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民用航空飞行安全违法行为的成因及对策.

影响民用航空飞行安全违法行为的成因及对策.
影响民用航空飞行安全违法行为的成因及对策.

影响民用航空飞行安全违法行为的成因及对策

姓名吴金伟

学号 081241231

班级 081241B

成绩

摘要

民用航空为社会公众服务,但在人、财、物大流动的新时期,不断有危及民用航空飞行安全的行为发生,对社会、对乘客、对国家造成严重危害,甚至在国际上造成恶劣影嗬,针时这些违法行为的特点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已迫在眉捷。

关键词:民用航空;飞行安全;违法行为;成因;对策

目录

摘要 (Ⅰ)

1绪论 (1)

1.1选题的意义 (1)

1.2民航安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

2影响民用航空安全违法行的成因 (2)

3针对以上违法行为的成因安全对策 (3)

3.1坚持“安全无小事”的原则 (3)

3.2完善法律、法规 (4)

3.3加大宜传力度 (5)

3.4加大处罚力度 (5)

3.5妥善处置群体性非法干扰事件 (6)

3.6加强国际间的相互协作和机组与地面公安机关的配合

(7)

4结论 (8)

参考文献 (9)

1绪论

1.1选题的意义

民用航空为社会公众服务,是通过在空中飞行得以实施的。飞行的特点是速度快、范围广,遇到特殊情况时,处置要比地面复杂。因此,保证飞行安全,有其特殊的重要意义。

1.2民航安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就世界范围而言,无论其国家的社会制度如何,对于劫机和破坏民用航空器的行为,均视为犯罪行为,无一例外均要予以严厉打击,特别是近些年来,由于各国政府和国际民航界的重视和不懈努力,先后制定了(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等一系列制止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的国际法律文件,使一度严重危及旅客生命和民航安全的劫机和破坏民用航空器等犯罪行为大为减少。当前,危及民用航空飞行安全,除了劫机和破坏民用航空器的犯罪行为外,还有以下一些违法行为:

1.扰乱航空器内秩序。包括强行登占航空器,在航空器内抢占座位、行李舱(架)、抽烟酗酒,打架、侮辱机组人员等。

2.扰乱飞行活动区秩序。包括不按规定路线在飞行活动区行驶,与飞机抢行,拦截飞机,翻越飞行活动区围界,在飞行活动区附近放风筝及轻气球等。

3.谎报险情,制造混乱。包括谎称行李内有炸弹、航空器内有炸弹,打恐怖电话声称要劫机、炸机等。

4.货物及行李托运中不合规定且妨碍空防安全的行为。包括货运及托运的货物及行李内夹带危险品、不经安检直接上飞机,利用客票交运或者捎带非旅客本人的行李物品,伪报货物品名、危

险品不按规定包装运输等。

5.破坏民航设施。包括破坏通讯导航设备、盗窃、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救生物品和设备、破坏机场设备,航班不正常时,旅客冲击安检现场和登机口、强行登机或占据航空器客舱拒不下机、侮辱和打骂工作人员、打砸和哄抢公共财务等。

6.违反规定使用无线电通讯工具、电子游戏机、便携式激光唱机或电脑等电子设备。

7.冒用他人身份证购票、登机。

8.危及飞行安全和扰乱机场及航空器内秩序的其它行为等。

正是这些行为屡屡发生,危及民航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的问题,已日趋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分析这些违法行为的特点并制定相应的对策,更是从事民航公安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2影响民用航空安全违法行的成因

1.因旅客法制观念不强而造成非法干扰民航安全的事件频频发生。一些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尽管知道自己的做法不妥,但觉得自己的行为无关紧要,只是一点小事,不会有什么重大的影响。他们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甚至包括空难事故的发生。这一点在谎报险情、在飞机上使用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的当事人身上体现得相当明显。仅1997年谎称携带有爆炸物、戏言要劫机就发生了

20多起。这些事件不仅严重危及了旅客和航空器的安全,而且扰乱了航空器运输秩序,造成了很大的财产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2.故意谎报险情,制造混乱,扰乱正常飞行秩序。1999年l月22日,民航杭州觅桥机场值班室接到一个女子打人的匿名电话,称有人预谋破坏所有美国人乘坐的民航班机。同年1月27日,外交部值班室接到一个匿名电话称“我们是中国的敢死队,要为伊拉克人民报仇。从今天开始,所有机场、码头都是美国人的葬身之地”。鉴于当时国际形势错综复杂,国内治安形势也比较严峻,公安部专门通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宁可信其有,积

极认真部署防范保卫和侦察破案工作。并要求浙江、北京等地的民航公安机关查清两起匿名电话的有关情况。

3.为了满足自身私欲,无视法律的尊严,而实施非法干扰。在上海—深圳的一次航班上,一名乘客醉酒后生事,说餐车碰撞了他,乘务员明知是无事生非也只好息事宁人地向他道歉。但该乘

客拳脚相加,甚至追打到紧急出口舱门。不遵守机上禁烟规定而无理取闹者比比皆是。

3针对以上违法行为的成因安全对策

3.1坚持“安全无小事”的原则

各单位应将安全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将保卫安全上升到稳定的政治高度,不能有丝毫的松懈与麻痹。对于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等违法行为,在处置工作中坚持做到“宁信其有,不信其无”,宁愿使安

全工作做过了头,而不能让安全工作有不到位的地方。在1997年至2000年的四年时间内,旅客声称自己的行李内有炸弹的报警案件,经查处有91%是谎报。在处置中,不能因为这样的事情多而麻痹大意去犯经验主义错误,而应该继续坚持“各有关单位及时到位,将当事人及行李带至安全地点,然后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李及机舱进行安全检查,直至确认飞机安全后才放行”的处置方法。

3.2完善法律、法规

1.建议在刑法中增加“非法干扰航空器秩序罪”。通过立法,增强人们维护航空器内秩序的法律意识。有些国家,对这类非法干扰航空器的行为认定是构成犯罪的。如《新民晚报》1999年7月23日就刊登了这样一则消息:“机上打手机,态度蛮

横,英国一名乘客坐飞机坐进监狱”。该乘客因在飞机上打手机,根据英国1995年空中导航法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建议在民法和相关法律条文中增加因旅客违法行为造成承运人经济损失(如返航、延误航班等)时附带民事经济赔偿责任。

3.建议对航空法进行修改。航空法第十五章法律责任各条款涉及到依照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而这些刑法条款都是1979年7月1日通过的旧刑法,1997年10月卫日新刑法生效后,这些条款都不能执行。

4.建议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授权机组人员有限的处理非法干扰行为的权力。如机组人员在制止旅客在机上违规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无效的情况下,有权扣留其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待航空器

降落后将旅客及扣留物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等。而且法律、法规规定一定要明确、具体、可操作。

3.3加大宜传力度

一是利用报纸、杂志、新闻广播、电视等媒体,通过宣传非法干

扰航空器秩序的危害性,介绍国际国内典型案例以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二是在机上用“旅客保安须知”等形式告知旅客在机上应遵守那

些法规;三是在机场公共场所保持宜传的持久性,将有关维护航空器

安全秩序的通告、法规用告示形式布置在机场有关公共场所,以便取得长久宜传的效果。

3.4加大处罚力度

现有法律法规对某些违法干扰行为人的处罚太轻,如声称劫机、

行李中有炸弹物等谎报险情的行为,具有极大的危险性,第一、直接导致的严重后果。如1998年首都国际机场发生的一起因违法行为直

接导致的后果可用计量单位来表示:造成飞机紧急停机20余次;造成

6个航班延误,延误时间共8小时以上;造成东跑道连续关闭4个多

小时等。第二、间接造成的后果。违法干扰行为所导致的航班延误、飞机复飞、中断飞行等等,耽误了旅客的时间,同时一些违法行为本身也严重地威胁到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并且严重影响了某个机场乃至整个民航的形象与声誉。第三、可能发生的严重事故。劫机、炸机、破坏航空器内秩序的某些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得逞,将会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的损失,甚至给国家的稳定造成不利的影响。

如果仅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行为人进行治安罚款、拘留,从立法角度看,显然不恰当,只有加大惩治力度,才能有效的遏止违法行为发生。

3.5妥善处置群体性非法干扰事件

群体性非法干扰事件由于参与人数较多,涉及面大,所以一旦处置不当,将会引起更大矛盾,不利于民航的安全与稳定。群体性非法干扰事件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机场附近的村民由于噪音问题而在飞行活动区附近扬言进行游行示威、静坐,或搞一些其他妨碍飞行安全的活动,如在跑道附近放风筝或轻气球等。第二、旅客由于航城延误或服务跟不上等问题而强行登占航空器或与机组人员争执,殴打或辱骂机组人员等行为。因此,群体性非法千扰事件有个区别于其他违法行为的明显特点;即当事人与民航存在矛盾关系。因此,我们的处置工作必须以“耐心、劝解、缓和矛盾”为原则,努力化解矛盾,不使矛盾激化。同时由于这种矛盾关系涉及面广,不仅涉及到各航空公司,机场各服务部门,驻候机楼的有关单位,而且还涉及到机场附近的地方基层政府及公安机关,因此我们在处置工作中必须强调与其他各单位互助协调,共同管理。如1997年8月,顺义县枯柳村村民因飞机噪音污染问题提出要在跑道附近游行示威,并声称要大规模放风筝干扰飞行。接警后,首都机场公安分局首先会同机场有关部门到村做好安抚慰问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然后与顺义县公安局协调,双方互通信息,及时掌握情况,共同做好管理工作,使得该事件没有继

续升温而发生干扰飞行的事件。1997年12月18日、19两日,首都机场大雾弥漫,航班延误,大量旅客滞留在候机楼内,由于得不到航班信息,食宿不能及时解决,旅客情绪激动,侮辱机组及其他工作人员,不让其他旅客正常登机,冲击行李厅等,首都机场公安分局在处置工作中先是对旅客的心情表示理解,使旅客们平静来,同时联系有关航空公司负责人出来回答旅客的质问,解决误机旅客的食宿问题,尽量满足旅客的正常要求,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终于使事态得以平静。由此看来,只要耐心劝解,共同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就可以妥善处理好这类群体性非法干扰事件。

3.6加强国际间的相互协作和机组与地面公安机关的配合

目前许多国家的国内法,对违法行为(无论是发生在地面或在空中)一般不视为刑事犯罪,而只当作民事纠纷对待,甚至不予管辖。国际法律文书方面,如一963年9月14日的((东京公约》,1970年12月场日的《海牙公约》,以及1971年9月23日的《蒙特利尔公约》等,主要管辖劫机、破坏和危及民航设施的犯罪行为和行径,并未具体涵盖上述所有类型的违法行为,存在法律漏洞。《东京公约》对刑事犯罪以及可能危及飞机或者机上乘客或财产安全,或危及机上秩序的行径是适用的,机长可以采取管辖措施。但是,飞机所降落的缔约国的义务,只是接受机长认为在飞机上犯有严重罪行的人。对于实施非法干扰行为的乘客,机长可将其卸下,但若不是该飞机登记国的缔约国,则没有义务拘留或采取其他惩罚措施的。除飞机登记国外,一般缔约国,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会对不轨乘客作进一步调查和起诉的。按《东

京公约》,在飞机上的管束措施只能延至到下一个降落点,落地后就

须将犯事者卸下。结果,等飞机回登记国时,犯罪嫌疑人和证人都早已散去了。由于这些法律上的漏洞,所以一些不轨乘客可以有持无恐地在机上胡作非为,无视机长的权威。

机组在遇到非法干扰时应提前在空中通知航管调度部门让公安干

警到场。公安干警在现场取证时,要对取证的方式有所改进,做到既不影响航班又保证执法所必须的取证材料。

4结论

中国民航只有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一切从实际出发,加强

法制建设,按照客观规律制定各项处置非法干扰事件违法行为的措施,并切实付诸实施,才能使民航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只有搞好非法干扰的处置工作,才能确保飞行安全,提高经济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建设发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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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社会科学版), 2004, (S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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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黄琮. 航空飞行安全保卫规则施行[J]. 广东交通, 2008,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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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规范MHT7013—2017-C型视力表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范 1范围 2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的体检鉴定原则、项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的体检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6403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 3 总则 3.1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检鉴定结论分为: a)合格; b)不合格。 3.2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项目和方法见附录A,辅助检查项目见附录B。 4 基本要求 4.1 身高、腿长和臂长应符合飞行职业要求。 4.2 体质指数(BMI)不应大于24或小于18.5,但下列情况鉴定为合格: a)体质指数小于18.5,骨骼肌肉发育良好; b)体质指数大于24,腰围小于85cm,腰臀比小于0.90,体型匀称,肌肉发达,胸、腹、腰等部位无脂肪堆积现象。 4.3 不应有恶性肿瘤及其病史,以及可能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 4.4 不应有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 4.5 艾滋病病毒(HIV)抗体检测不应为阳性。 4.6 不应有具有临床意义的辅助检查结果异常。 5 精神、神经系统 5.1 不应有下列精神疾病及其病史: a)器质性(包括症状性)精神障碍; b)使用或依赖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c)酒精滥用或依赖; d)精神分裂症、分裂型及妄想性障碍及其家族史; e)心境(情感性)障碍; f)神经症性、应激性及躯体形式障碍; g)伴有生理障碍及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 h)成人的人格与行为障碍;

中国民用机场试飞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知识讲解

中国民用机场试飞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规范机场试飞工作,确保机场试飞的安全和质量,检验飞行程序的实用性和机场的运行保障能力,特制定本通告。 2、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新、改扩建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启用前需进行的试飞,已运行的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新增的飞行程序、进行重大调整或优化的飞行程序启用前需进行的试飞。 参与以上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遵守本规定。 3、相关规章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第129 号令)第五十三条“对于规定要求需进行试飞的新建运输机场工程或飞行程序有重大变更的改建、扩建运输机场工程,在竣工验收和飞行校验合格后,项目法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试飞手续,并取得试飞总结报告。” 《民用航空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送审稿)》第三十条“对于新建、改建、扩建机场,以及飞行程序的重大改变和航行新技术应用,地区管理局应当组织机

场试飞。该试飞除包括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验证外,一般还应当包括机场综合运行保障能力的各项测试。试飞应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范进行。” 4、机场试飞的分类 机场试飞一般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于新建、改扩建机场需进行的基于传统导航的试飞;第二类是新、改扩建机场需进行的基于性能的导航(PBN)的试飞及现有机场增加PBN程序需进行的试飞。 5、职责分工 5.1 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是机场试飞的责任主体,负责委托航空公司承担试飞任务,向局方提出试飞申请,提供试飞保障,试飞结束后落实试飞整改项目(如有)。 5.2 航空公司是机场试飞的实施单位,受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的委托,具体实施试飞任务。航空公司负责向局方提出试飞计划申请,研究制定试飞方案,实地试飞、试飞结束后提交试飞情况报告。 5.3 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审查、批准试飞申请及试飞计划申请,具体组织实施试飞工作,试飞结束后向民航局提交试飞总结报告,并督促试飞整改项目的落实(如有)。 6、机场试飞的内容 根据试飞的性质和需求,机场试飞一般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内容: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CCAR-73 166号令 有效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66号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3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布,自2006年5月3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六年四月三日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安全和顺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三十五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航空营运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公海上空实施下列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其预先飞行计划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定期航班飞行; (二)加班飞行; (三)包机、调机、公务等不定期飞行。 其他需要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履行预先飞行计划审批手续的,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航空营运人、预先飞行计划受理部门以及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航空营运人进行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其预先飞行计划应当获得批准;未获得批准的,不得实施飞行。 航空营运人应当按照批准的预先飞行计划实施飞行;取消获得批准的预先飞行计划,应当及时向预先飞行计划的批准部门备案。 航空营运人进行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前,还应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和运行合格审定证书。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预先飞行计划是指航空营运人为达到其飞行活动的目的,预先制定的包括运行安排和有关航空器、航路、航线、空域、机场、时刻等内容的飞行活动方案。预先飞行计划应当在领航计划报(FPL)发布之前获得批准。本办法所称航班换季是指定期航班每年按照夏秋季和冬春季两个航季更新航班计划表。夏秋季为每年3月份最后一个周日至当年10月份最后一个周日之前的周六;冬春季为每年10月份最后一个周日至次年3月份最后一个周日之前的周六。 第六条民航总局对民用航空飞行活动预先飞行计划实施统一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本辖区预先飞行计划的审批工作。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和民航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民用航空飞行活动预先飞行计划审批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航空营运人提交预先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航空器的飞行性能和机载设备应当满足计划飞行的航线和机场有关空中交通服务的要求; (二)中国境内机场起飞或者降落的预先飞行计划,应当按照航班时刻管理的有关规定协调机场的起降时刻; (三)外国和中国港澳台地区航空营运人在尚未对外国开放的航路、航线、空域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广汉分院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广汉分院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简报 第5期 广汉分院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3月23日 科学发展出实招作风建设保安全 ——广汉分院开展作风建设与航空安全专题教育 “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落实到促进工作上,落实到提高发展水平上。”广汉分院党委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紧扣发展这一主题,找准载体,把开展作风建设与航空安全专题教育作为自选动作,突出特色,突出实效。 3.23日,广汉分院利用这一特殊的日子,结合分院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开展了作风建设与航空安全专题教育活动。活动共分三大内容,两个专题讲座、观看专题教育片。分院师生员工400多人参加了专题教育,分院党委吕少英副书记主持了大会。

一堂生动的教育课分院党委黄清文书记以《以优良的作风促进分院持续安全》为题,作了一堂精彩的安全教育课。黄书记指出,3.23事件表象上是一件安全事故,但其实质是作风滑坡的结果。在当前分院形势平稳的态势下,尤其需要保持清醒头脑,强化作风建设,推进持续安全。黄书记指出,作风是一个形象问题,是一个单位凝聚力、战斗力和管理水平的体现,是个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体现,优良作风是安全的可靠保证。黄书记从分析飞行教育事业具有政治性、风险性、关联性等特性入手,阐述了作风建设对于飞行行业的重要性,并从多起事故中,剖析了不良作风对飞行安全的危害。最后,黄书记强调,良好的作风不仅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保证,也是推进分院持续安全的重要保证。他指出,科学发展,必须持续安全;持续安全,必须以人为本。在作风建设中,必须打牢基础:提高基础工作日常性的认识,树立问题意识;提高基础工作繁杂性的认识,树立统筹意识;提高基础工作反复性的认识,树立反复抓的意识。必须抓住重点:在把握重点上下功夫,在严格管理上下功夫,在防患未然上下功夫。必须倡导细节:抓好小事、抓好点滴、抓好细节。黄书记代表分院党委号召,要以“学习实践活动”为契机,把作风建设作为确保飞行安全的一项基础工作抓好、抓实,既在实践活动中体现作风建设的成果,又要通过抓作风建设,促进实践活动的开展,推动分院持续安全,和谐发展。 一部震撼警醒的专题片按照分院党委的部署,分院安监部门专门制作了一部作风建设与航空安全专题教育片——《机组与飞行安全》。教育片分为危险的边缘——机组原因不安全事件、血的教训——机组飞行事故等三大部分,共1 个小时。教育片以国内外航空公司的飞行事故为案例,剖析了这些事故背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编号:AC-61-FS-2018-20R2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8年8月31日 编制部门:FS 批准人:胡振江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 1 目的 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得到了蓬勃发展,其驾驶员(业界也称操控员、操作手、飞手等,在本咨询通告中统称为驾驶员)数量持续快速增加。面对这样的情况,局方有必要在不妨碍民用无人机多元发展的前提下,加强对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的规范管理,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民用无人机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速,国际民航组织已经开始为无人机系统制定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空中航行服务程序(PANS)和指导材料。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已日趋成熟,因此多个国家发布了管理规定。 无论驾驶员是否位于航空器的内部或外部,无人机系统和驾驶员必须符合民航法规在相应章节中的要求。由于无人

机系统中没有机载驾驶员,原有法规有关驾驶员部分章节已不能适用,本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说明。 本咨询通告针对目前出现的无人机系统的驾驶员实施指导性管理,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随时修订,最终目的是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建立我国完善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监管体系。 2 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用于民用无人机系统驾驶人员的资质管理。其涵盖范围包括: (1)无机载驾驶人员的无人机系统。 (2)有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但该航空器可同时由外部的无人机驾驶员实施完全飞行控制。 分布式操作的无人机系统或者集群,其操作者个人无需取得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3 定义 本咨询通告使用的术语定义: (1)无人机(UA:Unmanned 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 (2)无人机系统(UAS:Unmanned Aircraft System),是指无人机以及与其相关的遥控站(台)、任务载荷和控制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77 号 现发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和训练管理工作,保证训练质量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和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航空营运人),飞行院校、飞行训练中心和从事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活动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飞行训练机构),以及参与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活动的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管理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工作。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管理飞行人员训练工作,制定飞行人员训练标准,对航空营运人及飞行训练机构的飞行人员训练工作进行合格审定。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总局授权,管理本地区飞行人员训练工作。 第四条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其飞行人员实施充分训练,使其

达到并保持安全营运所需要的飞行技术标准。 参与训练活动的飞行人员应当在各种训练中,按照训练大纲的要求,完成规定的训练课时和内容,达到规定的飞行技术标准。 第五条本规定中,按照附件一《民用飞机、民用直升机训练分级》的分类方法,民用飞机分为小型、中型、大型、重型四个等级,民用直升机分为小型、中型两个等级。 第六条本规定中,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是指持有合格证或执照的驾驶员在航空器驾驶员座位上被带飞、单飞,以及担任机长、副驾驶、教员、检查员的飞行时间的总和。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应当按照《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CCAR-61FS)的规定填入飞行人员《飞行经历记录本》。 前款所述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包括下列时间: (一) 飞行学员在小型飞机或小型直升机上训练飞行中单飞时,作为同乘驾驶员的飞行时间; (二) 担任领航员、飞行机械员或飞行通信员的飞行时间。 第七条本规定中,机长时间是指驾驶员在航空器驾驶员座位上担任机长、飞行教员、飞行检查员和在训练飞行中单飞、监视下单飞的飞行时间的总和。 第八条本规定中,监视下单飞是指经民航总局批准的飞行院校中的飞行学员在同机飞行的教员或检查员直接监视下进行的单飞。

通用航空法规体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近年来,大陆出台了一系列通用航空市场准入、运行标准以及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业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通用航空法规体系。大陆现行的通用航空法规体系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 大陆法律 大陆通用航空活动政策和管理的法律依据是民航法,1996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民航法设定了通用航空的定义以及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条件,明确提出保障飞行安全,保护用户、地面第三人以及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2号)于1986年1月8日由国务院发布。该规定首次将“专业航空”更名为“通用航空”,明确了通用航空行业管理机构、从事通用航空活动需履行的报批手续、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程序、要求等等。在民航法出台之前,该规定为通用航空行业管理提供了法规依据。到目前为止,该规定仍作为实施通用航空企业赴境外开展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371号令),2003年1月10日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2003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是管理大陆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基本依据,规范了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的程序、时限要求;明确了在大陆范围内进行的一些特殊飞行活动,所需履行的报批手续和文件要求;并对升放和系留气球做出了具体要求。 民航规章 目前涉及到通用航空的民航规章共30多部,其中主要包括经济管理和安全运行管理的内容。 其中经济管理的规章包括: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76号)。该规章规范了行业管理部门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行为,规定了设立通用航空企业的条件、经营项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飞行事故的等级划分准则和分类指标,是确定飞行事故严重程度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所有航空器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在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所有航空器。 本标准不适用于首次获得适航证之前的所有民用航空器的试飞活动。 2、术语 2.1 航空器aircraft 凡能从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从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气中获得支承的任何机器。 2.2 航空器运行flight operation 自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这类人员下了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所完成的飞行活动。 2.3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flight accidents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的事件。 2.4 人员死亡fatal 凡自航空器发生事故之日起30d内,由本次事故导致的致命伤。 2.5 航空器失踪aircraft missing 在官方搜寻工作结束时仍不能确定航空器或其残骸位置。 2.6 航空器损坏aircraft damage 是指对航空器的结构强度、性能或飞行特性有不利影响,并通常需要修理或更换有关部件的。 如航空器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 60%(含),或修复费用虽未超过60%(含),但修理后不能达到适航

标准的为航空器严重损坏。 如航空器修复费用低于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60%(含),则为航空器一般损坏。 2.7 人员重伤serious injury 是指某一人员在航空器飞行事故中受伤,经医师鉴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a. 自受伤之日起7d内需要住院48h以上; b. 造成任何骨折(手指、足趾或鼻部单纯折断除外); c. 引起严重出血的裂口,神经、肌肉或腱的损坏; d. 涉及内脏器官受伤; e. 有二度或三度的或超过全身面积5%以上的烧伤; f. 已证实暴露于传染性物质或有伤害性辐射。 3、事故等级划分 3.1 划分飞行事故等级的原则 3.1.1飞行事故等级是根据人员伤亡情况以及对航空器损坏程度确定的。但由于各种自然原因,自己或他人造成的伤亡,或藏在通常供旅客和机组使用范围之外偷乘航空器而造成的伤亡除外。 3.1.2 飞行事故的时间界限内是从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所有这类人员下了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 3.1.3 在规定的时间界限内,所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航空器损坏,必须与航空器运行有关,才能定为航空器飞行事故。 3.2 飞行事故等级分类 飞行事故分为: a. 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b. 重大飞行事故;

2019年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航空工程学院

2019年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航空工程学院 (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航空工程)专业 硕士研究生入学初试大纲 《电工电子学》考试大纲 第一部分考试说明 一、考试性质 《电工电子学》是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硕士生入学初试考试科目之一。它的评价标准是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优秀本科毕业生能达到及格以上水平,以保证被录取者具有较为扎实的电路分析、模拟电路、数字电路的基础知识和能力。 二、考试内容范围 电路基本概念和基本定律,电路基本分析方法、电路暂态分析、相量表示法、正弦交流电路分析、对称三相交流电路分析、谐振电路特性、理想变压器电路分析、二极管和晶体管电路分析、晶体管基本放大电路分析、运算放大电路分析、门电路及组合逻辑电路分析、触发器等。 三、评价目标 要求考生较好地掌握电路相关基本概念、基本定律、基本分析方法等,能够应用电路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来分析和计算从工程实际中简化出来的各种功能电路,具备一定的工程计算能力、综合分析能力。 四、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 1、答卷方式:闭卷,笔试。 2、答题时间:180分钟。 3、各部分内容比例(满分为150分) 1)电路基本概念、基本定律及基本分析方法:约12%; 2)电路的暂态分析:约6% 3)单相正弦交流电路、谐振电路:约10% 4)三相正弦交流电路:约10% 5)磁路与理想变压器:约10%

6)二极管和晶体管:约12% 7)基本放大电路:约10% 8)集成运算放大器:约10% 9)门电路和组合逻辑电路:约10% 10)触发器和时序逻辑电路:约10% 4、题型比例(满分为150分) 1)填空题+选择题:约30% 2)分析计算题:约70% 第二部分考查要点 一、电路基本概念、基本定律及基本分析方法 1、理解电路模型及理想电路元件的特点。 2、理解电压、电流参考方向,额定值的意义。 3、理解电路的三种工作状态,掌握电路中的电位计算。 4、掌握欧姆定律、基尔霍夫定律的应用。 5、理解支路电流法解题的基本步骤。 6、掌握电压源与电流源等效变换解题方法。 7、掌握叠加原理分析解题方法。 8、掌握戴维宁定理分析解题方法。 二、电路暂态分析 1、理解电路的暂态与稳态,理解换路定则的内容。 2、掌握电路电压、电流初始值及时间常数的确定。 3、掌握一阶线性电路暂态分析的三要素法。 三、单相正弦交流电路、谐振电路 1、理解和掌握正弦交流电的产生和正弦交流电的三要素。 2、掌握正弦量的相量表示法。 3、掌握感抗、容抗、阻抗的计算。 4、掌握单相正弦交流电路中电压、电流和功率的计算。 5、理解LC 谐振电路的基本原理。 6、理解串联谐振电路的条件及特点,掌握谐振频率的计算。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飞行运行活动,保障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具有中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的民用航空运行活动以及与上述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用航空运行活动适用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飞行标准管理定义】本条例所称的飞行标准管理,是指国务院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对从事民用航空器飞行运行、维修和航空人员培训等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行政主体】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工作。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辖区内的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 第五条【航空器运营人的安全管理责任、航空人员的胜任】从事民用航空器飞行运行、维修和航空人员培训等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维护运行安全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航空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要求、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民用航空飞行运行活动安全。 第六条【公众义务和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民用航空器飞行运行活动的安全和秩序。 对维护民用航空飞行运行活动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航行新技术应用的相关要求】国家鼓励和支持民用航空器飞行运行相关新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提高民用航空器运行的安全水平和效率。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运营人 第一节一般运行规定 第八条【航空人员的要求】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民用航空器运营人(以下简称运营人)安排人员参与飞行运行活动的,应当保证该人员具有相应的证件和技术资格,经培训合格,适合于所从事的工作,并且健康状况能够满足履行本人职责的需要。 第九条【机组人员参加运行时的义务】机组成员的组成和数量应当符合航空器飞行手册以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要求。 第十条【航空器的要求】运营人应当保证飞行运行活动使用的航空器处于适航状态,燃油等能量储备充足,配备必需的技术资料。 首次由运营人使用的航空器型号及其设计更改应当根据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要求通过运行符合性评审。 第十一条【航空器运营人在机场方面的要求】运营人应当合理选择所使用的航路、机场和跑道,遵守国务院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规定的航空器性能使用限制,遵守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制定的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 第十二条【航空器运营人在空管方面的要求】航空器运营人实施航空器运行,应当保证其运行活动符合空中交通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航空运营人在持续适航管理和维修方面的要求】运营人应当遵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航空器持续适航管理和维修要求。 运营人在使用、维修航空器的过程中,发现存在影响航空器飞行运行重大缺陷和不适航状况时,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报告。 维修后的航空器再次投入飞行运行活动,应当由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的人员、航空器维修机构或者制造人签署放行。 第十四条【航空器运营人机载设备要求和遵守最低设备清单的义务】航空器运营人应当确保航空器上安装了适用于所实施运行的仪表和设备,满足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相应规定的除外。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 (民航局令第2号一九九0年二月三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空勤人员 第三章飞行的一般规定 第四章飞行的组织与实施 飞行预先准备阶段 飞行直接准备阶段 飞行实施阶段 飞行讲评阶段 第五章机场区域内飞行 第六章航线飞行 第七章通用航空飞行 农业飞行 林业飞行 渔业飞行 人工降水飞行 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 航空摄影飞行 航空物探飞行 急救飞行 第八章复杂条件下的飞行 雷雨活动区飞行 结冰条件下飞行 低云、低能见度条件下着陆 海上飞行 高原、山区飞行 第九章飞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置 附录一辅助指挥、联络的符号和信号 附录二防空值班飞机拦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飞机及其他航空器所使用的信号和被拦截的飞机及其他航空器回答的信号 附录三地面指挥飞机的信号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是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飞行的基本依据。凡拥有航空器,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部门及其所属人员都必须遵照执行。 民用航空的训练飞行和检查试验飞行,除按照本规则执行外,还应当遵守有关的飞行规定。 制定有关民用航空飞行的一切规章,都必须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2条组织与实施飞行,必须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按照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训练、安全与质量、安全与正常的关系,把保证飞行安全放在第一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飞行正常率。 第3条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是民航各部门的主要工作,实行局长、经理负责制。局长、经理必须把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制定改进飞行工作和保证飞行安全的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日常的飞行组织实施工作,由各单位的值班领导负责。各单位的领导在值班期间,必须严守岗位,尽职尽责,切实抓好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 第4条保证飞行安全是民航各级领导和全体人员的重要职责。各级领导必须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技术把关,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适时进行群众性的安全检查,总结经验教训,及时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对发生的事故和事故征候,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接受教训。 第5条大力培养人才,提高各类人员的理论和技术业务水平,是保证飞行安全,完成各项任务的基本条件。各级领导必须经常教育飞行人员和各种飞行保障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技术业务;建立行之有效的技术业务检查和考核制度。对直接从事与飞行安全有关的人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和各类业务技术人员,必须刻苦学习,认真钻研,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6条在组织与实施飞行中,各个部门和各种人员,必须根据空中交通管制和飞行签派部门统一安排的飞行计划进行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实行岗位负责制,按级负责,按职尽责,使一切工作落实到实处。航空公司、航务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航空油料公司必须保持密切联系,互助协作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相互签订协议,严格按照协议规定执行。 第二章空勤人员 第7条空勤人员是指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执行任务的人员,通常包括飞行人员、乘务人员、航空摄影员和安全保卫员。 每次飞行,空勤人员应当编成机组。机组由机长领导。机长由正驾驶员担任。如果机组中有两名以上正驾驶员,必须指定一名为机长,并且在飞行任务书中注明。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_27221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编号:AC-60-FS-2013-xx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3年月日 编制部门:FS 批准人: 用于RNP AR训练的飞行模拟设备鉴定 1. 目的 本咨询通告为用于RNP AR训练的飞行模拟设备鉴定提供最低要求和鉴定标准。本咨询通告不是满足规章的唯一标准和方法,运营人也可采用中国民用航空局认为可接受的其他标准和方法。 2. 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CCAR-60部)进行鉴定的,为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要求的与RNP AR相关的训练、检查和飞行经历要求而使用的飞行模拟设备。 3. 定义 a. 基于性能的导航(PBN)。PBN规定了航空器在指定空域内或沿航路、仪表飞行程序飞行的系统性能,包括导航的精度、完好性、可用性和连续性。 b. 区域导航(RNAV)。RNAV是一种导航方式,它可以使

航空器在导航信号覆盖范围之内,或在机载导航设备的能力限制之内,或二者的组合,沿任意期望的航径飞行。RNAV要求在95%的飞行时间内应满足规定的精度。 c. 所需导航性能(RNP)。具有机载导航性能监视和告警能力的RNAV。 d. 要求授权的RNP(RNP AR)。RNP AR是PBN的一种导航规范,需要得到局方针对航空器和机组专门批准的RNP运行。。 4. 参考资料 a.《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CCAR-60部) b.《要求授权的特殊航空器和机组(SAAAR)实施公共所需导航性能(RNP)程序的适航和运行批准准则》(AC-91FS-05) c. FAA《飞行模拟训练设备RNP/AR的鉴定》(FSTD指南通告09-05) 5. 背景 PBN是国际民航组织(ICAO)在整合各国和地区RNAV和RNP运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的概念和标准,作为飞行运行和导航技术发展的基本指导准则。PBN将RNAV和RNP等一系列不同的导航技术应用归纳到一起,涵盖了从离场、航路到进近和着陆的所有飞行阶段。 中国民用航空局于2006年颁布咨询通告《要求授权的特殊航空器和机组(SAAAR)实施公共所需导航性能(RNP)程序的适航和运行批准准则》(AC-91FS-05),对RNP AR的适航和运行批准提供了指导,并针对实施RNP AR运行的飞行机组使用飞行模拟设备进行训练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此,本咨询通告发布了

CCAR-183FS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 (2000年11月27日中国民用航空 总局令第9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委任代表 (2) 第一节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 (3) 第二节 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 (5) 第三节 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 (7) 第三章 委任单位代表 (7) 第一节 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 (9) 第四章 监督措施 (10) 第五章 附则 (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委任民用航空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以外的人员和单位代表民用航空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从事有关民用航空飞行标准检查工作,更加有效地对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实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以下简称委任代表)和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单位代表(以下简称委任单位代表)的委任程序、委任条件及其职责权限,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飞行标准主管部门。 (二)委任代表,是指民航总局委任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以外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从事飞行标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委托单位代表,是指民航总局委任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以外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从事飞行标准工作的单位或者机构。 第四条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委任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委任代表 第五条委任代表分为下列类别: (一)飞行检查委任代表; (二)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 (三)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 (四)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类别。 前款规定的各类别委任代表可以设置不同的专业项目。 第六条委任代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大专(含)以上或者同等学历,经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特别批准的除外; (二)熟悉并能公正地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三)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四)在所委任的专业上具有足够的工作经验和熟练的技术; (五)熟悉与所委任工作有关的最新技术和知识。 第七条委任代表申请人应当按照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并提交民航地区管理机构。申请人经民航地区管理机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审核考核合格后,由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委任并颁发委托代表证书。 委任代表的数量,由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八条委任代表应当接受并通过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编 号: 咨 询 通 告 下发日期: 编制部门: 批 准 人: 机组资源管理训练(征求意见稿) 1、目的 本咨询通告旨在为设计、实施、强化、评估机组资源管理(Crew Resource Management,以下简称CRM)训练提供指导、并供局方对合格证持有人的机组资源管理训练进行批准时使用。 2、依据 本咨询通告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部)、《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部)、《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CCAR-142部)制订。 3、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按照121部要求应为驾驶员和客舱乘务员提供CRM 训练的合格证持有人,按照91部K章要求应为机组成员提供CRM训练的航空器代管人,以及为他人提供CRM训练的142部合格证持有人。上述合格证或运行规范持有人之外的其他运营人或人员,以及按照135部要求培训驾驶员和客舱乘务员及其他客舱工作人员的合格证持有人,在进行有关人为因素训练时也可以参考本咨询通告。

4、背景 航空事故调查表明,在多人制机组运行过程中,大部分事故与事故征候都涉及CRM问题,这类问题主要包括:沟通不畅、不妥当的团队决策、不胜任的领导、情景意识下降或丧失、工作负荷和驾驶舱资源管理不当等。究其根本原因,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尤其值得关注。首先,传统飞行训练的重点在于培养驾驶员的技术能力(主要体现为技术知识与操纵技能),偏重于个体的表现,同时认为个体表现的熟练和技术水平代表机组整体的熟练和技术水平;对于心理状态控制、团队集体决策、共同工作效率的提高等CRM能力的培养明显不足或缺失。其次,随着航空技术越来越先进,航空器控制自动化程度越来越高,飞行过程的控制方式,由传统的以“操纵”为主转变为“监视-决策-控制”为主,更加强调在复杂系统工作环境中,人类角色的优化,从而对机组的CRM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航空业界现在已经形成共识,机组的技术能力与CRM能力对安全、高效飞行是同等重要的。CRM无法解决飞行技术知识欠缺和操纵技能低劣所造成的问题。同样,如果机组成员之间缺乏有效的协作与配合,飞行安全和效率也会受到极大影响。因此,在重视飞行技术知识与操纵技能培养的同时,也应该强调CRM训练。 针对CRM训练效果进行的持续评估显示出训练的重要性。经过初始的CRM训练之后,受训人员对协作与机组资源管理的态度出现明显改善。如果训练计划中还包含了定期的CRM强化训练与实践,那么在航线模拟飞行训练与实际飞行过程中,机组的表现会明显改进,团队协作更加有效,特别是在遇到不正常情况的时候,会做出更有效的反应。相反,如果不开展或不定期地开展训练来强化CRM能力,通过初始的CRM训练获得的态度和行为改变很容易消失,并回复到原来的模式。 随着CRM在保证飞行安全、提高飞行效率方面的有效性日益突出。我国民航局发布的多部规章和咨询通告都涉及CRM训练的要求和内容,航空运输企业和民航许多相关培训机构也在广泛开展CRM方面的培训,

航空规则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R1)已经2007年1月25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3 I$ B! W6 H7 ^( y' K+ R/ _5 z , H# J: n; b2 E a* M3 | O章超轻型飞行器) M& s; O9 H7 Y3 N2 S% ~6 j* F 第91.1301条适用范围$ D8 y1 N \, V; s 本章规定了管理超轻型飞行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的规则。在本章中,超轻型飞行器是指由单人驾驶、仅用于娱乐或体育活动、不需要任何适航证的空中飞行器具,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如无动力驱动,空机重量小于71千克(155磅); (b) 如有动力驱动,应当满足下列限制: (1) 空机重量小于116千克(254磅),不包括在遇险时使用的飘浮和安全器械; (2) 燃油容量不超过20升(5美制加仑); (3) 全马力平飞中,校正空速小于100千米/小时(55海里/小时); (4) 发动机停车后的失速速度不超过校正空速45千米/小时(24海里/小时)。 第91.1303条检查的要求 (a) 在局方要求时,按照本章运行超轻型飞行器的任何人应当允许局方检查其飞行器是否适用于本章的规定。 (b) 在局方要求时,超轻型飞行器的驾驶员或运营人应当提供表明该超轻型飞行器只遵守本章规定的可靠证据。& m, h, |, s c2 } 第91.1305条偏离8 p1 c! U; `, Q) ^ 需要偏离本章要求实施运行的任何人应当持有局方颁发的书面偏离批准文件。7 w3 a K! u2 q; x& e: ? 第91.1307条合格证和登记 (a) 超轻型飞行器及其部件和设备不要求按航空器适航审定标准进行审定,也不要求具有适航证。 (b) 局方对驾驶超轻型飞行器的人员没有航空知识、年龄及经历的具体要求,也不要求其具有航空人员执照及体检合格证。 (c) 超轻型飞行器不要求国籍登记或喷涂任何标志。 第91.1309条有危害的运行# _; U* f4 T- J( o, { y/ U( i (a) 任何人不得以可能对他人人身或财产产生危害的方式运行超轻型飞行器。 (b) 任何人不得允许从超轻型飞行器上以对他人人身或财产产生危害的方式投放物体。, Q; D/ Y6 p4 @+ m3 ? 第91.1311条昼间运行 (a) 超轻型飞行器只允许在日出至日落之间运行。 (b) 如果超轻型飞行器装有工作良好的防撞灯,且至少在5公里可见,仍可在公布的日出时间前30分钟和公布的日落时间后30分钟的黎明和黄昏运行该飞行器。 第91.1313条在航空器附近运行的规则 (a) 运行超轻型飞行器的人员应当保持警觉,观察并避开其他航空器,并且将航行优先权让给所有航空器。5 h( f" b. O' W. I3 F (b) 任何人不得以可能对其他航空器产生碰撞危险的方式运行超轻型飞行器。 (c) 有动力的超轻型飞行器应当将航行优先权让给无动力的超轻型飞行器。 第91.1315条在人口稠密区上空运行 任何人不得在城市、集镇、居民区的人口稠密区或任何露天人群集会上空运行超轻型飞行器。

民用航空通信方式

id413013民用航空通信方式 航空通信是为了保证民用航空飞行通信联络的需要专门建立的通信。凡直接保证民用航空飞行的单位和部门,以及每一架航空器上,都根据飞行的需要设立了各种电台,构成民用航空通信网路。 从通信的组织与实施角度来分,民用航空通信可分成航空固定业务和航空移动业务。 知识点一:航空固定业务 航空固定业务是为保证民用航空飞行的安全、正点、效率和经济运转服务的,在规定的地面固定电台之间进行的通信业务。 航空电台有固定电台和因某一任务需要而设置的临时电台。航空电台的工作方式有有线和无线两种。有线是指通信方式采用有线电话、有线电传;无线是指通信方式采用无线电话、无线电报和无线电传。 各航空电台之间按照规定的波道、电路和约定的时间进行联络,构成了民用航空的通信网路。航空固定通信业务是通过平面电报、数据通信、有线通信来进行。 民航空中交通服务单位,必须具有航空固定通信设施,交换和传递飞行计划和飞行动态,移交和协调空中交通服务。航空通信网路有以下三种。 1.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固定业务通信网(aftn) 2.国际航空通信协会通信网(sita) 世界范围的、由国际航空通信协会(sita)经营的,供sita成员航空公司内部或航空公司之间传递电报、数据的通信网。sita国际电路在北京设有通信中心,与香港之间有卫星电传电路。 3.地面业务通信网 为传递航空业务电报,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各地面业务电台之间的通信电路和无线电波道,以及与aftn和sita之间的电路相互连接组成的通信网。 地面业务通信网络包括: (1)国内通信电路

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航空公司;机场、通信导航台站之间,建立传递民用航空各类电报和数据信息的电路。国内通信电路以有线电工作方式为主,无线电方式为辅。 (2)管制移交通信电路 相邻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之间(包括中国与相邻的外国管制部门之间)、本地区各管制部门之间建立管制移交和飞行协调的通信电路。管制移交通信电路使用有线电或无线电方式,并配备录音设备。 (3)通用航空通信电路 执行通用航空飞行机场的电台与作业基地流动电台以及小型流动电台之间,建立传递通用航空各类电报的通信电路,必要时可兼作通用航空地空通信,使用无线电报或无线电话方式工作。 (4)飞行院校通信电路 飞行院校与所属分校之间、飞行院校与有关地区管理局之间,建立传递训练飞行电报的通信电路。使用有线电或无线电工作方式。 此外,场内移动通信是机场范围内的单位、人员和民用航空专用流动车辆之间,建立传递保障飞行以及其他信息的无线电话通信,通常使用集群移动通信系统。机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外部的电话通信,应当采用电信公用线路。 目前我国航空固定通信设施中高速自动转报已成为主要的通信方式。 该网络能够提供aftn和sita两种格式电报的传输业务,是空管系统及航空公司商务信息传输的主要段。 我国民航建成了以民航局、各地区管理局为结点的民航分组交换网,该网络包括分组交换设备和帧中继交换设备。 我国民航航空电信网(atn)在主干网采用异步传输模式(atm)网络。 知识点二:航空移动业务 航空移动业务是航空器电台与地面对空台之间或者航空器电台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航空器从开车、滑行、起飞、航线飞行,直至着陆、滑行、关车止,都必须与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保持不间断的无线电通信联络。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395)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395) 民航总局令第93号(2000年7月19日公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事故调查的组织 第三章事故调查员 第四章通知 第五章事故调查 第六章事故调查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的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及相关工作。 参加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发生事故的原因,提出保障安全的建议,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事故调查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独立调查原则。事故调查应当独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调查工作。 (二)客观调查原则。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不得带有主观倾向性。 (三)深入调查原则。事故调查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发展过程中的其他原因,并深入分析产生这些原因的因素,包括航空器设计、制造、运行、维修和人员训练,以及政府行政规章和企业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方面的缺陷等。 (四)全面调查原则。事故调查不但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关的各种原因和产生因素,还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关,但在事故中暴露出来的或者在调查中发现的,在其他情况下可能对飞行安全构成威胁的所有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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