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

【法规类别】专业公司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8]100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31

【实施日期】2008.12.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

(豫政办[2008]10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促进“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支持“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为重

点,按照“统一组织、积极稳妥、规范管理、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积极有序地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完善县域金融市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与就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在每个省辖市各选择1-2个县(市、区)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范围。试点期间,适度从严控制小额贷款公司准入标准,制定明确的试点管理办法,参照金融企业管理制度对其进行规范管理。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建立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多方联动、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认真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试点公司要严格按照经营范围,坚持小额贷款的经营取向,切实为“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服务。

(三)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各省辖市政府要认真选择试点对象,有条件、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

第一阶段(2008年12月):制定并出台《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阶段(2009年1月):试点县(市、区)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组织工作,确定参加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对象,试点申报材料由试点县(市、区)政府上报。

政府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河南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 和河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兑付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09〕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财政厅、商务厅《河南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和《河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兑付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河南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精神,为了切实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并借鉴试点工作经验,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家电下乡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统筹城乡发展,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惠农举措。通过实施家电下乡政策,引导建立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生产和流通体系,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到县以下建立家电销售网络,构筑农村便捷、顺畅的家电产品销售与服务体系,提高农村家电商品拥有率,改善农民生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目标 坚持巩固试点成果、完善配套措施、加大推广力度、争取全国领先的总体思路,争取实现以下工作目标:三年实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额100亿元,销售量500万台(件);通过三年推广,建立健全农村家电产品流通和服务网络,覆盖全省农村地区的家电分级配送体系和以县城为龙头、乡镇为基础的销售及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加速农村家用电器的普及,农村主要家电产品拥有率达到城市2000年水平,城乡家电普及率差距由目前的近二十年缩小到十年,四种家电下乡产品普及率分别达到:彩电90%以上,冰箱45%以上,手机90%以上,洗衣机80%以上。 三、实施时间和主要内容 (一)实施时间:2007年12月1日-2008年11月30日为试点阶段;2008年12月1日起为推广阶段,暂定三年,截至2011年11月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两转两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两转两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8]95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11 【实施日期】2008.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两转两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8〕95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两转两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省两转两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1999年以来,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省自上而下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了多次改革,在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方式、优化政务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要看到,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目前行政审批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各地、各部门的工作进展不平衡,审批行为不够规范,对审批权的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完善,市、县两级审批项目依然过多,深化改革的任务仍然艰巨。为切实解决当前行政审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和省政府扎实开展“两转两提”、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现就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行政许可法,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改革原则,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着力推进政府

河南省投资创建小额贷款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模板

关于成立XXXX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报告 一、总论 为了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有效配置建立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支持小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和《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实际,拟以作为主发起人,与共同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公司名称: 住所: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机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 注册资本:xxx万元 业务范围: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理中小企业管理、财务咨询业务;经省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股东构成: 主发起人出资万元,占公司总股本20% 出资万元,占公司总股本10% 出资万元,占公司总股本10% 出资万元,占公司总股本10%

出资万元,占公司总股本10% 出资万元,占公司总股本10% 出资万元,占公司总股本10% 出资万元,占公司总股本10% 出资万元,占公司总股本10% 公司拟法定代表人: 拟从业人员:xx人 二、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依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6号),《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银监发[2007]9号);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100号)(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 4、河南省中小企业局、河南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银监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中小企〔2009〕13号)。 三、出资人简介 主发起人股东:,男,现年岁,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家庭住址:,现任……..,本人任……。 自然人股东:,男,现年岁,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家庭住址: .,现任……..,本人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豫政办[2014]135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09 【实施日期】2014.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定的通知 (豫政办〔2014〕13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9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转变 加强应急、督查、信息等服务职责,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 (三)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请示省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省政府直接处理的重要问题、突发事件。 (五)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对省政府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六)负责省政府目标管理工作。 (七)负责办理省政府工作范围内的人大、政协的建议和提案工作。 (八)围绕省政府中心工作和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九)负责省政府及办公厅公文收发、运转、印制工作,指导全省政府系统的文秘工作。 (十)负责全省政务信息采编和分析,指导协调全省政府系统信息工作。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66号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66号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李克强 2002年3月1日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

使用效益,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腐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称采购人)使用财 政性资金从事采购活动及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均应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国内外政府性贷款、赠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确定的方式和规范的程序获 取商品、公共工程(基本建设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施行)和服务的行为。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省财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编制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三)审查进入省级政府采购市场招标中介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和供应商的条件;(四)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五)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六)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七)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采购工作 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本省实行政府采购目录分级审批公布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编制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同时公 布上一年度政府采购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编制政府采购目录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逐步扩大政府采购内容和范围。

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课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 第一条为保证省政府公文格式规范、统一、庄重、美观,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79704—2012))》,制定本细则。 河南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形式 第二条以省政府及办公厅名义发出的公文,使用以下发文形式: (一)以省政府名义,由省长签署的向社会发布的规章,用《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印发。 (二)以省政府名义,发布重要政策,部署重要王作,对重大问题作出的决定、命令、通知,批转省辖市、省政府部门的重要文件等,用《河南省人民政府文件》(代字为“豫政”)的形式印发。 (三)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务院的请示、报告,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的答复,对省辖市、有关县(市)和省政府部门的批女复,通知事项等,用《河南省人民政府文件》(代字为“豫政文”)的形式印发。 (四)以省政府名义,与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政府等不相隶属机关联系、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用《河南省人民政府》(代字为“豫政函”)的形式印发。 (五)省政府任免干部,用《河南省人民政府任免通知》(代字为“豫政任”)的形式印发。 (六)以省政府名义,由省长签署的行政复议决定,用《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代字为“豫政复决”)的形式印发。 (七)以省政府的名义,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用公报的形式印发。 (八)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用公告的形式印发。 (九)以省政政府名义,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用通告的形式印发。 (十)报省政府审批的临时出国、赴港澳享宜,经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分别用《河南省人民政府出国及赴港澳任务批件》(代字为“豫政出外任字”、“豫政港澳任字”)、《河南省人民政府出国及赴港澳任务通知书》(代字为“豫政出外通字”)、《河南省人民政府出国及赴港澳任务确认件》(代字“豫政出外确字”、“豫政港澳确字”)的形式印发。 (十一)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集体士地征收为国有土地、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2011年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 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2011年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2011年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规划的通知》(豫政…2007?81号)精神,特制定2011年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建设林业生态省的重大决策,以确保如期实现我省森林资源“双增”(森林面积、森林蓄积

量增加)目标为核心,以森林资源培育为重点,以林业生态县建设为载体,强化措施,稳步推进,注重实效,圆满完成林业生态省年度建设任务,为建设中原经济区提供坚实生态屏障。 二、建设任务 (一)营造林。全省安排造林任务421.1万亩。其中:国家预安排我省造林任务190.2万亩,我省安排造林任务230.9万亩(含飞播造林20万亩);森林抚育和改造114.5万亩。 (二)育苗。全省安排育苗计划25万亩,其中:择优扶持优质种苗基地1.5万亩,培育优质苗木4000万株。 三、安排原则 (一)营造林计划。2011年全省营造林规模按《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中期调整任务的41%安排,生态工程新造林、更新造林、林业产业工程分别按《规划》中期调整任务的55%、10%、33%安排,全面实施规划的8个林业生态工程和4个林业产业工程。山区生态体系建设工程中的生态移民工程按照退耕还林后续专项(生态移民)工程由发展改革和扶贫部门安排,城市林业生态建设

最新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燕快贷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资料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 “金燕快贷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信社的信贷操作,简化办贷流程,提升服务水平,巩固、拓展零售业务市场份额,更好地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燕快贷通”小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贷款”)是指农信社向自然人发放的金额较小的贷款,主要满足农户、个体商户等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三条小额贷款遵循“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以“金燕快贷通一福农卡”(以下简称贷款卡)为载体,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阳光操作”的方式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贷款条件、用途及额度 第四条根据客户对象的不同分为农户小额贷款和个体商户小额贷款。 本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原则上以小额信用贷款为主,也可根据自身实际,追加联保、公职人员保证、抵质押等。 第五条小额贷款借款人条件: l.在农信社服务辖区内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遵纪守法,资信良好,无违法乱纪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 3.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4.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5.农信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农户申请小额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 1.客户书面申请书; 2.客户近期一寸同版照片2张; 3.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4.需要追加保证或抵质押的,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5.农信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七条个体商户申请小额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 l.客户书面申请书; 2.客户近期一寸同版照片2张; 3.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4.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5.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协议复印件。7.需追加保证或抵质押的,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小额贷款原则上用于客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必要的融资需求。 第九条县级行社个人业务部门要综合考虑自身管理水平、社会信用环境、当地经济状况等因素,依据客户信用等级,合理确定客户授信额度,原则上最高授信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业务流程 第十条县级行社个人业务部门负责小额贷款管理,包括资信评定、授信审批、签订合同、颁发贷款卡、监督检查等。 第十一条成立资信评定小组。资信评定小组由农信社内部人员、行政村(社区)村委会成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一、工作范围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二)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会议决定需要落实并反馈结果的事项;(三)党和国家领导,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领导讲话、批示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四)党和国家领导,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领导以其他形式交办的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五)全国人大、政协和省人大、政协交省政府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六)其他需要督查落实的事项。 二、工作分工 (一)省政府督查室(督查处)负责办理的事项 1.《政府工作报告》涉及的各项工作; 2.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事项; 3.省长主持召开的省长办公会议、省长议事会议决定的事项; 4.省长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需督办的事项; 5.省长批示给省辖市或省直部门的批示件; 6.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版记中注明由督查室督办的公文; 7.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领导批示中明确要求督查室办理的其他事项; 8.按照工作职责需督查室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二)各业务处室负责办理的事项

1.副省长主持召开的省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2.省长批转给副省长的批示件; 3.副省长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需督办的事项; 4.副省长批示件; 5.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版记中注明由业务处室督办的公文; 6.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领导批示中明确要求业务处室办理的事项; 7.按照工作职责需各业务处室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三、工作程序 (一)对国务院、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1.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公文后,公文拟办意见中明确的分管副秘书长的对口处室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的督办处室。秘书处按照公文运转程序,在将省政府领导批示转交督办处室的同时,将复印件抄送督查室备查。督办处室要及时按省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将需要督查落实的内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报分管副省长或省长同意后,以办公厅名义下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2.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下发后,公文版记中注明的督办处室要及时将需要督查落实的内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报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制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3.《政府工作报告》经省人代会审议批准后,督查室要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高管约谈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高管约谈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豫工信企业[2013]346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日期】2013.05.14 【实施日期】2013.05.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高管约谈工作的通知 (豫工信企业〔2013〕346号) 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郑州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豫工信〔2012〕525号)文件精神,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服务,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现就小额贷款公司高管约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约谈原则 按照《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管约谈,要坚持“提示风险、提高认识,规范经营、稳健发展”的原则,提升质量、打造一批资本实力

和贷款能力较强的小额贷款公司。 二、约谈分类 (一)开业约谈。适用于新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开业前,需要进行的约谈。 (二)变更约谈。适用于公司股东变更造成股权变动超过30%;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变更人数超过40%以上情形,需要进行的约谈。 (三)风险约谈。适用于公司在经营中出现涉嫌抽逃注册资本、变相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等潜在违法违规风险情形,需要进行的约谈。 (四)管理约谈。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出现法人治理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信息披露或报送不及时等情形,需要进行的约谈。 三、约谈方式 (一)约谈方式分为集体约谈、个别约谈和委托约谈。集体约谈适用于对2家及以上小额贷款公司高管进行的约谈;个别约谈适用于对1家小额贷款公司高管进行的约谈;委托约谈适用于省级监管部门委托市级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高管进行的约谈。 (二)集体约谈或个别约谈由中小企业局局长或主管副局长主持。委托约谈应由市级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其他工作相关人员应有不少于2人参加。 四、约谈程序 (一)约谈通知应提前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 (二)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书后,应在收到约谈通知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 (三)约谈会议应指定约谈记录人,由其负责起草制作约谈记录。约谈会议结束后,约谈记录应作为申请材料组成部分或相关文件的附件,一并妥善存档。 五、约谈内容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指导意见-豫政-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指导意见-豫政-政府信息公开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简体版 | 繁体版公务员邮箱:用户名: 密码: 首页|今日河南|河南概况|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服务|专题专栏|互动交流 河南要闻领导活动 图片新闻 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历史概况 人口民族河南经济河南教育 河南科技河南文化河南卫生 河南交通风景名胜河南名人 图说河南厚重河南河南之最 电子地图河南统计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文件政府领导政府机构 公告公示政务动态法规文件新闻发布 人事任免政府公报重点项目应急管理 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政府工作报告 电子政务依申请公开申请受理结果查询 企业办事公民办事投资者 旅游者公务员办事大厅 行政审批表格下载信息查询 网上办理 2010年专题 2009年专题 2008年专题 2007年专题 网上咨询领导访谈政策解读 参政议政网上信访政务博客 政务论坛

2010年11月10日星期三农历庚寅年十月初五站内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规文件 > 省政府文件 > 2010 正文 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5811774823.html, 2010年11月01日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字体:大中小】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指导意见 豫政〔2010〕8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推进我省城乡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带动“三化”(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协调科学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十一五”以来,我省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镇化率年均增长1.75个百分点,2009年年底达到37.7%;中原城市群综合实力明显提升,现代城镇体系建设逐步展开,城市辐射带动能力不断增强,城乡面貌发生可喜变化。尽管我省已进入城镇化加速发展的新阶段,但城镇化发展水平仍然较低,较全国平均水平低8.9个百分点;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完善,中心城市交通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尚不能适应快速发展需要,城市用水普及率、人均绿地面积等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滞后;农村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欠账较多,农村村镇面貌亟待改善;城乡建设投资不足,城中村、旧城改造任务繁重,保障性住房不能满足群众需求。我省城镇化发展特别是城乡建设滞后已成为制约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 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是我省现代化进程中的一项历史性任务,事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全面、深入、大力抓好这项工作,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内需动力,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全面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区域综合竞争力。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抓住机遇,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科学谋划,统筹布局,系统组织,认真实施,并以此为抓手,带动经济社会发展,为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提供强大支撑。 (二)总体思路。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解决我省市场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解决我省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9]2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3.03 【实施日期】2009.03.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解决我省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有关 问题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9]2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商务厅、工商局《关于解决我省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三日

关于解决我省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商务厅、省工商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形势的变化,我省部分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出现了一些影响稳定发展的问题。为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促进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我省社会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主要原则 (一)坚持改革方向,巩固改革成果。工商体制改革和市场办管脱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解决市场发展服务中心问题时,必须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在既定的政策框架内,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处理。 (二)坚持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创新。各地要进一步清理有碍科学发展的观念和体制机制,解放思想,用开放和创新的思路和方法,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尽快步入自我发展的良性轨道。 (三)坚持以人为本,保障职工生活。各级政府要关心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职工的生活问题,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持职工生活水平基本稳定,解决好市场办管脱钩分流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切实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四)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多措并举。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解决市场发展服务中心问题的具体措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新区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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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咨询 领导访谈 政策解读 参政议政 网上信访 政务博客 政务论坛 2010年7月10日 星期六 农历庚寅年 五月廿九 站内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 :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规文件 > 省政府文件 > 2010 正文 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5811774823.html, 2010年03月05日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字体:大 中 小】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焦作新区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豫政 〔2010〕25号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焦作新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焦作新区作为科学发展示范区,是焦作市农业现代化、工业化、城镇化“三化”协调发展先导区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增长极。全面推进焦作新区建设,有利于推进焦作市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加快老工业基地振兴和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对构建全省现代产业体系、现代城镇体系和自主创新体系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总体方案》是指导焦作新区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有关重大规划、布局和建设要按照《总体方案》确定的基本原则进行。 二、焦作市和省有关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扎实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等工作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8]6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10 【实施日期】2008.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 规则等工作制度的通知 (豫政办[2008]6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保密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新闻联络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值班室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工作制度》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办理流程图》已经省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组织工作。(二)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三)研究、审核各部门和各省辖市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提出处理意见报省长、副省长审批。(四)受省长、副省长委托组织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省长、副省长审定。(五)抓好应急管理,协助省长、副省长组织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六)督促检查对国务院文件、省政府文件、省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和省长、副省长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及时反馈、报告。(七)及时了解和掌握经济社会发展动态,搞好政务信息工作,向省政府领导提供情况和政策性建议。(八)围绕省政府中心工作,针对重大及全局性问题组织调查研究,向省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和政策性建议。(九)组织值班工作,及时向省长、副省长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地、各部门向省政府反映的问题。(十)负责办公厅机关的管理,做好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十一)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服务工作。(十二)办理省长、副省长交办事项及其他工作。 二、工作制度 (一)实行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议制度。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传达学习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指示、决

2019年上半年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数据报告

附表:地区名称 机构数量(家)从业人员数(人)实收资本(亿元)贷款余额(亿元)全国 7797847838235.279240.81北京市 1051179143.44142.28天津市 951510118.01127.38河北省 4284733243.69240.98山西省 2682657175.45162.64内蒙古自治区 3252766232.29232.17辽宁省 4933638332.40290.67吉林省 292241797.3475.19黑龙江省 2411617128.18107.15上海市 1251430217.20213.55江苏省 5655087697.39801.12浙江省 3183026552.38628.17安徽省 4364527374.59467.21福建省 1181277263.53297.08江西省 1952231232.53232.01山东省 3163457427.82480.68河南省 2392971209.73224.84湖北省 2752904306.10298.07湖南省 1261046101.12102.42广东省 4568316695.56721.21广西壮族自治区 3063371270.48453.10海南省 5780662.3158.69重庆市 27148721020.521496.41四川省 2774740472.07539.28贵州省 216192669.3066.40云南省 2212051108.42107.62西藏自治区 1915220.0116.96陕西省 2652776243.16244.92甘肃省 2963015153.28132.84青海省 7881448.2146.98宁夏回族自治区 103143945.9743.7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722032172.79189.03注:由于批准设立与正式营业并具备报数条件之间存在时滞,统计口径小额贷款公司数量与各地公布的小额贷款公司批准设立数量有差别。小额贷款公司分地区情况统计表 2019-6-30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6.07 【实施日期】1999.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关于实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 (1999年6月7日) 第一条为了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执行,正确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根据《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及有关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格执纪,违纪必究; (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对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领导班子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整顿调整领导班子。 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职务、免职。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条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其中诫勉谈话按照《中共河南省纪委关于对各级党的组织负责人及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或者受纪检监察机关委托的党政机关负责人进行。 (一)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邓小平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的; (二)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不重视,对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的; (三)不注重抓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的措施,不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 第五条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的处理;问题严重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 (一)对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不分析研究,没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国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4]94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8.26 【实施日期】2004.08.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4]9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财政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

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我省自2000年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2004年6月,累计有3.1万名普通高校学生与银行签订了国家助学贷款协议,协议金额1.3亿元,实际发放1.1亿元,国家助学贷款已成为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重要渠道,受到广大经济困难大学生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普遍欢迎。但由于多种原因,全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整体进展缓慢,贷款发放和学生实际需求差距较大,需要切实加以改进和完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精神,现就完善全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推进并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要坚持“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国家、高校、学生、银行之间的经济关系,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体制,改革贷款审批和发放办法,强化普通高校和银行的管理职责,完善还贷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基本满足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需要,最大限度地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 二、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二)改革财政贴息方式。改变目前在整个贷款合同期间,对学生贷款利息给予50%财政补贴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省、市财政按学校隶属关系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三)延长还贷年限。改变目前自学生毕业之日起即开始偿还贷款本金、4年内还清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

附件: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加快我省县域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民间资本规范运作,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促进“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推动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和持续发展,维护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100号)(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意见》)的精神,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金融联络办公室会同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和河南银监局建立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负责审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指导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协调处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明确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进行核准,指导与督促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定明确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处置责任,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动态监督系统,及时识别、预警、防范和处置风险等,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各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要会同财政、工商、人行、银监

河南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政府令 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7号 《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4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郭庚茂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修装饰活动,实施对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修装饰,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修装饰材料,对其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和住宅装修装饰。 第四条建筑装修装饰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抗震、环境保护、物业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鼓励建筑装修装饰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环保的先进技术、设备、工艺和新型材料。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筑装修装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装修装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装修装饰活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

作。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装修装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房产、消防、环境保护、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装修装饰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受理建筑装修装饰咨询和投诉,协调解决装修装饰纠纷。 第二章共同规定 第七条从事建筑装修装饰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从事建筑装修装饰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从事建筑装修装饰设计、施工、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业。 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种,其从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由依法设立的考核鉴定机构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特殊工种的施工人员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九条建筑装修装饰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装修装饰设计,并对设计的质量负责。 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并对施工的质量负责。 建筑装修装饰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装修装饰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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