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从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利息计算的相关规定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沿革的分析中我们明确了高院对逾期付款违约金从1999年2月1 6日起是采用银行同期或逾期贷款利息标准;对迟延履行金(利息)的计算采用的是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利息的2倍。因此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司法会计鉴定方法可分解为:1、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同期银行贷款最高利率计算利息;2、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利息。下面按照利息构成五要素本金、计息期间、计息周期、利率、计息方式分别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探讨在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司法会计鉴定的具体适用:

1、关于计息期间。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期间的起点,在司法会计鉴定中依据的生效判决书中都会明确规定;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期间的终点则规定不明确,一般有下述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计算至当事人起诉之日,另一种意见认为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笔者认为:实际清偿之日早于判定履行期满日的以实际清偿之日为准,实际清偿之日晚于判定履行期满日的以判定履行期满日为准。迟延履行金计算期间的起点高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为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满次日,迟延履行金计算期间的终点应为实际清偿之日,但司法会计鉴定委托书中常会指明具体截止时间。

2、关于本金。此处本金指计算利息的起始基数,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起始基数判决书中都会明确写明,不过在逾期付款期间存在当事人支付部分利息和部分强制执行款的问题,对当事人支付的部分利息,应当在按期计算复利时将已付利息扣除,只将未付利息部分计算复利,如若已付利息大于应付利息的部分视为归还本金。对部分强制执行款也按上原则处理。对于迟延履行金的起始基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判决书一般也不会指明,实践中有三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是指未付款本金;另一种观点认为将判诀中确定的本金和全部利息含罚息及复利加在一起作为计算迟延履行金的起始基数;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迟延履行金应针对的是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所有债权,包括本金、利息,以及包括 讼费用在内的所有债权。笔者认为应为未付本金和逾期期间全部利息。

3、关于计息周期。按1999年4月1日实行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短期贷款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的,每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从2004年1月1曰起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人民帀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对当事人双方没有确定计息周期,笔者认为仍应按“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短期贷款按月或按季结息,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短期贷款具体按月、按季结息由执行法庭确定。

4、关于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金计算的司法解释涉及的利率有三类:同期贷款利率、同期贷款最高利率、逾期贷款利率。第一个问题是如何适用贷款利率期限,此处的“同期”应該分别指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期间的起点至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期间的终点和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满次日至迟实际清偿之日。但逾期贷款利率由于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适用的贷款期限,分歧很大,笔者认为应为实际逾期付款期间,即与上述“同期”含义相同。第二个问题是如何确定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改单列罚息利率(按日定额利率)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从2004年10月29日起对贷款利率上下浮限额改为:下浮限额为90%,上浮不限额,利率水平由市场供求诀定。利率市场化后,相应的司法解释没有更新,给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司法会计鉴定带来了困惑,一是人行只公布基准利率,下浮90%,上浮不封顶,各个商业银行根据客户信誉、借款用途、期限、资金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贷款利率,

并作为商业秘密不对外公布,因此无法获得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同期贷款最高利率的资料。二是人行规定罚息利率水平为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按加3 0%与50%确定的罚息利率在逾期期限长的情况下计算的逾期贷款利息金额差额很大。这二个问题急迫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明确。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明确规定前,笔者认为按人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参照当地银行平均上下浮幅度作为同期贷款利率,按人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参照当地银行最高上浮幅度作为同期贷款最高利率,按人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参照当地银行平均上下浮幅度作为同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40%作为罚息利率,并在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中祥明说明确定的依据,并提请法庭注意。

5、关于计息方式。利息计算方式有二即单利与复利,单利是单利的计算仅在原有本金上计算利息,对本金所产生的利息不再计算利息,计算公式:利息=本金×利率×贷款期限,复利的计算是对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一并计算,也就是利上有利。复利计算的特点是:把上期未的本利和作为下一期的本金,在计算时每一期本金的数额是不同的。计算公式:

①(本期)复利=(上期结余)利息×(罚息)利率×贷款期限

②(本期)总利息=(本期)复利+(本期)单利(本金×合同利率×贷款期限)

③以符号Ⅰ代表利息,p代表本金,n代表贷款期限,i代表利率,s代表本

利和,则有S =P (1 +i )^ n (注:^n表示n次方)

按复利方式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金,有时会得不到个别法官的认可,原因是高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司法解释1999年2日16日以前按人行规定的托收承付逾期付款计收赔偿计算标准金按单利计算,从1999年2日16日以后按人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复利计算个别法官观念没有改变。

上述逾期贷款利息结息期、罚息利率适用贷款期限档次、同期贷款利率、同期贷款最高利率、罚息加收幅度、计息方式是单利还是复利等都是利率市场化后带来的计算新问题,急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和统一的。

附表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附表2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幅度及罚息利率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逾期付(贷)款违约金的计

算标准逾期付款违约

金计算标准适

用期限

有关逾期付款违

约金计算标准的

最高院的司法解

释和复函

参考银行相关规定

计算

方式

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三1994.3.12-1996.

5.15

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

3月12日《关于逾期

付款违约金应依据何

种标准计算问题的复

函》法函【1994】10

号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的银发[1990]9

7号通知下发的《违反银行结算

制度处罚规定》付款人对托收

承付逾期付款的,银行按照逾期

付款金额每天3/10000

对其计扣赔偿金。

单利

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1996.5.16—1999.

2.15

《<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

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

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法复【1996】7号

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256号

的《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和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会计核算

手续》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

人逾期支付的款项,应当根据逾

单利

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5‰0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四1999.2.16-2000.

11.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

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

题的批复》法释【19

99】8号

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

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

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

通知》

复利

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二

点一2000.11.2-2003.

12.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

应当按照何种标准问

题的批复>的批复》

法释【2000】34号

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19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

利率的通知

复利

“借款合同载明

的贷款利息水平上加收30%-50%”2004.1.1-目前

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3]251号

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

的通知

复利

债务人逾期归还贷款,没有约

定或者不明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计算利息和复息自2001年4月23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

理公司收购、管理、

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

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规定》法释[2001]1

2号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

规定》

复利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

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05年1月1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解释》法释[20

04]14号

复利

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幅度及罚息利率表

整时间

贷款期限

上浮比

罚息利率

6个月1年

1--3年

(含)

3--5年

(含)

5年

银行挪

用途

逾期贷款

银行规

高院

逾期付

1994.

03.12加20%

3/万日

1995.

01.019.0010.9812.9614.58

14.7

6加20%

3/万日

1995.

07.0110.0812.0613.5015.12

15.3

20%

6至8/

万日

4至6/

万日

3/万日

1996.

05.019.7210.9813.1414.94

15.1

2

20%6/万日4/万日3/万日

1996.

05.16

10%6/日万4/万日5/万日

1996.

08.239.1810.0810.9811.7

12.4

2

10%6/日万4/万日5/万日

1997.

10.237.658.649.369.90

10.5

3

10%6/日万4/万日5/万日

1998.

03.257.027.929.009.72

10.3

5

10%6/日万4/万日5/万日

1998.

07.01

6.57 6.93

7.117.65

8.0110%6/日万4/万日5/万日1998.

12.07

6.12 6.39 6.66

7.207.5620%6/日万3/万日5/万日1999.

02.16

20%6/日万3/万日4/万日

1999.

06.105.58 5.85 5.94 6.03 6.2120%5/万日

2.1/万

4/万日

2000.

11.2120%5/万日 2.1/万日同银行2.

1/万日

2002.

02.215.04 5.31 5.49 5.58 5.7620%5/万日

2.1/万

2.1/万

2004.

01.0170%

加50%

至10

0%

加30%至

50%

加30%至

50%

2004.

10.295.22 5.58 5.76 5.85 6.12不封顶

加50%

至10

0%

加30%

至50%

加3

0%至

50%

2006.

04.285.40 5.85 6.03 6.12 6.39不封顶

加50%

至10

0%

加30%

至50%

加3

0%至

50%

2006.

08.195.58 6.12 6.3 6.48 6.84不封顶

加50%

至10

0%

加30%

至50%

加3

0%至

50%

2007.

03.185.67 6.39 6.57 6.757.11不封顶

加50%

至10

0%

加30%

至50%

加3

0%至

50%

2007. 5.85 6.57 6.75 6.937.20不封顶加50%加30%加3

05.19至10

0%至50%0%至

50%

2007.

07.216.03 6.847.027.207.38不封顶

加50%

至10

0%

加30%

至50%

加3

0%至

50%

2007.

08.226.217.027.27.387.56不封顶

加50%

至10

0%

加30%

至50%

加3

0%至

50%

2007.

09.156.487.297.477.657.83不封顶

加50%

至10

0%

加30%

至50%

加3

0%至

50%

最高院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 疑问:借款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与工程款、租金、货款等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是否一致?工程款、租金、货款在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情形下,是仅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还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收30%-50%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 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完整)购销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购销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百度最近发表了一篇名为《购销合同违约金的规定》的范文,觉得应该跟大家分享, 篇一: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问题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逾期损失)问题鉴于,欠款纠纷的买卖合同案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除返还欠款外,当事人的金钱孳息损失,是以逾期违约金提起还是应以欠款利息提起的问题,在查阅相关案例及法条后,就如何准确定位该诉讼请求,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也为今后该类型的诉讼案件一些思路。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损失)的概念所谓违约金,顾名思义,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向合同相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 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对此有约定。 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当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 逾期利息(逾期损失),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钱的义务,而其并未履行这个义务,另一方有权在向其主张支付本金时,同时主张本金延付期间的利息。 由上可知,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有合同约定,而主张逾期利息(逾期损失),则不一定有合同的约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纠纷,只要能够证明存在欠款的事实即可。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款项支付的不同情形、当事人既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最全面的范文写作网站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标准或数额;、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数额;、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当事人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三、原告一般会列出的几种诉讼请求模式。 、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利息;、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既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又请求支付利息;、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赔偿利息损失。 四、针对不同情况应当采取的诉讼模式。 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同的合同中出现的欠款情形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 《合同法》对此情形的基本规定是支付违约金,如总则部分和分则中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范文技术合同等。 但是有些合同,如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则规定的是支付利息。 另外有些合同,既没有规定应支付违约金,也没有规定应支付利息。 根据上述不同类型的合同约定,我总结出以下四种向对方主张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的方法:、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

实用文档之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实用文档之"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 疑问:借款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与工程款、租金、货 款等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是否一致?工程款、租金、货款在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情形下,是仅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还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收30%-50%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 复 法释[1999]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 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没有明确约定金额和计算方法的违约金计算依据

2009-08-31 17:31 合同有违约金条款,但无具体金额和计算方法主张违约金的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8号) 法释〔1999〕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已于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一些法院反映,我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 此复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 一、降低存款利率。各项存款年利率平均降低0.5个百分点,其中一年期存款年利率由4.77%降为3.78%。调整后各档次存款利率见附表一。 二、降低贷款利率。各项贷款年利率平均降低0.5个百分点,其中一年期贷款年利率

合同纠纷付款逾期的违约金怎么承担

合同纠纷中关于付款逾期后违约金如何计算和承担? 在商事审判实务中,因买卖合同、建工合同、担保合同等产生的逾期付款的情形很多,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问题存在着争议,各级法院并无统一的裁判尺度。在此统计和分析一下,以便于处理该类案件。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几种处理方式。 付款逾期违约金根据是否有约定,分为两种处理方式。 (一)、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有约定:根据合同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般从其约定。但是若该约定过高或过低,应如何处理,也存在着不同意见。 1、第一种意见认为,只有当事人提出,法院才能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但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的损失一般不易确定,依据该解释

进行裁判也容易形成不同的标准,是否调整及如何调整存在不同处理方式。例如张某向购买李某钢材,欠李某货款50万元,假设双方约定若逾期还款则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或者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一或者是每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那么该违约金是否过高?若张某在庭审中提出该违约金过高,要求降低,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就一般案件而言,逾期付款的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有的法官主张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一般不认为是过高,不予调整,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其依据是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以法(民)发〔1991〕21号通知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有的法官主张逾期付款的损失仅是利息损失,应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有的法官认为应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违约金;有的法官主张应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违约金计算标准

违约金计算标准 1、当事人没有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2、民法院可以建议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后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3、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关于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数额的规定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呢,小编在此将会为大家详细带来相关的知识进行解读。 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之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是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具有如下特征: (1)违约金的数额是双方预先确定的; (2)违约金是—种违约后的补救措施; (3)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换言之,只要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行为不能替代履行合同,当事人不得在支付违约金后而免除履行主债务的义务(《合同法》第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

1、违约金适用的一般原则性规定。 (1)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 (2)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 (3)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 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应注意不同时期的计算参考依据。 自1996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已四次调整逾期罚息计算标准,即依次调整为日万分之五、日万分之四、日万分之三、日万分之二点三。如果不考虑罚息发生的时期,一律按日万分之五或日万分之四等计算,是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罚息计算标准的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经研究认为,罚息计算方法的正确表述方式为:逾期罚息自某某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计算标准计付。按照1999年2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和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4号《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

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从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利息计算的相关规定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沿革的分析中我们明确了高院对逾期付款违约金从1999年2月1 6日起是采用银行同期或逾期贷款利息标准;对迟延履行金(利息)的计算采用的是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利息的2倍。因此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司法会计鉴定方法可分解为:1、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同期银行贷款最高利率计算利息;2、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利息。下面按照利息构成五要素本金、计息期间、计息周期、利率、计息方式分别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探讨在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司法会计鉴定的具体适用: 1、关于计息期间。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期间的起点,在司法会计鉴定中依据的生效判决书中都会明确规定;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期间的终点则规定不明确,一般有下述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计算至当事人起诉之日,另一种意见认为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笔者认为:实际清偿之日早于判定履行期满日的以实际清偿之日为准,实际清偿之日晚于判定履行期满日的以判定履行期满日为准。迟延履行金计算期间的起点高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为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满次日,迟延履行金计算期间的终点应为实际清偿之日,但司法会计鉴定委托书中常会指明具体截止时间。 2、关于本金。此处本金指计算利息的起始基数,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起始基数判决书中都会明确写明,不过在逾期付款期间存在当事人支付部分利息和部分强制执行款的问题,对当事人支付的部分利息,应当在按期计算复利时将已付利息扣除,只将未付利息部分计算复利,如若已付利息大于应付利息的部分视为归还本金。对部分强制执行款也按上原则处理。对于迟延履行金的起始基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判决书一般也不会指明,实践中有三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是指未付款本金;另一种观点认为将判诀中确定的本金和全部利息含罚息及复利加在一起作为计算迟延履行金的起始基数;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迟延履行金应针对的是至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所有债权,包括本金、利息,以及包括 讼费用在内的所有债权。笔者认 为应为未付本金和逾期期间全部利息。 3、关于计息周期。按1999年4月1日实行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短期贷款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的,每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从2004年1月1曰起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人民帀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对当事人双方没有确定计息周期,笔者认为仍应按“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短期贷款按月或按季结息,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短期贷款具体按月、按季结息由执行法庭确定。 4、关于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金计算的司法解释涉及的利率有三类:同期贷款利率、同期贷款最高利率、逾期贷款利率。第一个问题是如何适用贷款利率期限,此处的“同期”应該分别指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期间的起点至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期间的终点和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满次日至迟实际清偿之日。但逾期贷款利率由于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适用的贷款期限,分歧很大,笔者认为应为实际逾期付款期间,即与上述“同期”含义相同。第二个问题是如何确定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改单列罚息利率(按日定额利率)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从2004年10月29日起对贷款利率上下浮限额改为:下浮限额为90%,上浮不限额,利率水平由市场供求诀定。利率市场化后,相应的司法解释没有更新,给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司法会计鉴定带来了困惑,一是人行只公布基准利率,下浮90%,上浮不封顶,

买卖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

买卖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 篇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何计算 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何计算 实践中,各类合同在履行时因逾期违约导致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时有发生,不仅如此,在违约金的支付问题上,也常有争议。因逾期付款导致要支付违约金时,究竟该如何计算违约金?以下是相关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几种处理方式。 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是否有约定,分为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有约定:根据合同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般从其约定。但是若该约定过高或过低,应如何处理,也存在着不同意见。 1、第一种意见认为,只有当事人提出,法院才能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

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但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的损失一般不易确定,依据该解释进行裁判也容易形成不同的标准,是否调整及如何调整存在不同处理方式。例如张某向购买李某钢材,欠李某货款50万元,假设双方约定若逾期还款则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或者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一或者是每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那么该违约金是否过高若张某在庭审中提出该违约金过高,要求降低,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就一般案件而言,逾期付款的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有的法官主张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一般不认为是过高,不予调整,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其依据是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以法(民)发〔1991〕21号通知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

合同法逾期利息[工作范文]

合同法逾期利息 篇一: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问题 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逾期损失)问题鉴于,欠款纠纷的买卖合同案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除返还欠款外,当事人的金钱孳息损失,是以“逾期违约金”提起还是应以“欠款利息”提起的问题,在查阅相关案例及法条后,就如何准确定位该诉讼请求,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也为今后该类型的诉讼案件提供一些思路。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损失)的概念 所谓“违约金”,顾名思义,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向合同相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对此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当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 逾期利息(逾期损失),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钱的义务,而其并未履行这个义务,另一方有权在向其主张支付本金时,同时主张本金延付期间的利息。 由上可知,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有合同约定,而主张逾期利息(逾期损失),则不一定有合同的约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纠纷,只要能够证明存在欠款的事实即可。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款项支付的不同情形 1、当事人既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

付款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标准或数额; 2、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数额; 3、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 4、当事人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三、原告一般会列出的几种诉讼请求模式。 1、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利息; 3、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既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又请求支付利息; 4、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赔偿利息损失。 四、针对不同情况应当采取的诉讼模式。 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同的合同中出现的欠款情形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合同法》对此情形的基本规定是支付违约金,如总则部分和分则中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但是有些合同,如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则规定的是支付利息。另外有些合同,既没有规定应支付违约金,也没有规定应支付利息。

合同违约金的标准及计算方法

合同违约金的标准及计算方法 合同违约的事情是非常常见的,那么一方违约后,合同的违约金该怎么办呢?有没有什么标准?具体该怎么计算呢?接下来由律伴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个关于合同违约金的标准及计算方法及其他一些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也就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在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在适用违约金责任时,应当注意以下规范: 1、违约金的适用应当以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为前提 从原则上讲,违约金必须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这是《合同法》第114条关于违约金含义的规定所决定的,同时《合同法》在废除原有的有关法定违约金制度的规定的同时,并没有规定新的法定违约金制度,所以明确违约金应由当事人事先约定是尊重当事人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 2、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处理规范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违约金计算方法所计算出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还有不同的做法。我们认为,应当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事人没有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要求调减或者调增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得主动对约定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因为合同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即使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者过低而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因为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所以没有必要对此进行主动干预。 2、当事人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者其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后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新的协议的,人民

最高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doc

最高院关于逾期付 ( 贷) 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最高院关于逾期付 (贷 )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逾期付 ( 贷 ) 款有关逾期付款违约金计 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计算违约金的计算算标准的最高院的司法参考银行相关规定 准适用期限方式标准解释和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1994 年 3 中国人民银行的银发[1990]97 月 12 日《关于逾期付款号通知下发的《违反银行结算制 逾期付款金额违约金应依据何种标准度处罚规定》付款人对托收承付 单利的日万分之三计算问题的复函》法函逾期付款的,银行按照逾期付款 【 1994】 10 号复函金额每天3/10000对其计 扣赔偿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 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逾期付款金额 —批复 >的批复》法复的日万分之五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256 号 的《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和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会计核算手 续》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单利 【1996】 7 号期支付的款项,应当根据逾期付 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 5‰ 0 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中国人民银行1996 年 4 月 30 日 逾期付款金额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发布的银发〔1996〕 156 号《关 复利的日万分之四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 复》法释【 1999】8 号通知》 逾期付款金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99)192 号 的日万分之二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复利点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利率的通知 “借款合同载 照何种标准问题的批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2003]251 号 明的贷款利息 复>的批复》法释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 目前【 2000】 34 号通知复利水平上加收 30%- 50%”

违约金如何计算

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何计算? 作者:卢刚发布时间: 在商事审判实务中,因买卖合同、建工合同、担保合同等产生的逾期付款的情形很多,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问题存在着争议,各级法院并无统一的裁判尺度,在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判决方式,造成了一定的混乱。笔者试对这一问题进行粗浅探讨。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几种处理方式。 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是否有约定,分为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有约定:根据合同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般从其约定。但是若该约定过高或过低,应如何处理,也存在着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只有当事人提出,法院才能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但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的损失一般不易确定,依据该解释进行裁判也容易形成不同的标准,是否调整及如何调整存在不同处理方式。例如张某向购买李某钢材,欠李某货款万元,假设双方约定若逾期还款则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或者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一或者是每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那么该违约金是否过高?若张某在庭审中提出该违约金过高,要求降低,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就一般案件而言,逾期付款的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有的法官主张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一般不认为是过高,不予调整,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其依据是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以法(民)发〔〕号通知于年月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有的法官主张逾期付款的损失仅是利息损失,应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有的法官认为应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 案例: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件,当事人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日千分之 五。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支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金额30%的违约金。该案如何处理? 评析: 一、在合同法没有实施之前,总体适用原则是法定违约金主义。 逾期付款违约金最早以法律法规形式出现在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这一行政法规中,第36条第4款“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供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但是由于中国人民银行不同时期对延期付款的利率规定不同,致使法院在认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时也要不断调整。 合同法实施之前最后一个至今有效的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批复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法释〔1999〕8号批复“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改批复明确了两点:有约从约,无约法定。 二、合同法实施之后对逾期违约金的处理 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合同法实施,从合同法立法的本意和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来看,只要合同主体约定的合同事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约定就是有效的。即约定优先于法定。且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该条款和[1999]8号批复一致,即如果合同主体约定了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应按约定数额给付违约金;如果合同主体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应按约定方法计算违约金;如果合同主体只约定了违约金,但没有约定数额,也未约定计算方法,仍应按照法释[1999]8号批复的规定按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罚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数额。 综上,对于本案逾期违约金的处理,按照现行的合同法以及[1999]8号批复,应当依照约定办理。

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修订稿

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 疑问:借款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与工程款、租金、货款等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是否一致工程款、租金、货款在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情形下,是仅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还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收30%-50%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

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 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 过) 法释[200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一些法院反映,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 此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1999-06-09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全国性保险公司,国家邮政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9年6月10日起,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现通知如下: 六、降低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利率水平。金融机构(不含农村信

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何计算

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何计算 实践中,各类合同在履行时因逾期违约导致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时有发生,不仅如此,在违约金的支付问题上,也常有争议。因逾期付款导致要支付违约金时,究竟该如何计算违约金?以下是相关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几种处理方式。 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是否有约定,分为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有约定:根据合同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般从其约定。但是若该约定过高或过低,应如何处理,也存在着不同意见。 1、第一种意见认为,只有当事人提出,法院才能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但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的损失一般不易确定,依据该解释进行裁判也容易形成不同的标准,是否调整及如何调整存在不同处理方式。例如张某向购买李某钢材,欠李某货款50万元,假设双方约定若逾期还款则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或者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一或者是每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那么该违约金是否过高?若张某在庭审中提出该违约金过高,要求降低,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就一般案件而言,逾期付款的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有的法官主张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一般不认为是过高,不予调整,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其依据是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以法(民)发〔1991〕21号通知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有的法官主张逾期付款的损失仅是利息损失,应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有的法官认为应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违约金;有的法官主张应该依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及其修改批复(法释[2000]34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

如何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何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 本人最近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作为被告代理人参与了案件的庭审及调解工作。案件的起因是双方就违约金支付数额未达成一致。本案给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如何约定违约金带来一定的启示。 一、案情概述 A 公司系建筑施工企业。A公司在某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于2007年12月15日与钢材供应商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B集团)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合同对钢材规格、数量、价格、供货时间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货到后三日内付款,“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支付钢材价款的,每延迟一日,按买受人延期付款总额的0.3%支付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合同签订后,B集团共向A公司供应钢材900余吨。截止2008年3月30日,A公司尚欠B集团货款223万元。2008年4月25日,B集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立即支付拖欠货款223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双方争议焦点 双方对所欠货款本金没有异议,但对逾期付款违约金存在较大争议。A公司认为,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每日按逾期付款总额的0.3%承担违约责任,约定的违约金每天

高达近7000元,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近15倍,逾期付款违约金畸高,请求法院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

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减少违约金数额。而B集团认为,违约金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是合法有效的约定,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守;并且认为违约金的约定不只是补偿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而且还具有敦促债务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的作用、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质。 三、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我国曾经就逾期供货、逾期付款的法定违约金作出过规定,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其中《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6条规定“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供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又如《供电营业规则》第98条规定,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

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

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违约金是确定违约损失的根据之一,作为一种责任方式,它不仅包括约定的违约金,还包括法定的违约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中的规定:如果双方约定了违约金,按照约定;没有约定违约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即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30%-50%计算的标准计算。原告所主张的货款利息就是《合同法》、《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经济损失,法院依法应予支持。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另一方可以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买卖纠纷的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货款利息,目的也是为了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也在违约责任规定的范围之内。《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也是经济损失范围的一种,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有违约金约定的,按照约定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没有违约金约定的,一方违约逾期付款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来判决驳回当事人的支付逾期贷款利息

请求,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内不支付利息,并非指合同期满后一方违约不归还贷款仍然不支付利息,这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解。

关于逾期付款的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

关于逾期付款的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 日期:2012-10-16 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责任时,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是什么? 一、1999年6月10日~2004年1月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及其修改批复(法释[2000]34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1999年6月10日)第六条的规定,自1999年6月10日起,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折年率为7.56%)。因此,此阶段审理案件涉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其计算标准均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 二、2004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贷款利率作了修改。 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其中第三条将逾期贷款利率(罚息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修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

收30%~50%”。该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三、 2004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尚不能确定,使审理案件的法官为难。 (一)、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在名义上已丧失法律效力。 因万分之二点一的逾期贷款标准已被明令废止并由其它标 准取代,故再援用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裁判案件,于法无据。 (二)、现行的逾期贷款利率不具有可操作性。 银发[2003]251号文件改变了过去直接确定逾期贷款利率(罚息利率)的方式,而是援引“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这样,当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时,则无法按照法释[1999]8号、法释[2000]34号和银发[2003]251号文件来最终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 (三)、自2004年1月1日至今,未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来解决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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