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一、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安全系数 取150%,污染物水平迁移时间T一级保护区取100 d,二级保护区取1000d。

根据甘肃省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甘肃省泾川县城区供水水源地(屈潭沟—二十里铺)前期论证报告》、甘肃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测院《甘肃省泾川县县城供水水源地水文地质勘测报告》等报告提供的有关资料,确定水源地水文地质参数,结果见表1。

表1 泾川县水源地水文地质参数

1.1 水源井保护区半径计算

根据经验公式(1)计算得一、二级保护区半径见表2。

表2 泾川县各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半径经验公式计算值

1.2 计算成果对比分析及保护区半径确定

根据水源保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要求,对泾川县王村镇、水泉寺、杨柳湾3个水源地采用经验公式进行了计算。对计算结果与技术规范提供的经验值(表3)

表3 孔隙水潜水型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经验值

进行比较,根据规范规定:“在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不受污染的前提下,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尽可能小”这一原则,结合水源地周围主要工程项目布局现状,最后确定王村镇、水泉寺2个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半径为500 m,二级保护区半径均为5000 m,杨柳湾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半径为200 m,二级保护区半径均为2000 m。泾川县水源地保护区实际采用半径见表4。

表4 泾川县水源保护区实际采用半径

1.3水源保护区范围

地下水一级保护区的划分,如果水源为单井,将以单井影响半径的外切正方形为保护区,如果水源为群井,则以单井影响半径画圆,各单井圆外切线交点所构成的多边形为保护区。

地下水二级保护区是在一级保护区范围的基础上,按照半径扩大10倍进行划分。

1.3.1一级保护区范围

泾川县城区饮用水3个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共3个,总控制面积15.259 km2。其中:王村镇水源地1个,控制面积11.27 km2,控制点W1—2、W1—3在泾河左岸一级阶地上;水泉寺水源地 1 个,控制面积3.07km2;杨柳湾水源地1个,控制面积0.919 km2。各一级水源地分布和控制范围见表5。

表5 泾川县城区饮水各水源一级保护区控制范围及面积一览表

1.3.2二级保护区范围

泾川县城区饮用水3个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共2个,总控制面积206.07 km2。其中:王村镇水源地1个,控制面积115.5 km2,控制点W2—1、W2—4、W2—5在泾河、汭河分水岭处;水泉寺水源地与杨柳湾水源地合并为1个,控制面积90.57 km2。各二级水源地分布和控制范围见表6。

表6 泾川县城区饮水各水源二级保护区控制范围及面积一览表

二、水源保护区管理措施

2.1 建立水源保护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的相关规定,由县环

保局会同县发改委、建设局、水务局、卫生局等部门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报请县政府、市政府审定后,报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水源保护区地理界线,并责成相关部门在一、二级保护区设置标志牌、警示牌、界碑、界桩等。

2.1.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志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志如下图1 所示,其具体尺寸比例见下图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的尺寸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缩放。

图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志

图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志尺寸比例示意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宣传牌。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边界设立的标志。标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并警示人们需谨慎行为。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警示车辆、船舶或行人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或航道,需谨慎驾驶或谨慎行为的标志。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又分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警示牌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航道警示牌。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宣传牌:根据实际需要,为保护当地饮用水水源而对过往人群进行宣传教育所设立的标志。

2.1.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内容

(1)界标内容

界标正面的上方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中下方书写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名称,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等。下方为"监督管理电话:XXXXXXXX"等。监督管理方面的信息,监督管理电话一般为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系电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正面内容的示意图如图3。

图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正面示意图图4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背面示意图

界标背面的上方用清晰、易懂的图形或文字说明根据HJ/T 338-2007 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以标明保护区准确地理坐标和范围参数等为宜。中下方书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具体的管理要求,可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条款和内容。最下方靠右处书写"XX 政府XX 年设立"字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背面内容的示意图如图4。

(2)交通警示牌内容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警示牌:一般公路如图5,高速公路如图6.

图5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警示牌示意图(一般道路)

图6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警示牌示意图(高速公路)在驶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路侧,可设立驶离告示牌,一般公路如图7,高速公路如图8。

图7 驶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告示牌示意图(一般道路)

图8 驶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告示牌示意图(高速公路)

(3)宣传牌内容

各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需求设计宣传牌上的图形和文字,如介绍当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形地貌、划分情况、保护现状、管理要求等。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宣传牌宜在明显位置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

2.1.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的设立位置

(1)界标设立位置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的设立位置应以根据HJ/T 338-2007 最终确定的各级保护区界线进行设置,应充分考虑保护区地形、地标、地物的特点。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一般设立于保护区陆域界线的顶点处。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为矩形或接近矩形时(如某些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宜在陆域外侧两顶点处设置界标;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为弧形或接近弧形时(如某些湖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宜在陆域两个弧端点及弧顶处设置界标;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为圆形或接近圆形时(如某些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宜在陆域四个方向的端点处设置界标;

如果地下取水口为多个水井形成的井群,划定的保护区范围为多边形区域时,宜在多边形的各顶点处设立界标,也可结合水源地护栏围网等隔离防护工程设立界标。

在划定的陆域范围内,可根据环境管理需要在人群易见、活动处(如交叉路口,绿地休闲区等)设立界标。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的设立应综合考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界标设立数量和分布而进行设置。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的设立位置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设在保护区的道路或航道的进入点及驶出点。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警示牌设置于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内的主干道、高速公路等道路旁。道路警示牌的具体设立位置应符合GB 5768 的相关要求。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航道警示牌的具体设立位置应符合GB 5863 的相关要求。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宣传牌的设立位置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宣传牌的设立位置可根据实际需要在适当的位置设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宣传牌,但应符合GB/T 15566 和GB 5768 的相关要求。

2.1.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的构造

(1)颜色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的基本色为蓝色,"两滴水"为绿色,"饮用水杯"为白色,文字为蓝色。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警示牌的颜色一般道路为蓝底、白边,图案背景和文字为白色;高速公路为绿底、白边,图案背景和文字为白色。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航道警示牌的颜色为黄底、黑边、白色图案背景,黑色文字;立柱为黄色和黑色相间的斜向条纹。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宣传牌颜色由各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尺寸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的尺寸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附录B。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的尺寸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缩放。

(3) 支持方式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宜采用双柱式的支持方式,尺寸可参考

GB5768。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的支持方式形式可多样,但必须符合GB5768 和GB5863 的规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宣传牌的支持方式由地方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标志柱的结构设计可参考GB5768 中交通标志柱的结构设计进行。

(4)材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应遵循耐久、经济的原则,宜采用铝合金板、合成树脂类板材等材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如有必要,也可采用大理石等材质。

标志表面宜采用反光材料。道路警示牌的反光性能按照GB5768 执行。

2.1.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的制作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标志的加工要求、外观质量及其测试方法可参照JT/T 279 的有关规定执行。

2.1.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的管理与维护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由各级地方政府或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

2.2 制定水源地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为保证饮用水源安全,保障人体健康,防止工农业生产、城市建设、居民生活对水源地造成污染和破坏,县环保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牵头制定《泾川县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报请县政府审批后实施。

(1)水源地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禁止利用渗坑、渗井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②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的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③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内打井开采地下水资源。

(2)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①禁止修建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②禁止从事牧业活动或集中式养殖业。

③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④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

⑤禁止修建油库。

⑥禁止建立墓地。

(3)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①禁止修建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

②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

③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漏措施。

④严禁石油勘探、钻探及开采。预防由于油井施工造成的原油对水质的污染及由于油井施工过程中采取的止水措施不当,造成上下水体互相串通,高矿化度水对可开采淡水资源的污染。

2.3 建立水源地保护区监督管理机制

由县政府牵头组织,成立一个由县环保局、建设局、水务局、自来水公司、卫生局、甘肃省平凉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等,具有政府行为能力或相关监测资质的部门参加的监督管理机构。在水源保护区内所有桥梁两端、水源地附近以及人们生产生活活动接近水源地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公告牌,明确水源地各级保护区边界,公布监督危害水源行为的举报电话等。同时,在交通干线进出口设置运输有毒有害化学品车辆绕行标志,禁止装载有毒有害化学品的车辆通过各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在各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道路、桥梁、界碑上设置警示标牌,公布危险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报警电话等。

2.4 建立水源地监测预警系统

(1)建立水源地水质监测网络系统

由县政府责成县水务局、自来水公司等相关部门在王村镇水源地、水泉寺水源地、杨柳湾水源地、章村水源地四个集中式水源地周围设立监测井,并组织市环境监测站、甘肃省平凉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等具有水质监测资质的单位负责对其实时监控水源地水质变化。对地下水源补给区以及上游泾河、汭河干流选取监测断面,进行长期水质动态观测,防止地下水被污染。

(2)水源监测网建设

为了加强对水源地水质的监控,需要建立泾川县水源地监测系统。地下水水源地监测井网的布设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之规定,考虑到泾川县水源地地下水径流场的流动方向,水源地地下水监测井数目布设应不少于7眼为宜,布设位置应在水源地地下水径流场的上游和旁侧。这些监测井对水源地地下水水质实时监控的同时,还应建立专门进行水源地水质监测的实验室,实验室的检测能力应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所规定的检测项目。

2.5 建立健全水源地安全保障应急机制

县环保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水源地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指挥系统,落实处置措施。认真执行水源地安全值班、报告制度和有效的预警、应急救助机制,一旦发生突发性污染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监测、紧急处置、信息发布等各项程序,措施落实要到位。

2.6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与教育

新闻宣传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市供水部门,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与教育,提高市民环境保护意识,共同参与水源地保护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生活提供保障。

2.7 应急保障措施

为保证在城市供水水源地发生意外事故或严重局部污染时,不影响全市正常供水,应启动备用水源供水系统。直接向县区输送达标的饮用水,以保证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

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泾川县有关领导担任,指挥部负责泾川县水源地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收集、分析、

上报突发事故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启动和停止应急预案;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统一对外发布突发性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信息;参与追究造成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的责任。

水功能区划分

水功能区划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水资源管理的目的是:提高水资源的有效利用率,保护水资源的持续开发利用,充分发挥水资源工程的经济效益,在满足用水户对水量和水质要求的前提下,使水资源发挥最大的社会、环境、经济效益。 代的水资源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①效益最优。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各个环节(规划、设计、运用),都要拟定最优化准则,以最小投资取得最大效益(见水资源规划)。②地表水和地下水统一规划,联合调度。地表水和地下水是水资源的两个组成部分,存在互相补给、互相转化的关系,开发利用任一部分都会引起水资源量的时空再分配。充分利用水的流动性质和储存条件,联合调度地表水和地下水,可以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③开发与保护并重。在开发水资源的同时,要重视森林保护、草原保护、水土保持、河道湖泊整治、污染防治等工作,以取得涵养水源、保护水质的效应。④水量和水质统一管理。由于水源的污染日趋严重,可用水量逐渐减少,因此在制定供水规划和用水计划时,水量和水质应统一考虑,规定污水排放标准和制定切实的水源保护措施。 管理方法 解决中国日益复杂的水资源问题,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大力推进水资源管理从供水管理向需水管理转变,从过度开发、无序开发向合理开发、有序开发转变,从粗放利用向高效利用转变,从事后治理向事前预防转变,对水资源进行合理开发、高效利用、综合治理、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和科学管理,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是实行用水总量控制,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是建设节水型社会,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三是强化水功能区达标管理,有效保护水资源。 四是推进河湖水系连通,增强水资源配置能力。 五是加强工程科学调度,提高水资源保障水平。 六是抓好水域岸线管理,促进水生态系统修复。 七是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推进水管理体制改革。 八是务实行业管理基础,提高水资源管理水平。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 篇一:沙河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 沙河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划分方案 为加强我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依法保护饮用水水源,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特拟定我镇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一、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 已作为水源地的水源有:五郞沟水库、柴家沟水库。 二、饮用水源地基本情况介绍 (一)五郞沟水库饮用水源地 五郎沟水库位于南江县沙河镇五郎村三社,距南江县城约46km,是一座以农田灌溉为主、兼有防洪、水产养殖等综合利用的重点小(2)型水利工程。总库容44万m,死水位为927.0m。五郞沟水库饮用水源地20XX年投入使用,五郞沟水库沙河镇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位置:东经106°43′13.2″,北纬32°14′57.9″,服务人口5000人,年提供饮用水20万立方米。 (二)柴家沟水库饮用水源地 柴家沟水库位于南江县红四乡石梁村,是一座以农田灌溉为主、兼有防洪、水产养殖等综合利用的重点小(2)型水利工程。总库容40万

m。柴家沟水库饮用水源地20XX年投入使用,柴家沟水库沙河镇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位置:东经33 106°39′48.4″,北纬32°12′55.1″,服务人口5600人,年提供饮用水22万立方米。 三、划定保护区的有关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T338-20XX) (四)《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五)《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XX) (六)《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七)国家环保总局《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纲要》四、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 (一)五郞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 一级保护区:五郎沟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及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面积0.113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五郎沟水库上游除一级保护区外的整个流域,面积3.5平方公里。 (二)柴家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 一级保护区:柴家沟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及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面积0.24平方公里;

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技术规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饮用水安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1月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集中式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备用和规划水源地)的划分。农村及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3.2潮汐河段 指河流中受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 3.3潜水 指地表以下第一个稳定隔水层以上,具有自由水面的地下水。 3.4承压水 指充满两个隔水层之间的含水层中的地下水。 3.5孔隙水 指赋存并运移于松散沉积物颗粒间孔隙中的地下水。 3.6裂隙水 指赋存并运移于岩石裂隙中的地下水。 HJ/T338 2007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标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1.1 前言 为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科学、合理地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和控制饮用水源污染对策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要求,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01月09日发布。 本标准自2007年02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1.2 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集中式(包括备用和规划的水源地)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农村及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可参照本技术规范执行。 1.3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技术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749-200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14848-93 地下水质量标准 1.4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1.4.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国家为保护水源洁净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定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1.4.2 潮汐河段 潮汐是海水受月球吸引力作用,出现周期性的涨落现象,并产生涨潮流和落潮流。涨潮时潮水溯流而上,使河水水位升高,并出现溯河流;落潮时则使河水水位回落,并出现顺河流,通常把河流中受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称为潮汐河段。 1.4.3 孔隙水 孔隙水是存在于土层或岩层孔隙中的地下水。它主要分布于松散的沉积层中,也存在于半胶结的碎屑沉积岩中。 1.4.4 裂隙水 裂隙水存在于岩层裂隙中的地下水。根据岩层含水裂隙的产状,裂隙水一般可分为风化带裂隙水、层状裂隙水及脉状裂隙水三种类型。 1.4.5 岩溶水 岩溶水原称“喀斯特水”,是存在于可溶性岩层的溶蚀空隙(如溶洞、溶隙、溶孔等)中的地下水。 1.4.6 潜水 指地表以下,第一个稳定隔水层以上具有自由水面的地下水。潜水的自由水面称潜水面,潜水面相对于基准的高程称潜水位,地面至潜水面间的距离为潜水埋藏深度。 1.4.7 承压水 承压水,是指充满于上下两个隔水层之间的具有承压性质的地下水。 1.4.8 浅层水 浅层水指与当地降水、地表水体有直接补排关系的地下水。 1.5 基本要求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范围包括向城市自来水厂直接提供水源的地表水(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的取水水域和密切相关的陆域,以及海水淡化厂取海水的海域。 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的饮用水水源地,应上下游兼顾、共同协调,制定出入境的水质和水量要求,其保护区的划分应与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相协调。按照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其上游地区必须保证达到出境水质要求,并应保证下游有合理水量。其上游地区排污不得影响下游(或相邻)地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根据水源地环境特征和水源地的重要性,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也可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外设置准保护区。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是指地下水水源地的地表分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也可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外设置准保护区,准保护区范围为地下水水源的补给、径流区(承压含水层单指补给区)。 关于水质标准的要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面

水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全省水功能区二级区划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的 随着我省社会和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人口的增长、人民生活水平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对水的量和质提出更高的要求。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04年1月14日,以闽政文[2004]3号批复了《福建省水(环境)功能区划》。该成果已作为我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环保等有关部门在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管理 方面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我省建设项目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采用的水环境质量评价标准。近年来,全省各地加大了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力度,但由于《福建省水(环境)功能区划》成果未对各设区市流域面积在200km2以下的河流进行水功能区划以及还有部分县(市、区)的开发利用区河段未进行二级区划,造成这些流域河段水体功能不完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四者之间关系的协调发展。因此,开展全省设区市水功能区划显得十必要又较为紧迫。 1、为水资源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通过划分水功能区,明确水体的相应功能及水量水质控制目标,为各县(市、区)河流有效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为水资源保护提供治理目标 水功能区划,是在对水体进行调查研究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确定水体的主导功能,并据此划分水功能区,依据不同的水体功能和量、质标准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从而使水资源保护措施更具针对性,同时有利于解决上下游之间及各县(市、区)之间的用水矛盾。 3、为截污治理工作提供定量分析标准 进行水功能区划后,可按确定的水体保护目标计算纳污能力,对各县(市、区)内中小河道水体的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并进行污染治理优化控制和综合整治,促进污水收集处理工作。 4、为中小河道的综合整治提供指导方向 通过划分水功能区并确定相应的标准,将使中小河道综合整治提供明确的治理方向并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

关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事项的法律依据

关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事项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要求,市政府将对我市部分区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划定,相关的法律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等级保护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其他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第三十二条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下水功能区划技术大纲

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地下水功能区划分技术大纲 水利部水资源司 二00五年八月

目录 一、总则1 (一)目的和意义 1(二)指导思想 2(三)总体思路 2(四)划分原则 3(五)工作范围 4(六)基本要求 4(七)划分依据 5 二、技术路线7 三、区划体系8 四、划分依据10 (一)开发区 10(二)保护区 12(三)保留区 14五、功能区保护目标15(一)保护目标确定的原则 15(二)功能区保护指标 16(三)分区保护目标 16六、功能区命名和编码规则19(一)命名规则 19(二)编码规则 19七、组织分工与进度安排21(一)组织分工 21(二)进度安排 21附表式样22附录23

一、总则 (一)目的和意义 1、地下水是水资源的组成部分,是生态与环境的重要要素,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水源之一。在我国特别是北方平原地区,地下水在生活饮水、农业灌溉、工业生产、城市发展和维系良好生态与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一些地区由于过量开采地下水,导致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地下含水层被疏干,引发了地面沉降、海水入侵、土地沙化;一些地区由于废污水过量排放和面源污染的不断加剧,造成地下水水质恶化,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已严重危及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安全构成威胁,加强对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刻不容缓。 2、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加强水资源的合理分配、管理和保护事关国家经济安全与公共安全。根据地下水的资源与环境属性,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生态与环境保护对地下水的要求,统筹考虑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公共资源的使用和保护准则,合理划分地下水功能区,协调地下水不同使用功能之间的关系,是政府加强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的重要体现,是履行《水法》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地下水资源职责的客观要求。 3、地下水赋存于地质介质中,具有运动缓慢、补给周期长、循环更新慢、自我修复能力差、地下水系统遭到破坏后难以治理和修复的特点,必须采取严格的措施加以有效保护。以水文地质单元为基础、结合区域地下水主导功能划分地下水功能区,制定开发利用和保护目标及标准,为地下水合理开发、保护、治理与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以保障供水安全、生态与环境安全和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地下水可持续利用为目标,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与环境保护和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关系,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统筹兼顾、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科学划分具有主导功能的地下水赋存区域,体现国家对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总统部署;加强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实现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水环境功能区类别和标准分级是

水环境功能区类别和标准分级是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

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具体的区别 在哪 1 分类方法不同 水功能区划采用两级体系,一级功能区分四类,包括保护区、保留区、开发利用区、缓冲区;二级功能区对一级功能区中的保护区和开发利用区进行再分类,将保护区再细分为源头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大型水库水源保护区、调水保护区,又将开发利用区细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区; 水环境功能区则分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渔业用水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等。 2、划分范围不同 水环境功能区划分范围要比水功能区划分范围大且细 3、功能区定义不同 水功能区划定义的水功能区名称是从利用的角度,如工业用水区是指该区域的水可以被工业企业所利用,因此将许多水库定义为“饮用水源、工业用水区”; 水环境功能区划定义的水环境功能区名称是从排放的角度,故其工业用水区是指可以排污,因此将水库排除在工业用水区以外。4、执行标准不同 水功能区划中的保护区执行Ⅰ、Ⅱ类标准均可,景观娱乐用水区执行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参照地表水Ⅲ类标准,城区最低执行 Ⅳ类标准; 水环境功能区中的保护区执行Ⅰ类标准,景观娱乐用水区执行Ⅲ-Ⅴ类标准。 5、水质的阶段性目标不同 水功能区划中分近期与远期执行目标,且执行标准类别有范围幅度(如Ⅱ~Ⅳ类); 水环境功能区划在水体的主导功能及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不调 整的情况下进行,而且只有一个水质目标,无范围幅度。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模板) 一、水源地概况 ***水库位于***,距县城中心约1公里,属地表水,湖库型水源,为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库建成后,服务人口约2万人,日均供水量1.2万立方米/天。 二、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三)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五)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六)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七)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GJ3020-1993) *** 三、划分方案 ***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二级保护区,总面积10.32平方公里,其中一、二级保护区面积分别为1.18平方公里和9.14平方公里。取水点位于***,地理坐标为东经107°1′19.58″,北纬27°48′44.04″。 一级保护区(编号:X-Ⅰ) 以取水口处北侧500米101号点为起点,往东北沿山脊一线至102号点,往东南沿道路经103号点至漆树沟北104号点, 往西南至105号点,往南经

105、106、107号点至1245米高程山108号点,转西经大官山至大形地109号点,往北经***水库大坝与101号点闭合。总面积约1.18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编号:X-Ⅱ) 以***水库大坝北约700米201号点为起点,往东北沿山脊线至大垭口东202号点,往东至1300.5米高程山203号点,往东北沿集雨范围至坪子头204号点,往东南沿山脊线抵1613.5米高程山205号点,往南至马家田206号点,转西沿集雨范围线至王家大坡207号点,往南至羊角老208号点,往西经郭家大坡沿集雨线至大形地209号点,往北沿铁路东至201号点闭合。总面积约9.14平方公里。 保护区拐点及界限详见附表和附图。 四、拐点坐标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方案设计

图3-1 莲峰河水源地周边采沙场 图3-2 莲峰河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农田

图3-3莲峰河水源保护区污染源分布图

第五章水源保护区管理措施 5.1 建立水源保护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的相关规定,由县环保局会同县水务局、卫生局等部门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报请县政府、市政府审定后,报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水源保护区地理界线,并责成相关部门在一、二级保护区设置标志牌、警示牌、界碑、界桩等。 5.1.1 水源保护区图形标志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志如下图5-1所示,其具体尺寸比例见下图5-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的尺寸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缩放。 图5-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志

图5-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志尺寸比例示意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宣传牌。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边界设立的标志。标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并警示人们需谨慎行为。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警示车辆、船舶或行人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或航道,需谨慎驾驶或谨慎行为的标志。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又分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警示牌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航道警示牌。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宣传牌:根据实际需要,为保护当地饮用水水源而对过往人群进行宣传教育所设立的标志。 5.1.2 水源保护区标志内容 (1)界标内容

地下水功能评价与区划技术要求

GWI-D5 地下水功能评价与区划技术要求 中国地质调查局 2006年06月

地下水功能评价与区划技术要求 (GWI-D5,2006版) 1 前言 地下水功能评价与区划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内容,是依托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中国北方地下水资源及其环境调查评价”中的“地下水功能评价专题研究”建立的“地下水功能评价与区划方法”(记作GWFS,Groundwater Function Systems)的应用,主导是全面落实和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理念,弥补以往地下水评价中偏重资源评价而对地下水的生态功能和地质环境功能评价重视不够的问题,服务全面建设小康和谐社会目标下国家需求,为更好地发挥地下水“资源功能”、“生态功能”和“地质环境功能”整体的最佳效益而提供科学依据和科技支撑。 本技术要求仅是针对“GWFS”更好地应用而制定,主要服务于正在开展的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中国北方地下水资源及其环境调查评价”。 2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下水功能评价工作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则、主要工作内容及评价标准、所需资料要求、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评价方法与步骤,以及地下水功能区划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技术要求主要适用于我国西北地区、华北地区和东北地区的平原区第四系地下水系统。 3 引用标准 GB 50027-2001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GB 15218-94 地下水资源分类分级标准 GB/T 14848-93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14167-93 水文地质术语 SL/T 238-1999 水资源评价导则 SL 286-2003 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 GWI-D5(2004)地下水功能评价技术要求 4 术语与基本概念 4.1 地下水功能(Groundwater Function) 地下水功能是指地下水的质和量及其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变化,对人类社

广东省水功能区划(2007年6月)

广东省水功能区划 广东省水利厅 二〇〇七年六月

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功能区划的通知 各地、市水利(水务)局: 《广东省水功能区划》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加强水资源管理保护,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前言 水功能区是指根据流域或区域的水资源条件和水环境状况,结合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水量、水质的需求及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在江河湖库划定的具有相应使用功能,并且主导功能和水质管理目标明确的水域。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将水质管理目标落实到具体水域和入河污染源的主要依据;是加强水资源调度,维持江河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强化陆域污染源管理,优化产业布局,科学确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主要依据;是明晰水权的重要依据之一。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规划的重要基础,也是我省水资源管理及水资源保护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二、三十三和三十四条规定,按照2002年水利部和国家计委联合发出的《关于开展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水规计[2002]83号),以及广东省计委和省水利厅联合发出的《关于开展广东省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粤计农[2002]903号),要求各省对已批准的水功能区划进行复核和调整,并在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大纲和技术细则中明确了水功能区复核和调整的原则和方法。据此,省水利厅委托省水文局,重新复核广东省水功能区划的成果。 《广东省水功能区划》是由省水文局在《广东省水资源保护规划》有关水功能区划成果基础上,通过野外勘查,广泛搜集基本资

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

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 (2011-2030年) (一)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选取原则 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是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复的辖区水功能区划的基础上,从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国家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出发,按照下列原则选定: (1)国家重要江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的水功能区。 (2)重要的涉水国家级及省级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和重要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跨流域调水水源地及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的水功能区。 (3)国家重点湖库水域的水功能区,主要包括对区域生态保护和水资源开发利用具有重要意义的湖泊和水库水域的水功能区。 (4)主要省际边界水域、重要河口水域等协调省际间用水关系以及内陆与海洋水域功能关系的水功能区。 (二)一级水功能区 全国重要江河湖泊一级水功能区共2888个,区划河长177977公里,区划湖库面积43333平方公里,区划成果见表3-1和图3-1、图3-2。其中,保护区618个,占总数的21.4%;保留区679个,占总数的23.5%;缓冲区458个,占总数的15.9%;开发利用区1133个,占总数的39.2%。

在177977 公里区划河长中,保护区共36861 公里,占区划总河长的20.7%;保留区55651公里,占31.3%;缓冲区13600 公里,占7.6%;开发利用区71865 公里,占40.4%。 在43333平方公里区划湖库面积中,涉及一级水功能区174个,其中保护区总面积33358平方公里,占区划总面积的77.0%;保留区2685平方公里,占6.2%;缓冲区498平方公里,占1.1%;开发利用区6792平方公里,占15.7%。

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前言 为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科学、合理地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和控制饮用水源污染对策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要求,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文件的编制 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01月09日发布。 本标准自2007年02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集中式(包括备用和规划的水源地)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农村及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可参照本技术规范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技术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749-200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14848-93 地下水质量标准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1.4.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国家为保护水源洁净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定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1.4.2 潮汐河段 潮汐是海水受月球吸引力作用,出现周期性的涨落现象,并产生涨潮流和落潮流。涨潮时潮水溯流而上,使河水水位升高,并出现溯河流;落潮时则使河水水位回落,并出现顺河流,通常把河流中受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称为潮汐河段。 1.4.3 孔隙水 孔隙水是存在于土层或岩层孔隙中的地下水。它主要分布于松散的沉积层中,也存在于半胶结的碎屑沉积岩中。 1.4.4 裂隙水 裂隙水存在于岩层裂隙中的地下水。根据岩层含水裂隙的产状,裂隙水一般可分为风化带裂隙水、层状裂隙水及脉状裂隙水三种类型。 1.4.5 岩溶水 岩溶水原称“喀斯特水”,是存在于可溶性岩层的溶蚀空隙(如溶洞、溶隙、溶孔等)中的地下水。 1.4.6 潜水 指地表以下,第一个稳定隔水层以上具有自由水面的地下水。潜水的自由水面称潜水面,潜水面相对于基准的高程称潜水位,地面至潜水面间的距离为潜水埋藏深度。

沙河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

沙河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划分方案 为加强我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依法保护饮用水水源,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可 持续发展.特拟定我镇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一、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 已作为水源地的水源有:五郞沟水库、柴家沟水库。 二、饮用水源地基本情况介绍 (一)五郞沟水库饮用水源地 五郎沟水库位于南江县沙河镇五郎村三社,距南江县城约46km,是一座以农田灌溉为主、兼有防洪、水产养殖等综合利用的重点小(2)型水利工程。总库容44万m3,死水位为927.0m。五郞沟水库饮用水源地2006年投入使用,五郞沟水库沙河镇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位置:东经106°43′13.2″,北纬32°14′57.9″,服务人口5000人,年提供饮用水20万立方米。 (二)柴家沟水库饮用水源地 柴家沟水库位于南江县红四乡石梁村,是一座以农田灌溉为主、兼有防洪、水产养殖等综合利用的重点小(2)型水利工程。总库容40万m3。柴家沟水库饮用水源地2013年投入使用,柴家沟水库沙河镇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位置:东经

106°39′48.4″,北纬32°12′55.1″,服务人口5600人,年提供饮用水22万立方米。 三、划定保护区的有关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T338-2007) (四)《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五)《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六)《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七)国家环保总局《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纲要》 四、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 (一)五郞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 一级保护区:五郎沟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及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面积0.113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五郎沟水库上游除一级保护区外的整个流域,面积3.5平方公里。 (二)柴家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

有关1000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附件: 湖南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方案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和社会稳定。依法划分和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基础和依据。为科学划分我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划分范围、步骤及依据 (一)划分范围 全省范围内1000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包含现用、备用和规划饮用水水源地。 (二)划分步骤 1、2016年3月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其中包含完善《湖南省主要水系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DB43/023-2005)中已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陆域范围。 2、2016年底前完成日供水量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3、2017年完成全部1000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三)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 二、主要内容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主要内容包括:全省1000人以上未划定保护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与评估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湖南省主要水系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DB43/023-2005)中已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建立“一源一档”机制,对水源地建立环境管理档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完成后,各地政府要组织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实施方案。 (一)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与评估 1、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主要调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区域或流域的自然状况及社会经济状况(辖区面积、人口、GDP、水资源利用、供水格局等)。饮用水源地基础信息(水源地类型、分布及水质现状、取水口位置、供水规模、服务人口、供水方式、水源地水文特征等)。

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

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 划分方案 组织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编制单位:浙江省水文局 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审定:章国方吴玉琛 审核:许文斌尹其方 编制组负责人:俞建军伍远康(浙江省水利厅、水文局) 汪小泉姚爱珍(浙江省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中心站) 主要参加人员:王亚红郑日红蔡临明劳国民何晓珉 王贝黄志珍陈欣倪宪汉 (浙江省水利厅、水文局) 何晓云陈渊潘淑萍刘建明田旭东 黄欢李晓伟喻志钢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中心站)

前言 水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自然资源。随着我省社会和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人口的增长、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水资源短缺和日益严重的水污染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因素。开展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是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工作,是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的基础;也是我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生态省建设,保障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依据。 省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于1996年编制了《浙江省地面水环境保护功能区划方案》,并经省政府浙政办发[1996]91号文批准实施。该方案的实施,为我省水环境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促进了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由于该方案实施已近10年,我省江河湖库的环境功能有了较大变化,需对原方案进行调整。 省水利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利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的统一部署,于2002年编制完成了《浙江省水功能区划》,并两次征求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及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为做好《浙江省水功能区划》与《浙江省地面水环境保护功能区划方案》的衔接,提高可操作性,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局于2003

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应用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编制说明 (送审稿)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编制组 二○○六年十一月

1、任务由来与背景 饮用水安全关系千百万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保证饮用水安全,满足人民群众对饮用水越来越高的要求,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以及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头等大事。 设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是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最大可能免受人类活动影响、保证水质安全的重要措施。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1989年起,部分省市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划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科学的划分标准,各地保护区划分工作随意性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保护区作用的发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的“要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建设好城市备用水源,解决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在参考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纲要》主要内容的基础上,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起草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本规范是《全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划工作的基础。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先后召开多次专家论证会对技术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论证,经专家修改后,国家环保总局发文到各部委、各有关单位及各省市环保局征求意见。最后,编写组根据各部门反馈的意见进行了认真修改后成稿。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

江苏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划分方案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08年7月 目录

1 保护区划分的概况 (1) 1.1划分的目的意义 (1) 1.2划分范围 (1) 2划分依据 (1) 2.1相关法律法规 (1) 2.2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2) 3 保护区划分的技术方法 (2) 3.1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核定与划分 (2) 3.2湖泊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核定与划分 (3) 3.3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核定与划分 (3) 3.4几种情况的说明 (3) 4保护区的环境监督与管理 (4) 4.1饮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相关规定 (4) 4.2各地各部门职责分工 (4) 5保护区划分(见附表) (5) 附表江苏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 (6)

1 保护区划分的概况 1.1划分的目的意义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围绕让群众喝上干净水的目标,科学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饮用水水源,保障饮用水安全提供依据。1.2划分范围 全省13个市县级以上(含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备用水源地、省区域供水规划中规划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具有集中供水能力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共102个水源地。 2划分依据 2.1相关法律法规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起实施);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2.28修订); 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3.20); ⑸《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2005年6月5日起实施); 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07年9月27日修订,2008年6月5日起实施); ⑺《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07年1月16日修订,2007年3月1日起实施); ⑻《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决定》(2002.12.19); ⑼《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2008.1.19)

地下水功能区划技术大纲

百度文库 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地下水功能区划分技术大纲 水利部水资源司 二00 五年八月

百度文库 、总则 指导思想 总体思路 四) 划分原则 目的和意 义 工作范围 基本要求 划分依据 、区划体系 、技术路线 四、划分依据 1 2 2 3 4 4 5 7 8 10 一)开发区 10 二)保护区 12 一)保护目标确定的原则 三)保留区 14 五、功能区保护目标 15 15 二)功能区保护指标 16 三)分区保护目标 16 六、功能区命名和编码规则 19 一)命名规则 19 二)编码规则 19 21 一)组织分工 21 22 23 二)进度安排 七、组织分工与进度安排 附表式样 附录 21

一、总则 (一)目的和意义 1、地下水是水资源的组成部分,是生态与环境的重要要素,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水源之一。在我国特别是北方平原地区,地下水在生活饮水、农业灌溉、工业生产、城市发展和维系良好生态与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一些地区由于过量开采地下水,导致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地下含水层被疏干,引发了地面沉降、海水入侵、土地沙化;一些地区由于废污水过量排放和面源污染的不断加剧,造成地下水水质恶化,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已严重危及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安全构成威胁,加强对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刻不容缓。 2、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加强水资源的合理分配、管理和保护事关国家经济安全与公共安全。根据地下水的资源与环境属性,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生态与环境保护对地下水的要求,统筹考虑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公共资源的使用和保护准则,合理划分地下水功能区,协调地下水不同使用功能之间的关系,是政府加强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的重要体现,是履行《水法》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地下水资源职责的客观要求。 3、地下水赋存于地质介质中,具有运动缓慢、补给周期长、循环更新慢、自我修复能力差、地下水系统遭到破坏后难以治理和修复的特点,必须采取严格的措施加以有效保护。以水文地质单元为基础、结合区域地下水主导功能划分地下水功能区,制定开发利用和保护目标及标准,为地下水合理开发、保护、治理与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以保障供水安全、生态与环境安全和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地下水可持续利用为目标,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与环境保护和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关系,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统筹兼顾、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科学划分具有主导功能的地下水赋存区域,体现国家对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总统部署;加强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实现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总体思路 1、根据地下水的自然资源与环境属性、国家对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总体部署、以及生态与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以地下水主导功能划分地下水功能区,统筹安排未来一段时期内经济社会发展对地下水资源的需求,统一调配流域和区域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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