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

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
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

主持人:纪崴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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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关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从经济学视角看,金融消费者权益之所以需要建立制度予以特别保护,根本原

因在于金融交易中存在信息不对称、外部性和垄断经营

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

融危机以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

护工作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

注的热点问题。在人民银行及其

分支机构的组织协调下,一些地区在建立金

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维护金融消费者合

法权益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取得初步成

效。但总体上看,这项工作仍处于起步阶

段,建立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

系,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

建立金融消费者

权益保护制度的理论基础

从经济学的视角看,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之所以需要建立制度安排予以特别保护,是

因为金融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处于比一般消

费者更为不利的弱势地位,而这种弱势地位

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由于金融交易中存在的信

息不对称、外部性和垄断经营。

信息不对称是经济领域普遍存在的经

济现象,但在金融消费中比在一般商品消

费中表现得更加突出。究其原因,一方面是金融消费者的金融专业知识有限,很难对专业知识壁垒高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全面了解;另一方面,金融创新的速度远远高于一般金融消费者的知识更新速度,进一步加大了金融消费者获取相关金融信息的难度。因此,在金融消费日益普及、逐渐成为大众消费的情况下,必须要建立一定的制度安排,以矫正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维持两者在信息的收集、辨别等方面的力量均衡。外部性是金融的突出特性,其表现既

有正常经营时期的正外部性,也有危机时期的负外部性。由于金融机构具有较高的资产负债率,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其正外金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行长殷兴山部性表现在将储蓄和社会闲置资金转化为投资,直接促进社会生产;当金融机构经营出现危机时,其负外部性突出表现为资金风险会更多地向外部资金蔓延,直接影响金融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给国民经济带来远高于自身价值的损失。而这种负外部性通过市场机制或者消费者的自身努力很难消除,需要由代表社会公众利益的政府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进行干预,才能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垄断也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设

计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一方面,金融

业在经营成本、市场研究及产品设计等方

面都具有规模经济效益,经过长期的竞争

发展,金融机构的规模不断扩张,金融行

业的垄断自然形成;另一方面,金融业严

格的市场准入形成了天然的市场壁垒,造

成了金融机构事实上的行业垄断。由于垄

断造成的卖方市场使金融消费者在与金融

机构的交易过程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金融消费者的“天然”弱势地位和福利损

失问题难以依靠市场机制解决,需要以法

律形式或国家公权力的介入,通过对金融

消费者施以特别保护,实现双方实质上的

平等。

对建立金融消费者

权益保护制度的探索:以湖北为例

在人民银行总行的政策指导下,通过人

民银行武汉分行的积极组织协调,自2010年开始,湖北省在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和工作机制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

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

探索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制度

基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在总结过去处理

征信、支付结算、人民币管理、外汇管理

等金融消费者申诉经验的基础上,以《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金融法律法规为

依据,制定了适用湖北辖内的《金融消费

者权益保护办法(试行)》,明确了金融

消费者权益保护对象、申诉处理流程、责

任追究方式等,从制度上对金融消费者权

益保护工作进行规范。

设计金融消费者申诉处理模式,探索

完善申诉处理工作机制。结合央行监管履

职范围,推出“人民银行协商调处+转送

相关部门”的申诉处理模式,将争议适用

范围划分为人民银行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事

项和人民银行监管职责范围外的事项。对

人民银行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争议事项,采

取协商调处模式;对人民银行监管职责范

围外的争议事项,采取转送金融机构和消

费者协会办理的模式。

建立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评价制度,强化对金融机构的激励和约束。通过设计金融机构被申诉数量、申诉办结率和金融消费者满意度等量化评价指标,定期对金融机构配合人民银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量化评价,并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通报评价结果。一些地市还探

索推出了金融消费者信得过金融网点评价办法,让金融消费者直接参与评价工作,力求评价工作更加全面、科学。

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

制,切实增强工作合力。成立由地方政府

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为成员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人民银行分支行与工商、消费者

协会、司法等部门共同参与的金融消费者

权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该项工作

的领导和协调;在人民银行分支行内部,22 中国金融·2011年第11期

专题关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法律部门具体实施、职能部门协调

配合”的协作机制,共同推进金融消费者

权益保护工作。

在探索建立上述制度和机制的基础

上,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按照“先试点、后

推广”的工作思路,选择湖北省内经济处

于中等发达水平、金融业发展平稳、金融

争议比较突出的荆门、黄冈、咸宁等三个

地市先行开展试点。并通过举行试点启动

仪式、开展“3·15”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等方式积极做好对外宣传,不断提高社会各

界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认知度。

到2011年5月中旬,试点地区共受理各类申诉100起,已办结85起,正在办理15起;通过人民银行解释、宣传而打消申诉意向

的20起;对外提供相关法规、政策咨询67 起。从这一个阶段的实践看,湖北省金融

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工作进展较为顺利。

加紧建立完善的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目前,我国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

面尚无专门立法,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标准。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等法律并没有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作出明确和针对性的规定;金融管理部门出台的一些部门规章和各种规范性文件虽然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作了相对具体的规定,但存在法律层级较低、内容不系统、规定不一致、适用范围较窄的问题,导致金融消费者难以维权。建议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尽快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修订,增加专门的章节,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或着手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法规的形式对金融消费者权益加以保护;同时对《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

法律进行完善,增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容,构建我国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体系。

实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职能

机构建设

从现有规定看,我国还没有专门的金

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机构,虽然消费者协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有一定的职责,但鉴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专业性和特殊性,消费者协会很难有效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行业监管机构虽然对金融机构具有监管权和影响力,但在分业监管格局下只能囿于各自领域,对金融业综合经营过程中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受到一定制约。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尽快明确相对独立、具有系统管理能力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逐步建立以相对独立

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为主体、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体系。从中央银行的地位和管理职能看,人民银行在机构、业务和综合协调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一方面,县域及县域以下金融消费群体在全国具有较大比重,人民银行拥有覆盖全国所有地市及绝大部分县市的机构体系,具有在全国范围内履

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的基础;另一方面,人民银行作为金融宏观管理部门,其人民币、外汇管理等职责覆盖了整个金融市场,在协调解决金融运行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具有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协调能力。同时,近年来,部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已形成了一些较为成功的路径和办法,为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摸索出一些实践经验。这些都为人民银行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打下了较好基础。但如何在现有基础上尽快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仍需要进一步探索。

金融机构参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

作的激励约束机制建设

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和配合是做好金

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保证。如何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尽快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参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使金融机构主动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根据湖北的实践,当前,一方面是要尽快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存在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行为的金融机构,应制定专门的制度办法对侵权行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如可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分别采取通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理措施。另一方面,可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评价制度,通过设计一系列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对金融机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通过通报、向金融机构上级管理部门反馈等途径进行合理运用,充分发挥评价结果的激励约束和导向作用,切实增强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动意识和责任感。■(责任编辑纪崴)

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篇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XX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 20XX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是什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是指贯彻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中的,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基本准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三项。一是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是国家对消费者支持与援助的原则。三是动员社会力量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 知悉真实情况权 即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过程中或者接受的 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知悉的情况具体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等。 自主选择权 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商 品的品种、服务方式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择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 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决定的权利而不受强制。实际生活中,损害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现象主要是“官商”习气、商品搭售和强买强卖等。 人身财产安全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述题共11页

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在消费者保护 工作中应履行哪些职能?同时也受到哪些限制? 答:职能:(1)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3)就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向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4)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5)对投诉事项中涉及的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提请鉴定部门鉴定;(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害消费者提起诉讼;(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限制:消费者协会除了像一般社会组织一样必须遵守法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忠于职守,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以外,还应遵守以下两点限制性规定:一是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二是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2.试述产品责任成立的条件. 答:(1)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是否具备缺陷主要有两个衡量标准,一是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二是该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2)有损害事实发生.所谓损害是指因为产品缺陷而使人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3)损害因产品缺陷而造成.即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近因关系. 3.试述消费者保护法的价值取向. 答:法律的价值是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立法者所追求的基本目标,亦 即立法者通过这种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调整所要达到的目的,消费者保护 法作为一种类型的法律亦在其明确的价值取向,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交易公平和消费者福利.①安全价值:安全是消费者保护法最基本的价 值追求,安全包括人身安全和财产的安全.消费者安全是消费者的最基本 的利益形态,亦是消费者保护法最基本的保护对象.②交易公平价值:交易 公平,是指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的交易中能够获得公正,平等的对待,消费者 获得的商品和服务与其支付的货币价值相当.由于市场的垄断,信息的不 适当分布,现代消费交易形式的变化,消费者在消费交易中往往得不到公 平的对待,因而,必须通过法律对消费者交易关系进行适度矫正.正视消费 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现实差异,通过规范经营者的行为而实现交易公平,正

维护消费者权益可以选择哪些途径

维护消费者权益可以选择哪些途径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协商和解 协商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事实上,日常生活中大量的消费者权益争议都是通过这种方式解决的。 在协商和解时,消费者应注意以下问题: 针对经营者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协商和解建议的行为,消费者应立即采取措施,用其他途径解决争议问题。即可用投诉、申诉或仲裁、起诉手段解决纠纷。如果经营者的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致使消费者财产损失扩大的,经营者除了应当满足消费者正常要求外,还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经营者故意推卸责任,认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是生产厂家的事,要求消费者直接找厂家交涉的行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因此,当消费者遇到商品质量问题时,如经营者推卸责任,认为是生产厂家的问题,要求消费者直接找厂家交涉时,消费者应当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能挟在中间让厂家和经营者当“皮球”踢。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针对经营者以店堂通知、声明、告示为由,拒不承担责任的行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当消费者因商品质量和服务问题与商家交涉、协商时,千万不能为其店堂内服务规则或商品销售告示所约束,这些服务规则与法无据,没有法律效力,应视为无效规则。 二、消费者协会调解 消费者协会调解的前提是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_光华管理课程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课后测试 如果您对课程内容还没有完全掌握,可以点击这里再次观看。 测试成绩:100.0分。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单选题 1. 金融机构在向消费者推荐产品时,片面夸大产品收益、隐瞒或模糊产品风险,这属于侵害消费者的()√ A 财产安全权 B 知情权 C 自主选择权 D 信息安全权 正确答案: B 2. 银行以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等形式使消费者接受一些前提条件或附加条款,这属于侵害消费者的()√ A 财产安全权 B 知情权 C 自主选择权 D 信息安全权 正确答案: C 3. 挪用、占用客户资金,这属于侵害消费者的()√

A 信息安全权 B 公平交易权 C 财产安全权 D 依法求偿权 正确答案: C 4.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的征信机构,将面临最高()万元的罚款。√ A 30 B 40 C 50 D 60 正确答案: C 5. 金融机构在格式合同中,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权利,这属于侵害金融消费者的()√ A 财产安全权 B 知情权 C 自主选择权 D 公平交易权

正确答案: D 6. 金融机构,因为消费者的种族不同,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这属于侵害消费者的()√ A 受教育权 B 知情权 C 受尊重权 D 公平交易权 正确答案: C 多选题 7. 以下行为属于侵害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是()√ A 办理转账等业务时,必须先办理一张本行的银行卡方予以受理 B 未经同意,强行开通网上银行 C 办理贷款时指定评估中介机构 D 办理贷款时,强制购买保险 正确答案: A B C D 8. 金融消费者对不能享受正常的金融服务会产生不满,主要表现为()√ A 服务等候时间长 B 不按时服务

如何维护消费者自身权益

如何维护消费者自身权益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入的同时,市场消费空间和消费层次不断拓展,各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市场争夺,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如雨后春笋般频频发生,消费者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 在现代社会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各国普遍重视消费者保护的立法。虽然从上世纪初一些国家就开始制定相关的单行立法,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真正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只是在上世纪后半叶才形成的。传统对消费关系的调整主要是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权益问题的尖锐而出现的。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内容和性质来看,与民法虽有联系,但也有着很大的区别。首先,消费者的权利与民事权利是不完全一致的,它已经超出了民法所确认的民事权力的范畴。其次,有一些对消费者保护的措施,不都是民事责任能包括的。比较典型的,像许多国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确认的召回制度,它不是民事责任,或者不是民事制裁措施,它主要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或者在有关产品责任领域里所采用的措施,它跟民事责任有很多区别,民事责任有一个前提条件,必须是发生纠纷以后,要有一方提出请求,才产生民事责任。但是召回制度有政府的干预,不履行召回义务,政府应当主动干预。这和民法的民事责任不一样。 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从民法里分立出来的一部,我们在法律上把它称为“特别法”。从性质上来说,它是既具有包括民法的规范,同时也包括行政法规范,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作为消费者,首先对消费有一个意识:消费价值观,每个人都想用最合理的价格购得自己的满足,所以提高消费意识是必须的,这就需要有一个平台,让消费者能从中找到自己的所需,以及消费时要注意的问题,现在是网络信息化的时代,从网上搜索,简单方便快捷,参考权威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5517603839.html, 作为中国公民的一员,我们时时刻刻都要学会保护自己,消费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那么消费者权益更是需要受到保护。本文通过写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保护的同时,消费者应当具有自我保护意识、权利意识、文明消费意识、

商业银行的制度“建立”与落实

商业银行的制度建设与落实 规章制度建设是银行基础管理工作的重点,是商业银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金融体制改革与金融事业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初步建立了商业银行的运行体制,我国银行业以前所未有的步伐迅速与国际商业银行接轨,随着我国金融对外开放的逐步扩大,我国商业银行必将纳入全球商业银行的大循环中,这就对我国银行发展过程中的制度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制度的概念和内涵 制度经济学告诉我们,所谓制度就是随着社会发展衍生而来的、人为创立的规则,其目的在于协调人们的各种活动,建立起信任基础,促进可预见性,抑制人们可能滋生的机会主义心理,防止秩序的混乱和恣意的行为。 进一步说,对制度范畴的内涵应从以下三点来理解: 其一,制度是人们习以为常地的习惯或规范化的方式。它与特定的变化模式和社会进程密切相关,这是广义的制度范畴,如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银行制度等等。 其二,规则是制度的另一核心内容。它的主要特征在于具有强制性或约束性,主要是由法律、法规、组织安排和政策来得以表现,如我们日常接触的各种法律、规章、内部规章制度等,这是狭义制度范畴的表现形式。我今天所指的制度更多的是从狭义制度范畴角度来讨

论。 其三,制度带有明显的集体决定意识倾向和历史、文化的继承性特征。无论是广义制度范畴,还是狭义制度范畴,制度自从其产生的那一天起就代表着一群人的意识,维护的是一群人的利益,它是依据这群人的集体意识和利益诉求而确立和存在,从而折射出制度的集体决定意识倾向。制度源于社会的发展,同时随着社会进步、文化发展的需要而不断的进化,在这一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深深地打上了历史和文化传承的烙印。从这个意义上讲,商业银行的制度建设是为了经营战略实施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服务的,并随着商业银行的发展而发展的。 通俗地讲,商业银行规章制度是所有管理理念和管理思路的固化和载体,是日常经营和管理的综合体现。规章制度告诉员工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不能做,做事的程序和标准是什么;什么事情不能做,做了之后将会受到怎样的惩罚;什么事情应该做,做了以后将会得到怎样的奖励。 二、商业银行制度建设须遵循的原则 (一)制度建设必须与合规文化建设相结合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2003年10月出版的《银行合规职责》中的解释,合规就是要求商业银行的各项活动与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相一致。“合规”包含着两个层次的涵义:一是要有一个合格的“规”。这个“规”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外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完善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完善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完善 来源:我爱法律网 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早可追溯于消费者运 动,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先驱,产生于发达资本主义垄断阶段,而后波及世界各国成为全球性运动。1898年美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全国消费者同盟;。1960 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简称IOW)成立,它是由世界各国、各地区消费者组织参加的国际消费者问题议事中心;其宗旨为在全世界范围内做好消费者权益的一系列保护工作,在国际机构代表消费者说话。实际上,随着20世纪后半期消费者运动的高涨,世界上许多国家还相继确立了消费者权益仲裁或类似的纠纷解决机制。如在最早尝试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美国,可以通过美国仲裁协会或被称为BBB(Better Business Bureau)的企业组织进行消费者权益仲裁。美国仲裁协会在1968年接受福特基金会的资助,设立了“全国解决纠纷中心”;再如瑞士,设立了由行业团体代表和消费者团体代表组成的仲裁机构。荷兰的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是专门受理消费纠纷的民间机构。另外法国、西班牙、

葡萄牙、比利进等国都设有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而消费者权利——消费者为进行生活消费应该安全如公平地获得基本的 食物、衣物、住宅、医疗和教育的权利等,实质即以生存权为主的基本人权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中国加入WTO之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有更长足的发展。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 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

第三讲 比较金融

第一章美国与英国、日本与德国金融制度相关问题参考 1.银行主导型金融市场 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是以银行间接融资方式配置金融资源为基础的金融体系。 在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中,银行体系发达,企业外部资金来源主要通过间接融资,银行在动员储蓄、配置资金、监督公司管理者的投资决策以及在提供风险管理手段上发挥主要作用。在银行主导型的金融体系中,银行在将储蓄转化为投资、分配资源、控制企业经营、提供风险管理工具方面起着领导作用;银行运用自身在资金、人才、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全面而广泛的参与经济生活,促进经济的发展. 日本和德国 2.市场主导型金融市场 市场主导性金融体系是指以金融市场(主要是资本市场)为基础和核心构建的金融体系。 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是以直接融资市场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在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中,资本市场比较发达,企业的长期融资以资本市场为主,银行更专注于提供短期融资和结算服务。在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中,证券市场承担了相当一部分银行所承担的融资、公司治理、减少风险的作用,资金通过金融市场实现有效配置,使有限的资金投入到最优秀的企业中去,金融市场自发、有效率的配置资源,从而促进经济发展。美国与英国区别银行市场 公司治理金融机构作为大公司的外部监督. 分为内部治理(董事会)和外部治理(代理人竞争、善意兼并和敌意接管) 企业融资对居民来说市场型居民持有证券较多风险大,银行型存款较多风险小。对企业差别不大 在区分银行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的金融体系时,可通过观察金融融资的形式来加以辨别。即当直接融资份额大于间接融资份额时,可理解为金融市场的融资比金融中介(银行)更占优势,即为市场主导型体系;反之,当间接融资份额大于直接融资份额,则商业银行比市场更占优势,即银行主导型。 3.与德国经济发展相关内容 第一阶段1951-1966,经济高速增长,创造了德国的经济奇迹。第二阶段1966-1973经济增长趋缓,GDP被日本超过退居世界第三。第三阶段:1973年两德统一,收两次经济危机影响,经济增长缓慢。 特点:工业发达,是世界第三大工业国,工业品占出口比重达86%。 高效率的农业国,农业就业人口占就业人口的2%但80%粮食可以自给。 对外贸易是德国经济的支柱产业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5517603839.html,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 来源:《金融周刊》2015年第42期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对我国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指出,要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坚持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机制和保障机制,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培育公平竞争和诚信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意见》明确,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各类金融机构负有保护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的义务;金融领域相关社会组织应协助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权,发挥其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意见》提出,要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明确金融机构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行为规范,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统筹规划,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 《意见》明确要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从完善金融管理部门工作机制和落实监督管理职责的角度出发,提出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管理;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促进金融市场公平竞争。 《意见》提出了建立金融知识普及长效机制、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等六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通过完善配套措施和各种手段,实现对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的全面保障。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出台相关的配套措施,共同营造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政策环境和保障机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推动者。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对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金融安全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doc 11页)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doc 11页)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 摘要:消费者,几乎是我们每个人每天都要扮演的社会角色。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益成为广泛关注的话题。目前,伴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途径,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增强消费者权力意识,已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本文试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及相关问题做一下分析: Abstract: Consumers, almost everyone plays roles in the society every day. Along with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development,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has increasingly become the topic. At present, with the deepening of the reform of market economy, establishing and

perfecting the protection ways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strengthening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 rights and enhancing consumer power consciousness has become an urgent task. This paper tries to do some analysis to the protection ways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other related questions in China: 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者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 Key words: consumers ;consumers' rights; the protection ways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一、消费者 所谓消费者,是指从事消费之人,亦即购买、使用、持有以及处理物品或服务之人。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消费者与生产者及销售者不同,他们必须是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而不是生产者、经营者。也就是说,他们购买商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个人或家庭消费的需要,而不是以经营或者销售为目的,这是消费者最本质的一个特点。作为消费者,其消费活动的内容不仅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购买和使用产品,而且还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务。但无论是购买和使用商品还是接受服务,其目的只是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而不是生产和经营的需要。这就是我们经济意义上的所说的消费者,也是本文从法律意义上所讲的消费者,只有弄清了什么是消费者,才能更好的阐述消费者的权利以及消费

深化金融改革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

刘士余:深化金融改革建立现代金融企 业制度 https://www.360docs.net/doc/5517603839.html, 2011年01月09日16:03 央行网站 刘士余2011年1月9日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企业是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载体。通过深化改革推动金融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金融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对加快金融企业改革做出了前瞻性部署,要求推进国有金融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深化政策性银行改革,稳步发展多种所有制的中小金融企业;完善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控机制建设,提高金融企业的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和服务水平。 “十一五”期间,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重点金融企业改革,在面对国内外环境的复杂变化和重大风险挑战的情况下,基本完成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平稳推进政策性金融机构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改革,有效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积极参与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和保险公司改革。通过不断深化金融改革,推动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重点金融企业的公司治理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水平日益加强,经营实力和财务状况显著改善,中国金融业的整体面貌发生了历史性变化。 一、基本完成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 银行业是中国金融业的主体,工、农、中、建、交五家大型商业银行居于银行业的主导地位。不断推进大型商业银行改革,意义重大。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人民银行)稳步、有序地推进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工作。在认真总结我国经济与金融体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领导小组确定了包括国家注资、处置不良资产、设立股份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择机上市等改革步骤的总体方案。结合各家银行的实际情况,按“一行一策”的原则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在国家注资时,成立汇金公司,由其代表国家对试点银行履行出资人职能,明确了对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与措施。在处置不良资产时,严格进行外部审计,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采取市场化模式处置不良资产,努力减少损失,防范道德风险。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按照产权清晰、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的现代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要求,制订了公司治理与内控指引。在引进战略投资者过程中,坚持国家绝对控股和公平竞争、择优选择的原则,同时努力发挥战略投资者在完善公司治理、推动技术和业务合作方面的作用。在公开上市时,周密部署,灵活机动选择发行H股和A股。对股改所涉及的财政税收、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国有土地经营管理、人事管理、工商登记注册、金融监管等方面均制订了相应的配套政策。同时,及时确立改革分阶段的达标标准,建立定性、定量考核指标体系。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细则

ⅩⅩ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细 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关系,促进金融协调发展,维护区域金融安全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金融机构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ⅩⅩ市辖内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ⅩⅩ市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ⅩⅩ市支行)负责辖区人民银行履职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人民银行ⅩⅩ市支行在具备条件时,可以扩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 第四条金融机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

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人民银行ⅩⅩ市支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行政,全面履职,属地管理,便民高效的原则。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人民银行ⅩⅩ市支行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组织协调辖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七条人民银行ⅩⅩ市支行履行下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 (一)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权益咨询服务; (二)依法受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或者建议,并对其诉求所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或者依法处置; (三)指导金融机构全面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 (四)指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五)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向相关机构提出工作意见或者建议; (六)对金融机构执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情况进行评价; (七)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披露或者

消费维权基本途径有哪些

遇到消费维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5517603839.html, 消费维权基本途径有哪些 根据我国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主要有以下几种维权的途径。 一、协商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事实上,日常生活中大量的消费者权益争议都是通过这种方式解决的。 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和解的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 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条第1项规定,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便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和解的法律依据。

在协商和解时,消费者应注意以下问题: 针对经营者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协商和解建议的行为,消费者应立即采取措施,用其他途径解决争议问题。即可用投诉、申诉或仲裁、起诉手段解决纠纷。如果经营者的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致使消费者财产损失扩大的,经营者除了应当满足消费者正常要求外,还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经营者故意推卸责任,认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是生产厂家的事,要求消费者直接找厂家交涉的行为,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因此,当消费者遇到商品质量问题时,如经营者推卸责任,认为是生产厂家的问题,要求消费者直接找厂家交涉时,消费者应当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能挟在中间让厂家和经营者当“皮球”踢。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

主持人:纪崴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21 专题关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从经济学视角看,金融消费者权益之所以需要建立制度予以特别保护,根本原 因在于金融交易中存在信息不对称、外部性和垄断经营 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 融危机以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 护工作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 注的热点问题。在人民银行及其 分支机构的组织协调下,一些地区在建立金 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维护金融消费者合 法权益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取得初步成 效。但总体上看,这项工作仍处于起步阶 段,建立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 系,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 建立金融消费者 权益保护制度的理论基础 从经济学的视角看,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之所以需要建立制度安排予以特别保护,是 因为金融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处于比一般消 费者更为不利的弱势地位,而这种弱势地位 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由于金融交易中存在的信 息不对称、外部性和垄断经营。 信息不对称是经济领域普遍存在的经 济现象,但在金融消费中比在一般商品消

费中表现得更加突出。究其原因,一方面是金融消费者的金融专业知识有限,很难对专业知识壁垒高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全面了解;另一方面,金融创新的速度远远高于一般金融消费者的知识更新速度,进一步加大了金融消费者获取相关金融信息的难度。因此,在金融消费日益普及、逐渐成为大众消费的情况下,必须要建立一定的制度安排,以矫正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维持两者在信息的收集、辨别等方面的力量均衡。外部性是金融的突出特性,其表现既 有正常经营时期的正外部性,也有危机时期的负外部性。由于金融机构具有较高的资产负债率,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其正外金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行长殷兴山部性表现在将储蓄和社会闲置资金转化为投资,直接促进社会生产;当金融机构经营出现危机时,其负外部性突出表现为资金风险会更多地向外部资金蔓延,直接影响金融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给国民经济带来远高于自身价值的损失。而这种负外部性通过市场机制或者消费者的自身努力很难消除,需要由代表社会公众利益的政府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进行干预,才能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垄断也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后,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费者的节日。十多年来,《消法》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十多年来,消费者维权走过了艰辛的道路,出现了许多“首例”、“第一”的维权经典案件。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体现,又是我国消费者走向成熟的标志。我们撷取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顾这些年的维权历程,并张扬为消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 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 ———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 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 ———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生产矿泉壶的百龙公司、天津市天磁公司等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6年6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韩成刚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依法行使了舆论监督权,没有侵害天磁公司等商家的名誉权。韩成刚继而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天磁公司等5被告侵害其舆论监督权,要求被告赔偿4.89万元。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已依法对韩成刚的舆论监督权给予了保护,韩成刚不能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但韩成刚因被诉所受到的损失却没有得到补偿———山西法院并没有支持其损害赔偿的反诉,北京法院也不予支持。 点评:本案是《消法》施行以来首例消费者个人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的诉讼。对于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个人有权进行批评监督。天磁公司等商家起诉韩成刚侵害法人名誉权,无疑是对韩成刚正当行使监督权的妨害,韩成刚因诉讼所受到的损失同天磁公司等商家的侵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韩成刚以天磁公司等5商家为被告起诉其舆论监督权受到侵害,请求赔偿,这是韩成刚应有的权利。 为索赔2.20元邱建东自费数千出庭 ———向服务欺诈索赔的尝试 1997年1月,邱建东到北京出差期间,发现两家公话代办处在收取电话费时,没有执行邮电部关于夜间、节假日长话收费半价的规定,分别向其多收了0.55元话费。于是邱建东分别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和东城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篇一: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经验总结 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经验总结 作为一家商业银行,我行一贯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现将我部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如下: 1、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针对此项工作我行成立了以行长为组长,综合管理部部、综合业务部部、会计结算部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同志为组员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小组,负责辖内营业网点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 同时我们支行营业部也建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明确规定我部门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受支行综合管理部跟踪、监督和考评,营业部负责人是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大堂经理为指定的投诉处理人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对客户投诉处理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处理、专人负责、逐级上报”的管理模式。 2、保护范围与保护措施 我们支行营业部作为金融消费者的直接接触者,更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前沿阵地。我们始终坚持在金融消费者

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时,对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进行保护,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充分保密,对金融消费者购买的金融产品、接受的金融服务进行如实告知,让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公平交易等,具体如下: (1)购买理财产品的金融消费者 在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我行设立了专职理财经理,对有意愿购买理财产品的金融消费者,遵循风险匹配原则,不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只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并对于销售文本中出现的收益率计算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消费者,理财产品销售文本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以上重点条款理财经理均会重点提示消费者。 (2)办理信用卡的金融消费者 在为消费者办理信用卡时,要求客户经理必须尽量亲核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金融消费者的八项权利 (一)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维护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建立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有客户资金。 (二)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三)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金融机构应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或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四)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不应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五)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题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六)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 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

金融制度的创新

我国金融制度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政策金融的比重过高,这是因为我们不仅设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而且占据商业银行主体地位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也明显带有政策性特征。这就决定了我国金融制度变迁的初始条件是高比例的政策性金融。我国金融改革所追求的目标是建立“市场化的金融体系”。而追求“市场化的金融体系”的过程主要是通过建立各种成分不同、组织形式不同、职能不同的多元化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来实现的。其路径大致可以描述为:突破银行业务禁区→恢复和分设国家专业银行→建立中央银行→开放金融市场→专业银行商业化→建立间接调控体系→强化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我国金融改革主要进行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具体工作:(1)信用卡的广泛应用,电子资金汇划系统的推广,是货币制度创新的主要表现。(2)在金融市场创新方面,确立了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工具运行的基本规模;(3)在银行制度方面,国有银行的商业化进程取得了一些进展,并建立了政策性银行体系,以分离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性职能;对国有商业银行取消贷款限额控制,就是中央银行在信贷管理上向市场化方向靠拢,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实际步骤。效果:有效利用社会资金,最大限度发挥资金的杠杆作用;有效将社会资金与国家信用结合起来,统一到支持体现国家战略意图的项目上,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防止政策性银行资金财政化;主动以金融手段创造供给,与市场兼容并通过其开拓投融资活动引导社会资金流向,提高社会资本形成率,扩大社会需求并强有力地优化经济结构。加大准公共产品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向,为市场转化型奠定基础。

(4)在金融管理制度方面,传统的以计划性、行政指令性管理为特征,以直接调控手段为主导的金融管理模式,正在向市场化的、以间接调控手段为主导的金融管理模式转变。(5)在投融资制度方面,金融创新改善了融资制度的结构,逐步实现了传统体制下单一主体和渠道的投融资格局向多元化的投融资格局转化。(6)在汇率制度方面,1994年后相继实行了人民币汇率并轨(实行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使人民币汇率由人为定价转变为外汇市场的供求关系自发调节)和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自由兑换。效果:对对外经济产生了积极影响,我国出口商品在国际上增加了价格的竞争优势和灵活性;调动企业的出口积极性,发挥国有企业在人才、技术上的优势,扩大贸易出口。 总体来说,金融体制与制度的创新包括:从"大一统"的银行体制到单一中央银行体制的初建到独立的中央银行体制的逐步形成;从证监会、保监会监管机构的建立到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的形成;从“统存统贷”到“差额包干”到“实存实贷”到全面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从高度集中的外汇管理体制到汇率并轨和人民币经常项目下自由兑换的改革;以及从直接金融管制到间接金融调控手段的不断运用等等。

各国金融体制的比较

各国金融体制的比较 金融制度是一个国家用法律形式所确立的金融体系结构,以及组成这一体系的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职责分工和相互联系。金融制度是在长期发展中逐渐形成的。已演化成复杂而又脉络清晰的系统。所谓的金融制度是指银行系统及其相应的制度规定。构成西方国家金融制度主体的是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 新中国金融体制发展自建国前至今已经有60个年头了(1948年12月1日,在合并解放区的华北银行、北海银行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并发行人民币,标志了新中国金融体制的诞生)。我国的金融体制在这60年里,经历了由计划体制向市场化体制的转变。发展到现在,中国金融业已经具备了一些自身的特点。 一、金融体制的划分 金融体制的两种类型:一是以英美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金融体制,二是以法德日为代表的银行主导型金融体制。 金融体制的内容:金融体制包括金融调控体系、金融企业体系(组织体系)、金融监管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环境体系五个方面 金融体制的构成要素有:发展战略;组织形式;框架结构;业务分工;监督管理;构造方式;运行机制;运转环境。 二、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金融体制的比较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体制在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商业银行的产权与经营机制、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其原因在于两种不同类型的国家金融发展的历史悠久程度、经济发展的市场化程度、金融基础设施等方面都不同。发展中国家应该积极改革,逐步优化本国的金融体制。 1.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和宏观调控手段不同 中央银行的出现是商品经济和金融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虽然目前各国的中央银行体制具有共性,如中央银行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均处于核心地位,垄断货币发行权,具有“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的功能,已成为各国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但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中央银行体制在独立性和宏观调控手段方面仍然存在较大差异。发达国家的中央银行制度产生较早,而且基本上都是在商业银行基础上经过长期演变自然形成的。所以,目前发达国家的中央银行体制在经过多年的发展之后,已经非常健全、完善,独立性比较高,可以以稳定币值为货币政策目标,独立地、不受外界干扰地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发展中国家的中央银行基本上都隶属于中央政府,直接对政府负责,其官员也往往由政府任命,独立性比较低,其货币政策更多的是以经济增长和充分就业为目标,而牺牲币值的稳定。这影响了中央银行独立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能力、降低了货币政策的效率。 我国的中央银行独立性不高,主要表现在其长期以来受制于财政、地方政府及政府各部门主要官员的任职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人事渗透过多,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方面还缺乏应有的自主权,在抵御不合理的融资要求方面还缺少法律保障等印度的中央银行是印度储备银行,强而有力的行政干预是其重要特征,其长远货币金融政策战略目标必须与政府的长期经济战略目标完全一致,这使其独立性大打折扣。 2. 商业银行的产权及业务经营体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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