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法发达之成因

古罗马法发达之成因
古罗马法发达之成因

古罗马法发达之成因

古罗马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历史地位,虽然古罗马法早已成为我们记忆中的东西,但古罗马法律的基本精神,罗马法律的大部分内容却逾千古而犹存,至今仍为我们所适用。正如一位学者所述:“罗马法,死法了,失其强制力者矣;今亡学者何乃研究不懈耶?曰,罗马法影响于现代各国法例最大,且其原理有条不紊,凡各题多能适应社会之背影,向有合理之演进,故各国法科皆以罗马法为必修之课程。”①可见罗马法不仅是罗马人的文化遗产更是全世界人的文化遗产。

谈及古罗马法主要是从公元前五世纪罗马最早的成文法《十二表法》开始,到查士丁尼主持编撰的《国法大全》为止这一时期的法律。在这一时期古罗马法经历了诞生,发展到成熟的过程,最终形成了对后世影响深远的民法法系,作为当时世界上最为完备的法律制度,对于私有制以及以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关系做了详尽的规定,因此为后世关于商品经济的立法起到了指导和借鉴的意义,比如《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就采用了大量古罗马法律中的概念、原则和制度。正如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说:“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则是以法律。而这第三次征服也许就其中最为和平,最为持久的征服。”②

罗马法从其产生迄今已有二千多年的历史了,为何在距今二千多年前的古罗马奴隶制社会会出现如此发达之法律,缘何其能跨越时空限制,具有经久不衰的生命力?笔者认为这与古代罗马社会的政治模式,罗马的扩张需要对殖民地区的管理、古罗马繁荣的商品经济,古罗马社会结构、古罗马法律教育的兴起,职业法学家阶层的形成及罗马统治者对于法律的重视等诸多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笔者将从上述五个方面论述古罗马法律文明高度发达在发生学上的原故。

一、古罗马社会特殊的政治模式—共和制的民主化是罗马法发达的基础性因素。

笔者注意到在谈论古罗马法发达之成因时,多数学者认为商品经济的繁荣是古罗马法发达的决定性因素,笔者认为从中观点值得商榷。因为商品经济的繁荣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法律等上层建筑的发展,但如果没有宽松的政治环境,没有统治者在制度上的允许,这一前提条件,商品经济不可能得到持续的繁荣与发展。比如说在中国古代社会宋朝也曾出现过短暂的经济繁荣,但最终并未导致宋代法律的繁荣,更未超越前朝唐代的法律。究其原因在于中国古代社会一直以来均为中央集权制国家属于典型的权力型社会。作为权力型社会是排斥财力型社会的,因为社会成员财力的过度积累便可能会由财力转变为权力,如统治者妨碍财力向权力过渡,则财力有可能谋求武力解决这一过渡,因此在中国古代的统治者一直遵循重农抑商的政策,除非在特殊条件下,才会暂时放松对抑商控制,但由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土地公有制的限制商业的发展不可能对统治构成威胁。

有什么样的政治制度,便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制度与之相配套,有什么样的法律制度便会有什么样的经济模式存在,因此政治制度的类型对于一国法律的发展起决定性作用。

罗马的历史不仅是一部对外扩张史,更是一部平民和贵族不断进行斗争的历史。对外扩张需要组建强大的军队,而承担军事义务的又主要是平民。罗马共和国初期,平民既无土地又无权力,围绕土地和权力的问题,平民与贵族进行了长达二三百年的斗争,不断迫使贵族让步,在这个过程中罗马的共和体制亦不断得到改革、发展与完善。

平民与贵族的斗争中,获得了选举平民保护官,组成平民会议对国家重大问题决议的权力,因此在罗马初步形成了贵族政治与平民政治相互制衡的二元政治结构。这种二元政治结构为以后罗马法的发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初步形成了罗马共和制。在共和政体内民众享有广泛的参政议政权,但由于民众的决议权

有可能演变为多数人的暴政,原因在于民意的感性成分往往大于理性成份。贵族政治(精英政治)为防止平民会议无限的扩权,希望能以某种形式将双方各自权限固定下来,而平民也担心贵族势力会妨碍他们权利行使,也希望能以某种权威方式将双方权限固定,因此在双方相互斗争与妥协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对双方权力予以规定。比如,《十二表法》、《李锡尼—绥克斯图法案》、《温图斯.荷唏乌斯法案》。这些法律规范的产生使罗马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氏族贵族和平民开始成为法律面前平等的统一罗马公民,市民社会基本形成,财产私有制加以确立。最终使罗马共和政体的民主化得以形成,同时也为罗马以后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创造了制度性条件。

二、罗马的急剧扩张出于对被征服地区的管理,促成了罗马法的多元化发展。

由于罗马的急剧扩张,到公元前30年,罗马吞并埃及遂成为横跨欧亚的强大帝国。正所谓得天下难,治天下更难,罗马在被征服地区为了能有效维护统治,建立了移民自治区和行省两种制度。

移民区指罗马公民移民的地区,由于移民本属罗马公民故享有法律上的充分公民权利,随着移民的逐渐增多,移民取得了移民区的自治权,在移民区实行的法律与罗马本土相同。但移民区享有高度自治权颇有现代的联邦制的意味,这对于巩固罗马共和制政体,防止过度中央集权,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有积极作用。

罗马所建立的各行省中的城市和地区环境和地位并不一致,它们大部分是向罗马纳税的降服地区,基本上是没有自治权的。此外,在这些行省内的居民大多并非罗马本土意义上的市民,因此其不享有罗马市民很多权利,既然如些对这些地区再实行罗马本土的市民法显然不合适。鉴于此,罗马统治者专门针对该种地区制订了一系列法律制度以区别于罗马市民法,我们将这种法律制度称之为万民法。万民法的产生极大丰富了罗马法律制度的内容,使法律适用呈现出复杂化的特点,这就为法律教育的兴起,法学家阶层的形成提供了平台,也使得罗马法向多元化方面发展。三、商品经济的繁荣与发达是罗马法发达的重要因素。

商品经济本质上讲又是一种交换经济,既然存在交换必然存在交换的主体;既然称之为交换就蕴含一个前提主体间的地位平等,如地位不平等及无交换必要;既然能够交换那么就意味着私有制的存在,如无私有制那么人们也就无必要交换。笔者认为的商品经济发展必须的三个基本条件在罗马法发展的初期(笔者在上文论述过)已经作出了制度上的铺垫,因此商品经济在罗马能够得到快速发展。

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必然导致各种民事纠纷的发生,社会关系的复杂化为立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其次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法律多样化和复杂化,会使法律适用产生困难,这就为职业法学家的产生提供了契机。再次,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促进了其中体现当事人权利平等,当事人意思自治等观念的流行,这为在古希腊诞生的自然法思想在罗马的传播奠定了基础,并推动了罗马法理和私法的迅速发展。

四、古罗马法律教育的兴起促使罗马法不断得以完善。

纵观历史可以发现,无论是在共和国时代还是在罗马帝国时代,法律一直是作为社会统治与管理的常规方法。为了保证统治更加有序,立法者需不断提高立法技术;为正确适用法律,司法者需在较为复杂的法律中进行必要解释,因此法学便产生了。法学从一开始便与国家权力相结合,因为国家的立法及法律不容许他人随意解释,必须由国家垄断该项权力更能掌握话语霸权,因此在统治者的支持下法律教育随之兴起。法律教育的兴起培养了一大批职业法学家,他们研究解答法律问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为罗马法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

五、罗马统治阶级对法律的重视使罗马法在实践中得以升华。

如果没有罗马统治阶级对法律的重视,则不可能有罗马法律教育的兴起和罗马法典的诞生。而罗马法制史上的每一部法典的编纂都把罗马法向前推进了一大步,特别是查士丁尼皇帝所主持编纂的《国法大全》(又叫《查士丁尼法典》)对罗马法进行了一次系统的总结,汇集了罗马法精华,标志着罗马法达到了发展的顶峰。

“在我们的文明史上,罗马法占据着一个独一无二的地位。它从最初一种狭小和简陋的农村共同体的法律,发展成为一种强大的城邦国家法律,接着,又成为一种帝国的法律”。③这样一个不断成熟,以至被称之为发达的法律,其发达的成因肯定不止上面我所论述的几个原因。但不管何种原因,十一世纪后,随着罗马法的复兴,罗马法已经在世界范围内遍地生花了。正如一首歌所唱得那样“不要问我哪里来”我已经来到你的身边。

罗马法发达成因探讨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重庆 400031)

【摘要】罗马法是古代世界最完备的法律,影响遍及全球,并持续到当代,乃至可预见的未来。罗马法之所以如此发达,具有经久不衰的魅力,与古代罗马多元化的社会结构、发达的商品经济、分权制衡的政治体制,以及自然法的影响和罗马法律人的卓越贡献关系密切。

【关键词】罗马法发达成因

罗马法以其法理精深、体系完备享誉世界,对当今法律的影响是任何其他古代法都难以比拟的。耶林曾感叹:“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则是以法律。而这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平和、最为持久的征服。”[1] 美国学者莫里斯也曾评论道:“罗马人用武力征服世界,并没有像他们那种伟大的法学之不朽的力量那样来得大。”[2] 马克思和恩格斯也对罗马法有过高度评价,称罗马法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3]

为什么罗马法能够如此发达,竟能跨越时空,经久不衰,成为世界人民共同的行为规则?回顾罗马法的发达历程,可以发现,这与古代罗马多元化的社会结构、商品经济的发达、分权制衡的政治体制,以及自然法的影响和罗马法律人的卓越贡献关系密切。本文试就此切入,讨论罗马法发达的主要成因。

一、多元化的社会结构是罗马法发达的社会基础

公元前一千年,意大利半岛处于一个多民族、多元文化交织的时期。罗马人所属的拉丁族就是“古意大利人”中的一支(“古意大利人”还包括萨宾人、翁布里亚人和萨莫奈特人等)。公元前9世纪和公元前8世纪,意大利半岛上又增加了两个新民族:埃特鲁斯坎人和希腊人。上述多民族逐渐演进为意大利半岛的主人——多元化的罗马人。他们起初过着游牧生活,抵达意大利之后,逐渐形成了以农耕为基础的生活方式,并持续到罗马文明衰落。

公元前753年,罗马人建立了罗马城,开始了罗马国家的历史。短期急速扩张和早期罗马文化发展的相对不足,使罗马人不可能同化这些异邦人,那些被征服民族的风俗习惯、思维和行为方式大多都得到了较好的保存,并成为多元罗马社会的一部分。在征服意大利半岛的过程中,罗马人精于管理被征服的领土,使用了开明政策,通常并不破坏被征服的城市,而是给与他们一定的权利。一些城市,几乎全部被授予罗马公民权,还有一些城市则结成同盟。这样,多元化的社会社会结构和文化在罗马得到了世代传承,并成为罗马政治、法律赖以建立和发达的社会基础。

政治以市民社会为基础,多元化的社会是民主政治生长的必要环境条件。在漫长的民主化过程中,市民社会始终是民主化过程最坚实可考的能量源泉和民主化过程所依托的“良性生态环境”,并为民主化过程提供信息、价值、精神等资源。使民主这一包容着理想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性的“实心种子”健康、茁壮成长,最终成长为制度果实。[4] 古代罗马多元社会结构和为贵族共和政治体制的确立提供了社会基础,进而为罗马法的发展、繁荣提供了必要的社会基础和发展空间。

二、发达的商品经济是罗马法发达的经济条件

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经济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5] 这是说,罗马法对简单商品社会的本质性法律关系都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如实地反映了商品生产的基本规律。假如没有古罗马商品经济的发达,罗马法要实现其发达,实在难以想象。换言之,古罗马发达的商品经济是罗马法发达必不可少的经济条件。

公元前3世纪后,共和国统治集团崇尚武力扩张,通过持久、大规模的战争征服聚敛大量财富,大大刺激了罗马奴隶制经济的发展,使得古罗马农业、手工业特别是商业得到较大发展。公元1、2世纪,除边疆地区外,罗马帝国境内广大地区呈现出“和平局面”,进入相对稳定时期。这时期,古罗马的社会经济有进一步发展,整个帝国呈现出繁荣景象:生产技术水平明显提高;农业生产普遍进步;手工业生产在帝国各地都有进一步发展,区域贸易和对外贸易空前发达,罗马商人足迹遍布四方。在西部,罗马商人沿莱茵河、多瑙河、维斯杜拉河到北欧进行贸易,并把北欧等地的产品运往其他各地。在东部,不仅黑海、爱琴海和地中海之间的商旅络绎不绝,而且罗马商人,通过阿拉伯、伊朗和中亚的商路,和印度、锡兰甚至中国进行贸易。[6] 公元5—6世纪时,帝国的继承者———东罗马帝国,农业、手工业继续发展,国内外贸易更加发达,罗马商品经济空前繁荣。

古罗马商品经济的高度繁荣,直接导致社会生活与经济关系的纵深化、复杂化发展。此时罗马社会上借贷、抵押、租赁、买卖已相当普遍,经济主体(自然人、法人等)之间因经济往来而出现的纠纷也日益突出,这一切都需要相应的规则和制度来规制。罗马法正是在这种经济背景下,才能有的放矢地对商品经济中最本质的关系作出规定,因为任何一种法律“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7] 这说明,罗马法所以能够作为商品生产社会第一部比较完善的世界性法律,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发达商品经济的需要。换言之,发达的商品经济是罗马法发达不可或缺的经济条件。

三、自然法是罗马法的思想源泉

罗马法的进步和发展与自然法的影响关系重大。自然法的概念最早由古希腊亚里斯多德提出来,其后斯多葛学派对之作了进一步的阐述。罗马共和国末年,自然法思想从希腊传入罗马。到罗马帝国前期,自然法思想在罗马的影响逐渐增大,特别是罗马的法学家更是深受其影响,并与法律发生了密切联系。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加以通俗化、系统化、理论化,使之成为具有影响深远的罗马法的理论基础。西塞罗之后,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等罗马法律人也是自然法思想的忠实倡导者。

自然法是罗马法的基本指导思想,也是罗马法有别于其他法律的显著特征。自然法不是实在的法律,是一种理想色彩的观念体系,基本原则是理性、平等、自由和正义。西塞罗说:“真正的法律是与自然相合的正确的理性;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的和永恒的;它以其指令提出义务,并以其禁令来避免做坏事……罗马和雅典将不会有不同的法律,也不会有现在与将来不同的法律,而只有一种永恒不变并将对一切民族和一切时代有效的法律。”[8]

正是在自然法理论的指导下,罗马法才得以理性地迅速发展。这反映在适应各民族的法律———万民法的产生。可以认为,万民法正是自然法理性、平等观念在实在法中的贯彻。随自然法观念的深入,市民法和万民法的区别逐渐消失,统一于公元212年。诚如梅因所言,“从整体上讲,罗马法在改进方面,当受到自然法理论的刺激时,就发生了惊人的进步”。[9] 的确,罗马法成熟的黄金时期正是自然法在罗马最活跃的时期。显然,罗马法是从自然法的发展和成熟中获得思想源泉的。

四、分权制衡的政治体制是罗马法发达的制度保证

人类历经世代的发展史显示:法律要在社会现实中得到实现,必须以民主政治机制作为制度保证;而专制体制所需要的不是法律,是以暴力为支撑的权力。这就是人类社会运作的基本游戏规则。

波利比乌斯(PO1YBIUS)在其名著《历史》中,将早期罗马在短期内得以强盛的原因归结于其实行了一种优良的政体,即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政体的因素和优点结合起来,实行混合政体,从而克服了政体循环所带来的动荡不安。波利比乌斯曾详细考察了古罗马时期执政官、元老院和人民大会的权力,其公民与国家关系的变革为古罗马时期这三项基本的政治制度结构带来了实质性的影响。他不同于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主要思考的是各种社会集团和力量的混合与平衡,波利比乌斯认为,除此之外,还应包括各种不同性质的政治权力的混合与平衡。这种国家权力体系各组成部分和机构之间的制约与平衡,才真正属于古罗马共和体制的本质与特征。

米辰峰先生也在对比同时期东西社会发展历程后发现:古罗马发展、形成了特有的社会组织(主要是“帕特里丘斯贵族”和“普布兰斯平民”两大集团)并列和权力分享机制,奇特的无冕之王保民官制度,以及多个议会和官职分享国家权力的分权体制,并最终确立起分权制衡的“共和政体”。[10]

正是在这样的社会政治机制下,罗马社会各阶层、各集团的利益分配和平衡,社会行为的规范,以及社会纠纷、社会矛盾的解决都更多的依赖于理性与正义的化身——法律。这也正是罗马法、罗马法律人能够迅速发展,不断完善,并最终繁荣,达至人类古代法律光辉顶点的制度保证之所在。可以说,没有分权制衡的政治体制,罗马法不可能发展和完善到如此辉煌的地步,更不可能能够穿越时空的限制,演为数千年来全世界人民共享的法律瑰宝。

五、罗马法律人的卓越贡献

罗马法发达的又一个重要因素在于罗马活跃着一个成熟的法律人共同体。有法谚曰:“法学家创造了罗马法”。 [11] 罗马共和国后期,“随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分工的必要性;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形成起来了”。 [12] 归纳起来,罗马法学家的贡献主要有:[13]

一、从事理论活动,著书立说,开展法学研究。罗马法学家著作数量之多,种类之全为世界上所罕见,特别是罗马法的“古典时期”。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编纂《学说汇纂》时就参考了二千多部法学著作,这还只是罗马法学家的部分著作。罗马法学家从理论上探讨了法的本质,法与道德的关系等问题,对法律作了精辟的定义,还首次阐明了公法和私法的概念及划分的标准。正是罗马法律人的理论活动,使罗马法沿着理性的轨道日益向着抽象化、精深化、体系化发展。

二、积极参加法律实践,将法学理论贯彻到社会生活。罗马法律人没有满足于理论上的成就,而是积极投入到各种法律实务中,用自己的行为践行着罗马法。罗马法学家往往既是积极从事法学研究的法学家,又是国家的立法、司法活动的参与者等。当时有名的法律人除积极协助国家进行立法工作外,还担负着解释和答复法律上的疑难问题、指导当事人起诉等任务。公元426年,东、西罗马颁布《引证法》,宣布帕

比尼安等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和著作以及连同被他们引用过的其他法学家的著述具有法律效力,是罗马法的重要渊源。正是有这样一个将理论研究与实践活动相结合的法律人群体,罗马法才得以在系统性、完备性等方面不断提升,成为古代社会最为发达、完备、精深的法律体系。

三、开展法学教育,培养法律人才。共和国末期,罗马法学家获得了举办法学教育的权利。此后罗马法学家便广收门徒,传道授业,为罗马培养了大量精通法律的专业人才。罗马法学教育主要是培养学生的办案实际能力,除讲授理论知识外,法学家常令学生参与办案,以使教育联系实际。这种教育模式培养出来的法学人才,不仅通晓理论知识,而且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罗马法律教育的发展,使得罗马法律界人才辈出,各种学说相互竞争,不同流派相互对峙,使罗马法得到了空前的发展,进而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完善和繁荣,并经受住了时间与空间的考验,演进为世界性的法。

综上所述,罗马法正是以罗马多元化的社会结构为前提,以发达的商品经济为条件,充分吸收自然法的思想成果,通过罗马法律人的积极行动逐渐发展、完善起来,并通过分权制衡的政治构架最终实现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罗马法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历经千年流转仍勃勃生机,最终成就辉煌的罗马法神话。

参考文献:

[1] 江平、米健著,《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3页。

[2] [美] 莫里斯著,王学文译,《法律发达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4页。

[3] 马克思《马克思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43页。

[4] 李柏光《市民社会:结构——功能的分析》,载《龙江社会科学》1996年第1期。

[5] 马克思《马克思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69页。

[6] 朱寰《世界上古中古史》,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225页。

[7] 马克思《马克思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21-122页。

[8] (古罗马)西塞罗著,沈叔平、苏力译,《国家篇法律篇》,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01页。

[9] (英)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3页。

[10] 参见米辰峰《多元并存与分权制衡:古罗马社会结构政制机制初探》,载:《烟台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

[11] 周楠著,《罗马法》,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40页。

[12] 马克思《马克思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39页。

[13] 参见谭建华《罗马法发达之成因探析》,载:《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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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概括罗马法的作用时从两个方面突破: (1)对罗马本身的统治而言,起到了维系国家统治,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用四个字:“维系国家”; (2)对世界产生的影响来说,它是资产阶级法学的渊源和近现代法律的先驱,用“泽被后世”四个字概括比较准确。 “维系国家”、“泽被后世”八个字就记住了罗马法对当时和对后世的作用和影响。这样,达到了让同学们好记好背的目的。 2.在课堂设计目标达成方面,我是这样考虑的: (1)知识与能力: 以时间为线索,介绍最初的习惯法,再到成文法——《十二铜表法》;以空间为线索:公民法和万民法;最终定型是《民法大全》;但在这里很容易让学生搞混这些概念;于是我要引导学生画龙点睛地指出这是对罗马法的不同分类而已,习惯法和成文法是从形式上分;公民法和万民法是从适用范围来分,这是同一个问题的不同方面,从而训练学生的比较鉴别能力。 (2)过程与方法: 通过设计故事案例,让学生亲自当法官判案,体会从习惯法到成文法、公民法到万民法的必要性,从而加强对这些法律概念的理解。另一方面,通过当法官判案,既提高了学生参与度,保持较长时间的兴奋度,又发挥了学生的主体性作用。 (3)情感态度价值观: 学生对罗马法的价值没有切身体会,这时,史料的运用发挥了充

罗马法教案

三、罗马人的法律 执教课题:罗马人的法律 执教班级:高一(1)班 执教者:吴霞 课程标准:了解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在维系罗马帝国统治中的作用,理解法律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价值。 教学目标:1、了解罗马法的起源和发展,知道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对维系罗马帝国统治的作用。 2、通过资料研读、问题探究分析罗马法的内容和实质;理解罗马法的演变与罗马帝国扩张之间的关系,分析其在发展过程中的连续性和统一性,培养学生全面、整体的思考问题。 3、通过查找罗马法的内容及《人权宣言》、《权利法案》和拿破仑时期的《法国民法典》等相关内容,学会收集资料,激发探究意识,理解罗马法对后世法律体系的影响。 4、感悟古代罗马的法律制度留给人类的不是这些法律条文本身,而是一种追求民主、崇尚法制的人文精神;其确立民主与法制的一些基本原则及运作程序对后世影响深远。 教学重点:罗马法的发展完善和影响 教学难点:习惯法向成文法发展的原因;公民法向万民法发展的原因 教学过程: 导入: 德国著名的法学家耶林在其著作《罗马法精神》一书中如此说道: “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基督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可见,耶林对罗马法给予了极高的评价。 古罗马人曾经建立过一个庞大的地跨欧、亚、非三洲的大帝国,帝国的维系主要是依靠两大支柱,一是所向披靡的罗马军团,二是博大缜密的罗马法律。那么什么是罗马法?它对维系罗马帝国的统治起到了什么作用?罗马法又散发着什么样的魅力以至影响至今呢? 新授: 在学习新课之前,我们首先弄清楚一个概念;罗马法是什么?(罗马法指的是公元前六世纪至公元七世纪古代罗马制定和实施的全部罗马法律),从这个概念中,我们要注意罗马法不是一部法律,而是一个法律体系。 请同学们快速地浏览一下教材,看看罗马法经历了哪几个阶段及包括的内容? 随着罗马帝国的发展,罗马法也在不断地发展完善,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 习惯法——成文法(表现形式)形成 公民法——万民法(适用范围)发展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法律汇编)完备 我们看前两个阶段,都是后者的法律取代了前者的法律,那为什么后者能取代前者呢? 一、罗马法的发展历程 1、从习惯法到成文法 问题一、《十二铜表法》为什么能取代习惯法? 师;罗马最先出现的法是什么

古罗马人的法治精神

二、罗马人的法治精神 1、罗马法系形成中的重要阶段 公元前5世纪----公元6世纪 ①十二铜表法:罗马人传统习惯法的汇编;明文公示、按律量刑②公民法:适用于全体罗马公民的法律体系①②为罗马共和国时期 ③万民法:帝国境内各民族以及外邦自由民④民法大全:是罗马法编纂的结晶,标志着罗马法体系的最终完成③④为罗马帝国时期 2、实质:巩固统治需要、维护私有财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背景:①平民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与贵族进行斗争②罗马从共和国走向帝国,疆域不断扩大 4、影响①古代罗马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体现了罗马人崇尚法治的精神和追求法律地位平等的决心。②罗马法以其丰富的内容和比较完备的形式对后来欧洲各国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古代罗马人的法治精神和法律意识则为后人树立了榜样。 问题一:什么是罗马人的法治精神?1、自然法精神:不断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法律的制定不体现立法者的意志,而要体现公平与正义2、私法精神:维护私人的合法权利。3、理性精神:注重法律制度的规范和分类、法律的推理和方法的研究,以及法典化倾向。 问题二:罗马人怎样追求法律地位平等?1、平民为了自身利益与贵族作斗争。(促成“十二铜表法”的诞生)2、罗马公民为了自身利益而不断要求颁布新法令扩充法律。(促成“公民法”的出炉)3、非罗马公民为了自身利益要求获得应有权利。(故而诞生“万民法”)虽然未能做到绝对平等,但是罗马人和“新罗马人”不断追求自身地位平等的事实,毋庸置疑。问题三:罗马人的法治精神为什么能在西方影响深远?1、自然法理念具有普遍性而且贯穿人类社会的始终,罗马法丰富的内容和完备的形式对欧洲的立法和司法产生重大影响,直接促成大陆法系的形成,奠定了近代欧洲法律体系的基础,成为各国立法遵循的范本。2、罗马人对简单商品生产的各种法律关系作了详尽的规定,因而也就包含着资本主义时期的许多法律关系,对资本主义的法律必然会产生影响;3、罗马的人权主义到目前为止都是适用于整个世界的,它的设立对于整个世界的法律设定都有着深远的影响。4、古罗马国家地域辽阔,盛况空前,罗马统治者重视法学,推行法制,使罗马人的法治精神已渗透西方。

罗马法精神及其现代意义

罗马法精神及其现代意义 【推荐给好友】时间:2006-05-26 14:26 内容摘要:罗马法流传至今仍不减其影响,在于其蕴涵的罗马法精神。罗马法精神主要包括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三者影响了现代社会中人们对法律的观点和对法律的研究方法,并且激发了当代人的社会主体意识。 关键词;法律精神;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理性精神 和其他的古代法律相比,罗马法颇为人们所称道,其理由不仅在于罗马尤其是其私法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模范文本的事实,更在于从罗马法中体现出来的统帅整个罗马法律制度的灵魂性内核——罗马法精神。 大体而言,法的精神是指法律制度包含的法的观念,[1]是指支配法律现象和法律文化体系的价值信念系统,[2]是时代精神在社会法律领域的贯彻,是时代法律文化的内在精神特质,是对法律制度运行和发展起支配作用的法律价值基础,是一个民族法律价值的灵魂。[3]依上述界定,罗马法精神乃指适应罗马社会商品经济交易要求、反映罗马时代文化特质与政治结构的抽象的观念性原则,这些观念性原则统帅、指导着罗马人的生活包括法律生活;并且它们——尽管曾被历史尘封——能够被现代的人们从历史的故纸堆中发现,它们是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 一、自然法精神及其现代意义 说罗马法蕴含了丰富的自然法精神就象说教会法充满了上帝的意志—样不会令人怀疑。梅因说:“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会优于印度法律,假使不是有‘自然法’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4]但是,如果要追问罗马法如何就体现了自然法精神,则需颇费一番口舌。 自然法首先表现为一种哲学思潮,此可在赫拉克利特、苏格拉底、柏拉图以及亚里土多德处略见端倪。其后,它被斯多葛派学者所继承,并与法律发生密切的联系,在此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作用的灵魂人物当推西塞罗。西塞罗教导我们说: “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雨永恒的。罗马的法和雅典的法律并不会不同,今天的法律和明天的法律也不会不同,这是因为有的只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候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它;再者,人类也只有一个共同的主人和统治者。这就是上帝,因为他是这一法律的制定者、颁布者和执行者”。[5] 西塞罗及其学说成为当时罗马社会的流行话语,此影响了罗马法学家。在公元6世纪的《法学阶梯》中我们可以直接目睹自然法被这些法学家嵌入罗马法中的效果。在《法学阶梯》第一、二卷里,罗马法被明确地区分为三部

古罗马的政制和法律

《古罗马的政制与法律》导学案 一、课标要求: 了解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在为西罗马帝国统治中的作用,理解法律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价值。 二、预习提纲 三、线索勾勒 1.基本线索: 城邦 → 共和国 → 帝国 ↓ ↓ ↓ 君主制 → 共和制 → 元首制→帝制 ↓ ↓ ↓ 元首制 古 罗马的政制与法律 共和制 帝制 机构 平民保民官: 执政官: 元老院: 公民大会: 君主统治: 建立: 实质: 特点: 总结:《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开始:《十二铜表法》 背景: 内容: 评价: 政制 组成: 影响: 评价: 法律君主制

习惯法《十二铜表法》《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2.知识拓展:人们一般认为:西欧古典文明之处于奴隶制时代的古希腊罗马文明。它发端于克里特文明,终结于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它的地域范围并不仅限于今天的希腊和意大利,两大文明都有一个渐次拓展和不断吸纳、改造和创新的过程。它们共同为西欧文明奠定了基础,成为全部西方文化的源流,但是两者也有许多差异。 请回答: (1)就文明的拓展方式而言: 希腊: 罗马: (2)就国家的形式而言: 希腊: 罗马: (3)就政治体制和统治方式而言: 希腊: 罗马:

(4)就在政治文明领域的突出贡献而言: 希腊: 罗马: 3.延伸探究:罗马法历史悠久,源远流长,直到今天我们仍然可以从这份宝贵的法律遗产中受益。我国现行的《宪法》、《民法通则》和《继承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罗马法的原则。 (1)对比同时期的中西世界,中西政治制度和法律有哪些区别? (2)请你查一查,我国现行的这些法律受到了罗马法的哪些影响?试举例说明。 四、重点、难点 如何理解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政权的性质 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都是奴隶主贵族性质的政权。 在罗马共和国,其政权机构主要由执政官、元老院、公民大会组成。执政官旋子贵族,元老院全部由贵族组成,是共和国的决策机构,规则把持着元老院的一切权力。平民虽有权参加公民大会,但他们享有的政治权利是不完全的,在一般情况下,平民不能进入元老院及出任国家的高级官职。而且在公民大会中也是财势雄厚的贵族居支配地位。 在罗马帝国,共和政体的基本原则已被废弃,罗马从共和制走向帝制。公元前27年屋大维建立个人独裁,确立元首制,集帝国的军政、司法、宗教大权于一身,而元老院受到元首的控制。其政权仍是代表奴隶主贵族利益。 所以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的性质是一致的。 罗马法及其作用、局限性 (1)罗马法指公元前6世纪末至公元7世纪古代罗马制定和实施的全部法律,早期罗马只有习惯法,没有成文法。公元前5世纪中期,制定《十二铜表法》,标志着罗马成文法的诞生。公元6世纪,皇帝查士丁尼组织编纂《民法大全》,

分析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罗马政治与法律制度与近代西方文明的关系评述 古代罗马政治制度分为3个大的阶段:王政时代、共和时代、帝国时代首先是它的混合政体对西方的宪政理念发挥着作用,特别是它的制衡理论,在今天的美国宪法中得到了体现。其次,古罗马的政治制度第一次以“共和制”概念代替“城邦”概念,这是国家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而这种从罗马共和制抽象出来的政治共同体的概念包含着作为西方民主制基础的契约主义和公民权利的胚芽,成为西方政治发展史上资产阶级从事国家建设的重要思想渊源。最后,我们不得不提到罗马法。 摘要:古罗马曾以武力统辖天下,但最后也免不了灭亡。但其创建的罗马法生机勃勃,即使在国家灭亡后也未能淹没其耀眼的光芒。也许古罗马在文学创作上不如希腊,但其在法律上的造诣希腊人也难望其项背。罗马人制定出了古代世界中最为系统最为完备的法律体系,成为罗马文化中最为辉煌最为天才性创造的一部分,而且在整个古典文化中也别具一格。 关键字:对罗马本国的影响对后世文明尤其是近代文明的影响 正文罗马法是指从罗马国家建立到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一期间的所有法律,同时也包括东罗马帝国时期的部分法律。 二、对后世文明尤其是近代文明的影响 罗马法是古代世界各国法律中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善,而且对后来世界影响最广泛的法律,是罗马人留给人类文明的一份最宝贵的财产。罗马人不仅以武力征服了外邦,而且还以法律征服了世界,正如德国法学家曾说过,“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则是以法律。而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平和,最为持久的一次征服。”罗马法的影响已经远远超出孕育它生长的社会,它不只是罗马人的法律,而且是全人类的法律,不只是罗马人的文化遗产,而更是全人类的文化的遗产。罗马法的基本精神,罗马法的绝大部分内容却逾越千古而犹存,对后世文明尤其是近代文明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第一,罗马法为市民阶级或资产阶级战胜教会和世俗的封建势力提供了理论依据。如罗马以前就实行习惯法,法律并没以文字的形式确定下来,立法掌握在僧侣手中,法律的解释权也在他们手中,他们可以任意解释法律以符合贵族的利益,严重的侵害了市民的利益,而随着《十二铜表法》等法律的确立法律以文字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样就为市民维护自己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冲破贵族、教会对法律的垄断和束缚。而罗马法也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尤其是其中的自然法思想发挥着重大的作用,自然法思想中认为人人都是平等的,人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罗马的自然法中强调人人平等,人人都有其自然的权力。因此人为的实在法也应当给人以平等权。所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应有一份应得的权利,这并不是国家法律所赋予人民的乃是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国家不可压迫人民更不可剥夺人民应享受的权利。统治者如果侵犯了人民的权利,人民就可以用革命的方式推翻这个政权。这种源于自然法的“权利”和“平等”观念,对于英法等国的革命思想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第二,罗马法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为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楷模,是近代欧洲大陆国家乃至世界立法所遵循的范本。有人说过:“我们不能忽视民法法系和罗马法的渊源,可以说民法法系起源于古罗马法”罗马法是世界共同的法律,也是世界性的模范法,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按照罗马私法的模式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从而构成了所谓的“罗马法系”或“大陆法系”,即使那些主观上不愿仿效罗马法模式的国家出于对商品经济关系调整的需要,也不得不采用罗马法中调整商品经济的经典性的规定。其他大陆法系的国家相继制定的民法典大都是仿效法、德民法典同样受罗马法的影响。如鸦片战争后清政府企图整顿律例,变法图存曾学习西方编纂法典的做法为要策,引进日本法治理论。民国建立后,国民政府也曾以日本明治维新以来的法律为蓝本制定民事立法,所以旧中国 法系同样也打上了罗马法的烙印。可以说世界各国在不同程度上无不受到罗马法的影响。

管中窥豹――以法国民法典为视角谈罗马法的影响

管中窥豹——以法国民法典为视角谈罗马法的影响罗马文明从亚平宁半岛发源,从所取得成就的实际效果及其在政治和生活上的实用价值来看,罗马文明对后世尤其是欧洲大陆的影响非常深远。 在文字、法律、政治、建筑、经济、军事、农业等许多领域里,都不能无视罗马文明的成就,后世往往从参考罗马文明中得到有益的启迪。 当今时代西方国家的政治、军事、法律和社会制度的一些特点,往往可以溯源于罗马时代。 至于世界多种文字的拉丁化发展,更是罗马对世界文明伟大贡献的有力见证。 不过,罗马文明对后世最大的影响,莫过于罗马法。 罗马法是公元前6世纪罗马奴隶制国家建立至东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罗马法律制度的总称。 但后世学者所称的罗马法主要是指优士丁尼《民法大全》而言。 在世界范围内产生广泛影响的也是《民法大全》。 罗马法以其法理精深、体系完备享誉世界,对当今法律的影响是任何其他古代法都难以比拟的。 耶林曾感叹: “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则是以法律。 而这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平和、最为持久的征服。 ” 美国学者莫里斯也曾评论道: “罗马人用武力征服世界,并没有像他们那种伟大的法学之不朽的力量那样来得大。

”马克思和恩格斯也对罗马法有过高度评价,称罗马法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 随着罗马帝国的灭亡,罗马法失去了法律效力。 然而,作为人类重要文化遗产之一,它仍然影响着世界法制史发展的进程。 现代西方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在不同程度上继承借鉴和吸收罗马法的精华。 由于地理方面的原因,罗马法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影响更为直接,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罗马法对世界的巨大影响。 19世纪初叶,西方民法史上诞生了一部划时代的伟大巨著——《法国民法典》。 它是资本主义社会民法的开篇之作,以其不同寻常的历史地位和历史意义。 成为大陆法系国家为之骄傲的一面旗帜,成为与英美法系具有分水岭性质代表性法典,并引领众多国家随其而行,获得广泛而深远的世界性影响。 19世纪末叶的德国人,正是在循着先驱者《法国民法典》开创的道路继续前进,并以独具匠心的精心设计,使人类法典化的民法再度升华,更臻完善,成为继《法国民法典》之后大陆法系的又一部著名法典。 《法国民法典》颁布于1804年,历经两个世纪的风雨依然沿用至今,充分显示了其适应时代发展的顽强的生命力量。 流放到圣赫勒拿岛的拿破仑在评论自己功过时说“我的光荣并不在于赢得了40次战役,因为滑铁卢一役便使得这些胜利黯然失色。 但我的民法典却不会被遗忘,它将永世长存。

外国法制史串讲古罗马法

第四章古罗马法 近年出题情况 09年1月 4.罗马法的诉讼被分为(A) A.公诉和私诉B.民诉和刑诉 C.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D.自诉和控诉 5.罗马帝国时期颁布敕令授予境内一切自由人以公民权的皇帝是(B) A.奥古斯都B.卡拉卡拉 C.狄奥多西D.查士丁尼 6.罗马时期流行最广的契约形式是(B) A.要式契约B.合意契约 C.口头契约D.略式契约 35.罗马法复兴(名词解释) 36.简述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的分类。(简答) 08年10月 3. 首先将罗马法划分为公法和私法的罗马法学家是(D) A.盖尤斯B.毛特思丁 C.沙比努士D.乌尔比安 4.罗马法上的无夫权婚姻最早出现于(B) A.共和国初期B.共和国末期

C.帝国初期D.帝国末期 5.罗马法规定因死者生前未立遗嘱,而按法律规定确定继承人顺序的制度是(B) A.家督继承B.法定继承 C.宗亲继承D.血亲继承 26.构成罗马法中人格的身份权有(ABC) A.市民权B.自由权 C.家族权D.家父权 E.家主权 08年1月 4.罗马国家适用于外来人与外来人、外来人与罗马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是(B) A.市民法 B.万民法 C.自然法 D.最高裁判官法 5.罗马帝国初期法学的两大学派是(A) A.普罗库路士学派和沙比努士学派 B.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 C.乌尔比安学派和盖尤斯学派 D.法典汇编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 37.简述古罗马法所有权制度的内容及其发展阶段。(简答) 07年10月 4.罗马帝国时期法律的最重要渊源是(A) A.皇帝敕令 B.元老院决议 C.民众大会决议 D.法学家对法律问题的解答

5.罗马《法学阶梯》的编着者是(D) A.保罗 B.伯比尼安 C.乌尔比安 D.盖尤斯 26.下列学派中推动罗马法复兴运动的法学流派有(AD) A.注释法学派 B.历史法学派 C.潘德克顿法学派 D.评论法学派 E.沙比努士派 37.简述古罗马继承原则的发展。(简答) 07年1月 4.罗马法称享有权利能力的资格为(D) A.市民权B.家族权 C.自由权D.人格 5.罗马帝国后期通行的诉讼制度是(A) A.特别诉讼B.法定诉讼 C.程式诉讼D.纠问诉讼 06年10月 4.罗马法早期继承制度采取的继承原则是(B) A.有限继承 B.概括继承 C.法定继承 D.遗嘱继承 5. 按照罗马法的适用范围可把罗马法划分为(A) A.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B.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C.市民法和长官法 D.公法和私法

第7课 古罗马的政制与法律2006

第7课古罗马的政制与法律2009.4.13 杜英美 【课标要求】了解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在维系罗马帝国统治中的作用,理解法律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价值。 【自主复习】 一、罗马法的产生、发展 1、起源和发展: (1)习惯法:早起罗马国家只有习惯法,没有成文法。 (2)成文法: ①形成:《十二铜表法》:公元前5世纪中期(共和国时期) a、原因和制定: b、内容: c、评价:积极作用: 消极作用:保留了很多维护贵族特权的不合理的法规,维护了贵族的 利益,并未给平民带来多少好处 d、最突出的特点:维护贵族的利益 ②完备:《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罗马帝国时期 a.组成:《查士丁尼法典》 生前《查士丁尼法学总论》 《查士丁尼学说汇纂》 死后《查士丁尼新敕》 b.查士丁尼法典的意义: 二、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公法、私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 ①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②规定了严酷的债务奴隶制 ③调整财产关系,承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④渗透着自然法的思想。 三、罗马法的地位及作用(评价): 1、地位:是世界史上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善、对后世影响最广泛的古代法律; 2、罗马法在维系罗马帝国统治中的作用: ①维护奴隶主贵族的利益,巩固了罗马帝国的统治。 ②顺应经济的发展和变化,对公民平等权利予以理论上的承认,对私有财产 加以保护,稳定了社会秩序。 ③把罗马法推向帝国的每一个角落,进一步稳固了帝国的政治和经济基础。 3、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①是现代欧洲大陆法律体系的先声和基础,是各国立法之本 ②是反封建和巩固资本主义制度的有力思想武器 4、局限性:本质上是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工具,对被统治者来说,只能承担义务,受到不公正的处罚,没有权力可言。

古罗马的政制与法律(详案)

第七课古罗马的政制与法律(教案) 黄思洁 一、教材分析 《课程标准》要求“了解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在维系罗马帝国统治中的作用,理解法律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价值”。第一目“从共和国到帝国”叙述了古罗马从贵族共和制到帝制的历史的演变过程,其中小字部分提到了君主制到贵族共和制的过渡。简要介绍了古罗马政制史的发展过程(政制此处作为政治体制解),要求体现出其演变是历史的进步。第二、三目,分别讲述了《十二铜表法》和《查士丁尼法典》,前者是罗马成文法的渊源与雏形,而后者是罗马法的完备与集大成者。通过对这两部法典的学习,从总体上把握罗马法的内容、结构与体系,间或补充如《卡拉卡拉敕令》、阿奎里亚法等作为罗马法完善的过程,同时也指出罗马法的时代与阶级局限性。此后知识链接部分“罗马法遗产在今天”展示了罗马法对当今各国法律制定的影响。通过师生讨论与探究,使学生理解古罗马法对维系帝国统治的重要作用,并且领悟法律在人类社会中维系公正秩序、协调社会矛盾有不可估量的作用,从而培养学生法制观念与人文主义价值观。 教学目标 根据课程标准、课文分析和学情分析,确定教学目标如下: 知识与能力: 1、平民保民官、屋大维与元首制、《十二铜表法》、查士丁尼与《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2、理解古罗马法的主体内容是实体法即民法(私法),而罗马程序法也影响至今。 3、理解古罗马法在维系罗马帝国统治中的作用。 过程与方法 通过问题设计、学生发言、教师点评,培养学生理解分析历史问题的论从史出、史论结合的方法。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通过你来当法官环节理解《十二铜表法》;通过材料比较、古罗马法影响后世的原因、古罗马法遗产在今天等形成学生对历史与问题的价值判断。 本课的重点:古罗马政治制度的演变?罗马法的主要内容、作用及影响。 本课的难点:古罗马的法律制度及其影响。 二、学情分析 授课对象是市区属重点中学程度相对较好的学生,但初中历史知识的积淀很少。他们适应能力较强,经过近一个月(历史Ⅰ模块采用学期制,每周开课2节)的学习,已经基本适应了高中历史新课程;他们思维活跃,能够提出、分析和解决问题,比较善于思考,欢迎教师在课堂里提出较有新意和深度的问题;经过前面六课的学习,学生了解了君主制、贵族制和共和制等政体概念,平等协商、少数服从多数等法治原则,议会制、任期制、同僚制、选举制和代表制等民主运作方式,基本上掌握了古代中国和古代希腊政治文明的特点。 三、教学方式 采用探究性学习方式,教师设计问题,以学生发言为主,教师对学生发言作史实性和逻辑性的点评,对学生观点不作结论性判断。 四、教学手段 课件与电脑视频展台 五、教学过程 (导入)同学们把书翻到第29页, 师:诗人爱伦.坡曾说过:光荣属于希腊,伟大属于罗马。上一节课我们已经学过雅典城邦的民主政治,也领略了古希腊文化艺术的繁荣,而今天,就让我们一同走进古罗马,从政治制度和法律的角度切入,探索古罗马的伟大之处。

管中窥豹——以法国民法典为视角谈罗马法的影响

管中窥豹——以法国民法典为视角谈罗马法的影响 罗马文明从亚平宁半岛发源,从所取得成就的实际效果及其在政治和生活上的实用价值来看,罗马文明对后世尤其是欧洲大陆的影响非常深远。在文字、法律、政治、建筑、经济、军事、农业等许多领域里,都不能无视罗马文明的成就,后世往往从参考罗马文明中得到有益的启迪。当今时代西方国家的政治、军事、法律和社会制度的一些特点,往往可以溯源于罗马时代。至于世界多种文字的拉丁化发展,更是罗马对世界文明伟大贡献的有力见证。 不过,罗马文明对后世最大的影响,莫过于罗马法。罗马法是公元前6世纪罗马奴隶制国家建立至东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罗马法律制度的总称。但后世学者所称的罗马法主要是指优士丁尼《民法大全》而言。在世界范围内产生广泛影响的也是《民法大全》。 罗马法以其法理精深、体系完备享誉世界,对当今法律的影响是任何其他古代法都难以比拟的。耶林曾感叹:“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则是以法律。而这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平和、最为持久的征服。” 美国学者莫里斯也曾评论道:“罗马人用武力征服世界,并没有像他们那种伟大的法学之不朽的力量那样来得大。”马克思和恩格斯也对罗马法有过高度评价,称罗马法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 随着罗马帝国的灭亡,罗马法失去了法律效力。然而,作为人类重要文化遗产之一,它仍然影响着世界法制史发展的进程。现代西方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在不同程度上继承借鉴和吸收罗马法的精华。 由于地理方面的原因,罗马法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影响更为直接,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罗马法对世界的巨大影响。 19世纪初叶,西方民法史上诞生了一部划时代的伟大巨著——《法国民法典》。它是资本主义社会民法的开篇之作,以其不同寻常的历史地位和历史意义。成为大陆法系国家为之骄傲的一面旗帜,成为与英美法系具有分水岭性质代表性法典,并引领众多国家随其而行,获得广泛而深远的世界性影响。19世纪末叶的德国人,正是在循着先驱者《法国民法典》开创的道路继续前进,并以独具匠心的精心设计,使人类法典化的民法再度升华,更臻完善,成为继《法国民法典》之后大陆法系的又一部著名法典。《法国民法典》颁布于1804年,历经两个世纪的风雨依然沿用至今,充分显示了其适应时代发展的顽强的生命力量。流放到圣赫勒拿岛的拿破仑在评论自己功过时说“我的光荣并不在于赢得了40次战役,因为滑铁卢一役便使得这些胜利黯然失色。但我的民法典却不会被遗忘,它将永世长存。” 考察《法国民法典》形成的历史轨迹,不难发现其中包含有不少地方习惯法的因素,且这些因素在《法国民法典》中也有反映,但是,我们仍能强烈地感受到罗马法对《法国民法典》的巨大而深刻的影响。对于《法国民法典》来讲,正是罗马法赋予了其生命般的意义和本质的灵魂。法国人也真诚地坦言“我们毫不犹豫的宣称,就我们的立法完善性而言,我们在很大程度上要感谢罗马人。他们的知识使我们富有,他们的法学格言使我们坚强。” 罗马法对《法国民法典》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法典化传统的继承 法典化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最显著的特征之一,也是与英美法系区分的重要标志。大陆法系的法典化传统正是来源于罗马法,来源于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进行的大规模法典编纂的时代。当然,优士丁

古罗马的政制与法律

第7课古罗马的政制与法律 教学设计 南海一中邓碧燕 教材分析 《课程标准》要求“了解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在维系罗马帝国统治中的作用,理解法律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价值。”古罗马文明对人类文明的最大的贡献是一系列法律的制定。罗马法具有资本主义初期所需要的现成法律形式,是现代资本主义法制的先声。本课承上启下,本课的学习,将为第三单元近代西方资本主义政体建立的学习打下基础。所以本课在历史必修(I)中占有重要地位。也会是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 学生分析 授课对象是市区属重点中学程度相对较好的学生,但初中历史知识的积淀很少很少。他们适应能力较强,经过近一个月(历史Ⅰ模块采用学期制,每周开课2节)的学习,已经基本适应了高中历史新课程;他们思维活跃,能够提出、分析和解决问题,比较善于思考,欢迎教师在课堂里提出较有新意和深度的问题;经过前面六课的学习,学生了解了君主制、贵族制和共和制等政体概念,平等协商、少数服从多数等法治原则,议会制、任期制、同僚制、选举制和代表制等民主运作方式,基本上掌握了古代中国和古代希腊政治文明的特点。 教学设计思路 设计一: 教学是依据教材教而不是教教材,根据新课标的要求和教学的需要,我打算调整教材内容:第一目“从共和国到帝国”因不是新课标的要求,因此课堂上打算弱化处理,由学生自学,搞清楚一些基本史实即可。第二目“十二铜表法”和第三目“查士丁尼法典”部分,补充人教版的相关知识,即“罗马法的概念”和“习惯法”。 设计二: 本课教学设计以高中历史新课程标准为依托,在我们探索的“识今通古”的教学方式原则下,用“以案说法”的形式,引导学生以罗马法律的内容为依据分析案件,思量裁判;用“资料探究”的形式,对历史文献进行分析,引导学生理解罗马法对世界的影响。 设计三: 重视学习的延伸,即课业评价,从中西历史发展的两个方面来探讨中罗法律的差异。 教学重点 《十二铜表法》的制定和作用,《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内容和作用。 教学难点 古罗马政制的组织形式的优势、《十二铜表法》的成果、古罗马法的影响。

罗马法财产权构造演变的历史评析(马俊驹 梅夏英)

罗马法财产权构造演变的历史评析 马俊驹梅夏英 上传时间:2001-11-2 近现代大陆法系民法的具体权利制度几乎均可追溯至古罗马法,从中找出其渊源,在我国就民事基本权利制度加紧进行立法的今天,从宏观上探讨罗马法财产权构造体系的形成机制及其演变,对我国财产权利体系的理论和立法构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大陆法系财产权利构造体系主要涉及两个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一是所有权与他物权的法律关系;二是物权和债权的法律构造。就第一个问题而言,必须首先分析罗马法“所有权”的雏形及其发展过程。罗马法“绝对所有权”概念的产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直到帝国晚期才出现了与近现代所有权意义最接近的术语“proprietas”,这一术语初步具备了相对完整的个人所有权的定义。确切地讲,罗马法上的所有权概念只是对事实上的个人所有权的一种经验性确认,《民法大全》里也没有关于所有权的完整定义和专门论述。这是因为罗马法上个人所有权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个人与家庭财产的分离。在古罗马早期,不动产由家长统一支配,“家父”是财产权利的惟一主体,其他成员并无独立的财产支配权。同时,古罗马家庭在很长的时间内实际上是与国家相对应的政治单元。因此,家父权并不能体现为民商事主体的财产权,而主要体现的是一种公共秩序。只有在罗马帝国后期,个人通过“特有产”制度取得了独立的财产时,个人对财产的权利才真正表现为一种“个人所有权”。二是万民法规则的扩展。早期罗马与市民法上的所有权主要由罗马城邦市民和贵族享有,外国人并不能享有市民法上的所有权,同时法律规定行省土地与罗马本土土地的转移方式是不同的,这导致了市民法所有权仍是一种身份和特权的象征。只是随着罗马帝国版图的扩大,自然法思想的充分吸收和万民法规则的建立,罗马人的兴趣才集中于发展和规定那些作为私有财产的抽象的法律关系,从而冲破了特权和身份的藩篱,并最终使万民法和市民法合二为一。个人所有权因而成为私法上超越国界和种族的一种重要权利。 就罗马法上“所有权”与“他物权”而言,自近代以来,通常的说法是先有了所有权的科学界定才有他物权的出现,这种观点是值得怀疑的。实际上,所有权是地役权和用益物权大量存在而激励的结果。“proprietas”(所有权)产生于帝国晚期,也是相对于用益物权而使用。可以认为,正是由于役权的出现,才客观上产生了从法律上明确土地所有人地位的要求。古罗马最早产生的役权是耕作地役,各个土地使用者对已分割的土地在使用时仍保留未分割前的状态,当时尚未形成地役权的概念,而认为多个使用人对供役地享有共有权。因此,早期的役权与所有权处于混沌状态,并无明确的界限。当役权不再限于共同使用的特定区域时,役权才独立出来。但值得注意的是,役权在当时并未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而是作为“无形物”被纳入物的范畴,其交易方式几乎都是略式的。由此看出,罗马人是从“物”这一概念出发去拓展财产,他物权某种程度上是一个“无形物”的法律问题。这种思路必然导致两种结果:一是他物权既然并非与所有权同属权利范畴,自然“物权”这一概念无法抽象出来;二是所有权的内涵相当模糊,很难形成一种纯粹物权意义上的定义。因为物同时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所有人在拥有两者的同时,不可能得出所有权是一种“对物的支配权”的结论,而基本上是对“我拥有什么”的确认。另外,罗马法上对于役权并不当然认为是所

古罗马法发达之成因

古罗马法发达之成因 古罗马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历史地位,虽然古罗马法早已成为我们记忆中的东西,但古罗马法律的基本精神,罗马法律的大部分内容却逾千古而犹存,至今仍为我们所适用。正如一位学者所述:“罗马法,死法了,失其强制力者矣;今亡学者何乃研究不懈耶?曰,罗马法影响于现代各国法例最大,且其原理有条不紊,凡各题多能适应社会之背影,向有合理之演进,故各国法科皆以罗马法为必修之课程。”①可见罗马法不仅是罗马人的文化遗产更是全世界人的文化遗产。 谈及古罗马法主要是从公元前五世纪罗马最早的成文法《十二表法》开始,到查士丁尼主持编撰的《国法大全》为止这一时期的法律。在这一时期古罗马法经历了诞生,发展到成熟的过程,最终形成了对后世影响深远的民法法系,作为当时世界上最为完备的法律制度,对于私有制以及以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关系做了详尽的规定,因此为后世关于商品经济的立法起到了指导和借鉴的意义,比如《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就采用了大量古罗马法律中的概念、原则和制度。正如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说:“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则是以法律。而这第三次征服也许就其中最为和平,最为持久的征服。”② 罗马法从其产生迄今已有二千多年的历史了,为何在距今二千多年前的古罗马奴隶制社会会出现如此发达之法律,缘何其能跨越时空限制,具有经久不衰的生命力?笔者认为这与古代罗马社会的政治模式,罗马的扩张需要对殖民地区的管理、古罗马繁荣的商品经济,古罗马社会结构、古罗马法律教育的兴起,职业法学家阶层的形成及罗马统治者对于法律的重视等诸多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笔者将从上述五个方面论述古罗马法律文明高度发达在发生学上的原故。 一、古罗马社会特殊的政治模式—共和制的民主化是罗马法发达的基础性因素。 笔者注意到在谈论古罗马法发达之成因时,多数学者认为商品经济的繁荣是古罗马法发达的决定性因素,笔者认为从中观点值得商榷。因为商品经济的繁荣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法律等上层建筑的发展,但如果没有宽松的政治环境,没有统治者在制度上的允许,这一前提条件,商品经济不可能得到持续的繁荣与发展。比如说在中国古代社会宋朝也曾出现过短暂的经济繁荣,但最终并未导致宋代法律的繁荣,更未超越前朝唐代的法律。究其原因在于中国古代社会一直以来均为中央集权制国家属于典型的权力型社会。作为权力型社会是排斥财力型社会的,因为社会成员财力的过度积累便可能会由财力转变为权力,如统治者妨碍财力向权力过渡,则财力有可能谋求武力解决这一过渡,因此在中国古代的统治者一直遵循重农抑商的政策,除非在特殊条件下,才会暂时放松对抑商控制,但由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土地公有制的限制商业的发展不可能对统治构成威胁。 有什么样的政治制度,便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制度与之相配套,有什么样的法律制度便会有什么样的经济模式存在,因此政治制度的类型对于一国法律的发展起决定性作用。 罗马的历史不仅是一部对外扩张史,更是一部平民和贵族不断进行斗争的历史。对外扩张需要组建强大的军队,而承担军事义务的又主要是平民。罗马共和国初期,平民既无土地又无权力,围绕土地和权力的问题,平民与贵族进行了长达二三百年的斗争,不断迫使贵族让步,在这个过程中罗马的共和体制亦不断得到改革、发展与完善。 平民与贵族的斗争中,获得了选举平民保护官,组成平民会议对国家重大问题决议的权力,因此在罗马初步形成了贵族政治与平民政治相互制衡的二元政治结构。这种二元政治结构为以后罗马法的发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初步形成了罗马共和制。在共和政体内民众享有广泛的参政议政权,但由于民众的决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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