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义务教育法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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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的教育法律关系(3篇)

案例中的教育法律关系(3篇)

第1篇在教育领域,法律关系是规范教育行为、维护教育秩序、保障教育权利和义务的重要工具。

以下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其中涉及的教育法律关系。

一、案例背景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小明,因家庭原因,长期旷课。

学校发现后,多次与小明家长沟通,要求家长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

但家长以工作忙为由,未采取有效措施。

在学期末,小明因旷课过多,学校决定给予其留级处理。

家长不服,认为学校做法不合理,遂向当地教育局投诉。

二、案例中涉及的教育法律关系1.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1)教育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实施素质教育。

在本案例中,学校有义务对小明进行教育,而小明有接受学校教育的权利。

(2)教育管理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管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在本案例中,学校对小明进行留级处理,是为了加强对其的管理,保障其健康成长。

2. 学校与家长之间的法律关系(1)教育合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家庭、社会应当共同参与学生的教育。

在本案例中,学校与家长之间应建立良好的教育合作关系,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

(2)法律责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家长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

在本案例中,家长未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小明旷课,学校有权要求家长配合教育。

3. 学生与家长之间的法律关系(1)教育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在本案例中,小明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家长有义务保障其接受教育。

(2)法律责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旷课、辍学等情形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义务教育法的法律案例(3篇)

义务教育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未能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导致适龄儿童、少年无法正常接受义务教育。

本案即是一起因地方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而引发的纠纷。

二、案情简介张某某,男,2005年8月出生,系XX县某村村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张某某应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接受义务教育。

然而,由于XX县教育局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将张某某纳入义务教育阶段,导致张某某未能及时入学。

张某某的家长多次向XX县教育局反映情况,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将张某某纳入义务教育阶段。

但XX县教育局以各种理由推诿,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张某某入学问题。

无奈之下,张某某的家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县教育局履行法定职责,保障张某某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法院审理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 张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入学条件;2. XX县教育局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张某某纳入义务教育阶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3. XX县教育局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张某某入学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 XX县教育局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张某某纳入义务教育阶段,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2. XX县教育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XX县教育局作为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有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定职责。

然而,其未能及时履行职责,导致张某某未能按时入学,侵犯了张某某的受教育权利。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XX县教育局履行法定职责,保障张某某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本案具有以下法律意义:1. 强化了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力度,保障了适龄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利;2. 提高了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法律意识,促使他们依法履行法定职责;3. 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有助于维护适龄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

教师体罚学生的相关法规及很多典型案例分析

教师体罚学生的相关法规及很多典型案例分析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5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体罚学生学校如何担责?近日,在一所中学,一位女学生因为上课迟到,被教师要求在午休时到操场罚跑圈,她因感身体疲惫没有跑。

下午上课的时候,教师向全班通报批评时,对这位女生进行了辱骂。

下课后,该女生气愤不过,说了一句脏话。

这位教师得知后,把她带到教学楼后面的胡同里,揪着她的衣领,对她进行殴打。

晚上,该女生住进了医院。

请问:学校在这起事件中有没有责任?这位教师又应承担什么责任?北京市中允律师事务所张绍忠律师:根据我国的教育原则,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既要严格要求学生,又要尊重学生,绝对禁止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教育法律相关案例分析题(3篇)

教育法律相关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一所重点中学,因连续多年中考成绩优异,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该校校长李某,在任期间,注重学生全面发展,同时,为了提高学校的教育质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缺乏对教育法律知识的了解,导致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案例分析:一、案例事实1. 违规补课:为了提高学生的中考成绩,校长李某决定在周末和寒暑假期间,组织教师为学生进行集中辅导。

然而,这一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即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上课。

2. 教师违规收费:在辅导过程中,部分教师以“自愿”为名,向学生收取辅导费用。

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收取费用。

3. 违规招生:为了扩大学校规模,校长李某决定在招生过程中,采取“关系生”等违规手段。

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章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招生。

4. 学生权益受损:在辅导过程中,部分学生因家庭经济原因无法参加辅导,导致其在学业上受到影响。

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即国家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权利。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五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教育制度,执行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上课。

- 第六十三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收取费用。

- 第五十三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招生。

- 第一章第二条:国家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三十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 第三十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活动。

三、案例分析1. 违规补课:校长李某在实施违规补课的过程中,未充分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导致学校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学校类千万元“捐资助学款”撂倒西大附中一串校长案【案情简介】广西大学附属中学(简称西大附中)是一所重点中学,良好的校风、雄厚的师资力量、丰硕的教学成果,使其在广西公众中享有很高的声誉,受到很多学生和家长的推崇。

然而,2007年,西大附中原领导班子却因贪污腐败被“一锅端”。

2002年12月至2007年11月2日刑拘之前,唐运南在该校任校长。

从2004年起,西大附中在招生过程中组织不够分数的学生考试,对成绩列前300名的学生按三个分数段收取6000元到5万元不等的捐资助学款。

据不完全统计,从2004年至2007年案发时止,该校先后向学生家长收取的所谓捐资助学款达1600多万元。

由于西大附中属于二级单位,在人事、财务上归广西大学管理,业务上受南宁市教育局的领导。

按照国家规定,社会力量捐资助学款必须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协调财政部门统一缴纳到财政专户上。

然而,在唐运南的授意下,西大附中收取的绝大部分捐资助学款却存入了几名副校长的私人账户或学校食堂账户中,成为“账外资金”。

几位校领导每人都掌管着一本捐资助学款的私人存折,数额少则几十万,多则一二百万。

2005年至2007年间,西大附中以个人名义开办存储账户多达11个,作为学校的“小金库”。

这些“小金库”成了校领导班子可随意支配的“提款机”,他们利用各种手段进行贪污,侵吞巨额公款,动辄以开会为名分发劳务费、以加班为名发放“红包”,并想方设法找发票“报销”或公款私分,有次大额“报销”,甚至连一张票据也没有。

除按照分数收取捐资助学款作为学校的“帐外资金”外,唐运南自己收取捐资助学款的方式还有两种:一是利用职权挤占招生指标,直接收取学生家长的捐资助学款后据为己有;二是以上级领导打招呼为由,两头欺骗,骗取家长和学校财务人员,自己从中截留。

此外,唐运南还利用职务之便,在学校采购多媒体电教设备活动中收受贿赂。

为防止意外,不留下后患,2006年4月,经唐运南授意,周怀生等人将重达七八公斤的原始票据烧毁。

教育法教师法案例

教育法教师法案例

教育法教师法案例1、⼩陈在陕西乾县实验初级中学上初三,临近中考,学校搞了⼀次摸底考试,并划定了⼀个分数线,规定凡低于这个分数学⽣都将被班主任“劝退”,不能报名参加当年的中考。

考试结果出来,⼩陈的名字赫然在被“劝退”之列。

⼩陈的⽗亲曾班主任和学校领导,要求学校准许孩⼦报名,但被学校拒绝。

“孩⼦才16岁,这么⼩就流向社会,今后可咋办呢?”要求:案例中违反了《中华⼈华⼈民共国教育法》的哪些有关规定,并作出简要分析。

参考答案:《中华⼈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18条规定:国家实⾏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民政府采取各施保障适龄⼉童、少年就学。

适龄⼉童、少年的⽗母或者其他监护⼈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有义务使适龄⼉童、少年接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案例中陕西乾县实验初级中学初三学⽣⼩陈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校应当依法保护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以任何理由和借⼝,包括“劝退”的⽅式,来侵犯适龄⼉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另外,今后如果因为学⽣学习差就⽣“劝退”,也不符合“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第五条)、“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第三⼗五条)、以及使学⽣“品P2、某校初中⼆年级学⽣费某平时纪律松散,经常迟到,上课与邻座讲话,经⽼师多次教育仍⽆改变。

该⽣家长因忙于做⽣对⼦⼥疏于管教。

班主任赵⽼师虽然多次与其⽗母联系但没有找到其⽗母。

赵⽼师认为,如果继续让费某随班学习,会给同学带来不良影响,于是他三番五次找费某谈话,要其⾃动退学。

费某在⽼师的压⼒下,加上本⾝⼜有厌学⼼理,便于2年5⽉20⽇,未经家长同意,辍学回家。

这位班主任⽼师做法是否合理?请加以分析。

参考答案:(1)停⽌学⽣上课的做法是不对的,侵犯了学⽣受教育的权利;教师要依法执教。

(2)《中华⼈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

教育法学——典型事例剖析(七个事例)事例一教师可否让学生“切记”答案【案情】河北省某县小学期末统考前,该校三年级某教师竟想法弄到了试卷,并做出答案后,让学生“切记”,此举惹起了学生家长的极大不满。

据某家长反应, 2 月 2 日下午,已到下学时间了,而孩子们却都没有回家,家长们都十分焦急。

直到夜晚7 时 30 分许,孩子们才回到家,并告诉家长,因为“老师搞到了卷子”,并做出答案后,让他们抄下来“切记”。

次日清晨临考前,这位老师居然又“加班”,给学生们又抄了一道“写作题”。

家长们说,这位老师是公办教师,昨年10 月份才来该校执教。

因为会驾驶,他常常夜晚加班开车“挣外快”,甚至有时白日也不可以正常为孩子们上课。

因他这样不负责任,使得孩子们的成绩急剧降落,本来名列前茅的优等生在大型抽考取居然不及格。

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这位老师居然采纳了“偷考题”的手段。

家长们以为,教师除了教书以外,还要育人,而这位老师却这样“做手脚”,只会教给孩子们学会“不劳而获”,又谈何很好地“育人”呢?这位老师的作法严重影响了人民教师的形象,并造成了极大的不良结果。

据认识,某县教育局已委派专人去检查此事。

试剖析: 1.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2.当事人违犯了什么法律?当肩负什么任?3.本案你有哪些启迪?答: 1. 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教、学生及其家、学校。

2.本案是一同由教漏而造成的考作弊案,入侵了学生的受教育。

( 1)《教法》定,“教当执行以下:(一)恪守法、法律和道德,人表;(二)国家的教育方,恪守章制度,行学校的教课划,执行教聘,达成教育教课工作任。

⋯⋯ ”。

本案中,教身公教,却反未能很好地执行自己的,其追求个人利益,利用晚开,以致白日不可以正常上,学生成急降落,未能很好地达成教育教课任,是一种失和法行,入侵了学生的受教育。

( 2)《中小学教道德范》中定:教“ 敬。

忠于人民教育事,志存高,勤敬,甘人梯,于奉献。

工作高度,真上,真批阅作,真学生。

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案例

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案例

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案例
义务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中的基础,是每个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

然而,令人
遗憾的是,仍然有一些案例违反了义务教育法,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益。

首先,某些地区存在着家庭经济困难、父母离异等原因导致孩子辍学的情况。

在这些案例中,家庭的经济状况直接影响了孩子接受教育的机会,造成了孩子失去了接受教育的权利。

此外,父母离异也会导致孩子心理上的困扰,影响他们的学习积极性,甚至导致辍学。

其次,一些学校存在着违规收费、强制补课等行为,严重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
权益。

在这些案例中,一些学校为了谋取经济利益,对学生进行违规收费,甚至强制要求学生参加额外的补课,使得学生和家长承受了沉重的经济压力,严重影响了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

此外,还有一些学校存在着教师体罚学生、私自调整学生学习时间等违规行为,严重侵犯了学生的身心健康。

在这些案例中,一些教师以体罚学生的方式来管理班级,甚至私自调整学生的学习时间,给学生造成了身心上的伤害,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健康成长。

针对以上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案例,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保障未成年人
的受教育权益。

首先,社会应该加大对贫困家庭的帮扶力度,确保每个孩子都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

其次,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学校的监管,严厉打击违规收费、强制补课等行为,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益。

同时,学校应该加强对教师的管理,严禁体罚学生、私自调整学生学习时间等违规行为,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

总之,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案例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益,我们应该共
同努力,加大对这些案例的打击力度,保障每个孩子都能够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教育法律关系文案例子(3篇)

教育法律关系文案例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教育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教育法律关系日益复杂,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教育法律关系案例,旨在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加深对教育法律关系的理解。

二、案例简介案例名称:张三诉某中学开除决定案原告:张三,男,16岁,某中学初二学生被告:某中学案由:不服开除决定案情简介:张三因在校期间多次违反校规校纪,被学校认定为严重违纪。

某中学经调查核实,于2021年3月作出开除张三的决定。

张三不服,认为学校开除决定违法,遂向当地教育局提起申诉。

教育局经调查,认为学校开除决定程序合法,但存在认定事实错误的问题,遂要求学校撤销开除决定。

学校不服,张三遂将学校告上法庭。

三、案例分析1.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本案中,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原告张三和被告某中学。

张三作为学生,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同时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某中学作为教育机构,负有教育教学和管理学生的职责。

2.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在本案中,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张三的受教育权利和某中学的办学自主权。

3. 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在本案中,张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同时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某中学有义务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同时有权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

(一)张三的权利与义务1. 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学生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关于受教育权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受教育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男,1990年出生,某省某市人。

自幼家境贫寒,但其勤奋好学,成绩优异。

张某于2008年考入某重点高中,但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学费。

张某的班主任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积极联系学校,申请了助学金,使得张某得以顺利完成高中学业。

2011年,张某以优异成绩考入某重点大学。

然而,由于家庭经济状况并未得到根本改善,张某在大学期间仍面临经济压力。

2015年,张某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学费,被学校劝退。

张某不服,向当地教育局提出申诉,要求恢复其学籍。

教育局经调查后,作出维持学校处理决定的回复。

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是否享有受教育权,以及教育局是否侵犯了张某的受教育权。

三、案例分析1. 受教育权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由此可见,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有义务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

2. 张某是否享有受教育权张某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张某在高中和大学期间,均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支付学费,但学校和教育部门均给予了相应的帮助,使得张某得以顺利完成学业。

然而,在大学期间,由于家庭经济状况并未得到根本改善,张某再次面临经济压力,导致其无法支付学费被学校劝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生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

”可见,张某作为学生,有权获得助学金等经济帮助。

因此,张某享有受教育权。

3. 教育局是否侵犯了张某的受教育权本案中,教育局经调查后,作出维持学校处理决定的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教育行政工作,保障教育公平,维护教育秩序,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教育法律相关的案例(3篇)

教育法律相关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现象日益严重,不仅影响了他们的学业和身心健康,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诸多问题。

本案涉及一名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导致学习成绩下滑,家庭矛盾加剧,最终引发法律纠纷。

二、案情简介原告:王某,女,14岁,中学生。

被告:张某,男,20岁,王某的表哥。

2018年,王某的表哥张某送给王某一部智能手机,王某沉迷于网络游戏,每天花费大量时间在手机上。

由于沉迷网络游戏,王某的学习成绩急剧下滑,父母多次劝阻无效。

2019年,王某的家长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因沉迷网络游戏给王某造成的损失。

三、法院审理1. 法院调查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进行了调查。

调查发现,王某沉迷网络游戏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张某送给王某智能手机,并未对其进行合理使用指导。

(2)王某的父母对王某的手机使用情况监管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王某的沉迷行为。

(3)网络游戏平台存在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的现象,如过度渲染游戏情节、设置高额奖励等。

2.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王某的表哥,送给王某智能手机的行为并无不当。

然而,张某在赠送手机后,未对王某进行合理使用指导,导致王某沉迷网络游戏,给王某的学业和家庭带来了负面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张某应对王某的沉迷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判决:(1)张某赔偿王某因沉迷网络游戏造成的损失,包括学业损失、精神损失等。

(2)张某对王某进行合理使用指导,确保王某不再沉迷网络游戏。

(3)王某的父母加强监管,确保王某合理使用手机。

四、案件评析本案涉及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纠纷,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以下是对本案的评析:1. 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性本案体现了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性。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容易受到不良信息的影响。

因此,家庭、学校、社会应当共同努力,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教育法案例

教育法案例

案 例:
• 河南濮阳县高考作弊案被查处
2004年高考期间,濮阳县三中考点田某、肖某等7人经事 先预谋在考试时利用手机为考生提供考试信息,并收取考 生好处费。事情败露后,7名直接参与作案的人员已被刑 事拘留,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河南省教育行政部门决定 :取消濮阳县三中今明两年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
案 例:
• 不送子女上学 海南三百多名家长被政府罚款
2001年8月,因经多次动员教育仍不送适龄子女上学, 海南三亚市天涯镇360多位学生家长被该镇政府各处以 1000元罚款的处罚。天涯镇政府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屡 教不改、今年9月开学后仍不送子女上学的家长,镇政府 将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强制那些家长送子女 上学。 天涯镇副镇长周某表示,处罚的主要目的是让群众知 道他们有送适龄儿童上学接受教育的义务,不得使在校接 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对经济确实有困难而导致辍学的家庭,当地政府会尽力 帮助,但对有一定经济实力却不送适龄子女上学的家长要 进行处罚。
案 例:
• 学生被学校强行收取农村社会保险金
刚一开学,某县几乎所有的小学都强行向学生收取农村 社会保险金,每人200元。对许多家长而言,200元是个 不小的负担。可是不交,又怕自己的孩子无法向学校和 班主任交待。学生们该怎么办呢?


例:
无证学校 违法招生
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有一所民办学校。在场地不达标、消防未 通过、法人资料缺、办学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区教育局不给学 校发办学许可证。然而,主办想先开学,再补办。2004年9月在开 学初,投资方却无视教育行政部门的劝阻,大张旗鼓违法招生和 办学。由于,在前进村附近的工厂里有很多外地打工仔,加之该 校学费相当便宜,比附近学校收费少一半,其他学校一年级一个 学期每人学费1000元,而该校只收600元。所以有很多家长把孩 子送到该校读书,生源充足。9月3日,区教育局对该校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于7日给该校下达了整改通知书,指出该校未经教育行 政部门批准办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并要求整改完成后于13日交齐 办理办学许可证的证照和资料,否则将发通知责令停办。

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案例

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案例

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案例
首先,有些家长为了孩子的升学率,会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如贿赂教师、买
卖学位等,这不仅违反了义务教育法,也败坏了社会风气。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孩子的权益,也让孩子们误以为只有通过不正当手段才能成功,严重影响了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

其次,一些学校和教师也存在着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

比如,有的学校为了
提高升学率,会强迫学生参加各种补习班,导致学生过度疲劳,甚至影响身心健康。

还有的教师会以升学率为借口,不顾学生的实际情况,强行推荐学生参加各种竞赛和考试,给学生增加了过多的学习负担,影响了他们的全面发展。

再者,一些地方政府也存在对义务教育的管理不善,导致了一些违法违规的行为。

比如,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美化教育数据,会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来提高学校的升学率,这不仅是对教育的歪曲,也是对学生权益的伤害。

针对这些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案例,我们应该采取一些措施来加以解决。

首先,
家长要正确引导孩子,不要为了升学率而采取不正当手段,应该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其次,学校和教师要重视学生的身心健康,不要为了追求升学率而给学生增加过多的学习负担。

最后,地方政府要加强对义务教育的监管,严格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每个孩子接受良好的教育。

总之,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也损害了孩子们的权益。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努力,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

《教育政策法规》:典型案例

《教育政策法规》:典型案例

教育政策法规典型案例(一)1:教师侵犯学生权益的案件某中学初二(1)班学生薛某,因平时学习成绩不太好,上课总是不遵守纪律,老师们都不太喜欢他,尤其是语文老师。

这天,语文讨论课上,老师让同学们自由发言进行争论。

薛某起身回答问题时,由于他的观点与老师的观点不一致,因此老师很不高兴,并用刻薄的语言训斥薛某,说他“笨得像猪”。

薛某听了以后很不服气,就顶了老师一句,说“你才像呢”。

老师一气之下就把薛某赶出了教室,并说,“既然我像猪,以后你就不要再来上我的课了!”。

请根据相关的教育法律分析:1.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案例分析:1.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语文老师和学生薛某。

2.这是一起中小学广泛存在的教师侵犯学生权益的案件。

案例中的语文老师将学生赶出教室是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课堂教学是教育教学的主要活动,教师将学生赶出教室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是违反教育法的行为。

另外,语文老师让学生在教室门口罚站,说他“笨得像猪”,这既是对学生的一种变相体罚,又侮辱了学生的人格尊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关于教师义务的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同时也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语文老师应该向学生薛某道歉,并及时改正自己的行为。

3.由本案例我们可以得到启示:中小学教师要加强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教育法律意识,自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关于教育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教育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教育领域发生了多起因教师体罚学生而引发的纠纷。

本文将以某小学教师体罚学生案为例,分析教育法律问题,以期为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借鉴。

某小学教师李某,因对学生张某进行体罚,导致张某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张某的父母将李某及所在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引发了人们对教育法律问题的思考。

二、案件焦点1. 教师体罚学生的法律性质2. 学校在教师体罚学生事件中的责任3. 受害学生及家长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案件分析1. 教师体罚学生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遵守教育纪律,尊重学生,关心学生,爱护学生,不得体罚、变相体罚学生。

”因此,教师体罚学生是一种违法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教师,对学生张某进行体罚,已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体罚学生的;(二)侮辱学生,损害学生人格尊严的;(三)侵占、破坏学校设施,损害学校利益的;(四)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因此,李某的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2. 学校在教师体罚学生事件中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教育制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方面的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因此,学校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本案中,学校在教师体罚学生事件中存在以下责任:(1)学校对教师李某的教育培训不足,导致李某缺乏正确的教育观念和教学方法。

(2)学校对教师的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李某的违法行为。

(3)学校在事件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受害学生张某的合法权益。

3. 受害学生及家长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受害学生及家长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可采取以下措施:(1)收集证据:收集李某体罚学生的相关证据,如视频、照片、证人证言等。

教师体罚学生的相关法规及很多典型案例分析

教师体罚学生的相关法规及很多典型案例分析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5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体罚学生学校如何担责?近日,在一所中学,一位女学生因为上课迟到,被教师要求在午休时到操场罚跑圈,她因感身体疲惫没有跑。

下午上课的时候,教师向全班通报批评时,对这位女生进行了辱骂。

下课后,该女生气愤不过,说了一句脏话。

这位教师得知后,把她带到教学楼后面的胡同里,揪着她的衣领,对她进行殴打。

晚上,该女生住进了医院。

请问:学校在这起事件中有没有责任?这位教师又应承担什么责任?北京市中允律师事务所张绍忠律师:根据我国的教育原则,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既要严格要求学生,又要尊重学生,绝对禁止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教育法学案例分析

教育法学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题:案例一、教师挖苦学生,学生被迫辍学某校初二(3)班的班主任齐老师讲课很认真,但为人十分傲慢,对学生更是不客气,讽刺、挖苦学生是常事。

该班一女生徐莲平时学习很刻苦,但脑子反应比较慢。

一次,她被齐老师提问,未能回答上来,齐老师当场就是一顿讽刺:“哼,象你这样的还想上大学?我试分析:(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答案:1. 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教师、学生和学校。

2. 齐老师的言行违反了《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徐莲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

(1) 《教师法》中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

而齐老师则缺乏教师应有的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的观念,未能履行教师“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的职责和义务,给徐莲的心灵造成了极大伤害。

(2 )《义务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为此,齐老师不应妨害徐莲作为公民行使这一正当权利,不得因其学习有困难而进行讽刺挖苦,迫使其提早辍学,从而剥夺了她的受教育权。

<3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教职员应当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

”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而齐老师的言行显然是对徐莲的歧视和人格侮辱,侵犯了她的人身权。

本案中,齐老师应承担主要的行政法律责任,向徐莲赔礼道歉,并劝其返校复学。

而学校对教师管理不善,未能及时发现与制止齐老师的不良行为,因而对本案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行政责任。

为此,学校应及时对齐老师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纠正错误,向徐莲赔礼道歉,并从此杜绝讽刺、挖苦学生等违法行为。

同时,学校也负有动员徐莲返校复学的义务,以保证其继续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习。

教育政策法律案例分析(3篇)

教育政策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教育政策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教育政策法规,旨在保障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教育政策法律问题仍然存在,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本案例以某市某小学实施“素质教育”政策为例,分析教育政策法律问题。

二、案例描述某市某小学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素质教育”政策,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开展了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该校却出现了一些问题:1. 课外活动时间与课堂教学时间冲突,导致部分课程被压缩。

2. 学校在组织课外活动时,存在忽视学生个体差异、盲目追求“全面”的问题。

3. 部分教师因课外活动工作量增加,对课堂教学质量产生了一定影响。

4. 学生和家长对课外活动的内容和形式满意度不高。

三、案例分析1. 课外活动时间与课堂教学时间冲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合理确定教学计划,确保教学质量的提高。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合理确定课外活动时间,不得占用课堂教学时间。

”某小学在实施素质教育政策时,未能合理分配课外活动时间,导致课堂教学时间被压缩,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 忽视学生个体差异、盲目追求“全面”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智力、体质、兴趣、特长等因素,实施因材施教,发展学生的个性。

”某小学在实施素质教育政策时,忽视学生个体差异,盲目追求“全面”,导致部分学生无法发挥自己的特长,影响了他们的健康成长。

3. 教师工作量增加,影响课堂教学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教师工作量应当合理确定,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某小学在实施素质教育政策时,未能合理确定教师工作量,导致部分教师因课外活动工作量增加,影响了课堂教学质量。

4. 学生和家长对课外活动满意度不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定期对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及时改进教育教学工作。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案例一教师能否让学生“牢记”答案案情河北省某县小学期末统考前;该校三年级某教师竟设法弄到了试卷;并做出答案后;让学生“牢记”;此举引起了学生家长的极大不满..据某家长反映;2月2日下午;已到放学时间了;而孩子们却都没有回家;家长们都十分着急..直到晚上7时30分许;孩子们才回到家;并告诉家长;因为“老师搞到了卷子”;并做出答案后;让他们抄下来“牢记”..次日早上临考前;这位老师竟然又“加班”;给学生们又抄了一道“写作题”..家长们说;这位老师是公办教师;去年10月份才来该校执教..由于会驾驶;他经常晚上加班开车“挣外快”;甚至有时白天也不能正常为孩子们上课..因他如此不负责任;使得孩子们的成绩急剧下降;原来数一数二的优等生在大型抽考中竟然不及格..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这位老师竟然采用了“偷考题”的手段..家长们认为;教师除了教书之外;还要育人;而这位老师却如此“做手脚”;只会教给孩子们学会“不劳而获”;又谈何很好地“育人”呢这位老师的作法严重影响了人民教师的形象;并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后果..据了解;某县教育局已委派专人去调查此事..试分析:1. 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本案对你有哪些启示答:1. 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该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学校..2. 本案是一起由教师漏题而造成的考试舞弊案;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1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本案中;该教师身为公办教师;却违反未能很好地履行自身的义务;其为追求个人利益;利用晚间开车;致使白天不能正常上课;学生成绩急剧下降;未能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这是一种失职和违法违纪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教师应“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而本案中;该教师为了让学生考好;竟采用偷考题、让学生背答案的手段;一方面;说明他对工作和学生不负责任;敷衍了事;另一方面;也说明他未能真正做到教书育人;而是引导学生弄虚作假;因而;其缺乏作为人民教师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违反了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滥用了自身的教育权..3考试是学生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也是为学生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为此;教育部特意颁布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国家考试行为..而各个学校也都制定了相应的考试工作规程;以保证考试的公正性..而该教师的做法则属于引导学生作弊行为;严重违反了学校关于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破坏了考试的公正性与公平性..3.1教育法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本案的考试随不属于国家教育考试;但也可以此为参考;给予相关责任人该教师和泄题者以一定的行政处分..2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本案中;该教师不能很好地完成教学任务;又引导学生作弊;影响恶劣..学校可酌情对其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3由于学校对该教师平时的教学工作管理不善;监管力度不够;对其教学质量不高也未能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及时处理;最终导致该事件的发生;并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为此;学校的有关领导也应承担一定的行政法律责任..4.由本案引发的一些思考:1教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确保教学质量;2学校、教师、及相关教育部门均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考试工作规定;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3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教学管理和师德教育;严格考试制度;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教师的不良或违纪行为;确保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受侵犯;4学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教师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提出批评意见或上报学校主管部门;5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教师在高质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之余;如有余力;是可以通过额外劳动取得符合规定的额外报酬的;但前提必须是做好本职工作..只有那些不劳而获;或置本职工作于不顾;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的人;才是应该受到道德和法律谴责的..案例二班干部应如何对待违纪的学生案情某小学的一位学生家长向记者反映了他上小学二年级的孩子刘某被班干部惩罚的经过:5月15日午后3点整;这个班在教室外排队;由于他的儿子刘某在站队时出了怪态;被一名班干部叫了出来;当众罚刘某下蹲35次没有老师在场..当学生们回到教室以后;班干部觉得罚得还不够;于是又叫刘某再次当众下蹲50次;还必须继续做不能停;如果停一下就加罚20次;于是刘某又做了50个下蹲..这名班干部认为刘某下蹲得不合格;又继续加罚刘某下蹲90个..刘某回到家后;感觉双腿蹲得酸疼;头昏眼花;更严重的是刘某感到当众受到侮辱;第二天说什么也不去上学了..次日;刘某的家长找到学校;班主任态度很好;表示事发时他正外出开会;不知道发生了这种事;教师从来也没给过班干部处罚学生的权利;并表示对此事一定要处理好;要对班干部进行教育;等等..试分析:1. 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答:1.本案的涉案主体主要有:主要有学生、班干部及其监护人、班主任、学校..2.本案是一起由班干部体罚违纪学生造成的学生伤害事件;侵犯了学生刘某的人身权...1教育法规定;学校应“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利”..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由此可知;对违纪学生;教师有批评帮助的义务;但没有体罚的权利..本案中;当教师不在时;其可以暂时将维护班级纪律的职责交给班干部负责;但这不意味着班干部可以粗暴对待、甚至体罚违纪学生;这种行为显然是违反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的..2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由此可知;作为一名班干部;应依法维护其他未成年同学的合法权利;依法行使老师赋予自己的维护班级纪律的权利;对违纪学生应当耐心批评教育;而不应采取体罚手段侵犯其人身权..3.1教育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或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它民事责任..”民法通则中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班干部侵犯了刘某的人身权;对刘某的身心造成了伤害;本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因其尚未成年;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其本人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承担责任的方式应以赔礼道歉为主;其它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可以酌情处理..而学校则可对这名班干部进行批评教育;并可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其适当的纪律处分..2学校是学生学习的地方..对于未成年的中小学生而言;学校应对其负有保护责任..由于事情发生在上课过程中;学校的教师本应负有责任;但该教师不是外出办私事;而是因公外出开会;这是由于学校本身的管理失误造成的..因此;学校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在此;我们应该分清的是;学校承担责任的原因是失职;承担的责任不是连带责任..3.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为:1应当说;当班主任不在时;班干部维持班级纪律的行为是正当的;但其必须依法进行..2 学校和班主任应加强对班干部的法制教育;使其能正确行使教师赋予的管理班级纪律的权利;在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不得侵犯他们的人身权..3刘某违反班级纪律;是本案的始因;学校也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使其加强组织纪律性..案例三学校停电造成学生拥挤死伤案案情某镇实行限电减负荷;规定每晚8时停电一周;并已通知该镇的一所初中..这所学校学生人数严重超标;每班超出标准30人..就在停电期间的某晚8时以后;学校下晚自习;学生从教室蜂拥而出..因没有电;楼道也没有备用灯;而整栋教学楼的楼梯结构为一楼到二楼只有一个楼梯通道;到二楼后又分为两个楼梯通道;到三楼后又合成一个楼梯通道..当众多学生都挤到一楼的时候;一名学生恶作剧地减了一声“地震了”..结果造成学生严重拥挤;有些学生被挤倒;受到踩压..而学校也没专人负责及时疏通..这次事故造成3人死亡;8人重伤..试分析:1.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答: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校和学生..2. 本案是一起由于学校管理疏忽而导致的学生伤亡事故;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1教育法规定;学校“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而该校教学楼内却没有备用灯;学生人数又严重超标;这些都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2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而本案中;学校在接到镇政府的停电通知后;并没有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排查安全隐患;以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此外;当学生挤到一楼时;如能有人及时进行管理疏通;也不会造成如此重大的事故;说明学校既缺乏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也没有建立相应的应急机制;以应对突发的安全事故..3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本案中;学校的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教育不到位;教学设施也存在不安全隐患等;均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显然;该校未能按照此办法的规定去做;安全管理不到位..3. 本案中;学校应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1学生事故伤害处理办法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本案中;正是由于学校的设施不安全和不作为导致了这场事故的发生;为此;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①学校负有行政责任..如上所述;学校的不作为违反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此;学校的行政主管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其主要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②学校负有民事责任..学校是对未成年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有保护未成年学生不受人身损害的责任和义务..本案中;由于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此恶性事故的发生;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③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应负有刑事责任..这起事故造成了3人死亡、8人重伤;是一起由于学校过错致使学生死伤的重大恶性事故;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相关责任人已触犯了刑法;并构成渎职罪..2喊“地震了”的学生应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如果这个学生不喊“地震了”;就不会造成其他学生的恐慌;这场恶性事故就可能不会发生..因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学生也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学校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3. 本案对我们的启示有:1学校要加强对教育设施的规范管理;应尤其注意到通道和楼道的路面是否平整、照明设施是否齐备、正常..学校领导应高度重视校园安全;提前排除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2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如:进行预防突发事故的演练等;提高学生的自救能力..3学生应自己遵守学校纪律;增强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能力..案例四假期排练:学生殴斗致残案案情寒假期间;某乡镇中学初三1班的数名学生根据老师的安排到学校进行腰鼓排练..上午排练刚一结束;学生李道与王磊因琐事在教室内发生争斗..同学们看到恼怒已极的王磊用铁簸箕扔打李道;便急忙将王磊拉出教室;不曾想王磊的好友张海“路见不平;拔刀相助”;顺手拎起落在脚边的铁簸箕砸在李道头上;致使其颅脑损伤;左侧顶骨凹陷性骨折;头皮血肿、撕裂;经鉴定为10级伤残..李道的父母向学校索赔不成;便诉至法院..庭审中;学校提出:虽然腰鼓排练为学校安排;但系假期;殴斗又发生在排练结束之后;与学校的管理活动无关;而且教师事先已将注意事项交待给学生;为此;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试分析:1. 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答:1. 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生李道、张海、王磊及其他们监护人和学校..2.本案是一起因学生在教室内发生欧斗而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1教育法规定;学生应“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而学校的规章制度中;是禁止学生在校园内进行打架斗殴的..本案中;学生李道、王磊和张海在学校排练结束后发生殴斗;显然违反了学校的管理制度..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而上述3位学生在学校排练结束后发生殴斗;不仅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也侵犯了对方的生命健康权..3. 本案中;学生李道、王磊、张海;以及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本案中;学生李道、王磊和张海在排练结束后发生殴斗;三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有过错;为此;他们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学校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可根据其违法和侵权行为的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2学生张海殴打李道致残;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因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监护人支付相应的赔偿费..3因本伤害事件发生在校内;且腰鼓排练为学校所安排;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学校也存在对限制行为能力学生教育、监管不力的过错;也应适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3.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为:1学生应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身素质;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相互礼让;团结互助;不打架斗殴..2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监管力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发生..3对校园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严格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强法律意识;勇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加大防范力度;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4当学生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时;可通过有效途径寻求法律救济..案例五教师的教育权能否自行放弃案情2004年;某中学青年教师薛明;因学校分给其新住房以及在同年的职称评定中没能晋升中学一级教师;思想上想不通;觉得自己受到排挤;因而对在该校工作失去了信心;于是向学校提出了请调报告;要求立即调走..当时学校正值学期中间;工作非常紧张;并且薛明担任的课程还未结束;其与学校签订的聘任合同也还未到期..因而;经研究;学校决定暂不考虑薛明的调动问题;并派人做他的思想工作;劝其认真考虑;最好还是能继续留校任教..薛明却认为学校这样做是有意拦阻不放其走;因而;拒不上课;致使其所担任的语文课被迫停课..学校领导多次找薛明做工作;但其仍不去上课;并声称:“教师有教育权;权利可以放弃;因此;我不上课并不犯法”..试分析:1. 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答: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教师薛明、学校和学生..2. 本案是一起由于教师违约而导致的学生停课事件;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1我国宪法和教育法中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教师法在规定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育教学权等相关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其应当履行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等各项义务..由此可知;本案中;薛明作为一名教师;在享有教育教学权的同时;也应履行教师的各项义务..而其在与学校签订的教师聘任合同尚未到期;请调报告未获批准、所任课程还未结束的情况下;就拒不为学生上课;致使他所担任的语文课被迫停课;这是一种严重的失职行为;其不仅违反了教师法;也违反了宪法和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2本案中;薛明声称:“教师有教育权;权利可以放弃;因此;我不上课并不犯法”;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其将教师的教育权等同于一般的公民权..我们知道;教师作为一名普通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与个人利益相关的基本权利;如:选择职业、调换工作、依法签订或解除聘约等..但与此同时;其作为国家的一名教师所享有的教育权则是与教师的职业密切相关的;它是国家赋予教师的特有的职务权利..而教师的公民权和职权是有本质区别的;公民权的行使代表的只能是个人利益;而教师职权的行使其所代表的则是国家利益;是其作为一名国家教师的职责..公民权可以放弃也可以不行使;因为放弃公民权并不侵犯他人的利益;而职权却必须履行而不能放弃;如若放弃职权;不履行职责;则必然要侵犯他人的权益;因而放弃职权就等于失职;当事人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可知;本案中;薛明认为自己有权放弃自身的教育权;但实际上其所放弃的是他作为一名国家教师所应尽的职责;其致使学生的语文课没人上;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3根据教师法中的有关规定;学校应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学校和教师应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签订教师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本案中;学校与薛明已签订了聘任合同;当合同尚未解除时;薛明单方提出解除聘约而不去上课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4根据宪法、教育法、教师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应责成薛明及时纠正自身的违法行为;自觉履行聘约;必要时应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3.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为:1教师在聘期间;应严格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教师的职责;按时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确保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受侵犯..。

义务教育法法条及案例

义务教育法法条及案例

义务教育法重点法条及案例解析重点法条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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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13岁的范玲玲在河南西峡县龙沟学校学习。

2002年9月下旬的一天,上数学课时,数学教师赵某在课堂上向范玲玲要数学作业,因范站在座位上未动,赵老师便又重复喊了一声,让范玲玲把作业交上来。

但赵老师看到范玲玲还没有做完作业时,一气之下就把作业摔到地上,并对其来回推搡,接着又照范玲玲同学的脸上打了几耳光。

当时,范感到头晕眼黑,第二天开始出现高烧症状,接着出现恶心、头疼、头晕、呕吐、不能走路、屙床尿床,神志不清等症状,后经司法技术鉴定为阻塞性脑积水。

2004年5月10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范玲玲在学校学习期间,本身就患有疾病,被告赵某因范未做好数学作业而采取推搡、打耳光的方式体罚学生,这种体罚行为是范玲玲阻塞性脑积水病症的促发因素,侵害了原告的身心健康,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及规范,应承担范玲玲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基于该体罚行为在范玲玲所患病症上所起的促发作用,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人赵某应按7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因被告赵某系该校教师,此体罚行为又发生在上课期间,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故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该校负担。

因范玲玲本身患有疾病,教师对其体罚行为仅起促发作用,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原告诉请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超出法定范围,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一审判决:
一、被告西峡县龙沟学校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9679.6元(其中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共13828元的70%)。

二、教师赵某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考试铃响了,负责监考初三(3)班物理考试的陈老师拿着一摞试卷走进了教室。

同学们已经做好了考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在位子上坐好等待着老师发试卷,这时陈老师发现有一个学生的书包没有按照学校所提要求放到教室的前面,而放在了旁边没人的桌子上,陈老师要求该生把书包按照学校的规定拿到教室前面去,该生看了老师一眼,没说什么,但也没按照老师的要求去做。

陈老师再一次向该同学提出要求,并说了一句:“你不把书包放到前面来的目的就是想作弊。

”这句话引起了该生的极大不满,由于心理不痛快,该生很不服气的表态说:“我就不把书包放到前面去。

”在事态很僵的情况下,陈老师采取的办法是上前把学生的书包拿到教室前面去,但学生拽着书包不放手,在争议的过程中,书包带断了,学生从椅子上摔到了地上,头部腿部摔破了并流了血。

当时,由于该学生情绪的突然波动,导致了她从小只犯过一次的癔病第二次发作,大小便此时都失禁了,同时又抽风,又口吐白沫,弄得教室又乱又脏。

几个同学及老师马上用学校的一辆三轮车把该生送到附近的医院,按医嘱住院治疗,治疗费共花了近1800元,该生家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老师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

小陈在陕西乾县实验初级中学上初三,临近中考,学校搞了一次摸底考试,并划定了一个分数线,规定凡低于这个分数线的学生都将被班主任“劝退”,不能报名参加当年的中考。

考试结果出来,小陈的名字赫然在被“劝退”之列。

小陈的父亲曾找过班主任和学校领导,要求学校准许孩子报名,但被学校拒绝。

“孩子才16岁,这么小就流向社会,今后可咋办呢?”
原本在吉林一所乡镇中学读初一的小弘,刚刚13岁就不得不结束了自己的学生生涯。

2003年10月的一天,小弘的母亲被学校领导叫去,说是小弘太淘气,刚上学一个月就在学校打了两次架。

“校长说孩子影响了学校的秩序,不能再留在学校。

我哭着求校领导,可最后学校还是没留他。


原本在吉林一所乡镇中学读初一的小弘,刚刚13岁就不得不结束了自己的学生生涯。

2003年10月的一天,小弘的母亲被学校领导叫去,说是小弘太淘气,刚上学一个月就在学校打了两次架。

“校长说孩子影响了学校的秩序,不能再留在学校。

我哭着求校领导,可最后学校还是没留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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