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公司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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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出资瑕疵,瑕疵出资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什么是出资瑕疵,瑕疵出资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什么是出资瑕疵,瑕疵出资的法律后果是什么部分股东出资不⾜、抽逃出资等出资瑕疵,那什么是出资瑕疵,瑕疵出资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店铺⼩编在下⽂为您解答!1、什么是出资瑕疵?通俗地说,出资瑕疵就是公司设⽴或增资过程股东认缴的股份⾦额本应该要⾜额按期到公司账户,没按要求按时⾜额到账,或者到了公司账上,利⽤对公司控制地位,把股本⾦转出不⽤于公司经营。

除了资⾦不到位之外,还有承诺出资的财产价值不⾜、承诺出资的财产已交付给公司但未办理过户⼿续、承诺出资的财产办理了过户⼿续但未交付公司使⽤等。

当然也包括以⽆权处分的财产出资、以赃款/物出资等特殊形态。

2、股东瑕疵出资能否认其股东资格吗?股东对公司有出资义务,但没有出资,并不影响其已存在的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依内外法律关系,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商⾏政部门的登记予以确认。

这些⽂件可以证明股东资格,但不证明股东已经履⾏出资义务。

3、瑕疵出资的法律后果依据我国新《公司法》第⼆百条、第⼆百零⼀条的规定,在公司发起⼈、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下,由公司登记机关先责令改正,后再处以罚款等,⽽不是直接否定其股东资格,同时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其他股东对瑕疵股东有关启动失权程序的权利,也就是说在我国,对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的股东,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还没有法律依据启动失权程序,以否定瑕疵出资者的股东资格,更谈不上直接否定其股东资格,即股东瑕疵出资并不能导致其不享有股东资格或者丧失股东资格。

所以,⼀般情况下,确定某⼈是否享有该公司的股权,应看其是不是具有持有公司股份的约定,是不是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件记载的股东,⽽不是看他有没有依法出资,这也是各国⽴法的通利。

综上所述,股东权利的⾏使是以是否具备股东资格为前提的,⽽⾮以股东是否实际出资为前提,瑕疵出资并不必然影响股东权利的⾏使。

4、股东瑕疵出资对其股东权利没有影响吗?瑕疵出资可能导致股东权利受限。

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股东未履⾏或者未全⾯履⾏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效的,⼈民法院不予⽀持。

股东出资瑕疵法律问题探讨

股东出资瑕疵法律问题探讨

出资”指股 东在认缴出资以后拒绝 依照规定 出资;不 能出资” “ 指 因为客观 原因未能履行其出资义务; 虚假出资’ “ ’ 指表面 出资

股 东 出资 瑕 疵 的界 定 及 形 态
“ 指在公 司成 立后 , 股东把原来 有关股 东出资瑕疵 的含义 , 多学者对此作 了定义 。郑曙 但 实际上并未 出资 ;抽逃 出资 ” 很 指 光教授认 为, 股东 出资瑕疵指股 东交付 的现物在 品质上或 者权 已缴纳 的出资 自公司暗地里抽回。出资义务 的不适当履行, 含有瑕疵给付 、 不完全出资、 高估价值 出 利上存在瑕疵 的情 况, 包含法律瑕 疵与 自然瑕疵 。蒋大兴 教授 履行 出资义 务不适当, “ 指股东未按规定期 限交纳出 认为 , 当法 律对于股 东 的出资有 明确 规定 时, 果股东 的出资 资和迟延 出资等情形 。 迟延出资” 如 “ , 东未按规定 指股 与这些规定不 吻合 , 东作 为出资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 自身有 资或者 办理财产权转移的手续; 不完全出资 , 股 “ 指依照规 定所交 付的现物在品质 瑕疵 , 或其 出资行为存在瑕疵 , 就构成 了出资瑕疵 。综上 , 笔者 数额 缴纳其 出资 ;瑕疵给付 ” “ 指 认为 , 出资瑕疵 ” 股 东在 履行 出资的义 务时有缺 陷, “ 指 与法律 或 权利 上存在瑕疵 ;高估价值 出资 , 股 东所 出资现物实际 的 及 公司的章程规定 不符 的一种行为 , 有不履行及不适 当的履 ’ 含 价值 明显低 于股 东认缴的数额 。 行其 出资义务等 。我们 说的出资不实 、 出资不到位等 即属 出资
二 、 疵 股 东 的 资 格 认定 问题 瑕
瑕疵 。实践 中, 公司的出资瑕疵情形有很多种 , 情形不一样对于
若 出资有瑕疵 , 出资者 是否 能取得公 司的股东资格 。理论

股东瑕疵出资民事责任问题探讨

股东瑕疵出资民事责任问题探讨

司或 已成立 的公司的股权或股份 的一种出资形式 。 它可以确保公 司资本的真实性 , 以直接据 以计算 出出资者的股权 比例 。正因 可 为如此 , 币出资被立法认 为是最完美 的出资形式 。即使这种被 货 认为是最完美 的出资形式 , 仍然存 在出资瑕疵的问题 , 例如股东 根本不 出资 , 或者根据我 国现行《 司法 》 2 公 第 6条第 1 、 8 款 第 4
() 2 瑕疵 出资 以缴 纳出资为前提 , 在缴纳 出资 的过程 中不完 全符合章程规定 。至于何种不合章程的情形属于瑕疵 出资 , 当 应 根据公 司章程才能作出具体 的判断 。 () 3 有些瑕疵 出资可 以通 过承担责任 的方式 , 达到完全符合 章程的要求 。如股东 出资数额没有达到公 司章程 的要求 , 公司可 以责令股东将认 缴的出资数额补足 ;如果 非货 币财产的品质 、 功 能不完全符合公 司章程 的要求 , 可以责令股东补正 , 包括 同类物 替换 , 或缴 纳同等价额的货 币; 如股东没有转移用 以出资的非货 币财产的所有权 , 公司可以责令股东补办有关的过户手续 。
司本身产生重要影响 , 也会关 涉作 为第三人 的债权人的利益。股 东瑕疵 出资定义 , 同的学者有 不同 的见解 , 不 总结有 以下几种 : ① 瑕疵 出资是 指股东 交付 的现物 存在 品质 上 的或权 利上 的瑕 疵, 包括 自然瑕疵和法律 瑕疵 ; ②瑕疵出资分为虚 假出资和抽逃 出资两大类 , 虚假出资可以进一步 区分 为根 本未出资 、 未足额 出 资、 未适 当出资 ; ③瑕疵 出资的典型表 现是 未足 额 出资 、 适 当 不 出资、 虚假 出资 、 抽逃 出资 ; ④瑕疵 出资包括 出资评估不实 、 虚假 出资 、 抽逃 出资 ; ⑤股东瑕疵 出资就是未 按照法律规定或 当事人

我国法律对股东瑕疵出资法律责任的规定及探讨

我国法律对股东瑕疵出资法律责任的规定及探讨
中圈分 类号:9 2 D 萎一
法,轰任 | 薄
文献标识码: A


现 行法律 规定的 主要 内容及 现状
我 国 立 法 对 股 东 瑕 疵 出 资法 律 责 任 的规 定 并 不 完 善 , 具 体表 现 在 : 1 民 事责 任方 面 的规 定 , 瑕 疵 出 资 股东 或发 起 人 在 公 、 即 司未 成 立 时对 已足 额 出 资 的股 东 或 发起 人 的违 约 责任 ( 司 公 法第 2 4条 第 8 4条) 司成 立 后瑕 疵 出资 股东 或 发起 人 的差 :公 额 填 补 责 任 (公 司 法 》 3 《 第 1条 、 9 第 4条第 2款 1 以及 股 份 有 , 限公 司 成立 后 发 起人 的补 缴 责任 (公 司法 》 9 《 第 4条第 1 。 款) 2 在行 政 责 任 、 事 责任 方 面 , 定 了虚 报 注册 资 本 的责 、 刑 规 任 (公 司 法 》 19条) 司股 东 或 发 起 人 虚 假 出 资 、 出 资 《 第 9 ; 公 未
我国法律对股东瑕{ 疵出资法律责任的规 肄 | 王 、 足 岳 不 免 善薯 界 赢 失 氐 强 权 理 法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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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成 立后 抽 逃 出资 的责 任 (公 司 法 》 2 1 ) 刑 事 责 《 第 0 条 以及 任 的规 定 (公 司 法 》 2 6 ) ( ( 第 1条 。 考 量 我 国《 司法 》 公 之规 定 , 以发现 一 个 现 象 , 可 就是 存 在 着 重 行 政 责 任 、 事责 任 , 轻 民 事责 任 的倾 向 。 刑 而 同 时 , 瑕 疵 出资 股 东 的 民事 责任 的规 定 上 . 仅 仅 对 股 在 也

公司瑕疵出资股东的法律责任

公司瑕疵出资股东的法律责任

公司瑕疵出资股东的法律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本文均针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

公司设立条件之一,公司应当具有法定的注册资本。

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构成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出资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设立协议向公司交付财产的行为,是股东的基本义务。

我国对公司设立,实行公司注册资本法定和验资制度。

虽我国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和验资制度,即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必须由全体股东于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确保资本真实,公司成立或增资时的股东出资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

实践中,如此严格的制度仍不能有效控制虚假出资及抽逃出资现象。

股东瑕疵出资即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时虚假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

由于我国处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时期,市场主体的诚信、自律意识不强,加之公司制度在我国建立不久,各种制度尚不完善、监管方面也存在问题,所以公司设立中股东虚假出资,公司设立后股东抽逃出资,利用公司有限责任进行欺诈、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已经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司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因此,股东瑕疵出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有三种,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股东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我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公司股东瑕疵出资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二、股东承担民事责任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导致公司资本缺陷,直接损害了公司本身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为我国公司法所不允许,因此,股东瑕疵出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应当向公司及其他股东承担民事责任。

谈公司股东出资瑕疵问题的案例

谈公司股东出资瑕疵问题的案例

公司股东出资瑕疵问题⼀直是公司领域⽐较多发的问题。

由于出资瑕疵直接导致法⼈财产的减少,⼤⼤增加了其它市场主体与之交易的风险,使债权得不到充分的财产担保。

其结果不仅是对具体债权⼈利益的损害,同时对整个社会信⽤有着不可忽视的负⾯影响。

⼀、出资瑕疵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所谓瑕疵,就是缺点。

法学意义上的瑕疵,指的是标的物的形状、质量和效⽤等诸⽅⾯有缺陷,不符合法定、约定或通⽤的标准。

公司设⽴时,出资⼈通过签订公司设⽴协议、公司章程以认缴公司出资。

在公司成⽴后,出资⼈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权;同时股东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出资,如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履⾏出资义务或者没有完全履⾏出资义务,以及在公司增资扩股时没有按增资协议缴纳出资等情况,即是出资瑕疵。

具体包括拒绝出资、迟延出资、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常见情形。

在实践中形成出资瑕疵的主要形式有: 1、未⾜额出资。

根据《公司法》第⼆⼗六条第⼀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公司成⽴之⽇起两年内缴⾜;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

”实践中。

公司股东⾸次出资额不⾜20%,或两年内没有缴纳剩余的80%,这就构成股东未⾜额出资。

2、出资评估价值不实。

即股东以实物、⼯业产权、⾮专利技术、⼟地使⽤权出资时,其评估价额⾼于其本⾝价额的情形。

3、虚假出资。

是指公司的发起⼈股东在设⽴公司的过程中,未交付货币,或未转移其出资的财产权,形式上出资,但实质上并未出资的情形。

4、抽逃出资。

即股东在公司成⽴后将所缴出资暗中抽逃但表⾯上仍然以原出资额出资并具有股东⾝份。

⼆、追究股东出资责任的法理基础。

⽆论是传统公司法还是现代公司法,债权⼈利益的保护始终是重点考虑的问题,尽管出资责任的履⾏作为公司资本原始形成的环节,是债权⼈利益保护的⼀般性基础,但从法律关系上看,债权⼈与出资⼈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论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

论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


承担 的连 带责任 性质 j 于 资本充 实责任 。 I l 属 资本充 实责任 的承 担 , 就是 要保 证公 司设立 时 ,其实 收 资本与 章程 所 定资 本一致 。 资本 充实责 任亦 为严 格责 任 。 是 履行 资本 充实 责任 的 公司设 立者 并 但 非取代 瑕疵 出资股 东 的资格 , 是代行 出 资义 务 , 后 向违 反 }资 只 然 _ f _ j 义 务 的股 东行使 求偿权 。资本 充实 责任 的 内容一般 包括 出资担 保 责任 、 额填 补责 任① 。 差 2出资瑕 疵股 东对 足额 出 资股 东的法 律 责任 . 《 公司法》 只在 两处 提及 ” 约 责任 ” 是在 第 2 条 提及有 限 违 : 8 责任 公 司瑕 疵 出资股 东对 守约 股 东的违 约责任 , ■足在 第 8 条 提 4 及 发起股 份有 限公司 的瑕 疵 出资发起 人对守 约发起人 的违约 责任 。 根 据第 8 4条之 规 定,投 资者 以发起 设立 方 式设立 股份 有 限公 司, 不及时足额 缴纳 …资的 发起 人应 当按照 发起人 协议承担 违约责 任。 但 是 , 一违 约责 任仅 适用 于投 资 者 以发 起 设立 方式股 份 有限 公 这 司的情 况 F ,仅 存在于 发起 人之 间 。当然 发起 人人 数 宵可 能高达 20人 。 只要 存 在发起 人 的瑕疵 出资行 为 , 0 但 就存在 着违 约 发起 人 对 守约发起 人 的违 约 责任 。 投 资者 以募 集方 式 设立股 份有 限公 在 司 的情 况下 , 由于发起 人于 其他 股 东之 问不熟 悉 , 法 者强行 设定 赢 瑕疵 出资发起人对 其 他出资到位 认股 人的违 约责任 并无法律 依据 . 凶此新 《 司法》 此未予 规定 。问题 良于倘 若有 限 责任 公司或 者 公 对 股 份 有限公 司 发起 人都存 在瑕 疵 出资 的行 为 , 否还 存在 违约 责 是 任 ?答 案是 肯定 的 。根 据 《 合劂法》 10 的规 定 , 第 2条 当事人 双方 都 违 反合 同规 定 的, 当各 自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 应 唯有如 此才 能调动 股 东之 间的相 互监 督 出资 积极 性 。 3{资瑕 疵股 东对债 权 人 的法律 责任 . = “ 如果 股东 违反 出资 义务瑕 疵 出 资,不 仅构 成对 公 司财 产权 的 侵害, 而且将 使 公 司的偿债 能力 降低 , 进而 对债 权 人的债权 实现 构 成 威胁 。 司清 算 时债权 人追 究 出资瑕 疵股 东 民事 责任 的 行制 公 度 包括 第 三人侵 害 债权制 度和 代位 权 制度 。笔 者认 为 , 诉讼 效 从 率 考量 ,侵害 债权 制度 更 有利 于实现 对债 权 人 的保护 。那 么 出资 瑕 疵股 东对债 权人 承担 责任 的范 围如 何 ?《 司法》 此没 有 明确 公 对 规 定 , 高人 民法 院 的司法解 释将 其确 定 在” 最 未缴 Ⅲ资 范围 内对 公 司债 务承 担清 偿责 任 ” 应视 股 东虚假 } 资和抽 逃 Ⅲ 资区别对 待 。 。 “ 当虚 假 出资未达 法 定资 本最低 限额 的 , 由于公 具独立 法 人格 , 股 东应对 公 司债务 承担 连带 责任 :若 虚假 出 资达 到法定 资本最 低 限额 ,股 东应承 担其 实缴 资 本与应 缴 资本 差额 范 围内 的责任 。 对 于抽逃 出资股 东则应 在其所 抽逃 出资的范 围 内对债权 人 承担赔偿 责任 。我 圈应对 此作 出明确具 体 的规 定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瑕疵出资民事法律责任探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瑕疵出资民事法律责任探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瑕疵出资民事法律责任探析论文导读:该观点未明确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依据,略显不足。

一是对其他股东为违约责任,且带有法定责任的性质。

同时,如果由于股东的瑕疵出资对公司造成了损害的,则该股东还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瑕疵出资,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完善建议一、引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瑕疵不仅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也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因此必须对股东出资瑕疵情况进行规制,而目前《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瑕疵的责任主要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作出详细规定,而对其民事责任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更加规范和加强可操作性,以实现公司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长足进步。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瑕疵概述出资是指股东或者出资人对公司资本所作的直接投资及所形成的相应资本份额。

出资实质上是股权的对价,任何人欲取得公司股东的身份和资格,必以对公司的出资承诺为前提;要获得实际的股东权益,则应以出资义务的实际履行为前提。

所谓瑕疵,就是缺点。

发表论文。

法学意义上的瑕疵,指的是标的物的形状、质量和效用等诸方面有缺陷,不符合法定、约定或通用的标准。

我国公司法没有对出资瑕疵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主要是通过条文列举的形式来明确出资要求,只要是违反法律规定,均应视为出资瑕疵。

郑曙光先生认为,股东出资瑕疵是指股东缴付的现物存在品质上或权利上的瑕疵的情形,包括法律瑕疵和自然瑕疵。

如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章程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品质标准,不具有相应的功能或效用,或者所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影响公司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

另一种观点是,在法律对股东出资设定了明确规则的情况下,若股东出资未吻合这些规则,股东用以出资的财产或财产权利本身存在瑕疵,或其他出资行为有瑕疵,即构成出资瑕疵[1]。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瑕疵民事责任性质(一)瑕疵出资股东民事责任性质分析1.理论界有不同观点。

《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研究》范文

《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研究》范文

《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运营资金的重要来源,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

然而,在实践中,一些股东存在瑕疵出资的行为,这将对公司的运营产生严重影响,尤其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本文将探讨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问题,旨在分析现行法律对此类问题的规定,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瑕疵出资股东的界定及类型1. 界定:瑕疵出资股东指的是在公司设立或增资过程中,未按照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

2. 类型:瑕疵出资主要分为完全未出资、出资不足、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类型。

三、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影响1. 影响公司运营:瑕疵出资导致公司资金不足,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和业务发展。

2. 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因信赖公司资产而与公司进行交易,若股东瑕疵出资,将导致公司资产减少,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四、法律对瑕疵出资股东责任的规定1. 民事责任: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瑕疵出资股东需承担补缴出资、支付违约金等民事责任。

2. 刑事责任:在严重情况下,瑕疵出资可能涉嫌构成犯罪,股东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 公司破产时的责任:在公司破产时,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需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五、债权人权益保护措施1.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公司充分披露股东出资情况,以便债权人了解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

2. 加强监管力度: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公司的监管,发现瑕疵出资行为应及时处理。

3. 完善法律制度:通过立法完善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

4. 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防止股东瑕疵出资行为的发生。

六、案例分析以某公司为例,该公司股东存在瑕疵出资行为,导致公司资金链紧张,无法按时偿还债权人债务。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瑕疵出资股东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股东补缴出资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论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及完善建议

论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及完善建议

论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及完善建议1. 引言1.1 背景介绍股东出资是公司设立和运营的基础,股东出资瑕疵是指股东没有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出资义务履行出资行为,或者出资行为存在虚假或者欺诈行为。

股东出资瑕疵可能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甚至对公司及其债权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对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并不清晰,导致一些股东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规避出资义务,从而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当前的股东出资制度也存在监管不足、信息披露不透明等问题,进一步加剧了股东出资瑕疵的风险。

完善股东出资制度,强化监管和信息披露,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成为当前股东出资瑕疵问题的重要解决路径。

本文将就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及完善建议进行深入探讨,旨在为相关研究和立法提供参考。

1.2 问题提出股东出资瑕疵是指股东未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出资义务履行出资行为,或者出资违法行为引发的问题。

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股东的出资瑕疵问题时有发生,给公司经营活动和投资者利益带来严重影响。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出资金额不足、出资方式不规范等,产生的后果包括公司经营困难、股东权益受损、市场秩序混乱等。

如何规范股东出资行为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股东出资瑕疵所带来的法律责任不仅影响公司自身的发展和稳定,也损害了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股东出资行为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完善股东出资制度,提高出资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成为改善现状、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

在深入探讨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和完善建议之前,我们需要首先明确问题所在,全面了解现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2. 正文2.1 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股东出资瑕疵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或增资时未按规定出资或出资不实的行为,其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股东出资瑕疵会导致公司资本实际不足,无法支撑其正常运营,这将给公司带来财务风险和经营困难。

股东出资瑕疵造成的公司财务困境,股东应依法承担追偿责任,并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股东虚假出资的认定及责任

股东虚假出资的认定及责任

股东虚假出资的认定及责任浅析摘要: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关系着公司的运营、资本的充足、乃至公司的灵魂。

如今很多涉及公司方面的案件中,股东的出资纠纷越来越成为此类案件的重头之重。

而我国在股东虚假出资方面的立法还有很多不足之处,这就对于股东的虚假出资方面的认定呈现出不同的疑问和争议。

根据股东出资方式的不同,认定虚假出资的方式也有很多不同之处。

对于虚假出资的认定的不同,更加影响到对于股东虚假出资所应该承担的责任的确立。

关键词:股东出资;虚假出资认定;虚假出资责任一、股东出资的一般理论。

在公司法领域,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在设立公司或者按需增加资本过程中,为了取得股权或者股份,依据设立公司时协议的约定以及公司章程和法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

股东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也是股东对公司的一项重要义务。

股东的出资方式主要分为:1、货币:即指我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

2、实物:即指有形物,我国法律中的财产又可分为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类,实物属于有形财产的一部分。

3、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4、土地使用权: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一定的场所,因此,公司股东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以上为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出资的几种方式,然不得作为股东出资的财产或者权利主要包括:信用、劳务、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

上述形式或者因为具有人身性不能转让,或者难以有效估价,或者在现有条件难以实现债务清偿功能。

二、股东虚假出资的认定。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的登记的行为。

[1]从我国公司制实施开始,股东虚假出资现象就屡见不鲜,新《公司法》从2006年实施起,对于股东虚假出资这种瑕疵出资做了明确的限定,确实保障了公司以及其他足额出资股东的切实利益,因此,明确界定股东虚假出资行为以及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对于公司法律研究以及保障公司及其他足额出资股东的切实利益至关重要。

股权转让中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探析

股权转让中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探析

股权转让中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探析[摘要]在司法实践中,由瑕疵出资引发的瑕疵股权转让问题较为常见,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也一直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存在很大争议,文章在对江苏省棉麻公司诉江苏黄海大有公司和江苏黄海农场借款合同纠纷案解析的基础上,分析本案的焦点问题以及探析一下股权转让中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关键词]瑕疵出资;股权转让;法律责任一、案例介绍2000年12月,江苏黄海大有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580万元。

企业职工出资232万元,大有工厂的投资人黄海农场出资348万元,占总股本60%,其中房屋出资作价215 万余元,但该房屋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显然,黄海农场对大有公司以房屋出资属于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但黄海农场没有办理出资房屋的过户手续,不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黄海农场的出资行为存在法律上的瑕疵,构成出资瑕疵。

2003年9月30日,江苏省棉麻公司借给大有公司棉花收购资金400 万元。

2003年10月27 日,大有公司书面承诺将其尚欠借款本金190 万元及利息在2003年12月20日前归还给江苏省棉麻公司。

2004年6月28日,省棉麻公司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大有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0万元及利息;2.黄海农场在投资没到位的215万余元范围内对大有公司不能偿还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对省棉麻公司要求大有公司偿还借款19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黄海农场对出资的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亦未能办理过户手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大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省棉麻公司支付欠款本金190万元及利息,黄海农场在大有公司不能偿还上述第一项款项时,在其投资不到位的215万余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论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

论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
摘要:股东出资是公司设立运营的基础,一些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进行瑕疵出资,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做出违约出资、出资不实及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给公司资产和其他其他按期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中国法律对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对股东出资违约、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等问题进行归纳并规定了一系列法律责任,如补充支付出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但是,我国法律规定在股东瑕疵出资的外延以及法律责任种类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在对我国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制度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的同时,也参考了日本、德国等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了完善股东瑕疵出资法律责任法律制度的一系列措施。
(三)对股东出资瑕疵进行法律规制的意义
在中国现行法律体制中,对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规制是非常必要的。
1.资本确定原则
根据资本确定原则,公司的总资本在公司成立时应由股东全部认足,并按期缴纳,并且须记录在公司章程中,这是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均应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按时支付公司章程中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在公司成功设立后,公司即与设立者和股东相分离,独立履行义务以及承担责任。因而,出资股东在出资存在瑕疵时,而影响到公司财务状况时,就要对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如进行补充支付出资,从而确保公司的资本与注册资本相匹配,实现资本确定的原则。
(二)股东出资瑕疵在公司法背景下的概念
责任与义务相对应,为确保公司的资本充足,股东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当股东的出资或用于出资的标的物与法律或公司章程要求不符时,即构成股东出资瑕疵,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出资义务与出资责任并非一一对应,股东的出资责任不仅仅来自于自身未尽的出资义务,也有很大概率来自于与其他股东之间的连带法律责任或恶意受让瑕疵股权所需承担的出资责任。

略论股东瑕疵出资法律责任

略论股东瑕疵出资法律责任
LTE l RARY THE oR Y
文 艺 理 论
创 新


略论股 东瑕疵 出资法律责任
王 瑛
( 中国政 法大 学, 北京 10 8 ) 0 0 8
摘 要 : 国立法对股 东瑕疵 出资法律 责任 的规 定并不 完善 , 我 理论界有 关代位 权、 法人人 格否认制度 的
讨论一定程度上在为 完善 股 东瑕疵 出资法律 责任提供帮助。 关键词 : 东瑕疵 出资; 股 法律 责任
对于瑕疵 出资股东对公 司债权人 的民事责任 ,有学 者认 为公司债权人 可基 于代位求偿权 向股东追究 出资责任 ,但股 东仅 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 主要 理由是“ 司债权人在 与公 司 公 进行交易并产 生债 权债务之际 , 他们对公 司的” 限责任 ” 有 的 法律特征不仅是 明知的 , 而且是 信赖 的 , 因而他们并没有期 盼 公司股东应对公司的债 负无限连带之 责任 ;即便 事后发现股
这似乎有违有 限责任制度 的宗 旨, 违背法律之公 正。 公 司未成立时对 已足额 出资 的股东或 发起 人的违约责任 ( 公 特权 , 事实上 , 基于代位 权向股东追究 出资责任 , 就必然意味着 司法第 2 4条第 8 4条) 公 司成立后瑕疵 出资股东或发起人 的 : 差额填补责任 ( 司法 》 3 条 、 9 《 公 第 1 第 4条第 2款)以及股份 瑕疵 出资股东只需在 出资差额 内承担有 限责任 。代位权属于 , 有 限公 司成立后发起 人的补缴 责任 (公 司法》第 9 《 4条第 1 保护债权人利益 的一项债 的保全 民事法律制度 ,是债务人怠 利 为 内容 的 管 Nhomakorabea理 权 。
( ) 关 法 人人 格 否认 法理 的探 讨 二 有

瑕疵出资转让的法律后果(3篇)

瑕疵出资转让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瑕疵出资是指股东出资存在瑕疵,如出资不足、出资不符合约定、出资违反法律规定等。

瑕疵出资转让是指股东将其瑕疵出资的股权或股份转让给他人。

在我国,瑕疵出资转让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包括瑕疵出资转让的效力、瑕疵出资转让的法律责任等。

本文将从瑕疵出资转让的法律后果入手,分析其在公司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领域的具体表现。

二、瑕疵出资转让的法律效力1. 无效根据《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股东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出资。

股东出资不符合章程规定的,应当补足出资。

如果瑕疵出资转让的股东未补足出资,其转让行为无效。

2. 可撤销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原因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瑕疵出资转让的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的,受让人有权请求撤销该合同。

3. 效力待定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股东出资不符合章程规定的,应当补足出资。

瑕疵出资转让的股东补足出资后,转让行为有效;未补足出资的,转让行为效力待定。

三、瑕疵出资转让的法律责任1. 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责任瑕疵出资转让的股东未补足出资的,应当对公司及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表现为:(1)赔偿因瑕疵出资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2)补足出资;(3)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受让人的责任瑕疵出资转让的受让人在受让瑕疵出资股权或股份时,应当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

如果受让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瑕疵出资的事实,仍受让该股权或股份,应当与瑕疵出资转让的股东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3. 对第三人的责任瑕疵出资转让的股东和受让人在转让过程中,如违反法律规定,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瑕疵出资转让的救济措施1. 请求撤销转让合同受让人在受让瑕疵出资股权或股份时,如发现瑕疵出资的事实,有权请求撤销转让合同。

2. 请求赔偿损失受让人在受让瑕疵出资股权或股份后,如因瑕疵出资遭受损失,有权请求瑕疵出资转让的股东和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问题

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问题概述:股东出资的违法形态,可区分为实质违法形态和形式违法形态;实质违法形态,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没有履行或没有适当履行自己义务的违法形态具体可包括拒绝出资、虚假出资、出资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要求、出资标的物估价过高、货币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等几种具体的违法形态;形式违法形态,指有限公司责任发起人没有履行程序上的出资手续,以完善自己出资行为的违法形态具体可包括未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未在股东名册上记载、未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为股东等三种形态法条: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出资不实对瑕疵股东的影响股东出资不实,并不必然否定其股东的资格,只是会导致相应法律责任的产生,即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明确了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时的责任包括利息责任,即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时,该笔出资所产生的利息损失也属于股东等责任人的赔偿范围;但瑕疵股东在某些情形下,可能面临被解除股东资格的危险;程序上分为两点:其一,公司催告,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类似条文,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其二,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解除股东资格;对于未履行出资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可依照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利润分配请求权进行限制,杜绝有些出资不实的股东主张以公司利润来弥补其出资;诉请主体既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不足,那么由谁向其主张补足在公司不愿提起诉讼,或公司尚未提及诉讼时,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可否起诉要求出资不足的股东补足出资,公司法并未规定,理论上也曾有争论;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基本解决该问题,明确了公司、其他股东均可向瑕疵股东主张,如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中;亮点是赋予公司债权人合法的主张权利,譬如要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在为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可要求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还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同样的责任;公司债权人的诉讼资格,法理基础与“代位权”如出一辙,但更进一步突破“相对性”;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出外;因为代位权还要等待“怠于”,而公司债权人是直接即可绕开公司、其他股东而直接进入诉讼;事实上,若非特殊目的,债权人在债务清偿到期届满前,主动启动诉讼的可能性较小,尤其是瑕疵股东出资与否并不影响其债权清偿逝;举证责任债权人若欲主张瑕疵股东出资不到位,只要其举出能使人对股东出资瑕疵产生合理怀疑的表面证据或证据线索即可;鉴于出资的主要证据材料保存在公司或出资人手中,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的,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股东提供的出资凭证、验资报告或者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等证据,不具有完全的证明力,不足以证明其履行了出资义务,譬如验资报告,其证据属性为书证而非司法机关委托审计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未能直接、充分证明出资的事实;当事人应当提供原始的财务账目和出资凭证;股东以货币出资后,以银行出具的相应凭证为据,以实物、工业产权或土地使用权出资后,必然在公司或者有关部门有相应的财产权转移手续记载;诉讼时效瑕疵出资股东的补缴出资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但须区分情形:1.公司或其他股东要求其全面履行出资或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公司的债权人在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主张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和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两个常见问题其一,瑕疵股东转让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瑕疵股东转让股权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转让人将转让股权价款用于补足出资;转让股权价款不足以补足出资,转让人又未继续补足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可以请求转让人补足出资或者在出资瑕疵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在股权转让之后虽然已经丧失了股东地位,但是鉴于其出资存在瑕疵的行为,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二,以房屋、车辆、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但未办理法定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效力认定对于已经交付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属于事实上的出资而非法律上的出资,构成出资义务不履行行为,公司和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有权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若瑕疵股东在限定期限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法院应认定其已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人可以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法律责任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法律责任

浅析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摘要:公司的成立和存续最重要的物质基础是公司资本,而形成公司资本最重要、最基本的途径是股东出资。

但在我国,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屡见不鲜,严重侵害了其他股东、公司和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由此引发的诉讼也层出不穷。

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动因来入手,分析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本身、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的性质与承担形式,并结合最高院出台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关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方面的规定进行理解和剖析。

关键词:出资义务;民事责任;瑕疵出资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4-0121-03公司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资本,是公司正常经营的保障。

股东能否确保出资义务的履行,对公司本身、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都十分重要。

随着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新《公司法》对旧的《公司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了原有的资本制度,提高了股东出资义务履行的自由度,鼓励用社会资源来创造财富。

然而放宽了股东出资义务履行的同时,使得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更具有了可乘之机,由于滞后的法律法规,加之新《公司法》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规定的过于简单和概括,导致实践中出现了日趋普遍且形式多样化的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

特别在这几年,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案件更是迅速增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颁布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为《公司法》解释(三)),明确了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及相关救济方式,本文就结合《公司法》解释(三)浅谈自己关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方面的看法和意见。

一、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动因观察学习国外的公司法的一些规定,关于出资的问题大多涉及得不多,但是我国公司法,特别是这一次的《公司法》解释(三),很多内容都是关于出资义务的规定。

而司法解释在某种程度上是带有经验和实践理性色彩的,所以可以得知,在现实中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况是十分严重的。

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及相关措施

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及相关措施

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及相关措施摘要:我国公司法有关股东出资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一些模糊之处,易造成法律理解上的偏差和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本文从股东出资义务的相关实体问题分析探讨出资方式下的出资瑕疵表现形式、出资瑕疵股东的责任。

关键词:股东出资民事责任救济措施一、概述1、定义特征股东出资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处分其财产作为公司资本使其进入营业领域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东根据公司发起协议、出资协议或股份认购协议,将其有权处分的资金、财产或财产权利投入给公司。

而对于股东出资瑕疵是指股东缴付的现物存在品质上或权利上的瑕疵的情形,包括法律瑕疵和自然瑕疵。

如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章程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品质标准,不具有相应的功能或效用,或者所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影响公司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1。

根据以上定义,我们可以得出股东出资瑕疵的特点是:第一,出资瑕疵违反的是出资义务,出资义务是在公司成立后才产生的,因此,出资瑕疵只能出现在公司成立之后,履行出资义务的过程中。

第二,出资瑕疵以缴纳出资为条件,只是在缴纳出资的过程中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包括缴纳出资的时间、缴纳出资的方式、缴纳出资的数额等而产生的。

第三,有些出资瑕疵是可以通过承担责任来完善的。

如出资数额没有达到公司规定的要求,可以要求股东将认缴的出资数额补足。

但是有些瑕疵,如没有按照时间缴纳出资,则无法恢复到完全符合章程的要求。

2、股东出资瑕疵的一般形式股东出资瑕疵是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一些出资行为方式的概括。

由于出资形式、履行方式等都不同,因此股东出资瑕疵的形式也不同,目前理论界通说的主要是这几种:瑕疵给付、延迟履行、抽逃出资。

瑕疵给付,指的是股东缴纳的实抽逃出资物存在着品质或权利上的瑕疵。

品质瑕疵,或为禁止之物,或物之品质有隐患可能造成损害;权利瑕疵,即实物存在除确定所有权之外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公司对实物的占有和使用,包括不符合数额要求的未足额出资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瑕疵付2。

论我国《公司法》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

论我国《公司法》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
本 制 。。
侵权行为。 。认为股东在全额缴纳 出资之后 , 财产所有权 既已转移归 公司所有, 其后又将其抽回, 便是 不当转移 公司财产 的侵权行 为。但 不管其是否侵权 , 其应履行完全 出资义务 的出资行为确实存在瑕疵 , 出资义务的适当履行不是仅仅 以公 司或设立 中的公司收 到股 东缴纳 出资入账的那~刻而告结束 的有固定的分水岭 的界限行为, 而是贯穿 于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行为, 自始至终都应 该真实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 行为。 抽逃 出资 明显是违反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 一般是在公司或设
各股 东所认购的份额完全的实际的履行 出资义务。根据我国新 公司
法 的规 定 , 东 的出 资 形式 可 以用货 币或 实物 、 识 产权 、 地 使用 权 股 知 土
等可 以货 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 的非货 币财产。
二 、 东 出资 瑕 疵 的 形 式 股
股东 出资瑕疵是股 东违反出资义务的一些出资行 为方式的特定
以上违反 出资义务的行为形式虽多种 多样 , 但归纳起来 , 无外乎 出资义务 的不履行和出资义务的瑕 疵履行 。前者乃指股东 自认购股 份份额之后没有实际履行出资义 务。后者是股东认购股份之后履行
了 出资 义 务 , 是 履行 行 为 有 瑕 疵 , 完 全 或不 适 当 , 种 情 况下 可 以 只 不 这

股东的完全出资义务
公司资本是由公司股 东出资构成的 , 记载于公司章程 中。 遍观各 国公司立法例, 主要有三种公司资本制度, 即法定资本制 ( 又称确定资 本制) 授权资本制和折 中资本制 , 、 其中法定资本制 的规定最为严格。 而我国的公司资本 制度在 旧公司法中实行的是一种 比法定资本制更 为严格的公司资本 制度0 。而在新公司法中, 部分实行 了折中授权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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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司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浅析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瑕疵概述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瑕疵概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瑕疵不仅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也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对社会经济发展起着负面影响。

我们知道,公司要取得法人资格,除了要遵守公司法预先设置的程序性规定之外,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性要件。

这里,只探讨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瑕疵问题。

对股东而言,确定股东对公司责任的界限;对债权人而言,公司资本除在公司成立的时间点上,因其当时与公司资产具有数额上的同一性而成为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外,并不能承载公司对外信用担保的功能,而是由公司资产构成对外偿债能力的基石。

出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考虑,各国一般都对公司设立时的资本设置较多的限制,包括法定最低资本、出资标的的适格性、资本首付和缴付期限、首次资本的发行和授权资本的发行等。

依照我国《公司法》关于设立公司在资本方面的限制,下列行为均可以构成公司设立的资本瑕疵:①公司设立时首次缴付的资本不足公司注册资本的20﹪或低于该类公司法定最低资本的;②发起人或股东作为出资的标的物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③对非货币资产评估严重背离其价值,公司申请登记时提交的验资证明与公司实际资本状况出入巨大的;④虚假出资,为实际缴纳股款或者转移非货币出资财产所有权的;⑤募集设立时,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

但是,从我国《公司法》的一些条款可以看出,实际上已经涉及公司瑕疵设立的问题。

(二)资本瑕疵效力认定
但是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并不因存在资本瑕疵而无效,只要公司获得了法人资格,即便公司在设立时存在“掺水股”的资本瑕疵,公司仍然有效设立,公司债权人、股东或其他人员不得以公司在设立时不具备最低注册资本为由而主张公司设立无效。

首先,瑕疵出资人可以取得股东资格,但因为其出资有瑕疵,出资不到位,其股权应受到限制。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因存在瑕疵而无效,而有效的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上记载的,并经工商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负有出资义务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就是合法的股东,具有股东的资格。

但是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瑕疵出资的股东完全为出资或者为完全出资为完全未履行义务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就要求其股东权在一定的程度上受到限制。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问题
我国《公司法》第27、38条对股东的出资义务的履行有相关的规定,包括出资的方式和出资的比例等相关规定;②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其中包括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等;③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出资的责任,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出资,是指股东为履行出资义务或者部分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④出资不实的责任,出资不实主要针对现物出资而言,即现物的品质不合格或者价值评估不实。

这里,我主要就后两点进行探讨。

针对股东出资义务的第三点“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出资的责任”和第四点“出资不实责任”,我想从另外一个角度对此进行论述,即从责任主体的不同出发,分为发起人的责任、董事与高管的责任和第三人的连带责任,也许我的论述并不能完整有深度地深刻探讨此问题,但希望能在此角度上寻几个点来发表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

(一)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出资的责任
此种情况是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部分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

由于我国现行公司立法没有类似于“除权程序”的规定,出资瑕疵的股东仍会被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中以及公司登记机关的文件中,具有公示的效力,即具有公信力,第三人完全可以凭借该记载认定股东的身份。

这里主要讲货币出资瑕疵的认定,我国《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货币出资必须合法,但是就实践和理论上的普遍认定,公司货币的出资来源应当合法。

就此出资瑕疵的情况,相关人要负相对的法律责任,这里主要是就发起人和股东认购来讲,我国《公司法》对此有相关的规定。

1.发起人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8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之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公司法》第84条第2款,发起人不按照自己认购的股份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这是针对有瑕疵出资的发起人而言,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理论依据是,在公司设立发起时,发起人之间订立了发起协议,协议共同出资成立公司,出资义务是当事人共同的约定,违反
出资义务,就是违反了发起协议,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属于当事人之间的内部责任。

公司作为一个社会活动的单位,不仅在公司内部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即按照发起人协议设立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运转公司,发起人出资瑕疵应当首先足额缴付未履行的出资,并且向已经按期足额出资的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

相对人依据相信公司章程的公信力,相信公司具有相应的经济能力,由此选择相对方进行经济互动,如果一方出资瑕疵而不能在公司章程中有所显示,相对方就此选择了该公司从事经济往来,可能会受到公司的履行不能等威胁。

2.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我国《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股东抽回股本意味着侵害公司的财产,降低与公司资本的抽象数额相适应的公司具体财产,是违背资本维持原则的,对此我国《公司法解释(三)》对此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将责任扩大到其他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做法是时事趋势,在公司成立后的运作过程中,其他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监督和管理的义务,提醒
其他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注意与监管义务,其职责范围内的义务没有做到,必是公司运转环节的缺漏,在此意义上,该条具有很强的督促与警示作用。

3.第三人
针对实践中最为普遍的变相抽逃出资的行为,也就是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的情况,《公司法解释(三)》也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依据我国《公司法解释(三)》规定:“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以这种小单位同等对待于单独发起人,其出资义务是必须,其抽逃出资的行为必须承担责任,两者之间也许存在的互不负连带责任的协议不能抵触公司的发起协议,在发起人不能补足出资的情况下,这个完整的小单位有补足出资的义务,完整的小单位里的第三人与发起人二者负有担保性质的连带责任。

(二)出资不实的责任
出资不实主要是针对现物出资而言,即现物的品质不合格或者价值评估不实。

我国《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交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现物出资比较容易出现“掺水股”的情形,对有关发起人连带担保责任的原理同于现金出资的情形,此不赘述。

各国公司法上对现物出资的程序和责任进行了严格的管制,我觉得我国可以借鉴进而制定相关立法。

其主要表现在:第一,于公司设立的场合,现物出资只可由发起人为之;第二,现物出资作为公司设立的条件,须记载于公司章程中;第三,要求现物出资事项必须进行公告;第四,实行严格的现物出资检查制度,不仅实行董事、监事的检查,还要求法院或其他第三方机关确定审计员进行检查,募集设立时还必须通过创立大会批注;第五,各国通常要求现物出资必须于公司设立时一次性缴付完毕;第六,对财产认购、事后设立等能够代替实物出资的各种手段比照现物出资予以规制,有效管制各类规避法律限制的行为;第七,强化现物出资人及设立参与人对公司的损害赔偿及差额填补责任。

其中,我觉得第四条有关“实行严格的现物出资检查制度”非常值得借鉴,其中引入了董事和监事的检查责任是是非常可取的。

我国公司法第27条第2款强调:“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

同于现金出资,现物瑕疵出资的发起人也是经过了其他股东的同意才以此为出资,是经过认可的,所以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此时,引入董事、高管的效应责任是有意义的。

首先制定严格的现物出资检查制度,以防止高估或者低估,防止出现掺水股的情况,维护交易安全。

在此出资检查制度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必然是公司的实际运作着——董事和高管的检查制度,而不可能是发起人对自己现物出资的检查制度。

源于公司成立时发起人已经出资,现物出资的瑕疵出现于公司设立的过程中,也就是产生于董事和高管之前,所以对此二者不负连带责任。

但是董事和高管对于现物出资瑕疵的情况还应当负有补充责任,因为其在运作公司中所负有的
职责要求其履行检查义务,保证公司良性运作,出现现物瑕疵而不能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不及时处理,将危及交易,危及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的权益,董事和高管正是由于其管理公司的技能而被选任,他将处理公司的一切事物,无论交到其手中的是一个完整无瑕疵的公司,还是一个有瑕疵的公司,都要其向善的良性发展,也就需要董事和高管的解决机制,所以当其不能履行检查责任时,应当负有相应的补充责任,公平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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