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保障城镇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规划区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镇供水用水应当遵循综合利用、保障安全、节约用水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城镇供水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重要公用事业,是政府应当提供和保障的公共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公共供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源保护和供水基础设施的财政投入,鼓励开展供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卫生计生、环保和水行政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镇供水用水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镇供水应急预案,提高供水应急保障能力,应对供水突发事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不同级别、类型的供水应急处理演练。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使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城镇供水的权利,有保护饮用水水源、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查询城镇供水水质信息,被查询单位应当如实提供。

第二章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

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

第九条城镇供水水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源,严格控制使用并保护地下水源。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原取用地下水作自备水源的,应当限期关闭并依法注销其取水许可证。确需新建自备水源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城镇供水部门意见后,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城

镇公共供水管网满足其条件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立即封停自备水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十条城镇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水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供水单位应当每周向当地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报表、检测资料。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水环境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建立原水水质在线监控系统,定期公布原水水质信息。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供水单位。

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原水水质监测工作。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同时报告环保、卫生计生、水行政、城镇供水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镇供水水质督察制度,对供水单位的水质管理、生产流程等进行重点巡查,监督不合格的供水单位整改。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开展供水水质督察工作,并将督察结果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供水主管部门,定期公布供水水质信息。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测,定期公布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

第十四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制度,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的水质检测项目、频次、方法,开展水质自检工作;对于不能自检的项目,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

供水单位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等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卫生标准。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镇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建设单位和供水单位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管理,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对供水设施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于清洗、消毒三日前在供水区域内发布公告,并在清洗、消毒后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

第三章供水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协同发展的原则编制城镇供水专项规划,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镇水厂、管网等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包括城镇水资源中长期供求、供水水源、污水资源化、水厂和供水管网建设等内容,并与水资源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十八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取水的饮用水水源地。不具备备用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依法建设地下水或者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供水水源。

第十九条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

城镇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涉水产品安全卫生标准、国家质量标准,并符合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的有关技术要求。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城镇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有城镇供水、卫生计生等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镇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供水单位。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公共供水量

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镇供水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镇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已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阶梯水价实施要求进行水表出户改造,出户改造工程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城镇供水等主管部门编制改造计划并实施。

新建居民住宅水表和已建居民住宅水表出户改造应当积极推行智能化计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委托供水单位统一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其设计方案应当邀请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并邀请供水单位参与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

第二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并符合卫生和安全防范标准要求,不得与消防、非生活饮用水等设施混用;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有防倒流污染措施及其他供水安全保障措施。

第四章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城镇供水设施维护责任以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用水端以后的,由用户或者产权人负责维护。

住宅小区、单位建筑区划内的园林、环卫、消防等区域共用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负责维护和管理。

城镇供水设施维护费用按照产权归属,由产权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鼓励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委托供水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二次供水设施经双方验收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标准的,可以直接委托供水单位并签订委托合同。不符合的应当实施改造,经双方验收合格后签订委托合同。

二次供水委托合同应当明确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费用标准等。受托人必须做好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保障供水安全;委托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有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并由供水单位设立明显保护标志。

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及构筑物,堆放土方及杂物;

(二)开沟挖渠、挖砂取土、水产养殖;

(三)埋设线杆、种植深根系植物;

(四)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

(五)其他危害行为。

第二十八条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供水单位查明地下城镇公共供水设施情况。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签订供水设施保护和损坏赔偿协议。

第二十九条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的供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供水单位同意,报经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改装、迁移的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供水单位无偿移交。

第三十一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城镇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经常性的维护管理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供水单位对城镇供水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管理。

对老旧、破损严重的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应当制定更新改造计划,经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当地城镇建设投资计划,进行更新改造。

第三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计划检修城镇供水设施或者更换设备。当城镇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供水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通知用户。

第三十三条供水单位对城镇供水设施进行施工抢修和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供水单位抢修和维修城镇供水设施。

第三十四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公共消火栓。

公共消火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和使用,其建设和维护管理由供水单位负责。公共消火栓、消防用水及供水管网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纳入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章供水用水服务

第三十五条城镇公共供水可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城镇公共供水特许经营权实施工作,确定公共供水单位,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与确定的公共供水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供水单位进行评估考核。

第三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障城镇供水不间断供应,不得擅自停水;

(二)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规定的标准;

(三)设立用户服务中心,全面负责供水经营与服务等各方面的业务受理;用户服务中心应当建立首问负责、限时办结、AB角等制度,公开业务受理范围、办事程序、受理时限、服务承诺、投诉电话以及收费标准等服务内容,向用户提供一站式服务,不予受理的业务应当明确告知不受理原因;

(四)设置供水服务热线,全天(二十四小时)接受用户咨询、求助及投诉,并与当地12319服务热线联动;受理用户咨询与投诉后应当在两小时内作出答复,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对处理期限内不能解决的,应当向用户说明原因,提出处理方案,并在承诺的时限内处理完毕;

(五)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制定和完善义务监督员制度;每年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用户对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供水单位直接从事净水、水泵运行、水质检验、管道维修等工作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并经岗位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患有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水工作。

第三十八条城镇供水用水双方应当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水用水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城镇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并使用统一收费凭证。

施行居民阶梯式供水价格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

城镇市政、绿化、消防和市容等公共用水应当计量缴费。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应当单独安装结算水表,共用一块结算水表的,按照最高供水价格收取水费。

第四十条市政、绿化、景观、环卫等城镇公用事业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和雨水。

第四十一条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城镇供水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签订临时供水用水协议,按照约定使用。

第四十二条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规定的水价标准和计量数值按时缴付水费,不得拖欠和拒缴;逾期不缴付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催缴,并通知用户。

无正当理由或者特殊原因拒不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措施。用户缴纳水费后,供水单位应当在四小时内恢复供水。

第四十三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用户安装结算水表。结算水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或者到期轮换。经检定不合格的,应当予以更换。

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的,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验,水表误差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供水单位应当负责更换水表,支付检验费和相关费用,并退还多收取的水费。

结算水表长期损坏无法计算用水量的,由供水单位按照该用户水表损坏前三个月用水量平均值计算用水量收取水费。

第四十四条供水单位因工程施工和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并向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因发生灾难或者紧急事故未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向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或者庭院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

(二)擅自转供城镇公共供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

(三)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四)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行为的,由供水单位按照取水管道口径常用流量和实际用水时间计算取水量;非法取水时间按照查证的实际非法取水天数认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镇供水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或者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代为建设,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而未配套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代为

建设,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行为的,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的供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以及将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用水管网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或者庭院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转供城镇公共供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以及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供水单位是指从事城镇公共供水(包括二次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

(二)城镇公共供水是指供水单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城乡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三)二次供水是指将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加压或者通过水处理设备采用过滤、吸附、软化、消毒等措施再处理后,由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四)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泵房、供水管道、阀门、水池(水箱、水塔)、压力水容器、水泵、电器设备、电控装置、消毒设备、自动控制与监视系统等相关设备。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网漏损率指标与控制对策简析

管网漏损率指标与控制对策简析

管网漏损率指标与控制对策简析 一、管网漏损率的概述 管网漏损率问题是所有供水行业面临的棘手难题,一直困扰着供水行业的发展,在很多地区和城市,由于管网老化漏损的严重,供水企业甚至于出现亏损局面。作为东风公司下属的自来水公司,为实现更高的利润指标,控制管网漏损率上升的要求显得更为迫切。管网漏损是一个牵涉到多本,受众多客观、主观因素所影响,产生的原因来自于管网设施现状、水量计量、自来水销售等多方面。目前,国内各大中小城市的管网漏损都处于一个较高的层面上。从建设部获悉,根据对408个城市的统计,我国城市公共供水系统(自来水)的管网漏损率平均达21.5%-30%,离我们最近的十堰市水厂漏损率也达到30%以上。因此,各水司都非常重视自来水漏失的控制工作,将管网漏损率的高低作为衡量自来水管网技术和运行状况好坏的一个重要指标。今年我厂为深入落实“节能减排”及“成本管控年”活动的精神,降低我厂运营成本,实现我厂“高质量服务,低成本运作”,如何控制管网漏损的上升就显得更为重要。 管网漏损率作为一个系统指标,国家制定了专门的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2002)》。其中,标准对管网漏损率的进行了明确的定义:管网漏损率数值上等于管网漏水量与供水总量之比。计算公式如下: Ra =(Qa - Qae)/Qa×100%

式中Ra ———管网年漏损率(%); Qa ———年供水量(km3) Qae ———年有效供水量(km3) 其中管网漏水量等于供水总量与有效供水量之差; 供水总量(Qa):水厂供出的经计量确定的全部水量; 有效供水量(Qae):水厂将水供出厂外后,各类用户实际使用到的水量,包括收费的(即售水量)和不收费的(即免费供水量)。 城市供水企业管网基本漏损率不应大于12%。另根据标准规定:管网漏损率在其基准12%基础上,还应根据抄表用户水量、单位供水量管长(km/km3/d)、平均出厂压力值进行修正。 根据《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2002)》的修正标准,应在12%的基准值上增加相应修正值,作为管网漏损率的一个衡定标准。由于十堰市地处山区,地势狭长,东西高差大,我厂各车间供水使用加压泵站,其中个别车间(如头堰、吴家沟)出厂水要翻越山头才能到达加压泵站,出厂水平均压力一般大于0.75Mpa;管网支干线众多,走向复杂,造成单位供水量管长较高。 1、评定标准应按单位供水量管长进行修正,修正值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表6.2.2 单位供水量管长的修正值 供水管径DN 单位供水量管长修正值 ≥75 <1.40km/km3/d 减2%

供水管网漏损率分析

供水管网漏损率分析 与降耗措施初探 王庆生曾庆红赵晓刚 (河南省南阳市自来水公司技术科473001) 水是生命之源,一个城市、一个家庭乃至人们的生活时时刻刻都离不开水。供水管网是城市供水的“动脉”,是实现供水产销的必经之路。由于城市供水的发展是随着城市的发展而同步进行的,城市供水管道敷设的时间、质量等参差不齐,管网管理的方式、手段不尽相同,从而使产、销之间往往差异较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供水行业漏损率不应超过12%,而多数城市供水均超过这一标准,究其原因,主要与供水管网的漏损率有关。因此,杜绝“跑、冒、滴、漏”已成为供水行业重点关注的问题。本文根据我公司的漏损情况,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几点设想和建议,仅供参考。 一、管网漏损技术分析 (一)制水计量的管理 水厂每天输送多少成品水,是以出厂水流量计计量为依据的,出厂水计量则通常采用超声波流量计进行计量。在我公司,在流量计的精度上,一直存在争议。它的校验是以每年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的开封市国家水大流量计站检定便携式超声流量计为准,只检定DN800口径及误差系数,以此再校核各水厂安装的固定式超声波流量计。由此可见,制水计量的误差存在于: 1、由于超声波流量计安装管道口径不一和反复误差的重复性可能造成流量计计量的不准确。 2、超声波流量计测量精度优于1.0%,它是利用超声波传播时差原理,需输入管道外径与管壁厚、材质等主要数据,但是,由于各水厂出厂水管管材使用的年限及质量不一,管外径及壁厚不同,不能准确输入基础参数,从而造成计量误差。 (二)销售水量管理 在供水量真实准确的前提下,售水量越大,则漏损率越小。因此,售水量的大小也是直接关系到漏损率高低的重要因素。影响我公司售水量的主要因素有: 1、用户水表(结算水表)不准确

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

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优待服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优待工作的领导,将该项工作及其经费分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逐步拓展对老年人的优待项目和优待范围,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优待工作,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司法行政、卫生和计划生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体育、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老年人优待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承担向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社会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老年人优待工作提供捐赠和多种形式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教育活动,宣传先进单位和个人的事迹,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关心和帮助老年人的良好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老龄科学研究。 第八条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优待服务。 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并根据本地实际,对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其中,百岁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每人每月不少于三百元。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依法免除农村老年人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第十条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老年人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 进行农村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河北省燃气、集中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河北省燃气、集中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燃气、集中供热经营活动,促进燃气、集中供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河北省城市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燃气和集中供热经营许可,实施对燃气、集中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和集中供热经营许可工作 第四条:从事燃气或集中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或〈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燃气、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河北省燃气、集中供热企业经营许可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代表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证明 (三)燃气、集中供热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施工图及施工、安装竣工验收资料,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等。 (四)气源、热源来源情况 (五)当地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经营范围文件 (六)有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资金、资产证明 (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企业章程、服务规范等。 (八)其它相关文件、证明。 第七条: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燃气、集中供热经营许可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初审决定;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决定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决定后,应当在20日作出审批意见。 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拟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 第九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和《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和《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率。 第十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和《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燃气经营企业或集中供热经营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燃气经营许可或集中供热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或《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有效届满30日前,按照审批程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燃气经营企业或集中供热经营企业的申请,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或《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许可决定。 第十一条:《燃气经营许可》和《集中供热经营许可》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辖区内的燃气经营企业和集中供热经营

城市水务综合管理系统

新软世纪解决方案城市水务综合管理系统 1 说明 1.1 水的管理体制 水,作为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中始终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自然属性——水在自然状态下所表现出的特征和性能,主要包括水文循环性、时空分布的不均匀性和自然径流特性。江河流域是一个完整的自然系统,采用流域管理体制。 社会属性——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对自然水和水环境施加的巨大影响,涵盖人类对水资源的开发、调度、配置、利用、管理、保护以及人类对水问题的预防和治理。采用区域管理体制。 2002年,我国颁布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确定了“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1.2 水管理的目标 流域管理注重整个流域的水循环,目标是使流域内水资源得到整体有效的利用,有利于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调配。因此,水问题越严重越是要强调流域管理。 行政区域管理是水资源综合管理的一个外延,往往从各个地区自身特点和需求出发,目标是综合利用辖区内的水资源充分发展区域经济,但也容易形成条块分割。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两者不可替代。 因此,要把从蓄水、取水、输水、水分配、水的高效利用到排水、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的各个环节形成完整的社会用水过程,把自然和社会用水过程统一起来,形成以流域管理为基础,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统一

新软世纪解决方案管理好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永续利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3 城市水务管理 城市水务管理就是建立在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基础上的区域水务管理。而城乡水务指城乡涉水事务包括防洪、排涝、蓄水、供水、用水、节水、污水处理及回用、地下水回灌等。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是从城市水管理“政出一门”的需求出发,打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水管理界限,建立起城市和农村、水源和供水、供水和排水、用水和节水、治污和回用一体化管理的城乡水务综合管理体制,目的是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高效利用、综合管理、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4 城市数字水务的概念 从水的自然属性讲,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是以水文学、水资源学、生态学为科学基础的;从水的社会属性讲,它又是以经济学、社会学、系统科学以及信息化技术为科学基础。 “城市数字水务”则是建立在“以流域管理为基础,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管理思路下的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的基础上的研究城市水务管理的相关问题所提出的新思路、新技术以及新应用,是利用以信息技术为核心来对水务工作进行改造和运用的过程,是“数字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 1.5 数字水务的几个涵义 1、是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在水利工作中的全面应用。 2、是一种全新的管理观念。它不是传统管理方式和电子技术的简单叠加,不是用电子技术去适应落后的传统管理模式,而是借助电子信息技术对传统管理进行革命性的改造,以更好地实现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的宗旨。 3、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数字水务建设不是一个结果,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城镇给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2016(2018年版修订条文)

《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2016局 部修订条文 2 术语 2.0.18 综合漏损率 gross water loss rate 管网漏损水量与供水总量之比,通常用百分比表示。 2.0.19 漏损率 water loss rate 用于评定或考核供水单位或区域的漏损水平,由综合漏损率修正而得。 5 评定 5.1 评定指标与评定标准 5.1.1 漏损指标应包括综合漏损率和漏损率,其中评定指标为漏损率。 5.1.2 漏损率应按两级进行评定,一级为10%,二级为12%。 5.2 评定指标的计算 5.2.1 供水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表4.2.1进行水量统计和水平衡分析,并应按年度确定供水总量和漏损水量。 5.2.2 供水单位的漏损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L L - B W n R R R (5.2.2-1)

WL s a s (-)/100%=?R Q Q Q (5.2.2-2) 式中 R BL ——漏损率(%); R WL ——综合漏损率(%); R n ——总修正值(%); Q s ——供水总量(万m 3 ); Q a ——注册用户用水量(万m 3)。 5.2.3 修正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修正值应包括居民抄表到户水量的修正值、单位供水量管长的修正值、年平均出厂压力的修正值和最大冻土深度的修正值。 2 总修正值应按下式计算: n 1234=+++R R R R R (5.2.3-1) 式中 R 1 ——居民抄表到户水量的修正值(%); R 2 ——单位供水量管长的修正值(%); R 3 ——年平均出厂压力的修正值(%); R 4 ——最大冻土深度的修正值(%)。 5.3.3 全国或区域的漏损率应按下式计算: BL BLi si si 11===?∑∑n n i i R R Q Q (5.2.3-4) 式中 BL R ——全国或区域的漏损率(%); BLi R ——全国或区域范围内第i 个供水单位的漏损率(%); si Q ——全国或区域范围内第i 个供水单位的供水总量(万m 3); n ——全国或区域范围内供水单位的数量(个)。

殡仪服务案例选编16例(18000字)

殡仪馆里骨灰盒丢失该赔偿多少 沈阳市法院作出统一规定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殡仪馆里骨灰盒丢失的民事赔偿标准做出统一规定,规定此项赔偿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赔偿,经济损失以寄存单据或协议上写明的寄存骨灰盒及其它丢失的祭奠物品实际价值为准,精神赔偿最高数额为5000元。 近一、两年来,沈阳市接连发生了几起寄存在殡仪馆里的骨灰盒连同骨灰丢失的案件,有的家属还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殡仪馆对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给予赔偿,而目前最高法院对此类案件如何处理,特别是对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在民事判决时,当事人双方对赔偿数额的争议较大。为统一赔偿标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殡仪馆寄存骨灰盒丢失有关赔偿事项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共作出10项规定,它规定此项赔偿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赔偿两部分,经济损失指在寄存单据或协议上写明的寄存骨灰盒及其它丢失的祭奠物品实际价值;经济损失有投保的,按投保确定的总价值计算,并先通过投保理赔程序解决;经济损失没有投保的或投保理赔的总价值低于骨灰盒和祭奠物品实际价值的,其经济损失或理赔后不足部分,可作为民事赔偿解决。 《暂行规定》还特别规定,精神赔偿最高数额为人民币5000元,并按骨灰寄存年限逐年递减。即寄存当年丢失的,赔偿最高额为5000元,第二年丢失的最高额为4000元,以此类推。第六年以后丢失的。赔偿最高额为人民币800元,并逐年递减。即第六年为800元,第七年为600元,以此类推,第十年以后一律为100元。 骨灰丢失引发官司 死者亲属获赔三万 中广网2002-01-16 10:16:19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因为死人骨灰丢失而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案,在该县引起轰动。 1988年7月8日,该县小厂镇棠犁沟村村民钮桂兰将丈夫的骨灰寄存于县殡葬管理所。1999年4月15日,钮桂兰让自己的女婿又续办了存放11年的手续。当年7月15日,当她再到殡仪馆祭奠丈夫时,却再也找不到丈夫的骨灰盒了。 之后不久,钮桂兰一纸诉状将殡葬管理所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近日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3万元。 来源:中国广播网作者:杜震责编:叶勉 “医院丢尸”案索赔近百万(平顶山) 赵秋平是河南省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六处服务公司的职工。1989年,经人介绍与同单位的司机史武结婚,两个人感情一直很好。第二年,他们生下了一个男孩。史武在儿子史成业长大后便把其送到了离平顶山市不远的叶县少林武术学校学习。两口子憧憬着美好的未来,充满了幸福感,然而一场防不胜防的灾难却在这时不期而至了。 2001年12月1日早晨,零零星星下起了小雪。已经10来天没有见过儿子的赵秋平思子心切,便骑着自行车和女同事尚岚(其子也在叶县武校就读)一起去探望儿子。当赵秋平、尚岚一前一后出市区向东行至卫东区大营村时,后边一辆大货车突然疾驶而来,将赵秋平挂倒后,拖挂车轮又从赵秋平身上轧过。

河北省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河北省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1.1目的 强化燃气行业管理水平,提高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运转有序、反应迅速、措施科学、处置有力的应急体系,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促进我省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3工作原则 应急处置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平战结合、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靠科学、依法依规,按照事故类别、严重程度,分级分类分别启动预案,实施应急救援。 1.4适用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运营及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燃气泄漏、爆炸、火灾等安全事故。 1.5工作机制 省、市、县各级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均应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体系、组织机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并对各市、县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实施燃气应急处置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设区市、雄安新区、县(市)燃气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制定应急预案,提请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制定本单位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机构,配备专业抢险队伍、设备、车辆。

第二章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各级燃气行业管理部门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省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工作制度及办法,建立河北省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领导任组长,燃气工作分管领导、安全工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法改处、城建处、质安处、执法处、燃热中心、安全中心、信息中心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城建处,办公室主任由城建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燃气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的规定;拟定全省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制定省级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全省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负责协调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县政府对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向省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报告事故动态信息;组织各市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设区市、雄安新区、县(市)燃气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本地区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提请当地政府成立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并设置综合协调组、专家技术组、应急救援组、设备保障组、医疗救护组、警卫治安组和信息新闻组等机构,建立并完善本行政区域应急体系。 主要职责:拟定本地区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指导本地区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及时了解掌握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燃气行业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有关情况;指挥协调本地区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技术研究、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等。 2.2燃气经营企业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市县三级应急预案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专业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完善的抢险设备、车辆等,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积极组织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及时向所在地燃气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第三章应急处置 3.1事故分级

供水管网漏损现状及控制措施

摘要:供水管网漏损是供水行业普遍存在的严重问题,漏损不仅浪费了宝贵的水资源,而且还使供水企业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本文就供水管网漏损现状及控制措施进行了探讨,详细分析了我国城市供水管网的漏损现状,并借鉴了国外采取改进漏损的措施提出了几点建议,旨在为类似方面的控制提供参考经验。 关键词:供水管网;漏损现状;控制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供水系统成为了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之一,在保证城市经济的稳定发展、保障人民生活安定等方面不可或缺,供水管网的漏损也随着供水系统的建立成为供水企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因此,为了控制供水管网的漏损问题,就要认真分析供水管网漏损的现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治理。 1 管网漏损率 管网漏损率是自来水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同时也是政府对供水企业的一个重要考核指标。管网漏损主要是指因管网材质老化或破损等外部因素造成的实际供水量减少的现象。 1.1 管网漏损率的定义和漏损原因 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是指城市管网漏水量与供水总量之比。有如下计算公式: 漏损率=(年供水量-年有效供水量)/年供水量×100% 城市供水总量是指各水厂供出的经计量确定的全部水量;有效供水量是指水厂将水供出厂外后,各类用户实际使用到的水量,包括收费的(即售水量)和不收费的(即免费供水量)。从计算公式来看,漏损率与产销差密切相关。产销差一方面是由于计量存在偏差,另一方面是部分水量因种种原因未能纳入计量体系。具体影响因素可总结如下: 1.1.1 计量偏差造成 主要分为系统误差和随机误差: (ⅰ)系统误差,包括:①水量统计相关仪器设备自身误差;②由于供水售水周期不匹配造成的水量统计上存有偏差;③水量统计过程中由于采用近似公式造成系统内部误差。 (ⅱ)随机误差。因操作人员在读、记水量过程中的失误引发的偏差。 1.1.2 未纳入计量体系 指当前存在的原本应予以统计但未统计的情况: (ⅰ)消防等城市公用事业领域的无偿用水行为;(ⅱ)私接管道等偷水行为;(ⅲ)公共用水设施水量未能合理分摊到户;(ⅳ)管网日常维护过程中产生的未统计用水量。 2 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现状 供水管网物理性的漏损,主要由规划设计、管道管理、管道材质和施工质量等方面的问题导致的。调查显示,我国于20世纪60~70年代建造的城市供水管网,水压偏低仅为0.2mpa,直至80年代之后,水压才逐步提高至0.4~0.6mpa,管道修建时间长,质量标准低,老化日益严重,很大程度上引发了漏水危机。伴随城市化建设脚步越来越快,房屋、道路及地铁的施工建设亦对管网形成潜在的威胁。其次,部分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误伤地下管网,造成管道破裂等事故。管网材质的选择也具有重大的意义,采用易腐蚀的材质容易引发后期漏损。铸铁管由于强度低,易腐蚀,加上接口易渗漏,最容易引发漏损现象;钢管韧性较好,但由于接口部分导电性好,容易造成电化学腐蚀。此外,因涂层问题引发的小孔腐蚀也是常见管道腐蚀之一。施工方面主要有两方面影响,一方面由于地基下沉等地质结构变化破坏管道结构,引发漏损,大口径管道容易在管道承口处发生豁裂,小口径管道发生横向断裂的可能性较大。另一方面,若覆土不按规定进行分层夯实(一般覆土后密实度应大于90%),将使管道受力明显增加,从而大大增加了管道破裂的可能性。 根据原建设部2002年发布的《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和评定标准》规定,我国自来水业的管网漏损率不能超过12%,并且强制性要求必须严格执行,但实际考察发现,大部分省市

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检测控制与降损措施及管网改造新技术实用手册

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检测控制与降损措施及管网改造新技术实用手册作者:编委会 出版社:中国知识出版社2005年6月出版 册数规格:全三卷+1CD16开精装 定价:¥880元优惠价:¥400元 详细目录 第一篇管网漏损控制的必要性和效益 第一章管网漏损控制的必要性 第二章管网漏损控制的效益 第二篇管网漏损的主要原因 第一章管材选用不符合要求 第二章管道安装质量差 第三章检漏技术手段落后 第四章管道老化严重 第五章水量计量误差 第六章企业经营管理 第三篇水量计量与漏水修复管理 第一章水量计量管理 第二章提高水表的精度 第三章漏水修复管理 第四章供水管网阀门管理 第四篇管网管理及改造 第一章管网技术档案管理 第二章管网信息系统的建立 第三章管网更新改造方法 第四章供水管网设计新技术 第五章供水管线探测与施工技术 第五篇管网漏损检测方法 第一章主动检漏法 第二章被动检漏法 第三章音听检漏法 第四章区域装表法

第五章区域测漏法 第六章区域装表和测漏复合法 第七章压力检漏法 第八章分析检漏法 第六篇降低管网漏损措施 第一章合理规划和科学管理 第二章管材的选用 第三章排气阀的设计和施工 第四章精确计量 第五章抓好管道工程施工安装 第六章加强维修管理 第七章开展管网漏损研究,提高暗漏检测的准确率第八章加强管网巡检维护工作 第九章成立专业的检漏公司 第十章加强供水监察和执法力度 第七篇管网漏损控制新技术的使用 第一章漏损控制技术 第二章漏点探测 第三章神经网络技术 第四章管线定位技术 第八篇供水行业漏损控制常用技术及标准汇编 第一章供水行业漏损控制常用技术 第二章供水行业漏损控制国家标准 第三章供水行业漏损控制行业标准 第九篇相关政策法规解析

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发布单位】80302 【发布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 【发布日期】1989-12-27 【生效日期】1990-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交通肇事者,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的道路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河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和其它有关法规,造成人员伤亡或车辆等财物损失的交通 事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均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第三条处理交通事故,应根据调查确认的事实,依法定责,以责论处。 第四条第四条交通事故的现场处理,责任认定,行政处罚和损害赔偿的调解或裁决,由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或上级公安机关负责;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处理。 人民解放军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的交通肇事行为,需要给予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交部队处理;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解放军军人应移交军队有关部门处理,武装警察由 当地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第五条处理交通事故的人员应严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现场处理 第六条第六条发生交通事故后,有关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必须保护现 场(遇有特殊情况必须移动现场时,须标明原位置),积极抢救伤者和财产,迅速报告公安 交通管理机关或附近执勤的交通民警(以下简称民警),听候处理,不得自行协商解决。 过往车辆驾驶员和行人,均有义务抢救伤者和财产,协助报案,保护现场,维护交通秩序, 向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检举或协助查缉肇事逃逸者。 第七条第七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到报案后,应立即派员赶赴肇事地点,勘验现场,收 集证据,采取有效措施疏散人员,尽快恢复交通。

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7号 《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现已2014年8月29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 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 2014年9月6日 2014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最新) 第一章河北省供热用热方法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供热处理,规范供热用热行动,节约动力和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热用热两边合法权益,推进供热工作开展,依据有关法令、法规,联系本省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计划、建造、运营、设备维护和用热活动以及有关处理活动的,应当恪守本方法。第三条供热工作应当遵循一致计划、配套建造、确保安全、节能环保、规范效劳的准则。 第四条省住所城乡建造主管部门担任全省的供热用热处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以下总称供热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变革、财务、国土资源、环境维护、报价、质量技能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做好供

热用热处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工作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计划,优先开展热电联产和大型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法,鼓舞运用清洗动力和可再生动力开展供热工作,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能、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计划拟定城市供热管网建造计划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计划,并分步施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树立健全供热应急确保准则,进步供热应急确保才能,应对供热突发事件。省住所城乡建造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别离安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应急预案。 呈现供热中止等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纳应急办法,赶快康复供热,有关单位和自己应当予以合作。 第二章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计划建造: 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计划,按规则程序赞同后施行。 经赞同的供热专项计划不得私行改动;确需改动的,应当报原赞同机关赞同。

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救助资金,建立健全相关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救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本省设立全省统一的救助基金,并依法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相关专业机构作为救助基金垫付等事项的具体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 第五条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其确定的负责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救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财政部门负责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缴纳救助基金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其同

级的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承办单位按规定使用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并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追偿垫付费用。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向涉及农业机械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费用。 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的要求,及时抢救受害人和依法申请使用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第六条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并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人员费用、办公费用、救助基金垫付后的追偿费用和委托代理费用等,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以上费用的具体支出标准,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救助基金筹集 第七条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提取比例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收入中提取的资金; (二)省财政拨付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的孳息; (五)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垫付费用; (六)社会捐款;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冀安监管应急…2010?73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数量及其他存在的危险能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设备、设施和场所。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落实动态监控,联网监测预警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及时互通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范围: (一)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贮罐区或者单个贮罐; (二)储存民用爆破器材、烟火剂、烟花爆竹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库区或者单个库房; (三)生产、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烟火剂、烟花爆竹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生产场所; (四)输送可燃、易爆、有毒气体的长输管道,中压以上的燃气管道,输送可燃、有毒等危险流体介质的工业管道; (五)蒸汽锅炉,热水锅炉; (六)易燃介质和介质毒性程度为中度以上的压力容器; (七)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有煤尘爆炸危险、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煤层自然发火期小于6个月、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煤矿矿井; (八)金属非金属地下矿井,包括瓦斯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 (九)全库容大于一百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大于三十米的 尾矿库; (十) 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重大危险源。 第七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系统,掌握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信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

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实用实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 Standard for water loss control and assessment of urban water distribution system CJJ 92-2016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7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30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92-2016,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4、4.4.8、4.5.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 92-2002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9月5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漏损控制;5.评定。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名称改为《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2.章节设置作了调整,修订了管网漏损的基本概念、评定指标、水量统计、指标计算和评定标准;3.增加了漏损水量分析、漏水管理、分区管理、压力调控、计量损失和其他损失控制等方面内容;4.删除了“漏水检测方法”的内容。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 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监测系统)

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监测系统 一、系统概述 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监测系统)是破解供水企业发展难题,降低管网漏损率和产销差率的有效手段。 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监测系统)通过对各DMA(独立计量区域)内的流量和压力节点实施远程实时监测,既可及时发现管网供水异常,又可测算出区域的漏损情况、并辅助查找漏点,有效降低管网漏损率和产销差率。 二、系统构成 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监测系统)示意图 区域流出节点 区域流入节点 关键节点M 关键节点N 监控中心 手机 APP 服务器

三、系统功能 在线监测重要节点的实时流量、压力,科学制订并执行调度方案,使管网流量、水压平稳运行。 及时发现DMA中的流量和压力变化,识别出发生爆管的可能性。根据预判信息第一时间发布管网水量、水压调度指令和阀门远程控制要求,并迅速采取排查和检漏措施。 应用夜间最小流量原理,自动判断、分析各DMA是否泄漏以及当前泄漏水平,为制定检漏方案提供依据。 通过对各区域内流入、流出和实际销售水量的定期分析,有效统计各分区内的供水量、需水量、漏失量等数据,核算产销差。 结合管网长期运行数据,在确保充分、有效满足用户需求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并逐步确立常设供水压力,既可降低当前的泄漏水平,又可减少老化管网的爆管几率。 对各监测点的水表口径和实际用水量进行智能分析,综合判断当前水表是否匹配,并给出配表的合理建议。 通过DATA86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监测系统)长期的监测、分析,可掌握各区域的用水规律,为水量分配、管网改造提供基础数据。

四、软件界面 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监测系统)软件界面

公墓管理工作概述.doc

第一章公墓管理工作概述 (1-22) ☆核心提示 现代公墓作为殡葬改革的载体,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 一。公墓管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充分体现民政“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理念的工作。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墓已由简单、单一的处理骨灰或遗体功能演变为多功能的集合体。在公墓管理中越来越多的现代化工具和手段得到应用,从而使公墓管理更加现代化,并走向科学化、制度化与规范化。 ☆学习的目的 1、了解我国公墓产生及其演变过程以及现代公墓的产生和发展过程。 2、熟知公墓建立过程中的总体规划以及选址和审批等程序。 3、了解公墓的运营过程与环节。 4、认识并了解绿色公墓和公墓管理现代化所包含的内容。 ☆关键词 公墓;公墓管理;绿色公墓;公墓现代化。 公墓一一 2007年5月14日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公墓是依法设立的安葬遗体、骨灰或者安放骨灰的场所”明确了公墓的定义。而《新华词典》的解释是: 公墓是规划出来供埋葬死者之用的土地。 公墓反映地理条件、宗教信仰、社会观念以及美学和卫生上的考虑,有时因陋就简,有时富丽堂皇,甚至超过生者的居住区。公墓主要是指人去世后,将遗体或骨灰式遗物统一集中到一个统一的地点。这是人类发展历史上的文明和进步。其大致分为如下

类型: 1 .皇陵园: 皇陵园是中国几千年来古代,封建传统专制的历史产物,它主要是以权利而形成。安葬皇帝及其国君地方。 2.纪念性公墓: 它是指烈士陵园或因某一事件的发生,而形成的安葬或纪念地方。比如: 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死难者纪念墓、唐山大地震死难纪念墓地(灾难)等等。 3.普通公众公墓: 是指安葬社会各界群众去世的地方,一般以安葬骨灰为主,安葬遗体的公墓主要是未实行火葬的地区。 4 ?特色公墓:因信仰不同,尊重宗教,民族差异等形成的陵园,以安葬和纪念各自 主体 的陵园。比如: 回民公墓(墓地)、公墓等等。 5公益性公墓: 主要是广大农村地区设立的集中安葬骨灰的地方,没有专人管理。 公墓管理一一广义的公墓管理是指国家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来指导、规范、监督公墓的营建和使用活动。狭义的公墓管理是指公墓服务机构的内部管理,即为使公墓建造、维护、经营、服务、人力、财务等各种业务,能按预定目标顺利地执行、有效地调整而所进行的系列管理、运营的活动。 公墓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合理地组织人力资源,使供、产、销、服务各个环节相互衔接,密切配合,人、财、物各种要素合理结合,充分利用,以尽量少的劳动消耗和物

号河北省气瓶充装管理办法

河北省气瓶充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等有关规定,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监察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许可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与充装气体相适应的基本条件,具体的资源条件见附件A、充装质量管理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许可类别按照气瓶内充装介质的性质和特点分为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溶解乙炔气、液化石油气、车用燃气、混合气体、低温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小于等于60℃的液体等八类;许可品种按气瓶内的充装介质划分。混合气体按气体产品标准分类。 第八条气瓶充装许可申请包括取证、换证、增项(含改变或增加许可品种)申请。同一个单位在不同地点设有多个充装站时,应当按站逐个取得充装许可证。 第九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向省局提出书面申请。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材料(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二)质监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在有效期内; (三)政府发改委、规划、城建、消防、安监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四)充装站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充装作业等人员资格证、身份证、劳动合同(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及照片; (五)充装站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六)气瓶使用登记证及使用登记汇总表(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车用气瓶除外); (七)场地、厂房、充装设备及设施的照片; (八)原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换证和增项申请时提供)。 第十条省局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同时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或不受理决定书。 第十一条取证或增项申请被受理后,申请单位可以进行气瓶充装线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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