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

附件1: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

一、动物检疫审批

1、活动物: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虾、蟹、贝、鱼、蚕、蜂等)、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

2、食用性动物产品: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鲜蛋、鲜奶;

3、非食用性动物产品:皮张类、毛类、骨蹄角及其产品、明胶、蚕茧、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鱼粉、肉粉、骨粉、肉骨粉、油脂、血粉、血液等,含有动物成份的有机肥料。

二、植物检疫审批

1、果蔬类:新鲜水果、番茄、茄子、辣椒果实。

2、烟草类:烟叶及烟草薄片。

3、粮谷类: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高粱等。

4、豆类: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

5、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等及其加工产品。

6、饲料类:麦麸、豆饼、豆粕等。

7、其他类:植物栽培介质。

三、特许审批

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动物尸体。

土壤。

四、过境动物检疫审批

过境动物。

各类资金审批权限一览表

---------------------------------------------------------------范文最新推荐------------------------------------------------------ 各类资金审批权限一览表 说明:一、审批权限分三类:1.审核:指管理部门及主管领导对该项开支的合理性提出初步意见。2.审批:指有关领导经参考“审核”的意见后进行批准,个别重大事项,还需经董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3.核准:指财务主管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对已审批的支付款项从单据和数量上加以核准并备案。二、审批顺序:先下级,后上级;先定性审批,后定量核准;先经业务线、行政线有关部门,后报财务线(按表中所标号的顺序即可)。若遇有关审核人员出差在外,可由其授权人代核、代批,但事后必须请有关人员追认。三、董事会各“委”主任在其业务范围内行使副总权限。 (一)设备管理的概念    设备管理是指对设备从选择评价、使用、维护修理、更新改造直至报废处理全过程的管理工作的总称,企业的设备在其使用寿命周期内有两种运动的形态;一是物质运动形态,包括设备的选购。进厂验收、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改造更新等,对设备的物质运动形态的管理称为设备的技术管理,一是价值运动的形态,包括设备的最初投资、维修费用支出、折旧、更新改造资金的支出等。对价值运动形态的管理称为设备的经济管理。工业企业的设备管理,应包括两种形态的全面管理。    (二)设备管理的发展过程设备管理是随着 1 / 12

工业生产的发展,设备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管理科学和技术的发展逐步发展起来的。在设备管理的发展过程中,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大的历史时期:    第一个时期是专职的设备检修人员产生,即事后修理时期。这是现代化工厂刚开始产生的时期,在工厂中使用简陋的机器设备,用蒸汽机作动力。在初期,由于设备结构简单,维修不需要专门技术,维修由操作人员来完成,并且实行的是坏了再修的事后修理。    第二个时期是实行预防性的定期维修时期。随着工业生产的发展,设备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在设备的维修与管理中,逐步推行与完善了预防性的定期维修制度。    第三个时期是设备的综合经营管理时期。设备的综合经营管理,是对设备实行全面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它是在设备维修的基础上,为了提高设备管理的技术,经济和社会效益,针对使用现代化设备所带来的一系列新问题,继承了设备工程以及设备综合工程学的成果,吸取了现代管理理论(包括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尤其是经营理论、决策理论,综合了现代科学技术的新成就(主要是故障物理学、可靠性工程、维修性工程等),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的设备管理体系。(三)设备综合经营管理的主要内容    设备综合经营管理的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实行设备的全过程管理。对设备实行全过程管理,是有效地解决使用现代化设备所带来的一系列新问题的科学方法,是从总体上保证和提高设备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做到安全、节能、环保,以及避免设备的积压和浪费的重要措施。它是提高企业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工作程序指南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工作程序指南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第25号令); 5、《公布须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 (2002年第2号公告); 6、《关于取消部分动植物产品的进境检疫审批的规定》(2004年第111号公告); 7、《关于取消八类植物产品审批的规定》(2003年第43号公告); 8、中国与输出国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含协定、备忘录、检疫议定书); 以上进境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法规依据由辽宁局食品处定期更新公布。 二、审批条件 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三、受理及审核单位 受理及初审:辽宁检验检疫局 审核批准:国家质检总局 四、初审时限 初审工作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申请单位实施的现场考核及产地检疫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审批不收费。 六、申报程序 第一步网上申请所需硬件的注册开通(首次申请) 自2004年11月起,动植物食品检疫许可证已全面实行网上申请,企业必须具备有网上申请的硬件,才可以登录检疫许可证申请平台进行申请。申请电子密钥的具体事项请登录信城通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562625746.html,查询。 获得电子密钥后,企业将电子密钥交到辽宁局食品处,提交申请资料后进行注册开通,开通之后才可以进行上网申请许可证的操作。 申请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电子密钥相关申请表复印件(企业数字证书申请表、信城通用户登记表)。 第二步上网申请(每一次申请) 网上注册后,企业使用电子密钥进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http://capq.ciq/,在网上申请办理进境植物产品检疫许可证。 网上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填写项目按照实际情况填写,特别说明: *进境检疫物信息:请按顺序选择,先选HS编码大类及名称,再选择“HS 编码及名称”后确定“CIQ编码及名称”。品名是必输项,应为网上公布的进境产品的名称,名称填写必须规范; *数重量:填写净重,一般情况下,计量单位多为“吨”等,避免填写“箱、桶”等不确切的计量单位; *其它境内生产加工单位信息:填货物进境后,在国内加工、仓储或使用单位的名称; *进境口岸: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如大窑湾口岸; *进境日期:至少在申请日期后推1个月左右; *指运地:指进境检疫物在我国办理海关结关手续的地点; *目的地:指进境检疫物的最终到达地。如从大连进境的绿豆在黑龙江加工,则“目的地”填黑龙江; *运输路线:指检疫物离开输出国或地区到目的地的运输路线;

动植物检验检疫

绪论 第一节动植物检验检疫的概念 1.动植物检验检疫:指借助于立法和法规对来自疫区的可疑动物、动植物产品以及其他应检物品,实行强制性的检查和处理,以防止疫情传播蔓延,从而维护生态平衡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以保证人体健康的活动。 2.缩写 SPS:《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OIE:世界动物卫生组织 3 有害生物定义及其分类 指对人体健康、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有害的生物。 有害生物限定的有害生物包括检疫性有害生物、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非限定的有害生 物 —— 1)非限定的有害生物:普遍分布的有害生物,它们在植物检疫中没有特殊的重要性,签约方不应对这类有害生物采取植物检疫措施。 2)限定的有害生物:指本国或本地区没有的,或者有但没有广泛分布,即没有达到生态学极限或者正在被官方进行管制的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的有害生物。 检疫性有害生物:指对某一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在该地区尚未存在或存在但分布未广并正由官方控制的有害生物。

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指一种在供种植的植物上存在,危及这些植物的原定用途而产生无法接受的经济影响,因而在输入国和地区要受到限制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4.动物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统称为动物疫病。 5.植物:活的植物及其器官,包括种子和种质。 6.植物产品:未经加工的植物产品(包括谷物)或它们加工后的产品,产品本身或在加工它们的过程中可能会增加有害生物的传入和扩散的风险。 7.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等。 8.动物产品: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等。 9.检疫物(限定物):指要求进行检疫措施的任何植物、植物产品、包裹、容器、运输工具、土壤、贮藏地和任何能够隐藏和传播有害生物的微生物、物体和材料,特别是那些涉及国际运输的地方。 第三节动植物检验检疫的特点 1 动植物检验检疫的四个基本特征:预防性、法制性、技术性、国际性。 2 世界各国动植物检验检疫的基本类型: 1)自然环境优越型: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 2)发达国家型:美国、加拿大 3)经济共同体型:欧盟(如法国、意大利、英国等)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填表须知(水产品)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填表须知(水产品) 请各申报企业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水产品许可证申报: 1、当申请的“品名”“用途”“产地”“进境口岸”“其他境外生产加工单位”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都需要申请新的许可证。 2、申请新许可证时,上一份许可证需有核销量,或者上一份许可证已过期。 一、申请单位信息 该栏信息在电子key注册的时候已经登记在key里,每次使用key时自动会显示该栏目信息,无须再进行登记。 二、进境检疫物信息 1、“HS编码”、“ciq编码”与“品名”(必填项):请参考:参考资料4《授权直属检验检疫局开展进境食品检疫审批的产品目录》在系统选择对应的编码及品名 如果是0度以下储存,填“冷冻**”0-4度储存,填“冰鲜***” 2、“单位”(必填项):填写净重,根据申请的HS编码来确定计量单位。 3、“产地”(必填项):填输出国家名称,如果申请进口日本水产品的,须该栏中注明水产品原料养殖地区所在县名称 三、运输贸易详细信息 1、“输出国家地区”(必填项):填输出国家名称,请不要填省或州(除了日本水产品)。 2“贸易方式”(必填项):填一般贸易,如属于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请填来料加工。 3“是否过境”:如果非过境货物,填否,“过境口岸”与“出境日期”可不填。

4“进境口岸”与“指运地(结关地)”(必填项):请按实际情况填写进境口岸。 5“进境日期”(必填项):填写时间至少在“申报日期”的一个月之后,与进口时间无影响,实际进口以许可证有效期为准。 6“目的地”(必填项):请填确切的目的地到省市,例如广东省广州市、广东省南海市,请不要只是填写广东省。 7“运输方式”(必填项):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空运,江海运输或联合运输。8“用途”(必填项):请填写食用。 9“用途说明”(必填项):与“用途”一栏对应,可填写“食用(自 用)”“食用(销售)”“食用(加工)”“食用(销售、加工)”“加工复 出口”。 10“装载方式”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集装箱、散装或者邮寄。 11“运输路线”出发地与目的地之间用一横线进行联接,例如:美国-香港-广州番禺,请不要填写美国海运香港再车运番禺等。 申请进口日本水产品的,须在该栏目中注明捕捞区域及其联合国 粮农组织渔区编号、加工厂地址、注册号及产品运输路线,日本境内 运输的,须注明途经县名;经海运的,须注明启运港口。 例如: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名称:TSUJI FISHERIES INC.注册号: CN000131地址: 3-1-1sumiyoshi-cho,uwajiam-city,ehime-pref,Japan;境外生产加 工企业名称:TSUJI FISHERIES INC.ASAHI-MACHI PROCESSINGPLANT. 注册号:CN000137,地址:

集团工程造价管理板块业务审批权限一览表

序号 工程类别划分 名称 区域成本管理部 集团工程造价 管理部 终审节点 备注 I、II类工程 详见工程类别划分列 /编制集团造价部负责人详见工程类别划分列第3.1.1、3.1.2项 /编制详见工程类别划分列第3.1.3项编制二审非上述范围的III类工程 编制 /区域成本部负责人 非一级区域:编制 二审集团造价部各相应专业组负责人 一级区域 :编制 /区域成本部负责人I、II类工程详见工程类别划分列一审二审集团造价部负责人III类工程详见工程类别划列第-3.2.1项一审二审集团造价部各相应专业组负责人 III类工程除上述外详见工程类别划分列审核/IV类工程 详见工程类别划分 审核/①非一级区域:合同约定比例内付款 ②一级区域:合同约定比例内及合同比例外付款比例90%(含)以内的付款 审核 / 区域总裁 ①非一级区域:合同约定比例外付款 ②一级区域:合同约定比例外,付款比例90%以上的付款审核/区域总裁(请示流程详见备注)该流程需走请示报告,经成本管理中心审核、报集团总裁终审。请示报告通过后,付款流程由区域总裁独 立终审结算定案后第一次付款一审二审集团分管董事质保金付款 审核/区域总裁 III类工程详见工程类别划分列审核/IV类工程详见工程类别划分列审核/I、II类工程详见工程类别划分列 一审二审详见工程类别划分列第3.3.1~3项一审二审除上述外的III类工程 审核/区域总裁①一级区域:区域审核造价>300万元②非一级区域:区域审核造价>100万元 一审 二审 集团分管董事 ①一级区域:区域审核造价≤300万元②非一级区域:区域审核造价≤100万元 审核/区域总裁 集团工程造价管理板块业务审批权限一览表 工程结算I、II类工程 4 3 进度款IV类工程 III类工程 区域总裁 集团分管董事备注:1、子公司签署的合同,2014.9.30后竣工验收合同,结算按此执行; 2、字体及表格标注颜色部分为新增或更改内容。 一级区域:“统一报价系数”超过1.15(不含1.15) 且合同暂定总价超过300万(不含300万) 非一级区域:当“统一报价系数”超过1.15(不含1.15) 招标结果审批表报集团工程招标管理部审批 一、I类工程: 1.1.新项目首期的总承包工程(包括室内装修工程);1. 2. 建筑面积大于8万㎡的旧项目新地块总承包工程(包括室内装修工程); 1.3. 酒店装修工程。 二、II类工程: 2.1建筑面积≤8万㎡的旧项目新地块总包工程(包括室内装修工程); 2.2. 桩基础、地基处理、抗浮锚、基坑支护、边坡支护工程; 2.3. 桥梁工程、红线外市政道路工程、造价≥300万元的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 2.4. 货量装修工程及非示范区的会所、幼儿园、学校等装修工程。 三、III类工程-各阶段报审类 3.1.招标集团编制/报审类(清单、标底):3.1.1.土建:非展示区的铝塑钢门窗工程; 3.1.2. 安装:消防工程、空调工程(除设备招标即供货商负责供货及安装的情况外)、总承包中腾安施工的安装工程 ; 3.1.3市政园建:非展示区的一级区域100万元以上,非一级区域50万元道路工程、排水工程(含箱涵工程)、挡土墙工程(含钢筋砼挡土墙)、分户围栏工程、园建工程且非采用集团标版单价3.2.预算报审类 3.2.1.土建:非展示区的铝塑钢门窗工程;3.3结算报审类 3.3.1.土建:非展示区的铝塑钢门窗工程; 3.3.2.安装:消防工程区域审核造价≥300万元、I、总承包中腾安施工的安装工程; 3.3.3.市政园建:区域审核造价≥300万元。四、III类工程-非报审类 非上述报审类范围的专业分包及零星工程。五、IV类工程: 5.1.示范区室内装修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售楼部、会所(或泛会所)、样板房、综合楼等非集团标准装修的室内装修工程; 5.2.配套装修工程:除总包范围外的装修工程(如:超市、社区医院、物业用房、区域自用办公室工程)。 详见工程类别划分列 III类工程 招标-清单标底编 制 区域成本部负责人集团造价各相应专业组负责人内容 工程预算 IV类工程1 2

进境植物检疫审批

进境植物检疫审批 第二节植物检疫审批工作程序 1.申请 1.1 申请单位 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的单位。 1.2申请方式 1.2.1 一般审批采用电子申请的方式。申请单位需安装电子申请系统,取得电子申请资格。 1)申请单位向北京信城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办理并取得数字证书(电子智能密钥)IKWY),安装申请平台。或者九城软件开通检疫许可证申请功能。 2)申请单位持数字证书到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注册。 3)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审批企业注册申请表。 1.2.2 办理特许审批的,采用书面申请形式。 1.3 申请单位资格和应提供的初审材料 1.3.1初审材料 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电子页,提交直属局,并提交初审相关的附件材料。初审机构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受理日期自申请企业提交齐全的附件材料之日算起。有关证明材料应包括: 1)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同一申请单位再次申请时,应附上一次《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 3)烟草类、粮谷类、大豆、木薯类、植物源性饲料等,由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对进境加工使用企业的考核报告。 4)第一次进口植物栽培介质的,需提供栽培介质的来源、成分、生产工艺流程等的有关说明材料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实验室提供1.5-2kg检测样品,并在提交电子申请时注明已送样检测。 5)进口玉米、小麦,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复印件。 1.3.2因科学研究需要引进国家禁止进境的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进口禁止进境物的用途、使用方式及管理措施,另外还应提供科研立项报告及相关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及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对进境后保存、使用场所出具的考核报告。 1.4初审机关 1.4.1 大豆、玉米、小麦、大麦、木薯类、水果、冷冻玉米、退运货物的受理机构为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 1.4.2进境烟草类、植物栽培介质、特许审批的受理机构为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 1.4.3烟草类、粮谷类、大豆、木薯类、植物源性饲料等,由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对进境加工使用企业的考核报告,并经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

动植物检疫申报与核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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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动植物检疫申报与核销 (3) 1 界面 (3) 2 查询标准代码 (4) 3 操作流程 (5) 3.1 许可证电子申报与核销流程图 (5) 3.2 操作步骤 (5) 3.3 系统设置 (7) 3.3.1 设置默认数据 ...................................................................................................... (6) 3.4 数据录入 (8) 3.5 通讯 (9) 3.5.1 通讯流程图 (9) 3.5.2 发送单证信息 (9) 3.5.3 接收回执信息 (9) 3.6 打印 (9)

第一章动植物检疫申报与核销 主要面向所有需要申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它采用现代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简化了许可证申报、审批与核销管理的业务流程,大大缩短了审批时间,减轻了企业和检验检疫人员的负担。 1界面 动植物检疫申报界面如下图: ?标题栏:提示用户当前所处的业务模块。 ?菜单栏:系统设置了『系统』、『文件』、『通讯』、『维护』、『打印』、『帮助』六个功能菜单,下文将做详细介绍。 部分功能项可通过在单证列表区点击右键弹出调用。 ?工具栏:菜单栏下方,系统设置了一些常用命令的快捷图标,方便用户操作。 ?业务模块导航栏:将显示出用户所定制的业务模块,用户可在此进行各个业务模块之间的切换。 ?单证状态导航栏:根据通讯状况,将单证处理状态分类整理,方便用户查询。 ?单证列表:详细记录了每一票单证的信息,包括『录入序号』、『审批流水号』、『录入时间』、『处理状态』、『许可证号』。 ?回执记录区:选中一票单证后,该栏将显示其回执明细。 ?备注:选中列表中的单证时可左键双击打开报检录入窗口(默认操作)和报检核销窗口(仅当处理状态为“已审核单证”且获得许可证时),也可在选中单证后单击右键从弹出菜单中选取相应功能。 动植物检疫核销界面如下图:

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验检疫许可证

附件1:需要检疫审批的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 需要检疫审批的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包括四大类:动物检疫审批、植物检疫审批、特许审批、过境检疫审批。 1、动物检疫审批 1.1、动物: 1.1.1活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虾、蟹、贝、鱼、蚕、蜂等)。 1.1.2动物繁殖材料: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 1.2、食用性动物产品(动物源性食品):动物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鲜蛋,鲜奶,动物源性中药材,特殊营养食品(如燕窝),动物源性化妆品原料。不包括:水产品、蜂产品、蛋制品(鲜蛋除外)、奶制品(鲜奶除外)、熟制肉类产品(如香肠、火腿、肉类罐头、食用高温炼制动物油脂); 1.3、非食用性动物产品:原毛(包括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明胶,蚕茧,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鱼粉,肉粉,骨粉,肉骨粉,油脂,血粉,血液等,含有动物成份的有机肥料。 2、植物检疫审批 2.1、果蔬类:新鲜水果、番茄、茄子、辣椒果实。 2.2、烟草类:烟叶及烟草薄片。 2.3、粮谷类: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高粱等。 2.4、豆类: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 2.5、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等。 2.6、饲料类:麦麸、豆饼、豆粕等。 2.7、植物繁殖材料: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 2.7.1一般植物种子、苗木及其他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须办理《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农业种苗,农业检疫部门负责;福建省为农业厅植保植检站)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林业种苗,林业检疫部门负责;福建省为林业厅森林防护站) 2.7.2玉米种子、大豆种子、种用马铃薯、榆属、松属、橡胶属、烟属等的苗及其它繁殖材料(包括试管苗等):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进境前须办理特许审批,具体见“特许审批”。 2.8、植物栽培介质:除土壤外的所有由一种或几种混合的具有储存养分、保存水分、透气良好和固定植物等作用的人工或天然固体物质组成的栽培介质

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

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 ⒈检疫审批 输入动物、动物遗传物质应在签定贸易合同或赠送协议之前,进口商或接收单位应向国家检验检疫机关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国家检验检疫机关根据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及输出国家的动物疫情、我国的有关检疫规定等情况,对同意进境动物、动物遗传物质的发给相关的动物进境检疫许可证。两国之间未签订检疫议定书的,不得引进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⒉报检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动物抵达口岸前,须按规定向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报检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出具动物进境检疫许可证等有关文件,并如实填写报检单。 ⒊现场检验检疫 输入动物、动物遗传物质抵达入境口岸时,动物检验检疫人员须登机、登轮、登车进行现场检疫。现场检验检疫的主要工作是查验出口国政府动物检疫或兽医主管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等有关单证;对动物进行临床检查;对运输工具和动物污染的场地进行防疫消毒处理。对现场检验检疫合格的,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相关单证,将进境动物、动物遗传物质调离到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指定的场所做进一步全面的隔离检疫。 ⒋隔离检疫 进境动物必须在入境口岸进行隔离检疫。隔离检疫期间,口岸动物检疫人员对进境动物进行详细的临床检查,并做好记录;对进境动物、动物遗传物质按有关规定采样,并根据我国与输出国签订的双边检疫议定书或我国的有关规定进行实验室检验。大中动物的隔离期为45天,小动物隔离期为30天,需延期隔离检疫的必须由国家检验检疫机关批准。 ⒌检疫放行和处理检疫工作完毕后,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遗传物质出具《动物检疫证书》和相关单证,准许入境。检出农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一类病的,全群动物或动物遗传物质禁止入境,做退回或销毁处理;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二类病的阳性动物禁止入境,做退回或销毁处理,同群的其它动物放行,并进行隔离观察;阳性的动物遗传物质禁止入境,做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出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 ⒈报检 当货主或者其代理人输出动物时,应提前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输入国的检疫要求确认,然后货主与输入国签约。货主或其代理人于动物出境前60天向出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⒉产地检疫出境动物检疫需要产地检疫的,可由动物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检疫条款检疫,符合检疫要求的出具产地检疫证书。必要时,离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派检验检疫人员到产地进行疫情调查。 ⒊口岸检疫 产地检疫合格的动物,需要进行隔离检疫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须提供临时隔离检疫场,经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查、批准签发《出入境动物临时隔离场许可证》后隔离待出境的动物。经检疫合格的动物,签发动物检疫证书。 ⒋离境和押运装运动物出境的运输工具、装运场地必须经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消毒处理。必要时,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派员随押运人员一起了解运输途中的有关情况。权利义务:检验检疫人员依法对进出境的动物实施检验检疫,并遵守工作纪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流程。货主或代理人应配合做好检验检疫工作,提供相应资料。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章(进境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二章(检疫审批)、第三章(进境检疫)

公司各类单项资金管理审批权限一览表 ·

公司各类单项资金管理审批权限一览表 工作事项有关部门财务会计部相关系统总监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 固定资产购置5万元以下审核①审核②核准④审批③ 5万元以上审核①审核②核准④审批③ 货款支付 50万以下审核①审核②审批③核准④ 50万-200万以下审核①审核②审核③核准⑤审批④200万以上审核①审核②审核③核准⑥审批④审批⑤ 定金付款 10万以下审核①审核②审批③核准④ 10万-50万审核①审核②审核③核准⑤审批④ 50万以上审核①审核②审核③核准⑥审批④审批⑤ 担保货款对 内 100万以下审核①审核②审批③ 100万-300万以下审核①审核②核准④审批③ 300百万以上审核①审核②审核③审批④对外审核①审核②审核③审批④ 下属单位借款 50万以下审核①审批② 50万-100万以下审核①核准③审批②100万以上审核①核准③审批② 行政费 1000元以下审批①审核② 1000元-2000元以下审核①审核②审批③ 2000元以上审核①审核②审核③核准⑤审批④ 总部业务招待费400元以下审核①审核②审批③核准④ 400元以上审核①审核②审核③核准⑤审批④ 差旅费 3000元以下审核①审核②审批③核准④ 3000元-1万元以下审核①审核②审核③核准⑤审批④1万元以上审核①审核②审核③核准⑥审批④审批⑤ 广告促销费用报纸杂 志、 POP广 告等 5000元以下审批①审核②核准③ 5000元-1万元以下审核①审核②审批③核准④ 1万元以上审核①审核②审核③核准⑤审批④ 电视 广告 2万元以下审批①审核②核准③ 2万元-10万元以下审核①审核②审批③核准④ 10万元-30万元以 下 审核①审核②审核③核准⑤审批④30万元以上审核①审核②审核③核准⑥审批④审批⑤电台 广播 3000元以下审批①审核②核准③ 3000元-5000元以 下 审核①审核②审批③核准④ 5000元以上审核①审核②审核③核准⑤审批④ 削价处理商品损失5000元以下审核①审核②审核③核准⑤审批④ 5000元以上审核①审核②审核③核准⑤审批④ 医药费8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审核①审核②审核③核准⑤审批④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法规类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05.29 【实施日期】201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2002年8月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5年11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进境动物(含过境动物)、动植物产品和需要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 海关总署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禁止进境物名录,制定、调整并发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本办法所规定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授权的其他审批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构)负责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各直属海关(以下简称初审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申请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申请 第四条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过境动物的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或者其代理人。 第五条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过境动物在过境前,申请单位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申请表》),需要初审的,由进境口岸初审机构进行初审;加工、使用地不在进境口岸初审机构所辖地区内的货物,必要时还需由使用地初审机构初审。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程序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程序 一、禁止进境物 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其他检疫物; 动物尸体; 土壤。 二、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 (农业部1992年9月25日公布执行) 玉米:种子 大豆:种子 马铃薯:种用块茎及其他繁殖材料 榆属:苗、插条 松属:苗、接穗 橡胶属:芽、苗籽 烟属:繁殖材料烟叶 水果及茄子、辣椒、番茄果实 三、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 (农业部1992年6月8日公布执行) 1、动物 - 鸡、鸭、鹅、锦鸡、猫头鹰、鸽、鹌鹑、鸟、兔、大白鼠、小白鼠、豚鼠、松鼠、花鼠、蛙、蛇、龟、鳖、蜥蜴、鳄、蚯蚓、蜗牛、鱼、虾、蟹、猴、穿山甲、猞猁、蜜蜂、蚕等2、动物产品 - 精液、胚胎、受精卵、蚕卵、生牛肉、腊肉、香肠、火腿、腌肉、熏肉、蛋、水生动物产品、鲜奶、奶酪、黄油、奶油、乳清粉、皮张、棕毛类、踢骨角类、血液、血粉、油脂类、脏器类 3、其他检疫物 - 菌种、毒种、虫种、细胞、血清、动物标本、动物尸体、动物废弃物以及可能被病原体污染的产品。 四、审批种类: 1、特许检疫审批: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禁止进境的物品,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 2、一般检疫审批: A、进境动物检疫审批 ①、活动物

〈1)所有种用动物及其遗传物质(精液、胚胎、受精卵、种蛋); 〈2〉展览、演艺(演出)、竞赛(放飞〉用动物; 〈3〉屠宰用哺乳动物; 〈4)野生动物; 〈5〉过境动物; 〈6〉从一个直属局辖区内的口岸进境后需调往其他直属局的辖区内饲养、屠宰(食用)的动物. 直属局负责审批 从本主属局辖区内的口岸进境并在本局辖区内饲养、使用的如下动物: 〈1〉伴侣动物(犬、猫等): 〈2〉实验动物(大鼠、小鼠、豚鼠等〉; 〈3〉水生动物(鱼、虾、蟹、贝等); 〈4〉爬行动物(龟、鳖、珉理等): 〈5)两栖动物(蛇等)。 ②动物产品 国家局负贵审批: 〈1〉所有猪产品和美国、加拿大和蒙古的肉类产品; 〈2〉允许市场销售的肉类产品; 〈3〉从一个直属局辖区内的口岸进境后需调往其他直属局的辖区内生产、加工、存放的动物产品; 〈4〉从中亚五国进口羊毛、皮张和从阿联酋进口澳大利亚绵羊皮。 直属局负责审批 〈1)从本直属局辖区内的口岸进境并在本局辖区内生产、加工、存放的动物产品; 〈2〉限定在进境口岸局管辖范围内少量用于宾馆、饭店配餐的肉类产品; 〈3〉洗净毛、碳化毛、毛条、蓝湿〈干〉皮。 B、进境植物检疫审批 国家局负责审批: 〈1〉所有水果: 〈2〉土壤、栽培介质; 〈3〉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 〈4〉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植物微生物、昆虫、螨类、软体动物及其他转基因生物材料; 〈5〉谷物(小麦、玉米、大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麦芽、面粉等〉、豆类(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薯粉等)及其饲料〈麦麸、豆饼、豆粕等〉等粮食类,烟叶。

资金审批权限及流程一览表

资金审批权限及流程一览表 类别项目 装修费用 筹 建 期 间房租 办公设备 开办费用 实物展示品 购置3000元以上(含)分支机构申报→集团直营事业部审核→总裁审批→集团财务部拨款→分支机构按审批执行 经办人→分管领导→会计审核→总经理审批→财务付款经办人→分管领导→会计审核→总经理审批→财务付款分支机构申报→集团直营事业部审核→总裁审批→集团财务部拨款→分支机构按审批执行 财务部拨款→分支机构按审批执行 集团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 则分支机构申报→集团直营事业部审核→总裁审批→集团 分公司应专款专用审批权限及流程执行依据备注固定 资产 购置3000元以下 额度内的调场

调场超额度部分 实物展 示品 工程款 专 流 动 资 金项 流 动 资 金营销 费用 的占用10000元以下(含)分支机构申报→集团直营事业部审批→财务部按审批执行10000元以上分支机构申报→集团直营事业部审核→总裁审批→财务部按审批执行 关于加强专项流动资金管理的规定 营销费用总额严格控制在产值的3%-4%之内活动营销分支机构申报→集团直营事业部审核→总裁审批→财务部按审小区开发 普及营销批执行→集团财务审核后补贴

分支机构计划→集团事业部备案→集团财务部备案→分支机构执行→集团财务部核销 分支机构申报→集团直营事业部审核→总裁审批→分支机构执行 分支机构→集团直营事业部审批→集团财务部拨款→分支机构执行 分支机构→集团直营事业部审核→总裁审批→集团财务部拨款→分支机构执行 广告宣传 专项资 金审批 变动5000以内(含) 5000元以上分支机构报制度→集团直营事业部审核→总裁批准→集团财务工资及提成 日常经 流 动 资 金管费用其他日常 经营支出 计划外经办人→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审批权限内)→财务审核后付款 经办人→分管领导→会计复核→总经理审批(审批权限内)→财务付款 集团直营事业部、集团分管数据的副总裁核定额度→总裁审批→集团财务备案→分公司按额度使用。

动植物产品进口许可证

1. 申请单位资格 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申请办理过境动物和过境转基因产品检疫审批手续的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或者其代理人。 2. 申办时间要求 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电子审批系统)上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或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材料,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办《检疫许可证》。 过境动物或者过境转基因产品在过境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2.1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在贸易合同或协议签订前。 2.2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进境动物的进境检疫许可证的办理工作。 2.3对不符合检疫要求的申请,直属局或国家局将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 3. 申请单位应提供的材料 3.1申请单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2输入动物需要在临时隔离场检疫的,应事先申请办理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 3.3输入动物原毛(含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蚕茧等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定点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申请单位需提供与定点企业签定的生产、加工、存放的合同; 3.4按照规定可以核销的进境动物产品,同一申请单位第二次申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上一次《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 3.5办理动物过境的,应当说明过境路线,并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 3.6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进出境动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3.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4. 初审 4.1初审要求:初审工作应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审核以下内容; 1)申请表填写是否规范,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2)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物疫情 3)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动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是否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5)进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动物及其产品,审查其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条件,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其进境数量; 6)可以核销的进境动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2.4.2不符合要求处理;初审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签发《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5 终审 5.1初审合格的,由初审机构签署初审意见。同时对考核合格的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出具《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对需要实施检疫监管的进境动物产品,必要时出

P020171027638124523382--26005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审查工作细则

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审查工作细则 (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子项名称:1.进境(过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2.进境(过境)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号:26005 二、审查过程 (一)审查流程 1.审查流程图见附件。 2.一般程序 (1)申请 申请单位通过电子方式,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同时,按照不同产品的要求,并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相关随附单证。 (2)受理、初审 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照规定时限予以受理,并签发《受理单》;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签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受理后,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申请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使

用电子审批系统将申请转到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以下简称“食品局”)。 经初审发现申请中包含不在检疫审批范围内的产品的,予以否决,并签发《许可证申请未获准通知单》。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按照规定时限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单。 (3)审核、批准 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局根据国外动植物疫情、法律法规、公告禁令、预警通报、风险评估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等,对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许可证》或《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准通知单》, 审批工作自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3.特殊程序 无。 (二)审查环节与经办要求 见《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行政审批经办人审查表(见表1、表2) (三)审查方式 1. 审查依据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5号令。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5号 【修改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2.08.02 【实施日期】2002.09.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2002年8月2日发布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

批的进境动物(含过境动物)、动植物产品和需要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过境转基因产品的检疫审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禁止进境物名录,制定、调整并发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本办法所规定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其他审批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构)负责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初审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申请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申请 第四条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过境动物和过境转基因产品的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或者其代理人。 第五条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过境动物或者过境转基因产品在过境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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