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广东省电信业务经营信息年报须知

2018年广东省电信业务经营信息年报须知

一、年报时间:

1、年报阶段:

2018年1—3月,各企业通过“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真实准确填报年报信息,年报各表单保存后可进行“年报提交”操作。已提交的年报数据也可进行修改,修改后直接“保存”即可。注意:3月提交的年报只限于在3月31日前修改,在4月后不可再修改,只可查看上报数据。

2、限期补报阶段:

2018年4月,对未按要求报告年报信息的企业,限期一个月内补正。在此阶段企业同样可进行年报数据保存提交、年报数据修改操作。注意:4月提交的年报只限于在4月30日前修改,在5月后不可再修改。

3、年报系统将于2018年5月1日00:00关闭,不再接收年报信息报送。未进行年报信息报送的企业,系统将自动将其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

4、注意:许可证在2018年已过期的企业,即使企业未进行续期申请,也需要进行年报上报。未进行上报的企业将会进入不良名单(公司名称、法人、股东等)。(2017年续期和注销的企业都要参与年报)

二、年报审核:

1、2018年报不同于往年年检,不用再盖年检章。

2、审核员不会再退回上报的年报数据(没有权限),但是可能会以短信或电话通知很明显的年报信息问题。

3、年报抽查:年报数据上报后会一直存在于系统里,从2018年5—9月,管局会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核查、技术检测等方式,对各企业的年报信息及执行有关规定情况等进行随机抽查。

在抽查中发现企业有违规行为的(虚假信息、违规经营等),依法予以处理(包括行政处罚、列入不良名单,情况严重者吊销许可证、列入失信名单)。检查方包括各地的通管局以及工信部。

4、不良名单:即灰名单,有效期1年;失信名单:即黑名单,有效期3年。

三、年报结果公示:

年报抽查结束后,随机抽查的结果会向社会公开(培训老师未确定,让等通知)。

四、年报信息公示:

1、企业年报中必须面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许可证编号、注册住所、注册属地、注册资本、许可证业务种类、企业性质、上市情况、分支机构、

客户服务投诉电话、用户投诉量、用户投诉回复率。

2、选择性公开数据包括:企业经济效益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电信业务收入等,企业可勾选是否公开。

五、年报数据填报:

1、月报:

上年度增值电信业务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增值电信业务企业(规模型企业)都需要填报月报,未填报的需补报。月报咨询电话:020-********。在年报表单中“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是否履行月报业务,规模型企业则选“是”,非规模型企业勾选“否”。

2、企业的各项收入真实填写,出现亏损也没关系。

3、年报表单“网络信息安全”:

1)基本遵循“有则写,没有则写无”的原则。

2)安全组织机构和人员:涉及到从业资质情况,尽量其中有一人有安全员及以上资质。这里有一点,当初新申请许可证时写的是承诺1年内相关人员取得资质的,如果还在承诺时间内即可不用写明相关资质。

3)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有则写,没有则写无”。相关制度文本不做强制要求,有制度没有成册可上传盖公章的文本或者直接填写上制度即可。

4)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及网络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可参

考新申请时写的材料以及做的承诺。尽量把有的都写上去,不要都填“无”。

5)企业落实行业信息安全管理要求情况、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管理配合情况、重大信息安全事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填写,“有则写,没有则写无”。

6)企业落实行业信息安全管理要求情况:

①企业的定级备案报告、三同步落实情况报告、符合性评测及风险评估报告、整改报告等,2018年年报不做要求,2019年会有要求。

②利用移动应用(APP)开展公众服务的企业要提供自行开展评估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移动应用安全的情况,并附评估报告。

4、企业如果同时拥有多个许可证,需要针对不同许可证分别报送年报。

六、许可证变更、续期与年报:

1、许可证的变更、续期和年报不冲突,按各自申请的流程走即可。

2、公司名称、法人、注册资本变更,应当在工商变更好后30日内向管局申请变更。(注册地址变更不做要求)

3、股东变更可先到工商局做变更,再向管局申请做变更。时间不做要求,甚至可变可不变。但是如果变更后的股东涉及到

有外资(追溯到自然人),则需要撤销许可证,重新走外资申请。

4、许可证续期应当至少提前90日向管局提交续期申请,超出规定时间,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七、企业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会有什么后果?

1、电信管理机构定期公示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对被列入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管,加大检查频次,不予守信激励。

2、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提供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其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络接入、开展代收费等业务合作时、应当把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作为重要考虑因素。

3、相关行业组织开展评优评先表彰活动时,应考虑限制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中的企业、主要投资者、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入选。

4、信息通信行业相关企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可将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作为评标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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