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银保监管政策解读及培训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07•【文号】银监发〔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6号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总体要求,银行业应坚持底线思维、分类施策、稳妥推进、标本兼治,切实防范化解突出风险,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现就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信用风险管控,维护资产质量总体稳定(一)摸清风险底数。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信贷及类信贷资产的分类标准和操作流程,真实、准确和动态地反映资产风险状况;建立健全信用风险预警体系,密切监测分析重点领域信用风险的生成和迁徙变化情况,定期开展信用风险压力测试。
各级监管机构要重点关注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例超过100%、关注类贷款占比较高或增长较快、类信贷及表外资产增长过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治理资产风险分类不准确、通过各种手段隐匿或转移不良贷款的行为。
(二)严控增量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统一授信、统一管理,严格不同层级的审批权限;加强授信风险审查,有效甄别高风险客户,防范多头授信、过度授信、给“僵尸企业”授信、给“空壳企业”授信、财务欺诈等风险。
各级监管机构要重点治理放松授信条件、放松风险管理、贷款“三查”不到位等问题,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生的大额不良贷款暴露,要及时进行跟踪调查。
(三)处置存量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综合运用重组、转让、追偿、核销等手段加快处置存量不良资产,通过追加担保、债务重组、资产置换等措施缓释潜在风险;通过解包还原、置换担保、救助核心企业、联合授信管理等方式,妥善化解担保圈风险;利用债权人委员会机制,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制定风险处置计划;加强债权维护,切实遏制逃废债行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8.06•【文号】保监发[2012]69号•【施行日期】2012.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2〕69号)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我会制定了《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2012年下半年反保险欺诈工作重点通知如下:一、健全组织体系。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明确反欺诈工作责任部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建立理赔反欺诈联席会议制度,各保监局指导当地行业协会成立行业反欺诈组织。
二、建立制度机制。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针对欺诈风险建立反欺诈制度机制。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全国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于12月底前将欺诈风险管理的专项制度建设计划报保监会;区域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报当地保监局。
三、加强宣传教育。
各单位应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反保险欺诈的公益宣传和专题教育,重视反欺诈专业人才培养,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参照执行。
各单位在贯彻实施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
联系人:程静联系电话:010-66286028传真:010-66288122电子邮箱:*****************.cn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八月六日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严厉打击保险欺诈犯罪行为,现就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银保新国十条心得范文

银保新国十条心得范文作为一个银行保险行业的从业人员,我非常关注国家对于银行保险行业的政策和发展方向。
日前,国家发布了《关于加快银行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即银保新国十条。
这是一份重要的文件,对于银行保险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以下是我对于银保新国十条的心得及体会。
首先,银保新国十条明确了银行保险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主要方向。
在国家要求下,银行保险业将加快转型升级,实施普惠金融战略,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
这对于提高银行保险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银行保险行业的从业人员,我们应该紧紧围绕这一目标,主动适应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主动地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
其次,银保新国十条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举措,对于银行保险行业的规范化、标准化和提高服务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例如,新国十条提出要完善法治化建设,强化行业自律,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这将进一步净化银行保险行业的市场环境,提高行业的竞争力。
另外,新国十条还明确了推动保险资金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
这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再次,银保新国十条强调要注重科技创新,推动信息技术在银行保险行业的应用。
这对于提高行业的智能化水平,提高服务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新国十条提出要加快推进银行保险行业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推动智能化风险管理系统的建设,提高风险监测和防控的能力。
这将为银行保险行业提供更好的信息化技术支撑,推动行业的创新发展。
作为银行保险行业的从业人员,我们应该积极学习和掌握新的科技知识,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为行业的科技创新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
最后,银保新国十条中还强调要完善员工培训和激励机制,提高银行保险行业的服务质量。
这对于银行保险行业的长期发展和可持续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银行保险行业的从业人员,我们应该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业务知识和技能,不断适应行业发展的需求,并且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通过积极地学习和努力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
精选最新2020银行从业人员消费者权益保护测试题库158题(含答案)

2020年银行从业人员消费者权益保护考试题库158题[含参考答案]一、填空题1.特殊群体消费者主要指在银行服务中可能面对的特殊客户,主要包括(残障、老年、孕妇、严重体弱)等特殊客户。
2.(安全权)是银行消费者作为消费主体享有的首要和必不可少的基本权利。
3.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4.银行有权审核消费者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有权拒绝为所提供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消费者办理业务。
5.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营业网点现场投诉处理能力建设,规范营业网点现场投诉处理程序,明确投诉处理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有效提升现场投诉处理能力。
6.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营业网点和官方网站的醒目位置公布电话、网络、(信函)等投诉处理渠道。
7.在产品或服务的(设计、审批、营销及售后评估)等全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义务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要求。
8.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要开展的五项宣传是(时效性知识宣传、专业性知识宣传、集中宣传、持续宣传、专题宣传)。
9.基金转换可以缩短手续办理时间,股票型基金的赎回一般需要(4个)工作日,申购需要1个工作日。
10.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制定统一的准入、退出和持续性合作的相关规定,对合作主体、方式和内容进行统一管理和(授权)。
11.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应优化资源匹配,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消费者教育工作,普及银行业务知识,增强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12.从2011年7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人民币个人账户通过(本行柜台)、ATM机具、电子银行等提供的境内本行查询服务收费。
13.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条件的营业网点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设置(无障碍停车位)。
14.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日常培训,提升员工为残疾人客户服务的意识,普及(无障碍服务知识)。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11】6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11】6号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控股、参股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从业人员应当学法、懂法、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
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信息。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任职资格或能力,熟练掌握业务技能,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制度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合规操作;对已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尚未发生但存在潜在风险隐患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报告制度规定,及时报告。
第六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客户自愿原则,不得从事违规揽存、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客户,了解客户需求,依法保护客户权益和客户信息。
从业人员应当对客户如实详细提示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切实保护客户权益;不得采取隐瞒或误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权益。
从业人员应当执行首问负责制,诚待客户,语言文明,举止大方,提供优质服务。
从业人员不得因国籍、地区、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健康情况或其他因素等差异而歧视客户。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关爱社会,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珍惜资源,抵制铺张浪费。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公私分明,秉公办事,不得谋取非法利益。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单位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在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涉及本人、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人时,主动汇报和提请工作回避。
8.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银保监管政策解读及培训

案件风险事件定义及信息报送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案件的 情形。
2.案件定义、分类及信息报送 案件报告管理要求
案发银行保险机构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案件发生后,应于三个工作日 1 内将案件确认报告分别报送法人总部和属地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收到案发银行保险机构案件确认报告后,应审核报告内容,
2
于三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抄报银保监会
2.案件定义、分类及信息报送 案件撤销报告要求
对于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依法撤案、检察机关不予 起诉、审判机关判决无罪或经银保监局核查确认不符合 案件定义的,银行保险机构、银保监局应当及时撤销案 件,案件撤销报告报送路径与案件确认报告一致。 对于已撤销的案件,银行保险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存在 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依法查处。
明确相关案件报送的层级、时间、路径,时效要求性比较高,且派出机构也 需按照规定报送,因此发生此类案件,不得拖延需立即收集和整理材料上报。
2.案件定义、分类及信息报送 案件报告管理要求
案件统计
案件要素
监管机构核定
案件续保
案件应当年报告、当年统计,按 照案件确认报告报送时间纳入年 度统计。
案件性质、案件分类及涉案 金额等依据公安、司法、监 察等机关的立案相关信息确 定。
求
重大案件认定标准 案件撤销报告要求
2.案件定义、分类及信息报送
业内案件
指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侵犯银行保险机构或客户合法权益,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 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刑事犯罪,但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按照业内案件管理。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2020)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会管单位:为进一步完善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预防工作机制,防控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促进银行业保险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层层压实党建工作责任,着力强化制度执行,维护法规制度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银行业保险业不折不扣得到贯彻执行。
(二)坚持健全长效机制与短期重点惩治并重。
持续强化风险内控机制建设,有针对性地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犯罪案件频发、对于银行保险机构稳健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重点领域违法犯罪问题,惩防结合,标本兼治,管住人、看住钱、筑牢制度的防火墙。
(三)坚持内部管控、行业自律与外部监管三管齐下。
构建“落实机构主体责任、建立行业协作机制、强化外部监督管理”三位一体的预防犯罪工作体系,形成齐抓共管的治理格局。
(四)坚持金融监管部门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联动协调,形成防范打击合力。
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配合,发挥个案警示作用,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的监督惩处机制。
二、预防重点领域金融违法犯罪(五)严防信贷业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信贷纪律约束,聚焦受理与调查、抵质押物评估与核保、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与贷款发放、支付与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在科学制定和严格执行尽职免责制度基础上,建立健全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问责机制。
防范高级管理人员强令、指使、暗示、授意下属越权、违规违章办理业务等行为。
防范从业人员与外部人员共谋利用空壳主体和虚假资料等骗取银行贷款。
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参与各类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
(六)严防同业业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同业账户开户、资金划付、印章及凭证保管等关键环节风险管控,防范外部欺诈。
银保从业人员合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银保从业人员”)的合规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银行业保险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银行业保险业机构从事业务活动的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险公司的员工、代理机构人员等。
第三条银保从业人员合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政策;(二)风险防范:全面识别、评估和监控业务风险,确保业务安全;(三)诚实守信:保持职业操守,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四)持续改进:不断完善合规管理体系,提高合规水平。
第二章合规管理内容第四条银保从业人员合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业务合规:确保各项业务操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要求;(二)人员合规:对从业人员进行合规培训、考核,建立合规档案;(三)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风险监控和预警;(四)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保障投资者权益;(五)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严格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监测;(六)消费者权益保护:尊重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章合规管理措施第五条银保从业人员合规管理措施包括:(一)建立健全合规培训体系,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合规培训,提高合规意识;(二)对从业人员进行合规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考核挂钩,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三)加强对业务流程的合规审查,确保业务操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要求;(四)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合规责任,确保合规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五)加强信息科技系统建设,提高风险监控和预警能力;(六)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六条银保从业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予以处理:(一)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二)泄露客户信息,损害客户权益;(三)从事与职业无关的活动,影响业务正常开展;(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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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坚持内部管控、行业自律与外部监管三管齐下
构建“落实机构主体责任、建立行业协作机制、强化外部监督管理”三位一体的预
防犯罪工作体系,形成齐抓共管的治理格局。
明确了监管、行业、责任主体的责任,要求各负其责
4
坚持金融监管部门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联动协调,形成防范打击合力
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配合,发挥个案警示作用,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领 域的监督惩处机制。
2 预防重点领域金融违法犯罪-银行金融机构
6.严防同业业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落实关键环节风险管控,防 范外部欺诈
同业账户开户 资金划付 印章及凭证保管
严格遵守规定,禁止出租或出 借账户 同业结算 票据 投融资理财业务
加强同业专营业务的存续 期管理
明确指出利用同业业务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更清晰的指引金融机构从哪些方面进行防控。
防范高级管理人员
强令 指使 暗示 授意下属越权 违规违章办理业务
防范内外人员勾结
防范金融机构从业人员
共谋利用空壳主体和虚假资料等骗取银行 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参与各类
贷款
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
一是指导银行金融机构如何防范信贷业务,明确要求开展制度建设和构建覆盖各个环节的考核问责制度,避免制度出现高大上和无具体的执行操作 要求。 二是明确需要防范的具体人员,过去上级压迫下级开展违规信贷的事项明里暗里均存在,下级很多时候既不敢露也不敢言,这里为下级对抗上级的 违规指令提供了依据。 三是从近年来爆出的大案来看,确实存在诸多通过空壳、虚假合同、萝卜章、虚假资料等情况,要求金融机构严格审查。 四是过去没有监管规定明确金融机构或从业人员充当资金掮客行为是违法违规的,导致一些机构和个人参与,并从中获得巨大利益,增加企业融资 的中间环节,提高企业融资的成本,这里从规定商进行了明确禁止。
坚持健全长效机制与短期重点惩治并重
持续强化风险内控机制建设,有针对性地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犯罪案件频发、对于银 行保险机构稳健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重点领域违法犯罪问题,惩防结合,标本兼治,管住人、 看住钱、筑牢制度的防火墙。
针对如何预防和惩治金融犯罪提出了具体的工作目标,要求从内控机制上进行完善。
1 基本原则
防范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
伪造合同、印章、产品
2 预防重点领域金融违法犯罪-银行金融机构
7.严防资产处置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加强不良资产管理
加强债权管理
防范利益输送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不良资产管理,
着重防范对转让债权作出隐性回购或兜
不断健全呆账核销管理制度,规范审核
以尽职追索与合理估值为切入点,规范
底承诺,发放贷款承接已转让不良资产,
因企业性质、规模、领导等因素,党的领导程度和党的建设成效在各个企业是不一样的,国有企业可能比 较完善一点,其他性质的企业中党的作用可能未能得到充分体现,甚至有部分企业是没有党组织的或者党 组织的力量较为薄弱和松散,尤其是党在企业经营决策或企业业务发展中怎么领导、怎么建设、怎么发挥 作用不是很清晰。
2
严禁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 组织的民间借贷。
要求监管部门发挥联动协调作用,利用监察、司法等强力手段,强调形成打击合力,避免单打独斗的局面
PART 02. 预防重点领域金融违法犯罪
2 预防重点领域金融违法犯罪-银行金融机构
5.严防信贷业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完善内控内控制度
业务环节流程制度: 受理与调查 抵质押物评估与核保 风险评价与审批 合同签订与贷款发放 支付与贷后管理 考核问责制度: 覆盖各个信贷操作环节及各级人员 的考核问责
银行保险监管政策解读及培训
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
银保监办发[2020]18号
制作人:五金道人-老曾拿着刀剑
时间:2020年3月
目录
01 基本原则 02 预防重点领域金融违法犯罪 03 强化机构内控和行业自律机制建设 04 依法严惩,加强监管和联动协调
说明事项
《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办发[2020]18号)共 分四个部分,二十六大项内容,主要指导监管机构、行业主体、行业协会等单位怎样从体制、 机制上预防金融违法犯罪,发挥各自主体责任,旨在切实维护金融稳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人制作的PPT或各类文档供相关行业人员参考使用,对监管政策的解读或文档的编辑,基 于个人从业经验和个人的思考,并不代表是正确或唯一的解释,也不承担任何责任,请谨慎 参考使用。
程序,做好风险隔离与防范。
处置操作,严格处置损失授权管理。
协助借款人向他人违规拆借资金归还本
机构贷款等行为。
一是银行金融机构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存在不积极对债权进行追索、对资产估值偏低,甚至直接做减值冲销,形成呆账坏账,特定的关系 人再通过购买此类不良资产获利的情况时有发生。听说某老板向银行借款1亿元,再通过一些手段将企业做资不抵债,银行将该不良资产出售, 该老板再利用控制的企业将债权花几百万买回来,而这几百万也可能还是该银行贷款给他的,这样空手套白狼的传奇故事就出现了。 二是当前部分企业负债率较高,现金流受到严重考验,个别金融机构为降低自身风险,经常作为中介介绍其他资金给融资企业,实际上该资金 并没有停留在企业进行业务经营,而是尝还自身该银行发放的贷款。 由于相关监管规定或者银行金融机构之前对于上述此类行为规定的不够详细或者存在一些空白点,因此要求银行机构进行查漏补缺。
2 预防重点领域金融违法犯罪-银行金融机构
8.严防资产管理业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营销人员的监督管理,防 范超授权违规开展理财业务、修改理财产品说明 书、承诺回报、掩饰风险、误导客户等行为。
营销人员
严防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资金进行高利转贷 的行为。高利转贷来自非标投资民间借贷
强化非标投资业务风险管控,防范表外风险传导 至表内。
制作人:老曾拿着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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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1. 基本原则
1 基本原则
1
党的领导 党的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层层压实党建工作
责任,着力强化制度执行,维护法规制度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银行
业保险业不折不扣得到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