信息反馈记录台帐,及时征求领导意见,反馈处理意见。同时将当月点检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标准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554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 1、矿井井上、井下照明用电、线路、电气设备的维护、检修、拆卸、都必须由具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管理人员进行操作,且持证上岗。 2、不准带电检修,搬动电器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不用或暂时停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 3、矿井电源应双回路设置。即当任一回路因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仍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4、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器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高压不应超过10000v,低压不应超过114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行灯不应超过36v,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应不超220v,电机车供电电压交流不超过400v,直流不超过600v。

5、严格执行安全用电工作票制度,检修、拆卸、搬迁电气设备、线路,作业时,应在相应控制闸处悬挂明显标志。 6、必须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停送电制度,严禁约时停电。禁止安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7、矿井供电线路,必须合理布置,供电线路严禁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不规范现象。 8、有过流、过负荷漏电和断相保护。变压器、电机、配电室有接地装置,并设置相应的标志、防护罩、栅栏等。 9、井下电气设备禁止接零。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禁止中性点直接接地。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用于井下供电。 XXX图文设计 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

(精编)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办法

(精编)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防止人身触电、电气火灾和电气火花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制定本规定的依据是:《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以下简称《短路保护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保护接地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以下简称《检漏保护细则》、)《机电设备防爆检查标准》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安全管理是指矿井井下供电系统、综合自动化系统(含各子系统),通讯照明信号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的各种电气设备、器材、设施在选型、入井、安装、测试、使用、维护、检修和拆除过程中的综合管理及即计量测量等各种电气仪表的电气安全管理。 第四条陕西煤炭建设公司机电动力部是陕西煤炭建设公司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井下电气安全业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检查。矿(厂、公司)机电管理部门是本单位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本单位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井下电气安全是矿井安全工作的重点之一,各级

领导干部必须高度重视,尤其是各级机电部门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定期下井深入现场,加强对井下电气设备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章基础管理 第六条各矿(处、公司)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修订和完善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单项电气拆除、安装、检修工程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认真贯彻落实并存档备查。 第七条各矿(处、公司)机电管理部门要设立电气管理组,配备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及电气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井下供电系统的设计、电气设备选型、用电负荷调整及电气保护装置的整定计算,审核电气设备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建立井下电气设备台账,绘制井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 供电设计、保护装置整定计算和绘制的各种图纸,由机电管理部门技术负责人审核,经机电副总工程师或机电矿长(副总经理)批准,并统一存档。 新安装的变电所、临时配电点和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必须有供电设计,确保实际与设计相符,严禁无设计施工,严禁先开工后设计。 第八条井下供电系统图必须标明电气开关型号、短路整

企业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用电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一: 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职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和市政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公司的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用电管理制度,望各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 用电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和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行政第一责任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及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按规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电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和运行维修操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参加电工工作。 2、凡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导批准方可参加带电作业。 3、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电工工作的人员须经领导批准方可参加带电作业。 4、供电工作人员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守供电,安全、维修规程,发现违反安全用电并足以危及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及重大隐患时应立即制止。 5、电气工作人员应掌握触电解救法 第一章、用电安全的技术措施 第三条:电器设备安装规则:

1、根据供电局和市政总公司的有关文件规定,在安装电器设备 中必须使用三相五线制来取代三相四线制,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 开使用。 2、必须采用两级以上漏电开关,保护第一级漏电电流〈100毫安,动作时间〈0.1秒;第二级漏电电流〈动作时间〈0.1秒〉。 3、保护零线或保护接地线时,其线路上不准装有刀闸、熔断器 并多处做有重接地,所有的电器设备外壳和人身所接触到的金属结 构上都必须采取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 4、在同一个供电系统中坚决不允许采用一部分保护接零,而另 一部分接地保护。 第四条:在停线路上工作防触电的技术措施: 在停电发线路上工作防触电的技术措施: 在停电线路上工作防止触电的基本安全技术措施; A停电B验电C挂接地线 即“三措”,如没有招待以上过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线路,论是否有电均应视为带电线路。 一、停电: 线路停电工作须拉开以下断路设备: 1、与已停电工作的线路交叉的线路,如:停电施工的线路;在此线路上面且需栓线或挂线时,则该线路的断路设备应拉开停电; 2、断开危及线路,停电作业的并行和同杆并架线路的开关和刀闸; 3、断开有可能反回低压电源的开关和刀闸; 4、与停电工作的线路同杆的路灯线和非电源的低压线也应停电,确实不能停电的,应采取防止触电措施;

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1.1目的:加强对电气设备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章程,对日常的使用检修工作进行规范,是确保电气设备安全、正常运行,防范各种事故发生,延长设备使用寿命,保障生产顺利进行的必要措施。为此,特制定本制度。 1.2范围:全厂各部门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2.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管理 2.1 凡新建、技改安装的电气设备,必须经交接试验合格,方可交付投入运行。 2.2 预防性试验是检查鉴定运行中供电设备和高压电气设备(电力变压器、电力电缆、高压配电装置)的绝缘性能、导线接头的质量及电气保护装置动作的可靠灵敏程度,是确保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 2.3 预防性试验周期规定,原则上结合各厂的电气设备大、中、小修进行,一年一次预防试验工作。 2.4 由各分厂编制预防性试验规程、报表等,预防性试验人员实施执行。 2.5 预防性试验工作,由设备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其工作程序如下: 2.5.1 配电室高压电气,由分厂提出计划,与相关部门联系试验工作。 2.5.2 设备办将计划报生产副总经批准,电工班负责试验工作。试验后,提供试验报告交资料室归档备查。 2.6 列入年度计划的预防性试验的高压电气设备应做到不漏试,标准不得降低,严格按国家现行规定的规程执行。 2.7 电气在预试过程中,若发现主要设备的绝缘降低或重大绝缘缺陷和击穿时,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组织分析及时抢修或更换,抢修或更换试验合格后,方可投人运行。 3.继电保护装置的整定、校验 3.1 继电保护装置是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的电工,它可以排除或缩小故障的范围,保护电力系统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3.2 各种高压电气设备保护整定计算要正确,定值要合理,不能因鉴定不当造成保护枢动误动或越级跳闸。

井下电气管理制度

井下电气管理制度 为加强井下电气管理,确保我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条款和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井下电气管理各项规定 (一)井下电气管理各项规定 1.机运区井下电管队是机运区归口管理井下电气的职能单位,对全矿井下电气管理行使管理、检查和监督的权力,其具体职责如下: ⑴在分管区长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和参加井下电气检查,并负责检查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和检查情况汇报。 ⑵负责防爆电气设备防爆合格证的统一管理,做好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验收和发证工作。 ⑶负责审查施工单位关于新巷道和新系统的供电设计,同时将资料备案。 ⑷负责绘制井下供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⑸负责审批全矿井下拆、接线搭火的停电申请,同时监督施工过程。 ⑹负责自修的各种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和电缆进行验收工作。 ⑺负责全矿井下用小型电器和电缆的发放及回收后的验收工作。 ⑻定期对全矿井下电气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并限期解决! ⑼参加新安装电气设备的验收。 ⑽参与对全矿井下电气事故的追查处理工作。 2.井下电气操作人员职责: ⑴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⑵了解设备构造,熟悉设备性能,精心操作电气设备。 ⑶了解防爆电气设备的失爆标准,对所操作的设备和小电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维修和处理。 (二)供电系统 1.电管队必须定期绘制符合实际的井下供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并按《规程》第450条规定注明内容,井下变电所要悬挂配电系统图,图中应注明:开关型号、容量等,线路电缆用途、型号、电压、长度、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短路电流值。

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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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工作,防止:触电、电气火灾和电火花引起的瓦斯事故,确保井下安全供电和生产,根据20xx 年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各生产矿井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必须认真执行20xx 年版《煤矿安全规程》、《爆炸性气体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国家标准汇编》、《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 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煤碳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和矿井电气“三大保护”《细则》及( 国有重点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 标准》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未涉及到的内容应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程》、《标准》和《细则》执行。 2、机电主管部门必须配备负责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和负责采区供电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井按工作需要人数配备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并落实岗位职责职权。 3、必须进一步加强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进一步完善防爆电气设备和电缆管理制度、设备包机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停电检修制度、电气试验制度、用电申请及负荷审批制度等。矿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辐别示意图,井随着情况变化定期添绘。 4、采区供电设计应按集团公司要求的统一格式正规设计,井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或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批有效。未经批准或无设计不准施工安装。采区供电设计说明书必须存档备查。 在进行来区供电设计时,必须考虑电气设备和电缆的选择要满足 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必须考虑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它设备安装的要求。 5、采区设备的安装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标准施工,标准化管理应从安装起一步到位。在施工安装中,如实际与设计不相符合,应及时修改补充完善设计。机电设备安装后,必须由主管机电的矿领导组织 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员桉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和试运,合格后要正式办理移交手续,并建立技术档案,同时交付生产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者严禁送电运行。 6、各生产:矿井在组织采煤、掘进进尺的同时,必须落实机电设备管理责任,并执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使管、用。修达到一致。

公司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电气安全管理制 1、范围:适用于本公司用电管理 2、目的:建立用电安全规定 3、执行程序: 3.1、电气运行安全 (1)、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医生检查身体,并证实确无妨碍电气工作的疾病,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上级部门颁发的电工作业操作证,才能担任电气作业和电气作业监护人工作。 (2)、电气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 (3)、一切电气作业人员都必须熟悉触电急救方法。 (4)、在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必须按《爆炸性环境防爆电气设备选用标准》执行。 (5)、电气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6)、当电气工作人员正在工作,尤其是在危险区域进行工作时,监护人员应随时提醒,注意安全,禁止大声怪叫,以免引起错觉而引发事故。 (7)、做好经常性的电气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8)、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检查。

3.2、接地装置的规定: (1)、接地电流大的接地装置(500A 以上)为5欧姆;接地电流小的接地装置(500A 以下)为10 欧姆。 (2)、变电室露天部分的单位独立避雷针为10 欧姆。 (3)、装有避雷线线路上的金属及水泥电杆为10 欧姆。 (4)、装在架空线路引至变电所进线上管型避雷器为10 欧姆。 (5)、保护配电线路变压器用的避雷器为4欧姆。 (6)、易爆场所、库房及车间避雷针为 4 欧姆。 (7)、保护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3.3、静电接地的要求:

(1)、静电接地的接地电阻,每处不宜超过10 欧姆。 10 欧姆。 (2)、露天放置的管道(液体,气体等)每隔20-25 米应设感应雷接地,每处 电阻值不宜超过

电气设备管理制度模板

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1.目的作用 加强对电气设备的管理, 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章程, 对日常的使用检修工作进行规范, 是确保电气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防范各种事故发生, 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保障生产顺利进行的必要措施。为此, 特制定本制度。 2.管理职责 2.1 对电气设备的管理需要有科学的态度和严谨、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 因此机修车间要加强对配电室及电气修理组的日常工作管理, 使工作人员保持高度负责的工作状态, 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2 由于电气设备的管理专业性很强, 公司总师办及设备动力科应在专业技能上加强对工作的指导, 特别是对关键、重要设备的操作和检修, 更要经常深入到现场进行工作督导, 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3.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管理 3.1 凡新建、技改安装的电气设备, 必须经交接试验合格, 方可交付车间( 部门) 投入运行。 3.2 预防性试验是检查鉴定运行中供电设备和高压电气设备( 电力变压器、电力电缆、高压配电装置、高压电机等) 的绝缘性能、导线接头的质量及电气保护装置动作的可靠灵敏程度, 是确保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

3.3 预防性试验周期规定, 原则上结合各车间( 分厂) 的电气设备大、中、小修进行, 一年一次预防试验工作, 超周期不试验, 由设备所在部门负责。 3.4 由设备能源科编制预防性试验规程、报表等, 预防性试验人员实施执行。 3.5 预防性试验工作, 由设备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其工作程序如下: 3.5.1 配电室高压电气, 由机修车间提出计划, 直接与市供电部门联系试验工作, 计划交设备科备案。 3.5.2 各生产车间的高压电气, 由设备所属部门提出计划报设备科审核、备案, 电气副总批准, 交机修车间负责试验工作。试验后, 由机修车间提供试验报告, 试验数据要准确可靠, 交设备科和设备所属部门归档备查。 3.5.3 设备所属车间应派出电工配合被试设备进行拆装线, 并协助机修车间进行高压试验工作。 3.6 列入年度计划的预防性试验的高压电气设备应做到不漏试, 标准不得降低, 严格按国家现行规定的规程执行。 3.7 电气在预试过程中, 若发现主要设备的绝缘显著降低或重大绝缘缺陷和击穿时, 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组织分析及时抢修或更换, 抢修或更换试验合格后, 方可投人运行。 4.继电保护装置的整定、校验

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制度

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制度 (一)防爆电气设备除按《煤矿安全规程》、《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执行,还应遵守下列要求: 1、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经过安全检验并取得MA标志。 2、专职防爆检查员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兼职必须经过矿级(或相当于矿级)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无防爆检查合格证不得对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性能检查。 3、防爆电气入井前,应检查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 MA标志及安全性能。 4、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 5、推广使用高效、低耗、节能电气设备,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电气设备产品。防爆性能遭到破坏的电气设备,严禁在井下使用。其他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电缆护套深入器壁5~15㎜,使用合格的卡爪和弹簧垫片,接线整齐,无毛刺。螺母、垫片不压绝缘外皮,电气间隙、爬电距离符合要求,接线室和本体腔无杂物。 ⑵所有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的选用,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⑶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缆的使用电压等级不得高于其标称电压等级,否则视为失爆。电气设备严禁超容量、超电压等级使用。 ⑷螺栓和螺母不允许用塑料或轻合金材料制成。 ⑸设在护圈内的螺栓头或螺母的上端不得超出护圈的高度。 ⑹闲置的喇叭嘴内必须使用完好的密封圈。 ⑺隔爆开关的电源、负荷引入装置,不得颠倒使用。

⑻隔爆开关控制进线装置严禁出负荷线或动力线(监测、监控检漏继电器的电源除外)。 ⑼电源进线的截面必须大于等于负荷线的截面积。 ⑽地线长度应适宜,松开线嘴卡爪拉动电缆后,三相火线拉紧或松脱时,地线不掉。 ⑾电气设备台台上架(台),放置时尽量与地面垂直,最大倾角不超15?,尽量放在通风良好处,不得有淋水、滴水。 ⑿电气设备实行包机管理,悬挂标志牌、完好牌、防爆合格证等。 ⒀电气设备紧固用螺栓、螺母、垫圈等应进行防腐处理,作供电用的螺栓、螺母应使用铜件或热镀锌件,同一部位紧固件规格一致,弹簧垫圈规格与螺栓直径相适应,螺母应上满丝,并露出1~3丝。 ⒁压盘式喇叭嘴紧固要均匀适中,不得偏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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