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以及广东省建设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

全国《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以及广东省建设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
全国《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以及广东省建设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第八条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

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

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执业印章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作。

第十一条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十四条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2个或者2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条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八条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十九条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

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章执业

第二十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第二十三条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继续教育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第二十五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七)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第三十条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二条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建设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建设厅2008年2月29日以粤建管字〔2008〕30号发布自2008年3月1

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厅为本省二级建造师的注册机关,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核发由建设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建设部备案,定期公布我省二级建造师注册情况。第四条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其中,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申请及材料报送程序如下:

(一)填报申请材料

申请人在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上填报申请表,并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

聘用企业在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上核实申请表无误后,上传和打印个人申请表及企业申请汇总表,整理、装订和集中上报所有书面申请材料。(二)接收申请材料

广东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接收中央直属驻粤企业、省属企业上报的书面申请材料;地级及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企业上报的书面申请材料。以上部门统称为申请材料接收部门。

(三)核验申请材料

1.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材料接收部门要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核验,查验注册申请人材料的完整性,核对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和聘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原件经核验后退回。

2.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材料不齐全的,申请材料接收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否则当即退回。

3.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材料不齐全,被当即退回的,接收材料部门应在《企业申请汇总表》上注明。

(四)报批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接收部门向注册机关报批下列申请材料:

1.经核验的申请人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和聘用合同复印件合订本一份(按每个申请人单独装订);

2.企业申请汇总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按地区汇总装订,另一份附于每个企业的申请材料中。

第六条初始注册

(一)申请人自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二)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1)一式二份;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聘用企业法定代表人除外,下条款规定相同),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第七条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2-1)一式二份;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变更注册

(一)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原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二级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二)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3-1)一式二份;

2.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3.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2)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3)新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4.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5.二级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第九条增项注册

二级建造师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

(一)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4-1)一式二份;

2.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3.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4.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二)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第十条注销注册

(一)二级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申请人或其聘用企业提交下列材料,直接向注册机关申请。

1.《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5-1)一式二份;

2.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3.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应当办理注销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及所在企业,须及时申办注销注册手续;违反本规定未申办注销注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

第十一条重新注册

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申请重新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6-1)一式二份;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第十二条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二级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直接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申请补办:

(一)《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7-1)一式二份;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省级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第十三条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直接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更换:(一)《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7-1)一式二份;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第十四条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第十五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

(三)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

(四)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五)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较大或以上质量安全事故,且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六)未达到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七)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八)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九)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十)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的,注册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对申请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注册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销毁更换收回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跨省变更的,由二级建造师提出变更申请,经原注册所在地注册机关同意后,由本省注册机关审查办理。

第十八条具有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二级建造师注册后,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应当同时向注册机关交回原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注册机关负责证书销毁,并将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销毁情况报建设部备案。第十九条执业印章的收费按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二级建造师注册业务流程及流程图

二级建造师注册业务流程及流程图 事项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业务流程: (一)受理、初审:主体是区(县)住建委。 初审材料: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书、、学历证明复印件; 3.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4.逾期进行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5.同时申请多专业注册的,还应当提交《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初审标准: 1.审查企业注册信息是否上报; 2.所提供的资料(、毕业证、劳动合同)与原件是否一致。 初审时限: 10个工作日。

(二)复审、公示:复审主体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综合服务大厅专属窗口;公示主体是注册中心。 复审材料: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区县审核意见表; 3.区县汇总表。 复审标准: 1.查看复审材料是否齐全; 2.查看申请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处是否加盖齐全; 3.查看区(县)住建委数据是否提交; 4.查看申请表中区(县)住建委签字盖章处是否签字盖章; 5.申请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的资料转注册中心。 公示: 由注册中心对复审合格人员进行汇总,并公示。 完成时限: 10个工作日 (三)公告、制证制章 公示无异议后,注册中心发出合格公告,对初始注册合格人员进行放号,并转行政综合服务大厅制证,同时向印章公司传送制章数据。 转到制证区的材料为:《市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证书制作审批表》、空白证书、公告。 事项二: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

业务流程: (一)受理、初审:主体是区(县)住建委。 初审材料: 1.《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执业印章); 3.原聘用单位解聘合同或证明; 4.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初审标准: 1.提交网上信息; 2.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复印件是否每一页加盖企业公章。 初审时限: 5个工作日。 (二)复审:主体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综合服务大厅人员资格窗口。 复审材料: 1.《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执业印章); 3.原聘用单位解聘合同或证明; 4.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二级建造师注册及申报要求

二、建造师注册应提供的材料: 1、建造师初始注册 1)《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 3)《企业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 4)附件资料应包括: (1)身份证明复印件; (2)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复印姓名页和证书编号页); (3)学历证书复印件(必须提供报考执业资格证书时的毕业证书); (4)聘用执业单位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5)申请人与聘用执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执业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6)申请人申请注册单位与资格证书取得时单位不一致的,还须提供原单位解聘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外省考出来的注册建造师来浙江省注册的,可不用提供); (7)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须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根据建设部要求暂免)。 2、建造师延续注册 1)《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初审意见表》; 3)《企业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汇总表》; 4)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5)申请人与聘用执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执业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6)申请人在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3、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 1)《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套。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审批意见表》一式一份; 3)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并提供证章原件核对; 4)变更聘用执业单位的,应当①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执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新聘用执业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②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执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③调入单位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④建造师变更注册在岗情况承诺书(可从温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网站下载填写);⑤变更到新设立企业,审批意见表和附件材料要提供两份。 5)聘用执业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以及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6)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4、建造师增项注册 1、申请增项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初审意见表》; 3)《企业一、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汇总表》; 4)附件资料应包括: (1)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2)注册证书复印件和执业印章;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流程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流程 一、注册申报专业 二级建造师专业类别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二、注册申报范围 凡已取得河南省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年龄在65周岁之内的人员,均可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洛阳市行政区域内的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须在资格证书取得三年内进行初始注册。 三、注册申报材料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申报公路和水利专业申请表一式三份,此表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打印生成,包括表1-1、表1-2); (二)《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一式三份); (三)资格证书和增加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证书复印件包含资格证书编号页和个人相关基本信息页且两页上、下复印在同一纸面上); (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五)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申报必须提供第二代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复印时应将正反两面内容分上、下复印在同一纸面上);

(六)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可正反面复印,聘用劳动合同需为劳动局制式合同); (七)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可正反面复印,资质证书副本应复印有内容页且不得缺页); 将每人申报材料依照(三)-(七)顺序装订成册;申请表、汇总表及申报材料复印件均应为A4纸;申报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应分两个档案袋放置。 四、注册申报程序 申请注册人员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劳务合同,向聘用单位提供注册所需的书面资料及资料原件;聘用单位需认真核对申请人员提供的资料,并进入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在河南省一、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数据填报;确认网上数据准确无误后上传至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操作平台;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打印生成申请表和汇总表,连同注册申报材料上报市建委,经市建委初审合格后,上报省建设厅注册办,省建设厅审查公示、公告、办注册证和印章。

二级建造师注册流程

二级建造师注册指南及注册流程图 事项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业务流程: (一)受理、初审:主体是区(县)住建委。 初审材料: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3.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4.逾期进行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5.同时申请多专业注册的,还应当提交《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初审标准: 1.审查企业注册信息是否上报; 2.所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毕业证、劳动合同)与原件是否一致。 初审时限: 10个工作日。 (二)复审、公示:复审主体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综合服务大厅专属窗口;公示主体是注册中心。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区县审核意见表; 3.区县汇总表。 复审标准: 1.查看复审材料是否齐全; 2.查看申请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处是否加盖齐全; 3.查看区(县)住建委数据是否提交; 4.查看申请表中区(县)住建委签字盖章处是否签字盖章; 5.申请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的资料转注册中心。 公示: 由注册中心对复审合格人员进行汇总,并公示。 完成时限: 10个工作日 (三)公告、制证制章 公示无异议后,注册中心发出合格公告,对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合格人员进行放号,并转行政综合服务大厅制证,同时向印章公司传送制章数据。 转到制证区的材料为:《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证书制作审批表》、空白证书、公告名单。 事项二: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 业务流程: (一)受理、初审:主体是区(县)住建委。

1.《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执业印章); 3.原聘用单位解聘合同或证明; 4.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初审标准: 1.提交网上信息; 2.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复印件是否每一页加盖企业公章。 初审时限: 5个工作日。 (二)复审:主体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综合服务大厅人员资格窗口。 复审材料: 1.《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执业印章); 3.原聘用单位解聘合同或证明; 4.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复审标准: 1.查看复审材料是否齐全; 2.查看申请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处是否加盖齐全; 3.查看解聘合同或证明内容是否合格(解聘合同或证明需明确注明在原单位无在施或在建工程); 4.查看区(县)住建委数据是否提交; 5.查看申请表中区(县)住建委签字盖章处是否签字盖章。 完成时限: 即时办理。 (三)制证、制章 申请人持签字材料到证书窗口打印防伪变更贴,并加盖证书专用章。证书变更即时办理。 材料移交注册中心汇总并向印章公司传送制章数据。证书变更次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到印章公司领取印章。

浙江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浙江省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管理 系统使用说明 一、登录系统 登录

1.浙江省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的登录网址为,建造师个人用户通过 账户和密码登录(建造师个人登录账户为建造师本人初始注册时的身份证号码,目前系统中有万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时身份证号码是15位的,建造师在登录时如发现使用18位身份证号码登录显示系统无此账户时,可以试一下使用15位身份证号码登录),企业用户和管理部门用户须使用加密锁登录。 2.使用本系统时,必须使用使用32位的Windows的IE浏览器,浏览器版本 推荐使用以上,本系统支持 WindowsXP,WindowsServer2003,Windows7,WindowsServer2008,Windows8和WindowsServer2012系统。如果使用64位操作系统(windows7或者windows8)请使用32位IE浏览器,其默认的地址为 “C:\programFiles(x86)\InternetExplorer\” 注:不要安装非微软公司的windows操作系统,例如:番茄家园版、Ghost 装机版等改装过的windows操作系统。 3.企业和管理部门用户,首次使用时须安装加密锁驱动程序,已经安装过驱 动程序的,无须再次安装。初次使用系统驱动安装步骤如下: 首先,下载驱动程序,在首页中点击“驱动下载”,下载完成后,关闭IE 浏览器,并确保此时没有将加密锁插入电脑。将压缩文件解压后,双击解

压出来的文件安装,如图:,按照提示完成驱动程序的安装。安装完后,重启电脑,电脑重启后,插入加密锁。再次打开IE浏览器即可登录系统。注意:安装身份认证锁驱动时可能会受到360等安全软件的拦截、应当安装时关闭360等安全软件或者在被安全软件拦截的时候选择准许运行等。 4.登录“浙江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在首页中,点击“登录”按钮进 入系统登录页面,如果是初次使用新系统(或者客户端插件已经升级),回出现如下提示: 点击上图中“安装”按钮,完成系统客户端加载项的安装。如果安装时不能出现安装按钮,请首先关闭360等杀毒软件,然后点击“下载客户端加载项”,将workbench安装文件下载到电脑。关闭浏览器,双击workbench 安装文件,按照提示完成安装(如遇到拦截,请选择运行在所以网站运行)。 重新打开IE浏览器,出现黄色小图标运行加载项时,选择在所有网站运行。 安装完后出来系统登录页面如下图: 5.个人用户,在“个人登录入口”输入账号和密码进行登录,企业用户通过 身份认证锁在“企业登录入口”登录,管理部门用户通过身份认证锁在“管理部门登录入口”登录。没有账号和密码的建造师个人,登录系统前需要

二级建造师注册条件以及所需要的材料

二级建造师注册条件以及所需要的材料

二级建造师注册条件以及所需要的材料 初始注册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三证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五)考试报名时的企业与注册时的企业不一致的,需提供考试报名企业出具的解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二份和附件材料一套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二)原注册证书;(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

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二级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在不影响原执业企业资质的前提下,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原聘用企业出具的申请人申请变更注册前一年内的职业道德证明原件;新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原件及复印件。(五)二级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增项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

安徽省二级建造师注册说明

二级建造师注册说明 初始注册说明 一、初始注册前提条件: 1、必须通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二级建造师统一考试,并获得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2、注册人员从未进行过二级建造师注册。 二、初始注册操作流程: 1、个人发起初始注册申请并提交给注册企业审核; 2、注册企业审核后,提交给地市主管部门申请审核; 3、地市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加入汇总批次,将批次上报给省厅主管部门审核; 4、省厅主管部门终审通过后打印证书并发放。 三、网上上传所需材料: 1、《《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扫描件(有红印章的页面均须扫描上传)或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申请增项专业需提供,正反面复印); 2、学历证书扫描件; 3、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4、继续教育证明通过数据共享实现对接(超过3年未注册需提供); 5、社保证明; 6、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 7、个人承诺扫描件。 四、窗口办理所需携带材料: 1、1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变更注册说明 一、注意问题: 1、执业企业变更:需要上传个人承诺扫描件、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社保证明; 2、人员姓名变更:需要上传变更后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个人承诺扫描件; 3、企业名称变更:需要上传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变更函复印件。 二、执业企业变更(同地市)操作流程: 1、个人发起变更申请; 2、原企业审核后提交给现企业审核; 3、新册企业审核并提交至企业所在地市审核; 4、变更人携带注册证书原件到新单位所在地市窗口办理。 三、执业企业变更(跨地市)操作流程: 1、个人发起变更申请; 2、原企业审核后提交给现企业审核; 3、现企业审核并提交至原企业地市审核; 4、原企业地市审核提交至现企业地市审核; 5、变更人携带证书原件到现企业所在地市窗口办理。 四、人员姓名变更操作流程: 1、个人发起姓名变更申请;

一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手续办理流程

一、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手续办理流程 一、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一、个人版填写 登录中国建造师网站,点击一级建造师注册系统,点击个人版登录入口,在页面右侧“注册建造师变更、增项、注销登录入口”处填写:姓名,身份证号、资格证书编号,密码等。点击登录即可。 (注:姓名、身份证号码请用初始注册时的信息填写,可到企业版“已注册人员”信息中核对信息。原始密码为7个0。) 登录后,点击左侧目录树中“变更注册”选项,选择您所需的变更内容:聘用企业变更、姓名变更…,信息填写完整后点击表格下方的“保存”按钮。 二、原单位填写 原单位登录中国建造师网企业版,点击目录树下的变更注册—人员调出按钮,查看到人员信息表格后(此信息表格需要登录个人版填写后便可以看到),点击人员信息后边的“审核”按钮,核实无误后点击表格下方的“保存”按钮,完成企业的审查工作;反选该人员,点击“同意调出”按钮即可。 三、新单位填写 新单位登录中国建造师网企业版,点击目录树下的变更注册—人员调入按钮,查看到人员信息表格后,点击人员信息后边的“审核”按钮,核实无误后点击页面上方的“同意调入”,即可,随后点击“上报”。 (上报完成后,即可打印带有条形码的申请表) 申请表上需要原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需要新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本人签字 四、打印人员汇总表 新单位登录“中国建设执业信息网”,登录“建设类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点击“企业登录”,进入企业管理系统,点击“管理系统”的下拉菜单中的“一级建造师”,再点击“变更注册”,最后再点击屏幕中上方的“新增”按钮,填入人员身份证号,登录填写表格内的相关内容。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关闭页面,点击“上报”。 (上报完成后,即可打印带有条形码的人员汇总表) 汇总表上需要本人签字、新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五、前往住建厅办理 需准备的材料: 1、汇总表一份 2、申请表两份,贴上照片 3、与原单位的解聘合同或解聘证明复印件一份 4、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5、上交执业印章、证书 6、需带解聘证明原件、新劳动合同原件 注:1、需要原单位出具的:①解聘合同或解聘证明,上面需要有本人签字。 建易网(https://www.360docs.net/doc/5d10024416.html,)是中国建筑行业最大的服务平台,旗下中国建易猎头服务中心为全国建筑企业提供包括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土木工程师、建造师、监理、造价师、建筑师、结

山东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程序及相关注意事项

山东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程序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初始注册程序 (一)凡已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包括考核认定通过人员)可申请注册(对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但通过考试获取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申报注册)。申请人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市建委提出注册申请,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当在山东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5d10024416.html,/,企业参照企业注册操作手册进行企业注册,并督促本企业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参照个人注册操作手册及时申报注册。)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二)聘用企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在注册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企业印章后,将申请注册材料和证书原件报市建管处企管科(建委大厦0946房间)核验。 二、初始注册申报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 、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三证原件及复印件; 3 、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考试报名时的企业与注册时的企业不一致的,需提供考试报名企业出具的解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 2 、 3 、 4 、 5 、6部分(复印到A4 纸上)合订后的附件材料组成,申请表及原件不用装订。《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二份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三、注意事项 (一)对申报者个人的要求 1 、对报考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要提供原报考单位出具的解聘证明。 2 、对报考时不符合报名条件,但又通过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申报注册。 3 、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及以上建设类执业资格证书的,都要注册在同一个执业单位。 (二)对申报材料的要求 1 、在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的初始注册申请表是带有条形码的,凡是不通过系统打印的申请表,一律不能上报。 2 、资格证书要将带编号页和相片页复印到一张A4 纸上;新身份证要将反正两面复印到一张A4 纸上;劳动合同要用劳动部门制式合同,复印件统一用A4 纸,内容填写要规范,其中自申报注册之日起,原则上聘期不少于一年,不能使用简单的聘用协议;以上复印件必须保证字迹清楚。 3 、申报专业的问题。二级建造师注册申报分为 6 个专业,详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办法》。 4、申请人的申报材料(申请表和附件材料各1份)应装订在一起,每个申请人的

二级建造师转注册流程

二级建造师转注册流程 二级建造师如何办理初始注册挂靠及流程呢,那还不赶紧看看,以下是搜集并的二级建造师有关内容,希望在阅读之余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业务流程: 初审材料: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3.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4.逾期进行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5.同时申请多专业注册的,还应当提交《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初审标准: 1.审查企业注册信息是否上报; 2.所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毕业证、劳动合同)与原件是否一致。 初审时限: 10个工作日。 复审材料: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区县审核意见表;

3.区县汇总表。 复审标准: 1.查看复审材料是否齐全; 2.查看申请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处是否加盖齐全; 3.查看区(县)住建委数据是否提交; 4.查看申请表中区(县)住建委签字盖章处是否签字盖章; 5.申请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的资料转注册中心。 公示: 由注册中心对复审合格人员进行汇总,并公示。 完成时限: 10个工作日 公告、制证制章 公示无异议后,注册中心发出合格公告,对初始注册合格人员进行放号,并转行政综合服务大厅制证,同时向印章公司传送制章数据。 转到制证区的材料为:《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证书制作审批表》、空白证书、公告名单。 关于建造师相关问题: 方法/步骤 1初始注册 (一)申请人自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

二级建造师考试流程全介绍

二级建造师考试流程全介绍 二级建造师是建筑类的一种职业资格,是担任项目经理的前提条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经过注册登记后,即获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后的建造师方可受聘执业。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建设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实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考试内容 二级建造师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两个公共科目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包含6个专业类别)。 (一)《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6个专业类别: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 (二)《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两个科目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试卷包括主观题和客观题,客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答题时要认真阅读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严格按照要求,在有效区域内作答,超出区域作答无效。主观题部分采用网络评卷,必须使用黑色墨水笔书写作答,不得使用其它颜色的钢笔、铅笔、签字笔和圆珠笔,客观题部分采用机读评卷必须使用2B铅笔填涂。 (三)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及橡皮、无声无编程功能的计算器。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考试时间考试时间题型题量满分

(整理)二级建造师注销申请操作流程

二级建造师注销申请操作流程 二级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申报程序步骤如下: 步骤一:填报并提交网上变更信息。 登录个人用户→点注销注册,上报企业 登录企业用户→点注销注册,选择人员点上报市级,打印申请表 步骤二:提交以下书面申请资料。 1、《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2、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原件、复印件; 3、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原件、复印件。 聘用企业将《申请汇总表》、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二份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申请人的申请表必须是在当地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上申报成功后,通过网上打印的带有条形码的申请表,否则不予受理。 (二)取得二级建造师临时证书的人员,同样可以申报注销注册。 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

业务流程: (一)受理、初审:主体是区(县)住建委。 初审材料: 1.《二级建造师注销申请表》; 2.注册证书原件及执业印章; 3.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初审标准: 1.提交网上信息; 2.复印件是否每一页加盖企业公章。 初审时限: 5个工作日。 (二)复审、备案注销:复审主体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综合服务大厅人员资格窗口;备案注销主体是注册中心。

复审材料: 1、《二级建造师注销申请表》; 2、注册证书原件及执业印章; 3、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复审标准: 1.查看复审材料是否齐全; 2.查看申请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处是否加盖齐全; 3.查看区(县)住建委数据是否提交; 4.查看申请表中区(县)住建委签字盖章处是否签字盖章。 备案注销: 材料移交注册中心在网上备案注销。

关于二级建造师注册的问题

因为经常接触二级建造师,总有一些个人问挂靠的相关事宜,为了方便大家,现将各类问题汇总如下,会不定期更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因为经常接触二级建造师,总有一些个人问挂靠的相关事宜,为了方便大家,现将各类问题汇总如下,会不定期更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初始注册需要个人提供的证件? a. b.学历证 c.执业 d.报考单位的解聘证明(这个不一定,有的地方要求不严格,则不需要初始这个证明,到时直接问挂靠单位是否需要就可以了) 2、转注册需要个人提供的证件? a. b.学历证 c.执业 d.执业印章 e.与原单位的解聘证明

3、注册时提供的证件是否必须是原件? 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需要提供证书原件的 4、初始注册大概需要多长时间? 初始注册大概需要3个月的时间,公路专业需要的时间更长一些,因为这个证书不仅建设部要审,交通部也要审,耗得时间长一些 5、转注册大概需要多长时间? 转注册大概有20天左右就能办下来,比较快 6、报考时考试年限不够,证书无法注册,X年后年限够了,证书还能否注册? 这种情况一般是注册不了的,因为建设部审核的时候看的是你报考时的信息状态,也就说你报考的时候年限不够那就无法注册了。 7、工作经验能否累加? 例如某人中专毕业就开始工作了,两年后又考了大专,然后工作了4年就报考了一级建造师,那他前后的工作经验是可以累加的,可以加上中专毕业后的两年工作经验,这样中专毕业,有六年的工作经验,是可以注册上的,只要个人提供以前的劳动合同就成,越全越好。 8、初始注册是否可以由朋友?

一般初始注册个人是没有手续的,只要把相关证件提供给企业就成了,剩下的就是企业去上报审批了。 目前只有省有特殊规定,注册的时候要求建造师本人必须到场。 9、转注册是否可以由朋友? 转注册的时候需要个人去原单位办理一下转出手续,开出解聘证明并要求企业调出个人信息;如果在注册地有朋友,可由朋友。 目前只有省有特殊规定,转注册的时候也要求建造师本人必须到场。 10、社保问题 挂靠单位在上报个人资料的时候,必须在其单位给建造师上个社保,以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如果您在注册当地已有社保,挂靠单位再给你上一个,那就会冲突,因为现在省社保逐步联网,一个省不得出现俩社保;像、天津、在这方面管理的很严格;其他没有联网的省,就尽量别挂在本市就可以了。例如,某人的社保在,那就尽量挂在、等地。 11、多证能否挂在不同单位? 只要是建设部的证书,必须挂在同一个单位。 12、多证的注册的话,费用如何算?

二级建造师转注全套程序、材料清单

二级建造师转注程序 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粘贴一寸免冠照片)2份; 2、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1-3)2份; 3、附件材料(复印件)2份: 1)《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2份(有红印章的页面均需复印); 2)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3)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 4)申请人与执业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2份或执业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复印件2份; 5)申请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的继续教育证明(超过3年未注册需提供)复印件2份; 4、原件:注册证、执业印章、新劳动合同或工作证明、解聘证明、继续教育证明; 一、材料要求 1、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式二份; 2、装订顺序: ①《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调出、调入单位盖章); ②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1-3)(调出市、周建 设主管部门盖章); ③身份证正反复印件; ④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变更人执业印章);

⑤原单位解聘证明 ⑥劳动合同或工作证明复印件; ⑦继续教育证明复印件; 3、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办理程序 1、新聘用单位与申请人签订新的聘用合同。 2.个人版填写 1).申请人网上申请,由申请人本人进入河南省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https://www.360docs.net/doc/5d10024416.html,/sheng/sheng_410000/410000.aspx),,点击个人版登录入口。 点击这里 输入本人姓名,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号和密码(初始密码为七个零)

江苏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办事指南

江苏二级注册建造师注 册办事指南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办事指南自2017年9月1日起,我省二级建造师均采取“无纸化”、“不见面”审批模式。企业需先申请开通“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以下简称“省监管平台”)账户,登录后在建造师模块下进行相应二级建造师注册工作。 一、初始注册 1、申请人需要在省监管平台中提交下列原件扫描件: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 (4)学历证书; (5)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6)《建造师注册申请诚信承诺书》(在省监管平台导航栏简易说明内下载模板); (7)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 2、申报流程: (1)聘用企业在省监管平台中发起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相关材料扫描件,选择证书领取方式,并上报该申请; (2)省住建厅注册中心自收到申报数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理,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见“江苏建设人才网”

或“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 (3)公告过后进行证书制作,按照企业选择的领取方式进行派发。 二、变更注册 (一)执业企业变更 1、申请人需要在省监管平台中提交下列原件扫描件: (1)《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注册证书; (4)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5)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6)《建造师注册申请诚信承诺书》(在省监管平台导航栏简易说明内下载模板)。 2、申报流程: (1)聘用企业在省监管平台中发起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相关材料扫描件,选择贴条领取方式,并上报该申请。 (2)省住建厅注册中心自收到申报数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结束。 (3)审批结束后进行贴条制作,按照企业选择的领取方式进行派发。

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

二级建造师怎么注册 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厅为本省二级建造师的注册机关,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核发由建设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建设部备案,定期公布我省二级建造师注册情况。 第四条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 的企业,与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其中,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申请及材料报送程序如 下: (一)填报申请材料 申请人在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上填报申请表,并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 申请材料; 聘用企业在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上核实申请表无误后,上传和打印个人申请表及企业申请汇总表,整理、装订和集中上报所有书面申请材料。 (二)接收申请材料 广东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接收中央直属驻粤企业、省属企业上报的书面申请材料;地级及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企业上报的书面申请材料。 以上部门统称为申请材料接收部门。 (三)核验申请材料 1.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材料接收部门要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核验,查验注册申请人材料的完整性,核对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和聘用合同原件 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原件经核验后退回。 2.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材料不齐全的,申请材料接收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

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流程程序

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流程程序 ??第一步:个人版填写 ??1、登录中国建造师网站,点击二级建造师注册系统,点击个人版登录入口,在页面右侧“注册建造师变更、增项、注销等登录入口”处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资格证书编号,密码等,点击登录即可。 ??注:姓名、身份证号码请用初始注册时的信息填写,可到企业版“已注册人员”信息中核对信息。 ??原始密码为7个0。 ??2、登录后,点击左侧目录树中“变更注册”选项,选择您所在变更的内容:聘用企业变更、姓名变更,信息填写完整后点击表格下方的“保存”按钮。??第二步:原企业版操作 ??1、原单位登录企业版,点击目录树下的变更注册—人员调出按钮,查看到人员信息表格后(此信息表格需要登录个人版填写后便可以看到),点击人员信息后边的“审核”按钮,核算无误后点击表格下方的“保存”按钮,完成企业的审查工作;反选该人员,点击“同意调出”按钮即可。 ??2、新单位登录企业版,点击目录树下的变更注册—人员调入按钮,查看到人员信息表格后,在人员信息前面小方框中打“√”选中,点击“同意调入”按钮,调入成功后,将审报状态选择为“已调入”点击查询,调入成功的人员便会显示出来,点击人员信息后面的“审查”,核实无误后点击“保存“,在人员信息前面小方框中打“√”选中,点击“上报”即可 ??3、打印表格:将人员状态选择为“已上报”点击“查询”,在显示出来的上报人员中,点击“查看”弹出“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3-1”,点击“打印”可打出个人信息表格资料

二级建造师注销申请操作流程 二级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申报程序步骤如下:步骤一:填报并提交网上变更信息。登录个人用户→点注销注册,上报企业登录企业用户→点注销注册,选择人员点上报市级,打印申请表步骤二:提交以下书面申请资料。1、《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2、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原件、复印件; 3、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原件、复印件。聘用企业将《申请汇总表》、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二份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这个比较详细!

江苏省二级建造师注册指南

二级建造师注册指南 一、初始注册 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核对意见表》(通过江苏建筑业网“行业监管平台”打印);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复印件; 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 1、聘用企业将《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核对意见表》、《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和上述材料原件、复印件报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各主管部门负责核对原件并将复印件存档)。 2、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将本地区、本部门申请人的《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核对意见表》和《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核对意见汇总表(企业申请人)》、《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核对意见汇总表(专业)》报省建管局。 二、变更注册 (一)执业企业变更 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核对意见表》(通过江苏建筑业网“行业监管平台”打印);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复印件; 5、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6、建造师变更注册在岗情况承诺书。 (二)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 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核对意见表》(通过江苏建筑业网“行业监管平台”打印);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注册建造师自然情况变更 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安徽二级建造师各种注册流程最新

初始注册说明 一、初始注册前提条件: 1、必须通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二级建造师统一考试,并获得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2、注册人员从未进行过二级建造师注册。 二、初始注册操作流程: 1、个人发起初始注册申请并提交给注册企业审核; 2、注册企业审核后,提交给地市主管部门申请审核; 3、地市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加入汇总批次,将批次上报给省厅主管部门审核; 4、省厅主管部门终审通过后打印证书并发放。 三、网上上传所需材料: 1、《《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扫描件(有红印章的页面均须扫描上传)或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申请增项专业需提供,正反面复印); 2、学历证书扫描件; 3、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4、继续教育证明通过数据共享实现对接(超过3年未注册需提供); 5、社保证明; 6、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 7、个人承诺扫描件。 四、窗口办理所需携带材料: 1、1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变更注册说明 一、注意问题: 1、执业企业变更:需要上传个人承诺扫描件、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社保证明; 2、人员姓名变更:需要上传变更后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个人承诺扫描件; 3、企业名称变更:需要上传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变更函复印件。 二、执业企业变更(同地市)操作流程: 1、个人发起变更申请; 2、原企业审核后提交给现企业审核; 3、新册企业审核并提交至企业所在地市审核; 4、变更人携带注册证书原件到新单位所在地市窗口办理。 三、执业企业变更(跨地市)操作流程: 1、个人发起变更申请; 2、原企业审核后提交给现企业审核; 3、现企业审核并提交至原企业地市审核; 4、原企业地市审核提交至现企业地市审核; 5、变更人携带证书原件到现企业所在地市窗口办理。 四、人员姓名变更操作流程: 1、个人发起姓名变更申请; 2、企业审核后提交至地市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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