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部出台的四个相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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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部出台的四个相关管理办法

附件2

注:附件2中的四个文件均从国家环保部网站下载。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

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制定工作计划。

第六条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参与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核实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三)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监控管理;

(五)核定自动监控数据,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等联网报送;

(六)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提出依法处罚的意见。

第七条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指导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和使用;

(二)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定期比对监测,提出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的意见。

第八条环境信息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指导自动监控系统的软件开发;

(二)指导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核实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技术规范;

(三)协助环境监察机构对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运行进行维护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动监控系统的义务,并有权对闲置、拆除、破坏以及擅自改动自动监控系统参数和数据等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

第十条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建设自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动监控设备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

(二)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

(三)自动监控设备应安装在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的排污口;

(四)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应当合格;

(五)自动监控设备与监控中心能够稳定联网;

(六)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自动监控设备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给予补助;监控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由环境保护部门编报预算申请经费。

第三章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第十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动监控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自动监控设备的使用、运行、维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三)定期进行比对监测;

(四)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记录;

(五)自动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当及时检修并向环境监察机构报告,必要时应当采用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

自动监控系统由第三方运行和维护的,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监察机构批准同意。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排污单位的报告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四章罚则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主体工程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

(三)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环发〔2008〕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地方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运行要求

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第九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第十条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所有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岗位培训,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

第十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半年向其报送设施运行状况报告,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

包括: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制度。常年备有日常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耗材、备用整机或关键部件。

第十四条运行单位应当保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因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原因将影响设施正常运行情况的,运行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原因、时段等情况,递交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方案,并取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设施的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相关工作均须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的标准。

第十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维修、更换,必须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第十六条在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产权所有人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委托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营资质证书的运行单位,并签订运行服务合同。

运行合同正式签署或变更时,运行单位须将合同正式文本于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排污单位不得损坏设施或蓄意影响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委托单位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设施运行单位进行监督,提出改进服务的建议。

(二)应为设施运行单位提供通行、水、电、避雷等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条件。因客观原因不能正常提供时,需提前告知运行单位,同时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配合做好相关的应急工作。

(三)举报设施运行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运行单位的正常工作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五)不得将应当承担的排污法定责任转嫁给运行单位。

第十九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单位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规定程序和途径取得或放弃设施运行权;

(二)不受地域限制获得设施运行业务;

(三)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四)举报排污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五)对运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运行水平。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行使以下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督权:(一)社会化运行单位是否依法获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是否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在有效期内从事运行活动;

(二)社会化运行单位是否与委托单位签订运行服务合同,合同有关内容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得到落实;

(三)运行单位岗位现场操作和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岗位培训;

(四)运行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建立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等管理制度以及这些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五)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联网,并准确及时地传输监控信息和数据;

(六)运行委托单位是否有影响运行单位正常工作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七)运行委托单位和运行单位是否有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运行委托单位对自动监控设施的监测数据提出异议时,县级以上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的标准进行比对试验等监测工作,由县级以上环境监察机

构确认责任单位,并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关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出现检查不合格的情况,可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社会化运行单位可建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运营资质进行降级、停用、吊销等处罚。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运行监督管理权力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

(二)不得无故干预运行单位的正常运行业务;

(三)为运行委托单位和运行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四)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及谋求个人和单位的利益;

(五)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个人或组织参与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活动的监督。

个人或组织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环保部门举报,环境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是指列入国控、省控、市控及县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的排污单位;重点监控企业是指城镇污水处理厂。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运行单位包括社会化运行单位和自运行单位。

社会化运行是指已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接受污染物产生单位委托,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其提供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经营服务活动。

自运行是指污染物产生单位自行从事其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或组织如实举报设施运行违法违规行为的,可给予奖励,并有义务为举报者保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有效性审核办法》

(环发〔2009〕8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转批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是指环保部门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督考核,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所提供的实时监测数据,即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三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合格后,其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在一定时段内认定为有效数据。

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后至下次运行监督考核,该时段内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认定为有效数据。

验收不合格、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不得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四条有效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国控企业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和确定达标排放的依据,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总量考核、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核定等工作的基础。

第五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市(地)级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

第二章企业责任

第六条国控企业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1个小时自动采样一次,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2个小时自动采样一次,并整小时实时传输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国控企业对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负责。

第七条国控企业依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台账。

第八条国控企业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和校验,对异常和缺失数据按规范进行标识和补充。

第九条在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或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期间,国控企业要采取人工监测的方法向责任环保部门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第十条国控企业应当配合责任环保部门开展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国控企业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上个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

自检报告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以及企业生产情况等。

第三章监督考核

第十二条责任环保部门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每季度考核一次,并将考核结果通知国控企业。

对国控企业污染源新安装验收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一个季度后,必须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考核内容包括比对监测、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设备运行情况检查等。

第十四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考核不合格的,国控企业应当严格按责任环保部门的要求限期整改。责任环保部门不接收整改期间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违规设定仪器参数、违规运行或其他影响正常运行的严重违规行为,责任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责任环保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地方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事业化管理的污水处理厂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关于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

有关工作的通知

环办[201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充分利用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成果,科学、准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推动排污费规范、足额征收,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第二季度起,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费必须应用经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进行核定、征收,并将核定、征收情况纳入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有关工作的年度考核。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根据《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在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计征排污费时,应将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作为首选依据。

(二)按照《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

考核规程〉的通知》(环发〔2009〕88号)规定,自动监控(监测)数据应经过有效性审核确认有效。

(三)《关于发布〈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交换管理规定〉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55号)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我部污染源监控中心上报的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必须通过有效性审核。

(四)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使用自动监控数据核算方法,应当按照《关于印发〈国控污染源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通知》(环办〔2011〕8号)的规定执行。

二、信息填报及考核方法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应保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确保自动监控数据及时上传至我部污染源监控中心,避免数据缺失。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必须结合实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有效性审核工作进展,及时在“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调度平台”中更新补充最新的有效性审核信息,此信息作为我部考核数据有效性和使用情况的依据。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从2011年第二季度起,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公告平台上填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数额时,应当同时填报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情况,并注明是否应用经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计算排污费。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排污费缴

纳通知单扫描件应上传到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公告平台。

(四)对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费应用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情况将纳入2011年度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费征收年度汇审考核,并作为环境监察考核工作的一部分。我部将根据部污染源监控中心收集的各排放口自动监控数据和有效性审核信息,计算各电力企业每个季度二氧化硫排放量和排污费,并与上报的二氧化硫排污费开单征收金额进行核对。两类数据存在偏离的,以偏离程度按比例扣分。按月计征排污费的,分三个月分别核算和扣分。考核具体情况另行通知。

三、各级环保部门应当结合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有关要求,进一步整合和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控与排污费征收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排污费计征的工作效率和计征过程的科学性、准确性。自2012年起,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核定和征收工作,必须应用经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并纳入年度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费征收年度汇审考核以及环境监察工作考核。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简介 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9部委2009年8月18日发布了《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正式实施。 除《实施意见》外,9部委还同时发布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根据规定,基本药物是适应我国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国家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降低个人自付比例,用经济手段引导广大群众首先使用基本药物。 目录管理办法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精神,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管理机制,制定的本办法。 第一条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第二条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 第三条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制定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确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框架,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和调整的原则、范围、程序和工作方案,审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国家基本药物遴选调整工作。委员会由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

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成。办公室设在卫生部,承担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国家基本药物遴选应当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结合我国用药特点,参照国际经验,合理确定品种(剂型)和数量。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制定应当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 第五条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药品标准的品种。除急救、抢救用药外,独家生产品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应当经过单独论证。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称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中表达的化学成分的部分,剂型单列;中成药采用药品通用名称。 第六条下列药品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范围: (一)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 (二)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 (三)非临床治疗首选的; (四)因严重不良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 (五)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 (六)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确定的原则,卫生部负责组织建立国家基本药物专家库,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专家库主要由医学、药学、药物经济学、医疗保险管理、卫生管理和价格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国家基本药物的咨询和评审工作。 第八条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工作方案和具体的遴选原则,

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属地负责。 第五条市、区人民的政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

和年度计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指导、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动员、组织社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调处矛盾纠纷。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八条建立价格激励机制,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引导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安全环保部管理规定完整版

安全环保部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目录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安全教育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器具)管理制度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安全分级检查、隐患登记上报制度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煤层气站现场安全检查制度 硫磺储存场地管理制度 硫酸罐区现场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高处安全作业办证实施细则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办证实施细则 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办证实施细则动火安全作业办证实施细则 断路安全作业办证实施细则 吊装作业办证实施细则 设备检修安全作业办证实施细则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办证实施细则 动土安全作业办证实施细则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环保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管力度,杜绝污染事故,保障人体健康,保护和改善厂区及周边生活与生态环境,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可持续发展。对《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制定本办法。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奖励。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区域内所属一切生产单位、承包租赁单位及部分辅助单位。 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由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成立安全环保部,下设环保科,负责全公司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及污染防治、环境监测、统计、考核、环评等相关环保业务,以及配合当地或上级环保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各分公司、车间设环保小组,设置兼职环保人员,负责本公司、车间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管理。 公司坚持“立足发展,环保先行”的环保理念,对环境污染的防治,实行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同时公司对环境污染防治实行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公司鼓励以废治废、综合利用。 本办法管理范围主要包括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污染源治理新、改、扩建项目、有关“三废”收集、贮存、处置、综合利用、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管理、在线监控设施管理及污染事故管理等方面。 生产单位和承包租赁单位应当把环保管理作为日常正常生产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本单位内所有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按总公司的要求进行处理。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4篇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一): 为减轻医药费用负担,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国务院医改办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xx〔2009〕7号)、《关于印发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医改办〔2009〕4号)、省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xx省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医改发〔2009〕5号)和《关于印发xx省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xx 社妇〔2010〕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总目标是: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全面健康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维护健康公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具体目标是:2010年12月26日开始,在全市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农村14所镇级卫生院及219个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改制的13所民营医疗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资料包括: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xx省增补药物目录(以下简称基本药物);实行省级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确保每个建制镇有一所政府举办的镇卫生院;建立基本药物使用补偿机制等。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制度。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按照省定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药物目录规定的药品,由xx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实行网上统一招标采购,根据盐城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领导小组确定的一品两规,各医疗卫生单位申报采购计划,透过xx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进行网上采购,并在省招标遴选的配送企业中确定2家配送企业统一配送。 (二)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完善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功能;按照省编办、财政厅、卫生厅联合下发的《xx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苏编办发〔2009〕7号),综合思考功能定位、职职责务、辖区服务人口和实际服务覆盖范围等因素,透过合理整合卫生资源,科学核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镇卫生院编制,使人员、设备、房屋等全面到达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中心卫生院逐步到达xx省示范乡镇卫生院标准。科学规划设置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 二、强化公共机构和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三、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综合考虑各地气候特征、发展水平、生活习惯、垃圾成分等方面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路径,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 四、完善机制,创新发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加强技术创新,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垃圾分类效率。 五、协同推进,有效衔接。加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高效的全过程运行系统。 六、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处置等方面要求;其中,必须将有害垃圾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之一,同时参照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再选择确定易腐垃圾、可回收物等强制分类的类别。 七、投放暂存。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设立专门场所或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的品种,应按要求设置临时贮存场所。 八、餐厨垃圾可由专人清理,避免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并做到“日产日清”。按规定建立台账制度。 九、易腐垃圾应采用密闭专用车辆运送,运输过程中应加强对泄露、遗撒和臭气的控制。 十、根据可回收物的产生数量,设置容器或临时存储空间,实现单独分类、定点投放,必要时可设专人分拣打包。可回收物产生主体可自行运送,也可联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上门收集,进行资源化处理。 十一、动员社会参与。树立垃圾分类、人人有责的环保理念,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引导公众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强化教育,着力提高居民的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意识。开展垃圾分类收集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及志愿者队伍,引导公众分类投放。 徐州天画广告有限公司 二0一八年六月六日

安全环保管理办法(标准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环保管理办法(标准版)

安全环保管理办法(标准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xx股份、xx路桥安全环保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xx股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xx路桥安全环保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路桥二级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和控制污染物的排放,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护环境。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公司成立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宣传材料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宣传材料 一、什么是基本药物? 基本药物是指能够满足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保证供应、国民能够公平获得的药品,主要是安全、必须、有效、价廉。 二、什么是基本药物制度? 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是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基础,与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 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1、深入贯彻中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署,保证基本药物的足额供应和合理使用,从制度和体制机制上实现基本药物的公平可及,满足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 2、确保基本药物价格合理下降,不断提高群众受益水平,减轻群众用药负担。 3、规范医疗机构用药行为,引导群众形成良好的用药习惯,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权益。 4、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使医疗机构消除趋利动机和行为,改变“以药补医”的运行机制,提高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 5、维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事业单位性质,其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相衔接,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6、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突破口,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等综合改革,使其回归公益性。 四、国家基本药物现行使用的品种有哪些?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公布的307种基本药物、《省增补药品目录》公布的216种增补药物和我《滨城区非目录基本药物增加品种》中的60种,共583种为我市现阶段使用的基本药物,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的相关政策。 五、基本药物怎样采购? 基本药物范围内药品实行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进啥价卖啥价)。 六、不是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怎么办? 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非目录药品也不得加价。国家规定的基本药物只有307种。为了保障老百姓的用药习惯,我省特别规定,各试点省直辖市根据基层群众用药需求,可以选择非目录药品,原则上不得超过60种,非目录药品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此外,这些药品在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中心乡镇卫生院的销售量,一般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得超过20%。 七、其它医疗卫生机构怎么执行基本药物制度? 除了基层医疗机构,其他各级医疗机构也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为首选药物,具体使用比例由省级卫生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所有零售药店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患者凭处方可以到药店买药(药店药价低于国家公布的零售指导价即可)。同时鼓励支持非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 二、强化公共机构和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三、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综合考虑各地气候特征、发展水平、生活习惯、垃圾成分等方面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路径,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 四、完善机制,创新发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加强技术创新,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垃圾分类效率。 五、协同推进,有效衔接。加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高效的全过程运行系统。 六、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处置等方面要求;其中,必须将有害垃圾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之一,同时参照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再选择确定易腐垃圾、可回收物等强制分类的类别。 七、投放暂存。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设立专门场所或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的品种,应按要求设置临时贮存场所。 八、餐厨垃圾可由专人清理,避免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并做到“日产日清”。按规定建立台账制度。 九、易腐垃圾应采用密闭专用车辆运送,运输过程中应加强对泄露、遗撒和臭气的控制。 十、根据可回收物的产生数量,设置容器或临时存储空间,实现单独分类、定点投放,必要时可设专人分拣打包。可回收物产生主体可自行运送,也可联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上门收集,进行资源化处理。 十一、动员社会参与。树立垃圾分类、人人有责的环保理念,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引导公众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强化教育,着力提高居民的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意识。开展垃圾分类收集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及志愿者队伍,引导公众分类投放。 徐州天画广告有限公司

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管理组织及管理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管理组织及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基本药物使用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原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现结合我院实际,成立由医院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小组,负责医院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管理相关工作。 一、管理组织 组长:XX 副组长:XX 成员:XXXX 下设办公室药剂科,王东兼办公室主任。 管理制度 (一)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同时需符合一品两规的原则,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按照我院二级甲等医院的规定,使用基本药物的品种数占总品种数不得低于50%,其销售金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45%。 (二)药剂科应公示基本药物价格,接受公众监督;新购进国家基本药物定期向临床通报。 (三)基本药物保管、购进、不良反应的监督管理,应遵守国家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四)属于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计划生育药具、免疫规划疫苗以及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基本药物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实行处方点评制度,按《处方点评规范》点评处方内容,对评定为不合理处方和超常处方按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由分管领导组织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相关专家,对基本药物处方和处方调剂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追踪检查、统计分析,公布不合理处方与药品调剂情况,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 (六)药剂科加强药事管理,完善医师处方、药师调剂监督检查和药师审核处方制度,组织对临床医师、药师进行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发挥临床药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提供保障。 (七)医师和药师要根据患者病情,合理开具和调剂所需药品,对药品的有关情况有告知义务。患者有权知悉处方所列药品的相关信息,有优先选择治疗效果相同或相近基本药物的权利。 (八)加强合理用药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提高公众合理用药意识,普及公众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提高城乡居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形成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九)执业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医院相应规定进行处罚。 1.故意不使用基本药物; 2.不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相关要求开具处方的;

安全环保部部门岗位职责

编号:SM-ZD-92499 安全环保部部门岗位职责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安全环保部部门岗位职责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作业所在地的安全环保法规和上级单位的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及相关要求。 2、对安全环保管理工作负有领导和监察责任。 3、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物资、安全防护设施、特种设备等的验收和检查。 4、负责组织、实施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和复审、安全技术交底,协同有关部门实施员工安全技术职责。 5、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环保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氛围。 6、深入作业现场,掌握安全动态,对人、机物、环境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动态,及时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7、组织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督促落实。 8、负责公司的日常后勤事务,保障公司正常运转。 9、负责公司后勤管理制度的制定,监督执行,确保后勤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知识宣传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知识宣传 1.什么是基本药物? 基本药物是指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基本国家本药物制度问答特征是安全、必需、有效、价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2.如何正确理解基本药物的内涵? 具体来说,“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是指优先满足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需求,避免贪新求贵;“剂型适宜”是指药品剂型易于生产保存,适合大多数患者临床使用;“价格合理”是指个人承受得起,国家负担得起,同时生产经营企业有合理的利润空间;“能够保障供应”是指生产和配送企业有足够的数量满足群众用药需要;“公众可公平获得”是指人人都有平等获得的权利。 3.什么是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保障公众基本用药权益而确立的一项重大国家医药卫生政策,是国家药品政策的核心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基础,涉及基本药物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多个环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首先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遴选调整、生产供应保障、集中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全部配备使用、医保报销、财政补偿、质量安全监管以及绩效评估等相关政策办法。 4.为什么要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我国幅员辽阔,城乡、地区发展差异大,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有利于提高群众获得基本药物的可及性,保证群众基本用药需求;有利于维护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改变医疗机构“以药补医”的运行机制,体现基本医疗卫生的公益性;有利于规范药品生产流通使用行为,促进合理用药,减轻群众负担。 5.患者使用基本药物,能得到什么实惠? 一是节省费用。基本药物实行统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零差率销售,价格比较低廉,而且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能够明显降低群众负担。二是用药合理。国家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类型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确定合理比例,国家还印发基本药物临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知识测试题及答案67314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知识测试题 姓名:科室:成绩: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知识测试题 一、填空题 1、基本药物是指适应()卫生需求、()适宜、()合理、能够()供应、公众可( )获得的药品。 2、国家基本药物基本特征是( )、( )、( )、( )。 3、国家采取实行( );( );( )等措施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4、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招标采购、()配送。 5、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涉及基本药物( )、生产、( )、使用、( )、报销、监测评价等多个环节。

6、《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包括( )和( )、( )、( )。 7、( )统一制定和发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8、生产、配送企业以及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负责上报(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按规定及时( )。 9、基本药物的指导价格按药品()制定公布,原则上由政府制定统一的(),不区分具体生产企业。 10、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 11、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59号)第八条之规定: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必须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 12、参与基本药物招标的配送企业,应当是依法取得()、()等相应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

13、医疗机构在优先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病情实际,使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确定的执行基本药物政策的()。 14、医患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医疗保险机构作为参保人利益的代表,作为医疗服务最大的购买方,应该发挥()。通过()的方式,医疗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和药品提供方协商确定付费方式和标准。 15、(),卫生部制定下发《关于调整和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的意见》,要求各省(区、市)将国家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 1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已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所有治疗性药品全部纳入,并列为()药品。 17、(),就是指医疗机构在销售药品时,按实际进价销售,不再加价。 18、实行()的地方,可以采取()的办法,择优将村医纳入统一管理,其工资水平与当地乡镇卫生院职工工资平均水平相衔接。

陇西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陇西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生活环境,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县住建局是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以及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拟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管理目标,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考核和监督。巩昌环卫管理站、文峰环卫管理站负责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综合执法局牵头落实城区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具体工作。 第六条县商务局负责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进行监督管理;县环保局负责对有害垃圾的运输、处理等进行监督管理;县住建局负责在建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规划设置要求,并对物业公司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县教体局负责向中、小学、幼儿园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培养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县交通局、县旅游局、县文广局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在其服务和管理的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督导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企事业单位在县综合执法局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协助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督促小区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 第二章分类投放 第九条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废弃的纸张、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可资源化利用的物质; (二)厨余垃圾,是指废弃的剩菜、剩饭、蛋壳、瓜果皮核、茶渣、骨头等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

安全环保工作管理考核办法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安全环保工作管理考核办 法正式版

安全环保工作管理考核办法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 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 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为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管理,推进标准化体系有效运行, 切实加强风险控制,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强化现场管理,防范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和减少一般事故发生,促进公司基层、基础管理迈上新台阶,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的基本原则 1、施行全员安全环保工作绩效考核,公司员工10%的绩效工资纳入安全环保月度考核。 2、公司主管以上管理人员、各车间部

门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环保风险责任金制度,按安全环保工作责任缴纳责任金,并实施责任考核。 3、安全环保专项奖实行否决倒扣制,车间及相应部门按安全环保工作职责及细则,结合综合检查情况进行月度考核。 4、安全标准化工作按其10个A级、53个B级要素分解细化至相关车间、部室,按照各自承担的工作内容,实行季度量化评分,并纳入安全环保专项奖、安全环保风险责任金挂钩考核兑现。 二、考核范围 各生产车间及职能处室。 三、考核细则 (一)安全环保设施(设备)管理

关于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方案

关于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了有效推进我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豫政办〔2010〕11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和增进群众健康为目标,按照防治必须、剂型适宜、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中西药并重、临床首选、保障供应、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建立并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推动全市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从2010年起,逐步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政府举办的其它医疗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所属的医疗机构也要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建立健全我市基本药物流通、使用、价格、报销、监测评价等机制,并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衔接。 2011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2020年,实施规范的、覆盖全市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基本药物由市、县(区)通过公开招标遴选药品配送企业统一配送,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要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药品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确定的基本药物,一经招标,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必须保证临床供应。 (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政府举办的其它医疗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所属的医疗机构要将基本药物作为临床首选药物,优先使用。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与管理,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健全临床药事管理组织,执行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制度,完善临床用药监测体系,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三)协调相关部门完善基本药物报销政策、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政府补偿机制、实行岗位绩效工资。 (四)开展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评估。统筹利用现有资源,设立实施基本药物监测网点,建立和完善基本药物信息管理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市政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资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再生资源回收目录,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

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的使用与管理,有效控制药品费用增长,减轻患者就医负担,保障患者基本用药,依据《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药政发201552号)文件精神要求,特制定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 (一)定义 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每个医疗机构应尽力提高基本药物的使用比例。 (二)基本药物目录 1.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明确责任目标,认真抓好落实,完善基本药物采购、配备、使用和管理制度。 2.建立医院基本药物目录,并将在医院的药品目录及药品的电子账页中,对基本药物有明确标识。 (三)基本药物使用与管理 1.加强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的学习,对医务人员进行基本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公众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宣传教育。 2.定期(每季度)对基本药物品规数及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以保证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并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 3.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各临床科室对基本药物发生的不

良反应(事件)应积极处理并及时按要求上报药剂科和医疗管理部门,药剂科对上报的不良反应(事件)进行汇总、分析,并采取措施,保证用药安全。 4.加强医院基本药物使用的监督管理。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坚持临床合理用药制度,加强基本药物应用管理,严格处方点评制度,每月抽查与点评各临床医师的处方和医嘱,了解各科室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情况。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未按照规定使用基本药物的科室与医师,参照医院不合理用药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017安环部管理制度(汇编)

三河矿业 安环部管理制度汇编 小红石砬子铅锌矿安环部编制日期:2017年度

目录 一.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1) 二.安全检查制度 (2) (一)、安全检查的原则 (2) (二)、安全检查工作的组织形式 (2) (三)、安全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2) (四)、安全检查后的处理 (3) (五)、安全检查工作要求 (3) 三.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4) (一)、采矿安全隐患排查。 (5) (二)、掘进安全隐患排查。 (7) (三)、安环部安全隐患排查。 (10) (四)、机电部安全隐患排查。 (12) (五)、木工房安全隐患排查。 (14) (六)、炸药库安全隐患排查。 (15) 四.安全隐患落实制度 (16) 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7) 六.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19) 七.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20) (一)、采区设计 (21) (二)、采矿工作面作业规程 (22) (三)、掘进(开拓)作业规程 (24) (四)、单项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及设计图纸 (25) (五)、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 (26) 八.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32) 第一条安全操作规程的分发: (32) 第二条安全操作规程的借用与保管: (33) 第三条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 (33) 第四条安全操作规程的贯彻与执行: (33) 九.矿山工伤事故追查制度 (34) 十.工伤保险制度 (36) 1.工伤保险的概念 (36) 2.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 (36) 3.工伤认定范围 (37) 十一.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38) 1、关于事故预防和事故救护 (38) 2、事故报告 (39) 3、事故追查 (41) 4、工伤认定 (42) 5、工伤处理 (42)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同名11798)

第十四条卫生院通过网络平台,至少每月1次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卫生室药品的购进量、销售量和库存量进行监督和统计。至少每3个月监督卫生室进行1次药品盘点。统计和盘点资料及时留存归档,区卫生局适时抽查卫生室药品库存情况。 第一章职责 第十五条卫生院成立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领导组织和工作组织,明确专人和科室负责,制定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流程和职责,全面做好药品采购计划的制定和上传、药品验收入库、药品款项结付、卫生室代购分发和入库管理、零差价销售、统计信息上报等各项具体工作,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明确到位、落实到位、监督到位。 第十六条卫生院对辖区内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卫生室负责做好基本药物的免费代购分发、药品使用和库存盘查监管、卫生室考核、乡医待遇发放等工作。不得耽误迁延卫生室基本药物的代购分发,影响卫生室药物使用;不得挪用截留卫生室的应得补助款项,确保及时发放到位;不得违规放开卫生室的入库权限管理,严格控制卫生室药品来源,确保卫生室进药的单一渠道;按照上级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对本辖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的统一管理办法,加强对卫生室的监管。对由于工作和监管不到位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和必要的补助资金扣发。 第十七条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销售的卫生室必须接受乡镇卫生院的统一管理,按照要求使用系统,药品在卫生院调拨并与卫生

院药品同质同价,新农合患者费用当场报销,按时进行药品盘点。对发票不及时打印(平台监督连续2日未有销售的核查原因)、药品没有完全在卫生院调拨使用、农合费用不即时报销的卫生室,一旦发现,取消卫生室当月的补助,并全县通报批评。对盘点不力导致登记录入药品库存额明显偏大的卫生室,除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外,必要时对卫生室采取农合报销量按照药品平台调拨量进行控制的办法。对管理不力导致药品调拨量大,实际库存量明显偏小的,要采取限拨等措施,加强监管和控制力度。对不能及时整改,劝告不听的,由县卫生局取消农合定点报销资格,取消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定点和补助待遇。 第十八条卫生院的药库管理人员及时统计制定本单位和卫生室的用药计划,做好药品入库验收和出库管理。对工作失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由单位做出追究责任的相应处罚措施,对行为恶劣、损失严重、影响较大的由县卫生局给予进一步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药品信息管理员具体负责药品入库权限管理和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价格调整工作,专人管理药品入库管理信息密码,网络平台一旦发现卫生室药品入库混乱现象,严格追究信息管理员责任。 第五章补偿 第二十条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核定其收支范围与标准,核定其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等方式予以补偿。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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