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昆明市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安全管理办法

昆明市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5•【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施行日期】2021.03.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安全管理办法《昆明市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月20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
市长刘佳晨2021年2月5日昆明市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城乡居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空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经营、燃放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督促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教育体育、城市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有关重点单位,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烟花爆竹经营、燃放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综合治理工作,加强辖区内烟花爆竹安全监督检查,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设和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宣传力度。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单位或者本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宣传、教育和引导城乡居民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山东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山东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05]58号各市、县(市、区)安监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山东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六月一日抄送: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山东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发销售许可证、常年销售许可证和临时销售许可证。
省安监局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批发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市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常年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在申请批发销售许可证前,应向单位所在地市安监局征求意见;烟花爆竹常年零售经营单位在申请常年销售许可证前,应向单位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征求意见。
第五条各级安监部门应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规范管理、经营有序、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的原则,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核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数量,应结合城市的规模、人口总数和市场需求量等情况从严控制。
批发经营单位的数量,每个市驻地城区内一般不超过5家,每个县(市)一般不超过3家,离中心城区较远的区参照县(市)执行。
烟花爆竹常年和临时零售经营单位的数量,分别由市、县(市、区)安监局按照上述原则自行确定。
第二章安全条件第六条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从业人员8人以上;(二)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三)具有与销售规模、产品品种相适应的储存仓库,并符合下列要求:1、储存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以及通风、降温、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2、储存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分离;3、储存仓库的周边应有相应的防火隔离措施;4、储存区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或警示标语,储存仓库应张贴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2019修改)

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已经2013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7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应急、公安、市场监管、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文化和旅游、财政、生态环境、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主管部门和供销组织参与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组织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依法没收的烟花爆竹。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烟花爆竹、无照经营或者经营假冒伪劣烟花爆竹行为。
交通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企业货运经营的监督管理,对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汽车客运、水上客运经营单位加强对旅客携带烟花爆竹的检查。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者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违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财政、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办法1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打击非法经营活动,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合理调节生产经营环节利益分配,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成品销售、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产品采购和销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一、总则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统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与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发证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二、批发经营许可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三)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六)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七)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八)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零售经营许可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四)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五)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烟花爆竹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花爆竹的批发和零售经营许可活动。
第三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规范经营、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条件和有效期限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章批发许可证申请第五条申请批发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所在地区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安全布局规划;(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和仓储设施;(三)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五)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批发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三章批发许可证颁发第七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现场核查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符合条件的,颁发批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批发许可证有效期为X年,到期前XX个月,经营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第四章零售许可证申请第九条申请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所在地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布局规划;(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和设施;(三)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主要负责人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五)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零售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五章零售许可证颁发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现场核查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条件的,颁发零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烟花炮竹经营许可证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烟花炮竹经营许可证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统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第四条 ___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 ___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与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发证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批发经营许可第五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三)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六)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七)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八)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总局令65号烟花爆竹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8月26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栋梁2013年10月16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6.26•【字号】湘安监烟花[2009]139号•【施行日期】2009.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安监烟花〔2009〕139号)各市(州)、县(市、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我省《湖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湖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和储存企业,以下统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统称零售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经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在本厂厂部、所在地乡(镇)、县(市、区)城区可分别设立一个销售点,并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得销售非本企业生产的产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进出口经营公司、向省外销售的批发经营公司、专业仓储公司《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为了保障公众安全,避免发生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爆炸事故,国家制定了烟花爆竹管理法律法规,对烟花爆竹经营实施许可制度。
本文将介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一、许可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申请应当向当地的安全监管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资料:1.企业的申请书;2.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3.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4.烟花爆竹的种类及数量,储存场所、销售场所的地址等相关资料;5.安全措施方案。
二、审批程序经营单位提交许可申请后,当地的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如果需要现场考核,应当在10天内通知申请单位,并在30天内完成现场考核。
审批通过的,颁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在企业经营范围内实施监督检查。
三、许可证期限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
到期前,经营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重新申请许可。
四、经营范围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相符。
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内经营,不得从事未经核准的经营活动。
如果需要变更经营范围,应当重新申请许可。
五、安全措施为了保障公众安全,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实施下列安全措施:1.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2.确保烟花爆竹存放地点、运输工具以及销售场所满足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3.对销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4.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演练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六、许可证的撤销与吊销如果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机构有权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予以撤销或吊销:1.销售超出许可证核定的品种和数量;2.将烟花爆竹存放、销售场所转移至未经许可的地点;3.不按照规定实施安全措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七、总结在烟花爆竹管理中,许可制度是必不可少的一项管理措施。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实施严格准入条件,不仅能有效地预防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爆炸事故,还能提高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2)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是指对烟花爆竹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具体规定。
以下是一般的实施办法:
1. 经营许可条件:申请人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烟花爆竹经营条件,如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资金和人员等。
2. 申请程序:申请人需要向当地烟花爆竹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明文件。
3. 审查和评估:烟花爆竹管理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包括对经营场所、设施和资金等进行现场检查,对申请人的诚信记录进行审核。
4. 许可决定:烟花爆竹管理部门根据审查和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发放许可证,并告知申请人。
5. 许可证有效期: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申请人需要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办理续期手续。
6. 监督和检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持有人需要接受烟花爆竹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7. 处罚和撤销: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烟花爆竹经营者,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并有权撤销其经营许可证。
以上是一般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具体的内容和程序可能会因地区而异。
申请人应根据当地的规定进行具体操作。
天津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暂行办法

天津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津安监管字[2005]11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暂行办法(津安监管字[2005]113号)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批发、长期零售和临时零售烟花爆竹的经营单位(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取得《天津市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天津市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和《天津市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未取得许可证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长期零售和临时零售活动。
第三条批发、长期零售和临时零售烟花爆竹单位(个人)凭领取的许可证,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四条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单位(个人)申请,区(县)审查、市级审批和属地监管的原则。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批发、长期零售许可证申请单位的审查和许可证批准颁发工作,并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零售许可证申请单位(个人)的审查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外省、市进入本市销售烟花爆竹并具有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必须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准备案。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公安、质监等部门统一组织与备案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订货。
未经备案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在本市进行经营活动。
第六条批发烟花爆竹单位对长期零售和临时零售烟花爆竹单位(个人)实施配送服务。
第七条批发和长期零售烟花爆竹单位,必须制定安全管理、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规章制度。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规定 “ 严格 许可条件 、严 格控制数 量” 的审批 原则 ;为 减 少烟花爆竹 经营活动 对城市特别 是居 民居住 场所 的影 响 , 规定 “ 批发 企业不得在 城市建成 区内设立烟花 爆竹储存 仓 库 ,严格控 制城市建成 区 内炯花爆 竹零售点 数量 ,烟花 爆 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 内” 。 ( 二 )调整 炯花爆竹经 营许可实施机关 ,明确各级 安
确 了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许 可 证 颁 发 和 管 理 的属 地 监 管 原 则
( 第 五条 第一 款 ),将 除暂 扣 、 吊销 经 营许 可证 外 的行
政 处罚 权赋 予各 级安全 监管 部 门 ( 第 三 十九条 )。 ( 三 ) 严 格 了烟花爆 竹经营许可 条件并调 整了许可证
法 ( 草案 )》逐步成熟 完善 ,9月 1 6日经 国家 安全监管总
局 局 长 办公 会 议 审议 通 过 。
有 效期 限。一 是在批 发企 业和零售 点的许可 条件 中,均增 加 了符合 布点规划 的要求 ( 第六 条第二项 、第 十六条第 一
项 )。二是 根据近年来 有关技术标 准 的新要 求 ,完善 了批 发企业基 础设施安全 条件和安全 管理制度要 求 ,增加 了监 控设施 、安 全警示标 志和标识牌 、流 向信 息化管理 等方面
施 机 关 ,将 批 发 许 可 证 的颁 发 和 管 理 实 施 机 关 由省 级 安 全监 管局 调 整为 设 区的 市级 安全 监 管局 ( 第 五 条第 四 款 ), 同时赋 予省 级安 全 监管 局制 定 批发 企业 布 点规 划 和 统一 批 发许 可 编号 职责 ( 第 五 条第 三 款 )。二 是进 一 步 明确 县 级安 全监 管 局 的零售 经 营布 点规 划 职责 ( 第 五
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8月26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栋梁2013年10月16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湖南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各地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的原则,制定本辖区内烟花爆竹批发、储存、零售网点规划。
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销售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的产品,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个人只能从取得了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批发单位购进烟花爆竹产品。
第二章经营单位的设立第五条原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的经营公司,依照本暂行办法,重新申领销售许可证。
新设立的批发经营公司,应当符合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烟花爆竹发展规划,从严控制、合理布设,并按本暂行办法申领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第六条鼓励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公司在本行政区域内采用零售网点连锁经营或者统一配送的经营方式。
连锁经营或者统一配送的零售网点的布点方案应当经县(市)安监部门审查同意。
设区的市零售网点,由市、区安监部门协调,统一布设。
第三章销售许可证管理第七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省级批发经营公司、进出口经营公司、向省外销售的批发经营公司、仓储公司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批发经营公司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零售网点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安全保障第十一条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部门预核准或工商注册;(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专用储存仓库;(三)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专(兼)职押运员;(四)有完善的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五)有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六)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颁证的安监部门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销售人员、其他岗位人员应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七)经具有烟花爆竹经营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订的评价导则,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八)已经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九)具备保证安全条件所必需的资金。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65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8月26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栋梁2013年10月16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高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高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24•【字号】•【施行日期】2015.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高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政府、国营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临高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9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24日临高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方便群众,发挥行政效能,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和管理工作,强化镇政府(农场)对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监督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
第二章零售经营布点规划第三条全县确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总数控制在250家以内,其中长期零售点控制在150家以内,短期零售点控制在100家以内。
第四条每年各镇(农场)烟花爆竹零售点的数量安排及布点规划,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订计划,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申请零售经营安全条件第五条烟花爆竹零售点应符合我县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第六条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七条烟花爆竹零售点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第八条长期零售点应实行专店销售,短期零售点实行专柜销售。
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不少于0.5米的距离,保证不少于1米的安全通道。
第九条零售场所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黑安监发[2013]57号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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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正文:----------------------------------------------------------------------------------------------------------------------------------------------------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黑安监发〔2013〕57号)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为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办法》的宣贯工作《办法》对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取证条件,许可证有效期限、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将贯彻落实《办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适时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人员、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相关人员开展学习和宣贯活动,确保各类人员都能准确理解和掌握《办法》的内容和要求。
要将《办法》作为烟花爆竹春节期间零售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将《办法》纳入安全监管人员执法业务培训和企业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内容中。
二、合理规划,总量控制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全省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总量控制和批发经营企业布点规划工作,统一批发许可编号原则,指导、监督全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安全监管局的统一规划和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负责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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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规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烟花爆竹的经营许可证分为《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从事烟花爆竹出口经营活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生产企业向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烟花爆竹,不需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第四条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经营布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对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按照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并对从事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引火线批发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统一编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布点规划,以及《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级安全监管局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对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以及其他有1.1级仓库的批发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审查和颁发工作不得委托。
市级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并根据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布点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的设立进行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以下与省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根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设点进行审批,并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批发经营许可第六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符合当地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布点规划。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
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企业负责人节假日值班(带班)制度、装卸作业安全规程。
(四)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本单位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六)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监控设施,并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七)具备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和驾驶员、押运员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资格。
(八)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九)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十一)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必要的黑火药、引火线安全保管技术措施和满足配送服务需要的自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第八条批发企业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相应的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资格证明。
(五)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设计图。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七)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六)、(七)、(八)、(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八)配送车辆的资质证明和驾驶员、押运员的资格证明。
(九)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发证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在更正后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和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
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指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
对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以及其他有1.1级仓库的批发企业,应指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
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书面提出具体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决定颁发的,应当在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并通报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发证机关审查过程中的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征求意见等工作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仓库地址、许可经营范围、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
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机关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期为起始日3年后同一日期的前1日。
第十三条《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有效期满,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的批发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提出许可证延期申请:(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无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二)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后,持续加强管理,未降低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三)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达标;(五)安全评价报告在有效期内;(六)未发生有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延期申请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逾期未提出以及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再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第十四条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延期的企业,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二)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接受监督检查情况的书面材料;(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证明材料;(四)发证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材料。
发证机关参照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延期申请审查。
第三章零售经营许可第十五条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二)实行专店销售,专店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和重点保护建筑物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三)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四)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所在地向相应的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周围安全条件说明以及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发证机关对申请人申请的受理、审查,按照本办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作出决定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决定颁发的,应当在作出决定5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通报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零售点名称、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许可经营范围、限制存放量、有效期限、发证机关等内容。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省级安全监管局确定,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禁止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展示)场所。
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禁止在居民楼内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第二十一条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烟花爆竹。
批发企业不得向未获得相应许可的零售经营者和燃放单位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零售经营者不得直接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和销售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