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建安〔2003〕112号

关于下发《北京中铁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暂行)》的通知

各项目经理部:

现将《北京中铁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暂行)》下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管理制度标牌示意图

2、生活区大门示意图

3、标准宿舍布置示意图

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主题词:基建管理生活区管理标准通知

抄送:公司领导、企管部、工程部、安全部、事务部、公安分处、存档。

北京中铁公司办公室2003年9月16日印发

北京中铁建设有限公司

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现场生活区(以下简称生活区)管理,搞好文明安全施工,统一公司生活区形象,改善施工人员生活条件,保障施工人员身体健康,根据北京市建委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生活区是指施工人员集体居住、生活的场所,包括施工现场以内和独立于施工现场的生活区。

第三条公司在京施工的项目部均应严格执行本标准。京外项目部结合当地要求参照此标准执行。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四条各项目部新工程开工前,必须制定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生活区规划管理方案,而后按图施工。生活区规划方案管理具体内容包括:

1、生活区平面布置图、生活区占地面积、临设建筑面积、住人数量;

2、生活设施设置情况:如宿舍、食堂(包括分散食堂和统一大食堂)、厕所、传达室(门卫室)等临设的位置、建筑面积、房屋材质及室内设置等。

3、垃圾站、化粪池、隔油池的位置、设置情况;

4、上下水、雨水、污水管线布置情况;

5、生活区各项管理制度。

第五条生活区与施工区应严格划分。生活区大门和门柱要牢固美观,大门高度不低于2米,门柱不低于2.4米。大门内明显处设置生活区平面布置图、管理规定分类标牌(生活区管理规定牌、职工宿舍管理制度牌、职工文明守则牌)、生活区负责人及岗位责任等标牌。围档采用金属定型材材料或砌块砌筑(须抹灰),且高度不得低于2.2米。(见附件1、附件2)

第六条生活区必须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满足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防汛、防洪要求。

第七条生活区用房必须安全、牢固、美观,并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不得使用易燃材料搭设。

第八条生活区各种建筑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防范要求。

第九条各项目部应定期对生活区住宿人员进行安全、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交通等法规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

第十条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卫生防疫、消防、生活设施的使用、维修和生活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项目部应指定一名领导负责生活区后勤管理工作。设一名管理人员按管理职责要求,具体负责生活区内日常管理和各项设施用品的维护、维修和保养工作。

第三章生活设施与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生活区应设置宿舍、食堂、厕所、洗浴间、开水房、洗衣房、办公室、门卫室、文体活动室、密闭式垃圾箱等临时设施。

第十三条宿舍

1、宿舍用建筑材料执行公司统一规定。

2、宿舍内必须有一定的公共活动空间,室内高度不得低于2.5米,通道宽度不小于0.9米。

3、宿舍内必须设置单人铺,床铺要高于地面30厘米,面积不小于1.9×0.9米,床铺间距不得小于30厘米。

4、每间宿舍面积不小于15~16平米,住人不得超过7人,设4张上下床铺,其中一个床铺摆放工人衣箱(已经入住的项目仍然按原来的要求执行,面积不小于30平米,大房间住人不得超过14人,设八张上下床铺,其中一张上下铺摆放工人衣箱)。床头应设床铺卡,固定在床头一侧。(见图)

5、每间宿舍前墙设一个门、后墙设一个开启式窗户(前后对开),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所有宿舍必须安装玻璃窗、纱窗、纱门。

6、宿舍内设一个碗柜并按实际住人每人一个铁皮柜,碗筷、牙具、水杯统一放在碗柜内。脸盆摆在床下,毛巾统一挂在床头,安全帽统一挂在墙上指定位置。(见图)

7、被褥干净、整齐、统一,颜色一致,床下只许每人摆放两双鞋、一个盆,保持床下干净、卫生,房间内无杂物。

8、宿舍地面应用水泥压光。夏季有防暑降温措施,冬季要有取暖和防煤气中毒措施。

9、室内各种设施要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第十四条食堂

1、食堂搭建用建筑材料同宿舍,也可用砌块材料,装修用建筑材料必须符合环保、消防要求。

2、食堂应根据情况尽量使用大食堂,便于统一管理,确保就餐方便、卫生。

3、食堂必须设置独立的操作间、库房和燃气罐存放间。

4、食堂地面必须贴瓷砖,墙面必须刷白,墙面四周贴白色瓷砖高度不得低于1.5米(包括灶台四周),保持墙面、地面干净。

5、操作间地面要抹光面灰,下水管线应与污水管线连接,保证排水通畅。

6、操作间必须有生熟分开的刀、盆、案板等炊具及存放柜(须有标识)。

7、食堂和操作间应相对固定、封闭,有必要的排风设施和消毒设施。

8、食堂不准兼做操作间、库房用。

9、库房墙面、地面均要抹光面灰,墙面要刷白。

10、库房应有存放各种佐料和副食品的密闭器皿,应有距离墙距地面大于20厘米的粮食存放台。

11、食堂、操作间、库房内禁止住人。

12、食堂应设正规隔油池,隔油池设置应长不小于 1.5米,宽不小于0.9米,深不小于1.2米,池内砌砖并用水泥砂浆抹面;池内纵向中间设一道隔离过滤挡墙,达到隔油效果;池上口设封闭、正规、可移动式盖板并与地面持平。

13、食堂必须设置密闭式泔水桶。

14、食堂内用电设施必须符合规范,满足用电安全,照明必须安装防爆灯具和防水开关。

第十五条厕所

1、厕所建筑应用砌筑材料。

2、厕所墙壁屋顶严密,门窗齐全,通风良好,冬季有保温措施,设纱门、纱窗。

3、厕所应设陶瓷蹲便器,300~500人的施工现场不少于20个蹲池,并有自动冲水设施。

4、厕所地面、墙面均应贴瓷砖。

5、顶棚应防砸防雨。

6、厕所应设正规化粪池、有专人负责并定期清掏,化粪池盖板必须密闭良好。

第十六条洗浴间、洗衣房、开水房

1、洗浴间必须设置冷热水管和淋浴喷头,保证施工人员能定期洗热水澡。洗浴间内必须设置储衣柜或挂衣架。

2、开水房内设置开水炉和饮用水保温桶。

3、洗浴间、洗衣房、开水房内的下水管线应与污水管线连接,

必须保证排水畅通。

4、洗浴间、洗衣房、开水房的用电设施必须满足用电安全。照明必须安装防爆灯具和防水开关。

第十七条办公室、文体活动室

1、办公室应配备药箱及一般常用药品以及绷带、止血带等急救器材,并设置必要通讯设施。

2、文体活动室应配备电视机、书报、杂志和必要的文体活动用品。

第四章卫生、防疫

第十八条生活区必须严格执行卫生、防疫管理规定,建立卫生防疫管理制度,制定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等突发疾病应急预案,并配备保健药箱、一般常用药品和急救器材,为有毒有害作业人员配备有效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生活区必须保证清洁卫生,定期清扫和消毒。

第二十条生活区必须有灭鼠、蚊、蝇、蟑螂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生活区垃圾必须存放在密闭式容器中,并及时清运。

第二十二条厕所必须设专人负责,及时清扫,定期消毒。

第二十三条施工人员发生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

进行处理。

第五章食品卫生

第二十四条食堂食品卫生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食堂必须具有“一证四牌”,即: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卫生管理制度牌、食堂卫生检查制度牌、食品采购管理规定牌、餐用具定期消毒制度牌。“一证四牌”集中悬挂于食堂内墙面明显部位,规格为40×60,距离地面1.8米以上。

第二十六条炊事人员必须有身体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并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第二十七条炊事人员上岗时必须穿戴洁净的白色工作服、工作帽,并保持个人卫生。

第二十八条食堂内外整洁、卫生,炊具、餐具必须及时清洗、定期消毒。

第二十九条开水炉或盛水容器必须保持清洁,定期清洗消毒,设专人管理。

第三十条生熟食品必须分开加工和保管,存放成品半成品必须有遮盖。

第三十一条加强食品、原料的进货管理,做好进货登记。严禁购买无照、无证商贩的食品和原料。保存检验检疫部门相关手续。严禁食用变质食品。

第三十二条剩余饭菜要倒入密闭泔水桶内并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每顿饭提取食品样本存放冰箱内,进行留观,时间不少于12小时。

第六章安全、保卫消防

第三十四条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治安、保卫消防工作的法规和规定,制定保卫消防预案。

第三十五条生活区实行封闭管理,出入大门口应有专职门卫值班,禁止外来人员随意进出,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

第三十六条生活区应配备专、兼职保安人员,负责保卫消防工作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生活区宿舍内不得留宿外来人口,特殊情况必须留宿的,必须经单位有关领导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保卫人员备查。

第三十八条生活区内必须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齐全有效。成立义务消防队,明确消防责任人。

第三十九条生活区内用电设施实行统一管理,有专人负责,用电设施必须符合安全、消防标准。

第四十条食堂用火点和燃气罐不能放置在同一房间内,燃气罐放置要防雨、防砸、防晒。

第四十一条生活区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化学危险品。

第四十二条库房应通风,有防鼠、防虫、防潮措施。库房不

得兼做它用。

第七章环境保护管理

第四十三条生活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法规、标准。

第四十四条生活区地面应用水泥压光或铺设方砖,并有绿化和美化措施。

第四十五条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严禁生活垃圾与建筑渣土混合运输、消纳。

第四十六条生活区应有明沟或暗管排雨水、污水,并保持通畅,地面上不得积存雨水、污水和垃圾。

第四十七条隔油池必须有专人负责,及时清掏。

第四十八条控制噪声污染,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标准执行中的问题由公司安全环保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标准自二○○三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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