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假释制度的一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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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假释制度的一点思考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对我国假释制度的一点思考

假释制度和减刑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是对罪犯管理和教育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在改造罪犯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随着我国行刑机制与国际行刑制度的逐步合规,扩大假释的适用对象和条件理应成为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选择。但是,目前我国的假释制度尚不完善,现状也不尽如人意,为此本人就此谈一点个人的浅显思考,供同志们参考。

一、假释的功能

1、有利于促进罪犯改造,维护监狱安全。《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的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可见,假释制度的核心在于建立一套促进罪犯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改造、接受教育,维护监狱安全稳定,防止其重新犯罪的机制。假释制度的适用为罪犯提前出狱提供了机会,促使罪犯主动承担起改恶从善的责任,为达目标而检点个人行为。虽然这是功利主义趋利弊害使然,似有动机不纯之嫌,但是客观上它迫使罪犯先从行为表现开始,积极配合监狱的教育改造措施,从被迫改造到逐步自觉自愿接受监规纪律的约束,接受监狱的管理和教育。俗话说:“假做真时,假亦真;真做假时,真亦假。”一个行为做的久了,哪怕它是假的、装的,后来它也变真了。

2、有利于提高监狱机关的执法水平。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假释只适用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其与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的减刑制度相比:减刑制度注重的是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至于罪犯在刑满释放后的思想变化和行为表现,减刑制度并不关注。因而,这就极易导致这样一个结果,即监狱机关为保证监狱的安全稳定,考虑较多的是罪犯的狱内表现,换句话说,只要罪犯在狱内表现良好,就可以获得减刑,至于罪犯在刑满释放后的思想变化和行为表现则不会投入更多关注,尤其是当前社会对监狱的执法要求更高更严的形势下,监狱机关考虑更多的是防止出现罪犯暴狱、脱逃、行凶、非正常死亡等监管改造事故,导致实践中出现扩大减刑面来调动罪犯遵规守纪的积极性,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改造积极性。

而假释制度不仅要考察罪犯的“狱内表现”,还要考察罪犯“狱外可能的表现”,这就要求监狱机关在考虑对罪犯的假释时,不仅要充分考虑罪犯的“狱内表现”,而且还要注重对罪犯回归社会的“表现预测”,即要从罪犯的狱内表现、犯罪性质、心理结构、家庭关系、谋生技能等各方面综合考虑罪犯是否可能再危害社会。显然,假释制度与减刑制度相比,假释制度对监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有利于提高监狱机关的执法水平和责任心,更有利于体现既惩罚罪犯又改造罪犯的刑罚执行目的。

3、有利于减少行刑成本,提高行刑效率。刑罚虽然具有强烈的政治性,但同样也具有一定的经济性。监狱在对罪犯惩罚与改造的过程中,受到行刑成本不断扩大的制约。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和监禁率较高两个方面的因素,关押的罪犯绝对数量一直很大,据统计,全国押犯93年超过124万,94年超过128万,95年超过132万,97年超过143万,01年超过149万,至02年已达到154万,并且目前仍以较快的速度增长。而每一个罪犯都是“全劳保”,从吃、穿、住、行、到身体检查、看病一切全是国家包干,据统计,我国每年每个罪犯人均花费约1万元左右,这对监狱企业每况愈下的今天,这是一项不小的负担。而假释制度的正确运用无疑能够减少国家的负担。

另外,由于押犯人数的大副增长和超押,造成一线民警严重紧张,警力不足、监管形势严峻、工作要求高,使得监狱民警即使“眼睛一睁,忙到天黑”也只能应付日常管理,而真正需要对罪犯专业的、系统的教育矫正措施无暇顾及,造成监狱罪犯改造质量下降,重新犯罪率上升。因而,对那些确有悔改表现,又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依法予以假释(包括减刑),把有限的警力资源真正用于教育改造罪犯的刀口上,既能缓解警力不足的矛盾,又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从而提高行刑效率。

4、有利于利用社会资源,实现罪犯矫治社会化。根据《刑法》第85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这就由法律明确规定了罪犯假释后,社会力量(公安机关)的监督义务和责任。通过公安机关的监督,发挥其自身资源,有效运用社区、居委会、各社会团体和广大群众的广泛参与监督,大大帮助假释罪犯缩小了从“监狱人”向“社会人”过度的进程。

5、有利于预防犯罪,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由于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的是严格的管理和教育,因而不可避免的具有“监狱化”倾向—盲从性和社会不适应性。这样罪犯在假

释后,从“监狱人”向“社会人”过度的时期内,一方面,在生活和就业上面临许多不适和困难;另一方面,从无自由状态一下进入无限自由状态,使他们极易接受社会不良因素的诱导。这就导致部分刑释人员“旧病复发”,重新走上犯罪道路,而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在刑释后一二年的危险期内重新犯罪的。而假释制度附条件的提前释放的特殊性正为“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或者说监狱人)过度到“社会人”提供了桥梁。《刑法》第85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第86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消假释,依照刑法第71条规定采取‘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消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可见,假释的本质是附条件的释放,在罪犯假释考验期内,存在着假释人员随时因法定事由而被撤消假释予以继续执行刑罚的威慑力。解决了刑释人员在过度期,即心理危险期内继续有人管,有人教的问题,有助于罪犯实现渐次回归社会,降低重新犯罪率,从而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效开展。

二、假释适用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假释的功能并没有充分发挥。据统计,目前全国监狱在押犯假释面仅占2%—3%,远远低于美国的72%,中国香港的65.8%,澳大利亚的41.2%,加拿大的23.5%;和我国的减刑制度相比,也远低于其20%—30%的减刑面。假释功能未有效发挥,究其原因主要有:

1、报应主义、重刑主义的思想体现在立法上的禁止性,使得罪犯无法假释。法的作用有两个,即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而是要使犯了罪的人通过接受一定的惩罚,通过改造教育,悔过自新,不再犯罪,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可见报应注主义并非是刑罚的理论基础,可是可能由于受封建社会刑罚报应思想残余的影响,体现在刑罚执行中甚至立法上还保留着一些非理性的因素。《刑法》第81条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这样就从立法上断定了任何累犯以及因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绝无假释的可能。这第一有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累犯以及因严重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在量刑上本身就有从重情节,又规定其在服刑改造期间不得假释,存有双重处理之嫌。第二不利于罪犯

改造,立法上的禁止性这无疑使得这些罪犯改造新生的积极性受到挫伤,影响改造。第三不利于罪犯的再社会化,前面假释的功能中已讲到:“假释是‘监狱人’向‘社会人’过度的桥梁,是解决罪犯刑释后一二年危险期内重新犯罪的有效方法。”因而,从理论上讲对于累犯以及因严重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由于恶习较深,重新犯罪率高,就更应采用假释这种形式来实现“监狱人”向“社会人”的平稳过度。

2、假释适用的实质条件立法上的不明确性,使得罪犯难以假释。我国刑法规定的假释的实质条件是:“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97年11月8日公布施行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确有悔改表现四种情形,不致违法、重新犯罪的;或者是年老、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自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目前,司法实践中对确有悔改表现的四点要求,监狱按照《罪犯百分考核奖惩办法》考核,相对易于把握,易于操作;但对“不致违法、重新犯罪”的结果较难把握,较难准确判断。而从假释适用的实质条件“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可见,确有悔改表现是基础要件,是前提,不致再危害社会才是实质要件,是根本;确有悔改表现,但假释后可能再危害社会的,一般就不能考虑假释。而对于监狱等执行机关又恰是对“不致违法、重新犯罪”的结果是难以把握,难以准确判断的,因为犯罪的原因是极其复杂的,这样就决定了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认定也是极其复杂的。这样就造成监狱为保险起见,而尽量少假释罪犯。

3、假释适用一定程度上的责任追究性,使得监狱等执行机关不敢假释。衡量监狱执法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是罪犯的改造质量,而衡量罪犯改造质量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是重新犯罪率。重新犯罪既有本人的原因,也有家庭的原因、社会的原因,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这虽然已逐步为大家所认同,但对于监狱的改造效果仍或多或少持怀疑态度。罪犯刑满释放的,释放后就成为普通公民,监狱不再对其担负管理教育的责任,如其重新犯罪,百姓尚且可能将其归咎于监狱,何况假释。一者刑法第81条明确规定“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言下之意,假释后可能再危害社会的,就不得假释;二者假释是附条件的释放,是“假性”释放,假释后,罪犯的身份没有发生变化。因而,假释罪犯

一旦重新犯罪,监狱机关可谓是罪责难逃。正由于此,监狱机关对假释是小心翼翼,宁可不假释、少假释,也不愿由于正常的假释而背受沉重的包袱。

4、假释后专门监督力量的薄弱性、社会帮教的乏力性,又进一步使得监狱等执行机关及法院不敢假释。《刑法》第85条规定:“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能是“监督”,而不包含教育改造的职能。而实践中,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刑事犯罪的任务繁重,也确实很难有足够的警力来监督假释罪犯遵规守纪的情况,平时也只能将假释罪犯作为重点人员进行管理,每月听取一次情况汇报就不错了,更别说要对假释罪犯教育改造了。此外其他的社会帮教都是义务性的,要有效组织社会力量来对假释罪犯继续矫治工作需要调动社会多方面的力量,这显然公安机关也是力不从心的。这样,假释后专门监督力量的薄弱性、社会帮教的乏力性,使得假释罪犯缺少保护屏障,重新犯罪岌岌可危,又进一步使得监狱等执行机关不敢上报假释。

三、假释制度的完善

假释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刑罚执行制度,它在改造罪犯的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与假释本身所含有的作用相比,发挥的还很不够,因此我们还需要不断的修改完善假释制度,让假释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

1、应当修改假释立法上的限制。首先,前面原因分析的第一点中我们讲到假释立法上的禁止性条款第一有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第二不利于罪犯改造;第三不利于罪犯的再社会化。刑罚的目的不仅在于惩罚,更在于教育、改造罪犯,预防犯罪。实行假释制度正是这一刑罚目的决定的,它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行事政策。因而,取消假释立法上的禁止性条款是积极有益的,是完全有必要的。其次,建议修改假释实质条件“不致在危害社会”这一难以把握、难以判断、难以操作的规定,而将其改为“在狱外能够适应正常生活”等相对能够把握、判断、操作的务实性的规定。

2、应当改革假释制度的考核评估机制。假释适用的实质要件是两个,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假释制度的考核评估机制无非也就围绕这两个方面展开。确有悔改表现,经过多年的实践,监狱已有一套较完善的具体的考核办法,但对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考评,监狱仍办法不多,以至每次对罪犯的假释,监狱都是小心谨慎。这里首先我们在实践中存有观念上的问题,即我国的法律一直有重实体轻程序的烙印,我们往往只注重事实上的“不致再危害社

会”,从而陷入无法自拔的旋涡。因此,我们要转变观念,从实体走向程序,在法律上规定一定的条件和必经的程序,通过在司法实践中严格依法办事来确定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换句话说,我们只考察法律上的“不致再危害社会”,而不必追究事实上的“不致再危害社会”。

3、应当改革假释的监督机制,健全社会矫正体系。按照刑法第85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是假释罪犯的法定机关,但是实践中由于维护社会治安、打击刑事犯罪的繁重任务,公安机关对假释罪犯基本是“放任不管”或“放任不教”,监督流于形式,是应管而无力管;另一方面,监狱是假释的提起机关,监狱本有义务也有责任来监督假释罪犯的情况,但受权利之限,监狱是该管而无权管;其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它没这个义务,也没这个责任,自然帮教力度不大。鉴于此,我们是否可借鉴《浙江省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的规定,设立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司法厅(局、所),建立以安置帮教工作机构(矫正机构)为主体,公、检、法、监狱、街道、村委会等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社会矫正体系,完善监督机制。

4、可以适当调整假释与减刑的适用范围。监狱工作的基本方针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监狱发展的最终方向是“社会化”。而假释正是体现监狱发展要求,实现罪犯从“监狱人”向“社会人”过度的桥梁。但是由于历史的、立法的原因,由于免除责任的心理,目前罪犯的假释面远低于减刑面,因而从行刑社会化的要求看,我们是否可以考虑适当调整假释与减刑的适用范围。思路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的1/2以前,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十年以前,根据罪犯的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在这之后,我们要改变原有思维模式,以考虑假释为主,甚至我们有时可以正和现在实践相反的来考虑,即确有悔改表现,不太可能再重新犯罪的,可以减刑,其它的则一般都予考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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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却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致使法律关系复杂化,案件审理旷日持久。鉴于此,笔者借鉴于国外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国的立法、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试图对民事诉讼基础理论和具体的诉之合并制度及其相互之间进行内在逻辑的整合,探索诉之合并制度的理论体系,以期引起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诉之合并制度的关注和重视。 一、诉的要素理论和诉之合并 大多数的学者都认为,诉之合并系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将几个独立之诉进行审理和解决。但是,怎样才是独立之诉换言之,诉的构成要素是什么决定诉单复此彼的因素是什么这两个问题实际上就是诉的要素理论的内容。 诉的要素指构成一个诉应具备的基本因素。对于诉的要素,国内外学者间一直存在争议。前苏联的通说主张诉由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构成;[3]日本的学者大多认为诉的要素为当事人、请求旨意、请求原因;[4]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通常认为诉由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之声明构成。国内学者则有“二元论”、“三元论”和“四元论”。“二元论”认为诉由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构成;“三元论”主张诉由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构成;“四元论”则主张诉由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构成。笔者认为诉的要素应当包括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当事人因民事经济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时,其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除应表明原告被告

对我国假释制度的一点思考

对我国假释制度的一点思 考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对我国假释制度的一点思考假释制度和减刑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是对罪犯管理和教育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在改造罪犯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随着我国行刑机制与国际行刑制度的逐步合规,扩大假释的适用对象和条件理应成为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选择。但是,目前我国的假释制度尚不完善,现状也不尽如人意,为此本人就此谈一点个人的浅显思考,供同志们参考。 一、假释的功能 1、有利于促进罪犯改造,维护监狱安全。《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的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可见,假释制度的核心在于建立一套促进罪犯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改造、接受教育,维护监狱安全稳定,防止其重新犯罪的机制。假释制度的适用为罪犯提前出狱提供了机会,促使罪犯主动承担起改恶从善的责任,为达目标而检点个人行为。虽然这是功利主义趋利弊害使然,似有动机不纯之嫌,但是客观上它迫使罪犯先从行为表现开始,积极配合监狱的教育改造措施,从被迫改造到逐步自觉自愿接受监规纪律的约束,接受监狱的管理和教育。俗话说:“假做真时,假亦真;真做假时,真亦假。”一个行为做的久了,哪怕它是假的、装的,后来它也变真了。 2、有利于提高监狱机关的执法水平。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假释只适用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其与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的减刑制度相比:减刑制度注重的是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至于罪犯在刑满释放后的思想变化和行为表现,减刑制度并不关注。因而,这就极易导致这样一个结果,即监狱机关为保证监狱的安全稳定,考虑较多的是罪犯的狱内表现,换句话说,只要罪犯在狱内表现良好,就可以获得减刑,至于罪犯在刑满释放后的思想变化和行为表现则不会投入更多关注,尤其是当前社会对监狱的执法要求更高更严的形势下,监狱机关考虑更多的是防止出现罪犯暴狱、脱逃、行凶、非正常死亡等监管改造事故,导致实践中出现扩大减刑面来调动罪犯遵规守纪的积极性,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改造积极性。 而假释制度不仅要考察罪犯的“狱内表现”,还要考察罪犯“狱外可能的表现”,这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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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反思应包括哪些内容 1.写成功之处:将教学过程中达到预先设计的教学目的、引起教学共振效应的做法;课堂教学中临时应变得当的措施;层次清楚、条理分明的板书;某些教学思想方法的渗透与应用的过程;教育学、心理学中一些基本原理使用的感触;教学方法上的改革与创新等等,详细得当地记录下来,供以后教学时参考使用,并可在此基础上不断地改进、完善、推陈出新,达到光辉顶点。 2.写不足之处:即使是成功的课堂教学也难免有疏漏失误之处,对它们进行系统的回顾、梳理,并对其作深刻的反思、探究和剖析,使之成为今后再教学上吸取教训,更上一层楼。 3.写教学机智:课堂教学中,随着教学内容的展开,师生的思维发展及情感交流的融洽,往往会因为一些偶发事件而产生瞬间灵感,这些”智慧的火花”常常是不由自主、突然而至,若不及时利用课后反思去捕捉,便会因时过境迁而烟消云散,令人遗憾不已。 4.写学生创新: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学生总会有”创新的火花”在闪烁,教师应当充分肯定学生在课堂上提出的一些独特的见解,这样不仅使学生的好方法、好思路得以推广,而且对学生也是一种赞赏和激励。同时,这些难能可贵的见解也是对课堂教学的补充与完善,可以拓宽教师的教学思路,提高教学水平。因此,将其记录下来,可以补充今后教学的丰富材料养分。 5.写:“再教设计”:一节课下来,静心沉思,摸索出了哪些教学规律;教法上有哪些创新;知识点上有什么发现;组织教学方面有何新招;

解题的诸多误区有无突破;启迪是否得当;训练是否到位等等。及时记下这些得失,并进行必要的归类与取舍,考虑一下再教这部分内容时应该如何做,写出” 再教设计”,这样可以做到扬长避短、精益求精,把自己的教学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境界和高度。 总而言之,写课后教学反思,贵在及时,贵在坚持,贵在执着地追求。一有所得,及时写下,有话则长,无话则短,以写促思,以思促教,长期积累,必有“集腋成裘、聚沙成塔”的收获。 新课标非常强调教师的教学(包括课后)反思。思之则活,思活则深,思深则透,思透则新,思新则进。反思自己的教学行为,总结教学的得失与成败,对整个教学过程进行回顾、分析和审视,才能形成自我反思的意识和自我监控的能力,才能不断丰富自我素养,提升自我发展能力,逐步完善教学艺术,以期实现教师的自我价值。 一要反思教学行为是否达到教学目标新课标要求我们在制定每节课(或活动)的教学目标时,要特别注意培养学生的科学素养即“三个维度----知识、能力、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现代教学要求摆脱唯知主义的框框,进入认知与情意和谐统一的轨道。因为对学生的可持续发展来讲,能力、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其适用性更广,持久性更长。许多知识都随着时间的推移容易遗忘,更何况当今知识更新的速度极快,只要具备获取知识的能力,就可以通过许多渠道获取知识。所以,情感、态度、价值观必须有机地融入到课程教学内容中去,并有意识地贯穿于教学过程中,使其成为课程教学内容的血肉,成为教学过程的灵魂。 二要反思教学活动是否“沟通”和“合作”叶澜教授曾提出:“人类的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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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随笔、教学反思和教学案例的区别 教学随笔、教学反思和教学案例的区别 宋吉法 教学随笔、教学反思是伴随着新课程实验而新兴的教育文体,它们也应该包括教育情境及个人思考,只是和教学案例也略有不同。教学随笔写作形式比较灵活,是作者有感而发,可以边叙边议,可以说是写教育故事的散文。教学反思一般是教师对自己的教学行为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改进意见或自己的困惑,引起他人的思考;而案例的指向对象范围更广,可以是自己的教学行为,也可以是他人的教学行为,可以是大到分析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教育状况,可以小到描述一堂课或一次活动,可以详细叙述事件发展的长期过程,也可以着重说明某个情境片断。 一、教学反思 1. 什么是教学反思? 教学反思就是教师自觉地把自己的课堂教学实践,作为认识对象而进行全面深入的冷静思考和总结,从而进入更优化的教学状态,使学生得到更充分的发展。 教学反思被认为是"教师专业成长的核心因素"。美国学者波斯纳认为,没有反思的经验是狭隘的经验,至多只能形成肤

浅的知识。只有经过反思,教师的经验方能上升到一定的高度,并对后继行为产生影响。他提出了教师成长的公式:教师的成长=经验+反思。 吾日三省吾身。三年反思成名师。 2. 教学反思的特征 (1)自觉性(2)超越型(3)个性化 3. 教学反思的主要方法 (1)自我提问(2)行动研究(3)教学诊断(4)交流对话(5)案例研究(6)观摩分析(7)总结记录 4. 教学反思的类型 (1)课后思(2)周后思或单元思(3)月后思(4)期中思 5. 如何撰写教学反思 (1)写成功之处。(2)写不足之处。(3)写教学机智。(4)写学生创新。(5)写"再教设计"。 6. 举例:《木兰诗》教学反思 把问答的权利还给学生锦州十中任玉红 "学起于思,思源于疑",真正有价值的课堂教学改革应是学生问、学生答或者教师点拨,引发学生回答。要知道提出一个问题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这是学习《木兰诗》一课,给我最深刻的感受。 课堂上,学生朗读课文,结合注释理解了文章的大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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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禁期间良好表现的肯定。第二,认为假释是刑罚个别化的手段, 属于避免自由刑弊端的一种措施。因此, 通过假释所达到的目的有二,一是放弃不必要的刑罚制裁, 二是在一般预防的基础上修正多余的特殊预防。第三,认为假释是一种社会防卫手段, 应以释放后的社会保护观察和重新收监的可能性为核心。所以, 对特别危险的犯罪人不能适用假释。第四,认为假释是一种介于监禁和自由之间的中间状态, 其效果主要看适用是否得当。①在我国,实践中习惯将假释看成是国家对服刑罪犯的一种恩惠,将其作为对表现好的服刑罪犯的一种奖赏,没有把假释看成是罪犯该在表现好,他应该得到的一种权利。对假释的这种狭隘的认识,导致监狱、法检部门只求对假释有所体现,并不努力追求和发挥这一制度的行刑效果。 (二)假释的实质性条件在实践中很难把握 刑法修正案(八)把假释的实质性条件修改为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可以假释。”修改以前是“不至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此次修改降低了假释的条件。“不至再危害社会”的标准比较高,因为没有构成犯罪,一般违法行为也可以理解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是这种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不是刑法规范考量的对象。然而犯罪行为肯定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才是假释应该考量的行为。不过,犯罪行为本来就存在突发性与偶然性,如何判断提请假释的犯罪分子是否还有“再犯罪”的

学生安全教育教学反思范文

学生安全教育教学反思范文 学生安全教育教学反思 身为一名人民老师,我们需要很强的教学能力,借助教学反思可以快速提升我们的教学能力,写教学反思需要注意哪些格式呢?下面是xx为大家整理的学生安全教育教学反思范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学生安全教育教学反思1 抓好安全教育,帮助学生从小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是关系到下一代能否健康成长的“造福工程”,要确保安全,根本在于提高安全意识、自我防范和自护自救能力,抓好安全教育,是学校安全工作的基础。 在小学的教学和教育过程,安全教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应当受到应有的重视和研究。小学生由于年龄小,生活经验少,加上好动好奇,胆大心粗,不知危险,这些都是不安全的因素。从这样的实际出发,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首先,要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针对低年级的学生,我利用班会课,午会课以及平时课间看到不安全的行为及时加以教育,例如有时在思品课上共同探讨安全问题,开展我是安全小专家等活动,配合学校开展看录像等形式,从各方那个面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让小学生逐步真正认识到安全确实重要。 其次,要让学生们在实践中掌握安全知识,学会安全本领。在对他们“说”的同时,更要注重教他们“做”。例如通过让学生参与到模拟的火灾逃生活动中,让他们真正掌握火灾发生时应该做什么,怎么做等知识;上活动课要先检查器具;踢球不要踢到别人;上下楼梯不要拥挤;课间不要追逐打闹等等。 第三,为了保证安全教育正常、持久地开展,学校也应该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我们应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好这一系列的工作。 学生的安全教育问题是一个社会大问题,需要社会、家庭和学校齐抓共管,社会是大环境,家庭是大后方,学校是主阵地,三方都有责任,都不能忽视。作为小学生,我们一定要教育他们遵守日常行为规范中的一系列安全方面的规则。

重构我国假释制度的思考

重构我国假释制度的思考 【摘要】:假释制度作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中的具体制度,本应在帮助服刑人员尽早回归适应社会中起重要作用。但是,在我国的监狱管理实践中,由于制度上的缺失,假释制度并没有完全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具体来看,刑罚执行中的假释实践,存在着假释率低、适用极端化、缺乏有效监管等问题。要解决上述问题,就必须构建新的假释制度,关键在于理顺假释制度中各方的关系,明确各方的责、权、利,既要调动积极性又要防止权力的滥用。只有这样,新的假释制度才能行之有效。 【关键词】:刑罚执行假释制度缺陷假释制度构建 【引言】:2005年12月5日,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要注重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所谓“宽”,意味着对犯罪情节轻微或者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要依法从宽处罚。刑罚执行上从宽,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受刑罪犯具有法定从宽事由而予以从宽处理,这包括将原判决的刑种变轻、刑期减短、附条件释放以及刑罚替代措施的运用等。假释作为一种附条件释放的方式,对于减轻监狱的押犯压力,避免交叉感染,提高改造效果,促使服刑人员尽早回归社会有重要意义。但是,从监狱的工作实践中来看,假释制度并没有真正的做到有效的奖惩罪犯,成为改造工作中的利器,一定程度上甚至流于形式。 一、在假释中存在的问题 (一)假释率非常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而在实践中,能够达到此条件的服刑人员占在押犯的60%以上,可实际能够得到假释政策的服刑人员,每年仅为在押犯的2.5%。

教 研 活 动 反 思

教研活动反思 这种集体教研的方式新颖独特,让每一位教师都能参与其中,享受其中的乐趣。对于我这种青年教师来说,这种方式的集体教研活动更能让我得到锻炼与成长。下面具体谈几点我的感受。第一,这种教研活动让我得到了锻炼。在这次教研活动中,我们主要按以下几个步骤进行:学生前测、研读教材、制定教案、上课、说课。整个的过程中每一位组员都积极参与,献计献策。大家在讨论的过程中进行思想碰撞,不断的迸发出智慧的火花。这个活动使我在浓厚的教科研氛围中得到了成长,懂得了如何分析学生情况、如何研读教材、读懂教材、如何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适合学生的教案、如果撰写说课稿等等。这些活动使我真正的战胜了自我,和谐自我,使现在的我更加谦虚谨慎、严谨务实,并还将指引和推动我一直前行。第二,这种教研活动让我体验到了快乐。对于青年教师来说,由于对教材生疏,授课经验欠缺,所以如何设计好一节课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青年教师往往不知道怎么教,抓不住重难点,更不知如何突破重难点,于是体验不到成功的快乐。但是这种教研方式却提供给青年教师一种设计教案、确定重难点的方法,让我有法可循,有据可依,教学思路变得豁然开朗,所以也就觉得设计一节好课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困难,在大家愉悦的沟通中解答了我的困惑,并使我感受到教研的乐趣。第三,这种教研活动增强了我的合作意识。这种教研活动能够使组内的每个老师都被分配到一些任务。由于最后的成果是以教研组为单位进行展示,所以每个教师的任务就都显得极为重要,于是乎增强了老师们的责任感,更推动着每一位老师去完美地完成任务。这个过程为我们创设了一个平等、和谐的研讨情境。以教材为载体的集体讨论不仅仅是专业与技艺的切磋,更重要的是在合作中互相理解、互相欣赏,体悟一种集体劳动后的幸福和愉快。通过这次活动,我们的教研组也变得更加的和谐,更加有默契,以便于更好地完成我们的工作。总之,这种教研活动的开展有效地促进了青年教师的成长,使我们在教学上变得成熟、沉稳。也在不断的激励着我们进步发展。

最新小学计算机教育教学反思随笔

小学计算机教育教学反思随笔 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互联网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平均每个家庭都会有一台计算机,上至老人,下到小孩,几乎都或多或少的了解计算机。早在十几年前信息技术作为一门课程已经进入小学课堂,计算机知识的学习已成为小学生的必修课之一,这门课的开设,不但能让学生了解计算机的简单操作,还能培养学生的思维创造能力。以下是随笔网小编整理编辑的有关小学计算机教育教学反思随笔,欢迎大家阅读和鉴赏。 小学计算机教育教学反思随笔【第一篇】: “二十一世纪的人才,必须懂英语,会电脑。”、“计算机的普及要从娃娃抓起。”从以上的话语中,可见计算机知识的学习已成为小学生必不可少的课程组成部分,这不仅对培养跨世纪的人才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对提高我们民族的素质也有着深远的意义。信息技术课与其它小学课程有所不同,它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学习过程中,要求学生必须掌握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和操作技巧。目前,许多小学都陆续开设了信息技术课程。小学信息技术课程主要是让学生初步学会计算机的使用,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下面就结合我的教学实践,谈谈我的几点反思。 一、游戏入门,自觉学习。 小学生对游戏特别感兴趣,而计算机正具有能玩游戏的特点。

根据这一特点,可以把计算机新课的学习寓于游戏之中,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在学生浓厚的兴趣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 例如学习指法是非常枯燥的,如果教师一开始直接讲解手指的摆放要求和指法要点,学生不但学的很累,而且很不愿学,更加不能强迫其练习了。我在教学中就采取游戏引入的方法,先让学生玩《金山打字》,比赛谁的成绩好或者与老师比赛。学生在“打老鼠”等游戏的实践中发现,要取得好成绩就必须练习好指法。于是就有人提出如何能够打得又对又快。在这种情况下,老师再讲解指法练习,学生学得就很认真。经过一段时间的练习后,学生们再玩这个游戏时就感到轻松自如了。这样,既保持了学生学习计算机的热情,还可以促使学生自觉去学习计算机知识。 二、直观教学,加深记忆。 在教学中可以充分利用计算机的固有特征,采用形象、直观的教学方法,帮助学生加深对计算机知识的理解和记忆。 在信息技术课的教学中应根据其特点,针对一些计算机术语、理论性概念作有针对性讲解,做到突出重点、抓住关键而且形象具体,然后让学生通过大量的操作来验证所学生的知识,熟练的掌握计算机的基本技能,在学生操作的过程中,教师应加强辅导,在通过屏幕监视器或巡视的过程中发现问题,如我在给五年级的同学介绍键盘时,我提问“空格键、换档键和Backspace键有什么特征?”让学生讨论。通过讨论让学生明白空格键上没有任何一个字符,其主要作用是输入空格。同样抓住换档键上有向上的

论我国假释制度(一)

论我国假释制度(一) 一、我国假释制度的现状及成因 作为一种非监禁化措施和行刑社会化的重要手段,假释具有调动罪犯积极改造的内在力量的激扬功能,对罪犯施行正反馈的鼓舞功能和对于刑罚执行的调控功能,并为罪犯由完全剥夺自由的监禁生活逐渐适应完全恢复自由的正常社会生活架设过渡的桥梁。但是,从我国鉴于目前的情况来看,假释适用率畸低,与法律预期之间存在着较大距离。据有关统计资料,全国监狱每年假释比例平均为1%--2%,不仅大大低于其他国家,而且也低于国内司法部门规定的3%的指标。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课题组调查得到的数据,吉林全省1993—1998年假释总数为2442人,占在押犯241794人的1%;辽宁省1996—1999年假释比例分别为0.67%、0.8%、0.6%、0.8%。1]对课题组的调查数据进行分析,我们很容易看出:假释的绝对数量和比例非常低;假释率总体上成下降趋势。我们知道,假释设置的初衷是激励罪犯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犯人对获得假释充满了渴望,然而假释条件的过分严格,假释率太低,就会使犯人望而却步,从而影响了他们改造的信心和决心。如此低的假释率,使本来经济负担沉重的监狱雪上加霜,大量可以假释而没有假释的犯人,特别是那些老、弱、病、残者和相当一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只能在监狱里“坐吃闲饭”,再加上昂贵的医疗费,使原本就经费紧张的监狱不堪重负。 与假释率低成鲜明对比的是减刑的大量适用。据统计,全国每年有超过20%的在押犯获得减刑2],实践中如此巨大的反差,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这两项类似的刑罚制度。减刑与假释作为行刑中的措施,都是对罪犯在狱中良好表现的奖励。然而,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假释只是具体行刑方式的改变,是对罪犯在社会环境中的继续矫正,而减刑则意味着余刑届满行刑过程的终结。假释是附加条件的,犯人虽步入社会却仍粘贴着罪犯的标签;而减刑在余刑届满后,则完全获得了自由。由此观之,作为狱内表现良好的奖励,被减刑者所获得的报偿要高于被假释者。3]也就是说,被减刑的罪犯,其悔罪迁善及回归社会的程度应当高于被假释的罪犯,对减刑的运用相对于假释应更慎重、更严格。 但是,我们的法律与实践却与此相左。在行刑法构建中,与假释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减刑司法实践中却倍受行刑机关青睐。首先,我国减刑幅度窄小却可重复适用,其灵活、心理刺激连续的特点,使它能够始终成为在押罪犯争取的现实目标。而假释则只能适用一次,且适用假释的条件有严格限制,有期徒刑须执行刑罚二分之一,无期徒刑须执行十年以上,这样,对于被长期监禁的犯人而言,假释的获得遥远而渺茫,这显然不利于其在押期间的改造。其次,适用减刑时,罪犯仍在监狱,对社会没有现实的威胁;而假释的适用,使罪犯直接生活于事实上缺乏有力监督保护措施的社会,不仅为我国的具体环境所难以接受,而且也增加了社会所承担的再犯风险。再次,行刑机关和司法机关害怕承担风险。假释是对罪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同时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在此期间,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再犯新罪、发现漏罪或者违反规定则应撤销假释也就说明了对其适用假释的失败。 综上所述,行刑机关和司法机关重减刑轻假释是造成假释率低这种现状的一个原因,除此之外,假释率低还有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第一,传统刑罚观念的影响。自从自由刑替代传统的刑罚方法并在刑罚中占据主导地位后,人们在惩治犯罪的观念上形成了一种定势,认为惩治罪犯的最好方法就是拘捕监禁,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是其失去再次危害社会的条件。面对犯罪危害,社会公众更信赖自由刑的隔绝作用,尤其是长期自由刑的适用。所以,公共舆论对假释的适用表现得十分敏感,他们绝对不愿承担非监禁刑所带来的犯罪风险,往往一个适用假释的个案失败,都可能导致舆论大哗。于是,执法机关在适用假释时表现出相当谨慎乃至消极的态度。 第二,假释运作机制不畅,程序繁琐。在我国,假释的具体运作程序是:监狱行使假释建议权,人民法院掌司假释决定权,公安机关负责对罪犯的释后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

安全教育教学反思

安全教育教学反思 中小学生是祖国的未来,通过加强中小学生公共安全教育,培养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知识和技能,提高中小学生面临突发安全事件自救自护的应变能力,对于提高我国整体国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救、救护能力必将产生深远的积极影响。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安全教育越来越显现出其重要性。为了提高安全教育的质量,提高安全教育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非常有必要。近年来我国陆续修订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颁布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对做好中小学安全教育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法律要求。另外,在《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总体实施方案》、《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文件中,均提出了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尤其是修改了《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这既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加强依法办学的需要,同时也有助于在中小学生中普及安全知识和提高学生防范、处置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能力,巩固和健全我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系统,减少灾害的发生,降低灾害损失,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加强学校安全教育是构建中小学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教育工作长效机制的需要。根据科学预防,积极预防的方针,要一直把中小学安全工作重心放在预防为主上,将加强安全教育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使学生在认知、技能和行为三个层面树立安全意识,获得安全知

识,学会在生活实践中应用安全知识和技能,养成规范的安全行为习惯。 学校安全工作无小事,必须加强管理,从严治教。我们要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的观念,坚决把学生的安全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始终保持高度的警觉,不能有丝毫的懈怠和片刻的放松,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办好让人民放心的教育。 篇二:安全教育教学反思 安全教育的目的旨在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基本的安全意识,获得一些与生活实际密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并能在日常生活中实践,维护自身及他人的安全,使之初步适应现代生活,为其一生身心健康地发展打下基础。所以我们每学期都有一节安全系列课。 而这节课从组织准备、课堂效果、表现形式等方面是成功的。 1.精心准备积极参与 在这节课准备期间,各组学生都认真地翻阅多种报刊、书籍、上网等方式查阅防雷电的相关知识和资料。课后,争当预防雷电小卫士,向家长和邻居们积极宣传预防雷电安全知识。 体现互动效果显著 从效果上来看,同学们在本节课中能通过对视频、案例深入探讨,对雷击的原因和防雷击措施有了更深的认识,结合教师的讲解就如何进行雷击急救学会了一些可操作性的措施,并通过学生的模拟演练增强了防雷击急救能力。在课堂上既有师生之间的互动,又有生生

护理教学反思

临床带教工作地反思 临床实习是护士教育地重要阶段,是一个从理论到实践地过程,是踏入医疗护理活动地第一步.如何使护士成为技术过硬、医德过硬、理论过硬地新时代合格地护理人才,是我们值得深思地一个问题,为了保证护生们顺利安全地进行实习,使护生在高质量完成实习,我们对平时地临床教育工作做出反思. 抓基础,突出重点,提高综合素质 实习学员刚从学校来到医院实习,医院环境,人际关系及学习地,其心理活动也有地,在刚接触临床时,对环境、临床工作陌生、好奇又紧张地心理,在病区面对着患有疾病地患者及陌生地护理教员,产生担心、自卑甚至惶恐地心理. 针对大多数护生惶恐心理,护士长可以安排带教老师在护生刚下科第一天,带领护生熟悉本科室地环境及工作特性、物品摆放与存放处、医院地规章制度、工作地时间顺序安排等,重点讲解安全防护及消毒隔离知识,消除护生恐惧心理,并利用大约小时时间进行专科知识地学习,使护生对实习有一整体地认识,可有针对性地复习相关理论知识,把握实习主动性,从而有效调动临床实习地积极性,对护生完成临床实习有较好地指导作用.在护生实习过程中,每位带教老师言传身教,认真落实各项护理规章制度,严格各项护理技术操作常规,扎扎实实地为学生打好临床工作地基础,并在带教过程中均做到了放手不放眼,积极培养护生地动手能力,细心培养学生观察病情能力,耐心教会学生如何运用医学术语完成护理病历地书写,并且努力提高护生地心理沟通能力.另外,在实习过程中,我们还要注重培养护生理论联系实际地能力,让护生在掌握专科基础知识地同时更加巩固基础理论知识,随时提问,护生回答错误时,让其下班后翻书复习,下次再回答,达到记忆犹新地效果.对于专科性较强地护理操作技术,采取先演示、再考试、最后在老师地指导下让其单独操作,并先让护生自己总结注意事项与操作体会,最后再进行讲评,让护生地印象更加深刻. 师生双方建立互相信任、互相学习地关系,融洽了关系. 在从护生入科开始,带教老师便通过护生基本情况和个性特点,针对每个人地优点与长处,鼓励护生展现个人地优势与长处,让其在适当地时机得到充分发挥.且关心护生地生活状况及心理状态,分享其实习过程中地喜怒哀乐,让护生感觉既是老师又是朋友.在护生结束本科室地实习期前要求护生带教老师进行评价.我们做到针对教学质量实行地双向反馈,既由带教老师评定护生地实习效果,又由护生评价带教老师地带教效果,这种双向反馈地目地是总结带教过程中地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带教方法,提高带教质量.

数学教学反思随笔

数学教学反思随笔 在新授知识的数学教学中同时我还重视让学生进行观察、比较概括规律,把加减 混合与连加、连减联系起来,从而得出了方法相同的结论。接下来在这里给大家带来 数学教学反思随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数学教学反思随笔1 今天的数学课学习《比长短、高矮》,本课是在学生学会了比较事物的大小、多 少之后,让学生学会比较事物的高矮、长短。教学内容对于学生来说不是很难,通过 三年幼儿园的学习孩子们已经掌握了知识。基于对学生的了解我把培养学生的观察、 语言表达等学习能力和合作交流的能力作为教学的重点。 通过几天的课堂教学,我发现孩子们对于好多知识已经掌握并会运用知识解决问 题了,而孩子的学习和行为习惯不尽如意。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刚刚从幼儿园升入小学,而这两种生活又是截然不同的,孩子的注意力集中时间较短,自制能力也较差,孩子 的许多习惯需要老师去培养。课堂是培养孩子的主阵地,我决定先让孩子们学会学习——学会思考、学会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学会表达,学会合作与交流。在教学中我设 计了同桌同学之间比铅笔的长短和比个子的高矮两个环节。教师在巡视中,指导学生 学会学习学会与他人合作。“请同学们从铅笔盒里拿出一支铅笔,和同桌的比一比, 你发现了什么?”在学生的汇报中指导学生学会用不同的语言表达比较结果。在学生们合作学习中,我发现个别学生不愿意与他人交流,我想一是和孩子的性格有关,二是 孩子不知道该怎么做。这时老师的几句鼓励的话语、一个信任的眼神就会使孩子发生 变化。一节课40分钟的时间,一种方法就想培养孩子的好习惯是行不通的。几天的教学,使我深深体会到低年级教师工作的艰辛。 培养孩子的学习和行为习惯,艰难并坚行着! 数学教学反思随笔2 我所教的小学五年级数学,认真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计划,转变教育观念,积 极探索新的教学模式,在继续推进主管教育部门“自主——创新”课堂教学模式的同时,把新课程标准的新思想、理念和数学课堂教学的新思路、设想结合起来,转变观念,积极探索新的教学理念,收到很好的效果也带来不的困惑。 一、新课程标准走进教师的教学思想,进入课堂教学。

减刑、假释作为重要的刑罚变更制度

减刑、假释作为重要的刑罚变更制度,有利于激励罪犯改造、维护监管秩序、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减刑、假释制度改革是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公布过《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规定》(法发[1997]25号),用于指导减刑、假释工作。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重罪多减、轻罪少减”的规定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假释适用率普遍偏低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正式启动减刑、假释司法解释修订工作,制定了《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以下简称《规定》),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推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公开。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将一律公示,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这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分别是:(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2)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3)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4)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5)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6)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 《规定》明确了公示的内容,包括:(1)罪犯的姓名;(2)原判认定的罪 名和刑期;(3)罪犯历次减刑情况;(4)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和依据;(5)公示期限;(6)意见反馈方式等。参考资料:金华律师https://www.360docs.net/doc/543825460.html,/jinhua 问:《规定》在加强程序监督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主要有两点: 一是切实加强检察监督。《规定》明确规定,执行机关在提请减刑、假释时 ,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的检察意见,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安全教育反思

校园安全工作反思 梁莹莹建设和谐社会和谐学校“安全第一”,这是大家的共识,学校教育把安全放 在头等位置是十分必要的。最近,颁布的《中小学管理规范》把“安全管理”列为学校基础管理。安全教育是学校“安全管理”的核心,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是学校安全教育的主要任务。要抓好学生的安全教育要从小事做起,对学生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行,循循善诱,潜移默化。自开学以来,我们学校各个楼层都安排了课间值班表,每位老师都尽职尽责,做好课间值班工作。我认为这种做法很好,能有效的制止课间学生的乱跑乱闹现象。 通过值班我深深的体会到,做学生的安全工作。第一要晓之以理,从小事中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我们总有这样的体会:现在的学生难教。是的,现在的学生接触的事物并不比成人少,并容易受到社会大气候的影响,导致学校教育常常在社会不良气氛中显得苍白无力。如何抵的材料。从听到的小事中让学生懂得遵章守纪与安全同在。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总会听到这样那样的事儿,其中不少是进行安全教育的好材料,如果我们善于发现、挖掘,学生会很容易接受教育。十次事故九次违规违章,遵守交通法规就是珍爱生命。遵章守纪就能防患于未然。组织学生寻找发生在身边的安全事故及藏于身边的安全隐患,把自己的所见所闻编成小报张贴于班级或学校的橱窗里,让学生得到警示教育,并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家第斯多惠说过,教育艺术的本质不在于传授,而在于唤醒、激励、鼓舞。我们通过学生身边的小事唤醒学生对安全事故的重视与防范。第二,动之以情,在小事中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是学生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有研究表明,体验是学生发展能力、形成技能的最好途径。学生安全教育,教师只是一味地反复叮嘱或是训斥,而没有真正让学生去体验、去感受,那么学生是无法形成良好的技能的。学生自我保护能力的培养,也应从小事入手,在小事中让学生体验自我保护的重要性及自我保护的过程,从而形成技能。 学校安全无小事。学校领导和教师要做有心人,安全教育从点滴小事抓起,要把平安的种子撒播进每一个学生的心田,让它发芽开花、长成参天大树。那时我们必将收获更多的祥和、幸福和安宁,我们的学校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美好。

美术教学反思100篇

美术教学反思 我一直在思考:什么样的教学才是真正适合学生发展的呢?什么 样的美术课称得上好?怎样上好美术课呢?在思考的同时,我一次次试图在实践的检验中寻找答案。艺术教育有不同于科学教育与思想教育的特殊作用,艺术教育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它的这一特点决定了艺术课堂教学所采用的方法要有别于其他学科。艺术更为讲究的是情感的投入与心灵的交流,否则如无根之木,无源之水。但情感 教育是一种春风化雨,润物细无声的教育,那又如何才能在潜移默化中让学生接受到这种情感教育呢? 学校安排我担任一、四、六年级的美术课教学。然而,又正逢一年级是新教材,我如觅知音,便倾注了较多的精力,各种各样的教学思路也充分地得到实践。经过前一段时间的实战实施,我大致地整理了以下几点: 一、富有趣味和情趣,充满美感体验的学习活动是培养兴趣的关键。每个人都会对其感兴趣的事物给予优先关注和积极探索,并表现出心驰神往的状态。研究表明,如果一个人对某项工作有兴趣,就有 可能发挥他全部才能的80%-90%,并长时间保持高效率而不感到疲劳。相反,只能发挥出20%-30%,也容易精力疲劳。兴趣还可以开发智力,是成才的起点。后来,我尝试把课本以外的内容渗透到 教材中。借鉴课标的理念,我几乎把大部分的教材题目改成学生所感兴趣又容易理解的主题,让他们进行自由大胆地创作。有时还甚至先

创作再引题,也就是说根据学生的作品自由取名。这样的方式普遍受到各班学生的欢迎,效果也不错,也可让学生从中树立自信,发展个性! 二、关注时间、地域以及个性差异。由于班级不同,学生性格各异,同样的教学手段所显现出来的效果也是大不相同的。这时,在课 堂纪律的组织还有提问方式等方面应该因人而异,防止一样画葫芦! 否则,学生鲜明的个性又会被再一次地抹平,乃至同化。注重培养每 个学生的发散思维和丰富的想像 力。 三、赏识教育:哲学家詹姆士精辟地指出:“人类本质中最殷切的要求是渴望被肯定。实践使我懂得,教师一句激励的话语,一个赞 美的眼神,一个鼓励的手势……往往能给我们带来意想不到的收获。教师对学生小小的成功,点滴的优点给予赞美,可以强化其获得成功的情绪体验,满足其成就感,进而激发学习动力,培养自信心,促进 良好心理品质的形成和发展,有助于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营造一个奋发向上的班集体氛围。我在孩子作业本的背面都会写几句激励性的评语,比如:“你真棒!”“进步了!”“小画家”等。学生画的更认真了,还会经常和别人比“谁的星星多”。教师的赞美越多,学 生就越显得活泼可爱,学习的劲头就越足。教师的赞美就像是一种无形的催化剂,能增强学生的自尊、自信、自强,更是实现以人为本的

最新大大班教育教学反思随笔

大大班教育教学反思随笔 大班的孩子比小班、中班的孩子年纪大些,各方面都能力也更强,老师们应该更注重于创造力的培养,为他们进入小学打下基础。以下是随笔网小编整理编辑的有关大大班教育教学反思随笔,欢迎大家阅读和鉴赏。 大大班教育教学反思随笔【第一篇】:民间美术活动《美丽的风筝》 今天的活动是民间美术活动《美丽的风筝》的一个延伸活动,让幼儿自己设计风筝的外形,自己设计图案,选择色彩。在让幼儿欣赏完我做的范品之后,我对幼儿提出了两个要求。一是造型要新颖,不和别人雷同,二是色彩搭配要鲜艳,图案设计要有特点。 因为此活动贴进幼儿生活,幼儿感兴趣,所以,幼儿创造的结果出人意料的,风筝的造型多样,有蝴蝶、长龙、燕子、房子、飞机、火箭、娃娃头、星星、太阳、三角形等,全班小朋友几乎没有一个是一样的,而且在整个创作的过程中,幼儿的情绪始终是积极的。反思这次活动的成功在于老师对幼儿的充分信任,给予了幼儿极大的创作空间,制作的要求比较开放。 从活动中可以看出,孩子的想象力是惊人的,只要你给他空间、时间,他们就能插上想象的翅膀。其实刚开始我让幼儿自己设计创作的时候,我很怀疑,不给幼儿多一些的提示和示范,他们能创造出形态各异的风筝吗?会不会千篇一律呢?当幼儿开

始创作时,这位幼儿说:“我要做老鹰风筝,因为老鹰飞得高”,那位幼儿说:“我要做飞机风筝,飞机飞得快”,幼儿们相互说着自己的想法,兴奋极了。在整个活动中,我没有增加任何的要求,只是根据幼儿的想象给予一定技能上的帮助。由于幼儿兴趣学浓厚,所以创作时特别愉悦,气氛轻松,也就是在这样的气氛中产生了那么多的创意,我也受益匪浅,有些孩子的设计我都没有想到。当孩子们拉着长线,放着自己的风筝,在院里追逐、嬉戏的时候,各色长长的风筝尾巴飘在空中,形成一道美丽的风景线,孩子们脸上也洋溢着灿烂的笑容,因为他们感受到了成功的喜悦。 作为一名教师,要善于让孩子独立思考,产生自己的思想,我们要让孩子在各种活动中充分已发挥自己的个性,允许幼儿大胆创作,标新立异。世界上没有两片同样的树叶,那么允许孩子有自己的思想和个性也是我们教育的所在,相信用这样的观念教育孩子,孩子一定会成长得更棒的。 大大班教育教学反思随笔【第二篇】:教育叙事:一句“不能做”的背后 在以前组织孩子们活动时,我总是关注“不能做”的事情。在一次户外活动中,我在组织孩子们接火车。在走之前,我问孩子们一连串问题:“能使劲跺脚走吗?能推人吗?能蹦着脚走吗?能走出队吗?……”我以这样的方式提醒孩子们以达到规范其行为的目的。每一个问题的答案都是不能。

假释制度

假释制度 司法考试刑法基础精讲:假释制度【相关法条】 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知识要点】 刑法修正案八对假释制度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请大家注意。 原有刑法第81条是:“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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