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障问题分析

浅析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障问题分析
浅析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障问题分析

浅析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障问题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原有的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受到很大的冲击,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农村向城市转移,他们给整个城市的发展和繁荣带来生机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另一个课题,农民工保障问题尤为值得我们关注,特别是养老保障问题。从一定的理论角度进行分析,以求农民工养老保障的解决之道。

农民工,顾名思义,就是指本身是农民而又在一定时期没有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人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农民工问题也成为我国现在政府政策所要解决的热点问题,特别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尤其是养老保障问题更是重中之重。

一、我国农民工养老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 1号)提出,“逐步建立务工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探索适合务工农民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对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明确提出“要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优先解决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

当前,我国每年进城农民工一般保持在1.2亿左右,越来越多的农民工群体将给社会稳定带来巨大的冲击,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刻不容缓。近年来,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引起了政府和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许多地方都进行了积极探索,但由于种种原因,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状况却不尽人意。

(一)参保率低。虽然各地对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作出了一些制度规定,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企业想方设法逃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责任。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截止2008年底,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只有2416万人,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参保率为17%。这意味着,在全国2亿多的农民工中,只有17%左右的人有可能享受到“老有所养”的保障。农民工自我保障意识淡薄,自身不愿意参保。

(二)退保率高。农民工由于流动性大、收入低,这些特征决定了农民工参保情况的短暂性。农民工退保潮一浪高过一浪,有的地区农民工退保率已达到95%以上,并且还在逐年攀升。

(三)转移困难。目前养老保险被分割在2000多个县市级统筹单位,各地之间政策不统一,难以互联互通。不同省份的城市之间,甚至同一省份的不同城市之间流动时,也可能存在政策上的障碍。养老保险关系难以顺利实现异地转移交接,充分暴露了各地政策之间的冲突性,是导致农民工离开所在城市时带来养老保险的高退保率的原因之一。

二、对农民工实行社会保险势在必行

农民工年老体衰后传统的养老方式一般有三类:一是回农村依据承包的土地养老;二是靠年轻时储蓄积累来养老;三是子女实行家庭养老。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这些传统的养老方式将不能适应上亿农民工的养老问题。(一)农村土地减少,保障功能下降

随着国际农产品对我国市场冲击力的增大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业用地不断减少,农民人均占有耕地量少,农民个体的收入将更加不稳定。土地提供生活保障的可*性早已今非昔比。纯粹来自土地的收入已经越来越难以维持生计。而农民工达到养老时年老体衰,且已离开农业生产多年,技术落后,更难以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足。何况约有15%左右的农民工,因现行承包政策和婚嫁等原因已经失去或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农民工收入低,继续养老有困难

农民工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城市脏、累、差的体力活和高危行业,由于各种原因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很低,一般不足1000元,而农民工往往既要在城市生活又要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生活消费的剩余还要用于自身发展需求,即使较富裕者其养老储蓄也不充足,买得起商业养老保险的人更是少数。如果他们的养老依*青年时期的非强制性存款,那么这批为中国的现代化作出了巨大贡献的农民工,大部分将在老年时期成为社会最贫穷的弱势群体。

(三)农民工子女养老无保障

社会的变迁已经使得我们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走向了衰落。在计划生育政策影响下,农民工家庭纵向结构日益趋向“4—2”、“4—2—1”格局;农民工家庭横向结构也同城市家庭一样日趋小型化、核心化。农民工的小辈可能大部分实现城市化,那么,家庭成员因城乡异地将使得家庭关系更加疏远,老农民工将在经济生活和感情生活方面都无比被动。即使与子女同住城市或农村,其老年生活也难以保障。加之年老农民工法律意识较淡薄,其下辈农民工流动性强,在没有约束的情况下,赡养老人完全依赖于农民工子女个人素质和家庭关系,不孝的比例难免上升。在人口老龄化的冲击下,老人和年轻一辈都难以保证良好的生活质量,将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以上三个社会现实决定了农民工养老风险必然转向社会,走社会化养老模式,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是理性的选择。

三、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

如果农民工老年生活没有保障,势必影响绝大多数农村家庭的生活,影响整个农村的稳定。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构建和谐社会,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全体公民都能平等地享受各项权利。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一样从事非农产业劳动,也应该享有平等的工资收入、社会保障等权利。农民工如果被排斥在养老保险体系之外,陷入困境时可能会采取违法行为以获得基本生活所需,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因此,将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险体系,可以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推进城市化进程。

近年来,我国的城市化速度明显加快,2006年城市化率达到43.9%,按照钱纳里等人的标准发展模式,人均GDP1500美元对应的城市化率应在60%左右,而我国2006年人均GDP已超过2000美元,因此,相对于工业化发展水平,城市化仍然滞后。而提高城市化水平最重要的措施之一,就是吸引人口。因此,建立面向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可以消除广大农民工的后顾之忧,真正把农民工吸纳到城市当中。

(三)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非常紧张。据国土资源部统计,我国现有耕地18.27亿亩,人均耕地1.39亩,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40%。而我国却有9.4亿的农村户籍人口,过多的农村劳动力会排斥资本和技术对农业的投入,农民收入也就无法增加。如果农民工不能在城镇获得养老保障,就只能依靠土地维持生活。因此,只有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彻底改变土地养老模式,才能促进农民工逐步放弃土地,促进土地的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现代化发展水平。

四、制约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原因分析

第一,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法规政策缺乏统一性。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调整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国家只是针对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发布过一些原则性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尽管对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下

发过一系列的通知,但也只是对各地农民工社会保险工作提出了若干指导性意见。这些原则、规定和意见不但与农民工本身的需要相脱节,而且力度不够,权威性不足。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法律和法规政策,许多省、市只能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策,但这些地方性文件缺乏权威性,只在所在地具有效力,关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可以在不同城镇统筹区及城乡之间转移只是一句空话,不具有任何实质意义。有些文件在制度的设计上没有考虑农民工群体本身的非凡性,将农民工纳入与城镇职工统一的政策,缺乏针对性,实施起来难度大。

第二,农民工养老保险门槛太高。

农民工是一个收入极低的群体。据重庆市綦江县政协副主席冯秀乾个人出资请人在全国范围内做的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调查,有70%以上农民工月收入在千元以下,还有相当一部分远远低于一千元。而许多地方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参照城镇养老保险甚至完全适用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这对收入不高的农民工来说是一个不小的经济负担。

第三,农民工养老保险接续困难。

农民工有极大的流动性,这种流动性不仅表现在职业及单位之间,也表现在城市和城乡之间。虽然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可以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基金,但事实上,由于我国养老保险等几项主要社会保险制度被分割在2000多个统筹单位,并且大多是县市级统筹,各统筹单位之间政策不统一,难以互联互通,对于跨省、跨地区流动的农民工来说,养老保险关系往往无法转移接续。同时,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滞后甚至是缺失,使得农村与城市养老保险无法接轨,农民工在城市缴纳的养老保险,回到农村既无法续保也不能享受相应的待遇,因此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对打算将往返乡养老的农民工而言基本上没有什么实际的保障作用。

第四,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时间过长。

目前国家政策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纳满15年以上,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由于农民工从事的多是技术含量不高的简单劳动,频繁的流动使相当一部分人在同一个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很难累计打工15年之久。有调查显示,农民工在餐饮、工厂等企业的平均工作周期是4-6年,从事建筑等纯体力工作的农民工,在一个地方的平均工作周期为2-3年。另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目前仅有20%-30%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同一个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2004年外出农村劳动力中,有就业岗位但不稳定的务工人员占到40.6%,这种状况在2005年丝毫未见有所改善。因此,对绝大多数农民工来说,15年缴费年限成为难以逾越的门槛,是遥不可及的事情。

五、我国农民工养老对策的解析

(一)加快统一立法。从发达国家或地区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经验来看,一个共同的特点是立法先行。目前,我国各地为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制订了许多地方法规和政策文件,但各地的立法层次还比较低,至今还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方面的法律。因此,要抓紧制订出台全国统一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法》以及一些配套的《农民工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农民工的参保方式、给付方式、统筹转移等方面作出明文规定,确保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有法可依。

(二)改革户籍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城乡分割的户籍二元制度,由于广大农民工户籍在农村,许多利益关系被固定在农业户口上,隐藏其后的是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之间的利益对立。因此,要改革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就必须改革户籍制度,建立一种不含身份歧视的人口登记制度。今年2月,上海已经在全国率先推出了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放宽了农民工进城落户政策,应该说是一个非常好的开端。作为国家来说,应该逐步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代之以以居住地来划分城乡人口,以职业确定身份,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

(三)统一社会保障资源的使用和管理,避免政出多门。我国社会保障的资源配置权利分散在不同的政府部门,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和农村的养老保障工作,卫生部负责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工作,民政部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老人养老补助等。这种分散往往造成社会保障对象的多重界定和生活保障措施的多头推进,降低了社会保障资源的使用效率。扩大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就要考虑在全国设立一个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建设的协调机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作为统筹部门,统一谋划社会保障资源的配置,统一全国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管理结算工作。

(四)加大财政投入。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制度结构和政策惯性,政府的养老保障资金支出主要用于城市,城镇职工与农民工之间的分配没有公平可言。因此,要把财政支出重点投向民生领域,投向养老保障,投向弱势群体,进一步加大财政对农民工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扶持力度,逐步扩大农民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加大对农民工参保的资金支持,逐步提高享受待遇和标准。同时在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下,可以投资国债、不动产、有价证券、货币基金等,以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五)完善参保政策。从当前各地的养老保险政策和实践来看,宁波实施的免费型养老保险政策比较可行,受到了广大农民工的普遍欢迎。但由于其较低的保障水平和企业主的不自觉,也使这项政策在执行中大打折扣。因此,要为广大农民工提供更优质的养老保障服务,在加强监督检查

的同时,可再出台一些相关配套政策,如对工作相对稳定、已经市民化的农民工,可把他们纳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对工作不稳定、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可实施低缴费、低标准享受的养老保险政策。

(六)完善养老保险网络的信息化建设。加快研制和设置社会保险关系信息库。在以农民工为主题的灵活就业群体日益增多、工作岗位变换日益频繁的情况下,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的变动、接续和管理的工作量越来越大,只有尽快研制和建立专门的信息库及相应的管理制度,才能适应这种发展趋势。要以建立地市一级社会保险关系信息库为基础,逐步实现社会关系信息库在地市间、省市间的联网与信息共享,是这一系统能为频繁变动就业单位的农民工和灵活就业者建立、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提供快捷、准确的服务。

(七)实现自由转移。社会养老保险是按照“大数法则”筹集资金的,这样可以通过互助互济,分散风险,达到最大限度的均衡。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许多地方的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偏低,政策不一,难以实现异地转移交接。因此,要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基金的全国统筹步伐,在目前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也可采取渐进的方法,先从县级统筹提升到地市级,再提高到省级,最后达到全国统筹,实现全国“一盘棋”。

(八)加强社会保障的理念宣传。仅有硬件制度环境上的建设是不够的,农民工养老保障制度能否建立,最终还是取决于参与主体的观念。如果农民工、企业、用人单位的观念不能转变,那么硬件的建设只会变成一种形式。所以,政府要积极的加强法制宣传,改变农民工对养老保障包括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看法,改变他们依靠家庭养老、子女养老的传统观念,消除他们对社会保障体系的不信任;同时,还应该对整个社会进行公民平等的教育宣传,消除人们对农民工的歧视心理,让农民工真正的融入到城市的生活中去。

六、总结

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转折点时期,劳动力供给和需求将发生深刻变化,劳动力供给短缺已是不争的事实,善待劳动者,抓住普通劳动者提高其收人水平、改变收人分配状况的机会,以及中央对农村劳动力流动问题的高度重视和政策环境的改善,进行制度创新,建立全国统筹的农民工养老保障体系,分层次、分类别逐步推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

中国养老产业背景分析报告

中国养老产业背景分析 据统计,2007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经达到1.43亿,超过了总人口的11%。据预测,2030年我国的老年人口将达2.48亿,2050年将达4.37亿,届时老年人口的比重将达到总人口的31.2%,也就是说每3到4个人当中,就会有一个是老年人。 联合国将“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例1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达到7%”作为判断一个国家是否进入老龄社会的标准,我国在90年代末就已进入老龄化社会。2007年底全国60岁以上人口达到1.53亿人,占人口总数的11.6%。(1)老年人口基数大 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53亿,是世界老年人口总量的1/5,是亚洲老年人口的1/2。(2)老年人口增长速度快 到2045年左右,中国60岁以上人口将占到总人口的30%。该过程发达国家用了100年。(3)高龄化趋势明显 目前8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1300万,约占全国老年总人口的9.7%,而且每年增加4.7%。人口老龄化已成为我国面临的最重要的民生问题之一。 随着我国老龄化人口规模的快速膨胀,养老问题是事关公平与稳定的重大社会问题。如不立即着手解决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将无法集中高效使用有限的社会优质劳动力资源,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会给政府带来沉重的负担,严重影响社会的发展与进步。(1)历史欠帐较多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没有完成养老积累,这个包袱留到了现在。(2)“未富先老”,人口老龄化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 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在进入老龄社会时,人均国生产总值一般在5000━10000美元,我国目前尚不足3000美元,是典型的“未富先老”国家。(3)家庭养老负担加重 生育率下降、人均寿命延长直接导致家庭供养资源减少,子女养老的人均负担成倍增长。“421”模式将成为中国今后几十年的主流家庭模式。(4)目前养老方式与实际需求不匹配 中国的传统文化决定了单纯以进入养老院的养老方式无法满足现实的养老需求,中国的主流养老模式应为社区居家养老。 养老产业的政策解读 我国政府已开始高度重视养老问题,养老产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1)十七大《报告》在“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开篇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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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与法律保护问题】 打工者权益法律保护 农民工、劳动报酬、劳动权益、法律保护20世纪9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中国社会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进入高速成长时期。与这一历史进程相伴生,在中国国土上发生了一场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人口迁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了由农村向城市、不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的全国性流动,形成历史上所谓的“民工潮”。农民工是我国对进城务工农民的一种称谓,他们在农村或有土地,或土地基本没有,到大城市里来务工,但仍保留农村户籍。农民工是一个庞大的社会阶层,但也是生活在城市边缘的弱势群体。他们进入城市,但没有融入城市,离开了农村,却与农村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农民工作为城镇的务工者,对流入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的繁荣做出了巨大贡献,却没有得到对等的待遇。一名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劳动权益、满足精神文化需求的权利、政治权利、子女的受教育权等等,这些权益在现实生活中都遭受不同程度的侵害,严重打击农民工的劳动积极性,同时也使得许多地方出现农民工短缺,许许多多的社会经济和治安问题也随之而来,很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1、农民工劳动权益受侵害情况的主要表现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农民工作为城镇的务工者,在劳动法的解释里应该被理解为劳动法所保护的劳动者,应但享有法律规定的上述劳动者权利,然而这些农民工所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劳动权益,在现实生活中却屡遭侵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1没有平等的就业的权利一般说来,城市劳动力市场被人为地分割为正式市场和非正式市场。所谓的正式市场就是指通过正规的渠道就业,签定劳动协议关系,有明确的协议纠纷解决途径,这些以外的劳动力市场就是非正式市场。但是绝大多数流动农民工只能在非正式市场寻找就业机会,从事的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粗”工作。而且一些城市还对农民工从事的工作范围做出了严格限制。尽管国务院有关文件明确提出要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的就业限制和歧视,但是要落实这项政策却困难重重,所以现在不少城市仍然在限制农民工的就业范围。这些使得农民工作为劳动者所应享有的劳动权益受到严重的损害。 1.2不能获得完整的工资权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然而,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却屡屡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2.1 被迫接受低工资。农民工在接受工资待遇的时候,很容易陷入囚徒困境。农民工之间由于各自为阵,彼此之间缺乏信任以及迫于工作机会稀缺的压力,在面对雇主时,其“最优策略”为接受低工资,而非坚持高工资。农民工之间由于来自不同地方,自身的认识水平有限,缺乏相互信息交流,在对某一工作的选择上容易相互竞争,压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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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试题答案 一、壊空题,(每空1分,共计30分) 1、110, 119, 120, 122, 114 2、150% 3、16送回原居住地用人单位 4、-8 44 5、禁忌从事重体力劳动强度7 夜班劳动 6、150%. 200%、 300% 7、约定试用期、岗位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8、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提供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9、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及社会活动 二、判断题:(每题3分,共计30分,对的画“ ,错的画“X”) 1、J 2、X 3、J 4、X 5、J 6、J 7、J 8、X 9、J 10、g 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计30分) 1、当前国家需要解决农民工哪些问题?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和措施,2006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当前要重点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2)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3)搞好农民工就业和岗位培训 (4)积极稳妥的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5)采取积极措施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 (6)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 (7)为农民工提供相关的公共服务

2、进城务工农民应该知道哪些法律常识用来保护自身权益: 进城务工的农民朋友,有必要知道国家制定有关用来保护农民工的法律法规,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重点要掌握《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防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工会法》、《法律援助条例》、《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等。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要拿起以上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哪些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17条明确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人及主要负责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2)劳动者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证件。 (3)劳动合同的期限。 (4)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强度及休息休假规定。 (6)劳动报酬及结算方式。 (7)社会保险及社会保障。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4、农民工进城务工通常有哪些方式? 农民工进城务工大体有以下四种方式: (1)通过亲属朋友进城务工。 (2)由包工头带出,但这种情况容易产生拖欠农民 (3)工工资问题,大多是口头协议,没有正式劳动合同,应当引起大家警惕。 (4)参加政府组织的劳务输出,希望广大农民朋友重点走这条路,这样既安全又可靠,管理规范,工资待遇有保障。 (5)个人外出找临时性工作,这种方式比较自由。但盲目性比较大,成功率

中国养老服务行业的发展现状深度分析

中国养老服务行业的发展现状深度分析 我国人口老龄化不断提速,养老服务已经成为老龄化社会的基础性公共服务。“十二五”时期,我国养老服务取得了显著成就,养老服务的体系框架、目标和任务逐步清晰,服务水平有了较大改善。“十三五”时期既是中国老年人口达到峰值的平台期,也是应对老龄化的重要窗口期。在这样一个关键时点,必须认真检省问题,并以前瞻性视角探寻未来养老服务发展的可行路径。 一、值得肯定的成就 站在“十二五”收官之际,与前一个五年相比,中国养老服务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成就是显著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数量大幅增加 民政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提供住宿的社会服务机构有3.88万家、床位数320.8万张,每千名老人床位数17.8张;到2015年9月,上述指标数量扩张的幅度较大,分别达到4.67万家、654.9万张、32.3张。从中央到地方用于养老机构、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持续增加,公办养老机构、各类养老服务设施数量大增。同时,在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中,社会资本渐趋活跃,目前社会办养老机构达到了1.37万家,对机构增长的贡献不断增大。 (二)养老服务政策蓄势连发 2013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将长期以来对养老服务发展中形成的共识和实践探索上升到了法律,使得这部法律成为养老服务发展的重要制度基础。与此同时,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推出了一系列务实政策和改革举措。既涉及养老机构的设立、公办养老机构的改革,也涉及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与发展以及鼓励和引导社会参与等各个方面。这五年养老服务政策出台的密度之大、措施之实可谓前所未有。 (三)各方共担的责任框架基本形成 厘清政府、市场、社会和家庭的责任关系是养老服务发展的基本前提。经过多年的探索,我们已经意识到,政府在养老服务发展中肩负责任,是因为政府是公共权力的代表,市场则是现阶段实现社会资源高效配置的核心机制,而社会和家庭显然不能置身事外。因此由谁来提供、提供哪些养老服务绝对不能“一刀切”。养老服务说到底是由政府、市场、社会和家庭共同参与的一项事业。与21世纪头五年“养老服务社会化”的理念相比,“十二五”时期对于各方责任的认识显然有了质的飞跃,政府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责任边界,形成了较为明确的各方责任架构。 (四)社会投资由普遍观望转向有效行动

农民工如何利用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如何利用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摘要农民工群体是我国职工群体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国家本该为其在城市生活方面提供更多的便利,降低其在城市生存的成本,使其城市生活的质量得到提高。但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经常遭受来自用人单位的不法侵害,遭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因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问题关系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大的法律及政治意义。 关键词农民工法律手段合法权益 自1985年开始,我国各地就掀起了“民工潮”,一个介于普通农民及城市公民之间的群体,具有农民身份的产业工人---农民工。一个为我国城市的繁荣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群体,长期以来,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和其固有的经济社会制度,迫使我国农民工与主流社会脱离,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样一来,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便成为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必须得到解决的一个难题。在我国掀起农民工热潮这一现象产生了很多积极的影响,首先,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可以增加农民的收入;其次,促进了我国城镇化的发展,促进我国城市经济和社会的繁荣。但农民工的权益却不断受到不法侵害,越来越多的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事件为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敲响了警钟。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特别是随着我国城乡发展态势、区域发展态势客观上的极度不平衡,我国农民工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关键问题。农民工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农民工问题的核心所于,在我国这样一个农民工规模巨大的国度里,农民工是否能过上安定的生活,不仅体现了现代法治社会对“农民工”的关爱,而且这也是切实防范和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的基本要求。 一、现状分析 2003年12月,温家宝总理为农民熊德明讨工资这一事件使得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问题迅速浮现在我们的面前,农民工的利益首次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重视,随之而来的是我国各级政府态度的转变,农民工合法权益被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强,特别是商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不断引起政府的重视。以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为例,2003-2004年间国务院办公厅针对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发布和转发了《关于做好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及《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与此同时,我国各地方政府针对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也纷纷成立一些指导组织,进行多种形式的活动来解决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这表明,我国各级政府确实加强了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是由于我国城市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和歧视农民工的政策继续存在,再加上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的偏低,法律意识淡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欠缺等的存在,农民工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现象仍然广泛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现在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一个弱势群体,就业被歧视的现象处处可见,工资问题和法定节假日问题等法定权利不能得到有效合理的保障,农民工的生存现状令人堪忧。这不仅影响农村和城市的社会稳定,并且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背道而驰。 二、问题分析 在当前的社会形势之下,农民工权益方面的问题存在诸多方面的不足,第一方面,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状况极为不好,严重威胁着农民工健康及生命安全。我国颁布的《劳动法》第52条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但在现实生活中,多数情况下,农民工的工作环境基本都是没有健全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很多用人单位没有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雇主们更没有对农民工们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大多数农民工受到来自工作场所的很多伤害,各种各样事故的不断发生,职业病便广泛存在于农民工这一群体之中。据统计,2006 年度我国

农民工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农民工法律保护问题研 究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农民工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滕梓鸥 指导老师杨永 摘要:随着农民工人口数量的增加,我国过去的农村、农民、农业三农问题,已经随着时代发展而加剧为‘四农’问题,即增加了农民工问题。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在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中,存在居住环境恶劣、缺乏社会保障、收入无保障等问题。因此,在农民市民化背景下调查研究城市农民工的状况,分析现存问题并提出有效改进对策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通过对农民工及其产生的原因的分析,揭示了农民工劳动关系及其权益保障缺陷的原因是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机制不完善。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农民工权益的立法现状,对比欧美等国家的相关法律,提出了完善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建议。 关键字: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解决措施 Study on theLegal Protection of Migrant Workers Student majoring in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Teng Zi Ou Tutor Yang Yong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many scholars think that the problems of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has gradually evolved into 'four agricultural problems, namely the problem of migrant workers' problems of agriculture, rural areas and farmers, and Migrant worker’s Party Central Committee, the State Council has also attached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issue of migrant present, hundreds of millions of farmers are bound from land into the city, completed by the employment of ordinary farmers, the flow of migrant workers -- new citizens' identity , a large number of farmers in the accelerated urbanization process, the special group in the city life are faced with no guarantee of income, poor living conditions, lack of social security and other , investigation of the city migrant workers in the background of urbanization, analyz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some effectives countermeasures is of grea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Key word: migrant worker ;the labor rights and interest ;protection ;solving measures 一、农民工及其产生的原因 (一)农民工概念 农民工是特殊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新词汇,新概念,也是我国特别的特殊群体。我 国张雨林教授,着名的社会学家在1983年提出“农民工”这一定义,这是我国首次出现 这一词汇,随后在国内大量引用。乃至从社会学界扩大至整个社会范畴,成为约定俗 成的定义。在我国法律中并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定义。这一词汇已打上了计划经济时 代的印迹。我国过去一直是传统的农业大国,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实现了城市化 与工业化,我国也从早期的传统农业国转变成为现代社会,而城市化的进程必然是大

当前我国养老院现状调查及分析

忆百孝心网关于我国养老院现状的调查分析报告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也正在快速的进入老龄化社会。2011年,中国80岁以上老年人已达2000万。当65岁及以上老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从7%上升到14%,就标志着从“老龄化社会”过渡到了“老龄社会”。而我国正在快速的向这一趋势迈进,根据联合国的人口统计数据,中国将在2024年至2026年前后进入老龄社会(详见忆百孝心网相关专题报道)。由于社会现状和进程的加剧,许许多多的问题的矛盾逐渐的凸显,给未来养老蒙上了厚实的阴影。 首先,老龄人口多,老龄化速度快。由于本来人口基数就大,再加上实行计划生育较晚,因此实行计划生育之前的那批人如今都进入了老龄阶段,就造成了老龄人口多,而且是迅速聚集,老龄化速度远快于欧美发达国家。 其次,未富先老,养老金短缺。中国30年快速的发展,所依仗的是中国廉价的劳动力,经济发展起来了,但是这部分人却并没有完全富裕起来,反而由于年龄的问题,逐渐的被高速经济所抛弃。个人资本储备不够,国家养老金短缺,对于养老来说,显得更加的困难。 再者,家庭养老功能缺失,空巢老人(忆百孝心网持续进行着相关报道)现象加剧。社会的进步,一方面使得大家庭概念逐渐的弱化,而小家庭的思维更加深入人心,两代人都渴望自己生活和居住的相对私密性,就加剧了老少分居现象;另一方面,4-2-1家庭模式逐渐成为主流,加重了年轻人的压力,于是不得不远出奔波,造成家庭隔离。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已经缺失殆尽,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得空巢独居老人,很大程度上对养老形成非常大的困难。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使得传统的家庭养老得不到实现,因此就逼迫的衍生出许许多多的养老院、敬老院、老人福利中心、颐养院以及老年公寓机构,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老无所养和空巢老人的问题,极大的缓解了社会的矛盾,解决了经济发展的后顾之忧。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使得当前的养老院现状并不乐观,有些甚至呈现一种极端或者糟糕的态势。 作为专业的老人养生网站,我们忆百孝心网先后到了深圳市福田区社会福利中心老人颐养院等一些深圳的养老机构,实地考察了深圳市一些养老院的现状。然后利用网络、报刊、书籍资源,经过忆百孝心网主编团队的整理和分析,粗略的得出目前深圳养老院现状的以下结论: 第一,数量有限。基本上深圳市每个行政区都会有大的养老机构,然后区下面的每个镇也都会有,但是这些远远无法满足实际需要。镇级养老院根本无法有效的辐射整个地区,一些小区和村子距离太远,行动不便。 第二,规模有限。每个区的养老院规模还算可以,但是床位一般也就200-2000张,而镇级的规模就特别的小,床位才50张左右,这样的规模远远不够实际的需要,我们看到的基本上都是人满为患、供不应求。 第三,环境和设备较差。大多数养老院为了便利,都建在了繁华的闹市,旁边就是高楼、公路,有些的还在建筑施工,环境噪杂且空气不清新,不利于老人养生。而养老院的内部设施也没有想象的那么好,好多的都是3、4个人挤在一个房间,基本的生活设施缺少,而娱乐设施就更加的匮乏了,甚至没有。 第四,专业的护理人员匮乏。许多养老院招聘,都是请一些社会护理工,只懂得一些最基础的护理常识,而对于一些身体特殊的老人,无法做到专业的护理。更重要的,是这些老人缺乏家人的关怀,而这些护理工无法给予他们精神上的温暖。 第五,资源配置的不公平。经过忆百孝心网调查发现,规模较大的基本上都是公办养老院,而且数量众多,远远高于民办的。公办养老院拥有极大的资源优势,可以很容易的取得

中国养老院现状分析

中国养老院现状分析 在中国社会老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人口老龄化现象日趋严重,但养老护理人员不论是规模还是专业水平都不能适应这种严峻的现实,目前最少需要1000万名养老护理人员。中国社科院有关专家指出,目前全国60岁以上的老人达1.69亿,养老床位250万张,仅占老年人口的1.5%,也就是说中国1000名老人中只有15人拥有养老床位,而发达国家是70人。 公立养老院入院难民营养老院生存困难。民营的养老院为什么会生存困难?第一,它门槛高,这样就导致大量的民营养老院处在灰色地带,因为他没法拿到那个资质证明,按照床位数、人均居住的平米数以及人员相关硬件的门槛,如果投资,是很难达到的,尤其是在社区一级的地带里,他就不能拿到相应的补贴,因为补贴也是按照规模来的。比如50张以上床位,才能够一个床位一年拿到3000块钱的补贴,而且这个补贴更多的也都是在公立养老院里才能拿到,所以相对来说,优势的资源都集中在公立。 现在面临的就是公共服务的短缺问题。整个的社会化养老呈现出三个短缺:第一,是相关法律短缺,仅仅一个就是1999年民政部出台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全国的养老床位短缺。在发达国家,床位跟老人的比例是5%到7%,我们是1.5%左右;第三是护理人员非常少。按照老龄化程度,目前我们最少需要护理人员1000万,但是真正的从事这个职业的人员只有22万,在这22万里,

真正持证上岗的只有2万人,这个缺口比例是相当大的。那么在人员缺失、法律缺失、机构缺失的情况下,这些老人也没有别的选择。 兴办养老院的入门标准太低国家的相关政策落实不够。民办养老机构从建立之初,基础就不是特别牢靠,养老院入门的标准太低,或者说在入门时的执行力度不够,有很多资质、条件、管理水平都没有达到的情况下,就进入了养老行业。养老机构在运行的时候,由于经费的紧张,由于国家相关政策落实不够,造成了它们低成本的运行,所以本来应该达到一个较高的服务水平,结果现在因为经费的问题以及各方面的原因,养老院就达不到这个标准。 据预测,2014年全国老龄人口将达到2亿,每7个人中就有一名老年人,让老人安然养老成为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养老的社会化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按照专家的预测,到2050年,中国真正进入到所谓的重度老龄化的阶段,到这个阶段以后,中国的老龄人口是4个多亿,这在全球人口里排第三位了,而且基本上3个人里有1个是老人。到这个阶段以后,如果单纯依靠家庭来养老,肯定是不现实的,那么养老的社会化是一个大趋势,而且是不可逆转的一个趋势。 让人有尊严的活着,特别是让老人有尊严的活着,是发展经济和社会存在的一个最根本的目的。联合国有一个专门的老年人的基本原则,其中有两个基本原则非常重要,第一个是照顾原则;第二就是尊严原则。

中国养老机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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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机构养老服务的模式分析 随着老龄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的人口结构以及家庭结构都发生着巨大变化,主要体现在:一是受计划生育政策影响,“4-2-1”的家庭结构日益普遍,家庭的养老负担越来越重,养老的社会化趋势不可避免。二是预期寿命明显提升,老年人口高龄化程度提高,失能和半失能老人日益增多。三是随着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以及一些意外因素,空巢老人、失独老人显著增加。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机构养老不可或缺,在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养老为依托的养老服务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 根据机构养老服务业的经营性质和老年人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可以将机构养老服务分为基本的养老服务和高端的养老服务两个类别,两者在投资主体、主要服务对象、服务项目及水平、服务收费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一、基本的机构养老服务模式 基本的机构养老服务主要是指政府或社会力量通过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重点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要求实用适用,避免铺张豪华,不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总之,政府投资办的、公办的养老机构职能定位主要是“托底”,其他的都应放手支持社会力量去兴办。对于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政府应同样给予土地、税费、补贴、购买服务等政策支持。 目前,我国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主要有社会福利院和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康复机构、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等。考虑到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和当前的政府财力状况,基本的机构养老服务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紧急救援等项目。①生活照料。设施应符合无障碍建设要求,配置必要的附属功能用房,满足老年人的穿衣、吃饭、如厕、洗澡、室内外活动等日常生活需求。②康复护理。具备开展康复、护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设施条件,并配备相应的康复器材,帮助老年人在一定程度上恢复生理功能或减缓部分生理功能的衰退。③紧急救援。具备为老年人提供突发性疾病和其他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

论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与法律保护问题

论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与法律保护问题 摘要当今中国,城市农民工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规模巨大的特殊社会群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调节作用日益彰显。与此相反,传统管理体制仍未得到根本改革,城乡隔离模式下的许多制度仍阻碍着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护。这不仅严重地阻碍了我国城市化的进程,也不利有“三农问题”的解决。因此,从制度上消除不合理的障碍,切实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既是广大农民工的迫切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本文拟从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现状、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原因、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实意义以及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之思路等方面对其展开讨论。 关键词农民工问题 引言他们,是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而产生的新兴社会群体,其人数已占整个产业工人的30%左右,但是他们却游离在城市和农村的边缘,得不到基本的身份认同,长期以来被无情地拒之于权益保障的大门之外。他们,为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却没有享受到与贡献对等的权利,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关注这个特殊的群体——城市农民工。 正文 一、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现状 对于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现状,笔者拟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从生存意识方面看,农民工依然处在“草根”底层。当致富成为人们第一需求和追求目标的时候,城市人占有各种政策的抉择领导地位、占有意识领先的统治地位、占有生产资料转化成货币的掌控权等等,当处在两眼墨黑最封闭的乡村的农民进城务工时,自然会对他们制造出许多政策的限制,强加给一些莫须有的罪名,赋予一些带有歧视性的概念、名词。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往往是房地建筑工、绿化清洁工、钟点工或保姆、厨师、服务员等脏、累、险、差的工种。而出现这些限制和歧视的主要原因就是意识问题,换句话说就是城市文化派生出来的对乡村的政治、文化、经济的排斥而产生的人的等级观念的歧视。 从社会保障方面看,虽然农民工为城市创造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却一直无人问津。失业保障方面,城市居民在失业期间有失业补助,而农民工却没有,他们在失业期间多是花费积蓄,或向他人借钱维持生计,也有一部分人不得不重回农村老家。医疗方面,很多农民工生病以后仗着年轻、身体好、硬挺着而不去医院看病;遇到不得不看的病,绝大部分也只能是自费,用工单位通常在不得已的情形下只垫付很小一部分费用。住房方面,农民工是无法享受福利分房或在政府提供补贴的情形下购买商品房的。他们一般都合伙租住于城乡结合部的农居点,建筑工人往往住在工地附近的工棚里。农民工居住点大都拥挤不堪,采光和通风条件较差,通常是城市的卫生死角。另外,像养老保险、工伤保

论农民工法律权益的保护

论农民工法律权益的保 护 WTD standardization office【WTD 5AB- WTDK 08- WTD 2C】

毕业论文 题目:论农民工法律权益的保护 姓名:李雅茹 学号: 分校:榆林 教学点:榆林 指导教师: 日期: 2015年 5月12日 目录 一、农民工权益的内涵 -------------------------------------------2-3 二、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3 1.农民工工资待遇和劳动保护方面存在问题严重--------------------------3 2.农民工普遍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障待遇----------------------------------3 3.农民工维权困难重重------------------------------------------------4 4.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问题产生原因-----------------------------------4 5.法治视野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5 6.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对策------------------------------------------5 7.加大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力度----------------------------------------6 8.参考文献---------------------------------------------------------7

我国城市社区养老问题现状及对策分析精

我国城市社区养老问题现状及对策分析 摘要: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 , 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已成为我国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然而由于家庭结构的变化 , 传统的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己经不能适应我国目前的形势的需要 , 社区的发展使其逐渐成为各种服务的依托和载体 , 在此条件下 , 社区服务在养老中的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 , 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也随之蓬勃的发展起来。本文就针对我国城市社区养老存在的现状分析其对策。 关键字:人口老龄化,城市社区 ,社区养老社会化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改善,人口死亡率下降,平均寿命延长,老年人口数量在增加。至 1999年 10月,我国 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占总人口的 10%,中国已进入老年型社会是不争的事实。老年人口已经成为一个有其特殊需求的庞大群体。我国现有的养老机构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特别是高龄老人的入住要求; 而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处于逐渐弱化的状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年轻人在家照料老年人的机会大大减少。此外,空巢家庭也在日益增多,进一步弱化了家庭的养老功能。这一客观现实,迫切要求社区加强老年人的照料服务功能。社区养老服务已日益显示出了其迫切性和必要性。 一、社区养老服务的内涵及其优越性 社区是由一定的人口、地理区域、社会组织、文化等因素组成的共同体,在我国城市, 一般是以街道或居委会作为基本单位。在研究养老问题时, 社区也应包括一些党政机关、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的宿舍区。所谓社区养老服务,是指在社区内为老年人提供的包括物质、设施、衣食住行方便以及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心理保健、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法律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社区养老服务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可以帮助实现老年人传统家庭养老观念的心理需求。第二, 社区是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主要场所, 是老年人所熟悉的社会环境, 在提供养老服务方面具有天然的地缘和亲缘优势。第三, 有利于充分挖掘和利用社区内各种养老资源。 二、社区养老服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来,我国城市社区养老服务日益受到各级政府和社会的重视,发展较快。但是, 从总体上来讲, 社区养老服务业在其发展过程中, 由于受到传统思想观念和传统政治经济体制的影响,也存在着一些应该引起重视和亟需解决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观念认识不到位。面对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挑战,一些职能部门和社区管理与服务部门对开展和加强社区养老助老服务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认识不足, 观念落后。没有把社区养老助老服务事业提高到反映一个社会文明进步水平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保持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服务意识差。

中国养老产业市场分析报告

中国养老产业市场分析报告 2020年5月

目录 成熟国家典型养老金体系介绍与我国三支柱发展不充分的现状 (3) 强制储蓄、税免政策引导居民养老投资,多层次养老金体系成国际主流 (3) 成熟制度代表:美国政府、企业、个人养老三支柱体系充分发展保障居民退休养 老收入 (4) 解决老龄化增速过快问题的成功代表:新加坡强制雇员养老储蓄,并投入国家发 展建设 (5) 解决老龄化程度严重问题的成功代表:瑞典融合现收现付制与基金积累制统筹管 理养老金 (6) 中国人口老龄化形势严峻,发展第三支柱缓解养老金压力迫在眉睫 (7) 中国老龄人口占比较高,老龄人口增速名列世界前茅,社会整体养老压力不断增 大 (8) 当前中国严重依赖养老第一支柱,第二支柱发展不充分,而第三支柱建设尚处于 起步阶段 (9) 养老第三支柱承载着破局使命,而养老目标基金是其重要组成 (11) 养老目标基金国内外发展历史与现状:初期皆小,规模增长依赖市场积累 (11) 养老目标基金1990 年代在美国诞生并迅速发展,当前已成为第三支柱的重要组 成部分 (11) 中国养老目标基金规模276 亿元,诞生初期规模虽小但承载破局使命,对标国 际前程远大 (12) 中国各基金公司在养老产品上的布局:结合市场现状,同时考虑长远需要 (14) 目标风险基金以一年持有期稳健型和三年持有期平衡型产品为主 (14) 目标日期基金到期日覆盖未来30 年,易方达到期日设计丰富了产品序列满足差 异化需求 (15) 中国养老目标基金诞生一年多以来业绩良好,适合长期持有 (17) FOF 业绩优于同期普通公募及股指,而养老目标基金是我国FOF 的主体 (17) 目标风险基金通过权益上下限控制风险,半年、一年业绩统计皆获正收益 (18) 一年持有期稳健型权益上限不超30%,三年期平衡型权益上限不超60% (18) 目标风险基金受益于波动率控制策略在今年极端行情下表现出明显的抗跌特性 (19) 目标日期基金面对巨幅波动有效控制短期风险,长期持有价值经受住考验 (20) 持有期越长,到期年份越远,目标日期基金下滑曲线起点越高期初权益比重越大 (20) 极端市场行情目标日期基金通过调整权益比重控风险,近期市场回暖配置机会进 一步凸显 (22) 市场提示 (24)

浅析农民工讨薪难及相关法律问题

浅析农民工讨薪难及相关法律问题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90年代以后,农民工逐渐成为中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一支举足轻重的生力军,他们在基础设施.密集型劳动产业等工作中是中流砥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XX年统计结果,20XX年全年农民工总量27395万人,比上年增加501万人,增长%,其中,本地农民工10574万人,增长%,外出农民工16821万人,增长%。农民工月均收入水平2864元,比上年增长%。目前这支庞大的农民工队伍在对面对国家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同时,于自身素质,特别是法律常识的缺乏,导致了全国各地的讨薪问题从南到北在我国遍地开花,虽然外出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比重自20XX年的%下降至20XX年的%,但与20XX年比20XX年上升个百分点,相较于全国近3亿人的总量,即使是%也有约240万人。他们为城市繁荣和农村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却于城乡结构转型时期的法律保护缺失和执法不严,导致农民工权益没有得到切实的法律保护,屡屡被侵害,阻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字:劳动法、农民工、讨薪 自 20XX年熊德明不顾村干部“封口令”,对温家宝总理说的一句“总理,我想,我想说说我家里打工的事。”为契机,全国掀起了“讨薪风暴”。当年全国各地纷纷开展了

整治和清理拖欠民工工资的突击行动,为进城务工农民9400万人,追讨工资约1000亿元,自此农民工讨薪问题被纳入各级政府年终政绩报告,农民工干活拿不到工资现象得到初步有效遏制。 每到农历春节前,全国各地均积极开展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20XX年截止到11月底全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主动检查用人单位万户次,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万件;责令用人单位与万名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追发劳动者工资等待遇亿元。 虽然从中央到地方,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深恶痛绝,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时至今日,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恶意欠薪行为依然屡禁不止,尤以建筑行业的农民工问题最为突出。全国各地发生为讨薪而发生的集体事件比比皆是,问题不断。20XX年1月19日13时许,河北冀州市凯隆御景楼盘发生跳楼事件,初二女生袁梦为帮助其父亲讨要开发商拖欠的90多万元的工钱,纵身从凯隆御景一在建高层的17楼跳下后不治身亡。血淋淋的事实告诉我们,农民工讨薪问题依然严峻,不容轻视,也凸显出我国法律关于农民工薪酬问题关注的不足。 一、什么是农民工 所谓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是指在本地乡

浅谈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障

浅谈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障 摘要:农民工的数量在这几年有着明显的增加,随之而来的就是各种各样的农民工权益的保障问题,社会对于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也给予了非常高的重视,农民工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工资水平比较低,而且可能会遇到拖欠工人工资的老板,而且农民工的工作时间一般都是比较长的,其所处的工作环境也非常恶劣,也没有相应的失业保障,其在工作的过程中很难保障自身的权益,这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因此我们应当更加关注农民工权益的保障问题,本文中针对有关于农民工的工会组织的效用进行了分析,对其所使用到的资源以及在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中所起到的作用进行研究,使工会在为农民工进行维权的过程中能够有更多的经验和理论。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 1.引言 政府对于民生工作的开展是非常重视的,而且在社会治理方面也加大了力度,推动我国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开展。对于城市中的弱势群体要给予一定的关注,使农民工能够将自身的基本权益进行保障,使城市中生活的群众能够更公平的生活,在开展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对于这一方面也是非常关注的,这也是为了构建和谐社会打好基础。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农民工来说是不合理的,不能满足农民工的基本需求,且政府给出的相关政策也很难适应农民工的真实现状,因此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的数量是非常少的,而且还存在明显的退保现象,由于目前的劳动力市场中农民工没有相应的养老保险的缴纳流程和政策,因此政府需要根据农民工的实际需求,来进行相应的方案政策的推出,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动力,使农民工养老制度能够和全国养老制度能够实现更好的对接,使社会能够更加和谐的发展和前进。 2.基层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工作的现状分析 2.1维护权益的方式与特征

关于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讨

关于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讨 关于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讨 作者 叶知年李金森 [摘要] 当前,拖欠农民工的工资以及各种侵害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问题已经十分突出,成为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如何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是值得思考并研究的问题。本文在分析近年来我国城市农民工劳动就业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探讨了农民工就业过程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并试图从法律角度研究农民工进城打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劳动权益被侵害的问题,进而提出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及政策方面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 一、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的理论定位分析和保护现状 (一)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的理论定位 1、“农民工” 和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定位 农民工不是一个劳动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它包含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也夹杂着户籍管理制度的因素。因此,有必要对农民工从法律上进行重新定位,以便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的状况,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当明确农民工是劳动者。当农民离开土地、进入城镇从事产业工作以后,他们在法律上的定位应当是劳动者,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一切条件,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确定农民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 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是指在劳动权基础上享有的各种权益。因此,必须先明确劳动权的概念。广义上的劳动权概念与劳动权利是等值概念。狭义上的劳动权仅指获得和选择工作的权利,有时也可以包括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狭义上的劳动权与人们通常使用的工作权基本同义。但上述的分析也只是相对的,在各种著述和政府文件中,有时并没有严格区分劳动权、工作权和劳动权利这三个概念,往往不加严格区别地混用。我国宪法和劳动法也没有

我国养老产业的发展现状分析

医养结合养老模式是当前社会经济快发展下新时代的产物。其具体含义是指在传统机构养老提供基本生活服务和经济供养的基础上,向选择机构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缓解社会老龄化问题。 一、我国养老模式发展现状 (一)特殊人口政策和国情导致“老龄化”问题严峻 图1 65岁及以上人口数与占比(万人,%) 如图1所示,2016年底中国65周岁及以上人口16003万人,占总人口的10.8%。预计到2020年,高龄老年人将增加到2900万人左右,独居和空巢老年人将增加到1.18亿人左右,老年抚养比将提高到28%左右。因此,养老产业所产生的巨大经济效益正在吸引着全球的目光。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的进步发展,单一的国家福利已经难以满足老年人生活多样性的需求,多元化的养老模式应运而生,其中医养结合模式呈现主流趋势。 (二)传统农耕文化衍生出“单一养老模式” “百姓孝为先”一直是中国传统的思想观念,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责任与义务。目前,我国有三种基本的养老方式,分别为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其中,居家养老是主要模式。本质上来说,这种养老模式是由家庭成员提供养老资源的养老方式和养老制度;社区养老是指以家庭养老为主,社区机构养老为辅的方式,老人除在家中得到家人的照

顾之外,由社区的有关服务机构和人士为老人提供专业服务;机构养老是指由专业的社会福利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日常起居护理、健康管理和文体娱乐活动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 (三)“421”倒金字塔家庭结构产生“空巢家庭” 图2 中国不同年龄组的家庭空巢率 “421”倒金字塔家庭结构是受我国人口政策和医疗水平所衍生出的现代家庭模式,具体由两位成年人共同赡养四位老人和一位孩子。根据国家卫计委发布的《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5)》表示,我国家庭规模呈小型化趋势,2-3人家庭呈主体类型,单人家庭、空巢家庭不断涌现。空巢老人占老年总数近一半,其中独居老人占老年总数约为10%,仅与配偶居住的老人占41.9%。伴随空巢家庭的持续增长,居家养老模式难以持续,需要其他养老模式来补充,为养老产业的发展提供空间。 (四)养老产业发展处于初级阶段,供给严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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