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民族大学法学考研真题答案【博联考研】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考研真题答案【博联考研】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考研真题答案【博联考研】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考研真题答案【博联考研】

2002年中央民族大学法学考研真题(卷一)

(答案请写在答题纸上,写在试卷上无效)

一、名词解释(每题3

分)

1.权利能力

2.形成权

3.宣告失踪

4.法人

5.代位继承

6.融资租赁合同

二、简答题(每题8分)

1.简述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2.简述债权人代位权

3.简述同时履行抗辩权

4.简述遗嘱的有效要件

5.简述商标专有权

三、论述题(每题21分)

1.论述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2.论述要约的要件和效力

2002年中央民族大学法学考研真题(卷二)

(答案请写在答题纸上,写在试卷上无效)

满分100分。每题25分。

1.试论传统民法三大基本原则及现代民法对其的修正。

2.论法人的本质。

3.结合《侵权责任法》,试论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

4.试论证券法的信息公开原则。

2002年中央民族大学法学考研真题答案(卷一)

(答案请写在答题纸上,写在试卷上无效)

一、名词解释

1. 权利能力

【参考答案】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每个自然人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可性。

2. 形成权

【参考答案】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学理上也称之为能为权、变动权等。

3. 宣告失踪

【参考答案】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的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一项制度。

4. 法人

【参考答案】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 代位继承

【参考答案】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6. 融资租赁合同

【参考答案】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简答题

1. 简述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参考答案】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指符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民事行为成立要件可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成立要件。

(一)一般成立要件

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一切民事行为成立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关于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多有争议,但通说认为,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是:(1)当事人。任何民事行为都不能没有当事人,没有当事人就无人作意思表示,有的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只有一人,如遗嘱人;有的民事行为须有两个以上当事人,如合同当事人。(2)意思表示。没有意思表示不构成民事行为,有的民事行为只需一个意思表示,如抛弃动产;有的民事行为须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如买卖合同。(3)标的。标的是指行为的内容,即行为人通过其行为所要达到的效果。

(二)特别成立要件

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是指成立某一具体的民事行为,除须具备一般条件外,还须具备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如实践性行为以标的物

交付为特别成立要件;当事人约定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方为成立的,则采用书面形式为特别成立要件。

2. 简述债权人代位权

【参考答案】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而非扣押债务人的财产权利或者就收取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因而是实体上的权利而非诉讼法上的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如下:

1.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3. 简述同时履行抗辩权

【参考答案】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基础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同时履行抗辩权也是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当然,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限制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滥用。在当事人一方已为部分给付时,对方当事人若拒绝其给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则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二)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三)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提出履行债务

(四)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适用范围如下: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雇佣、劳动等合同。在二人合伙场合,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适用,但在三人以上合伙的情况下,则不适用。上述立于对待关系的双方债务,尚应包括原给付义务的延长或者变形,尤其是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或者让与请求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有适用余地。在债权让与的情况下,可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同时履行抗辩权亦可以适用。在可分之债中,各债务对各债权各自独立,从而其发生原因即使为一个合同,除非其一方的对待给付为不可分,也应各得就自己的部分独立为同时履行抗辩。同时履行抗辩权也可以适用于连带之债。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而产生的相互义务,若立于对价关系,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4. 简述遗嘱的有效要件

【参考答案】遗嘱的有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遗嘱的形式须符合法律的规定。遗嘱的形式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不能有效。关于遗嘱的形式,上面已述之。这里所说的遗嘱有效要件,仅指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

(一)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

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的,其后虽丧失遗嘱能力,遗嘱也不因此而失去效力。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中明确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二)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四)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遗嘱既是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就只能就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作出处置。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

(五)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民事行为无效。遗嘱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内容违反社会公德,则也不能有效。

5. 简述商标专有权

【参考答案】专有使用权是指商标权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专有使用核准的注册商标的权利。这是商标权的最重要内容。专有使用注册商标也是商标权人注册商标的主要目的。

《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是对商标权的专有使用权的权能的规定。它对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作出了限定。也是商标权的专用权的效力范围,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包含两方面的意义,一是权利人只能在这一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效,二是在该范围内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是专有使用,即独占使用。

商标作为区别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生产者、经营者的标志,只有商标所有人享有专有使用权,才能达到表彰自己区别他人的目的,才能表明这一商品或服务是自己生产或经营的,才能很好地树立商标的信誉,也只有专有使用注册商标,才能更好地体现商标权的价值。如果允许无数经营者随意使用同一商标。商品质量必然难以保证。同一商标下的商品鱼龙混杂,良莠不分,何以树立商标的信誉,这样使用商标也失去了注册商标的真正意义,更不要谈商标权的价值了。当然,这并不排除商标所有人在保证质量一致的前提下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商标专有使用权的范围严格限定为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使用在核定

使用的商品上。即商标权人不得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的标志,也不得在与核定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权人若自行扩大其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不仅扩大使用行为无效,而且这种行为还会招致注册商标被撤销的后果。当然,商标注册人欲在与核定商品相类似的其他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或需要改变注册商标标志的,应当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提出注册申请。

使用注册商标不仅是商标注册人的权利,而且是商标注册人的义务。我国《商标法》第44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由

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而在实行使用原则的国家,商标的使用则既是商标权产生的依据和基础,又是商标权得以维持的方式。

三、论述题

1. 论述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参考答案】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特定财产(主要是有体物,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权利)的权利,既具有人对物直接支配的内容(这明确着对物的支配方法及范围),又具有对抗权利主体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因此,作为一个法律范畴,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所谓直接支配物,是指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其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者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权利人的支配可以通过民事行为来实现,例如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自己的房屋,或者在

自己的房屋上设定抵押权等;也可以通过事实行为来实现,例如房屋所有人自行居住。

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只要不特定的人没有非法干涉其行使权利,即为履行了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物权人直接支配标的物,是物权的基本内容,任何种类的物权都以权利人对于物的直接支配为特征,但是,支配范围的大小依物权的种类而定。例如,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自己所有之物的一种总括的、全面的支配,而他物权则总是在某一个方面对他人所有的物进行的支配。另外,物权中对于物的支配不一定都是有形的。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支配往往是有形的,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往往就是无形的,例如就抵押权而言,不动产抵押权人对于抵押物无占有的事实,自然不可对于抵押物的实体进行有形的支配。

物权的客体是物。这里的物,首先原则上是指有体物。有体物包括不动产、动产,以及虽然不占据一定空间或具备一定形状,但是能够为人力所控制的电、气、光波、磁波等物。权利成为物权的客体,仅限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例如权利质权。再如,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制,法律允许在国有土地使用权上设定担保物权。其次,对物的直接支配权性质决定了,如果物权的标的物不特定化,物权人无从对其进行直接的支配。因而,物权的客体必须为特定物,即以物单独所具有的特征加以确定的物。它可以是某个独一无二的物,也可以是特定化了的种类物。最后,物权的客体一般应是独立物,即能够单独、个别地存在的物。只有是独立物,物权人才可以对之进行直接的支配,也才能用交付、登记等形式公示物上的权利状态。

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物权作为财产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因此,物权的目的在于享受物之利益,自不待言。物的利益,以权利人对于标的物的直接支配与享受为特点。这里的利益,可以分为三种:一是物的归属;二是物的利用;三是就物的价值而设立的债务的担保。物的归属,明确着物在法律上的所有人,它规定着所有人对于物进行总括的、全面的支配的范围和方法。物的利用,是取得物上的使用利益,以满足权利人生产或者生活的需要。随着现代社会信用制度的发达,标的物的担保利益取得日益重要的地位。物权的内容,就因对标的物之利益的不同,而有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故必然具有排他性。首先,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物上权利之行使的干涉,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其次,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例如一间房屋上不能同时有两个所有权,一块耕地上不能同时设定两个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的排他性,说明了物权不仅是人对于物的关系,而且还具有人与人的关系。但是,在共有关系上,只是几个共有人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并非一物之上有几个所有权。在担保物权中,一物之上可以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先设立的抵押权优先于后设立的抵押权,有先后次序的不同。因此,共有关系和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并存与物权的排他性并不矛盾。

2. 论述要约的要件和效力

【参考答案】一、要约的要件

要约须具备以下条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要约是要约人(发出要约之人)向相对人(受要约人或者曰受约人)所作出的含有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旨在得到受约人的承诺并成立合同,只有要约人是特定的人,受约人才能对之承诺。因此,要约人必须是特定人。所谓特定人,是指能为外界客观确定的人。自动售货机之所以可视为一种要约,原因就在于自动售货机的设置,必为特定的人所为。

(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生。要约必须经过相对人的承诺才能成立合同,因此,要约必须是要约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一般为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况下,对不特定的人作出又无碍要约所达目的时,相对人亦可为不特定人。

(3)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要约必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合同法》第14条),凡不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行为,例如邀请参加典礼的请柬,尽管表达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也不是要约。是否以缔结合同为目的,是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一方当事人邀请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合同法》第15条第1款)。其目的不是订立合同,而是邀请对方当事人向其为要约的意思表示。所以,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其本身并不发生法律效果。《合同法》第15条规定,普通商业广告、商品价目表、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等均为要约邀请(第1款)。但商业广告在内容清楚、确定,足以使相对人知其对待义务时,可构成要约。投标、拍卖、自动售货机等则一般为要约(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所作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

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商品标价陈列,瑞士等国家的法律认为是要约,英美普通法认为是要约邀请。我国合同法理论赞成前一种观点。对未经定购而邮寄或者投递商品,一种观点认为系现物要约,另一种意见则主张为要约邀请。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合同法》第14条),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非含糊不清。不如此,受约人便不能了解要约的真实含义,难以承诺。要约的内容必须完整,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合同的条件,至少是主要条件,得因受约人的承诺而使合同成立。这一要件也是要约区别于要约邀请的主要之点,因为要约邀请不具有合同的全部条件。

(5)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即受其约束的意旨,也就是说,要约人必须向受约人表明,要约一经受约人同意,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就要受到约束(《合同法》第14条)。

二、要约的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拘束力,是指要约的生效及对要约人、受约人的拘束力。它包含如下内容:

(1)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到达受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合同法》第16条)。

(2)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撤回、随意撤销或者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法律赋予要约这种效力,目的在于保护受约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3)要约对受约人的拘束力。要约对受约人的拘束力,是指受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承诺的权利,或者说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正因为这是一种权利,所以受约人可以承诺,也可以不予承诺。正因为这是一种法律地位,所以它不能作为继承的标的,也不得随意转让。应该指出,在强制缔约的情况下,承诺也是一种法定义务。

(4)要约的存续期间。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亦即受约人得以承诺的期间,简称为承诺期间。它分为定有存续期间和未定存续期间两种情形:要约人在要约中定有存续期间的,受约人须在此期间内承诺,才对要约人有拘束力。要约未定有存续期间的,在对话人之间,只有受约人立即承诺才对要约人有拘束力;在非对话人之间,依通常情形能够收到承诺所需的合理期间即为承诺期间。所谓合理期间,通常考虑以下因素加以确定:要约到达受约人所必需的时间、受约人考虑是否承诺所必需的时间、承诺发出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

只有在合理期间承诺,才对要约人有拘束力。

2002年中央民族大学法学考研真题答案(卷二)

(答案请写在答题纸上,写在试卷上无效)

满分100分。每题25分。

1.试论传统民法三大基本原则及现代民法对其的修正。

【参考答案】此题已经过时,答案不再整理。

2.论法人的本质。

【参考答案】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民法通则》第36

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

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一规定揭示了法人的本质特征。

1.法人是社会组织

所谓社会组织是指按照一定的宗旨和条件建立起来的具有明确的活动目的和内容,有一定组织机构的有机整体。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或为自然人组成的社会集合体,或为以一定数量的财产集合为基础组成的社会组织。法人作为社会组织体是区别于自然人生命体的关键所在。自然人是民事主体,法人也是民事主体,这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法人是社会组织,但并不是任何社会组织都能取得法人资格。例如大学班集体,虽为组织体,但不能取得法人资格。只有具备法人的成立条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才能取得法人资格。而且,即使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例如机关法人在进行公务活动时就不是以法人的名义出现的,而是只有在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民事诉讼活动时,才以法人的名义出现。

3.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这是法人区别于非法人组织的根本所在。其主要表现为:

(1)独立的组织。法人为独立的社会组织的具体含义在于: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与组成法人的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是彼此独立的,某个或者某些成员的死亡或者退出法人组织,不影响法人的存续;法人的组织无须依靠其他组织或者单位而独立存在。在组织上必须依赖其他组织而存在的组织,如工厂的车间、机关的科室等都不是独立的组织,不能成为法人。法人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独立的组织是法人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取得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之一。

(2)独立的财产。法人的独立财产,是指法人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其出资者的财产。例如,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独立于公司股东个人的财产;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的财产,独立于集体企

业成员个人的财产;国有企业法人的财产和国家机关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国库的财产和国家的其他财产。独立的财产是法人的特征之一,也是法人成立的物质基础。

(3)独立的责任。法人具有独立的组织和独立的财产,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如果法人违反民事义务,由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法人的出资者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具有独立的组织和独立的财产的必然结果。独立责任,是法人制度的突出优点,也是法人的重要特征。

3.结合《侵权责任法》,试论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

【参考答案】归责,顾名思义,是指确定责任的归属。归责原则,是指在加害行为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发生之后,据以确定责任由何方当事人承担的原则。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体系是由各归责原则构成的具有逻辑联系的系统结构。在当代世界各国的侵权法中,侵权行为归责原则都呈现多元化的趋势。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包括两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

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

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

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

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配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销行为人承担的

责任。在承担连带责任的场合,连带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可能成为其内部分

担损失的依据。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采纳了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

力大小在共同侵权人内部分担损失为原则、平均分担为例外的主张。《侵

权责任法》第14条也采此立场。

过错责任原则是在否定古代法中的结果责任原则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正式确立过错责任原则,该法第1382条和第1383

条分别规定了作为和不作为的过错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将过错责任原则规定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对此加以延续。这一原则的确立,为民

事主体的行为确立了标准。它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义务,

努力避免损害后果,也要求每个人充分尊重他人的权益,从而为行为人确

定了自由行为的范围,体现了对个人的尊重;它也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通过赋予过错行为以侵权责任,它教育行为人行为时应谨慎、小心,尽到

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它充分协调和平衡了“个人自由”和“社会安全”两种利益的关系。

(二)过错推定

所谓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即构成要件中要求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获得免责的效果。在这个意义上,过错推定也被称为过错举证责任的倒置。因为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下,是要由受害人来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而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受害人不需要对行为人的过错举证证明,法律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况,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般认为,此条规定是典型的过错推定。

《侵权责任法》中也有许多过错推定的规定。比如,《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为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有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

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能够适用。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1.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行为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免责。

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过错责任原则属于一般条款,在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就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同,单单有归责原则本身的规定,例如《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及《侵权责任法》第7条的规定,尚不足以使无过错原则得到适用。除该条规定外,还必须有其他具体条文,例如《民法通则》第123条或者《侵权责任法》第69条的规定,才可以适用。

3.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仍然存在免责事由。无过错责任将更多的责任配置给了行为人一方。但是,如果对方存在重大过失,尤其是故意的场合,往往会免除行为人的责任。例如,《侵权责任法》第70条规定,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4.试论证券法的信息公开原则。

【参考答案】公开原则亦称为信息公开制度。它是指证券发行者在证券发行前或发行后根据法定的要求和程序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投资者提供规定的能够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资料。证券不同于一般的实物商品,购买者在不了解发行者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的情况下,是无法判定其价值的。没有信息公开制度,发行者就得不到应有的外部约束,虚假证券就难免招摇过市,投机、行骗、欺诈行为就会兴风作浪。确立公

开原则的宗旨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完善投资环境,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

信息公开通常是对发行证券的企业而言的。政府机构发行的证券,收益低,风险低,安全度高,人们一般不担心还本付息。要求政府机构公开财务信息是没有意义的。公开原则要求企业所公开的信息做到:(1)真实。公开的企业财务等内容必须准确、真实,不得有虚假不实记载。(2)全面。所有与证券价格有关信息资料应尽可能详细地公开,不得故意隐瞒、遗漏。

(3)及时。企业的有关信息应以最快的速度传达到接受者,不得故意拖延迟缓。(4)易得。信息资料应以广大投资者最易获得的形式加以公开。发行者应设法通过各种宣传媒体进行传播。(5)易解。信息内容的表述应通俗简明,易被大众理解。不得使用深奥、容易引起误解的字句。

清华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历年考研真题2002-2013

清华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历年考研真题(2002--2013) 2002年一、简答题(每题8分,共40分) 1.怎样理解“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和“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 2.刑法理论就行为犯与结果犯存在哪些区分标准? 3.罚金刑具有哪些利与弊? 4.怎样理解和认定“携带凶器抢夺?” 5.关于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刑法理论上存在哪些解释?二、论述题(每题20分,共60分) 1.试论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2.试述危害结果的特征、种类与意义。 3.试述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的区别 2003.年刑法一、简答 1、关于犯罪构成共同要件的排列顺序,刑法理论上存在那些观点? 2、使用数罪并罚有几种情况 3、自首与坦白有什么异同 4、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债务纠纷,对认定绑架罪会产生什么影响 5、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但对死亡结果没有故意时,能否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二、论述 1、试论犯罪故意与犯罪客观要件的关系 2、试论有关未遂犯成立条件的各种学说 3、举例论述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之间的关键区别 2004年刑法一、简答 1、简述特殊正当防卫 2、结果加重犯的概念与特征是什么 3、简答刑罚目的及其内容 4、转化型抢劫(事后抢劫)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5、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刑法理论上存在什么观点?你持何种看法? 二、论述 1、论不作为犯罪 2、举例说明(完全)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的区别 3、试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强奸罪、侮辱罪的区别 2005刑法试题一、简答题 1、就单位领导研究决定后实施的窃电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员以盗窃罪追究刑事任,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2、如何认定和处理承继的共犯? 3、如何理解和认定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4、如何处理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案件? 5、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立功表现,是仅限于犯罪人到案后的表现,还是包括犯罪人作案后

最新清华大学考研法理学历年试题

2014年清华大学法理学试题 一,概念辨析5*8 1.法学和法理学 2.神法,人法,法治 3.法律意识,法律文化 4.习惯法,制定法,判例法 5.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二,简答3*10分 1.法律推进道德标准 2.法律作用局限性 3.法律责任的实质 三,理解题30分 1.《淮南子》:“县法者,法不法也;设赏者,赏当赏也。法定之后,中程者赏,缺绳者诛。尊贵者不轻其罚,而卑贱者不重其刑,犯法者虽贤必诛,中度者虽不肖必无罪,是故公道通而私道塞矣。”请谈谈你对这段话的认识。10分 2.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优劣是另一回事,谁,哪本书说的,你的看法。10分? 3.《唐律疏议》:“今之典宪,前圣规模,章程靡失,鸿纤备举,文选奏弹曰,肃明典宪。汉书曰,规模宏远。汉高祖命张苍定章程。诗传曰,大曰鸿,小曰雁。鸿训为大。纤者,细微也。谓律内大小之刑,无不备举。而刑宪之司执行殊异: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杖罚。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论语,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德礼犹晓与阳,刑罚犹昏与秋,言德礼与刑罚犹昏晓相须而成一昼夜,春阳与秋阴相须而成一岁也。是以降纶言於台铉,挥折简於。”。谈谈这段话的认识10分 四,分析题25分 案例:某市公安局由于大气污染,制定了关于限行的通告 法规:《道路交通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回答:1.从法律位阶上评价通告合法性10分 2.通告调整自由和秩序是什么原则,你的看法10分 3.《道路交通法》第三十九条的内容评价5分 五,论述法律对社会的调整25分 2013年清华大学法理学试题 概念辨析(每题10分) 法与法律 法系与法律关系 法律规范和法律规则 二、简答(每题15) 1、法与道德的矛盾与冲突 2、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 三、材料分析(40) 材料讲了河南平坟复耕事件并强调国务院通过一个命令,不能使用强制措施强制平坟。 请评述之。 四、论述当代中国法治的必要性、主要内容、特点以及存在的困难。(50) 2012年清华大学法理学试题 1.“小悦悦”事件引发了国人对法律与道德问题的讨论,请问是否应设立“见死不救罪”?结合法律的意志性(法律的人为拟制性)来分析。

2016年清华大学法学考研真题(完整版)凯程首发

2016年清华大学法学考研真题(完整版) 凯程首发 刚考完2016清华大学法学初试,凯程教育的电话瞬间变成了热线,同学们兴奋地汇报自己的答题情况,几乎所有内容都在凯程考研集训营系统训练过,清华大学法学专业课难度与往年相当,答题的时候非常顺手,相信凯程的学员们对此非常熟悉,预祝亲爱的同学们复试顺利。清华大学法学分笔试、面试,如果没有准备,或者准备不充分,很容易被挂掉。如果需要复试的帮助,同学们可以联系凯程老师辅导。 下面凯程老师把2016年的真题全面展示给大家,供大家估分使用,以及2017年考研的同学使用,本试题凯程首发,转载注明出处。 法理学部分(50分): 一、名词解释(16分) 1、法学 2、奥斯丁(John Austin) 3、法律的可诉性 4、法律的非正式渊源 5、法律关系 6、责任法定原则 7、法律意识 8、法治 二、简答题(18分) 1、什么是法律的规范作用?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2、法律解释的方法有哪些?请分别说明。 3、简述当代中国的立法原则。 三、论述题(16分) 论述法律原则的作用。 宪法学部分(50分): 一、简述题(20分) 有人说:所谓立宪主义的宪法,就是规范宪法。你是否认同这种观点?为什么? 二、论述题(30分) 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有人说:这里的“人民民主专政”,尤其是“专政”,表明人民民主是不受法律约束的。对于这种看法,你是否赞同。并给出你的观点。 民法学部分(50分): 一、简答题(28分) 1、简述格式条款的审查方式。

2、简述物权的效力。 3、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有哪些? 4、我国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二、案例分析题(22分) 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周秋隆,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冯玉梅,女,40岁,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 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因与被告冯玉梅发生商铺买卖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签订商铺买卖合同一份,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时代广场第二层一间商铺。被告付清了购房款,原告也已将该商铺交付被告使用。1999年6月18日,在时代广场租房的江苏嘉和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遭到哄抢后倒闭,各小业主经营的商铺也随之关门停业。当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开业。由于经营成本过高,各小业主不服从物业管理,不交纳物业管理费,购物中心也于2002年1月停业。时代广场的两度停业,引起大部分业主不满,纷纷要求退掉购买的商铺,还与原嘉和公司的债权人一起到处集体上访。为维护社会稳定,政府出面协调,要求原告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其间,原告的股权经历二次调整。新的股东认为,前两次停业,是经营者选择的经营方向与方式不对造成的,因此决定将原经营衣帽箱包等项目,改变为经营高档消闲娱乐等综合性项目;将原来的市场铺位式经营,改变为统一经营。为此,原告开始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对时代广场重新布局。目前时代广场中150余家商铺,回收得只剩下被告和另一户邵姓业主,时代广场开始按重新布局施工,原小业主经营的精品商铺区不复存在,今后也不可能恢复。由于这两家业主不退商铺,时代广场不能全面竣工。上述情形构成情势变更。请求判令解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被告将所购商铺返还给原告,以便原告能够完成对时代广场的重新调整。原告除向被告退还购房款外,愿意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冯玉梅履行了给付价款的义务,新宇公司也将商铺交付给冯玉梅使用。后由于他人经营不善,致使时代广场两次停业,该广场内的整体经营秩序一直不能建立,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想达到的营利目的无法实现,这是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没有预料也不希望出现的结局。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新宇公司在回收了大部分业主的商铺后,拟对时代广场重新进行规划布局,争取再次开业。被告冯玉梅坚持新宇公司必须按每平方米30万元的高价回收其商铺,否则就要求继续履行商铺买卖合同。虽经调解,由于双方当事人互不信任,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以至新宇公司的6万平方米建筑和冯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铺均处于闲置状态。考虑到冯玉梅所购商铺,只是新宇公司在时代广场里分割出售的150余间商铺中的一间。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能等同于独立商铺。为有利于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权利必须符合其他商铺业主的整体意志。现在时代广场的大部分业主已经退回商铺,支持新宇公司对时代广场重新规划布局的工作,今后的时代广场内不再具有商铺经营的氛围条件。冯玉梅以其在时代广

清华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入学考试刑法学真题(2002-2014)

2002年 一、简答题(每题8分,共40分) 1.怎样理解“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和“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2.刑法理论就行为犯与结果犯存在哪些区分标准? 3.罚金刑具有哪些利与弊? 4.怎样理解和认定“携带凶器抢夺?” 5.关于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刑法理论上存在哪些解释? 二、论述题(每题20分,共60分) 1.试论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2.试述危害结果的特征、种类与意义。 3.试述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的区别 2003.年刑法 一、简答 1、关于犯罪构成共同要件的排列顺序,刑法理论上存在那些观点? 2、使用数罪并罚有几种情况 3、自首与坦白有什么异同 4、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债务纠纷,对认定绑架罪会产生什么影响 5、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但对死亡结果没有故意时,能否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二、论述 1、试论犯罪故意与犯罪客观要件的关系 2、试论有关未遂犯成立条件的各种学说 3、举例论述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之间的关键区别 2004年刑法 一、简答 1、简述特殊正当防卫 2、结果加重犯的概念与特征是什么 3、简答刑罚目的及其内容 4、转化型抢劫(事后抢劫)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5、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刑法理论上存在什么观点?你持何种看法? 二、论述 1、论不作为犯罪 2、举例说明(完全)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的区别 3、试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强奸罪、侮辱罪的区别

2005刑法试题 一、简答题 1、就单位领导研究决定后实施的窃电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员以盗窃罪追究刑事任,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2、如何认定和处理承继的共犯? 3、如何理解和认定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4、如何处理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案件? 5、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立功表现,是仅限于犯罪人到案后的表现,还是包括犯罪人作案后的表现,抑或包括作案前的表现? 二、论述题 1、举例论述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及其处理原则。 2、试论“携带凶器抢夺”。 三、案例题 A因自己的女朋友B与他人约会,便雇请甲和乙打断B的一条腿,并将B的照片交给甲、乙,同时当场给付甲、乙4000元,约定事成后再给付6000元。A言明:不得对B造成其他伤害,否则事后不再给付6000元。甲、乙随后找到C的住处,误以为C是B,便对C实施暴力,由于C大声呼救,甲、乙为避免罪行败露,便将C杀害。事后,甲、乙对A说:“我们已经将B的左腿打断,但被公安机关发现。你除了按原来的约定给6000元外,还必须再多给5000元,否则,我们向公安机关告发你。”A信以为真,满足了甲、乙的要求。试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分析本案。 2006研考刑法试题 一、简答题(4*10) 1. 法的溯及力是否适用于司法解释? 2. 甲被逮捕后,主动揭发了不满13岁的A抢劫B的事实,请问甲的行为是否成立立功?为什么? 3. 乙受到无人饲养但是为国家保护的珍贵动物的攻击,将该动物杀死。简述将该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以及紧急避险的理由和弊端。并简述你的观点。 4. 冒充警察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是否成立强奸罪?为什么? 二.论述题(20): 5. 刑法理论关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观点? 三.案例题:(3*30) 6. 张某(25岁,女)与被害人李某系恋爱关系,虽未结婚,但是张某搬住在李某家。一日,二人吵架,李某与其母陈某一同外出,张某往剩菜里放上农药准备自

清华大学法学院比较法学专业考博历年真题考试内容复习资料真题解析经验分享-育明考博

清华大学法学院比较法学专业考博考试内容复习资料-育明考博 一、清华大学法学院比较法学专业考博考试内容分析(育明考博辅导中心)专业招生人数初试内容复试内容 比较法学约2人 ①英语、日语、德语、法语选一(100分) ②比较法学(100分)综合考试(面试100分) 育明考博辅导中心张老师解析: 1、清华大学法学院比较法学专业考博的报录比平均在5:1左右(竞争较激烈) 2、本专业有两位导师:高鸿钧王洪亮 3、同等学力考生在初试合格后须加试报考专业两门硕士专业学位课程和自然辩证法。 4、初试英语拉开的分差较小,两门专业课拉开的分差非常大。要进入复试就必须在两门专业课中取得较高的分数。专业课的复习备考中“信息”和“方向”比单纯的时间投入和努力程度更重要。 5、清华大学考博初试外语中不含听力。 6、学院并不指定外语和专业课复习的参考书。 育明教育考博分校针对清华大学民法学专业考博开设的辅导课程有:考博英语课程班·专业课课程班·视频班·复试保过班·高端协议班。每年专业课课程班的平均通过率都在80%以上。根植育明学校从2006年开始积累的深厚高校资源,整合利用历届育明优秀学员的成功经验与高分资料,为每一位学员构建考博成功的基础保障。 (清华大学法学院考博资料获取、课程咨询育明教育张老师叩叩:柒柒贰陆,柒捌,伍叁柒) 二、清华大学法学院历年考博复试分数线(育明考博课程中心) 育明考博辅导中心张老师解析:年份 录取成绩要求复试人数/招生人数2013年外语50分、专业课60分 综合考试(面试)60分 45人/29人2014年外语50分、专业课60分 综合考试(面试)60分 45人/28人2015年 外语50分、专业课60分 综合考试(面试)60分50人/35人

2015年清华大学法学综合卷考研真题

2015年清华大学法学综合卷考研真题 法理学部分(名词前两题和论述都是前几年的原题) 一、名词解释3*6分 1.法系法律关系法律体系 2.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 3.秩序正义自由 二、理解题10分 有学者说,“法律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个时间里想用同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间房间、凹角和拐角是极其困难的,尤其当技术知识和经验受到局限的情况下,照明系统不适当或至少不完备时,情形就更是如此了。”谈谈你的理解。 三、论述题22分 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历史背景、目标、内容、特点、困难。 宪法学部分 一、判断题7*5 1.宪法上应该把个人的能力和品德作为禁止的无差事由。 2.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里的“合法”二字在学理上是多余的。 3. 4. 5.宪法就像两面神,一面限制公权力,一面保障私权利。 6.实行违宪审查的必经程序是宪法解释。 7.规范宪法(normative constitution)是为了限制宪法权利,实行违宪审查。 二、论述题15分

当谈到新中国成立以后有几部宪法,有人说是四部,有人说是两部有人说是一部,你觉得是几部,为什么? 民法学部分 一、简答题4*8分 1.代理和委托的关系 2.区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4.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二、论述题18分 论述基于非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2015年考研复习方案和规划 前几遍专业参考书的复习,一定要耐心仔细梳理参考书的知识点并全面进行把握 1、基础复习阶段 要求吃透参考书内容,做到准确定位,事无巨细地对涉及到的各类知识点进行地毯式的复习,夯实基础,训练思维,掌握一些基本概念,为下一个阶段做好准备。 2、强化提高阶段 本阶段,考生要对指定参考书进行更深入复习,加强知识点的前后联系,建立整体框架结构,分清重难点,对重难点基本掌握。做历年真题,弄清考试形式、题型设置和难易程度等内容。

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考研专业课试题

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考研专业课试题 法理学 一.简答(45’) 1.举例说明法学对法律发展的贡献(15’) 2.结合部门法,谈谈法律原则对于法律规则的意义(15’) 3.如何鉴定良法与恶法(15’) 二.论述(50’) 1.法律权威的建立对遵守法律有影响,而守法的动机却是多样的,试分论述之(25’) 2.试论述法律统一视域下与法律多元化视域下的习惯法(25’) 三.分析(55’) 1.立法者应该像一个自然科学家,去发现法律规则,有意识的把精神关系的规律性反映到立法中。如果立法者以臆想来妄为法律,会被认为是极端任性的,而如果一个私人也以臆想而妄为的话,立法者就有权利认为他是极端任性的。 请谈谈你对上面论述的理解(20’) 2.赵某和马某是夫妻。一日赵某在看报纸,看到报纸上说某两夫妻平日如何恩爱,结果离婚分割财产的时候还是闹的不可开交。平时素爱开玩笑的赵某便对马某说:“如果我们两离婚,我财产一分也不要,全部都给你。”马某正在削苹果,于是开玩笑的用水果刀指着赵某说:“口说无凭,你敢就写下来。”于是赵某遍立书一字据,愿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将全部共有财产给马某。后来两人感情逐渐恶化,两人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分割财产。两人都同意离婚,但在分割财产的问题上,马某拿出赵某当时写的字据要求取得全部共有财产。赵某主张当时是马某拿水果刀逼他写的,要求分得自己应有部分的财产。主审的林法官认为,赵某无法举证出其主张的字据无效的证据。所以认定字据显示的为他真实的意思表示,于是林法官判决马某和赵某离婚,马某取得全部共有财产。 试回答: (1)法官的判决合不合法?(5’) (2)法官的判决合不合理?(10’)

2016年清华大学法学考研真题(完整版)凯程首发

法学考研真题(完整版)凯程首发刚考完2016清华大学法学初试,凯程教育的电话瞬间变成了热线,同学们兴奋地汇报自己的答题情况,几乎所有内容都在凯程考研集训营系统训练过,清华大学法学专业课难度与往年相当,答题的时候非常顺手,相信凯程的学员们对此非常熟悉,预祝亲爱的同学们复试顺利。清华大学法学分笔试、面试,如果没有准备,或者准备不充分,很容易被挂掉。如果需要复试的帮助,同学们可以联系凯程老师辅导。下面凯程老师把2016年的真题全面展示给大家,供大家估分使用,以及2017年考研的同学使用,本试题凯程首发,转载注明出处。法理学部分(50分):一、名词解释(16分)1、法学2、奥斯丁(John Austin) 3、法律的可诉性 4、法律的非正式渊源 5、法律关系 6、责任法定原则 7、法律意识 8、法治二、简答题(18分) 1、什么是法律的规范作用?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2、法律解释的方法有哪些?请分别说明。3、简述当代中国的立法原则。三、论述题(16分)论述法律原则的作用。宪法学部分(50分):一、简述题(20分)有人说:所谓立宪主义的宪法,就是规范宪法。你是否认同这种观点?为什么?二、论述题(30分)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有人说:这里的“人民民主专政”,尤其是“专政”,表明人民民主是不受法律约束的。对于这种看法,你是否赞同。并给出你的观点。民法学部分(50分):一、简答题(28分) 1、简述格式条款的审查方式。 1第页共 1 页

效力。3、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有哪些?4、我国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有哪些?二、案例分析题(22分)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法定代表人:周秋隆,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冯玉梅,女,40岁,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因与被告冯玉梅发生商铺买卖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签订商铺买卖合同一份,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时代广场第二层一间商铺。被告付清了购房款,原告也已将该商铺交付被告使用。1999年6月18日,在时代广场租房的江苏嘉和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遭到哄抢后倒闭,各小业主经营的商铺也随之关门停业。当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开业。由于经营成本过高,各小业主不服从物业管理,不交纳物业管理费,购物中心也于2002年1月停业。时代广场的两度停业,引起大部分业主不满,纷纷要求退掉购买的商铺,还与原嘉和公司的债权人一起到处集体上访。为维护社会稳定,政府出面协调,要求原告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其间,原告的股权经历二次调整。新的股东认为,前两次停业,是经营者选择的经营方向与方式不对造成的,因此决定将原经营衣帽箱包等项目,改变为经营高档消闲娱乐等综合性项目;将原来的市场铺位式经营,改变为统一经营。为此,原告开始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对时代广场重新布局。目前时代广场中150余家商铺,回收得只剩下被告和另一户邵姓业主,时代广场开始按重新布局施工,原小业主经营的精品商铺区不复存在,

清华大学法学考研真题

清华大学法学考研真题 一,简答题 1,法理学的特点及学科地位 2,刑法法条……,从法理学的角度谈谈你对此规范的认识以及涉及的法理学知识。 3,《淮南子》:“……”请从法的价值的角度谈谈你对这段话的认识 4,《物权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依照当地的习惯处理。”从法的渊源的角度谈谈你对此规定的理解。 5,《唐律疏议》:“……”。这段话的主旨什么?为什么? 二,试论述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区别和矛盾。 三,哈特的一段谈话 1,哈特为什么要发表那些看法 2,你如何看待“法律是什么”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考研大军,研究生就业问题近年来也成为热点话题。官方发布的研究生总体就业率高达95%以上,但有的专业首次就业率甚至低至5.56%。究竟什么才是真实的情况,也许永远也无法知道,但多几个渠道了解信息,或许能在作决定时提供帮助。 七成高校研究生就业率超95% 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10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 四,案例分析题 材料大意: 材料一,某地政府机构臃肿 材料二,某地官员大肆公费出国旅游 1,互联网的发展对中国法律和中国法治的影响 2,请从法律和利益的关系的角度分析政府机构超编和公费出国旅游这种现象 3,加强完善这方面的规范有助于防止此类现象吗 关于凯程: 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致力于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凯程考研的宗旨:让学习成为一种习惯 凯程考研的价值观口号:凯旋归来,前程万里 信念:让每个学员都有好最好的归宿 使命:完善全新的教育模式,做中国最专业的考研辅导机构 激情:永不言弃,乐观向上 敬业:以专业的态度做非凡的事业

13年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法律硕士考研复试真题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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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复试线 【育明教育】法律硕士考研复习专家推荐用书 (1)《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大纲》(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 (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分析》(人大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考试中心) (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以下简称联考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总主编:曾宪义) (4)法律硕士复习练习配套必备 一、《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 二、《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标准化题库》 三、《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历年真题》 (5)育明教育法律硕士独家内部考研精编资料及押题卷

出题人,阅卷人加盟策划汇编,打造法硕最专业最精准的考研辅导资料 第一百二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提供条件和采取措施,以保持香港的国际和区域航空中心的地位。 第一百二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继续实行原在香港实行的民用航空管理制度,并按中央人民政府关于飞机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规定,设置自己的飞机登记册。 外国国家航空器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经中央人民政府特别许可。 第一百三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负责民用航空的日常业务和技术管理,包括机场管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飞行情报区内提供空中交通服务,和履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区域性航行规划程序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央人民政府经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磋商作出安排,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并以香港为主要营业地的航空公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其他航空公司,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之间的往返航班。 第一百三十二条凡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往返并经停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航班,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往返并经停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航班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由中央人民政府签订。 中央人民政府在签订本条第一款所指民用航空运输协定时,应考虑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特殊情况和经济利益,并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磋商。 中央人民政府在同外国政府商谈有关本条第一款所指航班的安排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的成员参加。 第一百三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中央人民政府具体授权可: (一)续签或修改原有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和协议; (二)谈判签订新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并以香港为主要营业地的航空公司提供航线,以及过境和技术停降权利; (三)同没有签订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的外国或地区谈判签订临时协议。 不涉及往返、经停中国内地而只往返、经停香港的定期航班,均由本条所指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或临时协议予以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一)同其他当局商谈并签订有关执行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所指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和临时协议的各项安排; (二)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并以香港为主要营业地的航空公司签发的执照; (三)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所指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和临时协议指定航空公司; (四)对外国航空公司除往返、经停中国内地的航班以外的其他航班签发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注册并以香港为主要营业地的航空公司和与民用航空有关的行业,可继续经营。

清华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考博真题-参考书-分数线

清华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考博真题-参考书-分数线 一、专业的设置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方向有王振民、余凌云、林来梵、何海波四位导师 二、考试的科目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①101英语或103日语或104德语或105法语②603宪法学、行政法学③501综合考试; 三、导师介绍 王振民,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 王振民,1966年生于河南新密。主要研究领域为:宪法学、行政法学、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5年起,任教于清华大学法学院。1993-1995年在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学习并进行研究工作、2000-2001年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做傅尔布莱特计划高访学者。2006年2月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2011年入选“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余凌云,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公法研究中心主任。 余凌云,1989年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4年、1997年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博士学位。研究方向:行政法学、部门行政法(警察法学)。 林来梵,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 林来梵,男,1963年3月出生于福建福州。迄今曾出版个人专著两部,学术随笔集一部,学术论文数十篇,并曾在日本、美国、英国以及我国香港特区、台湾地区出版学术著作或发表学术论文。 何海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 何海波,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和宪法学。在核心期刊发表多篇论文,参编多项著作,主持多项课题研究。 四、参考书目 专业课信息应当包括一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关于参考书和资料的使用。这一点考生可以咨询往届的博士学长,也可以和育明教育考博分校(官网可咨询)联系。参考书是理论知识建立所需的载体,如何从参考书抓取核心书目,从核心书目中遴选出重点章节常考的考点,如何高效的研读参考书、建立参考书框架,如何灵活运用参考书中的知识内容来答题,是考生复习的第一阶段最需完成的任务。另外,考博资料获取、复习经验可咨询叩叩:柒伍陆壹,伍贰玖,叁伍,

清华大学历年法理学试题

一、概念题(每题分) ()法学()法律作用 二、简答题(每题分) 、当代中国的立法应遵循哪些原则? 、简述现代西方法理学的形式特征。 三、论述题(每题分) 、论法治 年综合课 一、名词解释(每个分,共分) 、普通法、法律推理 二、简答题(分) 、霍姆斯认为:法是对法院实际上将作什么的预言,请对这一观点加以评述(分)三、论述题(分) 试论法的分类及根据 年综合课 一、名词解释(每题分,共分): 、法律解释 、法律部门 二、简答题(共分): 、有人认为法律的作用是无限的,你对此有何看法?(分) 三、论述题。(分) 试论关于法的本质的各种学说。 年法学理论综合 一、名词解释(每题分,共分) .“法令滋彰,盗贼多有” .《读通鉴论》 二、简答题(共分) .梁启超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分) .简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分) 三、论述题(共分) .试述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和现实意义。(分) .评述西方近代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权利观。(分) 年法理学

.试述法的形式特征。(分) .以中国大陆现行法为例,试述法的渊源。(分) .试论法律意识对于法律实践的作用。(分) .如何理解通过法律来进行社会控制。(分) 二、论述题 试述法与正义的关系。(分) 年法理综合考试 一、简答题 (一)谈谈对商鞅“礼法以时而定”、“垂法而治”观点的认识。(分) (二)周公的礼、德观及其历史地位。(分) (三)晋代的杜预认为:“法者,盖绳墨之断例,非穷理尽性之书也。”你对此是如何理解的?(分) (四)简述西塞罗的法律思想。(分) (五)评述阿奎那关于法的分类。(分) (六)洛克“天赋人权论”的论证基础与基本内容。(分) 二、论述题 (七)试论近代中国改良派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分) (八)论富勒的法制原则。(分) 年法理 一、简述题 .法的特征 .法与法律 .法的体系 .法的要素 .善法与恶法 .法律是手段,正义是目的。 二、论述题 .法律应当于人类的深切而迫切的情感作出真切的回应,正义应为慈悲所支配;不能说什么道德和正义不是法律,从而驱使人们对法律滋生怀疑和蔑视,相反,应当在法律与道德、在法律的戒律与理性和良知的戒律之间保持必要的关系;一套法制必须表明其与道德和正义具有一定的一致性,或必须根植于服从它乃为一种道德义务的广泛的价值判断之中法律效力紧系于道德价值。通过诉诸理性和良知,不仅法律保持了一致性和确定性,而且,法律的世俗性与超越性亦且获得了统一。如何理解? .所谓历史法学派的“历史”,究竟意味着什么?就中国百年来大规模移植西方法律以建设现代法治这一事件来看,“历史”特别是“中国历史”能否和应否发挥什么作用? .法律是一种生活方式。

清华法理学(1999-2012)真题讲解

清华研究生入学考试综合卷试题(1999-2010 1999年综合课 一、概念题(每题2分 (1法学(2法律作用(3司法解释(4偷税(5国库(6对外贸易(7保税货物(8专属管辖(9必要的共同诉讼(10先予执行(11审判监督程序(12法律关系本座说(13反致(1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15最惠国待遇 二、简答题(每题5分 1、当代中国的立法应遵循哪些原则? 2、简述现代西方法理学的形式特征。 3、简述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货币政策工具 4、简析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5、适用回避的情形 6、对妨害民事纠纷行为的强制措施的种类 7、简易程序的特点 8、简述我国法律关于涉外合同的准据法的规定 9、简述我国法律关于涉外继承关系的准据法的规定 10.简述我国关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法律制度 三、论述题(每题10分 1、论法治

2、论经济法和政府适度干预经济的关系 2000年综合课 一、名词解释(每个2分,共20分 1、商业贿赂 2、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 3、经常项目 4、国际礼让说5.先决问题6.法人的国籍7、财产保全8、诉的利益9、普通法10、法律推理 二、简答题(50分 l、霍姆斯认为:法是对法院实际上将作什么的预言,请对这一观点加以评述(8分 2、什么是协议管辖?(8分 3、简论经济法的社会整体调节机制(9分 4、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特点(8分 5、简述国际私法上的识别制度(8分 6、简述我国法律关于涉外侵权行为的准据法的规定(9分 三、论述题(l5分 试论法的分类及根据 四、案例分析:(15分

某日,甲在某饮食店(乙门前打电话,突然被悬挂于该店二楼的空调室外机(属某房地产公司丙所有砸伤.虽经治疗,仍瘫痪,生活不能自理。因甲已瘫痪,不能行动,甲的父亲便自己作为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丙赔偿所造成的损失.法院受理该案后,追加出售空调的某电器公司(丁和负责安装该空调的某家电安装公司(戊为被告。诉讼中,戊以乙在装修饮食店时振动了空调室外机。造成了机架的松动为由,请求法院追加乙为被告.法院根据戊的请求追加了乙为被告.诉讼中,丙的诉讼代理人指出,空调是丁出售非安排戊安装的,因此.空调室外机的脱落致甲伤亡之事与己无关,丙不应当作为被告.乙在诉讼中也指出,自己不应当是本案当事人,空调室外机脱落致人伤害系安装人的责任,与己无关.即使本店装修与脱落有间接关系,也应另案处理.如果你是本案律师,请说明: 1、法院在受理案件时,有何错误,应如何纠正? 2、法院将丁和戊追加为被告是否正确?为什么? 3、戊请求追加乙为被告是否正确?为什么? 4、乙的答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5、你如果作为原告的律师,你认为以谁为被告最佳?为什么? 2002年清华法理专业考研试题 法学理论(仅列出法理专业必做题,此外还有刑法的这里没有写 一、简析题(法学理论专业考生在前三道题中任选两题,按“简析题”回答;第四道题按“论述题”回答。 1、试述法的形式特征。(15分 2、以中国大陆现行法为例,试述法的渊源。(15分 3、试论法律意识对于法律实践的作用。(15分

清华大学法学真题

清华刑法考研试题 06研考刑法试题 一、简答题(4*10) 1. 法的溯及力是否适用于司法解释? 2. 甲被逮捕后,主动揭发了不满13岁的A抢劫B的事实,请问甲的行为是否成 立立功?为什么? 3. 乙受到无人饲养但是为国家保护的珍贵动物的攻击,将该动物杀死。简述将 该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以及紧急避险的理由和弊端。并简述你的观点。 4. 冒充警察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是否成立强奸罪?为什么? 二.论述题(20): 5. 刑法理论关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观点? 三.案例题:(3*30) 6. 张某(25岁,女)与被害人李某系恋爱关系,虽未结婚,但是张某搬住在李某家。一日,二人吵架,李某与其母陈某一同外出,张某往剩菜里放上农药准备自杀。然后在里屋开始写遗书。此时李某回来,进入厨房并吃下剩菜中毒。张某一看,吃下剩余的毒药跑到其父的坟前哭泣。李某的姐姐急忙将李某送入医院抢救,但无效死亡。请以:张某已经预见李某会吃剩下的有毒剩菜和张某没有预见李某 会吃剩下的剩菜分析本案的处理。 7. 小王儿子生日,小王大摆宴席。觥筹交错,大醉。同事小张吃完酒席离去时发现自己的摩托车不见了,小王四处寻找未果。但是发现附近有几辆摩托车,于是二人拿来扳手撬开了其中一辆摩托车的车锁,小张骑车而去。后小王的哥哥发现小王的摩托车不见了,于是报案,经查小王的摩托车被小王、小张盗走,请分 析本案。 8. 李四伪造了一张10万元的支票,其后拿到银行试图付款。王五(国家工作人员,与李四素不相识)发现该支票系伪造,但是其与单位领导素有隔隙,意图陷害单位领导,向李四支付了票款。案发,王五声称自己当时并不知道支票是假的。 02.1 一、简答 1、怎样理解“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和“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 2、刑法理论就行为犯与结果犯存在哪些区分标准 3、罚金刑具有哪些利和弊 4、关于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刑法理论上存在哪些解释 二、论述

2013清华大学比较法与法文化学617法理学考研真题

【温馨提示】现在很多小机构虚假宣传,育明教育咨询部建议考生一定要实地考察,并一定要查看其营业执照,或者登录工商局网站查看企业信息。 目前,众多小机构经常会非常不负责任的给考生推荐北大、清华、北外等名校,希望广大考生在选择院校和专业的时候,一定要慎重、最好是咨询有丰富经验的考研咨询师. 2013清华大学比较法学617法理学考研真题 617法理学 一、名词辨析 1、法律与法 2、法系与法律关系 3、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 二、简答 1、法律与道德的冲突矛盾 2、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

三、案例:河南平坟。 结合法理谈你的理解 四、论述:当代中国法治的必要性、主要内容、特点、困难

专业课的复习和应考有着与公共课不同的策略和技巧,虽然每个考生的专业不同,但是在总体上都有一个既定的规律可以探寻。以下就是针对考研专业课的一些十分重要的复习方法和技巧。 一、专业课考试的方法论对于报考本专业的考生来说,由于已经有了本科阶段的专业基础和知识储备,相对会比较容易进入状态。但是,这类考生最容易产生轻敌的心理,因此也需要对该学科能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做到知己知彼。 跨专业考研或者对考研所考科目较为陌生的同学,则应该快速建立起对这一学科的认知构架,第一轮下来能够把握该学科的宏观层面与整体构成,这对接下来具体而丰富地掌握各个部分、各个层面的知识具有全局和方向性的意义。做到这一点的好处是节约时间,尽快进入一个陌生领域并找到状态。很多初入陌生学科的同学会经常把注意力放在细枝末节上,往往是浪费了很多时间还未找到该学科的核心,同时缺乏对该学科的整体认识。 其实考研不一定要天天都埋头苦干或者从早到晚一直看书,关键的是复习效率。要在持之以恒的基础上有张有弛。具体复习时间则因人而异。一般来说,考生应该做到平均一周有一天的放松时间。 四门课中,专业课(数学也属于专业课)占了300分,是考生考入名校的关键,这300分最能拉开层次。例如,专业课考试中,分值最低的一道名词解释一般也有4分或者更多,而其他专业课大题更是动辄十几分,甚至几十分,所以在时间分配上自然也应该适当地向专业课倾斜。根据我们的经验,专业课的复习应该以四轮复习为最佳,所以考生在备考的时候有必要结合下面的内容合理地安排自己的时间:第一轮复习:每年的2月—8月底这段时间是整个专业复习的黄金时间,因为在复习过程遇到不懂的难题可以尽早地寻求帮助得到解决。这半年的时间相对来说也是整个专业复习压力最小、最清闲的时段。考生不必要在这个时期就开始紧张。 很多考生认为这个时间开始复习有些过早,但是只有早准备才能在最后时刻不会因为时间不够而手忙脚乱。对于跨专业的考生来说,时间安排上更是应当尽早。完全可以超越这里提到的复习时间,例如从上一年的10月份就开始。一般来说,第一轮复习的重点就是熟悉专业课的基本理论知识,多看看教材和历年试题。只有自己有了阅读体验,才能真正有自己的想法,才能有那种很踏实的感觉。暑假期间,在准备公共课或者上辅导班的同时,继续学习专业课教材,扩大知识量。 复习的尺度上,主要是将专业课教材精读两遍以上,这里精读的速度不宜太快,否则会有遗漏,一般每天弄懂两到三个问题为宜。由于这段时间较长,考生完全可以把专业问题都吃透。事实上,一本专业课的书,并非所有的东西都能够作为考试内容,但是重要的内容则

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学考博真题-参考书-分数线

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学考博真题-参考书-分数线 一、专业的设置 王明远的环境与能源法学,是一个考博热门方向,一方面是因为老师们长期从事此领域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对此领域很有造诣,另一方面是因为这一个方向本身有研究的学术价值,并且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这个专业的人才正是是社会所需要的,有很好的就业前景。 二、考试的科目 环境与能源法学:①101英语或103日语或104德语或105法语②606环境资源法学③501综合考试; 三、导师介绍 王明远,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 王明远,男,研究领域:能源法学;环境资源法学;基础设施与城市规划法学;法律、科技与生态文明;法律与全球环境治理。 四、参考书目 专业课信息应当包括一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关于参考书和资料的使用。这一点考生可以咨询往届的博士学长,也可以和育明教育考博分校(官网可咨询)联系。参考书是理论知识建立所需的载体,如何从参考书抓取核心书目,从核心书目中遴选出重点章节常考的考点,如何高效的研读参考书、建立参考书框架,如何灵活运用参考书中的知识内容来答题,是考生复习的第一阶段最需完成的任务。另外,考博资料获取、复习经验可咨询叩叩:柒伍陆壹,伍贰玖,叁伍,专业知识的来源也不能局限于对参考书的研读,整个的备考当中考生还需要阅读大量的paper,读哪一些、怎么去读、读完之后应该怎么做,这些也会直接影响到考生的分数。 第二,专题信息汇总整理。每一位考生在复习专业课的最后阶段都应当进行专题总结,专题的来源一方面是度历年真题考点的针对性遴选,另一方面是导师研究课题。最后一方面是专业前沿问题。每一个专题都应当建立详尽的知识体系,做到专题知识点全覆盖。 第三,专业真题及解析。专业课的试题都是论述题,答案的开放性比较强。一般每门专业课都有有三道大题,考试时间各3小时,一般会有十几页答题纸。考生在专业课复习中仅仅有真题是不够的,还需要配合对真题最权威最正统的解析,两相印证才能够把握导师出题的重点、范围以及更加偏重哪一类的答案。 第四,导师的信息。导师的著作、研究方向、研究课题、近期发表的论文及研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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