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的理解与适用(一)学习资料

对“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的理解与适用(一)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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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的理解与适用(一)

《侵权责任法》第3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与侵权责任的构成及其各要件密切相关:不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从而不构成侵权的,行为人即不承担责任;构成侵权,但对于造成损害同时另有原因力存在或受害人有过错行为的,减轻侵权人责任。

一、行为无违法性的判断及具体情形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条的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包括“行为的违法性”。笔者认为,主张“违法性”已经包含在“过错”概念之中或者认为“过错”要件吸收“违法性”要件的观点,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否定“违法性”的客观存在。更何况如果否定违法行为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那么就无法处理因果关系这一客观要件。

虽然人们对于如何判断行为的违法性尚有争议,但违法行为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逻辑和法理上都无疑问。从逻辑上说,既然行为的违法性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那么行为人如能证明自己行为无违法性,就不必承担侵权责任。从立法层面看,《侵权责任法》对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规定,实际上就是认为这两种事由阻却违法,不构成侵权,故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实施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行为的,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正当防卫可以针对不法行为人的行为或工具实施。第二,在明知加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情况下,防卫人一般应选择躲避的

方法,只有在迫不得已时才能进行正当防卫,并且其防卫的方式应受到严格限制,仅以制止侵害行为为限。1]第三,对于不法行为人故意驱使其饲养动物实施不法侵害的,受侵害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第四,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那么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第五,为了保全较大价值的权益而损害较小价值的权益是紧急避险的实质内容,能够通过紧急避险予以损害的可以是他人的财产权益或避险人自己的财产权益,一般不能通过损害他人的人身权益来紧急避险,但在特殊情况下损害他人的人身权益保全较大价值的权益也可能构成紧急避险。例如,甲为了接住从楼上坠下的男孩乙,而在瞬间将同行的丙撞伤在地。在此例中,甲无须对丙的损害承担责任,而应由乙的监护人对丙给予补偿。2]

值得注意的是,在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场合,行为性质已经发生变化,过当防卫人、避险人的行为因过当而违法,从而构成侵权,应就不应有的损害部分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特殊正当防卫,即无过当防卫,防卫人“不属防卫过当”,其行为无违法性,不构成侵权,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依法执行职务、实施自助或受害人同意的行为,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根据法理和司法实践,行为人依法执行职务、实施自助或受害人同意的行为,表明行为人的行为无违法性,不构成侵权,因此不承担责任。这些不承担责任的事由适用于各种侵权案件,而不论归责原则为何。

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必要时因行使职权而损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一般认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作为不承担责任的事由,须具备以下条件:有合法授权、执行职务的程序和方式合法、执行职务的活动是必要的。从理论上讲,在来不及请求有关机关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行为人(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财产或人身采取必要限度内的临时性、强制性措施。事后自助行为人应当及时请求有关机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债权人错误实施自助行为或者采取自助措施不当造成债务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人同意的行为,是指受害人事先已明确作出自愿承担某种损害结果的意思表示。一般认为,被告以“受害人同意”加以抗辩的,须具备以下条件:受害人的同意在损害前作出、受害人明确(明示、默示)作出同意表示、受害人的同意乃是自愿作出、受害人同意的内容是愿意承担某种损害后果、受害人的同意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及善良风俗。“受害人同意”包括免责条款、受害人单方允诺等类型。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的条款无效。可见,以“免责条款”形式表现出来的“受害人同意”作为免责事由的适用范围是十分狭小的。笔者认为,受害人同意包括自甘冒险。“自甘冒险”与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不同,自甘冒险人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损害发生,而是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侥幸心理而愿意冒险;“自甘冒险”不是自信损害不会发生,也不是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损害发生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和适用

关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和适用 发布日期:2011-04-13 文章来源:互联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文虽用语简略,但内涵丰实,外延广泛。通过分析《侵权责任法》的法律渊源、该条文的劳务关系的含义和个人劳务关系中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和法律适用,有助于准确、全面地把握第三十五条的法律精神。 一、《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关系 (一)从立法阶位上讲,《民法通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而《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法律阶位低于《民法通则》。因此,《民法通则》是《侵权责任法》的主要法律渊源①。按照法律适用的原则,在适用低阶位的《侵权责任法》时,如与高阶位的《民法通则》相冲突,应优先适用《民法通则》。由于《侵权责任法》是从《民法通则》中独立出来的单行法律,具有《民法通则》中侵权损害赔偿部分的特别法性质,又由于该法是《民法通则》颁行之后多年来司法实践的积累丰富和完善,因此,在适用侵权责任法时,对个别出现的法律冲突,按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适用《侵

权责任法》的规定。 (二)《侵权责任法》颁行于现有的司法解释之后,如《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必然会出现与相关民事侵权司法解释冲突的规定,现有司法解释的法律阶位低于《侵权责任法》,且《侵权责任法》又属新法,无论按法律阶位抑或按新旧法适用的原则,都应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现有司法解释与《侵权责任法》冲突的规定,应不再适用。当然,由于侵权责任法作为基本法律,其规定必然用语简约,无冲突的现行司法解释规定从外延上对其规定有具体化诠释的作用,因此,现行司法解释仍是审理民事侵权案件的法律渊源和依据。 二、个人劳务关系的法律含义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中“个人劳务关系”,属于法条中的核心词语。有人认为,个人劳务是指在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方之间的特定关系,主要表现为提供劳务一方在受雇期间所实施的行为,直接为接受一方创造经济效益以及其它物化利益,接受劳务一方承受这种利益,提供劳务一方据此得到报酬②。与第三十五条文对照,该观点将个人劳务关系仅限于有偿个人劳务关系,有将第三十五条个

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1(20111011094734)

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所研究员梁慧星 编者按:8月25日,在天津召开的民商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2011年年会暨“疑难侵权案件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上,梁慧星研究员作了专题演讲,内容丰富,思想深刻,对我们深入理解与把握好侵权责任法,审理好侵权案件,有极大的帮助。为此,特将其演讲的主要内容分两期在“民商审判”版连续刊出,以飨读者。 侵权责任法是在特定时期即在改革开放30多年以后制定的,是在总结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立法经验、人民法院的裁判实践经验(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责任的司法解释),以及民法学界30多年来关于侵权责任的研究成果,并广泛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侵权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的基础上制定的。总体而言,这部法律的理念和内容是进步的,其立法技术也是先进的。 侵权责任法的逻辑结构体系 按照一般解释学,要理解事物的局部必须理解事物整体,而要理解事物整体又必须理解事物的局部,这就是所谓“解释学循环”。解释法律,同样有所谓“解释学循环”:要正确理解法律的某个用语、条文或制度,必须以对整个法律体系的理解为前提;而离开对法律的用语、条文和制度的理解,则又不可能理解整个法律体系。而按照体系解释方法,要正确解释、适用某个法律条文,须正确把握该条文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及与其他法律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须正确理解、掌握侵权责任法的逻辑结构体系。 侵权责任法仅有92个条文,其规模当然不能与有428条的合同法相比。但我们绝对不能因为侵权责任法条文少,就误认为其逻辑结构体系简单。实际上,侵权责任法的逻辑结构体系,要比合同法复杂得多。合同法条文虽多,基本上就是一个“总分”(总则、分则)结构,总则部分从合同订立(第二章)到违约责任(第七章)属于递进关系,分则部分(第九章至第二十三章)属于并立关系,其逻辑结构体系相对简单。而侵权责任法是一个多层次的、多重的、复杂的逻辑结构体系。

管理者责任

一家美国大公司的一位高级主管说:“把我的资产全部拿走,可是把组织留给我,五年之内我就能使一切恢复旧观。”企业的成功绝非出于幸运的偶然;它建立在实实在在的努力,即时反应的管理,而且以同样的方式使它维持下去。你不妨说,管理就是成功之钥。 在企业中,任何事都起于管理,止于管理。为了有效地工作,管理必须责任分明。哈瑞·杜鲁门当美国总统的时候,他在椭圆办公室挂了一个牌子:“责任止于此处”。每位经理应该接受这句座右铭。 如果你望公司一眼,不喜欢那些工作人员,别责怪他们,过错在你自己身上;如果你不喜欢你的业绩,观察一下你自己,别光是观察市场;如果你不喜欢你的利润率,别怪通货膨胀,好好看一下你是怎么经营的。责任一定要随着管理而停止推诿。如果你不使它停止,迟早它会把你推掉。有效的管理者,会为事情的结果负起个人的责任。 我们的地位向上升,我们的责任心就逐步加重。升得愈高,责任愈重。权力的扩大使责任加重。 ——雨果 上天从没有赋予一个人任何权力,若非同时让他肩负相对的责任。 ——美国作家赫罗德·约翰逊 要有多大的权力,必须先承担多大的责任。 ——松下幸之助 真正的管理者必须有择善固执、据理力争、勇于认错、接纳指正、不推卸责任的精神。 ——杰充·韦尔奇 一、责任的本质 1、责任力是人才价值的分水岭 A.只有承担责任,才会被欣赏重用 B.勇于承担责任,才会被机会垂青 C.敢于承担责任,才会被他人尊重 2、这是“我”的责任 A.对工作负责就是对成长负责 B.对他人负责就是对自己负责 C.对过程负责就是对结果负责 3、承担责任从小做起从现在做起 A.责任心就在细节之中 B.责任力来自小事积累 C.责任人源于日常培育 二、工作需要有一种责任感 1、工作需要我们全力以赴

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梳理

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 狭义:仅指以“侵权责任法”或“侵权法”为名的某部法律。大陆法系不存在。 大陆法系的民法中,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皆属于 概念债的发生原因。民法对侵权行为的规定分为两部分: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 构成要件规定在债编分则中,责任承担规定在债编总则中。 广义:实质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法,即所有规范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的规范的总称。在我国,除了《侵》,广义的还包括《民法通则》?《产品质量 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航空法》等。 私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关系 特征 强行法:与合同法、物权法相比,具有更多的强行法色彩。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不能任由当事人协商改变。 二、侵权责任基本法与侵权责任特别法 基本法:《侵权责任法》。第6条确立的过错责任。凡是《侵》或者其他单行立法没概念有特别规定时,均适用该规则。第2、3章的基本规定同样。 特别法:《侵》第5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不得随意规定各类侵权行为。只有当某些侵权行为不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应适 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时,才有必要由特别法单独加以规范。 适用关系:《侵》第5条的关系。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其他法律”指的就是侵权责任特别法。即,优先适用特别法。 《侵》生效后,凡是明确修改了旧的立法规定的地方,一律应当适用《侵》。 对于某些侵权责任,原来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侵》对其 未置明文。对此,不可做出硬性规定:《侵》取消了原规定,或不方便作出。 三、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独立成编:不同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将侵放入债法中,而是单独成编。 一是有利于侵权责任法的发展;二是我国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并不局限与损 害赔偿。八种之多。侵权行为并非单纯的债的发生方式。 与债法总:损害赔偿是最重要、最常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与因则的关系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很多共性,可以适用共同的规则。这些规则应当由债法总则规定。我国目前没有债法总则。 与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主要以“对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行为的规定”来规定人法的关系格权,仍未脱离侵权法的窠臼。是否单独制定人格权法,争论激烈。 与物权法:侵权责任的承担为物权提供了保护方式。并且物权是侵权法保护的核心的关系物权法中的规定补充了侵权责任法,例如:对占有的保护、相邻关系。

对“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的理解与适用

内容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3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与侵权责任的构成及其各要件密切相关:不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从而不构成侵权的,行为人即不承担责任;构成侵权,但对于造成损害同时另有原因力存在或受害人有过错行为的,减轻侵权人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与侵权责任的构成及其各要件密切相关:不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从而不构成侵权的,行为人即不承担责任;构成侵权,但对于造成损害同时另有原因力存在或受害人有过错行为的,减轻侵权人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条的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包括“行为的违法性”。笔者认为,主张“违法性”已经包含在“过错”概念之中或者认为“过错”要件吸收“违法性”要件的观点,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否定“违法性”的客观存在。更何况如果否定违法行为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那么就无法处理因果关系这一客观要件。 虽然人们对于如何判断行为的违法性尚有争议,但违法行为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逻辑和法理上都无疑问。从逻辑上说,既然行为的违法性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那么行为人如能证明自己行为无违法性,就不必承担侵权责任。从立法层面看,《侵权责任法》对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规定,实际上就是认为这两种事由阻却违法,不构成侵权,故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实施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行为的,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正当防卫可以针对不法行为人的行为或工具实施。第二,在明知加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情况下,防卫人一般应选择躲避的方法,只有在迫不得已时才能进行正当防卫,并且其防卫的方式应受到严格限制,仅以制止侵害行为为限。[1]第三,对于不法行为人故意驱使其饲养动物实施不法侵害的,受侵害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第四,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那么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第五,为了保全较大价值的权益而损害较小价值的权益是紧急避险的实质内容,能够通过紧急避险予以损害的可以是他人的财产权益或避险人自己的财产权益,一般不能通过损害他人的人身权益来紧急避险,但在特殊情况下损害他人的人身权益保全较大价值的权益也可能构成紧急避险。例如,甲为了接住从楼上坠下的男孩乙,而在瞬间将同行的丙撞伤在地。在此例中,甲无须对丙的损害承担责任,而应由乙的监护人对丙给予补偿。[2] 值得注意的是,在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场合,行为性质已经发生变化,过当防卫人、避险人的行为因过当而违法,从而构成侵权,应就不应有的损害部分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特殊正当防卫,即无过当防卫,防卫人“不属防卫过当”,其行为无违法性,不构成侵权,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依法执行职务、实施自助或受害人同意的行为,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根据法理和司法实践,行为人依法执行职务、实施自助或受害人同意的行为,表明行为人的行为无违法性,不构成侵权,因此不承担责任。这些不承担责任的事由适用于各种侵权案件,而不论归责原则为何。 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必要时因行使职权而损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一般认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作为不承担责任的事由,须具备以下条件:有合法授权、执行职务的程序和方式合法、执行职务的活动是必要的。从理论上讲,在来不及请求有关机关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行为人(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财产或人身采取必要限度内的临时性、强制性措施。事后自助行为人应当及时请求有关机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债权

《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理解与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67 条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自《侵权责任法》颁布以来,对第67 条的适 用,学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每种观点对第67 条的适用,都有着一定的影响。本文以学界存在的不同观点为基准,对其进行一定的评析,并提出适用第67 条的方法。 关键词:共同侵权;分别侵权;对外责任;内部责任 、对《侵权责任法》第67 条的不同观点 对于数人环境侵权的责任分担,《侵权责任法》第67 条 规定,多个污染者污染环境的,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来确定各个污染者的责任大小。这一法条我国立法者首次明确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责任该如何分担,弥补了司法适用中关于多数人环境侵权致人损害的空缺,但是对这一条文该如何理解,是理解为共同侵权,还是理解为分别侵权,学者都有各自不同的看法。 对此,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无意思联络并承担按份责任的分别侵权 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下面简称 为民法室)的解释,第67 条规定的多数人环境侵权的行为要件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有数个侵权主体;第二,不仅每个污染者有污染环境的行为,而且每个污染者的行为之间

同样的看法,他认为, 《侵权责任法》第 67 条规定的是在环 没有意思联络;第三,每个污染者的行为与其造成的损害结 果在总体上具有因果关系;第四,造成了同样的危害结果。 根据数人侵权有无意思联络,民法室认为可以分为以下 两种情况考虑:第一,在数个污染者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 应该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 8 条的规定,那么根据第 8 条的 规定,污染者之间承担的就是连带责任;第二,在数个污染 当然,如果没有意思联络,则不属于共同侵权行为,污染者 就不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承担按份责任。根据对上述观点的理 解,我们就可以认为,此种观点下第 67 条就属于无意思联 络的分别侵权。 对此,实务界和立法界采用一致的观点,他们也认为, 第 67 条中规定各个污染者只是对自己应该承担的份额承担 责任,这既不是一种连带责任也不是承担全额赔偿。它确定 的是一种对外责任分担的标准,不是一种内部责任分担标准。 对此,王利明教授也同意此种观点。 二)承担按份责任的共同侵权 在学理界,关于无意思联络分别侵权的观点,也有学者 持不同的看法。其中就有学者认为,本法第 67 条规定的情 形属于市场份额的情形,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共同侵权行 为中的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认定方式。对此杨立新教授也持-b< 者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则应该适用本法第 67 条的规定。

职场工作中要勇于承担责任

职场工作中要勇于承担责任 有个故事很受启发。 约翰和戴维是新到速递公司的两名员工。他们俩是工作搭档,工作一直都很认真,也很卖力。上司对这两名新员工也都很满意,然而一件事却改变了两个人的命运。 一次,约翰和戴维负责把一件大宗邮件送到码头。这个邮件很贵重,是一个古董,上司反复叮嘱他们要小心。 没想到,送货车开到半路却坏了。 戴维说:“怎么办,你出门之前怎么不把车检查一下,如果不按规定时间送到,我们要被扣奖金的。” 约翰说:“我的力气大,我来背吧,距离码头也没有多远了。而且这条路上的车特别少,等车修好,船就开走了。”

“那好,你背吧,你比我强壮。”戴维说。 约翰背起邮件,一路小跑,终于按照规定的时间赶到了码头。这时,戴维说:“我来背吧,你去叫货主。”他心里暗想,如果客户能把这件事告诉老板,说不定还会给我加薪呢。他只顾想,当约翰把邮件递给他的时候,他却没接住,邮包掉在了地上,“哗啦”一声,古董碎了。 “你怎么搞的,我没接你就放手。”戴维大喊。 “你明明伸出手了,我递给你,是你没接住。”约翰辩解道。 约翰和戴维都知道,古董打碎了意味着什么。没了工作不说,可能还要背负着沉重的债务。果然,老板对他俩进行了严厉的批评。 “老板,不是我的错,是约翰不小心弄坏的。”戴维趁着约翰不注意,偷偷来到老板的办公室,对老板说。老板平静地说:“谢谢你,戴维,我知道了。”

随后,老板把约翰叫到了办公室:“约翰,到底怎么回事?”约翰就把事情的原委告诉了老板,最后约翰说:“这件事情是我们的失职,我愿意承担责任。另外,戴维的家境不太好,如果可能的话,他的责任我也来承担。我一定会弥补上我们的损失的。” 约翰和戴维一直等待处理的结果,这天老板把约翰和戴维叫到了办公室。老板对他俩说:“公司一直对你俩很器重,想从你们俩当中选择一个人担任客户部经理,没想到却出了这样一件事情,不过也好,这会让我们更清楚哪一个人是合适的人选。” 戴维暗喜,“一定是我了”。 “我们决定请约翰担任公司的客户部经理,因为,一个能够勇于承担责任的人是值得信任的。约翰,用你赚的钱来偿还客户。戴维,你自己想办法偿还给客户,对了,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 “老板,为什么?”戴维问。 “其实,古董的主人已经看见了你俩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讲解学习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

绪论 1.侵权责任法性质: 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 1.侵权行为 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 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 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 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2.侵权责任 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 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

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 ①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 ⑤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而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责任。 ⑥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 ⑦诉讼管辖不同。

领导干部要敢于负责、勇于担当

30、领导干部应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责任”与“担当”,敢于负责,勇于担当? 责任意识是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领导干部能不能干好工作,能不能起到带头作用,关键在于是否具有强烈的责任意识,敢于负责,勇于担当。领导干部只有具备敢于负责,勇于担当的素质与能力,才能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彰显“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执政要求;实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人生目标。 敢于负责,勇于担当是一种政治责任。作为一种责任,“负责”与“担当”是一种自觉的、自发的理性行为,而不是被动的、盲目的冒险行为。岗位与职务已经赋予了领导干部的责任和义务。对于应该完成的任务,顶着压力也要干,对于应该负的责任,迎着风险也要上。面对问题和困难,不能束手无策、怨天尤人,要积极想对策、下功夫、求突破,更新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一个人不论职务高低,一旦走上了领导岗位,就意味着肩挑担子,背负责任,所作所为要对人民负责,要对党托付给的责任负责。在一定意义上讲,不愿担当责任,不敢勇于担当责任就不配当干部,不会担当责任就不能当干部。 敢于负责,勇于担当是一种思想境界。有境界自成高格,境界,就是人的“意识形态”,它是人生观、道德观和价值观的集中体现。境界的高低标记着对人生意义自觉的程度,和厚实的思想底蕴。只有那些以自身价值赋予社会以价值,给人以

灵魂的震撼、鼓舞和激越,使他人产生敬仰和赞叹行为,才称得其壮美和崇高,才是思想境界的写真。境界就是一种风格、一种情操、一种态度、一种信仰、一种追求。一个人有什么样的思想境界,就会有什么样的人生态度。面对矛盾、问题、困难,难题,有的勇于攻坚、化难为夷,有的裹足不前、畏首畏尾,关键在于境界不同。凡敢于负责,勇于担当者,他们的境界是为公、为民,为他人而奉献、献身;凡不敢“负责”与“担当”者,他们的境界是为自己,只顾个人利益得失,只会念叨自己的那一点小九九,活得就卑微、渺小。 勇于负责,敢于担当是一种精神状态。领导干部有责任意识,应当表现为敢于承担责任的勇气和能够推功揽过的品质,表现为一切从事业出发,敢于实事求是,敢于批评和自我批评。“责任”与“担当”不是空洞的、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实在的。一言一行,一岗一位,都能见责任、见担当。“责任”与“担当”,就体现在平时的一言一行中。不敢负责,没有担当,软、怕、躲、退,说到底恐怕还是因为个人得失之心太重,患得患失,顾虑重重,多思转多私。忧的不是不辱使命,而是个人名利;虑的不是事业进展,而是个人“进步”。有责任、敢担当,才能干好工作、做出成绩,也才能得到尊重、有所发展。否则,就容易因个人得失放松岗位责任,让组织失望、让群众寒心。 勇于负责,敢于担当是一种能力体现。人品是纯精髓,

功能法

2.1 功能法简介 功能教学法产生时又叫意念法、交际法或意念-功能-交际法,它是在心理语言学、社会语言学的理论基础上,20世纪70 年代在欧洲兴起一种新的外语教学法,780年代以来逐渐发展为交际法并衍生了许多变体,如结构-功能法,功能-结构法,平衡活动法等等。功能法主要依据社会语言学家海姆斯( Hymes )的交际能力理论及韩礼德(Halliday)的系统功能语言学而形成,是一种以语言功能项目为纲、培养交际能力的教学方法。 2.2 功能法的特点 此法的主要教学思想,是根据学生表达、交流什么观念、思想,就选学能够负载那些观念、思想的言语形式和语言规则;即按学生需要取材,由内容决定形式。在这一点上,功能法真正把语言和思维分开了。语言只是表达、负载思维的工具、符号。以往的外语教学法都主张先掌握了工具,再去做家具,修房屋,建工厂,造工业品。但很可能你费心费力掌握了许多工具,而实际只需要劈点柴火,别的什么也用不着。那就太劳而无功了。并且掌握工具的过程太枯燥,太长。功能法看到了这个毛病,就来个180 大转弯,从需要做什么活儿出发,去掌握相应的工具。需要做家具的只掌握锯,斧,刨的用法和木工本领,其它的一概不学。所以它要把人们的观念、思想进行分门别类,订出一个《意念-功能大纲》,代替外语教学中传统使用的《语法大纲》、《结构-句型大纲》,以及《情景大纲》。意念指观念、思想,功能指表达观念,思想的语言。但是,人们的观念,思想千差万别,筛选哪些去进行分类呢?功能法的取舍标准是人们的社会需要。因为人不能脱离社会,人在社会中的存在、地位决定他的观点、思想的范围、性质。可是人的社会地位、相互关系五花八门,这样筛选制定的意念-功能大纲必然极其庞大,任何学生都学习不完。因而还有第二道筛选,即根据具体学生需要表达什么,理解什么,就学那些意念-功能;根据选学的意念功能去选学相应的语言形式。但是,落实到具体人头,学生之间的需要仍会不同。因而功能法又设计过单元—学分体系。其办法是将教学内容分解成单元或小单元,每个单元针对学生的一项要求,单元之间互相联系构成整体。全体学生先学共同需要的单元(内容一般都是语言的共核);再根据自己的需要选学其它单元,不需要的不学。学完一个单元给一个学分,学满了规定数量的学分,就能达到语言的最低水平或预定达

对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的理解与释义

对《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的理解与释义 患者在接受医方诊疗的活动中,由于自身所拥有的医学知识非常有限,造成在诊疗方案的选择上医方拥有相对占优的决定权,因为诊疗的全过程直接关系到患者今后的生活质量乃至生命,在尊重人权、保护人权的大背景下,医方确有必要在施行某些特殊的诊疗措施时使患方知情并同意。知情同意对患方是权利,对医方则是法定义务,违背法定的义务必然会引起纠纷甚至会承担赔偿责任。知情同意权是由知情、理解、同意三个要素所构成的,知情是前提,理解是核心和关键,同意是结果,知情同意权属于基本人权。 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而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而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明确了其告知的对象是患者本人,只有在不宜的情况下才告知其近亲属代替患者本人。但医疗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生命垂危的三无(无身份证明、无钱、无家属)病人,本着保护生命权益第一的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此规定赋予医疗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享有医疗特权,使医疗机构

不至于因诊疗程序上未获得患方知情同意而畏首畏尾不作为,使患者错过最佳救治时间,立法的主旨是维护患者生命健康利益。 查阅国内已发表的文献,对《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的释义基本上为字而解释,即(1)患者处于生命垂危的紧急状态,需要立即进行抢救;(2)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意见;(3)医疗措施需经患者所在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才能施行。由于字而解释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确有必要对此条款进行扩充和限制解释,指导医疗机构在不能获得患者和其近亲属知情同意时把握好使用这种医疗特权的尺度。 一、相关术语的释义 (一)生命垂危 生命垂危,是指患者濒临死亡,存活概率已经较小,若不马上采取紧急的医疗措施,该患者可能很快死亡。 (二)紧急情况 紧急情况,对患者而言是指疾病突然发作、遇突发意外伤害等,此时身体处于危险或非常痛苦的状态,在临床上常见的有交通事故或高楼坠落引起的严重多发性外伤、心脏疾病引起的心绞痛和心脏骤停、急性中毒等。对医方而言则是指医务人员需要在第一时间作出紧急决断、迅速采取相应的诊疗措施来挽救濒临死亡的患者。 (三)字而解释、扩充解释和限制解释 按照对法律条文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字而解释、扩充解释和限制解释,三种解释均属于文义解释。字而解释,是对法律

出色的领导能力仰赖于落到实处的责任心(一)

出色的领导能力仰赖于落到实处的责任心(一) 责任感,企业成长的源泉;责任感,工作出色的动力;责任感,领导能力艺术的核心!人类失去责任感,世界将会是怎样?一个缺乏责任感的人是难以值得信赖的人;一个缺乏责任感的组织是注定失败的组织;一个缺乏责任感的领导者是没有领导能力的失败者;一个缺乏责任感的民族是没有前途的民族!那么,什么是责任?责任是人基于社会角色而产生的义务。 责任就是担当,就是付出。责任是分内应做的事情。也就是承担应当承担的任务,完成应当完成的使命,做好应当做好的工作。责任感是衡量一个人精神素质和领导能力的重要指标。责任和自由是对应的概念,责任事实上--虽然不是时间上以自由为前提,而自由只能存在于责任之中。责任是唯独存在于上帝和邻舍的约束中的人的自由。责任宣传图片负责任的人在自身的自由中行动。除了他的行为和他本人以外,再没有别的能够支持他,减轻他的负担,这个事实就是自由的证据。负责任的行动发生在义务中,这义务给予他自由,给予他完全的自由。同时,负责任的行动完全发生在相对性的区域内,发生在无数视角里,每一种特定的现象都在其中出现。 在企业中,领导者的任何事都起于领导能力,止于领导能力。为了有效地工作,领导者的管理必须责任分明。哈瑞·杜鲁门当美国总统的时

候,他在椭圆办公室挂了一个牌子:“责任止于此处”。每位经理应该接受这句座右铭。如果你望公司一眼,不喜欢那些工作人员,别责怪他们,过错在你自己身上;如果你不喜欢你的业绩,观察一下你自己,别光是观察市场;如果你不喜欢你的利润率,别怪通货膨胀,好好看一下你是怎么经营的。责任一定要随着管理而停止推诿,才能展示出领导能力的有效性。如果你不使它停止,迟早它会把你推掉。有效的领导能力,会为事情的结果负起个人的责任。 责任感,企业成长的源泉;责任感,工作出色的动力;责任感,领导能力艺术的核心!人生在世,要尽各种各样的责任。作为父母,有尽父母之责任;作为师长,有尽师长之责任;作为官员,有尽公仆之责任;作为军人,那就要尽爱军习武、保家卫国的责任。责任,是职责所系、义务所需。勇于承担责任,是个人道德品质高尚的体现,是立身处世的基本条件。一个不尽义务、推卸责任的人,则会失去别人对自己的信任。 什么是责任感?责任感是一个人、一个组织、一个国家乃至整个人类文明发展的基石。世上没有做不好的工作,也没有丧失领导能力的领导者。只有不负责任的人。如果一个人没有责任感,即使他有再大的领导能力也是空谈;而当一个人有了责任感,他就有了激情、有了忠诚、有了奉献。有了执行领导能力的舞台,他的生命就会闪光,他就能在工作中激发自己最大的潜能。 什么是领导能力的责任?领导能力的责任可以用八个字概括:完成任务,关心下属。科林-鲍威尔将军1986年在德国法兰克福指挥他的特种部队

浅谈对《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的理解与思考

浅谈对《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的理解与思考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这两条规定改变了《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之前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对于建筑物等侵权的规定,首先是从侵权物件的表述上增加了一个“构筑物”;其次是侵权责任主体由之前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变成了第八十五条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以及第八十六条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三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单独规定在了第八十六条当中,并且在归责原则、赔偿义务人等方面做出了与第八十五条不同的规定。 本文拟考究《民法通则》规定的建筑物等致损的相关规定,结合《侵权责任法》的新规定,从归责原则、侵权物、赔偿义务人等几个方面,浅谈作者对《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的理解。 一、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从法条中总结出来的、行为人因实施了法条规定的行为导致了该法条规定的危害后果时,是否以过错的有无作为承担责任要件的规则和标准。概括来说,国内外民事立法中采用的归责原则基本可以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判定过程中以行为人有过错作为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过错推定责任可以看成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表现形态,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也以过错为必要条件之一,但是这里的过错不由受害人举证,而是由行为人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法律就当然地推定行为人有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社会发展导致工

“领导就是责任,责任重于泰山”心得体会

“领导就是责任,责任重于泰山”心得体会自参加工作到现今,作为名队长,我认为“领导就是责任,责任重于泰山”具体到工作中,就是每个领导干部都要在“聚焦项目争精品,立足岗位创一流”上,勇敢地负起责任,发挥领导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和率先垂范作用。 领导就是责任,就是要对组织负责,做组织放心的领导。一个人之所以成长为领导干部,是组织培养的,是组织给予的信任。因此,每个领导干部在做每一项工作时,都要牢记党组织的培育之恩,牢记组织的期望。要经常回想自己入党、走上领导岗位的成长历程,把对党组织的感激之情化作干好本职工作的强大动力;要以事业为重,坚持与时俱进,开创新局面;要不辜负党的重托,敬业奉献,尽职有为;要始终坚持工作第一,以食不甘味、寝不安席的精神,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做一流的工作,创一流的业绩;要强化责任心,落实责任制,做负责任的建设者。对于基层企业的各级领导干部来说,当前就是要深入开展好创先争优,要做到顶层设计、理清思路、有序推进,要把上级交给自己的任务无条件地落实,不强调客观原因,不拈轻怕重,按照年初确定的各个目标,创造性地完成。 领导就是责任,就是要对自己负责,做最好的自己。对自己负责,做最好自己,就要从全局出发,以大局为重,想方设法做好本职工作;对自己负责,就要带头学习、信服和以身作则地践行科学发展观,带头争做同心文化的大力倡导者、积极推动者和模范实践者,带头争做具有文化素养和管理思想的大唐合格管理人,带头树立“内有亲和力、外有影响力”的领导人形象,努力营造一种公平、宽松的工作氛围,构建关心人、爱护人、发展人的和谐的内部环境,充分调动员工群众

的工作积极性;对自己负责,就要做勤奋学习的表率、廉洁勤政的表率、公道正派的表率、亲民爱企的表率和情操高尚的表率,在带领员工推进企业科学发展、加快工程建设中同心跨越尽人才;对自己负责,就要做到对工作不推诿,该自己承担的要勇敢地承担起来,在工程建设中勇于拼搏、攻坚克难、大有作为,做到上不愧党、中不愧心、下不愧民,要对得起前辈,对得起自己,对得起后人;做最好的自己,务必要积极投身到创先争优的行动中,争创先进、争当优秀,要明确自己的方向,标杆设立好、确认好,要知道争什么、创什么、怎样去做。 领导就是责任,就是要对员工负责,做群众拥护的领导。我们的领导干部,无论职务高低,都是公仆,都要努力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做到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领导干部要时刻告诫自己:员工的眼睛一直在看着,员工的心里一直在盼着。要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集中群众智慧,干出群众满意的成绩来。要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把群众满意当作最好的政绩。要自觉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对上级负责和对群众负责统一起来,在联系群众、服务员工中实现自己的人生追求。集中到一点,就是要“把对上级负责和对群众负责统一起来”。 总之,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就应该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让党满意,让群众满意。 综采一队 程乃贤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 一、《侵权责任法》总体分析 (一)基本构架 《侵权责任法》基本构架就是一般侵权行为加上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有一般的责任条款,一主要体现在第二章和第三章。剩下的除了第一章和附则以外,都是特殊侵权行为。 (二)一般侵权责任 1、概念: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承担民事责任。 2、形式:直接侵害人身,侵权人格、身份,侵权财产(有形、无形)。 3、法条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 一定的行为或者事实而造成人身或者财产上对法律而言的权利利益的不利(不良后果、不良状态)。 判定标准:第一,“损害”必须具有客观的、真实性、可确定性,不真实的损害不构成应该得到补偿的法律上的损害。所以不能据以要求赔偿。第二,还必须是具体的民事权利,第三,损害必须具有不利益性,受害人所承受的后果,在性质上讲与其合法权益是相冲突的,而且是不利于其合法权利的,并且在社会上是被认为不可接受的,第四,必须具有法律上的可补救性,说明损害达到一定程度需要法律进行补救。如果受到过分琐碎的损害法律可以不去计较。 (2)致害行为 民事主体实施的加害别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致害行为是构成侵权损害赔偿的第二条件,如果没有加害行为,即使有损失也不能以与此没有关系人主张赔偿,必须要证明被告人有行为而且这种行为会导致损失。 (3)因果关系 根据损害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关联形式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直接造成原因的行为,间接原因是间接关系的事件。 判定方法:两分法,首先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事实上的原因,不作主观判决。第二步判断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法律上是否构成对损害负责的原因。 (4)过错 行为人通过其侵权行为所表现出的在法律上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 判定方法:一般采用客观判断方法,即一个人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应该注意而没有注意。在现代民法上就是理智之人的标准:任何不致人损害故意的人,当他作为一个一般智力应该合理预见其行为可能给他人利益损害不合理损害危险情况下,实施该行为或者未采取应有的防范行为即为有过失。在决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会使他人遭受不合理损失的时候,这个人被要求对周围情况给予一般智力之人所应该有的重视,并在一般智力认识在相同情况下应该采取行为。如换成另外一个理智之人来确定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这个理智之人是一个基本的预期水平。 5、判断步骤:

关于对侵权责任法的理解

主持人:在我们的身边,交通事故、医疗损害、产品责任、环境污染、高空坠物、动物损害、物件损害、学生伤害等典型的侵权行为几乎每天都会发生。因此,规制这些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法自然也就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我们每个人都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上述问题,会需要依据法律的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希望通过今天的法律同行节目、给听众朋友们说一说生动有趣、贴近生活的小案例,将侵权责任法中的责任观念与意识传播到每个人心中,成为我们未来生活中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强有力的保障,为我们每个人的幸福生活保驾护航! 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于2010年7月1日开始实行。其特点为体系性强,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是缺点在于对某些具体的问题没有做细致的规定,如死亡赔偿金。不过总体而言,它解决了大量的多年来困扰我们的侵权法问题,是侵权制度在立法上的一大进步。大家知道,原来的侵权法律制度主要由民法通则、特别法如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如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构成。过于零散,并且存在大量的法律漏洞与冲突。而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中一部重要的支架性法律,它填补了很多法律空白,为我们学习与处理案例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注:只有法令不能够使之自己发生效力),《侵权责任法》要真正发挥作用有赖对其精确地认知与把握。因此,作为我们需要对侵权责任法的精神实质进行系统、精确的把握。正如“把手放在善恶交界处,就可以触到上帝的袍服”一样,站在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交汇处,便能真正把 握法律的精神实质。现在就请孙律师给大家介绍一下《侵权责任法》有关方面的知识。 律师:今天,在这里为大家系统介绍一下《侵权责任法》,重点内容有两方面:一是通过一些新颖的案例介绍《侵权责任法》的重点法条;二是结合法条给大家介绍一下侵权法的一些核心理论,重点讲归责原则。通过对理论的讲述帮助我们建立侵权责任法的知识体系。我希望我的讲解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起大家对侵权责任法诸多问题的思考,激发大家学习与钻研侵权法的兴趣。 主持人:我们今天是要给听众朋友们说一说《侵权责任法》,请孙律师给听众朋友们说一说《侵权责任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其功能有哪些? 律师:侵权责任法是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民事基本法律。其功能可以概括为保护、填补、预防与制裁四大功能。 主持人:规范侵权责任的法律有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侵权责任法。第二个层次是相关法律。那么侵权责任法和相关法律的关系有哪些呢? 律师: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们大家都知道,许多单行法都从自身调整范围的角度对侵权责任作出一条或者几条规定。比如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交通事故赔偿原则。侵权责任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这样理解,在侵权责任法对某一类侵权责任的某些问题未作规定的时候,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应该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侵权法与其他旧法对某一事项的规定存在相互冲突的时候,应当适用侵权法的规

有关责任的名言警句

有关责任的名言警句 [标签:栏目] ,有关责任的名言警句 1、年轻人把受教育求进步的责任和对恩人及支持者所负的义务联结起来,是最适宜不过的事,我对我的双亲做到了这一点。 2、任何情况下责任都有一个定量,如果任何一方承担了过多的责任,那么另一方就会相应地减少承担等量的责任。 3、艺术应当担负起哺育思想的责任。 4、责任如比一把琴,那当微风拂过的瞬间,我们听到的将是永恒。 5、男性的第一魅力是责任感。 6、每个人都应该担负起应尽的责任。 7、让我们到处追求真理,让我们找到真理的花朵或种籽的地方把它拣起来,找到了种子,就在风中播扬吧。 8、艺术不是一种技艺,它是真实情操的表白。 9、爱是比责任感更好的老师。 10、教师的威信首先建立在责任心上。 11、任何人,都有权把互相启迪、力求前进和寻求合理娱乐的活动据为已有。 12、有良知的人有责任心和事业心。 13、责任心就是关心别人,关心整个社会。有了责任心,生活就有了真正的含义和灵魂。 14、社会责任:增强实力,回馈社会。 15、力量越大,责任也就越大。 16、人独特的个性是:给予多于接受,收获多于神的播种。 17、感觉不到自己心里有愿望存在就等于没有生命。 18、责任感以及有效地派任职务是成功企业经营的要素之一。 19、超过四十岁的人,在自己的脸上一定挂着责任感。 20、人须有自信之能力,当从自己良心上认定是非,不可以众人之是非为从违。 21、回忆过去就会削弱自己当前的精力,动摇对未来的希望。

22、流星划过天际,责任心就在黑暗中闪烁。 23、勇敢些!让我们来献身。献身给善、献身给真、献身给正义。 24、无知者比有知者更自信。只有无知者才会自信地断言,科学永远不能解决任何问题。 25、责任和权利是双生儿,想要享受权利,那么就勇于承担责任吧。 26、我睡着时梦见生活是美人,我醒来时发现生活是责任。 27、尽管责任有时使人厌烦,但不履行责任,只能是懦夫,不折不扣的废物。 28、做企业的最高法则是利润,但是有良知的企业家应该明白,比利润更重要的是责任! 29、改造自己,总比禁止别人来得难。 30、先生的责任是教人做人。 31、自律在心中,生活有责任心。 32、一个人,要替自己的所作所为担负全部的责任。 33、责任:不管前面是地雷阵还是万丈深渊,我都将勇往直前,义无反顾,鞠躬尽瘁,死而后已。 34、尊重他人的有责任感的孩子,产生于爱和管教适当结合的家庭中。 35、对上司谦逊,是一种责任;对同事谦逊,是一种素养;对部属谦逊,是一种尊荣。 36、诚然,作为一个人,要负道义的责任,憋不住就得说,这就是我写杂文的动机。 37、请一定要有自信。你就是一道风景,没必要在别人风景里面仰视。 38、我们为祖国服务,也不能都采用同一方式,每个人应该按照资禀,各尽所能。 39、责任就是对别人和自己负责。 40、没有比演员更幸运的人了。他们可以不负任何责任而得到荣誉。 41、生命跟时代的崇高责任联系在一起就会永垂不朽。 42、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 43、你穿着破敝的衣服,在最贫贱最失所的人群中行走,骄傲永远不能走近这个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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