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理念角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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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理念

民法的理念

苏格拉底在与他人的辩论过程中,不是着眼于答案,而是引导对方去思考什么是勇敢、美德等“自身”。

在他看来,人的智慧是灵魂的一种洞察能力或明智审慎能力,在于人不断地认识自己,有自知之明,从而行为适度。

苏格拉底不仅解构了以往的哲学,也导引了新的哲学方向,使哲人思考问题的视角从自然界的现象转向了人自身,寻求人的理性能力的最高表达。

正是以此为基础,柏拉图提出了“理念”概念,并以之为核心构建了他的理念论哲学体系。

“理念”一词的希腊文是ε'τδοζ(复数是ε'τδη)和'τδ'εα,都出自动词“'τδε'τν”(意思是“看”),这两个词的原义是指呈现在视觉中的事物的形状,后来就从中引申出较抽象的“本性”、“种”等含义。

在西方哲学史上,柏拉图最早把它变成了一个专门的哲学术语,并以其为核心概念建立了他的理念论哲学体系。

在柏拉图那里,理念具有多种不同的含义,它既是对事物的性质起决定作用的内在形式,又是逻辑上所讲的种概念,还是创造一件物品所根据的原型、本原和原因,具有本体论、目的论、认识论和发生学等多方面的含义,内含了人类理性的认知、建构和价值三大功能。

从本体论上讲,理念是本体,是脱离和先于可感个体事物的客观实在;从目的论上讲,理念是万物追求的目标和赖以产生的动因;从认识论、逻辑学上讲,理念是种、一般概念、共相、范畴;从发生学上讲,理念是万物的本原、模型,可感个体事物是以同名的理念为模型,模仿或分有理念而派生出来的摹本。

理念论提出,理念才是真正的实在,现象世界的“美”、“勇敢”等都是模仿或分有了同名理念而得来。

柏拉图把关于理念世界的认识称为知识,将关于现象世界的认识称为意见,“善”的理念是最高智慧。

这样,在柏拉图那里,人们充其量只能得到对理念的认识,即知识。

二重世界的划分使柏拉图的哲学具有神秘主义的特征,也使柏拉图哲学成为中世纪基督教神学产生的思想渊源。

亚里士多德尽管对柏拉图哲学进行了激烈的批判,却并未摆脱这一思维范式,正是他最终确立了西方古典哲学的本体论思维方式,确立了主客二元模式的主导地位。

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

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

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民法典的基本理念是民法典制定及其法律规定运用的最高原理,是对民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的理性认知和建构,是民法典制定中必须解决的基础性课题。

在拟订民法典草案的过程中,我们应当确立中国民法典的五个基本理念。

(一)人权主义所谓人权主义,是指以人权保障为最高理念,体现以人为本位、以权利为本位的价值观念,将私权利作为人权的基础权利。

人权主义是21 世纪的人文主义。

人权主义的民法典,实际上就是私权神圣的民法典,它是民法权利法性质的必然要求,即民法典全面确认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及其民事权利,确保民事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限制或剥夺。

具体而言,民法典首先要构建科学、全面的民事权利体系,坚持除物权、知识产权实行权利法定主义外,其他民事权利尤其是人身权利,严格实行任意主义,摒弃权利必为法律明文确认的僵化观念;其次,对不同主体的民事权利给予同等的保护,确认私力救济制度,完善公力救济制度,实行彻底的全部赔偿规则;再次,明确规定类推适用在民法上的价值及其司法适用;最后,确认法院(法官)不得以法无明文规定或法律规定不明确而拒绝审判。

(二)意思自治意思自治,即私法自治,是指民法范畴内,民事主体自由地决定自己的行为,不受任何的非法干预。

换言之,民事主体得依自主的意思作出判断,自主选择、自主参与、自主行为、自己负责,在法律所不禁止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地依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种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因彼此间的权益发生纠纷时可以选择纠纷的解决方式。

意思自治理念实质上就是私法上的自由理念、自由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市场经济方式对法律提出的要求。

在市场经济中,当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他利用自己和他人的能力和知识,自主地进行民事活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享受自己行为带来的利益,承担自己行为的风险。

意思自治能确保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意思自由,使之既不受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也能抵御不当或者越位的国家权力的干扰,从而使市场的各种资源配置趋向优化,保障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

从基本原则角度分析民法理念

从基本原则角度分析民法理念

从基本原则角度分析民法理念民法理念是指指导民事法律制度建设和适用的思想、基本观念和法律原则,其体现了民法的制度特点和价值追求。

从基本原则角度分析民法理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一、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民法理念的核心。

自由包括人身自由、财产自由、竞争自由、合同自由等多个方面。

自由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然权利得到保障和自由选择的权利。

民法的自由原则反映了个人、企业等私人经济活动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强调个体自愿选择,自然权利得到保护,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利于提高社会经济活力,保护社会诚信和公平竞争。

二、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民法理念的重要基础,是创造公正法制环境的重要保障。

公平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平等相待、公正合理待人,确保个体权利获得平等的保护和尊重。

民法公平原则体现了义务和权利的平衡关系,以及合理预知风险和承担责任的原则,具有促进合法经济活动,维护公共秩序的重要作用。

三、责任原则责任原则是民法理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强调各种行为的责任关系,包括侵权责任、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等。

责任原则反映了个体应当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法律意识,对保护社会利益,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责任原则,民法法律制度将个人和企业的职责明确规定,保护权利,规范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契约自由原则是民法理念中的特别之处,是合同法基本原则之一。

契约自由原则是指法律范围内个人和企业凭自由意愿订立合同的权利。

合同法制度旨在规范人们在相对自由的场景下建立相互信任关系,强调个人意愿是最重要的。

契约自由原则在经济活动中体现出较为明显的意义,使经济关系更具有约束力,提高合同的执行效率,有助于维护经济社会秩序。

综上所述,民法理念的基本原则包括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责任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的贯彻落实,有助于形成公正法制环境,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保护个体权利,维护公共利益,推进人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民法的性质、理念和基本构造

民法的性质、理念和基本构造
对应民法的三项基本制度:主体制度;合同 制度;物权制度。
民法性质之二:民法是权利法
“法律即为客观的权利,权利即为主观的法律”。 民法体系的构建以权利为基本的逻辑起点。在民
法总则中,主体制度实际上确认了权利的归属, 所以民事主体又称为权利主体;法律行为与代理 制度实际上是主体行使权利的行为,诉讼时效制 度实际上是权利行使的期限;而民法分则完全是 以权利为内容展开的,并分别形成了物权、债权、 人身权等权利体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往 往将民法称为权利法。此外,私法自治要求以民 事权利为中心,按照自由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 通过主体的自治来有效地分配社会资源,这也必 然要求建立以民事权利为中心的民法体系。(这 与行政法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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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理念的人性基础(一)
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典》的基本概念及其基 本价值观,都是以关于人的某种观念为出发点的。”
民法上人的观念:“人依其本质属性,有能力在给定 的各种可能性的范围内,自主地和负责地决定他的存 在和关系,为自己设定目标并对自己的行为加以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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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性质之一: 民法属于私法
民法为私法之体现
– 即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的 私人之间的法。(我国民法的调整对 象)
– 案例:公法与私法的区分

从基本原则角度分析民法理念

从基本原则角度分析民法理念

从基本原则角度分析民法理念民法理念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关于法律的基本原则或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和指导。

从基本原则角度来分析民法理念,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1.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领域中最为基本的原则之一。

平等原则要求在民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在法律面前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受种族、性别、财产等因素的歧视。

平等原则的体现,可以从平等保护权益、平等协商、平等争议解决等方面来看。

2. 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个人享有自由决定自己生活及财产的权利。

根据自由原则,个人在民事关系中享有签订和解除合同、选择交易对象、自由保有和处理财产等自由权利。

自由原则还要求在实行自由的基础上,要尊重他人的自由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

3.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行事。

公平原则要求在民事交往中,各方当事人应当公平相待、公平交易和公平协商。

公平原则还要求在分配利益和负担时,应当根据公正、合理、平衡的原则进行。

4. 信赖原则:信赖原则是指在民事交往中,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交往。

信赖原则要求各方当事人在交往中要讲信用,履行承诺,不得欺诈、虚假陈述或以欺骗等手段行事。

信赖原则的体现,可以从保护当事人信赖的安全感、信用约束的力度、信用评价和信用修复等方面来看。

5. 保护原则:保护原则是指在民事交往中,法律应当对弱势当事人进行合理的保护和支持。

保护原则要求在民事关系中,法律应当关注和保护那些相对弱势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

从基本原则角度分析民法理念,可以归纳为平等、自由、公平、信赖和保护等五个方面。

这些原则是民法领域的基本法律价值观,它们的体现与落实,可以保证民事交往的公正、合理和有序,促进社会和谐与个人自由发展。

论民法理念及其现实意义

论民法理念及其现实意义

论民法理念及其现实意义当前,我国正在筹备制定民法典这是我国法律界的头等大事,也是世人瞩目我国的一件大事。

然而,对民法典的讨论目前多集中于民法本位、民法原则、民法制度以及具体的法律规定,对于民法理念则较少涉及。

我们认为,在民法的原理、规则、制度背后蕴涵着一个统一的理念,它构成了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基础和整个民法体系的逻辑起点,因而研究民法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民法理念的阐释理念者,事物最高价值与终极宗旨之谓也。

它是以纯文化、纯精神的角度对事物本质所作的高度抽象与概括。

[1] 民法在其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博大精深的民法文化和浓醇的精神底蕴,形成了私权神圣、私法自治的民法理念。

(一)私权神圣私权,即为私法上之权利也。

它涵盖了一切不为法律明文禁止的个人行为。

私权是私人之基本生存手段,它“体现了人对自然的认识与超越,是人类个体对群体的抗争与和谐一致,是人类整体对个体生存价值的承认与尊重。

”[2](P114因)此,私权是神圣的。

私权神圣意味着私权的充分享有和私权的不受侵犯,包括人格权神圣和所有权神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宗旨,所有权以财产利益为宗旨,它们构成了全部私权的基础和核心。

人格权神圣指自然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名誉、私生活等权利须受特别尊重,不得侵犯。

在人格权体系中,生命权是基础,自由权是核心。

所谓自由,意味着法律对个人自治权之承认,只要其行为未妨碍他人的自由与权利,个人就有权按照自己的价值观来处理私人事务、参与公共事务,他人无权干涉。

在西方最初的意义上,自由主要是指人格的独立以及人的解放、个性的解放。

他们认为人生来就是追求自由的,“不自由毋宁死”,自由是人的最高价值,是人的本质。

在民法上,人格权之神圣性的确认,可以使个人享有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并具备享受其他权利的基本条件,进而参与到社会生活中去。

所有权神圣则是指私主体之财产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

财产是个人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是主体权利的保障,“确认财产权是划定一个保护我们免于压迫的私人领域的第一步。

从基本原则角度分析民法理念

从基本原则角度分析民法理念

从基本原则角度分析民法理念民法理念是指在民事关系中指导行为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念,是民法学的核心内容之一。

从基本原则角度分析民法理念,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平等原则:平等是民法理念的核心要素之一。

平等原则要求法律在规范民事关系时不应该区别对待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平等原则的指导下,法律应当既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

平等原则在民事关系中具体体现为平等待遇、平等保护等方面。

二、自由原则:自由是民法关系的基本价值观念之一。

自由原则要求个人在民事关系中应当享有自由的意愿表达和选择权,不受不合理限制和干预。

自由原则体现了个人的自治权和自决权。

三、责任原则:责任是民法关系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责任原则要求个人在行使自由的过程中应当负有相应的责任。

个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有责任,并承担因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

四、公正原则:公正是民法关系中的核心原则之一。

公正原则要求法律在规范民事关系时应当注重公正和合理性的原则。

公正原则体现了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价值观念,保证了各方权益的平衡和公正。

五、实效原则:实效是民法关系中的一个基本原则。

实效原则要求法律在规范民事关系时应当重视实际情况和实效效果,不应当脱离实际生活而空谈理论。

实效原则使法律更加贴近实际,更具操作性。

六、诚信原则:诚信是民事活动中的重要道德价值观念之一。

诚信原则要求个人在民事关系中应当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和行为,不得欺诈、拖欠、夺取他人合法权益等。

诚信原则是维护民事关系秩序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

从基本原则角度分析民法理念,可以看出平等、自由、责任、公正、实效和诚信是民法理念的核心价值观念。

这些原则相互联系、相互支持,共同构成了民事关系的基本规范,也是维护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石。

在实践中,法律应当在尊重这些原则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具体的法律规范,以实现民法关系的公平、合理和稳定。

民法的基本理念

民法的基本理念

民法的基本理念【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明星代言广告以其对消费者购买欲望的强大号召力和影响力,逐渐成为广告业的时尚。

但同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所引发的纠纷问题也渐渐突显出来。

自2022年《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相继出台到今年的“两会”,明星虚假代言已经成为一个令人关注的热点话题。

对于“明星广告代言”,我们将何去何从本文站在民法理念的高度,以民法基本本原则为依据,通过分析“明星虚假代言”的民事责任,试图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明星虚假代言民法理念民法基本原则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一、以民法理念为指导思想,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处理“明星虚假代言”问题所谓法的理念,是指对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

从学术角度看,它是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

从实践看,它是社会成员及立法、执法或司法者对待法的基本立场、态度、倾向和最高行为准则。

具体到民法理念,我们认为是指作为类存在的人在理性的指引下,在市民社会日常生活的活动中,所形成的价值目标、法律精神,它对民事活动和民事立法具有指导作用,是法律制度和体系的结晶和灵魂。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理念的下位概念,随着时代发展的不断进行调整和适应,各民法基本原则也是以民法理念为指导并体现着民法理念的。

(1)从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解释。

权利义务的关系就同一主体两种形式的结论而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二者处于一种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辩证过程。

而名人基于公众的信赖获得公信力所产生的效益比普通民众大得多,名人在享有平常人无法享有的权利时,不可避免地也负有与之相对应的义务。

在名人代言广告中,名人利用自己在社会中所享有的较高知名度与影响力,增强了广大消费者对其所代言商品与服务的认同感。

同时,名人从广告代言中能够获得丰厚盈利,而这些代言费实际上都附加在了商品的卖价里,最终的承担者还是消费者。

如果名人在广告中只享受利益而不承担相应责任,很显然是不公平的。

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分析

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分析

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分析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的根本原则和核心理念,它是民法领域的基础和指导思想,对于确立和发展国家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围绕民法基本原则展开分析,并从其内涵、作用和法律适用上对其具体进行探讨。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普遍意义和根本性质的法律原理和规则。

它体现了社会公平、公正、保护合法权益的核心价值观。

具体而言,民法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平等自由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强调个人之间在法律上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任何人不得享有与他人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此外,个人在民事活动中享有自由决定的权利。

2.合意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要求民事活动基于自愿、订立合同等行为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形成真实的意思表示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结果。

3.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强调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4.责任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对其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这一原则反映了法律中的公正和衡平的重要原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民法基本原则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它对于规范民事关系、保护当事人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积极的影响。

首先,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法规的理论基础。

法规的制定和适用都要依据民法基本原则,以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其次,民法基本原则对于司法实践和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在审判中,法官需要根据民法基本原则,判断事实和适用法律规则,以维护公平、正义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民法基本原则还对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等其他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间接的推动作用。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适用在民事活动中,法官和当事人应当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法律适用和行为决策。

1.在合同订立和履行中,民法基本原则要求当事人必须遵守平等自由、合意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

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

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摘要】中国民法典作为我国民法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其基本理念包括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强调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完善制度体系和承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这些基本理念不仅在法律体系建设和社会治理中具有重要意义,也为构建法治社会、促进社会进步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

通过贯彻落实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升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

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具有深远的意义和指导作用。

【关键词】中国民法典、基本理念、保护民事主体、平等自愿、公平合理、法律空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体系、社会治理、法治社会、社会进步、发展、法律基础1. 引言1.1 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概述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民法典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

作为国家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纲,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核心价值观,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护民事主体权益、维护法治秩序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包括但不限于:坚持以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为核心、强调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注重弥补法律空白、完善制度体系、承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

这些基本理念在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和贯彻。

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对于法律体系建设和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为构建法治社会、促进社会进步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

通过贯彻落实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可以更好地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建设法治中国、实现中国梦提供有力支撑。

2. 正文2.1 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之一:坚持以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为核心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意味着在法律的框架下,个体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民法典规定了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保障他们在各类民事关系中的权益。

论民法的性质与理念(一)

论民法的性质与理念(一)

论民法的性质与理念(一)摘要]民法的性质集中表现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市民社会是纯粹由个人作为主体参与的社会,是法律主体的生存之本。

民法是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仍然是法律的一种基本分类。

民法体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

民法的理念有二:一是私权神圣,一是私法自治。

私权神圣包含私权本位、权利不受侵犯,且私权以人格权和所有权为核心。

私法自治以意思自治为灵魂。

关键词]民法;私法;市民社会;私权神圣;私法自治民法乃一国法律体系中之基本法,与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共同构成一国之部门法体系,为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

民法者,市民社会之法则也。

汉语中“民法”一词实非古汉语固有之词,而乃西方法律文明之舶来品。

我国近现代民法一语,究其渊源,第一步可追溯到日本民法,恰如学者所言,“民法一语,典籍无所本,清季变法,抄自东瀛”1];第二步可追溯到法国民法,因日人是从法语droitcivil转译而来;第三步则须追溯到罗马法,盖因法语中的droitcivil乃来自于罗马法中的juscivile即市民法,其他欧陆诸国如德、瑞、意等关于此语之名称也均系由市民法转译而来①此说为我国民法学界前辈学者之通说。

但关于日人中谁是使用“民法”之第一人,则有二说:一说为箕作麟祥,其在转译法语droitcivil时将其译作民法;一说为津田真道,其在转译荷兰语burgerlykregt时将其源于日本民法学者穗积重远之考证。

]。

而日人转译时从其简,省掉了一个“市”字,遂有汉字中“民法”之称谓。

是故,民法之真正根源乃罗马法,研究民法的人便无不“言必称罗马”。

一、民法的性质:市民社会的法民法的性质表现在四个方面: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民法是私法;民法是实体法;民法体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

其中,市民社会的法是民法性质的集中体现。

(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通过对民法一词的语意与渊源考察我们已经得知,民法者,实乃市民法之简称也,而市民法者,当为市民社会之法也。

民法的基础和理念探析

民法的基础和理念探析
本法 , 也是 商品经济社会 的基本法 ; 民社 会就是 以商 品经 市 济为经济基础 , 以民法为基本法律 的社会。
实力, 并开始和封建势力做斗争 , 他们用市 民社会的平等 、 自
主等观念作为反对封建专制的武器 , 这时 , 民社会作 为与 市
第二 , 中国民法 长期不发 达 , 市民社 会的不发达是其重
个团体都可以按照 自己认为合理 、 自己有利 的方式 与他人 对
交往 ; 在与国家 的关系上 , 民社会相对独立于 国家 , 市 国家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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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 ,直到近些年 中国的 民事法律体 系才 刚刚建立 , 而且远未完善 。与此相适应 的是 , 我们 国家历 史上市民社会
政治 国家 , 它是指那些不 能与国家相混淆 , 者不能为 国家 或 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 。它是在家庭 和国家之间 、 或者说个
段来处理。比如 , 在西周 的《 周礼》 中就记载 : 民间货 财者 , “ 凡 令 以国法行之 , 犯令者 , 刑罚之 。 ‘ 货财” 就是借贷 , 西周的时

民法 产生的基 础是市 民社会
民法 是市 民之问的法 , 市民与市 民交往的法 , 是 而市 民 与市民之 间交往的总和就是市民社会 , 因此民法就是市 民社 会的法 , 民法产生的基础是市民社会。 第一 , 民社会 与政治 国家相 对 , 以商 品经济为经济 市 并 条件 。 作为民法产生基础的市民社会有 自己独特的含义I 我 l l 。
摘 要: 民法产生于市民社会, 是市民社会的法。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对 , 并以商品经济为经济条件 。在市民
社会中, 所有人身份 平等而且 自主 中国历史上 国家权力庞 大, 市民社会一直不发达 , 这是民法不发达的一个重要 原

《民法典》个人学习心得体会2022年

《民法典》个人学习心得体会2022年

《民法典》个人学习心得体会2022年一、对民法的一些认识。

法律是社会的调节器。

任何部门法皆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之调整为使命,民法也不例外。

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原因,在于它有自己特殊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就是人格和身份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

财产关系就是大陆法系的“物权”就是以财产为媒介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

民法的调整方法分为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

民法调整在于恢复正常的民事关系。

民法的性质。

首先民法为权利法,其次,民法为私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是私人社会的宪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民事活动是日常的社会生活,民事社会活动在民法的范围内活动。

而民事活动超出了它的范围才与行政法和刑法发生关系。

民事活动是最基本的市民社会的活动,可以说民法具有领先性。

民法是私人社会的法,是民间社会的法非权力社会的法,是完全平等的法,是调整民事社会的法。

它保护的是私权。

因此我认为民法是民众之法,具有极强的实践性,植根于民众的社会生活,来源于民众的社会实践,与民众自身利益息息相关。

在诸法之中,与民众利益关系最紧密者,莫过于民法。

二、学习民法的心得。

学习民法不能只看法条,即使是把《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都背下来也是无济于事的,民法重要的是在对法条记忆的基础上对实际问题的解决,即要联系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才能真正的理解。

学民法,要多做练习,对实际上的案例进行分析,通过这种途径去理解法条,也就是说在对法条有充足的理解基础上,再去记忆。

三、民法的展望展望民法有两个角度,一是从法本身来看法,二是从法外来看法。

进入21世纪的中国民法会怎样发展?能否如前面所讲,把市民社会放到核心的地位,把权利本位、私法自治突出来,深入人心,这关系到中国法治化的整个进程,也关系到经济民主化、政治民主化的进程。

从法本身的角度来展望中国民法。

民法学习的心得体会范文3篇

民法学习的心得体会范文3篇

民法学习的心得体会范文3篇民法是私人社会的法,是民间社会的法非权力社会的法,是完全平等的法,是调整民事社会的法。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带来的民法学习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篇一:民法学习的心得体会范文民法原理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真的是无处不在,衣食住行各方面都有可能会和民法打上“交道”,毫不夸张的说,我们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基本上都是生活在民法的框架范围内,因此学习好民法,掌握好民法,运用好民法就显得颇具实际利益和现实意义。

民法被称为是“万法之母”,因此学习法律应当或者必须从研习民法开始。

众所周知,民法学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有着庞大而琐碎、完整而严密的理论体系。

学习起来有一定的难度,这就要求我们在民法学习过程中应当掌握一些有效的学习方法,更好的对民法知识融会贯通,领会民法学的真谛。

对于民法学的学习方法,曾有诸多的民法学者撰文论述,我结合自己学习民法的实际感受和收获来对学习民法的方法进行粗浅的介绍。

一爱好第一,留意培养对民法学习的爱好兴趣是第一动力,熟悉和学习任何一种学科都应当建立在兴趣之上,民法学习也是如此,只有对民法学习产生浓厚的兴趣,才能在学习过程中一直保持学习激情和热情,才可能有动力去对某个详细知识点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很多人在论述民法学习方法时留意强调如何思维等方面,其忽略了兴趣这一大前提,没有兴趣是学不好或者说是学不“专”民法的。

因此我们在开始学习民法时就要努力培养自己对该学科的兴趣。

那么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培养学习兴趣呢?以下几方面可以参考:如像本文开始的那段笑话一样,把现实生活中一些大家熟知的现象想象成民法中的名词和原理,这样,一方面有助于我们理解民法中一些名词的基本含义,更能使我们加深记忆,从而有兴趣对这些知识深入学习;还可以通过对一件大家所熟知的事来进行小组讨论或者辩论赛的形式来培养学习的兴趣;此外可以介绍一些民法学界的知名学者,了解他们的求学经历、毕业院校、学术成就等方面的情况,或许发现其中有自己的校友,这样也会对民法学习兴趣的培养产生一定刺激和促进作用。

精选民事法官裁判理念和方法范例【三篇】

精选民事法官裁判理念和方法范例【三篇】

司法的功能定位不能脱离其所处时代的社会形态、文化传统以及社会的要求和期望。

当前,我国广大农村社会的存在、法治文化正在建立的阶段以及司法权在现有政治架构中的实际权力运行状况是当代中国司法所处的社会环境,社会公众对实质公平的追求与需要是当代中国司法所必然回应的需求,这些决定着应当将当代中国司法的功能定位于解决纠纷,并通过解决纠纷实现其维护社会秩序的社会控制功能。

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社会分工趋于细密,法律的专业性变得越来越强,距离普通群众也越来越远,当事人因为在经济、文化、知识、经验等方面存在差异,其诉讼能力差别较大,在诉讼时也往往实际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这就要求在坚持和维护程序公正、形式公平的同时,应当最大限度地保障那些真正享有权利的人通过诉讼使其权利得到法院的确认和保护,而那些违约者、侵权者则被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

绝不能只强调程序、形式而忽略了程序所服务的实体内容,离开了对当事人实体权益的保障,民事诉讼制度就如同是一艘在河上漂流的没有目的地的航船。

为此,法官审理案件应以依法办案、实质公平、化解矛盾为目标追求,通过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从四个方面实现实质公平:一是把握利益诉求,正确认定事实;二是契合法律精神,准确适用法律;三是坚持换位思考,妥当平衡利益;四是依法服务大局,服从大局要求。

法官应当通过诉讼指导、依职权调查取证、公开心证等方式,努力减少当事人之间诉讼能力的差距,确保双方当事人富有实质意义地平等参与诉讼,避免当事人诉讼能力和技巧的差异成为案件审判结果的决定性因素。

法官不仅要信仰法律,熟谙法条和技巧,还要把握国情、社情、民情和大局,善做调解和解工作;不仅要追求个案的公正,还要满足公众和社会整体对司法的需求,回应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期盼。

一名优秀的法官,应当拥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完备的法律知识、精湛的庭审技巧、丰富的社会经验、严格的职业操守、高尚的人格情怀,缺少哪一项都难以胜任审判工作。

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法官尤其应当在以下三个方面提升个体素质:(一)树立正确的职业态度法官对职业、专业应当有坚定的理想信念,时时刻刻想到法院的职能是什么,当事人到法院来要得到什么,我该怎么做。

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则

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则

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则民法典是我国立法的基石,也是社会文明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公平原则作为民法典的核心理念之一,旨在维护社会公正、平等和法治精神。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则。

一、公平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在合同法中,公平原则被广泛运用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平衡,防止过度倚重某一方的利益。

公平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订立的公平原则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平等自愿的方式进行谈判和协商。

公平原则要求合同条款明确、公正,并且不能将一方置于不利地位。

2. 合同履行的公平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相互尊重、互惠互利,遵守合同条款。

当发生合同履行难题时,公平原则要求双方协商解决,并可能依据法律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3. 合同解除的公平原则当合同发生重大违约或者其他事由时,根据公平原则,不方便履行合同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此时,双方应当通过协商或者依据法律程序,平等地分配和处理解除合同后的权益。

二、公平原则在婚姻家庭法中的体现婚姻家庭法是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平原则在婚姻家庭法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维护家庭成员的权益和家庭关系的平衡。

以下是公平原则在婚姻家庭法中的具体体现:1. 男女平等原则根据公平原则,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应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婚姻家庭法规定,丈夫和妻子在家庭中应承担平等的责任,共同努力维护家庭的利益,并平等分享家庭财产。

2. 财产共同财产制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婚姻家庭财产以共同财产制原则进行管理和分配。

无论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都应在离婚或者其他解除婚姻关系时按照公平的方式进行分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家庭暴力的禁止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尊重、互相关爱。

家庭暴力行为不仅违反法律的规定,也违背了公平原则。

婚姻家庭法保护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一方,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三、公平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的体现侵权责任法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平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起到重要作用。

从民法与宪法关系的视角谈我国民法典制订的基本理念和制度架构

从民法与宪法关系的视角谈我国民法典制订的基本理念和制度架构

从民法与宪法关系的视角谈我国民法典制订的基本理念和制度架构赵万一Ξ 内容提要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野是公、私法划分的理论基础,也是处理宪法和民法关系的主要依据。

公、私法划分的实质在于它划定了一个政治国家不能插手的市民社会领域,从而为市民社会构筑了一道防御外来侵犯的坚固屏障。

宪法与民法的关系不是“母子”关系。

民法不是宪法的实施细则。

民法应当有自己的权利体系和确立原则。

民法和宪法分别是调整私法领域和公法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

关键词 市民社会 公法与私法 民法与宪法 权力制约 权利本位宪法与民法作为一国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两个法律部门,既有非常密切的联系,同时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和调整理念上都有非常明显的差异。

如何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淡化民事立法中的“政治化”倾向,对未来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试以市民社会理论为基础,以民法和宪法分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为切入点,对民法与宪法之间的关系进行冷静的审视,并对我国民法典的构建提出一些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以期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能有所裨益。

一、民法与宪法关系的基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野(一)市民社会的含义及对宪法和民法的影响。

无论是宪法制度的产生还是民法制度的完善,都与市民社会概念有非常密切的联系。

市民社会概念有古代与近现代之分。

在古代最早使用这一概念的是古罗马哲学家亚里士多德。

在亚氏那里,市民社会指“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

”①近代市民社会观念的产生则源于政治自由主义的发现和市场经济的弘扬。

主要表示的是以财产关系为核心的社会关系,即从物质生产和个人交往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切社会关系和组织。

自由主义思想家的主要关注点是如何将国家权力限定在一定范围内。

英国经济学家和伦理学家大卫・休谟认为,人类的个体有不如动物的天然弱点和缺陷,因而只有借助于社会才能生存和发展。

为了补救人类天性中的自私和贪欲的缺陷,人类社会缔结了稳定财物占有、互相约束、互相克制的协议,并认为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生存和发展完全依赖于以上协议的严格遵守。

从基本原则角度分析民法理念

从基本原则角度分析民法理念

从基本原则角度分析民法理念民法是指规范个人、家庭和财产关系的法律体系,具有保护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功能。

民法理念是指在民法立法过程中,所遵循的一系列原则和价值取向。

从基本原则角度分析民法理念,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理念的重要基础。

平等原则要求法律对待个人、家庭和财产关系时不得歧视,不论受益人的社会地位、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等,法律都应平等对待。

平等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是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保障。

2. 自由原则:自由原则强调个人在法律保护下享有的自由权利。

自由原则要求法律保障个人的自由选择权、自由合同权和自由财产权等,使个人在自由的基础上发挥其主体性和个性特点。

自由原则体现了个人的尊严和自主权利,同时也呼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

3. 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原则是民法理念中不可忽视的因素。

民法不仅是保护个人权益的工具,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

公共利益原则要求法律在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积极促进社会的公共利益,如保护环境、保障健康、维护社会秩序等。

4.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民法理念中的核心要素之一。

公平原则强调在法律关系中的公平对待,要求法律不仅要重视实质上的平等关系,也要关注在形式上的平等关系。

公平原则要求法律在规范个人、家庭和财产关系时,注重实现各方的利益平衡和协调,以达到公正的结果。

5. 预见性原则:预见性原则是民法理念中的重要依据之一。

预见性原则要求法律在规范个人、家庭和财产关系时,给予当事人以合理的预见和安全感。

法律的规范应具有合理的清晰度和稳定性,不能随意变动,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

民法理念从基本原则角度分析,主要包括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公共利益原则、公平原则和预见性原则等。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民法体系的核心价值取向,旨在促进社会公正、保障个人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根据这些原则,合理平衡各方权利,实现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从基本原则角度分析民法理念

从基本原则角度分析民法理念

从基本原则角度分析民法理念民法理念是指在民事法律制度中所反映的一种基本的道德和价值观念,它贯穿于整个民法的规定之中,对其起着框架和指导作用。

在中国,民法理念大体可以概括为保护人的自由、平等、公正和善良,这是基于我国的宪法所树立的目标。

以下从基本原则角度来分析民法的理念。

第一,契约自由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伦理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地订立、修改、解除合同,行使契约自由权。

这一原则体现了自由、平等和民主的原则,并强调了市场的自我调节和协调作用。

因此,在民法中,契约自由原则被奉为一项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

第二,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是指法律应当平等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承认各个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不设任何歧视,而且法律也不应当以歧视的方式对待不同的人群。

平等保护原则是我们国家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核心原则之一,是保障人民利益、推动社会公正的基础。

第三,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法律应当公正、公平地处理各种案件事件,在司法机关的审判中,要权衡各方权益,准确判断事实,切实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

公正原则是建立在社会公正、法律公正和司法公正之上的基础,只有依据这些基础,才能使民事的处理和解决具有真正的公正性。

第四,善良信则保护原则。

善良信则保护原则是指在民事行为中,当事人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行动,崇尚诚实、公正、信仰等基本价值观念。

这一原则也包括了保护善良信的原则,在当事人之间的交往中,要求在约定的行动、信用的诠释等方面遵循善良信的原则,避免利用诈骗等手段欺骗或侵害他人权益。

综上所述,民法理念是民事领域十分重要的认知模式和指导理念,它由多种基本原则构成,反映了我们社会和法律的核心价值观念。

只有在严格遵守各种基本原则的同时,才能更好地实现对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有关民法的概念、内涵及价值分析的讨论

有关民法的概念、内涵及价值分析的讨论

二、 民法 理念 的 内涵 以看 出, 专横 的具有 压制性 的统 治 已经 不能跟法 律 的概 念混为 一 法 理念 具有包 容性 , 存在 于 实在法 当中 , 最终 也是 来 自现实 谈 。近 代 民法理 念 形式 上 具有 实质 上 的正义 。至此 契约 自由发 生活 。它是 以法 的合理 性 、 当性 为根 据依 据 , 的 出发点 是法 展 了起来 , 正 它 自由的 契约 的签 订就 是法 律 的实行 , 当事人也 要应用 对于 契约 来说 是必 须严 格遵 守的 。 的精神 , 因此从 本质上 来 说法 的理 念是 正义 的 , 以来 说 民法 的 契约 来 实行 , 所 理念也 同样是 正义 的 。 民法 精神 中 , 平等 、 自由、 全是 其重要 的 安 科学技术迅速 的发展 , 各种科技 的成 果提高了社会 生产力 的同 组成部 分 , 民法 的产生 发展 过程 中 , 三 点 已经 从市 民的基 础 时也相应 的创造 了丰富的物质财 富, 在 这 人们享 受到了从未享受过的物 要求 中转化 成 了民法 理念 的核 心 内容 。所 以市 民生 活 才对 生活 质文 明。 可是贫富差距 和两极分化 也越J明显 , J u 同时劳动者与企业 最高准 则有个 确定 期盼 。 民法 的 内涵 在 某些程 度上 没有 确定 性 , 主 的对立 、 生产者与 消费者的对立 , 以及一些严重社会 问题都相继 究其原 因就是因 为民法理 念 的最 大 包容 性, 可是 我们 也要清楚 的 了解, 民法理 念本质 上是 具有 正义性 的 , 核心 是私权神 圣 、 其 人格 平 等和私 法 自治 。
体表 现 。
关键 词 民法 理念 中图分类 号 : 1 D93
民法概念
价值 分析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 5 22 1)3 9- 10- 9 (000・ 7 1 0 2 0 古希腊法 和 古罗马 法都 是私法 精神 和张扬 人性 的归依 , 此 据 民法 理念 便诞 生 了。 典 的古代 法 没有摆 脱奴 隶制经 济的烙 印 , 古 但是 却孕 育并最 终 形成 了一 个全 人类 的文化 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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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理念角度分析“明星虚假代言”的法律责任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明星代言广告以其对消费者购买欲望的强大号召力和影响力,逐渐成为广告业的时尚。

但同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所引发的纠纷问题也渐渐突显出来。

文章从民法理念的角度,以民法基本本原则为依据,通过分析“明星虚假代言”的民事责任,试图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明星虚假代言;民法理念;民法基本原则;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当前,明星代言广告广受推崇。

但是,部分明星所作的广告存在诸如虚假、误导消费者等突出问题,明星就其所作的广告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及承担何种责任,成为社会各界广为关注的问题。

笔者在此仅从民法理念和民法基本原则角度,对明星代言人要不要承担民事责任、何种情形下承担责任、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等问题进行分析,以抛砖引玉。

1以民法理念为指导思想,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处理“明星虚假代言”问题所谓法的理念,是指对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

从学术角度看,它是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

从实践看,它是社会成员及立法、执法或司法者对待法的基本立场、态度、倾向和最高行为准则。

具体到民法理念,是指作为类存在的人在理性的指引下,在市民社会日常生活的活动中,所形成的价值目标、法律精神,它对民事活动和民事立法具有指导作用,是法律制度和体系的结晶和灵魂。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理念的的下位位概念,随着时代发展的不断进行调整和适应,各民法基本原则也是以民法理念为指导并体现着民法理念的。

因此,如果法律未对具体问题做出了规定,可引用原则。

司法实践里就曾出现引用《民法》原则来解决实际问题的案例。

既然现行《广告法》在这一方面的规定尚不健全,在解决“明星广告代言”时为什么不可以适用《民法》的原则呢?《民法》里的众多基本原则,可以说都是解决“明星广告代言”的有效手段。

如“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等。

(1)从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解释。

权利义务的关系就同一主体两种形式的结论而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二者处于一种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辩证过程。

而名人基于公众的信赖获得公信力所产生的效益比普通民众大得多,名人在享有平常人无法享有的权利时,不可避免地也负有与之相对应的义务。

在名人代言广告中,名人利用自己在社会中所享有的较高知名度与影响力,增强了广大消费者对其所代言商品与服务的认同感。

同时,名人从广告代言中能够获得丰厚盈利,而这些代言费实际上都附加在了商品的卖价里,最终的承担者还是消费者。

如果名人在广告中只享受利益而不承担相应责任,很显然是不公平的。

权利与义务是一对“孪生兄弟”,有权必有责。

(2)民法公平原则的角度分析。

公平原则是衡量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标准,强调在市场经济中,对任何经营者都只能以市场交易规则为准则,享受公平合理的对待,既不享有任何特权,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义务。

明星的自身资源是广告主不惜重金请其代言的决定性因素,但是明星代言广告得到不菲的报酬最终却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根据公平原则的理念,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一致的,享有丰厚报酬的同时,必须保证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应对消费者承担一定的义务,为自己所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这样才能体现利益与风险并存、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公平精神。

所以说,名人有义务和责任去弥补自己造成的损害后果。

(3)从诚实信用的必然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学者谓之“帝王条款”。

所有具体的民事立法均不得违反该原则或对该原则有所保留。

诚实信用原则更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应讲信用,恪守诺言,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维持当事人双方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它要求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应当做到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和公平合理,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承担责任。

特别针对我国消费现状来看,由于市场经济不够发达,消费者处于劣势群体,消费者的消费理念不够成熟,法律应对消费者实行倾向性保护。

(4)公序良俗原则的体现。

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社会危害性的刑法价值摘要:社会危害性是我国刑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

它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并不存在根本性的冲突,坚持社会危害性理论不会导致对刑事法治的破坏。

刑事违法性不能完全取代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功能,社会危害性理论在刑法中依然具有独立价值。

关键词:刑法社会危害性罪刑法定中图分类号:D924.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428(2010)05-0090-08在刑法的历史发展中,危害性原则始终是决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最基本的原则,即一个行为,只有在其能够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情况下才会被纳入刑法的视野,进而作为犯罪受到刑罚处罚。

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就宣示:“法律只能禁止对社会有害的行为;法律无权禁止对社会没有危害的行为。

”(第5条)因此,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

这在刑法中是一个不言自明的常识性问题,具有不可动摇的地位。

但是,如何认识和解释社会危害性,如何看待社会危害性的刑法功能,学者之间有不同的看法。

梳理分析这些不同看法,对于正确理解社会危害性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地位,甚为重要。

本文试图通过对社会危害性的概念、存废及其与罪刑法定原则的争议观点的分析,论证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中的独立价值。

(一)社会危害性的本体之争我国刑法学界对社会危害性本身的理解和争议,主要是围绕四个方面展开的:一是属性之争。

传统的刑法理论认为,社会危害性是行为给社会带来一定不利后果的属性。

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对于某一社会形态中各种利益以及整体利益的危害的特征。

“所谓社会危害性,即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

”对此,有的学者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社会危害性不应该是一种属性,而应该是一种事实状态,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

他们指出:“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利益的危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实际造成的损害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

这种争论,从表面上看,是关于社会危害性究竟是一种客观事实还是一种表现客观事实的特性之争,但实际上并没有实质性的意义。

因为把社会危害性定义为一种属性的学者并不否认社会危害性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

正如这些学者所说的,社会危害性是一种具有特定性质的事实,这种特定性质就在于它破坏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给社会造成这样或那样的损害。

将这种事实抽象概括成为某些不同形式的行为所共同具有的事实,并且是另一些行为所不具有的,那么,这种事实就成了这些行为的事实特征。

所以,社会危害性也就意味着这些行为都具有危害社会的性质的事实这样一种特性。

因此,承认危害社会是一种事实,并且是一种具有特定危害性质的事实,就必然承认社会危害性是某类行为共同具有的危害社会的事实特性。

事实说的缺陷“在于将‘社会危害性’等同于‘社会危害’。

实际上社会危害是社会危害性的具体表现”。

二是对象之争。

社会危害性到底危害了什么?传统的刑法理论认为,所谓社会危害性,也就是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

进而通过犯罪客体把这种社会危害性解释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对此,有的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认为社会危害性不是对社会关系的侵犯,而是指“行为对法益的侵犯性”。

有的学者甚至主张,以法益侵害作为规范刑法学中犯罪的本质特征,由此取代社会危害性的概念。

在他们看来,法益侵害与社会危害性相比,具有规范性、实体性、专属性等优越性。

这种争论其实也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意义。

因为这些学者所谓的“法益”与传统观点所说的国家和人民利益或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其实所指的都是刑法第13条所列举的内容。

所谓的法益侵犯性,“具体表现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侵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等”。

而传统观点认为,我国刑法第13条通过列举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揭示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各个方面的表现。

这些方面概括地反映了在我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基本内容。

这二者之间,除了把社会危害性的内容,一个概括为“法益”即“刑法所保护的利益”,一个概括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之外,很难说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

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法益侵害与社会危害性只是名称的不同,两者并不存在根本的区别……法益本身并没有解决社会危害性规范性不足的弊端。

”三是内涵之争。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对社会危害性的内涵存在客观说与主客观统一说两种不同主张。

客观说认为,社会危害性只具有客观属性,不包含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因素,否则那就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同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等同起来了。

主客观统一说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社会危害性首先表现为客观上的危害,这是毫无疑义的。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许多犯罪,都以物质性或非物质性的客观损害结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但是造成这些客观损害结果的行为是受人的主观意识和意志支配的,是主观恶性的体现,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

因此任何犯罪都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

在这个意义上说,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也必然是主观和客观统一。

”这个问题的争论,实际上是由于对社会危害性观察的不同角度形成的。

如果从属性上看,社会危害性当然是犯罪的客观属性,犯罪对社会具有危害性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

但是如果从社会危害性的评价要素上看,仅凭行为客观危害后果难以准确评价行为有无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在对行为社会危害性进行刑法评价时,必须考虑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因素才能得出正确的评价结论。

[论文关键词]农民土地使用权保护[论文摘要]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是模糊残缺的,也是脆弱的。

要加强对农民+AC/t~权的保护,就要革现有的土地出让方式,进一步明确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保护措施,如完善对农民土地的征收、征用和补偿制度,建立司法审查制度,提高农民的法律权利意识等。

农民土地使用权问题是“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农村的市场化和现代化的关键,也是影响整个中国的市场化和现代化进程的非常重要的因素。

我们要妥善解决农民土地使用权的保护问题。

一、农民土地使用权—模糊残缺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其他组织或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对国家所有的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纵观现行土地使用权制度,可以按使用目的的不同,划分为以下几类: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耕地、林地、草原的使用权,承包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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