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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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资料

第一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r有侵害行为

有损害事实

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杲关系

I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一、有侵害行为

此处的侵害行为,是指只要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就行,此与既往民法理论上所强调的“行为的违法性”要件截然不同。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但第2条未要求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

二、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没有损害灰杲,不会构成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并不以损失的存在为要件。

(1)民事权益,首先在“民事”二字。

(2)此处的权益,包括民事权利与利益

(3)此处的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权益损失也包括非财产损害如人身权益损害

(4)此处的民事权利唯独不包括债权《侵权责任法》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就财产损失而言,包括财产的积极损失与消极损火;。前者,指现有财产的减少,如人身伤害中受害人所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都属于积极损失;后者,指应该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如因误工减少收入,或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收入减少或丧失。

三、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

只要损害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利益受损的结果也就是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损害木身乂具有可补救性利确定性,即可追究责任。否则,不构成侵权责任。

四、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民法将过错区分为故意、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区分标准是过错程度的人小。

故意,是指明知损害发牛危险的存在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牛。

过失,是指对损害的发牛具有主观上的疏忽或者过于口信。衡量行为人的行为的预见标准一般分为普通预见水平和专业预见水平。前者是指一般人通常对事务应具备的预见能力,后者是不同专业的人对其专业范围内的事务通常具有的中等预见水平。一般认为,一个专业人士违反了普通预见水平的,即构成重大过失。由此,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的区别,一般场合下看行为人的身份,如果专业人员未尽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则认为构成重人过失。

重大过失的判断标准:

(1)一般人犯了I?分不靠谱的过失

(2)专业人员犯了一般人都能避免的错误

案例(1)甲搬家公司指派员工郭某为徐某搬家,郭某担心人手不够,请同乡蒙某帮忙。搬家途中,因郭某忘记拴上车厢挡板,蒙某从车上坠地受伤。木例中,就郭某“忘记拴上车厢扌当板”的行为肯定具有过失,再考虑到郭某作为搬家工人的专业背景,认定为构成重大过失。

(2)甲将数箱蜜蜂放在自家院中槐树下采蜜。在乙家帮忙筹办婚宴的丙在帮乙喂猪时忘关猪圈,猪冲入甲家院内,撞翻蜂箱,使来甲家串门的丁被蛰伤,经住院治疗后痊愈。本案屮,丙的过失属于一般过失。

重要补充

关于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最后要说明的是,上述一?般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对于特殊侵权责任而言,唯一的区别即在于第四个要件不需要具备,但前三个要件都是一样要求的。

第二章归责原则

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适用的重要性

对一个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在适用法律的时候,选择适川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错谋的, 那么这个案件的法律适用就会出现根木性错谋,是不可挽救的,是彻底的适用法律错误。

二、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爭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举证责任。受害人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其行为构成侵权,就要举证证明四个侵权构成要件。

(2)责任形态:自己责任。行为人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要由行为人自己来承担责任。与白己责任相区别的是替代责任,就是为他人的行为负责,为自己所管理下的物件造成的损害负责。

三、过错推定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扌口侵权责任。

(1)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加害人负举证责任;如能证明自己无过错,不成立侵权责任;否则就推定有过错,承担侵权责任。

(2)多数或者大多数是替代责任的责任形态。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1)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

(2)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

(3)目的不重在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因而责任范围通常有限额(见《侵权责任法》第77条。

五、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及其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対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山双方分担损失。

(1)含义

公平分担损火规则并不是一个归责原则,而是独立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原则Z外、在两原则不足以公平调整某些利益关系时的补充性法律规则。所以在性质上,此时的责任性质不是“赔偿”,而是“补偿”。

(2)适用对象

作为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补充性规定,适用于既不适用过错责任,也不能适川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也就是说其适用的前提是:

——不适用于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双方皆无过错

(3)公平分担损失归责所调整的范围非常狭窄

在现实的审判实践屮,如果对一个人的行为造成另外一个人损害,双方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情形,一律都要适用公平原则,让双方分担损失,结果可能是不公平的。因此, 它不是一个评遍适用的侵权法的规则。

结论:是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的适用两个前提:不属于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场合;双

方均无过错。两个前提缺一不可。

第三章共同侵权责任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界定

(1) 主观标准(共同过错说)

共同故意,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实施侵权行为,数人之间必须要有意思上的联络才构成共 同侵权。 共同过火,是指造成损害的行为人都共同地疏丁?注意义务,造成了同一个损害。如卬、 乙共同抬重物登髙,甲觉得负重的木棍似乎不足以承重并对乙表示了此种担忧,乙则称没问 题,甲亦表认同,二人遂继续登高,不久,木棍断裂,重物滚落砸伤随后Z 人丙。甲、乙的 行为构成共同过失。

无论是共同故意还是共同过失,均为主观标准。从民法通则一XL 到2003年,司法实践 在界定共同侵权中采取了主观标准。

(2) 客观标准

2003年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发生了一个 变化,在坚持共同故意、共同过失都构成共同侵权的基础上,同时认为二人以上既没有共同 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他们的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也认为是共同侵权。这 样,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实践就把共同侵权行为从主观说的立场上扩展到有限的客观说的立场 了。

《民法通则》第130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狭义共同侵权行为

(主观共同侵权)

?共同故意行为

② 故意与过失混合行为 ③ 共同过失行为 迤)教唆、帮助的侵权行为 侵权彳亍为

(2)共同危险行为(准共同侵权行为) 二3)原因力竞合的无意思联络的人分别侵权(客观共同侵权)

广义共同

二、教唆人、帮助人的责任

在客观的关连共同中不存在教唆人和帮助人,教唆人和帮助人仅仅在主观的关连共同的侵权责任当中才存在,即在共同故意的共同侵权行为中才可能存在教唆人和帮助人的责任问题。

侵权行为人具有共同故意的时候,几个人商量去杀一个人,几个人商量去抢、去偷一个东西,教唆人出主意,进行造意,其他人按照这个造意去实施侵权行为,那造意的人就是教唆人。

别人正在实施侵权行为,或者将要实施侵权行为,缺少必要的条件,某人进行帮助,提供实施侵权行为的条件,这个人就是帮助人。

三、共同危险行为

(1)定义

共同危险行为乂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成立后,虽然真止侵害行为人只能是其中一人或一部分人,但如果无法确定谁是真止的侵害行为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数人承担连带责任。需要强调的是:第一,这个损害只能是-个人或者数个人的行为造成的,不是全体所致,但不知道这个人到底是谁。不过,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范围很小,很确定。如三个小孩在15层的楼上共同向楼下扔玻璃瓶,这个共同危险行为人是三个人,是十分明确的。

第二,强调全体实施的行为均具有危险性,但只有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

(2)免责事由

由丁《侵权责任法》第4条并没有规定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因此需要继续适用司法解释屮关于共同危险行为免除责任规定。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笫2款的规定,虽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但如能证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并非山其危险行为造成(即不存在因果关系,而不是举证无过失),可予免责。但是应当明确一点,如果所有的共同危险都能证明自己的行为都没有造成损害的结果时(其实在现实生活屮不会发生),仍须由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与不明高空抛物责任的区别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山口J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虽然不明高空抛物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存在极大类似性,但区别亦I?分明显:

(1)没有证据证明该建筑物全体使用人具有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意思、联络,且都均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即抛物行为;

(2)免责事由也不一样:不明高空抛物行为的免责事由是证明自己不是具体侵权人,比如能够证明口己当时不在建筑物中或耒实施抛物行为,或者指明具体侵权人;而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是证明损害后果与自己的行为之间不存衣因杲关系,或者指明其他共同危险人所致。

(3)责任不一样。前者是补偿责任,后者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四、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分别侵权

(1)叠加的共同侵权行为(属于原因力竞合,《侵权责任法》第11条)

叠加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任何一个加害人的单独行为都足以独立造成该损害后果的,则成立共同侵权,形成连带责任。此类行为又被称为“行为关联的侵权”或“客观共同侵权”。从原因力的角度,又称为累积因果关系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英行为特征町以概括为:

——两个以上的行为主体;

——损害发生前各行为主体不心在发生损害后果的意思联络,分别实施侵权行为;

——给受害人造成了同一损害;

——每一个侵权行为都足以单独造成全部的损害。

问题:当一个人的行为足以造成100%损害后果,而另一个人的行为只能造成50%损害后杲,此吋是否还属于叠加的共同侵权行为?

现在两个人的行为的原因力是150%,构成客观的关连共同,应当作为叠加的共同侵权行为,但是在确定连带责任的份额吋,可以把原凶力为50%的那个人的份额适当降低。

(2)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属于原因并合,《侵权责任法》第12条)

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就是在熟人中,大家也实施了加害行为,但双方没有主观上的联系,没有共同故意,只是行为偶然结合在一起,造成一个损害结果。此时承担的责任是按份责任。

第四章连带责任规则

一、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

立法机关强调,共同侵权行为当然要承担连带责任,但侵权贵任法中的特别规定同样要承担连带责任。例如第36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第51条的非法转让拼装车、报废车的连带责任。

二、连带责任的基本规则

(1)对外关系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全体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即被侵权人可以选

择其中一个有负担能力的人起诉即可。

(2)对内关系

尽管连带责任对外是一个整体的责任,但是对内每个连带责任人也是有责任份额的。但是,这个份额对受害人没有作用,是对连带责任人Z间起作用,所以它是个内部关系,要按照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

责任人小如何确定?可以通过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來确定每一个人的份额是多少。如果难以确定责任大小,每一个连带责任的责任份额是平均分配。

第五章损害赔偿责任

一、人身损害赔偿

第一层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廉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第二层次,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第三层次,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対于怎样计算赔偿金,要山最高人民法院來规定具体的方法。

(1)死亡赔偿金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到2001年3刀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都规定是一种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出台后,就把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财产损失赔偿, 使两金的性质发牛了根本性的变化。

(2)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应该继续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具体办法。

二、财产损害赔偿

(2)损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

(1)适用范围

第一,侵害人身权益,包括人格权、侵害身份权和侵害人格利益、身份利益的侵权行为, 受到损害的,都是精神损害赔偿保护的范围。

第二,要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严重精神损害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痛苦的损害。

(2)如何理解“严垂”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严重”:

1、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死亡、残疾或者重伤的;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精神型人格权或者身份权收到侵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侵害其他人格、身份利益,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者给受害人的生活造成较大彩响的;

4、因侵权人的行为使受害人遭受医学上可证明的牛理或精神损伤的。

四、一次性赔偿和定期金赔偿

(1)判决确定之前发生的损害赔偿,这种赔偿在判决时就定下來了,不存在定期金赔偿。即以一次性支付为原则,一次性支付确有闲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不叫作定期金赔偿), 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2)判决确定后发生的损害赔偿,叫作未来的损害赔偿,可以适用定期金赔偿。

(3)按照现在我国的习惯,对于将來的多次性损害赔偿,-?次性赔偿是原则,定期金赔偿时例外。

《侵权责任法》第25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川的支付方式。协商不

第六章免责事由

一、法定免责事由与非法定免责事由

在关于免责事由,可以把免责事由分成两类,一类叫作法定免责事由,另一类就是费法定的免责事由,

法定事由包括过失相抵、受害人故意、第三人原因、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费法定免责事由很多,例如依法执行职务行为、自助行为、受害人同意、意外、自甘风险、公众人物等。非法定的免责事山是大量存在的,是非常复杂的。

二、过失相抵

(1)性质

过失和抵不是免责事山,而是赔偿规则,因此,它是职权主义,法官可以不待被告主张, 只要查清存在过失相抵的事实,就可以直接适川过失相抵规则,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2)与有过失

与有过失,是指侵权人不管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其行为足以构成侵权行为,在这样一个前提下,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牛或者扩大也有过错,就是与有过失。与有过失的后果就是过失相抵。

(3)如何理解受害人也有过错

第一,受害人口己一定要有过错,重大过失、过失、一般过失都可以,即受害人对自己不注意的心理。

笫二,受害人的过错行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因果关系。

(4)过失相抵的适用范围

①在适用过错责任的场合

在此场合下,过失相抵均可以适川,此时的过错包括故意、重人过失与一般过失,被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越大,侵权人责任被减轻的幅度越大。

②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场合

在无过错责任领域,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仅限于受害人有“故意与重大过失”的情形方可适用过失相抵,口只能将受害人的重大过失作为减轻责任而不能作为免责的爭山;如受害人具有一般过失,则不能作为减轻责任的理由更勿论免除责任的理由。结合《侵权贵任法》第78条(废止《民法通则》第127条),过火相抵在无过错责任的场合下的适用情形, 举例说明:

——由于受害人的故意而造成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免除责任;

——rh于受害人的重大过失造成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减轻责任;

——由于受害人的i般过失造成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全责。

三、受害人的故意

第27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这一规定的基本含义是:受害人故意作为免责事由,适用的后果就是完全免除加害人的责任。适用于过错责任的场合,也适用于采用相对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场合(如70-73 条、78条),但不适川于个别采川绝对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如79-80条。

四、第三人的原因

第28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86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扌I!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贵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人的原因,是指原告、被告Z外的第三人造成了原告损害的发牛或者扩大而无论第三人是否具有过错。其特征有:第三人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共同过错,既无共同故意,也无共同过失;第三人的过错可以免除被告的责任。

具体而言,三种免责效力

(1)导致加害人完全免责(典型如第86条第2款)

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86条第2款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除第86条第2款之外,还有:第4章特殊主体侵权;第6章机动车损害;第9章髙度危险作业;86条第1款之外的第11章。

(2)在加害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不真正连带责任(典型有3个条文)

也即受害人町以选择加害人或者第三人中的一?人承担责任,加害人承担责任后再向第三人追偿,这实际上是在加害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个不真正连带之债。包括:

第七章医疗损害赔偿第59条因药品、消毒商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牛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保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冇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68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坏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八十三条因笫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加害人不能免责(典型有2个条文)

还有的规定第三人并不直接面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只有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责任,而后再向第三人追偿。也即第三人的原因并不作为免责事山。包括:

第五章产品责任第44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产殆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86条第1款:物件倒塌致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第三人(如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的,再向第三人追偿。

五、紧急避险

第31条凶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了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免责效果分解为:

(1)险情由人为原因引起的,由引起人承担责任。

举例:甲路过乙村,丙在捅路边一棵大树的马蜂窝,被惹急的马蜂群起攻甲,甲急中生智躲至另一行人戊的身后,戊被严垂蛰伤。问:戊的受伤由谁负责?答:丙。

(2)险情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乂无不当的,原则上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3)上述两种情形下,若行为人采収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七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一、基本规则

(一)保险优先赔付原则

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首先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优先,先由强制保险理赔。在这个范围内,并不适用侵权责任法德原则,服从于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具体规则。只有在不足部分,才适

用侵权法的规则。

(二)归责原则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2)机动车一方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损害的,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山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I前,实在过错推定原则的基础上,实行优者危险负担规则的结果。一般情况下,行为人无过失则无责任,但考虑到机动车的机动性能强、回避能力强,而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无机动性能且缺少回避能力,因此在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时候也要适当补偿,在不超过10%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不是无过

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相抵规则

第一,机动车一方有过错构成侵权责任,非机动车一方或者行人也有过失的,应当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过失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适当”是指,适川优者危险负担规则,即使是按照过错程度确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那么机动车一方也应当承担超过其过错程度的“适当”责任,也就是说,在确定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耍责任、次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的时候,适当提高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上浮的幅度不应当超过10%。

因此,在司法实践屮存在这样一个比例,机动车承担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责任;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责任;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责任。

第二,机动车之间造成损害,各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完全过失造成损害机动车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完全过失造成损害,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 的赔偿责任,具体操作中应当掌握以下几点:

第一,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要机动车一方自己举证。第1款第2项规定的是过错推定原则,能够证明白己没有过错的,才能够确定其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适用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第一种规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标准是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耍处置措施。

第三,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耍根据具体情形确定。首先,不能绝对理解为就是10%, 可以在10%以下确定赔偿责任,但不应低于5%。其次,要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來确定赔偿责任,如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则应当承担5%的责任,一?般过失的承担6?7%的责任,轻微过失的承担10%的责任。

结论:

1. 车与车之间,过错责任;

2. 车与人之间,无过错责任

(二)责任人是谁:基本原理

1. 首先由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险范围内承担;

2. 余下的责任,谁控制谁收益也即谁T的,谁承担,与所有权无关。

(三)具体情形

1M9条:借川租赁的,使川人承担;所有人有过错的如借给无照的人,承担相应责任。

2. 50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受让人承担

3?第51条:买卖筹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转让人受让人连

4?第52条:盗抢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的,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保险公司承担强制保险责任后,有权向前者追偿。

5.第53条: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丧葬等费用,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五、人身权侵害☆☆☆

(一)肖像机

民通100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民见139以营利为R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侵权的独特构成要求:营利之目的

【例1】某电视演员因一儿童电视剧而出名,某公司未经该演员许可将印有其表演形象的宣传海报人量川于玩具、书包、文具等儿童产品的包装和装潢上。对该公司的行为应如何定性?(2005年卷三18题,单选)

A 侵犯了制片者的发表权B侵犯了该演员的表演者权

C 侵犯了该演员的肖像权

D 侵犯了该演员的复制权

思考题:谁的肖像?

(二)名誉权☆☆☆

民通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苦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入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而、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总结:

一权四要件(一一区别于名誉感即人格尊严的被侵权)

1. 侵权人主观上故意,在共同侵权中也有侵权的过失的

2. 指向特定人

3. 为第三人所知晓

4. 意在贬低他人人格:虚构事实

(三)隐私权☆☆☆

《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主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川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f慶7民见140以书面、口头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爭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而、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

为。

——构成要件:未经权利人同意而披露

——曲线保护,如何选择?

【例1】某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兰的同意,发表了一篇关于小兰的报道,将其真实姓名、照片和患病经丿力公Z于众。报道发表后,隐去真实身份开始正常生活的小兰再次受到歧视和排斥。下列哪i 选项是正确的?(07-3-22,单)

A.该媒体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健康权

C.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姓名权

D.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隐私权

【例2】某报社在-?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倍受同学的嘲讽与奚落,甲因粘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该报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00-2-4,单)

A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 B 侵害了甲的名誉权

C 侵害了甲的姓名权D侵害了甲的身体权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

1. 适用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口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筈,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口rh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rh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

第2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I'可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秸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亲权、亲属权)

第三款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了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肝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徳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川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徳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徳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死者的人格利益)

第3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

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感情物)

第5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粘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排除非口然人)

婚姻法第46条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Z—,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蜡偿:(一)垂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配偶权)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粘神损害赔偿。涉及粘神损害赔偿的,适川最髙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雷侵权粘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慕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结论:精神赔偿的适用范围——

自然人的全部人身权

爱屋及乌的感情物

权利主体限于自然人

【例1】某市国土局一名前局长、两名前副局长和一名干部因贪污终审被判有罪。薛某在当地晚报上发表一篇报道,题为“市国土局成了贪污局”,内容为上述四人已被法院杏明的主要犯罪事实。该国土局、一名未涉案的副局长、被判缓刑的前局长均以自己名誉权被侵害为由起诉薛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06-3-13,单)

A 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能够成立

B国土局的诉讼主张成立,副局长及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C 国土局及副局长的诉讼上张成立,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D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不能成立

【例2】某广告公司丁金某出差时,在金某房屋的院墙上刷写了一条妇女卫牛山广告。金

某1个月后回来,受到他人耻笑,遂向广告公司交涉。该案如何处理?(03-3-47,多

选)

A广告公司应恢复原状 B 广告公司应赔偿其秸神

损害

C广告公司应向金某支付使用院墙1个月的费用 D 广告公司应为金某恢复名誉

2.适用方式

粘神损害解释第6条当爭人在侵权诉讼屮没有提出赔偿粘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血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笫四I?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对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耒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

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问题:婚姻精神赔偿为何区分原被告以及一、二审作不同处理?

结论:不受支持的四种情形:

——受害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第5条)

——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侵权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第6条)

——诉由为违约之诉的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示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第二单元分论:八类具体的侵权行为

每一类侵权责任,主要注意三个问题:归责原则;免责事由;责

任人。

一、几类特殊主体的侵权责任

(一)被监护人、完全能力人丧失意识的侵权

依据第32条、33条,三层意思:

1. 被监护人侵权的,由监护人承拟无过错责任;

2.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责任:

1. 完全能力人对自C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侵权的,承担过错责任;无过错的,适用公平补偿责任;但如果完全行为能力人暂吋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是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造成的,肯定承担侵权责任。

(二)职务侵权

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rh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市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通则第121条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略

上述规定统一整合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权、雇员侵权、帮工侵权的规定,大大改变了以往的规定,适用同一的规则:

1. 工作人员或个人劳务关系职务侵权的,用人单位、接受劳务方承拟无过错责任,且没有规定可以追偿;劳务派遣的场合,派遣单位承担过错补充责任。

2.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劳资双方各自承担过错责任。

【例1】甲在乙承包的水库游泳,乙的雇工丙、丁误以为甲在偷鱼苗将甲打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09-3-22,单)

A乙、丙、丁应承担连带责任B丙、丁应先赔偿甲的损失,再向乙追偿

c只能rt!丙、丁承担连带责任D只能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例2】某机关法定代表人甲安排驾缎员乙开车执行公务,乙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甲遂临时安排丙出车,丙在途中将行人丁撞成重伤。有关部门认定丙和丁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关于丁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09-3-69,多)

A甲川人不当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B乙不服从领导安排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

C丙有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D该机关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网络侵权

第36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八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吋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耒采取必要措沌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三个要点:

1. 网络侵权的责任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

2. 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分为两种情况:一般的侵权,承担责任适川被提前通知的前置程序规制;对于明显的侵权,不以被提前通知为前置程序。

3.

(四)安保义务

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拟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拟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女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要点有二:

1. 在公共场所消费、活动受到损害,由于管理人、组织人的过错造成的,由后者直接承担侵权责任(可能述有违约责任);

2. 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管理人、组织人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补充(第二位)责任或者称为替代责任(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例】甲在某酒店就餐,邻座乙、丙因喝酒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打斗,酒店保安见状未出面制止。乙拿起酒瓶向丙砸去,丙躲闪,结果甲头部被砸伤。甲的I矢疗费应当由谁承担?(06-3-14,单)

A 山乙承担,酒店无责任

B 山酒店承担,但酒丿占可向乙追偿

C由乙承担,酒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D由乙和酒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校园侵

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牛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拟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冇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4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牛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要点有三:

1. 由于校方原因导致未成年学生受伤害的,校方的责任——

(1)无行为能力学生,校方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限制行为能力学生,校方承担过错责任;

2. 由第三人造成的未成年学生受伤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校方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补充(第二位)责任或者称为替代责任(可以向笫三人追偿)。

3. 此处的第三人,不包括同一学校的未成年学生间的侵权责任

【例】某小学纽织春游,队伍行进中某班班主任张某和其他教师闲谈,未跟进照顾本班学生。该班学生李某私自离队购买食物,与小贩刘某发生争执被打伤。对李某的人身损害,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09-3-23,单)

A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C某小学应与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B某小学应承担赔偿责任D刘某应承担责任,某小学应承担相应的补充

赔偿责任

二、产品责任

(一)归责原则

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42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牛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 面对消费者:生产者、销售者都承担无过错责任、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任选其一诉讼也可以共同起诉;

2. 对于最终责任: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所以:

——如果都无过错,牛产者最终担责,销售者可以向其追偿;

——如果一方有过错,则过错方故终担责,先承担责任的可以向其追偿。

(二)第三人的原因不免责

第44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通意见153.消费者、用八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提起的诉讼,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运输者和仓储者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损失的,可以另案处理,也可以将运输者和仓储者列为第三人,一并处理。

这是一个不真正连带责任

(三)警示、召回与惩罚性赔偿

第46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吋采取警示、召冋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4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一)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12月29 H修订)第76条机动午发牛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闲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Z间发牛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 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

侵权责任法、知识产权法历年真题试卷1及答案解析

侵权责任法、知识产权法历年真题试卷1及答案解析 选择 1. 甲、乙是同事,因工作争执甲对乙不满,写了一份丑化乙的短文发布在丙网站。乙发现后要求丙删除,丙不予理会,致使乙遭受的损害扩大。关于扩大损害部分的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卷三—23,单) A: 甲承担全部责任 B: 丙承担全部责任 C: 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D: 甲和丙承担按份责任 2. 大学生甲在寝室复习功课,隔壁寝室的学生乙、丙到甲寝室强烈要求甲打开电视观看足球比赛,甲只好照办。由于质量问题,电视机突然爆炸,甲乙丙三人均受重伤。关于三人遭受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卷三—21,单) A: 甲可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B: 甲可要求乙、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 乙、丙无权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D: 乙、丙有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周某从迅达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1辆车,约定周某试用10天,试用期满后3天内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试用期间。周某违反交通规则将李某撞成重伤。现周某困难,无力赔偿。关于李某受到的损害,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卷三—6,单) A: 因在试用期间该车未交付,李某有权请求迅达公司赔偿 B: 因该汽车未过户,不知该汽车已经出卖,李某有权请求迅达公司赔偿 C: 李某有权请求周某赔偿,因周某是该汽车的使用人 D: 李某有权请求周某和迅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周某和迅达公司是共同侵权人 4. 大华商场委托飞达广告公司制作了一块宣传企业形象的广告牌,并由飞达公司负责安装在商场外墙。某日风大,广告牌被吹落砸伤过路人郑某。经查,广告牌的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关于郑某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三—16,单) A: 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飞达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B: 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 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有权向飞达公司追偿 D: 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不承担责任 5. 甲到乙医院做隆鼻手术效果很好。乙为了宣传,分别在美容前后对甲的鼻子进行拍照(仅见鼻子和嘴部),未经甲同意将照片发布到丙网站的广告中,介绍该照片时使用甲的真实姓名。丙网站在收到甲的异议后立即作了删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卷三—24,单) A: 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 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C: 乙医院侵犯了甲的姓名权 D: 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但丙网站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6. 某“二人转”明星请某摄影爱好者为其拍摄个人写真,摄影爱好者未经该明星同意将其照片卖给崇拜该明星的广告商,广告商未经该明星、摄影爱好者同意将该明星照片刊印在广告单上。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卷三—22.单) A: 照片的著作权属于该明星,但由摄影爱好者行使

侵权责任法试题及答案

侵权责任法试题科室:姓名:得分: 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权利中,不应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D) A 健康权 B监护权 C用益物权 D 选举权 2.下列法律关系中,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B) A 劳动法律关系 B 婚姻法律关系 C 经济管理关系 D 税收关系 3.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说明侵权责任的(A) A 独立性 B 无形性 C 专有性 D 法律确认性 4.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构成原则不包括(D) A 过错责任原则 B 无过错责任原则 C 推定过错原则 D过失责任原则

5.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合并使用的是(B) A 停止侵害、排出妨害 B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C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D 停止侵害、返还财产 6.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不应当赔偿的是(D) A 医疗费 B 误工费 C 护理费 D 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7.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条规定的是著名的 (C) A 一赔偿金原则 B 同命不同价原则 C 同命同价原则 D 同时死亡原则 8.甲欠乙1 万元到期未还。2003 年4 月,甲得知乙预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 万元的全体财物以1 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商定付款期限为2004 年底。乙于2003 年5 月得知这一情形,于2004 年7 月决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以下哪一项诉讼要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D) A 要求宣布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 要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 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 万元债 D 要求丙承担侵权义务 9.这部法律中,首次把(C)作为独立的权利加以保护,这也是侵权责任法的一大亮点。 A 生命权 B健康权

产品责任赔偿范围研究——以《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为分析对象(一)

产品责任赔偿范围研究——以《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 为分析对象(一) 关键词:产品责任;产品自身损失;纯粹经济损失;惩罚性赔偿 内容提要: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涉及《侵权责任法》与《产品质量法》相关条文的解释适用。在解释论上,产品自身损失属于赔偿范围之列;缺陷产品所致受害人其他重大损失也属赔偿范围。惩罚性赔偿以侵权人具有主观故意为前提,惩罚性赔偿金应与侵权人的恶意相当,与侵权人造成的损害后果相当,与对侵权人的威慑程度相当。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缺陷产品所致损害有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之分,其中,财产损害是指因侵害权利人财产或人身权益而造成受害人经济上的损失;非财产损害是指因侵害权利人的财产或人身权益而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害以外的损害。2]对于这些损害的赔偿问题,《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中均作了相应规定,其中《侵权责任法》关于损害赔偿范围的一般规定自有适用空间。但由于两法之间关于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并不一致,在解释上如何适用,即存疑问,诸如产品自身损失或纯粹经济损失3]是否属于赔偿范围?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何确定?均值研究。本文拟就这些问题一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仁。一、产品自身损失的赔偿:以《产品责任法》第41条和《侵权责任法》第41条的对比分析为中心 在比较法上,就产品自身损失是否属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美国

法院多采否定态度;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和欧共体各成员国的产品责任法也不将产品自身损害包括在产品责任赔偿范围之内;日本制造物责任法亦将制造物仅自身受伤害之情形排除在外。由此可见,产品责任的保护对象不包括产品自身损害,是确立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基本原则。4]在理论上,产品责任系侵权责任,其规范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之健康与安全保障,而产品自身的损害赔偿与受害人之健康安全保障并无直接关系,因此,不属于侵权法的保护范围。5]产品本身的损害,依合同法上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违约责任规定6]保护即可,没有必要纳入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以免导致民法体系之紊乱。确保产品的价值和品质,是合同明示或默示担保的范围,而产品责任法的目的,并非用来削弱合同法的规范功能,而是保护人身和其他财产不受侵害。7]我国学者也认为,《民法通则》第122条8]关于财产损害,“应指因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其他财产的损害。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及因缺陷产品本身损害造成受害人可得利益的损失,不包括在本条所谓‘损害’概念之中,理由是缺陷本身的损害及因此所受可得利益损失,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其是否赔偿,应视违约情节及合同规定约定。”9] 也许正是在这些立法例和主流学说的影响下,我国《产品责任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明确将产品自身损失排除于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之外。但这一规定面临着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

1.侵权责任法性质: 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 1.侵权行为 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 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 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 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2.侵权责任 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 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 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 ①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 ⑤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而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责任。 ⑥损害赔偿的X围不同。 ⑦诉讼管辖不同。

侵权责任法试题及答案复习课程

侵权责任法试题及答 案

侵权责任法试题 科室:姓名:得分: 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权利中,不应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D) A健康权 B监护权 C用益物权 D选举权 2.下列法律关系中,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B) A劳动法律关系 B婚姻法律关系 C经济管理关系 D税收关系 3.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说明侵权责任的(A) A独立性 B无形性 C专有性 D法律确认性 4.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构成原则不包括(D)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推定过错原则 D过失责任原则 5.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合并使用的是(B) A停止侵害、排出妨害 B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C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D停止侵害、返还财产 6.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不应当赔偿的是(D) A医疗费 B误工费 C护理费 D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7.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条规定的是著名的(C) A一赔偿金原则 B同命不同价原则 C同命同价原则 D同时死亡原则 8. 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预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体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商定付款期限为

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形,于2004年7月决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以下哪一项诉讼要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D) A要求宣布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要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 万元债 D要求丙承担侵权义务 9. 这部法律中,首次把(C)作为独立的权利加以保护,这也是侵权责任法的一大亮点。 A生命权 B健康权 C隐私权 D用益物权 10.继承权和一般民事权利不同的地方是(B ) A继承权是一种身份权 B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 C继承权隶属继承法管理 D继承权可以放弃 11.对于第五条所规定特别法优先适用中的特别法是指(D) A部门规章 B行政法规 C地方法规 D法律

医疗行业侵权责任法试题及答案

绍兴市中医院医疗安全知识试题 科室:姓名:得分: 一、选择题(40分) 1.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将医疗行为引发的民事责任定名为: A.医疗损害责任 B.医疗事故责任 C. 医疗差错责任 D.医疗错误责任 2. 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A.只做是否死亡的诊断 B.只做死亡原因的诊断 C.可同时做是否死亡和死亡原因的诊断 D.既不能做是否死亡的诊断也不能做死亡原因的诊断 3. 根据侵权责任法,何必须要取得患方的书面同意才能够实施医疗行为? A..任何诊断活动 B.任何治疗活动 C.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 D.仅在实施手术时 4. 法律规定应当向患者告知真实病情,但在保护性医疗情况下不宜向患者说明时,应当: A.只能向患者的配偶说明 B.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C.向患者的单位领导说明 D.向患者所在街道办事处说明 5.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时,经 谁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A.经治医生批准 B.所在临床科室的主任批准 C. 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D.医疗机构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6. 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活动中应当尽到什么样的义务才算合格? A.与医疗行为发生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B.与提出投诉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C.与医疗纠纷解决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D.与侵权责任法制定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7.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A.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B.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C.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D. 医务人员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 8. 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是: A. 医疗机构 B. 医务人员 C.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D.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 9、医疗机构进行下列什么治疗措施时不必征得患者或家属等同意并签字。 A、手术 B、特殊检查 C、特殊治疗 D、住院治疗 10.药品不合格导致患者损害,医疗机构给与患者赔偿后,可以:

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归责事由——从《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章.

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归责事由——从《侵权责 任法》产品责任章的解释论的视角 [ 10-10-23 09:52:00 ] 作者:高圣平编辑:凌月仙仙 关键词: 产品责任;无过错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 内容提要: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等不是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事由都是无过错责任,两者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以其存在过错为前提,但在其中一方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追偿,这种追偿是最终责任承担意义上的追偿,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所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而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1]《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用七个条文规定了产品责任,其中涉及产品责任的构成、产品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产品责任的形式、产品售后警示或召回等补救措施以及惩罚性赔偿。这些规则既反映了《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施行以来的实践经验和成熟理论,也吸收了国际上产品责任领域的通行做法和立法智慧,对产品责任纠纷的处理以及产品质量行政执法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拟就其中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的确定以及归责事由一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生产者的赔偿责任:以第41条为中心 《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不以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前提,只要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生产者均应承担侵权责任,归责事由明显采取无过错责任。[2]其正当性在于:一方面,在产品设计、试制、投产和制造过程中,生产者对产品的缺陷具有控制能力,在实现产品事故的损失最小化方面相较购买者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使其承担无过错责任,可促使其实行技术更新,采取措施以防止事故发生;另一方面,生产者较购买者更有能力承担损失,它可以通过产品责任保险以及提高产品价格分散风险和成本。此外,一个从它支配控制之下的某物或某项活动中获取利益的人,应当对该物或该项活动所致的损害负责;一个为自己利益而自愿经营某项事业的人,应当承担该事业性质所生的或相关的致损风险。[3] 所谓生产者,是指“具有产品生产行为的人”,[4]意即产品的直接制造者。但就生产者的范围,《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均未作界定,有讨论必要。 (一)生产者是否包括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的生产者,抑或仅限于最终生产者? 就此,有学者认为应当参照《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3条的规定,将原材料、零部件和半成品的生产者也作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5]主要原因在于,在现代社会,产品大多由许多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等部分所制成,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讲解学习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

绪论 1.侵权责任法性质: 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 1.侵权行为 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 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 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 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2.侵权责任 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 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

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 ①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 ⑤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而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责任。 ⑥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 ⑦诉讼管辖不同。

侵权责任法试题及解析

【真题试题】(2011年案例分析第79?82题)甲物流公司负责乙食品厂食品的仓储与配送。2011 年6 月,甲物流公司员工肖某前往丙超市送货,途中因担心堵车来不及接小孩放学,便给自家保姆董某打电话,让董某代其接小孩,董某应允。董某在去接肖某小孩的路上不小心撞伤许某,许某花 费医药费1.5 万元。肖某按时将货送至丙超市,卸货之时,突然从楼上掉下一个烟灰缸,将肖某头部砸伤,送至医院花费医药费若干。后经查,当日该楼上住户大部分家中无人,有可能致害的 只有两家且家中均有人,但这两家人都不承认是自己的责任,又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责任。3 天后, 顾客杨某在丙超市购买了一盒由乙食品厂生产的豆制品,全家人食用后发生了严重腹泻,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经检验,该豆制品细菌严重超标。后查明,该豆制品系甲物流公司在丁仓库仓储过程中,由于仓库停电导致冰柜不制冷,使豆制品腐败变质,但甲物流公司送往丙超市验货时尚难以 分辨【真题试题】(2011 年案例分析第79题) 1.董某与肖某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 A.劳动关系 B?代理关系 C劳务关系 D?承揽关系 【真题解析】本题考点是法律关系的判断肖某与董某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肖某:雇主,董:保姆。肖某:接受劳务;董某:提供劳务。本案中肖某与董某不属于劳动关系,因为劳动关系必须有一方是单位,且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中肖某与董某也不属于代理关系,因为代理关系属于受人 之托,替人办事,须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方发生法律行为;本案肖某与董某也不属于承揽关 系,因为承揽关系是定作人向承揽人交付物件,承揽人向定做人交付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因此本题选 C.【真题试题】(2011年案例分析第80题) 2.许某的医药费应由()承担。 A.甲物流公司 B.肖某 C董某 D.肖某、董某根据过错程度分担 【真题解析】本题考点是侵权责任的承担。董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因为过失撞伤许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8 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本案应由肖某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木案选 B. 真题试题】(2011 年案例分析第81题) 3.肖某因受伤所遭受的损

[原创]医疗行业侵权责任法试题及答案

[原创]医疗行业侵权责任法试题及答案绍兴市中医院医疗安全知识试题 科室: 姓名: 得分: 一、选择题(40分) 1.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将医疗行为引发的民事责任定名为: A(医疗损害责任 B.医疗事故责任 C. 医疗差错责任 D.医疗错误责任 2. 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A.只做是否死亡的诊断 B.只做死亡原因的诊断 C.可同时做是否死亡和死亡原因的诊断 D.既不能做是否死亡的诊断也不能做死亡原因的诊断 3. 根据侵权责任法,何必须要取得患方的书面同意才能够实施医疗行为, A..任何诊断活动 B.任何治疗活动 C.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 D.仅在实施手术时 4. 法律规定应当向患者告知真实病情,但在保护性医疗情况下不宜向患者说明时,应当: A.只能向患者的配偶说明 B.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C.向患者的单位领导说明 D.向患者所在街道办事处说明 5.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时,经 谁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A.经治医生批准 B.所在临床科室的主任批准 C. 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D.医疗机构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6. 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活动中应当尽到什么样的义务才算合格, A.与医疗行为发生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B.与提出投诉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C.与医疗纠纷解决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D.与侵权责任法制定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7.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A.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B.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C.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D. 医务人员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 8. 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是: A. 医疗机构 B. 医务人员 C.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D.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 9、医疗机构进行下列什么治疗措施时不必征得患者或家属等同意并签字。 A、手术 B、特殊检查 C、特殊治疗 D、住院治疗 10.药品不合格导致患者损害,医疗机构给与患者赔偿后,可以: A. 向有责任的药厂追偿 B. 向国家要求补偿 C. 向药品代理商追偿 D. 向药品广告商追偿 11. 患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1条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时,医疗机构: A. 应当提供 B. 可以提供 C. 应当不提供 D. 可以不提供 12、医疗机构侵犯患者隐私权时,以下哪项是正确的, A. 无论患者有无损害结果,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重点

绪论1.侵权责任法性质: 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 1.侵权行为 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 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 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 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2.侵权责任

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 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 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 ①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

侵权责任法试题-(2)

侵权责任法试题 一、单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 D )起施行。(第十二章九十二条) A、2009年12月25日 B、2010年1月1日 C、2010年5月1日 D、2010年7月1日 2、因同一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先承担(A)(第一章第四条) A、侵权责任 B、行政责任 C、刑事责任 D、经济责任 3、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人、帮助人应承担(D )(第二章第九条) A、相应责任 B、部分责任 C、补充责任 D、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4、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C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九十条) A、有过错的 B、无过错的,仍 C、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D、无过错的,不 5、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 C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九条) A、有关单位 B、有关个人 C、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D、有关单位和个人 6、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B)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四条) A、医务人员 B、医疗机构 C、医疗机构负责人 D、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 7、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必须是造成他人( A )(第二章第二十二条) A、严重精神损害 B、一般精神损害 C、精神损害 D、身体残疾 8、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C)(第二章第二十四条) A、受害人自行承担责任 B、行为人承担责任 C、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D、由受害人和行为人平均承担责任 9、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B)(第二章第二十六条) A、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B、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C、必须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D、不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10、个人之间所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D)(第四章第三十五条) A、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 B、由提供劳务一方自己承担责任 C、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承担责任 D、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1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C)。(第三十二条) A、应当减轻其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试题及解析

侵权责任法试题及解析

【真题试题】(2011年案例分析第79~82题) 甲物流公司负责乙食品厂食品的仓储与配送。2011年6月,甲物流公司员工肖某前往丙超市送货,途中因担心堵车来不及接小孩放学,便给自家保姆董某打电话,让董某代其接小孩,董某应允。董某在去接肖某小孩的路上不小心撞伤许某,许某花费医药费1.5万元。肖某按时将货送至丙超市,卸货之时,突然从楼上掉下一个烟灰缸,将肖某头部砸伤,送至医院花费医药费若干。后经查,当日该楼上住户大部分家中无人,有可能致害的只有两家且家中均有人,但这两家人都不承认是自己的责任,又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责任。3天后,顾客杨某在丙超市购买了一盒由乙食品厂生产的豆制品,全家人食用后发生了严重腹泻,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经检验,该豆制品细菌严重超标。后查明,该豆制品系甲物流公司在丁仓库仓储过程中,由于仓库停电导致冰柜不制冷,使豆制品腐败变质,但甲物流公司送往丙超市验货时尚难以分辨【真题试题】(2011年案例分析第79题)

1.董某与肖某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 A.劳动关系 B.代理关系 C.劳务关系 D.承揽关系 【真题解析】本题考点是法律关系的判断肖某与董某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肖某:雇主,董:保姆。肖某:接受劳务;董某:提供劳务。本案中肖某与董某不属于劳动关系,因为劳动关系必须有一方是单位,且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中肖某与董某也不属于代理关系,因为代理关系属于受人之托,替人办事,须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方发生法律行为;本案肖某与董某也不属于承揽关系,因为承揽关系是定作人向承揽人交付物件,承揽人向定做人交付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因此本题选 C.【真题试题】(2011年案例分析第80题)

侵权责任法期末试卷汇总

侵权责任法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各项权利中,不应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D ) A.健康权 B.监护权 C.用益物权 D.选举权 2.下列法律关系中,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 B) A.劳动法律关系 B.婚姻法律关系 C.经济管理关系 D.税收关系 3.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说明侵权责任的(A) A.独立性 B.无形性 C.专有性 D.法律确认性 4.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构成原则不包括(A )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推定过错原则 D.过失责任原则 5.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合并使用的是(B) A.停止侵害、排出妨害 B.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C.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D.停止侵害、返还财产 6.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将医疗行为引发的民事责任定名为( A) A.医疗损害责任 B.医疗事故责任 C.医疗差错责任 D.医疗错误责任 7.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之规定,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B ) A.过错责任原则 B.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C.无过错责任原则 D.公平责任原则 8.根据侵权责任法,什么时候必须要取得患方的书面同意才能够实施医疗行为?( C ) A..任何诊断活动 B.任何治疗活动 C.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 D.仅在实施手术时 9.法律规定应当向患者告知真实病情,但在保护性医疗情况下不宜向患者说明时,应当(B ) A.只能向患者的配偶说明 B.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C.向患者的单位领导说明 D.向患者所在街道办事处说明 10.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时,经谁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C) A.经治医生批准 B.所在临床科室的主任批准 C. 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D.医疗机构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11.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不应当赔偿的是(D ) A.医疗费 B.误工费 C.护理费 D.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12.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条规定的是著名的(C ) A.一赔偿金原则 B.同命不同价原则 C.同命同价原则 D.同时死亡原则 14. 这部法律中,首次把(C )作为独立的权利加以保护,这也是侵权责任法的一大亮点。 A.生命权 B.健康权 C.隐私权 D.用益物权 13. 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预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体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商定付款期限为 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形,于2004年7月决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以下哪一项诉讼要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D ) A.要求宣布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要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 万元债 D.要求丙承担侵权义务

侵权责任法案例

1.石某在王某的摩托车店里购买了一辆摩托车,该车的生产商为某摩托车公司。两个月后,石某在一次正常驾驶时突然发生翻车事故,受伤严重,经治疗花去医疗费3万多元。后经鉴定,事故原因为石某所驾驶的摩托车车轮材料不正常疏松所致。石某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谁负责呢? 分析:《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三条又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此产品责任纠纷属于特殊的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产品具有缺陷,即可构成侵权责任,受害人是不必证明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的过错,这种责任方式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受害人可以起诉制造者,也可以起诉销售者。本案中的摩托车车轮材料不正常疏松应为产品缺陷,因此本案属于产品责任纠纷,无须石某证明王某和摩托车公司有过错,只需证明有购买摩托车的事实、损害结果和产品质量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即可。因生产者和销售者没有法定免责的情形,因此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产品缺陷是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如果产品缺陷是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一天夜晚,钟某在回家途中看见曹某纠缠女青年孟某,于是上前劝阻,却遭到曹某的殴打,下腹还被曹某随身携带的尖刀捅伤。钟某为此支付了医疗费1.14万元。案发后,曹某支付了赔偿费1.05万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又判决曹某赔偿钟某医药费等费用 3.26万元(已执行)。其后,钟某觉得自己受伤是因为见义勇为所致,受益人也就是孟某应该给予适当的补偿,于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孟某赔偿2万元。法院是否支持钟某的诉讼请求呢? 分析:对于钟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钟某在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挺身而出,使自己的身体受到伤害是事实,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也就是说,受益人对受害人给予适当经济补偿是有条件的,只有侵权人逃逸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受益人给予受害人适当的补偿。而本案的侵权

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梳理

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 狭义:仅指以“侵权责任法”或“侵权法”为名的某部法律。大陆法系不存在。 大陆法系的民法中,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皆属于 概念债的发生原因。民法对侵权行为的规定分为两部分: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 构成要件规定在债编分则中,责任承担规定在债编总则中。 广义:实质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法,即所有规范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的规范的总称。在我国,除了《侵》,广义的还包括《民法通则》?《产品质量 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航空法》等。 私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关系 特征 强行法:与合同法、物权法相比,具有更多的强行法色彩。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不能任由当事人协商改变。 二、侵权责任基本法与侵权责任特别法 基本法:《侵权责任法》。第6条确立的过错责任。凡是《侵》或者其他单行立法没概念有特别规定时,均适用该规则。第2、3章的基本规定同样。 特别法:《侵》第5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不得随意规定各类侵权行为。只有当某些侵权行为不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应适 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时,才有必要由特别法单独加以规范。 适用关系:《侵》第5条的关系。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其他法律”指的就是侵权责任特别法。即,优先适用特别法。 《侵》生效后,凡是明确修改了旧的立法规定的地方,一律应当适用《侵》。 对于某些侵权责任,原来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侵》对其 未置明文。对此,不可做出硬性规定:《侵》取消了原规定,或不方便作出。 三、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独立成编:不同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将侵放入债法中,而是单独成编。 一是有利于侵权责任法的发展;二是我国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并不局限与损 害赔偿。八种之多。侵权行为并非单纯的债的发生方式。 与债法总:损害赔偿是最重要、最常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与因则的关系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很多共性,可以适用共同的规则。这些规则应当由债法总则规定。我国目前没有债法总则。 与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主要以“对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行为的规定”来规定人法的关系格权,仍未脱离侵权法的窠臼。是否单独制定人格权法,争论激烈。 与物权法:侵权责任的承担为物权提供了保护方式。并且物权是侵权法保护的核心的关系物权法中的规定补充了侵权责任法,例如:对占有的保护、相邻关系。

法律基础测试题库三《侵权责任法试题》及答案

侵权责任法试题 一、单选题(每题2分) 1、因同一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 A、侵权责任 B、行政责任 C、刑事责任 D、经济责任 2、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 A、不承担责任 B、承担全部责任 C、承担部分责任 D、承担适当的责任 3、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侵权人的责任。 A、免除 B、减轻 C、减免 D、加重 4、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 A、受害人自行承担责任 B、行为人承担责任 C、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D、由受害人和行为人平均承担责任 5、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人、帮助人应与行为人承担()。 A、相应责任 B、部分责任 C、补充责任 D、连带责任 6、个人之间所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A、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 B、由提供劳务一方承担责任 C、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承担责任 D、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7、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条规定的是著名的() A、同一赔偿金原则 B、同命不同价原则 C、同命同价原则 D、同时死亡原则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 A、应当减轻其侵权责任 B、酌情减轻其侵权责任 C、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D、不承担侵权责任 9、某小学学生小杰和小丽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甲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丽腹部,致其脾脏破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未尽职责义务,应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B、小杰父母的监护责任已转移到学校,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C、学校和小杰父母均有过错,应由学校和小杰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10、劳务派遣规定的是为谁工作谁承担责任,但派遣单位有过错的要承担补充责任。下列由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情形是() A、派遣没有电工证的人去做电工活 B、应用工单位要求,派遣女工去用工单位做侍应生 C、按照用工单位要求,派遣一花甲老农去做茶炉工 D、用工单位要求一退伍军人去做保安,遂指派一退伍3年的职工去用人单位做保安 11、甲向乙购买轿车一辆,车辆已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一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重伤,经交警大队认定甲负全部责任,但被害人损失远远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则超出部分,由谁承担。() A、甲自行承担 B、乙承担赔偿责任 C、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D、甲、乙平均分担损失 12、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赔偿。 A、补偿性 B、赔偿性 C、惩罚性 D、惩戒性 13、甲向乙购买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丙受伤,下列说法正确是()。

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研究 以《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为分析对象

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研究以《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为分析对象 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研究 以《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为分析对象 【出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 【关键词】产品责任;产品自身损失;纯粹经济损失;惩罚性赔偿【内容提要】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涉及《侵权责任法》与《产品质量法》相关条文的解释适用。在解释论上,产品自身损失属于赔偿范围之列;缺陷产品所致受害人其他重大损失也属赔偿范围。惩罚性赔偿以侵权人具有主观故意为前提,惩罚性赔偿金应与侵权人的恶意相当,与侵权人造成的损害后果相当,与对侵权人的威慑程度相当。 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缺陷产品所致损害有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之分,其中,财产损害是指因侵害权利人财产或人身权益而造成受害人经济上的损失;非财产损害是指因侵害权利人的财产或人身权益而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害以外的损害。[2]对于这些损害的赔偿问题,《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中均作了相应规定,其中《侵权责任法》关于损害赔偿范围的一般规定自有适用空间。但由于两法之间关于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并不一致,在解释上如何适用,即存疑问,诸如产品自身损失或纯粹经济损失[3]是否属于赔偿范围?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何确定?均

值研究。本文拟就这些问题一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产品自身损失的赔偿:以《产品责任法》第41条和《侵权责任法》第41条的对比分析为中心 在比较法上,就产品自身损失是否属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美国法院多采否定态度;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和欧共体各成员国的产品责任法也不将产品自身损害包括在产品责任赔偿范围之内;日本制造物责任法亦将制造物仅自身受伤害之情形排除在外。由此可见,产品责任的保护对象不包括产品自身损害,是确立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基本原则。[4]在理论上,产品责任系侵权责任,其规范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之健康与安全保障,而产品自身的损害赔偿与受害人之健康安全保障并无直接关系,因此,不属于侵权法的保护范围。[5]产品本身的损害,依合同法上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违约责任规定[6]保护即可,没有必要纳入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以免导致民法体系之紊乱。确保产品的价值和品质,是合同明示或默示担保的范围,而产品责任法的目的,并非用来削弱合同法的规范功能,而是保护人身和其他财产不受侵害。[7]我国学者也认为,《民法通则》第122条[8]关于财产损害,“应指因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其他财产的损害。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及因缺陷产品本身损害造成受害人可得利益的损失,不包括在本条所谓…损害?概念之中,理由是缺陷本身的损害及因此所受可得利益损失,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其是否赔偿,应视违约情节及合同规定约定。”[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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