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

《2015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
《2015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

《2015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

《2015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是对2015年度工作的整体回顾。本白皮书对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司法体制改革、信息化建设、审判管理机制、司法便民举措、队伍建设等六大方面工作进行了简洁而细致的介绍,全面反映了上海二中院工作情况。

本白皮书具有以下特点:数据翔实,通过文字简介及图示,以客观数据,介绍了上海二中院2015年全面加强审判中心工作的新进展;内容全面,本白皮书是在工作报告基础上制作而成,全面反映了上海二中院主要工作;信息公开,积极回应司法改革、信息化建设等外界关心的法院工作。

作为司法改革试点单位,上海二中院制作并发布本白皮书,有助于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上海二中院在司法改革、审判管理和队伍建设等方面所取得的效果,使社会各界更加全面直观地了解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题。在公开展示各项工作新动态的同时,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

《2010-2015年非法集资犯罪审判白皮书》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日益猖獗,严重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影响了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秩序,损害了群众利益。本白皮书对上海二中院近6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审判情况进行了梳理和分析。

2010至2015年,上海二中院共审判一、二审非法集资犯罪案件108件,涉及被告人221人、被告单位14个,涉案金额总计56亿余元。这些非法集资犯罪具有以下四个特点:涉及人员成分复杂,有很

强的逐利性;为逃避查处与打击、迷惑投资群众,被告单位、人员在作案手法上变化多样;非法集资犯罪频频触网,新形态非法集资“变种多”;受害群众众多,追赃数额有限,维稳任务艰巨。当前,引发非法集资犯罪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有融资、投资渠道单一,民众盲目趋利;监管尚不完善,使非法敛财行为有一定空间;协作机制不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对接不到位等。

为预防和遏制非法集资犯罪,本白皮书提出下列措施:提供多元化投资渠道,加强对投资风险防范的宣传教育;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依法惩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不断优化金融发展环境;建立联动机制,提高财产查控、赃款追缴效能;加强释法息访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2011-2015年民间借贷审判白皮书》

民间借贷作为传统金融的补充,虽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个人创业者和不同层次中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但由于监管的缺失和机制的尚不完善,不规范、盲目甚至非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时有发生,弊端和风险频现,隐患和危机渐增,由此导致的各种经济和社会问题不断浮出水面。在对2011-2015年上海二中院审理的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进行了深入分析后,本白皮书梳理了该类纠纷的几个重要特征:案件逐年加速增多;案件标的亦随之攀升;大额借贷虽仍占主体,但巨额借贷也明显增加;在结案方式上,调解仍占有重要地位。

同时,这类案件反映出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存在以下问题:借贷主体日渐多元化,借贷风险骤增;借贷手续不规范,缺乏防范意识;虚假诉讼时有发生,法院甄别难度较大;规避法律手段层出

不穷,司法监管难度增大。

为积极防范民间借贷风险、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本白皮书提出了四条建议: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搭建社会信用体系,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监管;注重舆论引导与宣传,提高当事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加大调解和执行力度,妥善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等。

《2011-2015年房地产居间合同审判白皮书》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房地产居间服务市场在短期内迅速扩大,与此相关的矛盾纠纷也呈现多发易发态势。本白皮书结合2011-2015年上海二中院及辖区法院审理的房地产居间合同纠纷案件情况,梳理出当前房地产居间服务市场中存在的一系列突出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对策建议。

这类案件反映出当前房地产居间服务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因中介机构疏于尽职调查,造成购房者钱款损失的纠纷有所增多;因中介机构虚假宣传或不当承诺,导致房地产交易不成或买卖双方额外支出的情况多发易发;部分中介机构利用其优势地位,通过垄断交易信息、制定不公平合同条款等手段,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服务流程不规范、后续服务不到位问题普遍较为突出;部分中介机构内部管理混乱,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居间合同纠纷,本白皮书从四个方面给出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规范,细化中介机构在居间服务各环节的义务和责任,依法保障房地产中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主管部门进一步健全信息共享、执法联动机制建

设,创新行政监管方式,密切衔接配合,共同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切实发挥相关行业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提高作用,推动房地产中介行业整体能级提升。相关中介机构进一步健全内部管理体系,推动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相关职能部门、宣传机构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促进房地产市场主体理性决策,依法维权。

《2010-2015年涉公司董事、高管忠实义务审判白皮书》公司董事、高管对公司股东负有忠实义务,不能在经营管理中损公肥私,“掌勺者自肥”。本白皮书对上海二中院近6年来审理的涉董事、高管忠实义务的纠纷进行了专题调研,统计显示该类纠纷逐年增多;公司类型涉民企最多,国企次之,外企相对较少;行为类型涉及侵占公司财产、竞业禁止、关联交易等等;七成案件标的额逾百万。

这类案件反映出的公司治理中的问题主要有:董事、高管的经营行为游离于股东控制之外;“多职董事”、“多职高管”突出,导致关联交易、自我交易频现;不少公司财务管理混乱,为董事、高管侵占公司财产提供可乘之机;公司章程未能有效发挥对董事、高管的约束作用;监事会的监督功能虚置;法律规定存有疏漏。

为完善公司治理、预防内部风险,本白皮书提出:重视并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股东可根据公司特点,事先在章程中细化对董事、高管经营行为的规范;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堵塞董事、高管利用职务便利损公肥私的制度漏洞;增强监事会独立性,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国有公司应发挥好党组织在经营决策、履职监督方面的作用;处理好刑、民关系,由于证明标准不同,有时董事、高管涉嫌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虽然未必刑事追究,但刑事不追究不代

表民事责任的豁免。

《2013-2015年保理合同审判白皮书》

以基础交易应收账款转让为基础,保理商向转让方提供保理业务,逐渐成为当前金融创新热点和重要融资方式。与此同时,保理纠纷诉讼从无到有再到多点频发,中小企业通过保理商融资的风险逐渐凸显。本白皮书对上海二中院及辖区法院2013-2015年保理合同案件审理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并给出对策建议。

近年来保理合同案件呈现出涉案标的额较大,原告类型集中,案由分散多样,原告胜诉或部分胜诉比例较高的特点。此类保理合同案件反映出的问题主要有:保理合同案件起诉的方式存在差异;案由的确定缺乏统一标准的指引;管辖权确定规则不够明确;保理业务范围合法性需进一步明确;隐蔽型保理应当进一步加强规制;债权转让通知方式应符合法律规定;债务人抗辩权与保理商权利需作衡平;基础合同的审查范围和标准有待明确等。

针对上述问题,本白皮书从风险防范的角度提出了交易规则和相关建议对策:建立健全保理立法,从源头维护保理行业的健康稳定的发展;保理商应加强资信审查义务,有效规避和控制保理业务风险;充分发挥保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系统的作用,规范和促进保理业务良性发展;平衡金融风险控制与鼓励金融创新的关系等。

《2011-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审判白皮书》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上海二中院政府信息公开一审、二审案件逐年上升。本白皮书结合近5年来上海二中院审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分析了此类案件的特点及问题。近年来,此类案件特点是: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驳回上诉的案件所占比例较高,行政机关败诉率较低;被诉行政机关主要集中在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规划与国土资源等领域;当事人申请不明确、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占一定比例;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复议、诉讼权屡见不鲜等。

经深入分析,本白皮书梳理了此类案件反映的行政机关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方面的问题:行政机关对过程性信息和内部信息的理解存在误区;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认识不清;对信息是否存在的检索过程过于简单;行政机关答复依据不足,应诉过程准备不充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规范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为依法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减少相关争议纠纷,本白皮书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加强业务培训,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积极做好主动公开信息工作;加强部门之间、部门内设机构之间沟通,确保答复更加准确;积极应对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利行为,把有限的资源用在真正需要了解政府信息的群众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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