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比较及分析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比较及分析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比较及分析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比较及分析

摘要:

会计准则与税法同属规范经济行为的专业领域,但二者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则,规范不同的对象,且存在诸多的差异。会计要素中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在核算内容、涉税事项处理方法上均有不同之处。而这些差异必然会增加纳税人遵从税法和会计准则的成本及难度。本文在依据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基础上探讨了二者的差异,并举一简单例子进行分析。

关键词:

成因目标要素原则存货

会计准则是国家依法规形式制定的,用来规范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进行核算和反映会计管理活动的依据;税法是调整国家和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依据。这就必然存在诸多差异。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成因

会计和税法是经济领域中两个不同的分支,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则。规范不同的对象。会计制度规范的是企业的会计核算,要求会计能够提供真实、完整、可靠的会计信息,满足各方面了解企业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需要。税法规定了国家征税机关和纳税人的征税行为,体现的是财富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分配,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这两者之间存在差异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目的不同

税法和会计准则都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但两者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主要目的是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以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而税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调整国家与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证国家强制、无偿的取得财政收入,依据公平税负、方便征管要求,对会计准则的规定有所约束和控制。

因为两者的目标不同,所以表现出不同的形式特征。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依据其权利制定税法时税收具有强制性,纳税人必须依据税法对经济义务进行税收分析;政府的无偿征税行为着重考虑税收收入的实现、及时和确定,对成本范围标准和诸处范围限制;税法的固定性表现为税法统一,各税种税制要素确定,不需考虑适应不同经营范围、对象和经营管理方式下

个别企业、组织揭示客观经营成果的需要。另一方面,企业经营结果是市场竞争、经营管理的结果,对企业经营的核算应站在客观、公允的角度来加以确认和计量,从而会计准这与政府取得税收收入的目标有所偏离;同时,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按照谨慎性原则计提各项准备金,以防范潜在风险,保证企业的长期发展,从而在成本费用的确认时间及范围上与税收的规定有所不同;此外,企业从自身的经营环境、对象、管理方式出发,在遵循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制定适合自己的企业会计制度,以灵活客观地反映经营成果,与税法确定性的原则可能有一定程度上的偏离。这就造成了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矛盾的存在。

2、规范的内容不同

不同税法与会计准则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则,规范着不同的对象。会计准则的目的在于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以满足有关方面了解企业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税法规定了国家征税机关和纳税人的征税行为,解决的是社会财富如何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分配,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因此税法和会计准则不可能完全相同,必然会存在差异。

3、对会计要素确认要求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一般会计核算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而税法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结合。

4、服务对象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要求提供的会计报表是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投资人、债权人、企业管理层、政府部门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服务的。而税法主要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同时也为纳税人提供缴税义务,保障其权益。

5、发展速度不同

为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会计准则的建设进展速度,新准则更是加快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具有了“国际化”。而税法更多是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在保证国家经济发展目标的前提下进行的,相对会计准则而言,更具有中国特色。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比较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基本构成的比较

1、新会计准则是由一个基本准则和三十八个具体准则构成,主要分为共同性类的准则、专门规范资产类的准则、专门规范金融类的准则和专门规范会计报表类的准则,共七大类。

(1)、基本类准则

基本类准则规定了总政个准则体系的目的、假设和前提条件、基本原则、会计要素及确认与计量、会计报表的总体要求等内容。

(2)、具体的六大类准则

资产(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性房地产等)、负债、损益、特殊业务(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金融、报表类准则。

2、就税法的整体结构而言,税法体系包括宪法加税法典,宪法加税收基本法加各单行税法和宪法直接加各单行税法三种模式。

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在宪法精神的指导下直接由各单行税法构成。各单行税法之间是平行的没有统领与被统领的关系。包括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二)、会计要素和税法要素的比较

1、会计要素

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将会计对象划分为6个要素,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1)、资产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2)、负债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3)、所有者权益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利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4)、收入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

(5)、费用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对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6)、利润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的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利润、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2、税法要素

对我国现行开征的税种,需要从实际操作的角度划分为税制要素。纳税人经济业务发,必须按照各税种的税制要素进行税收分析,确认是否发生纳税义务,并对纳税义务量进行计量。税收实体法的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称纳税主体。无论征收什么税,其税负总要由有关的纳税人来承担。每一种税都有关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通过规定纳税义务人落实税收任务和法律责任。税收义务人一般分为自然人和法人。

(2)、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又称征税范围,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通过规定课税对象,解决对什么征税这一难题。

(3)、税基

税基又称计税依据,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税款的依据或标准。正确掌握计税依据,使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标志。

(4)、税目

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对课税对象进一步的划分,做出具体的界限规定,这个规定的界限范围就是税目。

(5)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因而税率是体现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

(6)、减税、免税的税款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

(7)、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上规定的课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按纳税环节的多少,可将税收课征制度划分为一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

(8)、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纳税人计算税款所属的法定期限。国家开征的每一种税都有纳税期限的规定。不同性质的税种以及不同情况的纳税人,其纳税期限也不相同。

(三)、会计原则与税法原则的比较

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角度提出了会计核算的八项原则。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不再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税法原则从课税原则和总体税法原则两方面出发。1、从课税原则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差异比较

(1)、可靠性原则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而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各项收入、成本、费用、亏损与损失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如果虚假申报,将以偷税论处。

(2)、相关性原则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做出评价或者预测。而纳税人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必须与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即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可理解性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税法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来讲都应是可理解的。

(4)、及时性

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纳税人要及时申报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收入必须及时确认,成本、费用和损失必须及时扣除。

(5)、可比性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和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时,应当在附注中说明。税法中规定对于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的申报与缴纳数,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企业所得税负担,都具有可比性,这可以应用于企业纳税评估。

(6)、实质重于形式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例如在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核算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进行业务处理。但税法并不承认这种融资,而视同销售购入两项业务分别进行处理,交纳流转税和所得税。

(7)、重要性原则

会计准则的重要性原则指的是在选择会计方法和程序时,要考虑经济业务本身的性质和规模,根据特定的经济业务对经济决策影响的大小,来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而税法不承认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纳税收入或不得扣除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按规定计算所得。

(8)、谨慎性

对于谨慎性原则的理解不完全一致。会计准则对谨慎性原的理解是在面临不确定性因素时,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损失。税法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着重强调防止税收收入的流失,更多的从避税的角度出发。

2、税法原则如下所示:

税法与原则及包括税法法理学之下的基本原则和现行税法框架下具体原则的使用原则。

(1)、税法基本原则

税法原则是构成税收法律规范的基本要素之一,任何国家的税法体系和税收法律制度都要建立在一定的税法原则的基础上。税法原则可以分为税法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两个层次。

1)、税法的法理学原则

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税法基本原则可以概括成税收法律主义(概括为课税要素法定、明确原则及依法稽征原则)、税收公平主义、税收合理主义、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与实质课税原则。

2)、税法的适用原则

税法的适用原则是指税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运用税收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所必须遵循

的准则。其作用在于使法律具体化的过程中,提供方向性的指导,判定税法之间的相互关系,合理解决法律纠纷,保障法则顺利实现,以达到税法认可的各项税收政策目标,维护税收征纳双方的合法权益。税法使用原则并不违背税法基本原则,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税法基本原则。但是与其相比,税法适用原则含有更多的法律技术性准则,更为具体化。包括: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由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2、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确认的使用原则

在我国现行开征的税种中,企业说的税开征的相关税收法规,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处理作了原则规定,这些原则是企业所得税相关业务处理遵循的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84号文件)中规定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真实和合法性原则。

(四)、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基本假设的比较分析

1、纳税主体和会计主体

(1)、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基本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此条规定明确了会计主体的规

定。

(2)、纳税主体: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从纳税人来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企业。从扣缴义务人来说,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指付的款项中扣缴。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2、持续经营假设

(1)、《基本准则》第六条规定: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这个前提下,会计可以认定企业拥有的资产将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被合理的支配和耗用,企业债务也在持续经营过程中得到有序的补偿。

(2)、税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精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关、场所有实际关系的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这两款所得的计算,基本上是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的。

3、纳税年度与会计分期

(1)、《基本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2)、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 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4、货币计量

(1)、《会计基本准则》第八条规定:企业会计应当用货币计量。

(2)、税法规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量。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外汇价格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所得税款。

(五)、会计计量属性与税法的差异比较

1、历史成本法

会计准则规定资产按购置时支出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支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而税法总体上认同历史成本计量属性,但是在有些方面税法对历史成本计量是不认同的,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成本计量方法。

2、公允价值

会计规定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计量。税法规定企业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有的地方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

3、现值

会计准则认为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经现金流入量的折现

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量的折现金额计量企业购入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超出正常使用条件延期或分期付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税法一般认可的是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因此对于会计处理时涉及的现值属性计量,税法是不认可的,要进行纳税调整。

4、可变现净值

会计准则规定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完工

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税法规定由于可变现净值计量属性用于期末考虑资产是否计提准备金,税法不予承认,企业资产一旦发生跌价、减值,企业计提准备金后,要进行纳税调增;将来资产价值回升,转回准备金时要进行纳税调减。

5、重置成本

会计准则规定资产按照现在够买相同的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目前采用重置成本方法的主要是企业发生固定资产盘盈情况。税法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计价,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价格计价,同时按照重置成本记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税法对于特定业务涉及的重置成本标准计量也是认可的,会计与税法是一致的。

三、以外购存货的初始计量为例对会计与税法处理的差异进行分析

例:2008年1月3 日,A公司从B公司购买材料,由于A公司手头资金紧张,但是考虑到A公司拥有的的良好信誉,双方签订购销合同,购买价格为400 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2009年6月30 日偿还材料款。2008年1月3 日B公司发出了材料,并按400 000元的价格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买该材料价款的现值只有360 000元,A公司多支付的40 000元实际是由于占用B公司资金给予的补偿。

A公司采购材料时:

借:材料采购3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 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40 000

贷:长期应付款——B公司468 000

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由于A公司购买材料付款超出了正常信用期,因此购买材料的帐面金额应该按购该材料的现值360 000元进行计量,而税法认定的该材料的成本为400 000元。因此,由于计量方法不同出现了差异,在材料消耗、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时要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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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税法差异与调整

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财务会计处理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目录 一、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关系 二、收入类项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三、扣除类项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四、资产类项目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五、准备金项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一、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关系 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纳税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5%) 应纳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额+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境外所

抵免所得税额 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二、收入类项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一)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在会计上一般不确认“会计收入”,而视同销售收入却属于“纳税收入”,因此企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可见,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主要涉及非货币性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差异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开放性政策逐渐与市场环境相适应,相关税法制度不断调整与完善。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不仅要遵循会计准则,保证会计管理的髙效性,同时也要处理好会计准则与税法规立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长远发展的目标。基于此,本文分析了企业会讣准则与税法规定之间存在的差异,并提岀协调二者关系的建议,希望能为相关企业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词:企业会讣准则:税法规立:差异;协调 新时期,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苴中会计处理方式方面就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与此同时,企业作为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英在国家经济建设发展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国家也进一步进行了税法规定的改革。在这样背景下, 企业而临着较大的挑战,企业要想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实力,需要正确认识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关系,并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在税法规泄的基础上, 进一步提升会汁处理的效率与质量,从而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存在的差异 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目标不同、基本前提不同、il慢基础不同、汁量属性不同四个方而,以下进行一一阐述。 1 .目标的差异性 在《企业会il?基本准则》中明确规左:财务会计报告的生成,主要的作用是给予报告使用者关于企业的相关信息,包括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管理情况、责任履行情况等多方而的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作岀相应的决策。而财务会计目标则是"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两大主流观点。具体而言,”受托责任观”;强调财务会计的目标要反映出受托责任履行的情况,即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的情况,所以要求财务会计应肖以反映企业经营业信息为重点,并且保证所反映的财务信息的客观性和可靠性。"决策有用观”;则强调财务会计的目的是能够给予报告使用者有效的参考依据,从而作出合理的决策,所以要求财务会计要以反映企业现金流动信息为重点,并且保证所反映的财务信息的相关性和有用性。税法规宦的目标主要是对国家在征税过程中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进行调整,在维持正常经济秩序的同时,能够稳定国家的税收收入。可见,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在目标上存在差异,会计准则强调的是财务会汁信息的准确性和客观性,而税法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如此一来,企业在进 行某一项经济活动时,可能遵循的规范会有所不同。 2?基本前提的差异性

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正文: 税收从产生之日起,就与会计联系在一起。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税收与会计的联系更加紧密,它们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并成为经济学的两个重要分支。会计制度与税收的处理不仅是税务部门与企业的重要工作,而且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如何处理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关系,既是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设计的理论问题,又是征纳双方确定征纳税额和反映会计信息的实践问题。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产生差异的原因 会计制度就是“处理会计业务所必须遵循的规则、方法和程序的总称,是从事会计工作的规范和标准”,即凡是与会计有关的规则都应列入会计制度范畴。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导致其产生差异主要是因为两者的目标、要求和原则不同。 1、会计准则和税法目标不同 会计准则和税法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二者的根本目的不同。新准则第一句话就是“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因此其根本点在于让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了解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和盈利的可能性。而税法则是以课税为目的,要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足额、及时的上缴。同时它也发挥一些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调节经济、促进公平竞争的作用,还要为方便征收管理考虑。总结大全/html/zongjie/ 2、会计准则和税法所遵循的要求和原则不同 (1)谨慎性要求 会计核算时应遵循谨慎性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对可能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应当合理预计。而税法的确定性原则要求可扣除费用是已经发生的,金额是确定的。会计对收入的确认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努力抬高门槛;而税法却对收入划出一个尽可能广阔的范围,防止漏网之鱼。 (2)实质重于形式要求 会计核算的实质重于形式要求就是企业应当重视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税法却是尊重业务实质但更看重其法律要件。 (3)相关性要求 会计核算的相关性就是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反映企

企业会计规章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分析文件

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会计、税法中的公允价值 税法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第6号令2003年1月23日第十一条规定:“本方法所称公允价值是指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公平成交价值” 会计 指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和劳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确定的原则:假如该资产存在活跃的市场,该资产的市场价格即为公允价值;如该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应比照该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假如该资产和与其相类似的资产均不存在活跃市场,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按其所能产生的以后现金流量以适当的折现率贴现计算的现值确定。 所得税的核算——永久性差异和时刻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

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可不能在以后各期转回 时刻性差异是指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刻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时刻性差异发生于某一会计期间,但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能够转回 ——应纳税时刻性差异是指以后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刻性差异 ——可抵减时刻性差异是指以后能够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时刻性差异 企业所得税核算要紧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阻碍会计法。企业应当依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和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选择采纳其中的一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该方法一经采纳,不得随意变更。——应付税款法是指企业不确认时刻性差异对所得税的阻碍金额,按照当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当期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交的所得税。企业依照当期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会计与税法差异

《会计与税法差异》 1、我国目前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律规范生效时间为()。 2006年1月1日 2007年1月1日 2008年1月1日 2009年1月1日 2、我国税收法律规范的立法宗旨是()。 反映受托责任 提供税收信息 促进社会公平 保证财政收入 3、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按销售合同约定收款日缴税,体现的是()。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纳税必要资金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 收付实现制原则 4、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税法要求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情形的是()。 资产转移确定收入 资产转移确定计税成本 避税 反避税 5、会计核算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也可以采用其他计量属性,体现了()。 多元化 准确化 可比化 自由化 6、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体现了税法()。 承认确定性原则 不承认确定性原则 承认谨慎性原则 不承认谨慎性原则 7、税收立法的确定性原则要求()。 可扣除的费用支付对象必须确定 可扣除的费用支付方式必须确定 可扣除的费用支付金额必须确定 可扣除的费用支付时间必须确定 8、以真实的交易为基础,实际发生的支出才允许扣除,体现的是()。 可靠性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9、不区分项目的性质和金额的大小,税法规定征税的一律征税、税法规定不征税或免税的一律不征税或免税,体现的是()。 法定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 相关性原则 确定性原则 10、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体现的是()。 法定性原则 税法优先原则 谨慎性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11、企业应计入“管理费用”的税金是()。 营业税 增值税 消费税 印花税 12、下列关于纳税申报表主表描述正确的是()。 1—13行是企业的会计数据 14—25行是企业会计数据 1—15行是税会差异调整 15-23行是税会差异调整 13、下列各项不属于永久性差异的是()。 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按税法规定可以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之间的差异 企业实际计提的坏账准备与可以抵扣坏账准备之间的差异 企业实际发生的罚没支出与允许扣除数额之间的差异 企业当期实际折旧额与税法要求折旧额的差异 14、下列会计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中不涉及的是()。 资本公积 生产性生物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 长期股权投资 15、下列项目,不应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资产列示的是()。 商誉 待摊费用 生产成本 研发支出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比较及分析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比较及分析 摘要: 会计准则与税法同属规范经济行为的专业领域,但二者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则,规范不同的对象,且存在诸多的差异。会计要素中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在核算内容、涉税事项处理方法上均有不同之处。而这些差异必然会增加纳税人遵从税法和会计准则的成本及难度。本文在依据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基础上探讨了二者的差异,并举一简单例子进行分析。 关键词: 成因目标要素原则存货 会计准则是国家依法规形式制定的,用来规范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进行核算和反映会计管理活动的依据;税法是调整国家和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依据。这就必然存在诸多差异。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成因 会计和税法是经济领域中两个不同的分支,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则。规范不同的对象。会计制度规范的是企业的会计核算,要求会计能够提供真实、完整、可靠的会计信息,满足各方面了解企业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需要。税法规定了国家征税机关和纳税人的征税行为,体现的是财富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分配,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这两者之间存在差异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目的不同 税法和会计准则都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但两者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主要目的是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以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而税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调整国家与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证国家强制、无偿的取得财政收入,依据公平税负、方便征管要求,对会计准则的规定有所约束和控制。 因为两者的目标不同,所以表现出不同的形式特征。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依据其权利制定税法时税收具有强制性,纳税人必须依据税法对经济义务进行税收分析;政府的无偿征税行为着重考虑税收收入的实现、及时和确定,对成本范围标准和诸处范围限制;税法的固定性表现为税法统一,各税种税制要素确定,不需考虑适应不同经营范围、对象和经营管理方式下

固定资产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固定资产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2011-1-10 11:33齐洪涛【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一、固定资产的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①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②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虽然会计与税法对于固定资产定义的表述并不完全一致,但是两者的实质应当是一致的。会计与税法都没有对固定资产的起点金额作出规定,给予了企业很大的职业判断权限。 二、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一)计量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固定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由此可见,会计和税法对于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要求是基本一致的。 (二)外购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 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差异分析:在一般情况下,外购固定资产的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是一致的。但是对于“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税法对于外购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的确定并无特殊规定,因此,对于会计确认为当期损益的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此时企业应当记载固定资产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之间的差异,然后在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或者处置出售固定资产时,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 额。 例1:2008年1月1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特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甲公司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价款。该设备价款总计900万元,在2008年到2012年的5年内,每半年支付90万元,每年的付款日期分别为当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2008年1月1日,设备运抵并开始安装,发生运杂费和相关税费300860元,已用银行存款付讫。2008年12月31日,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发生安装费97670.60元,已用银行存款付讫。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假设折现率为10%): 1、购买价款的现值为:900000×(P/A,10%,10)=5530140(元) 借:在建工程5530140

试论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 论文_0

试论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论文 一、对有关会计准则与税法关系不同观点的简要分析在有关会计准则与税法关系的讨论中,大体有两种看法:(1)统一论。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应将税基完全建立在会计准则的基础上,或者将会计准则与税法统一起来。(2)分离论。持此种观点的人则认为,会计与税收的目标不同,会计准则与税法存在着现实差异,需要单独建立所得税会计。甚至有人认为,鉴于上述情况,再考虑到企业与税收有关的会计业务需要集中研究与处理,倡导建立一门独立的税收会计学。实际上,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与一个国家所采用会计模工相关。根据诺布斯(Nobes)分类法,世界各国会计可以分为两大模式:(1)以微观经济理论为基础建立的会计模式。这种模式的会计,其职能的发挥主要表现在为决策者服务。在以美国为首的自由市场经济国家,资本为投资者所拥有,财务报表是企业经营者向企业投资者进行报告的一种书面文件。财务报表的编制,主要是为企业投资者服务。会计准则一般由公认的、独立的会计职业团体来制定,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可以完全不受税收规定的限制。(2)以宏观经济理论为基础建立的会计模式。这种模式的会计,其职能的发挥主要表现在为政府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控制服务。以法国、荷兰为首的政府计划在经济中占有一定位置的国家,财务报表的编制主要是为了满足政府管理部门的需要,而为投资者、债权人提供会计信息则是次要的。其会计的特点表现为:一是有利于国家税收的实现。在这些国家,企业编制的财务报表一般都符合税务机关征税的有关要求,即会计利润与税收利润是一致的,一般直接将会计核算成果作为税款计算的主要依据。二是有利于政府管理企业。这些国家的会计准则通常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强制执行,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应满足有关税款计算的需要。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大多是公有的,且政企不分,国家、企业、社会之间的.利益高度一致,用来规范会计核算的会计制度实际上是执行税法的工具,会计制度与税法是完全统一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问题的提出,企业理财自主权问题被重新摆在一个突出的位置上。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我国颁布实施了企业会计准则,改变了传统的会计模式,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的需要,站在一定的会计立场①上,在会计准则所允许的范围内,自行选择某种具体的会计方法。会计不再仅仅是执行税法的工具,会计准则也不再是税法的“翻版”。问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摘要:近年来,全球一体化和经济市场化在日趋增强,中国已经逐渐加快会计和税收制度改革的步伐。在变革过程当中,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了也越来越大,这是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和税法体系逐渐独立完善的必经之路,给整个经济的发展带来了重大影响,如何正确处理两者之间差异的协调已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从多角度对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进行了全方位的分析,并用实证分析法论证了差异存在的客观性,阐述了过度差异带来的不利影响,并提出了处理会计与所得税差异的总体思路和具体方法。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协调 第一部分引言 从古至今,会计与税收一直都是相互联系的,它们始终紧扣其发展历程经历了从统一到彼此分开,再到两者的联合发展,然后到今天为止的根据两者本身规则发展完善的过程。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环境的主要动力,以会计准则为依据,针对企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囊括管理层、投资人等提供保证准确完整可信,可供决策的财务报告;此外,企业还应按照税法的规定来承担缴纳税负的责任。在日常的企业活动中,企业应遵循这两个不同的法律规定履行其义务。 近年来,全球一体化和经济市场化在日趋增强,中国已经逐渐加快会计和税收制度改革的步伐。我们的会计和税收体系正逐步慢慢地与公认会计准则(GAAP)和国际税收标准惯例接轨。财政部06年发布了包含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及相关应用指南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从07年1月1日开始在国内上市公司执行,其中具体准则在2014年又发布了3个,所以一共41个。 07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从08年1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加强税收征管部门和会计政策制定机关之间的沟通交流,完善了在会计核算和税收等方面的规定。新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影响了公司的投资策略并促进企业的发展,从一定程度上让社会资源分配结构更加完美,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并使之呈现稳步快速增长的状态。然而,由于企业和国家奉行目标之间的本质差异,导致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 针对变化莫测的市场经济环境,对于企业而言要求会计制度体现其灵巧性,但税法具有强制性,国家要求企业必须履行纳税义务,他要求体现统一性。两者之间的区别,使会计和所得税法之间有所互异,为更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协调

论会计与税法的关系

论会计与税法的关系 从静态角度看,会计是为利益相关者提供财务信息,以便与他们做出正确决策的信息系统;从动态角度看,会计是为了使信息使用者能够合理的做出判断与决策,而对一个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过程。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会计与税法相辅相成,两者在本质上都是为经济活动服务,但由于许多原因存在不同。会计与税法既相互联系有存在差异。 会计与税法相互联系,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会计信息是税收的基础,会计准则的制定同时受税法的影响。会计信息提供的收益、利润、资本、收入等资料是税额计算的依据和基础,只有在会计信息与税法不一致的情况下,税法才通过纳税事项的差异做相应的调整。会计准则的制定受税法的影响。税法优于会计法。具体来讲,会计准则的制定必须考虑税法对收益和费用处理的规定,特别在会计实务的处理中,需要充分体现税法的要求,不允许在税收征纳上会计准则与税法相违背。税法优于会计法,两者存在差异时,以税法的规定为准。 其次,两者有内在的一致性。会计准则的服务对象实质为企业所有者,服务于企业所有者的经济利益,以保障和维护所有者的利益为根本目的。因此在会计核算上要求提供企业生产经营的最终务成果,以便于所有者资本的保值与增值。税收法规的服务对象则直接体现为国家服务,但最终通过国家再服务于所有者的根本利益。这是因为国家通过税收筹集的资金,为全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每个纳税人都属于公共利益服务对象的组成部分。国家是所有者利益的代表,所以说会计准则与税法都是共同服务于所有者的根本利益,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但由于会计与税法主体的不同,目的的不同,使得二者之间存在着差异。会计与税法在收入与费用的确认方面存在不同,会计规定注重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和货款的结算,在收入确认与费用时,采用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比较注重交易的经济实质,并不注重表面上商品是否已发出,形式上是否已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要针对不同交易的特点,分析交易的实质,确认收入。税法侧重于货款的结算和发票的开具等法律要件是否具备。从组织财政收入、公平税负等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的实现,不考虑收入的风险问题。另外税法还对一些收入进行减免,例如购买国债所获得的收益。因此,企业必须依据会计制度等会计规范对经济事项进行核算与反映,再根据税法计算纳税。 由于会计与税法直接存在的差异,复杂了企业的核算,在日常管理中也出现了许多的问题。目前,人们正通过加强会计与税收的制度协调,增强部门沟通;强化会计制度建设,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处理方法的协调等方法是二者日渐趋同。但由于两者目的不同,主体不同,会计与税法虽然正在相互融合,却不可能达到完全一致。

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原则的差异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原则的差异比较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本身都有自身的原则,两者存在着差异,其原因是两者的目标不同。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税法原则差异比较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8)11-177-02 一、企业会计准则的原则 会计的目标是为决策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会计信息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决策者的决策及其实施后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对提升中国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具有现实的推动作用。为了确保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决策,《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明确要求会计信息应具备规定的质量特征,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会计一般原则。 1.真实性原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2条规定: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真实性原则可最大程度地避免交易与事项的不确定性。 2.相关性原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3条

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为了使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对信息使用者有用,会计核算的整个过程必须与信息需要相关联。企业在选择会计核算程序和方法时必须考虑企业经营特点和管理的需要,设置账簿时要考虑有利于信息的输出和不同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3.明晰性原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4条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明晰性要求会计记录准确、清晰;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做到依据合法、账户对应关系清楚、文字摘要完整;在编制会计报表时,项目勾稽关系清楚、项目完整、数字准确。 4.可比性原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5条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5.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6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一)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一)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的差异分析(一)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适用范围的差异《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基本准则》第二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对比二者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差异:(一)适用于企业的范围不同《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成立的企业,但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而新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非企业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不仅适用于企业,还适用于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事业单位、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社会团体、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基金会、根据《外国商会------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

税法、会计准则及沪深交易所、证监会、银监会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定义汇总

税法、会计准则及沪深交易所、证监会、银监会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定义汇总 目录 一、关联方定义 (1) (一)税法上的关联方认定标准是: (1) (二)会计上对关联方的认定: (2) (三)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关联方的认定 (3) (四)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定义的关联方 (4)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方: (6)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定义的关联方: (7) 二、关联交易定义 (8) (一)会计上对关联交易的认定 (8) (二)《国际会计准则第24 号—关联方披露》定义的关联交易 (9) (三)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定义的关联交易 (9) (四)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定义的关联交易 (10) (五)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定义的关联交易 (10)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交易 (10)

一、关联方定义 (一)税法上的关联方认定标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它 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构成关联企业: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或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会计与税法差异

1.我国目前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律规范生效时间为(2008年1月1日)。 2.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按销售合同约定收款日缴税,体现的是(纳税必要资金原则)。 3.会计核算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也可以采用其他计量属性,体现了(多元化)。 4.我国税收法律规范的立法宗旨是(保证财政收入)。 5.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税法要求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情形的是(避税)。 6.以真实的交易为基础,实际发生的支出才允许扣除,体现的是(真实性原则)。 7.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体现的是(税法优先原则)。 8.资产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符合条件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9.不区分项目的性质和金额的大小,税法规定征税的一律征税、税法规定不征税或免税的一律不征税或 免税,体现的是(法定性原则)。 10.税前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后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计算所得税费用的方法是(应付税款法)。 11.税收立法的确定性原则要求(可扣除的费用支付金额必须确定)。 12.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体现了税法(不承认谨慎性原则)。 13.企业应计入“管理费用”的税金是(印花税)。 14.下列项目,不应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资产列示的是(生产成本)。 15.下列资产项目中不属于非流动资产的是交易性金融资产 16.下列关于纳税申报表主表描述正确的是(1—13行是企业的会计数据)。 17.下列会计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中不涉及的是(投资性房地产)。 18.关于暂时性差异,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应纳税额等于所得税费用)。 19.以下各项,不可能产生暂时性差异的是(因债务担保确认的预计负债)。 20.下列项目不属于纳税调整明细表中会计和税法差异内容的是(暂时性差异)。 2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收入项的调整的是(研发支出)。 22.企业于2013年10月20日向B企业销售商品签订销货合同,采用托收承付方式进行结算,商品于10 月22日发出,24日办托托收承付结算手续。A企业销售收入确认的时点为(2013年10月24日)。23.A企业于2013年12月销售商品(已经发出)符合税收确认规定但不符合会计确认条件,下列说法中 不正确的是(该笔交易不应缴纳所得税)。 24.下列各项中,既是税收规范的收入又是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的是(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 25.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的特点不包括(货币性收入)。 26.下列各项销售中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的是(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 27.A企业于2013年12月销售商品(已经发出)符合税收确认规定但不符合会计确认条件,下列说法中 不正确的是(该笔交易不应缴纳所得税)。 28.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税收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29.税收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 销售商品收入)。 30.会计与税法关于收入计量方面的差异,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税法对收入的确认金额强调公允性)。 31.关于售后回购业务,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 件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按照回购价格确认收入)。 32.2013年1月1日,A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1800万元,分 3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20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的销售价格为1300万元。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企业应在年末做纳税调整调减收入700万元)。 33.2013年A企业租赁房屋给B企业,租赁期3年,每年租金100万元,合同约定到期一次支付3年租金。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税法条例规定每年确认租金100万元)。 34.甲公司2013年12月1日接受一项设备安装任务,安装期3个月,合同总收入50万元,至年底已预收

(完整word版)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差异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差异.txt男人应该感谢20多岁陪在自己身边的女人。因为20岁是男人人生的最低谷,没钱,没事业;而20岁,却是女人一生中最灿烂的季节。只要锄头舞得好,哪有墙角挖不到?序号差异类别差异项目产生差异原因 1 暂时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 1.会计上计提坏帐准备的方法、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计算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坏帐准备; 2.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而税法规定按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 2 暂时性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上按公允价值计量,税法按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 3 暂时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上按公允价值计量,税法按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但由于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会计处理时不确认该项递延所得税负债 4 暂时性长期股权投资在成本法下,被投资方宣告分配,投资方确认投资收益时应首先按会计准则规定的办法计算本期应当冲减的投资成本;计提减值准备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投资方不作账务处理。税法规定,计税基础按照历史成本确定,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投资方相应追加投资计税基础。 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作相应调整;计提减值准备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投资方不作账务处理。税法规定,计税基础按照历史成本确定,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投资方相应追加投资计税基础。 5 暂时性贷款 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若与税法规定扣除的比例不同,会产生暂时性差异。 6 暂时性存货 1.存货减值准备(含建造合同预计损失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2.建造合同资产(建造时间超过12个月的飞机、船舶、大型设备、开发产品等),因会计资本化利息大于税法资本化利息,导致会计基础大于税法基础。但考虑到影响历史成本的准确性,实际操作中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7 暂时性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一次还本付息的投资,其利息收入的确认时间与计税收入的确认时间不同 8 暂时性商誉商誉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产生。会计上规定商誉不得摊销,但可计提减值准备。税发规定,外购的商誉在整体转让或公司清算时一次性扣除。 1. 与商誉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直接调整商誉的账面价值和权益,不涉及损益。 2. 与商誉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由于影响到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及因计提商誉减值准备使得递延所得税负债和商 誉价值量的变化不断循环,会计上不予确认。 9 暂时性固定资产 1.弃置费、残值、固定资产折旧、减值准备等因素导致不同年度的会计折旧和税法折旧不同,从而导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 2.租赁准则中规定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税法规定融资租入资产应当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付款额以及在取得租赁资产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作为其计税基础。 3.除房屋、建筑物外未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 4.应当资本化的借款,如果是向非金融部门取得,并且超过了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则固定资产的原价大于计税基础。由于该项暂时性差异的确认会导致固定资产初始计量违背历史成本原则,故实务中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5.2007年12月31日前内资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公允价值确定,会计上按开发产品账面价值结转。2008年1月1日以后发

会计准则和税法差异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 一、会计准则和税法差异的成因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目的上的不同 1.会计的目标: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核算的目标是对企业单位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因此在会计核算过程中,会计人员必须以会计准则和制度作为会计工作的准绳,以反映企业单位相关的财务状况,为该企业的股东、债权人、等财务报表阅读者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使得财务报表使用者让了解企业资产的真实性以及企业的盈利情况。 2.税法的目标:在市场经济这样的大背景下,税法以保证财政收入、调节经济等为作为目标。其主要在于满足国家自身的需要。所以税法的规定带有强制性,无偿性,通过税收杠杆对国家的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以实现国家经济实力的提高以及社会分配制度的巩固和发展。 (二)会计和税法要素的不同 1.会计要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将会计核算的对象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这六大要素,这些要素的定义以及计量原则在准则中也有所根据。 2:税收实体法的要素:税收实体法的要素有纳税主体、征税客体、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税率、减税、免税等要素。 (三)会计和税法在执行规范上的不同 会计的执行规范:会计的执行主体的企业单位的会计人员,不管是大的集团公司还是中小型企业,企业的会计工作一律严格地遵适用的相关会计制度;规范方面,会计制度的规范内容主要是有关企业的会计核算,使企业实现客观公正,

真实准确的反映企业的财务信息;在执行时间方面,会计原则要求会计工作必须具有及时性,企业日常发生的经济业务活动,必须及时准确的进行记录核算,以保证反映的财务信息是及时准确的。 税法的执行规范:税法的执行主体主要是个级别的税务机关;规范方面,税法主要是协调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在执行时间方面,税法的执行并不具有及时性,并不需要企业在每发生一项经济业务都马上进行税款的计算,而是在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下的纳税期间,由纳税的机关部门根据企业的财务资料,计算当期应纳的税款。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在核算中的表现 (一)会计准则和税法核算原则的不同 1.权责发生制原则:权责发生制要求企业不管款项是否实际收付,只要是企业当期实现或者发生的收入和的费用,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予以确认;但是如果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就算企业在当期发生了对该款项的收付,也不应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这一原则的使用使得会计核算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应记和递延项目,这意味着核算过程中融入了大量的主观估计、判断成分。税法在《企业所得税》中明确了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是按照权责发生制会产生一些需要税务机关对某些应税项目的相关风险进行估计,因此税法在执行的过程中并不是完全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具体的说,税法在企业的收入确认上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在费用的扣除方面则是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收付实现制。如在所得税的处理上,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当期确定的预计负债,不得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扣除,因为企业的负债按照实际成本计量。而预计负债并没有实际发生,所以税法上并不承认,因而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种处理并非按权责发生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一、会计准则和税法差异的成因?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目的上的不同? 1.会计的目标: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核算的目标是对企业单位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因此在会计核算过程中,会计人员必须以会计准则和制度作为会计工作的准绳,以反映企业单位相关的财务状况,为该企业的股东、债权人、等财务报表阅读者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使得财务报表使用者让了解企业资产的真实性以及企业的盈利情况。? 2.税法的目标:在市场经济这样的大背景下,税法以保证财政收入、调节经济等为作为目标。其主要在于满足国家自身的需要。所以税法的规定带有强制性,无偿性,通过税收杠杆对国家的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以实现国家经济实力的提高以及社会分配制度的巩固和发展。? (二)会计和税法要素的不同? 1.会计要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将会计核算的对象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这六大要素,这些要素的定义以及计量原则在准则中也有所根据。? 2:税收实体法的要素:税收实体法的要素有纳税主体、征税客体、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税率、减税、免税等要素。? (三)会计和税法在执行规范上的不同? 会计的执行规范:会计的执行主体的企业单位的会计人员,不管是大的集团公司还是中小型企业,企业的会计工作一律严格地遵适用的相关会计制度;规范方面,会计制度的规范内容主要是有关企业的会计核算,使企业实现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反映企业

的财务信息;在执行时间方面,会计原则要求会计工作必须具有及时性,企业日常发生的经济业务活动,必须及时准确的进行记录核算,以保证反映的财务信息是及时准确的。? 税法的执行规范:税法的执行主体主要是个级别的税务机关;规范方面,税法主要是协调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在执行时间方面,税法的执行并不具有及时性,并不需要企业在每发生一项经济业务都马上进行税款的计算,而是在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下的纳税期间,由纳税的机关部门根据企业的财务资料,计算当期应纳的税款。?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在核算中的表现? (一)会计准则和税法核算原则的不同? 1.权责发生制原则:权责发生制要求企业不管款项是否实际收付,只要是企业当期实现或者发生的收入和的费用,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予以确认;但是如果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就算企业在当期发生了对该款项的收付,也不应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这一原则的使用使得会计核算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应记和递延项目,这意味着核算过程中融入了大量的主观估计、判断成分。税法在《企业所得税》中明确了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是按照权责发生制会产生一些需要税务机关对某些应税项目的相关风险进行估计,因此税法在执行的过程中并不是完全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具体的说,税法在企业的收入确认上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在费用的扣除方面则是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收付实现制。如在所得税的处理上,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当期确定的预计负债,不得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扣除,因为企业的负债按照实际成本计量。而预计负债并没有实际发生,所以税法上并不承认,因而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种处理并非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要求,由此可以看出税法是把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加以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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