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标准20140731

03-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标准20140731
03-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标准20140731

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标准 0.5~1万人,200-300米服务半径表5.2

《基础设施管理程序》

基础设施管理程序 1.0目的 使企业的基础设施得到合理配置与优化,从而使质量管理体系得到有效实施和保持,以及不断满足顾客的需求。 2.0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设施和工作环境等资源的管理。 3.0职责 3.1装备部负责物资、设施配置管理,确保质量管理体系和正常生产所需能源和 工作环境; 3.2装备部负责生产设备的维护与保养; 3.3生产部负责现场的设备日常维护。 4.0定义 4.1工作环境:包括基础环境、工作纪律、各种规章制度、职工的劳防用品等; 4.2设施:为维持正常生产所需的生产办公设施,包括厂房、硬件、软件、工作 场所等。 5.0程序 5.1设施管理 5.1.1确定与提供 a)在进行产品实现策划或项目策划时,主管部门应召集各部门代表以多学科 的方法进行工厂、设施和设备布局策划,根据产品过程流程图,考虑最大限度的增值使用场地空间、减少材料移动和搬运,形成《工厂平面布置图》,并确定相关设施设备的需求。 b)装备部应以策划的结果指导设施设备的选型、采购、安装、调试、验收和 使用,以求以较小的投入,合理的布局,最佳的运作获得最大的效益。 c)如运行过程中各部门发现设施不足,各部门填写采购申请信息,报总经理 批准后交采购部采购。 5.1.2工作环境 工作环境应做到5S+S(整理、整顿、清扫、清洁、教养加安全),保证提供

合格产品需要的良好工作环境。 5.1.3设施保持 5.1.3.1工作场所相关设施的保持和维护由装备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 5.1.3.2硬件、软件等维护与保养由使用部门按5.2条款执行。 5.1.3.3支持服务 运输设备:货车,通讯设备:电话、传真; 当发生故障、异常时请操作人员通知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5.2生产设备的使用与维护 5.2.1设备的采购和验收 a装备部主管根据企业制程状况,需要添置新设备时,与有关部门研讨,填写采购申请信息,总经理批准后交采购实现; b采购部接采购申请信息后,按采购要求进行采购,并将设备交相关使用部门; c设备到货后,装备部管理人员负责建立《生产设备履历卡》,并组织有关人员对设备的功能、技术性态进行检验: (1)如设备满足请购单及合同要求,由装备部在《设备验收单》上签字确认接收。 (2)设备验收后,装备部收齐有关技术资料存档,并移交生产车间投入使用。 技术资料包括:该产品的出厂合格证,验收清单,各种资料,图纸等。5.2.1验收合格的设备由设备管理员填入《设备管理台帐》 5.2.2设备维护修理 本公司所有生产设备的管理执行以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修理、维护为核心的全面设备管理。 5.2.2.1日常检查: 装备部根据设备制造商的建议,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设备保养计划》,由操作人员每天按该计划中的日常保养项目进行检修,填写《设备点检卡》,由专业维修人员巡视督促。 5.2.2.2定期检查、维护: 由装备部组织设备使用人员按《设备保养计划》中的定期保养项目进行检修与维护,装备部负责督促、检查。

公共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95952 公共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标准范 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公共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标准范 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各社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共设施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二、各社区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社区管理单位应当在危险地段和部位设置必要安全设施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三、各社区要加强宣传,以“爱护公共设施为荣、破坏公共设施为耻”加大对社区居民公共设施安全和思想教育,把爱护公共设施作为经常性教育,提高社区居民对公共设施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自觉

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管理制度(7)

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管理制度(7) 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管理制度(七) 1、目的 严格保障公共设施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利益,确保业主人身安全。 2、指导思想 严格按操作规程开展维护、保修工作,积极做好检查预防,提高处理突发危机事件办事效率。 3、公共设施维护与管理 3.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保证共用设施设备能正常运行和使用,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3.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清册档案(设备台账)有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记录; 3.3有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按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开展工作; 3.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

与建议,按有关规定办理; 3.5特种设施设备和测量仪表、仪器,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校准,使之符合相关规范; 3.6设备房保持整齐清洁,安全设施符合规范,无鼠害,无跑、冒、滴、漏现象,无堆积杂物;设备设施铭牌、标识,规范、统一、完整;操作规程、维护规范、管理制度上墙; 3.7各类管线有分类标识和流向标识,各类记录本、登记本(运行、维修、保养、交接班等)齐全,记录完整;监控记录可保存15天,并能正常回放; 3.8对小区内变压器、高层屋面、有安全隐患的健身设施、水系沿岸等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制定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备有应急方案; 3.9公共区域内的雨、污水管道每年检查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半年检查清掏1次雨、污水管道及井发生堵塞应及时疏通;化粪池清掏每年至少1次,每季度检查1次,防止外溢; 3.10建立设备设施巡视制度有专人巡视,中控室有专人24小时值守,值守人员实行轮班制; 3.11每日对园区路面、景观、小品、围墙(护栏)、窨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标准规范-(GB50442-2008)

1 总则 1.0.1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0.4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 1.0.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6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

1.0.7有专项发展要求的特色城市,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城市公共设施用地city public facilities land use 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2.0.2行政办公用地administrative office land use 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 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2.0.3商业金融用地commercial and financial land use 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2.0.4文化娱乐用地cultural entertainment land use 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2.0.5体育用地sports land use 指市级和区级体育场馆及训练场地等设施用地。 2.0.6医疗卫生用地medical and sanitary land use 指医疗、保健、防疫、康复、急救、疗养等设施用地。 2.0.7教育科研设计用地education and scientific research land use 指有固定校址和用地范围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研 和勘察设计院所、信息和成人高等培训学校等设施用地。 2.0.8社会福利用地social welfare land use 指为孤儿、残疾人、老龄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所设置的学习、

无锡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

无锡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设计标准 (征询意见稿) 无锡市规划局 2007年11月

1.总则 1.1 为使无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更切合当前实际,适应未来发展需求,满足居 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求,全面提升无锡的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 化、规范化,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参照相关标准与指标,按 照以人为本、分级配套、分级落实、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无锡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 划设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1.2 标准是无锡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技术标准,江阴和宜兴市可参照执行。 1.3 标准适用于市(区)级以下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计;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由相关的专项规划确定配置要求。危旧房改造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特殊地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1.4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综合考虑用地情况、周边设施条件、行政管理要求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对配置标准可作适当调整;新建地区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严格执行本标准;,老城区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项目依据本标准,各项设施的配置水平可在本标准的基础上适当降低。 1.5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无锡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条例。 2.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和分类 2.1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 2.1.1对应社区的管理体制,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街道社区级和基层社区级两级配置,控制规模及对应行政、规划管理应符合附表2-1的规定。 附表2-1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与行政规划管理一览表 2.1.2街道社区由交通干道和自然地理边界围合形成,人口规模一般为5万人左右;对应行政管理中街道的管辖和规划管理中控规编制单元的管理。 2.1.3基层社区是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形成,人口规模一般为1~1.5万人;对应行政管理中居委的管辖和规划管理中街坊的管理。 2.2分类与控制要求 2.2.1按照使用功能,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

万科物业公共设备设施管理程序介绍

1.目的 规范公共设备、设施的管理,保持设备、设施良好状态,确保公司所管辖区域设备、设施管理工作的统一、完整和完善。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管辖区域设备、设施的综合管理工作。 3.定义 本文对公共设备、设施的分类是: (1)、供配电系统:发电机、高压开关柜、变压器、低压配电柜、功率因数补偿柜、高(低)压电缆、动力配电柜(箱)、照明配电箱、控制柜(箱)、照明灯具、开关、插座、室外照明、动力及照明线路等。 (2)、给排水系统:水箱、水池、雨水井、污水井、化粪池、隔油池、供水管网、排污管网、供水泵、潜(污)水泵、各种阀门、水龙头、变频恒压供水设备等。 (3)、消防系统:烟雾、温度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警铃、消防控制主机、联动控制柜、消火栓泵、喷淋泵、稳压泵、消火栓管网、喷淋管网、防排烟系统、气体(泡沫)自动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电源设备、消防电气控制柜(箱)等。 (4)、电梯系统 (5)、通风、空调系统:冷水机组、空调泵类、冷却塔、新风机、风柜、吊柜、风机盘管、空调管网、各种阀门、自控箱、其它类空调、送风机、排风机等。 (6)、电讯系统:内部电话线路、对讲系统、背景音乐(紧急广播)系统、公用天线及卫星电视系统、多媒体教学系统、视听音响系统等。(7)、安防系统:闭路监控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防盗报警系统、

周界防范系统、电子巡更系统等。 (8)、楼宇智能控制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楼宇自控()系统,如:智能控制电脑主机、网络控制器、控制器、各种控制模块、控制箱、各种电动阀门、温度感应器、水流量(水位)传感器、压力传感器、光缆耦合器等。 (9)、其它设备及维修工具:升降台、影音及舞台灯光系统、煤气管道及开关;剪草机等绿化设备;洗地机、抛光机、吸尘器等清洁设备;保安器材及工具;电焊机、切割机、钻床、砂轮机、台虎钳、电锤、手枪钻、丝锥、板牙等维修工具。 (10)、公共设施:房屋建筑本体、楼内设施、红线内物业设施(包括周边服务用配套设施)、防雷接地系统,如:自行车棚(房)、内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地)面、门、窗、吊顶、天花板、道路、连廊、建筑小品、泳池及设施等。 (11)、汽美中心设备:洗车机、空压机、高温冲洗机、高压冲洗机、真空抽油机、吸尘吸水机、举升机等 4.职责和权限 4.1品质管理部负责对各管理处和汽美中心的公共设备、设施的保养维修工作进行督导、评估,每季度组织一次对各部门公共设备、设施保养情况及相关质量记录的巡查,审批检修计划和技改项目,监督设备大修及重要维修工作,对检修质量进行鉴定,并负责协助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4.2 管理处经理负责公共设备、设施保养维修工作的抽查。 4.3 设备主管或主办负责公共设备、设施保养维修工作的组织、安排、实施和检查,建立设备台帐,解决技术难题、草拟技术改造方案。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保障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维护小区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居住小区。 第三条居住小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邮政、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和市政公用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总建筑面积,下同)开发完成5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 第四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 第五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和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符合规定指标总量的前提下,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置。 第二章权属界定与管理 第六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两种。 第七条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建设成本适宜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管理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此类公共服务设施除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外,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委员会代为登记,开发企业不得销售,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第八条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适宜市场化运营、建设成本不宜列入且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商业服务设施(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除外)等。此类公共服务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必须纳入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并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 第九条居住小区的车库、车位(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地下车库、地下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第十条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具体内容、指标等一般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城乡规划部门提供规划条件时应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之一进行明确。 第十一条对于分期建设的居住小区,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和施工图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对每期工程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名称、功能、位置、权属、指标等进一步核定。同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注明与住宅同期进行验收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确保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工程达到下列要求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申请竣工综合验收: (一)按照规划建设方案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且经城乡规划部门竣工核实合格。(二)公共服务设施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已经明确产权、管理权及其关系,并且以书面形式明确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且未通过城乡规划部门竣工核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办理入住手续。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分析报告(精)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调研报告 河南分行机构业务部 2009年1-9月全国水利、环境及公共设施管理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体上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投资完成总量较多,各个分类行业的投资增幅在全国各类行业投资增幅中也属于快速发展行列。统计数据显示:1-9月全国水利、环境、公共设施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共12037.2亿元,同比增长51%,占全国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总额的9.04%,增幅同比提高了17.9个百分点。其中,公共设施管理业的投资达到了9871.9亿元,同比增长49.2%,在水利、环境、公共设施业中的比重最大,增幅比上年同期提高了16.3个百分点;水利管理业的投资为1363.2亿元,同比增长59.6%,增幅同比提高了28.4个百分点;环境管理业的投资为802.2亿元,同比增长60.4%,增幅比上年同期提高了21.4个百分点。 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主要内容 按照国民经济分类标准,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分别对应79、80和81大类,均属于第N门类。其中,水利管理业(79大类主要包括对河流、湖泊、行蓄洪区及沿海的防洪、防涝设施的管理、水库管理、调水、引水管理和其他水利管理等;环境管理业(80大类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城市市容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江河湖泊、水库、地表地下的水污染治理和对制造、维护、医疗等活动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治理;公共 设施管理业(81大类主要包括对城市污水排放、雨水排放、路灯、道路、桥梁、隧道、广场、涵洞、防空等市政设施的维护、抢险、紧急处理、管理等活动、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活动、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和城市公园管理。 二、行业情况 由于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中包括内容繁多,本次调研仅对调水、引水管理、自然保护区管理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内容进行调研。

-区城镇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现状特点问题和建议3

*区城镇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现状特点问题 和建议 *区城镇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现状特点问题和建议20XX年8月以来,区政协根据国家、省、市“把社区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及时研究解决城市社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的要求,按照民政部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城验收确认工作意见中关于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内容要求,对全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调研。整个调研过程历时1个多月,采取实地调研的形式,调查内容涉及社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模、建设资金和结构、建设安排、规划以及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及采取的措施、办法、建议等。 一、我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的现状 (一)整合社区,打好基础。城镇社区一般是随着城镇的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上世纪90年代中期,黄陂区相继完成撤县建区、撤镇设街、撤村设居工作,我区大部分社区始建于最近几年,有5个社区是新建的,有11个社区是村改居。近几年来,我区根据中办发[20XX年9月份,全区居委会改社区的整合工作,在依据历史习惯、文化风俗、自然界限、资源配置等不同情况,结合小区、单位、板块等因素,已全部整合到位,新型的社区居委会架构和管理体制基本确立。全区现有社区居委会43个,总户数55684户,总人口178968人。

(20XX年底,根据市里的统一部署,我区先后进行了社区划分、组织重构、建章建制等方面的工作。乡镇规模调整后,为了加强社区对撤并乡镇所在地集镇的管理和建设,对社区的管辖范围、服务对象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又重新设立了党总支;利用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由乡镇体制改革分流干部中充实一部分干部到社区党支部和居委会,增选了社区居委会成员,选准建设了一支素质较高的社区工作者队伍;进一步完善了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制度;建立了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负责协调联络驻社区站所、企事业单位参与集镇管理和建设。同时,明确了社区发展经济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社区领办经济实体,发展社区经济。通过这些探索和实践,不仅进一步加强了城镇社区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而且探索出了一条撤并乡镇集镇新型管理模式;不仅使被撤乡镇国有集体资产得到了保值增值;而且继续保持了集镇的繁荣与稳定。 (三)狠抓创建达标,提升社区建设整体水平。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是社区建设的硬件和物质平台,是居委会改社区工作的切入点。我区社区居委会的基础设施,办公、服务、活动用房等建设,在以各级政府投入为主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区位及社区居民、单位结构等优势,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积极拓展社会各界的投融资合作、捐助,在新建、扩建社区基础设施的同时,主要利用原街道居委会办公、活动、服务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1 总则 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和人口规模做适当调整。

公共设施管理制度

拖坝乡公共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公共基础设施,加强公共场所的管理,发挥使用效能,更好地为群众生产、生活服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范畴 第二条:凡在本乡规划区域内的所有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均受本规定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公共基础设施包括:国家电网、道路、活动室等公共财产设施。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各村应指定一名村干部负责对公共基础设施进行系统管理。 第五条:本章程由各村委会负责组织实施,乡政府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保持公共场所秩序、保护公共设施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或制止盗窃、危害公共场所、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张贴广告等。

第八条:各村村委会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对村公共基础设施进行维修。 第五章:措施 第九条:派出所应当主动保护公共设施,在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派人前往现场,认真调查处理。 第十条:派出所要不定期到物资回收单位和个人的回收场地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第十一条:破坏公共设施的,派出所要配合村委会根据情况,责令按价赔偿。 第十二条:盗窃公共设施的,或为偷盗公共设施行为者窝赃的单位和个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收购公共设施的,由派出所追缴全部赃物,并按法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交由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举报、制止破坏公共设施或破案有功人员,由乡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因管理不当造成损失的,责令管理人员根据损失情况予以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法规追究其当事人责任。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v1.0 可编辑可修改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目录 编制说明 1 总则 (3)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3) 3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 (4) 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 (9) 附录:术语、用词说明及参考文献(规范) (18) 《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条文说明

1 总则 【目的和依据】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考虑城乡发展需要,制定《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中心城区(指七区)公共服务设施,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在对城市旧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依据本标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并达到应有的标准和服务水平。 杭州市辖县级市的中心城区可参照本标准实施。 城市特殊功能区域,如风景名胜区、前湾保税港区、港口、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的相关内容,另行规定。 【配置原则】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相关规划,应遵循系统、兼容、创新、继承以及适度超前或相对稳定的原则。 【强制性要求】本标准中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内容或规定应为强制性要求,在城市规划实施时,须优先安排并与其它建设工程同步予以落实;当公共服务设施无独立占地要求时,其建筑面积应作为强制性要求予以落实。 【相关法规】本市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并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按其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本标准将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七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4)体育;(5)商业金融;(6)社会福利;(7)行政办公;将居住区级以下(含居住区,下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娱乐;(4)体育;(5)商业金融服务;(6)社会福利与保障;(7)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8)市政公用。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综合考虑建设规模以及投资、布局方式等,可将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五级: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居住组团级。

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

南京市农村地区基本公共 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试行) (市规划局 2011年9月) 1、总则 1.1为了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农村地区建立布局合理、配套齐全、功能完善、服务便捷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并推动农村地区规划编制与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各相关部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为依据,按照南京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和要求,参照同类城市农村地区的技术标准与准则,与南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而制定。 1.3本指引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市镇和新社区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合理安排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规模。 现状新市镇和新社区的更新改造,可参照本指引优化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提高配套标准和服务水平。 1.4本指引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基于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乡统

筹、社会公平、运行高效、兼容配置的原则,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实施管理等因素,对农村地区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提出的配套要求,着重于对农村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 1.5新市镇、新社区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6本指引将根据试行的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2、术语 2.1农村地区 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含主城、副城)、新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地区。 2.2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具有基本公共服务功能的一系列设施的总称,包括教育、卫生、文体、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商业等社区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 2.3新市镇 农村地区镇街的镇区,规划人口规模一般在 2 万人以上。按照南京的实际情况,可分为两类:(1)有行政建制的现状涉农街道或建制镇的镇区(镇街政府所在地),为其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2)虽已撤销行政建制但规模较大且功能较为齐全的镇区。 2.4新社区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T50- -2009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Standard for community public facilities (报批稿)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2009年3月

根据宜居重庆建设的统一部署,结合《“十一五”社区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2007版)、《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2007年11月1日)的精神,本标准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有:1 总则;2 术语;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与分级;4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与依据;5 标准街道社区;6 标准基层社区; 7 农村社区。 本标准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在标准实施、应用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交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重庆市渝中区朝东路1号,邮编:400011,电话:6373761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专家 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 主要起草人:余颖刘利宋智王华淳魏英何丹杨李宁审查专家:孟东方周顺元陶坤宏黄天其黄安会董世永廖百茫(按姓氏笔画)

1 总则 (5) 2 术语 (6) 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 (7) 4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与依据 (8) 4.1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 (8) 4.2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依据 (8) 5 标准街道社区 (9) 5.1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9) 5.2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9) 5.3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9) 6 标准基层社区 (12) 6.1 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12) 6.2 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12) 6.3 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12) 7 农村社区 (15) 7.1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15) 7.2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15) 7.3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15) 本标准用词说明 (18)

社区公共文体设施的管理

社区公共文体设施的管理 一、公共文体设施管理的一般要领 1.社区内文体设施一般包括:网球场、游泳池、儿童活动中心、兵乓球室、台球室、棋牌活动室、图书室、健身房、宣传栏等项目。 2.小区文体设施一般不收费或只收设施维护费,目的是为住户提供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 3.住户使用文体设施时,一般凭业主证、住户证入场活动。 4.小区公共文体设施一般只为本区内住户提供服务,不对外开放营业。 二、网球场、健身房管理 1.开场前的准备工作 (1)管理员应于开场前10min到岗,不得无故延误。 (2)清洁球场、健身房卫生,特别做好休息椅的清洁,检查设施完好情况。 (3)打开网球场、健身房门迎接住户入场。 2.网球场、健身房入场一般程序 (1)网球场、健身房入场消费对业主采用会员制形式,对非业主采用购票入场形式。 (2)小区内业主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凭业主证办理会员证。 (3)业主进入网球场、健身房消费时:首先向文化管理员出示会员证;文化管理员核对会员证与使用人本人是否相符,如有疑问应验明其他证件直到无疑问;填写文体活动消费登记表,请业主在相应栏目内签名确认;请业主进入网球场健身房进行消费活动;活动结束后,文化管理员请业主在文体活动消费登记表相应栏目内签名确认。 (4)非业主进入网球场、健身房消费时:到管理处收银处购买入场活动门票;入场前向管理员出示门票;管理员将门票副券小心撕下妥善保管,正券交消费者本人保管;持票人进入场内消费。 (5)业主可采用电话预约或亲自填写网球场、健身房订场登记表,预约活动时间,管理员凭订场先后顺序准予业主使用网球场、健身房,在不影响业主活动的前提下,方可让非业主进场活动。 3.网球场、健身房公众管理规定

温州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温州市城市社区暨规划管理单元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温州市规划局 温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温州市城市社区暨规划管理单元公共服务设施

基本配套规定(试行) 1 总则 (目的)为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温州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依据)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温州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和应用)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编制规划特别是编制规划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依据本规定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规定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以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本规定由温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2 城市社区公共设施的分级和分类 城市社区公共设施的分级 2.1.1 城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街道社区级和基层社区级两个级别。 2.1.2街道社区一般指以城市干道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的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片区,在考虑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时一般对应于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范围、一个或几个城市居住区或规划管理单元范围,人口规模为5-10万人左右。 2.1.2 基层社区一般指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在考虑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时一般对应于居民委员会区划范围、居住小区或规划管理单元小区范围,人口规模约1万人。 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及控制要求

公共设施有哪些

公共设施有哪些 公共设施很多了,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商业和市政公用等类。 1、校园 公共配套设施主要指住宅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和绿地。 公用设施包括道路、公交站场、环卫设施、各类公用管线及相应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行政管理和社区服务和绿地等设施。产权及收益权不属于开发商。 总结精选(4) 公共设施是指由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带给的、属于社会公众使用或享用的公共建筑或设备,按照具体的项目特点可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交通、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邮政电信和商业金融服务等。 公共设施是由公共政府带给属于社会的公众享用或使用的公共物品或劳务。按经济学的说法,公共设施是公共政府带给的公共产品。从社会学来讲,公共设施是满足人们公共需求(如便利、安全、参与)和公共空间选取的设施,如公共行政设施、公共信息设施、公共卫生设施、公共体育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公共教育设施、公共绿

化设施、公共屋等。城市公共设施不同于农村公共设施,具体来说,城市公共设施是指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城市垃圾(包括粪便)处理系统、城市道路、城市桥梁、港口、市政设施抢险维修、城市广场、城市路灯、路标路牌、城空防空设施、城市绿化、城市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等。城市公共设施按收费与否,有收费和不收费之分。从空间布局来分,有全市性公共设施、区域性公共设施、邻里性公共设施三种。 【相关阅读】 公共设施设计的原则 一、从功能要求出发 功能性是公共设施存在的根本原因,是进行生产和设计的根本目的,即所有公共设施都要基本方便人们的生产、生活,这是我们设计和制造该设施的动机。如:为了方便行走而制造汽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为了方便交流而发明电话、电报等信息传输工具……一切设施存在的必要条件都是基于人们对其功能的需要。正如设计大师贝聿铭所说:“设计是需要的艺术。” 二、从人机观点分析 人机关系是评价一个产品好坏的重要指标,人们对人机关系具体资料的阐释也有很多,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由德国Sturlgart设计中心提出的设计理念:①产品与人体的尺寸、形状及用力是否配合;②产品是否顺手和方便使用;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条文说明]CJJ 27-2012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条文说明]CJJ 27-2012 913

2基本规定 基本规定 2.0.1 该标准适用于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不仅要与城市、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尤其是要与城市详细规划以及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以便于落实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2.0.2 规定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时应考虑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系统性,是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重要保证。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T 65,生活废物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而生活垃圾是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是生活废物的重要组成部分。 2.0.3 规定了各种环境卫生设施应统一进行规划和设置,并要因地制宜。 2.0.4 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过程中,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必须与主体工程进度保持一致。 2.0.5 规定了区域性规划和垃圾处理设施资源共享的重要性。 2.0.6 规定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2.0.7 为确保项目实施,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乡建设计划。 2.0.8 本条是为了限制旧城改造中,被改建、拆除的环境卫生设施还建不到位的现象,明确了在替代环境卫生设施未交付前不得停止使用或拆除原有的环境卫生设施。 3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3.1 一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本条规定了设置环境卫生公共设施重点应考虑的场所。本次修订将“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调整为“应设置废物箱、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以与本章中提到的各类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名称统一。

社区公共部位及公共设备设施日常维护管理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社区公共部位及公共设备设施日常维护管理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81122社区公共部位及公共设备设施日常 维护管理 Community public parts and public equipment and facilities routine maintenance management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社区公共部位及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对于社区的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严格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哈尔滨物业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内容,定期进行维修养护,通过例行维护,确保居住社区内楼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基本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运行和小修养护: 1、公共设施设备综合维护管理 (1)XX国际社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和小修由工程部进行管理和维护,执行《房屋及其设备小修服务标准》; (2)XX国际社区内的护栏、围墙、小品、桌、椅、楼道灯、绿化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正常使用每周检查一次;道路、

甬路、步道、活动场地每周定期检查以保证达到平整,边沟涵洞通畅; (3)XX国际社区内的雨水、污水管道每半月检查一次,平时不定期抽查,保持通畅,每半年清淘化粪池一次、雨水井,相关设施无破损; (4)XX国际社区内的外墙定期进行清洗。 2、分类维修和管理 (1)土建公共部位的维修与养护 对公共给排水设施设备、公共门窗及地面、公共墙面等使用情况制定相应计划,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制止业主未经设计部门许可及有关部门批准,任意破坏主体结构的行为。 (2)水暖部位的维修与养护 给排水的运行维护是指为保证社区给排水设备、设备的正常运行所进行的日常维护保养。常见维护要点:管道漏水修理,管道堵塞排堵,水龙头阀门的维修,卫生洁具的维修,水泵保养与维修,压力表的校验,潜水泵的检查保养,换热设备的运行与维修,生活水箱的清洗消毒。

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

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 篇一: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00 年 6 月28 日市人民政府第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 年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城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主城区外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碚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五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主城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4.28 元计征;主城区外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每平方米20 元以上44.28 元以下的规定自行确定。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凡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的,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一)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三)享受免收“三税”的聋、哑等残疾人员生产、生活用房; (四)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生产性建设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缴范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