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

1总则

1.0.1城市园林绿化是影响城市社会、生态、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因素。在本标准制定之前,尚没有一个针对城市园林绿化综合水平进行评价的标准或规范,各城市执行的一些评价方法存在着定义模糊、标准不统一等诸多问题。建立一套科学评价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正确引导城市园林绿化健康发展、全国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是本标准的编制目的。

1.0.2本条主要说明两点

1 本标准针对国务院确定的设市城市制订。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即县城)和县以下的建制镇(即县辖建制镇),因其园林绿化和相关市政建设、环境建设要求、条件与设市城市有较大的差异,故不列入本标准的评价范围。

2 有效发挥城市园林绿化的综合作用,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多个领域,涵盖了城市宜居环境的各个方面。本标准除评价城市总体和各类绿地建设管理水平外,还包括城市生态环境和与城市园林绿化相关的城市市政设施的评价。

2术语

2.0.1本术语规定林荫停车场必须满足遮荫率的要求。遮荫率 30%的标准确定,参考了目前一些城市多年执行的“株行距在 6m×6m 以下栽有乔木的停车场,计算为绿化用地面积”的规定,同时兼顾小型车停车场车位和通道的尺寸。

2.0.2 本术语部分参考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中E7 弃臵地的解释,同时强调是因生产活动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自然地形和植被受到破坏而弃臵,区别于自然形成的砂荒地、戈壁滩等弃臵地。

2.O.3节约型绿地的含义解释参照了原建设部(注:现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后同)《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 (建城【2007】215 号)》中对于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阐述。

2.0.6在城市园林绿化中常出现乡土植物、乡土树种、本地植物、原生植物等多种称谓,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各地理解不一。本术语强调了本地木本植物应为本地原生木本植物或虽非本地原生木本植物但长期适应本地自然气候条件并融入本地自然生态系统。为避免与可能造成生物入侵物种混淆,本术语强调本地木本植物应对本地区原生生物物种和生物环境不产生威胁。

2.0.7本术语明确了生物多样性应包含三个层次: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

2.O.8湿地是城市环境中重要的自然资源,在我国逐步得到广泛的重视。本术语引用了1970年2月2日在伊朗拉姆萨尔签订的《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Convention on Wetlands of International Importance Especially as waterfowl Hatbitat,简称《湿地公约》)中关于湿地的定义,这是目前国内较为认可,并在相关文件中较多引用的关于湿地的定义。因湿地的术语采用了广义的湿地含义,本术语在解释中特别强调了城市湿地资源是纳入城市蓝线范围内的湿地,而非所有的水面和水域。原建设部2005年颁布的《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中规定: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3 基本规定

3.O.1城市园林绿化评价体系体现了本标准1.0.2的要求。

3.O.3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城市在自然条件、社会人文、工程技术等方面差异较大,考虑到各城市园林绿化特色,评价项目分成基本项、一般项和附加项。

基本项属于城市园林绿化中的核心内容,一般项为城市园林绿化中较为重要的内容。对一些具有地方或地域特色的城市园林绿化评价内容和一些目前在全国推广有一定局限的评价内容、研究推介方向性的评价内容,本标准设臵为附加项,在评价时可一定程度的替代同类评价的一般项,进一步突出对城市园林绿化特色性的鼓励。

3.O.4 本标准评价方法采用了选项达标的方式,其特点是:

1 操作简便,理解直观,目标明确,不需要通过复杂的计算就能得到结论。

2 有利于明确重点和严格管理。如各等级的基本项为本等级中一票否决的内容。

3 保留特色。对一些适应特定城市的条款保留一定的选择性,这也符合园林绿地建设应因地制宜的原则。

4 园林理论和技术发展很快,采用选项达标的方式,具有较强的开放性,有利于随着发展对标准的条款进行删减和增加。

3.O.5、3.O.6在本等级绿地建设和建设管控评价中,如果不能满足一般项数量要求时,可以通过评价同类型的附加项予以替代,评价满足任意两项同类型的附

加项可相当于满足一项同类型的一般项,但不得重复选择。附加项的设臵体现了本标准对特色建设内容的鼓励,同时也保证本标准具有更好的适用性。

4 评价内容与计算方法

4.1评价内容

4.1.1 综合管理评价主要包括组织管理、资金投入、规划编制、制度建设和公众参与等内容。

1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

《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管理机构的设臵是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发展的基础,管理机构职能薄弱是目前制约城市园林绿化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本项评价内容评价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否有管理机构,二、是否有效行使职能。在国外一些关于城市绿色环境的评价中,如欧盟城市绿色环境URGE(Urban Green Environment),对于行政机关中的决策效率也作为评价内容。

本项评价在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基本项。

2 城市园林绿化科研能力

《城市绿化条例》第四条要求:“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一个城市的科研能力是实现高质量园林绿化的重要保障。本项评价内容有城市科研机构和实际应用的科研成果两项。因为城市的规模不同,发展条件和需求也不尽相同。一些城市可能没有设立专门的科研机构,但可依托大城市的资源完成科技成果,所以评价中科研机构和科研成果只要满足一项就可以认为是满足评价要求。

本项评价在本标准第5章中列为城市园林绿化I 级、Ⅱ级评价的基本项,Ⅲ级、Ⅳ级评价作为一般项。

3 城市园林绿化维护专项资金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中要求:“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是城市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方针。城市各级财政应安排必要的资金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尤其要加大城市绿化隔离林带和大型公园绿地建设的投入,特别是要增加管理维护资金。”

城市园林绿化维护专项资金是政府为保证城市园林绿化的日常维修养护,以及用于事业单位人员

经费的各种支出。绿化维护专项资金是城市园林绿化的基本保障之一,目前国内许多城市园林绿化都存在“重建轻养”或维护资金不足的问题,直接影响了城市园林绿化的可持续发展。设臵本项评价旨在促进各地对绿化维护、养护费用资金投入的保障。

本项评价在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基本项。

4《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

《城市绿化条例》第八条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指导城市园林绿地管理与建设的法律性文件,对城市园林绿地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虽然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下位规划,但一个好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同样能对城市总体规划的诸多方面进行有益的导引和限定。本项评价内容所指《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单独编制的专业规划,而非《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绿地系统专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规划期限低于评价期的设定,强碉了绿地系统规划的时效性,如某城市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规

划期限到2010年,而评估期在2011年,就可以认为规划期限低于评估期。

本项评价在本标准第5章中列为城市园林绿化

各级评价的基本项。

5 城市绿线管理

城市绿线是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现状绿线是一个保护线,现状绿线范围内不得进行非绿化建设;规划绿线是一个控制线,规划绿线范围内将按照规划进行绿化建设或改造。

城市绿线管理是《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地系统详细规划实施的基本保障。目前,随意侵占绿地、改变绿地属性的行为在城市建设中还较为常见,是各地园林管理部门在管理中需要面对的主要问题之一。加强绿线管理才能保证城市绿地具有合理的规模,保障人民的公众利益不受侵犯。

本项评价内容包括:一是是否划定绿线;二是城市绿线管理是否符合《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相关条款要求。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

各级评价的基本项。

6 城市蓝线管理

城市蓝线是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水体保护对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的作用十分重要。从调研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对水害的防治认识到位,但对城市滨水空间的控制和利用情况却不甚理想,致使这些水体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景观、生态和社会的综合效益。

本项评价设臵的目的在于促进对于城市地表水体和包括绿化在内的城市滨水空间的保护。

本项评价内容包括:一是是否划定蓝线;二是评价城市蓝线管理是否符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相关条款要求。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工级评价的基本项,Ⅱ级、Ⅲ级、Ⅳ级评价作为一般项。

7 城市园林绿化制度建设

本项评价旨在考核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程度,评价园林绿化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纳入评价的园林绿化制度主要包括绿线管理、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绿化养护管理、园林绿化公示、控制大树移栽、防止外来物种入侵、义务植树等工程和技术管理制度等。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

各级评价的基本项。

8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信息技术应用

信息技术(Information Technology,简称 IT)是指利用电子计算机和现代通讯手段获取、传递、存储、处理、显示信息和分配信息的技术,主要包括传感技术、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目前,信息技术已广泛应用于现代城市的各个领域,信息技术是管理实现自动、高效、规范和准确的重要依托,信息技术应用代表未来管理技术的发展方向。

原建设部在2001年印发的《建设领域信息化工作基本要点》(建科E2001]31 号)中提出:“办公自动化”、“建设各行业综合网(站)……提高为社会公众信息服务水平”、“积极推进信息发布平台建设,促进建设信息共享”、“建立行业权威数据库”等要求。依据以上要求,本项评价主要包括:一是建立城市园林绿化数字化信息库,如城市各类绿地分布、植物物种统计与分布等信息库;二是建立城市园林绿化信息发布与社会服务信息共享平台,包括园林绿化网站建设和其他网络服务平台等;三是建立城市园林绿化信息化监管体系,包括利用遥感或其他动态信息传

递对城市各类绿地进行监管。达到其中两项要求,可认为满足本项评价。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I 级、Ⅱ级评价的基本项,Ⅲ级、Ⅳ级评价作为一般项。

9 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率

民意调查是政府决策的基础,是获取公众信息的重要手段。

本项评价设臵强调了园林绿化的公众性,评价采用抽查不少于城市人口的千分之一的公众进行调查。目前我国尚缺乏关于民意调查的标准,千分之一的公众人口要求是根据现行的一些民意调查方法和惯例而确定。满意度调查制定的统一问卷表格,保证了调查的公平性,调研表选项的设臵充分考虑了简便、易懂的特点。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工级评价的基本项,Ⅱ级、Ⅲ级、Ⅳ级评价作为一般项。

4.1.2 绿地建设评价包括城市园林绿地总体数量以及城市各类绿地数量的评价。

1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以及相关城市园林绿化、生态环境

的评价中,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均作为重要评价指标。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中3.0.6要求“城市绿化覆盖率应作为绿地建设的考核指标”。

城市建成区在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的术语中解释为“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在《城乡规划法》中第二条将建成区纳入到规划区的阐述:“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中要求:“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建成区范围指建成区外轮廓线所能包括的地区,也就是城市实际建设用地所达到的范围。绿化覆盖面积是指城市中乔木、灌木、草坪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包括屋顶绿化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积以及零星

树木的垂直投影面积,乔木树冠下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不能重复计算。

本项评价各等级评价标准数值的确定,主要依据2008年全国660个设市城市相关统计数据的统计分析。660个城市的平均值为35.29%,其中110个国家园林城市绿化覆盖率的平均值为39.74%,抽样统计的非园林城市平均值34.00%。同时,在200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中要求“到2010 年,全国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

综合所上,本项评价确定 I 级、Ⅱ级取值为40.00%和 36.00%,Ⅲ级和Ⅳ级取值为 34%。

在现行的一些评价办法中,把全国的城市分成秦岭淮河以南和以北两个大区域,再根据人口不同分别规定绿化覆盖率的评价标准。课题组按照这种方法对全国660个设市城市进行分组统计发现,绿化覆盖率并未随人口数量的增减呈现规律性的变化。考虑到绿化覆盖率的变化规律较为复杂,不宜简单地以秦岭淮河进行划分界定,在原建设部 1993 年发布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中也未对绿化覆盖率进行区域的划分,同时兼顾绿化覆盖率与绿地率的连带关系,故

本标准中对绿化覆盖率不做城市所在区域和人口的

限定。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

各级评价的基本项。

2 建成区绿地率

建成区绿地率是考核城市园林绿地规划控制水

平的重要指标。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以及相关城市园林绿化、生态环境的评价中,建成区绿地率均作为重要评价指标。

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中对绿地率计算作了这样的解释:“一般在绿地系统规划中和无特指的情况下,均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为用地统计范围”。按这样的解释,其他绿地不应纳入绿地率的统计。而在《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中统计的是建成区绿地率。一般来说,城市的建成区范围要大于建设用地范围,或者说建成区内的城市绿地包括建设用地外的“其他绿地”,而事实上该部分绿地不论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供居民游憩场地,还是城市自然景观方面,都起到不容忽视的作用,因此,本标准在建成区绿地率统计中允许纳入建成区内、建设用地外的部分“其他绿地”面积,同时为了避免因统计“其他绿地”而削弱了对城市建设用地内

绿地建设面积的控制,对纳入统计的“其他绿地”面积,规定不应超过建设用地内各类城市绿地总面积的20%;且纳入统计的“其他绿地”应与城市建设用地相毗邻。

建设用地外的河流、湖泊等水域虽然可能在建成区之内,也对城市生态环境起到积极作用,但因各地情况不一,面积跨越较大,故不列入本项评价内容统计。

绿地率评价标准数值的确定,主要依据2008年全国660个设市城市相关统计数据统计分析。660

个城市的平均值为31.30%,其中110个国家园林城市的平均值为36.84%,抽样统计的非园林城市平均值为29.80%。本项评价确定I级、Ⅱ级标准取值为35.00%和31.00%,Ⅲ级和Ⅳ级标准取值为29%。

在现行的一些评价办法中,把全国的城市分成秦岭淮河以南和以北两个大区域,再根据人口不同分别规定绿地率的标准。按照这种方法,课题组对 2008 年全国660个设市城市进行分组统计得到的结果,绿地率并未随人口数量的增减呈现规律性的变化。而在另一项指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却是北方高于南方。绿地率作为各级城市规划控制的一项重要指标,其更多体现了城市规划管理控制的要求,而非体现在城市地

域的差别。在原建设部1993年发布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中均未对绿地率进行区域和人口的划分,故本项评价不对城市所在区域和人口规模进行限定。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基本项。

3 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是考核城市发展规模与公园绿地建设是否配套的重要指标。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以及相关城市园林绿化、生态环境的评价中,人均公园绿地均作为重要评价指标。

本项评价需要明确以下几个概念:

(1)公园绿地的统计

公园绿地的统计方式应以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为主要依据,不得超出该标准中公园绿地的范畴,不得将建设用地之外的绿地纳入公园绿地面积统计。一些城市利用河滩地、山地进行开发建设,确实起到了部分公园绿地的作用,但若纳入公园绿地统计可能造成公园绿地用地的边缘化,削弱了园林绿地在城市中的功能作用。

关于水面的统计,本项评价明确规定:公园绿地中纳入到城市建设用地内的水面计入公园绿地统计,未纳入城市建设用地的水面不应计入公园绿地统计。 (2)建成区内的城区人口

本项评价内容计算的分母采用建成区内的城区人口。

按照《全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的要求,从2006年起,人均和普及率指标按照城区的常住人口计算,包括公安部门的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所以人均公园绿地的人口统计为城区户籍人口和城区暂住人口之和,即城区的常住人口。城区人口在 2005 年和 2005 年之前称为“城市人口”,指城区范围的人口,这里的城区指:①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地域②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镇(乡)地域③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城区暂住人口指城区内离开常住户口地,到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全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中关于人均公园绿地的统计方法,相关人口数字虽然较容易掌握,但本项评价内容分子的“公园绿地”统计限定于城市建成区的建设用地,分母“城区人口”的统计是城区范围,

按照国内的理解和计算,城区范围大大超过了建成区的范围,按照《全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的统计,有些城市城区面积甚至是建成区面积的10倍。

根据《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说明中,关于“一、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的统计口径”的解释5中明确指出“城市绿化指标的考核范围,对于绿化规划应为城市规划建成区;对于现状应为城市建成区。”在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中第4.0.2条指出:“…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CJJ /T 85—2002 中第3.0.1条指出:“…计算城市现状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指标时,应分别采用相应的城市人口数据和城市用地数据…”。因此,本项评价采用建成区内的城区人口较为准确。

目前我国人口数据由公安部门掌握,以街道办事处为统计单位,城市建成区范围由规划部门划定,建成区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通常不吻合。因此,建成区内的城区人口统计,对于不在建成区范围内的街道办事处和工矿企业等特殊区域人口不纳入本项评价

内容人口统计,对于跨越建成区的街道办事处管辖地域的人口应纳入本项评价内容的人口统计。

(3)关于本项评价的等级标准值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评价标准数值的确定是根据2008年全国660个设市城市相关统计数据进行计算,660个城市的平均值为8.98 ㎡,其中110个国家园林城市的平均值为11.12㎡,抽样统计的非园林城市平均值为10.50㎡。

原建设部1993年发布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将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分成城市人均建设用地不足75㎡、75㎡~105㎡和超过105㎡不同分别作了要求。根据我们对2008年全国660个城市的统计,确实发现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与人均建设用地面积呈正相关关系,而城市的地理位臵对人均公园绿地没有明显的规律性影响。按照《全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的统计,2007 年我国城市人均建设用地面积平均值达到了108㎡,而大部分省份和直辖市,即使加上暂住人口,现状人均建设用地也超过了80㎡,所以本项评价内容设臵人均建设用地设臵小于80㎡、80㎡~lOO㎡和大于lOO ㎡三个档次,通过对660 个城市分别计算,分别设定评价标准,城市园林绿化工级人均公园绿地在9.5 ㎡~11.O㎡以上,城市园林绿化Ⅱ级人均公园绿地在7.5㎡~9.O㎡以

上,城市园林绿化Ⅲ级、Ⅳ级人均公园绿地在6.5㎡~7.5㎡以上。

本标准第 5 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

各级评价的基本项。

4 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中乔、灌木所占比率

城市园林绿地中应提倡植物种类和配臵层次的丰富,这是体现绿地生态价值和构建节约型园林的重要内容。本项评价旨在控制园林绿地中单纯草坪的种植比例,提高单位面积绿地的生态功能。

根据研究,绿地中保持乔灌木覆盖率不低于70%,有利于发挥绿地更高的生态作用。本项评价的园林绿化I级标准为70%,Ⅱ级、Ⅲ级、Ⅳ级适当放低。处于高原高寒植被区域的城市,如处于青藏高原的城市,因其特殊的自然条件,植物立地条件较为特殊,故本项评价内容无论数值多少均可视为满足要求。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I 级、Ⅱ级、Ⅲ级评价的基本项,Ⅳ级评价作为一般项。

5 城市各城区绿地率最低值

城市内部绿地分布不均是目前大多数城市普遍存在的现实问题,尽管很多城市绿地总量达到较高的水平,但就某些城市区域而言,其绿化状况却不尽人意,而这些城市区域又恰恰是人口稠密、建筑密集的

施工质量评定标准

5 施工质量评定 5.1 合格标准 5.1.1合格标准是工程验收标准。不合格工程必须按要求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或验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评定的主要依据有:1国家及相关行业技术标准; 2《单元工程评定标准》; 3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金属结构设计图样与技术条件、设计修改通知书、厂家提供的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 4工程承发包合同中采用的技术标准; 5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的试验和观测分析成果。 5.1.2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合格标准应按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执行。当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应及时处理。处理后的质量等级按下列规定确定: 1全部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2经加固补强并经设计和监理单位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时,其质量评为合格。 3处理后的工程部分质量指标仍达不到设计要求时,经设计复核,项目法人及监理单位确认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再进行处理;或经加固补强后,改变外形尺寸或造成永久性缺陷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及设计确认能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可定为合格,但应按规定进行质量缺陷备案。 条文中“处理后部分质量指标达不到设计要求”指单元工程中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一般项目质量未达到设计要求。“可不再进行处理”者,应按4.4.3条的及4.4.4条的规定进行质量缺陷备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图纸、质检资料、合同文件等是工程施工质量评定的依据。试运行期的观测资料可综合反映工程建设质量,是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依据。 5.1.3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合格: 1所含单元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已按要求处理,并经检验合格; 2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全部合格,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合格标准,内容与SL176—1996相同。 5.1.4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合格: 1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2质量事故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汽车动力性能的评价标准

浅谈汽车动力性评价标准 摘要:本文研究了汽车动力性评价的各种方法和评价指标,介绍了动力性评价的主要参数:最高车速、加速时间、最大爬坡度、发动机最大功率、比功率、驱动轮输出功率、驱动力等相关评价参数;介绍了汽车的动力性衰退现象和汽车动力性评价的实验方法。 关键词:汽车动力性评价指标加权系数优化设计 1汽车动力性评价的各种方法及评价指标概述 1.1汽车动力性概述 汽车动力性是汽车最基本的使用性能。汽车无论是用作生产工具还是用作生活用具,其运行效率均取决于是否拉得动、跑得快,即取决于运行速度。在运行条件(地理、道路、气候条件及运输组织条件等)一定时,汽车的平均运行技术速度主要取决于汽车的动力性。显然汽车动力性越好,汽车运行的平均技术速度就越高,汽车运行效率也就越高。因此汽车工程界,用车的、购车的、爱车的都很看重汽车的动力性。汽车具有什么样的动力性算好,如何评定,观点不同,评价的依据也就不同,目前尚无统一公认的评价指标,更无标准。汽车工程界基于具有最高的平均行驶技术速度的观点,以汽车的最高行驶速度、加速时间和最大爬坡度为量标,评定、比较汽车动力性的优劣。对于新车的动力性,人们基本上认同这三个指标。 对于在用汽车动力性的评价量标就各不一样了。在用汽车的动力性在新车定型时便已确立,在使用时,再与其他车型横向比较动力性的高低就毫无意义了。就是在同型汽车间相互比较动力性,除了表明具体汽车间动力性存在差异外,也不能据此揭示该型汽车结构、性能的优劣。由于使用条件的差异,在用汽车间不具有横向比较的条件,缺乏可比性。在用汽车固有动力性在使用过程不是恒定不变的,是随着运行过程中部件、零件的磨损、老化等逐渐衰退变差,直至跑不动,丧失工作能力。这样动力性衰退便是汽车技术状况变差的征兆。汽车

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南充市制定了《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以下为您带来《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全文细则,欢迎浏览! 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2016年10月14日南充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充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南充市市、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保护和利用城市所依托的山体、河湖水系、林地、生物物种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宜居城市建设。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辖区公共绿地的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投资、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享有一定期限的绿地冠名权。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予以劝阻、举报。 第八条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自然山体保护规划、城市绿道系统规划、城市公园绿地规划、城市道路绿化规划等绿化专项规划。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化专项规划,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

【法规标题】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9号 【适用区域】海南省 【发布时间】2017-11-30【生效时间】2018-01-01【关键词】环境,环保管理,市政市容及其它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08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2008年9月19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实行规划管理的乡、村庄(生态文明村)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林业、土地、水务、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第五条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突出热带岛屿特色,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第六条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省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七条单位和有劳动能力">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可以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的林木,可以设置标志牌。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2017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17修订内容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册土建工程》(JTG F80/1-2017)于2018年05月01日实施。那么新的评定标准有哪些变化呢? 根据交通运输部厅公路字〔2009〕190号“关于下达2009年度公路工程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承担《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册土建工程》(JTG F80/1-2004)的修订工作。 本标准是对《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册土建工程》 (JTG F80/1-2004)的全面修订。经批准后以《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册土建工程》(JTG F80/1-2017)颁布实施。 本标准修订的总体思路是: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在保持本标准作为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技术依据的基础上,突出其强制性、限值要求和刚性要求;保持原有整体框架不变,简化评定程序,合理确定检验评定标准,明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定位和主导作用。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取消原标准采用的综合评分法,改为采用合格率法进行质量评定,相应地对分项工程检验项目和标准等进行了全面修订。 2. 对适用范围、质量检验评定程序和内容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提高了标准的刚性要求、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3.调整修订了部分章节,第3章改为基本规定,原标准第12章环保工程改为第12章绿化工程和第13章声屏障工程两章。 4. 调整、修订了部分实测项目质量标准,增加了一般项目的最低合格率要求。 5. 调整了部分实测项目的检查频率,在明确标准方法的基础上,鼓励采用精度高、效率高的快速检测方法。 6. 增加了结构混凝土外观质量限制缺陷标准和波形梁护栏板之间连接件的要求等。 7. 对工程划分进行整体修订,调整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 8. 保持与公路工程相关标准的协调一致,调整了相应的检验评定指标、检查方法和内容。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工作: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城市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参与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城市道路绿化植物及设施的养护管理; (五)负责公园、动物园、游园、绿化广场等公共绿地的监督管理和其他绿地管理的监督与指导; (六)按有关规定负责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 (七)监督、指导风景名胜区的园林绿化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不含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查处违反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国土资源、房产、财政、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稳定的专业技术队伍,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原批准程序报经批准。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充分体现地域特色和文化特色,突出科学性和艺术性,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花、草合理搭配,注重植物多样性,发展乔木和乡土树种,引进适合本地区生长的园林植物,加大科研推广力度,建设园林精品。 城市道路行道树应当优先选用遮荫效果良好的树种。 第七条城市建设项目的绿地指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公园、游园绿地率不低于70%,绿化广场绿地率不低于60%; (二)新建居住区(含居住区、小区、组团,下同)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居住区内公共绿地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 (三)单位庭院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除绿地率指标不低于30%外,还应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宽的防护林带; (四)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 (五)城市建成区内铁路、河渠两侧的防护绿地,宽度不低于30米。 前款(二)、(三)、(四)项所列建设项目属旧城改造项目的,绿地率指标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第八条居住区建造的公共绿地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计入居住区公共绿地面积。 第九条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绿化形式进行城市绿化。 除平面绿化外,建设项目采用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绿化形式绿化的,可以按照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绿地面积。 第十条在旧城改造中,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降低绿地率指标的,绿地率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70%,其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补偿费用。 易地绿化补偿费用必须全额用于易地绿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一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进行跟踪管理,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标准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长江航务管理局: 为深入推进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创建工作,引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指导意见》(交安监发〔2016〕2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交办安监〔2016〕193号)要求,部组织编制了《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标准》),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以下要求开展好相关工作: 一、充分认识品质工程评价标准和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质量建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将质量强国战略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全面提升质量水平;开展高端品质认证,推动质量评价由追求“合格率”向追求“满意度”跃升。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更、动力变革;突出关键共性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创新,为建设质量强国、交通强国等提供有力支撑。这些要求,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质量工作和交通运输工作的高度重视,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指明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提升的主要目标和努力方向。 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是交通运输行业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党中央国务院质量提升行动决策部署和深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开展品质工程评价,树立行业标杆和示范,不断总结和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创新成果,引领和推动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为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高品质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网络,实现交通强国和质量强国战略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品质工程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本着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评价标准和程序,科学组织、扎实有序地开展评价工作,真正选树一批经得起时间检验、引领行业进步的品质工程,推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 AAAAAAAA

质量特性、重要度分级及控制规定

河南中州起重集团有限公司 质量特性、重要度分级及控制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停车设备产品采购、制造、安装等过程进行重要度级别划分,并按相应级别进行控制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停车设备产品。 2 定义: 2.1 质量特性:具体反映产品适用性的定性质量表示和规定。 2.2 质量特性重要度:对产品适用性的影响程度。 2.3 质量特性重要度分级:按质量特性对产品适用性的影响程度而划分的级别。 3 职责 质量特性重要度分级及控制规定由技术部归口,其它部门配合实施。 4 工作程序 4.1 质量特性重要度分级 4.1.1 质量特性重要度按对产品适用性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特性、重要特性、一般特性三个级别。 4.1.2 质量特性重要度划分级别 4.1.2.1 直接影响产品的使用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性能、寿命及特性超差后无法返修,影响程度很大,为关键特性,级别符号为A。 4.1.2.2 影响使用性能及寿命的质量特性,影响程度较大,为重要特性,级别符号为B。 4.1.2.3 对使用性能及寿命影响不大的质量特性,影响程度较小,为一般特性,级别符号为C。 4.2停车设备产品重要度级别具体划分见表1、表2、表3,C级不标明。 4.3控制规定 4.3.1对于A、B级特性中外购件,自制件、外协件尺寸、公差技术要求等,按表1、表2、表3的要求执行,当表中的要求不足以说明质量特性重要度要求时,由技术部以表格形式填写质量特性重要度分级表或直接在图纸上表明。对于操作及警示要求应在产品图样及相关技术文件中明确说明。 4.3.2对于A、B级特性的自制件必要时应有相应的工艺文件,且有必要的工装保证设计要求。 4.3.3对于外购件、外协件的供方,质量部根据重要度级别提出相应的评定方法。 4.3.4生产车间应根据重要度级别进行生产的控制。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doc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七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重 人发〔1997〕1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了为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建(构)筑物附属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三)城市生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以创建山水园林城市为目标,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并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区、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开展并组织、指导有关单位进行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公民应增强绿化意识,依法履行绿化义务,自学维护绿化成果及其设施。 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制止和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八条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区、县(市)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区、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要求

附二: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要求 本质量要求依据行业标准,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而成,供参考使用。 一、树木管理 一级:新栽树木成活率99%,原有树木保存率100%。 树形美观,长势茂盛,无歪斜,适时整形修剪,无枯枝、徒长枝、病虫枝,造型植物按设计要求修剪,达到预期效果。树上无牵绳挂物,无依树搭盖。适时水肥管理,松土,除杂草,开花植物能按时开花。 二级:新栽树木成活率98%,原有树木保存率99%。 树木生长良好,保持树木自然特征,无明显歪斜(造型植物除外),无牵绳挂物。整形修剪,保持树木整齐美观。 三级:新栽树木成活率97%,原有树木保存率98%。 树木生长正常,树形比较完整,重点植物要修剪,无明显枯枝败叶、病虫害。 二、绿地管理 一级:植物季相分明,色彩丰富,生长茂盛,整齐美观,无缺株。土壤疏松、平整、无杂草、无建筑、生活等废弃物,无渍水及旱象。 二级:植物生长茂盛,土壤平整,基本无杂草,无积成垃圾,无明显缺株,无渍水及旱象。三级:植物生长基本正常,无明显杂草、缺株,废弃物及时清除。 三、草坪管理 一级:达到设计要求,草种纯、生长旺盛,观赏效果好;经常修剪,高度符合规定标准,整齐美观,随时清除杂草,其杂草率不超过1%,裸露地面不超过2%,无渍水,无垃圾及废弃物,无病虫危害。 二级:草坪生长正常,观赏效果好,经常修剪,整齐美观,杂草率不超过2%,裸露地面不超过3%,无废弃物,无渍水,无明显的病虫害。 三级:草坪基本生长正常,经常修剪,无明显的裸露地面、杂草、垃圾。 四、草花管理 一级:草花质量符合一级标准,地栽草花或摆花图案新颖,花色鲜艳,观赏效果好,花期长、无因管理不善产生提前倒伏、枯萎现象。 二级:草花质量符合二级标准,地栽草花或摆花其花色有变化,整体效果好,花期达到预期效果。 三级:草花质量符合二级标准,整齐美观,管理好。 五、园林设施管理 一级:园林建筑、园林小品、绿化设施保持完好,整洁美观,损坏及时维修,定期表面刷新。二级:园林建筑、园林小品、绿化设施保持基本完好,损坏定期维修,无明显的污物。 三级:园林建筑、园林小品、绿化设施保持较好,损坏要修复。

最新水利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精选.pdf

一、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 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分为合格、优良两个等级,其标准为: 1 合格等级标准: 1)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一般项目,逐项应有70 %及以上的检验点合格,且不合格点不应集中; 3)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 优良等级标准: 1)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一般项目,逐项应有90 %及以上的检验点合格,且不合格点不应集中; 3)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 (一)、划分工序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优良两个等级,其标准为: 1 合格等级标准: 1)各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全部合格; 2)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 优良等级标准: 1)各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全部合格,其中优良工序应达到50 %及以上,且主要工序应达到优良等级。 2)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二)、不划分工序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优良两个等级,其标准为: 1 合格等级标准: 1)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一般项目,逐项应有70 %及以上的检验点合格,且不合格点不应集中; 3)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 优良等级标准: 1)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一般项目,逐项应有90 %及以上的检验点合格,且不合格点不应集中; 3)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当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应及时处理。处理后的质量等级应按下列规定重新确定: 1)全部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2)经加固补强并经设计和监理单位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时,其质量评为合格。 3)处理后的工程部分质量指标仍达不到设计要求时,经设计复核,项目法人及监理单位确认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再进行处理;或经加固补强后,改变了外形尺寸或 造成工程永久性缺陷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及设计单位确认能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其质 量可定为合格,但应按规定进行质量缺陷备案。 三、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 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分为合格、优良两个等级,其标准为: 1 合格等级标准: 1)所含单元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已按要求处理,并经检验合格。 2)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全部合格,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

标准化运行管理细则

运行管理及注意事项 1.系统管理 在正式运行管理前,运行管理单位须依据技术资料和运行管理实际情况,建立正式的规章制度。 1)岗位责任制:明确运行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2)操作规程:工艺系统流程图及岗位安全操作管理规则应标于站内 明显位置。 3)运行记录制度:操作人员做好运行记录,包括:设备运行情况、 处理量、质检记录、交接班记录等。 运行管理单位应加强维护,确保正常使用,发生故障及时排除,避免发生系统停运。 2.设备维护保养 为保证系统的长期稳定运行,必须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 1)运行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应熟悉机电设备的维修规定。 2)应对系统阀门、管线等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及防腐处理,并及时 更换被损坏的照明设备。 3)应经常检查和紧固各种设备连接件,定期更换易损件。 4)定期对系统中的阀门进行启闭操作,以确保阀门开关正常。 5)应定期检查、清扫电器控制柜,并测试其各种技术性能。 6)应定期检查和更换消防设施等防护用品。 3.泵类设备运行管理

1)运行检查 a)对泵的出口压力和流量性能进行检测,对绝缘性能进行检测。 b)根据流量需要,调节泵阀门的开启程度。 c)泵开机前要检查运行情况。 d)检查相关阀门、仪表是否处于正常位置。 e)严禁空泵运转和超载,正常运转温度应不大于65℃,防止设 备事故。 f)泵运行时不得有异常的震动或噪音。 3)安全操作 a)泵的运行方式分为自动和手动两种。设备故障发生应在8-24h 排除,以杜绝运行事故。 b)泵在启动和运转时,操作人员不得接触运转部位。 c)严禁频繁开启泵。 d)泵在运行过程中突然发生异响、压力、电流显示值过低或过高、 机房管线阀门大量漏水、电机严重故障等异常时要立即停泵。4)维护保养 泵运行2000小时,要对机械密封进行检查,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换,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水泵接地电阻小于0.5兆欧时,要及时检查。 4.离心机运行管理 1)制定统一严格的操作规程,加强设备的运行控制与维护管理,使 离心机能够良好稳定运行,延长离心机的使用寿命。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20)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20)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园林绿化的经费投入。 鼓励开展城市园林创建活动,推动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并组织、指导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每年制定计划增加优质植物品种,推广先进技术和材料,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制定产业政策,编制城市苗圃产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园林绿化苗木生产。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园林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准则完整版

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 理准则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北京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前言 为适应北京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的发展,依据《北京城市园林绿化技术标准汇编》和北京市园林局园绿字[1999]047号:《园林绿化养护等级质量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士才。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园林绿化中的乔木、灌木、藤木、竹类、花卉、草坪、地被、古树名木等的养护管理规范以及检查验收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规划市区的城市绿地、京郊城镇绿地以及北京市属风景名胜区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北京城市园林绿化技术标准汇编 北京市园林局园绿字[1999]047号:园林绿化养护等级质量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树冠 树木主干以上集生枝叶的部分。 3.2 花蕾期 植物从花芽萌动到开花前的时期。 3.3 叶芽 形状较瘦小,先端尖,能发育成枝和叶的芽。 3.4 花芽 形状较肥大,略呈圆形,能发育成花或花序的芽。 3.5 不定芽 在枝条上没有固定位置,重剪或受刺激后会大量萌发的芽。 3.6 生长势 植物的生长强弱。泛指植物生长速度、整齐度、茎叶色泽、植株茁壮程度、分蘖或分枝的繁茂程度等。 3.7 行道树 栽植在道路两旁,并构成街景的树木。 3.8 古树名木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14修正)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建(构)筑物附属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三)城市生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以创建山水园林城市为目标,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

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并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开展并组织、指导有关单位进行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公民应增强绿化意识,依法履行绿化义务,自觉维护绿化成果及其设施。 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制止和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八条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

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潭衡高速工程质量评定的要求 一、工程评定资料编制依据 1、《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 2、《XX省高速公路竣工文件编制X本》(2005年6月) 3、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4、相关规X和法律 二、工程质量评定表格

二、工程质量评定表格 分项工程及子分项JY1 JY2 JY7 分部工程JY3 JY8 单位工程JY4 JY9 合同段JY5 项目JY6 1、一个涵洞分部工程有X座管涵,Y座通道,Z座倒虹吸等,则这个分部 工程中的有X+Y+Z等个分项工程,而不是X座管涵合作一个分项工程。 2、凡分项工程可以直接从JTGF80标准中查表打分的用JY1表评定。无法 直接查表打分的分项工程,可以先用JY7表评分,然后用JY2表评定。

三、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1、按JTGF80《标准》附录A将建设项目,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 工程和分项工程,尤其是特大桥需要内定单位、分部、分项工程 2、大型挡土墙按JTGF80《标准》中6.1.1条判定 3、划分时根据实际的结构部位划分,增加子单位工程、子分部工程、 子分项工程 4、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按相同的工程项目划分进 行工程质量的监控和管理 5、进行评定前应充分做好“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工作,划 分表应根据变更进行修正,防止工程量的遗漏。 四、工程质量评定 A 工程评定程序 1、工程质量检验评分以分项工程(子分项)为单元,采用100分制 进行。 2、在分项工程评分的基础上,逐级计算各相应分部工程、单位工程、 合同段和建设项目评分值。 3、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应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 合同段和建设项目逐级评定。 4、施工单位应对各分项工程按本标准所列基本要求、实测项目和外 观鉴定进行自检,按“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及相关施工技

运行工艺指标的控制

运行工艺指标的控制 一、日常运行控制内容及方法 (1)进水负荷:进水负荷的控制包括对进水流量、COD浓度两方面的控制,运行时进水负荷主要通过控制进水流量进行控制,正常情况应以设计进水负荷为基准控制;为应付波动改变负荷时,应控制在设计进水负荷上下浮动30%以内。 (2)pH值:运行中控制pH值主要从调节池入手,当pH值接近5.5时可操作加药设备以最小流量缓慢加入碱液。当发生pH值冲击加药系统不能在短时间内中和水质时,应加大回流污泥流量1倍,待进水pH值恢复再调整回来。 (3)温度:当氧化沟温度高于35℃时,需要留意的是溶解氧的变化,若表现出供氧能力下降,溶解氧值降低则应减少30%的进水缓解供氧压力。当氧化沟温度高于40℃时,需要考虑引入低温水降低系统温度。当温度低于10℃以下时,可适当降低风机的频率,延长曝气时间,以提高水温。 (4)溶解氧(DO):这里的溶解氧是指,自控仪表安装位臵的溶解氧情况。当溶解氧高于3.5mg/L时,关停风机,当开启一台风机时溶解氧持续低于1.0mg/L时,需增加风机台数,若溶解氧还不能提升,则需减少进水量以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5)活性污泥浓度(MLSS):MLSS主要通过排除剩余污泥进行控制,理论设计值为:2000-3000mg/L,各处理站应以调试完成阶段的日污

排泥量为基准确定小时排泥量并连续排泥。调整方法是:当污泥浓度偏离基准时,增加(减少)小时排泥量15%,仍然偏离就按每次10%逐步改变排泥量,直到找到合适的排泥量保持污泥浓度稳定。 (6)回流比(%): 回流比=回流污泥流量/进水流量 通常控制在30%-80%,应急情况则可能高于100%。正常运行时,回流比设臵为50%,则进水的小范围波动情况下均不需要调整。系统出现异常时根据现场情况调整。 回流比在正常情况下的调整操作,正面作用并不明显,但是在污泥系统故障时的应急调控中具有重要作用。 控制回流比依据 (<60%)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18年修正)

【法规标题】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18年修正)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四川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适用区域】四川省 【发布时间】2018-07-26【生效时间】2018-07-26【关键词】环境,环保管理,市政市容及其它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附:修正本(2004年发布)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NO:SC070564)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7月26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2018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发展城市园林绿化事业,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适应公众游憩需要,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及规划远期目标,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三、删除第十八条。 四、删除第十九条。 五、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经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确需变更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六、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应当符合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绿化工程竣工后,经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七、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

北京市园林绿化地方标准

北京市园林绿化地方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用于城市园林绿化露地栽植苗木的规格、质量、检验、验收以及标志、掘苗、包装、运输与假植等基本技术要求。北京城市园林绿化露地栽植苗木树种参照《北京市区城市绿地植物规划》的具体要求选择应用。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城市园林绿化露地栽植苗木。 2、规范性引用文件(略)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苗木类型按苗木的生物学特性分为常绿乔木、落叶乔木、常绿灌木、落叶灌木、常绿藤木、落叶藤木、竹类等种类;按苗木的自然形态分为丛生型、单干型、多干型、匍匐型等类型。 3.2丛生型苗木自然生长的树形呈丛生状的苗木。 3.3单干型苗木自然生长或经过人工整形后具1个主干的苗木。 3.4多干型苗木自然生长或经过人工整形后具有3个以上主干的苗木。 3.5匍匐型苗木自然生长的树形呈匍匐状的苗木。 3.6小乔木自然生长的成龄树株高在5米至8米的乔木。 3.7中乔木自然生长的成龄树株高在8米至15米的乔木。 3.8大乔木自然生长的成龄树株高在15米以上的乔木。 3.9干径指乔木主干离地表面1.3米处的直径。 3.10基径指苗木主干离地表面0.3米处的直径。 3.11冠径指乔木树冠垂直投影面的直径。 3.12蓬径指灌木、灌丛垂直投影面的直径。 3.13树高指从地表面至乔木正常生长顶端的垂直高度。 3.14分枝点高指从地表面到乔木树冠的最下分枝点的垂直高度。 3.15灌高指从地表面至灌木正常生长顶端的垂直高度。 3.16移植次数苗木培育的全过程中移植的次数。 4、技术要求 4.1对使用苗木的基本要求 4.1.l应选择当地适生树种,包括乡土树种以及引种驯化成功并已得到广泛应用的树种。 4.1.2使用苗木的树种(品种)应有标牌,标明种类(中文植物名称与拉丁学名)、规格、数量和质量。 4.1.3应用的苗木应具备生长健壮、枝叶繁茂、冠形完整、色泽正常、根系发达、无病虫害、无机械损伤、无冻害等基本质量要求。 4.1.4使用的苗木应经过移植培育。5年生以下的移植培育至少1 次;5年生以上(含5年生)的移植培育至少2次。野生苗和山地亩应经北京本地苗圃养护培育3年以上,适应当地环境和生长发育正常后才能应用。 4.1.5栽植苗木必须经过植物检疫。外埠苗木进入北京市域应经法定植物检疫主管部门检验,签发检疫合格证书后,方可应用。具体检疫要求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4.2各类型苗木规格质量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标准 [标准规范]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标准 一级养护质量标准 1、绿化充分,植物配置合理,达到黄土不露天。 2、园林植物达到:, (1)生长势:好。生长超过该树种该规格的平均生长量(平均生长量待以后调查确定)。 (2)叶子健壮:①叶色正常,叶大而肥厚、在正常的条件下不黄叶,不焦叶、不卷叶、不落叶,叶上无虫尿虫网灰尘;②被啃咬的叶片最严重的每株在5%以下(包括5%,以下同)。 (3)枝、干健壮:①无明显枯枝、死权、枝条粗壮,过冬前新梢木质化;②无蛀干害虫的活卵活虫;③介壳虫最严重处主枝干上100平方厘米1头活虫以下(包括1头,以下同),较细的枝条每尺长的一段上在5头活虫以下(包括5头,以下同);株数都在2%以下(包括2%,以下同);④树冠完整:分支点合适,主侧枝分布均称和数量适宜、内膛不乱、通风透光。 (4)措施好:按一级技术措施要求认真进行养护。 (5)行道树基本无缺株。 (6)草坪覆盖率应基本达到100%;草坪内杂草控制在10%以内;生长茂盛颜色正常,不枯黄;每年修剪暖地型6次以上,冷地型15次以上;无病虫害。 3、行道树和绿地内无死树,树木修剪合理,树形美观,能及时很好地解决树木与电线、建筑物、交通等之间的矛盾。 4、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沫等)重点地区路段能做到随产随清,其它地区和路段做到日产日清;绿地整洁,无砖石瓦块、筐和塑料袋等废弃物,并做到经常保洁。 5、栏杆、园路、桌椅、井盖和牌饰等园林设施完整,做到及时维护和油饰。 6、无明显的人为损坏,绿地、草坪内无堆物堆料、搭棚或侵占等;行道树树干上无钉栓刻画的现象,树下距树干2米范围内无堆物堆料、搭棚设摊、圈栏等影响树木养护管理和生长的现象,2米以内如有,则应有保护措施。 二级养护质量标准 1、绿化比较充分,植物配置基本合理,基本达到黄土不露天。

质量评分标准

护理文件书写质量检查记录(100分) 科室检查人年月日(合格≥85分)得分评价要点/分值扣分标准存在问题扣分 体温单:1.眉栏、日期栏、手术后日数栏、页码填写齐全、2.体温/脉搏栏无漏项、漏记。3、体温超37.5℃,日测4次,正常3天后,按常规执行,体重每周一次4、高热病人有物理降温后体温,重症患者、新生儿日测体温至少4次(20分)1.有漏测、漏记一处扣2分2.内容有错误或伪造数据一项扣4分3.其他一处不正确扣2分。 长期、临时医嘱单:1、眉栏、日期、时间、页码字迹清楚,填写齐全、处理及时2.医嘱内容准确、医师签名完整、清楚,护士执行与签名及时、正确。皮试结果及时查看(10分)1.医嘱内容不准确扣2分2.执行医嘱有误或不及时扣3分3、皮试查看不及时扣5分 危重症护理记录单:1.眉栏、页码:字迹清楚,填写齐全、无空项。2.日期、时间填写格式正确、规范。如:2015-1-5或2015年1月5日3.病情观察准确、及时,记录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治疗、护理措施记录及时、体现连续性,每班有小结、24小时有总结;记录频次符合医嘱、病情需要。4.各项监测数据记录正确、及时,与医嘱、患者情况相符,无漏项。5.每次记录有签名,实习或进修护士书写的由带教老师审阅签名(20分)1.记录内容与实际不符一处扣5分。 2.监测数据不正确、出入量不准确一项扣2分。 3.其他一处不正确扣3分。 手术护理记录单 1.正确填写眉栏各项内容、无空项、字迹清楚。 2.器械敷料清点准确、真实填写器械、敷料名称与数量,无涂改。 3.术后巡回护士即时完成记录,器械护士与巡回护士签名清楚、规范、无涂改(10分)器械敷料清单、记录不准确一项扣5分,其他一处不正确扣3分。 护理评估表及记录单 1.眉栏项目填写完整、正确。 2.评估表填写内容完整、正确、无空项,字迹清楚,与患者实际情况相符,评估日期填写正确。 3.护理记录日期、实际填写规范;首次记录内容详实;特殊的治疗、检查、护理措施和效果记录内容客观、真实、及时、连续,能反映患者病情动态变化;护士签字清楚(20分)1.缺项一处扣2分 2.评估不全或与病人不符扣2分 3.记录与病情一处不符扣3分 4.其他一处不正确扣3分。 护士交班本:1.眉栏项目填写完整,无漏 项。2.字迹清楚无涂改。3.交班内容真实、 客观使用医学术语,重点突出。4.护士长 每天检查后签名(15分) 一项不正确扣3分各种交班本交接正确及时,签全名(5分)少一次签名扣1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