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七章

第一+总则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与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

障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安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从爭生产经营活动得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得 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与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 支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得,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 理得方针,强化与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得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 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得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与其她有关安全生产得法律、法規,加强安全生产菅 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 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得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得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得从业人员有依法荻得安全生产保障得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 全生产方面得久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得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得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维 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得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住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得规章制度, 应当听取工会得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 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規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得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得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得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得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条

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国务院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得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埋中存在得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苗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得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得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菅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与其她有关法律、行政法規得规定,在各自得职责范?内对有关行业、领域得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与其她有关法律、法规得规定,在各自得职责范国内对有关行业.领域得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对有关行业、领域得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菅理得部门,统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得部门。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得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得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得保障安全生产得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釆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得法律、法规与安全生产知识得宣传,增强全社会得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与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得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菅理。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得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得机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与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得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菅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得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得,保证安全生产得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与有关法律、法规得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得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与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与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得推广应用,提鬲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得单位与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得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得安全

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得,不得从事生产经營活动。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得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得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得安全生产工作,及吋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计划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得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囱位得责任人员、责任范阖与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得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得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得落实。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得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得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得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得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得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得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与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论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晝用提取、使用与监督管理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治制定?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与危险物品得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得其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得,应当设置安全生产菅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菅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得?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得安全生产菅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營单位得安全生产菅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1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幸制度、操作规程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得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练;

(五)检查本单位得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得建议;

(六)制止与纠正违幸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得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得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 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得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得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得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得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扁冶炼单位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得任免,应当告知主菅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得部门。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得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得生产经营活动相应得安全生产知识与?管埋能力。

危险物品得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得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请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得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得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她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得

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得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

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得权利与几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合格得从业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得,应当将被派追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 对被派

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与安全操作技能得救育与培训。劳务派遗单位应当对被派遭劳动者进

行必要得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得吋间、内容、

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痕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得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得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得安全作业培训,取得

和应资格,方可上商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得范?由国务院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營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得安全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吋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a槪算。

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与用于生产、储存.裟卸危险物品得建设项目,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得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顼目与用于生产.储存、裟卯危险物品得建设项0得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得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与用于生产、储存、装知危险物品得建设项a得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得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得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營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得生产经營场所与有关设施冷殳备上, 设置明显得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得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測、维修、改造与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 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得危险扬品得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得海详石油开采特种设备与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瓷质得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得工艺.设备实行沟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0录得制定另有规定得,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氏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0录,对前款规定以外得危及生产安全得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得危及生产安全得工艺、设备。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得,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得规定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得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得安全措施, 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得监督菅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与粕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釆取得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埋部门与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釆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徘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得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玄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得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应当设有苻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得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得出口。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得其她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得遵守与安全措施得落实。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營单位应当教育与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得安全生产规幸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与工作岗位存在得危险因索.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營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得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則佩戴、使用。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得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得安全问題,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得?应当及吋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悄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祈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得,安全生产菅理人员可以向主菅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菅理职责得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得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得经费。

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得,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埋协议,明确各自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与应当采取得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得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0、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她单位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得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货合同中约定各自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得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題得,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得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 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捜离职守。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繳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章从业人员得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營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得劳动合同,应当我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得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得挙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対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相得责任?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得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与工作岗位存在得危险因素. 彷范措施及挙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得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得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有权拒绝违辛指挥与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強令昌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得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得紧急悄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得应急措施后撒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釆取紧急撒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得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得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賠偿得权利得,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得安全生产规辛制度与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得安全生产知识,提离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爭故隐患或者其她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得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0得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叶施工.同吋投入生产与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得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脂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爭故隐懑时?有权提出解决得建议, 生产经琶单位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条文释义 **煤矿安全质量监察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印制

前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审议通过,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予以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作为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新版《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强化了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完善了各项安全法律制度,加大了安全处罚追究力度,对于预防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促进矿井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为了方便广大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和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的新规定、新亮点,使职工能够真正把握国家安全方针政策,深刻领会新法的实质内涵,促进新法真正落地生根,安全科对新法条文释义进行了逐条梳理,并汇编成册。由于水平有限,难免存在疏漏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煤矿安全科 2014年11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法律责任.......................................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七章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新安全生产法内容有哪些

新安全生产法内容有哪些 1.为什么要重新修订安全生产法? 答:因为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仍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 禁不止等问题较为突出,安全生产各发面工作需亟需进一步加强。 2.新《安全生产法》修订后的主要变化有哪些? 答:一是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解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 产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发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制度等问题;二是强化政府监管、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三是强化安 全生产责任追究,加重对违法行为特别是对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3.新《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 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 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4.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 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5.新《安全生产法》具体内容有多少? 答:新法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 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 责任、附则等七章内容,共114条。 6.根据新《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享有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和义务主要 包括哪些内容? 答:安全生产保障权利包括: (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

安全生产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共七章九十七条,于2002年的11月1日正式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第一部综合性法律。 三大目标 《安全生产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确立了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如下三大基本目标: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生产,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四种监督方式 《安全生产法》是明确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四种监督方式:第一是工会民主第二是社会舆论监督;第三是公众举报监督;第四是社区报告监督。 四个责任对象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现有责任的各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政府责任方,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从业人员责任方;中介机构责任方。 安监部门三大职权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人有以下三项职权:第一是现场调查取证权,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单位不得拒绝。第二是现场处理权,即对安全生产违法作业当场纠正权;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职权。第三是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其对象是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表等;依据是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条件是必须按程序办事、有足够证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通知被查单位负责人到场、登记记录等,须在15天日内作出决定。 十三种处罚方式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15日以下拘留等处罚;对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解析》word版

新版《安全生产法》解析 新版《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已经通过,将于2014年正式发布实施。重点内容先了解一下。 一、安全生产法深度解读一、明确了立法目的和调整范围 1.明确立法目的 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调整范围 (1)删除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内容。 (2)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等公益性单位的安全生产,参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二、完善安全工作方针和机制 1.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 将现行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修改为如下: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2.政府编制安全生产规划 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完善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1.扩大了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范围 规定冶金、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预评价。 2.增加了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准入规定 新增规定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其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衔接。 3.规范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程序 规定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始施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安全设施设计后四十五日内作出审查意见书,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介绍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介绍 (一)基本概念: 1、安全生产法 2、矿山安全法及配套法规 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8、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9、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1、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200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安全生产法》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二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三是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 五是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六是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制度。 七是损害赔偿制度。 八是行政责任追究及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制度。 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4月28日以国务院302号令的形式发布关于《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主要内容: (1)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 (2)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审批部门及人员对所涉及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责任、监督检查责任和查处责任。 (3)明确了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后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于2004年1月13日以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实施。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1)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范围: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该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属于特许许可,而不是前置许可。 (3)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条件:共13条。国家局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具体化。 (4)安全生产许可的程序。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4、“五同时”原则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5、“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立法目的表明的是为什么要立法,或者说制定这部法律所要实现的基本社会目标。立法目的贯穿整部法律制度设计的始终,所有法律条文都是围绕立法目的来设计,并为立法目的服务的。《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据此,本条明确了4个层次的立法目的,互相联系,层层递进,集中展现了《安全生产法》的价值和目标。 (一)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这是制定《安全生产法》最直接的目的。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是一项只能持续加强而不能有任何削弱的极为重要的工作。特别是我国人口众多,又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较为突出,生产安全事故处

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的各方面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其中具有基础性、长远性和根本性意义的措施,就是不断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通过完善相关制度,确立基本的行为规范,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使安全生产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于规范和加强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也需要制定一部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确立具有共性的制度和规范,更加全面、系统地规范安全生产工作。 本条中“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时的新表述,原来的表述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虑到《安全生产法》应当着眼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个方面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不能仅仅局限于加强监督管理。而且从这部法律本身的内容看,除规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外,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重要内容,“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作为立法目的难以涵盖和统率大多数条文。因此,这样修改符合实际需要,与安全生产法综合性、基础性法律的定位相称,也符合其自身内容的内在逻辑。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重点内容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重点内容 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第三条) 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

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5.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新法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6.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

新安全生产法介绍讲课讲稿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介绍 EHS部门根据国家安监总局文章改编 2014年8月31日公布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新法),从安全工作的摆位、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下面从七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新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具有重大意义。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确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新法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工作机制 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十二字方针”,总结实践经验,新法明确要求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 新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三、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监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对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新法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四、进一步强化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四是规定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新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新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经典)

安全生产法解读 安全生产法第一节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总则一章共计16条,主要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工作的理念、方针和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的原则性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概括性规定;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体制;有关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与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的基本要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等内容。 安全生产法第一条解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立法目的表明的是为什么要立法,或者说制定这部法律所要实现的基本社会目标。立法目的贯穿整部法律制度设计的始终,所有法律条文都是围绕立法目的来设计,并为立法目的服务的。《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据此,本条明确了4个层次的立法目的,互相联系,层层递进,集中展现了《安全生产法》的价值和目标。 (一)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这是制定《安全生产法》最直接的目的。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是一项只能持续加强而不能有任何削弱的极为重要的工作。特别是我国人口众多,又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较为突出,生产安全事故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的各方面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其中具有基础性、长远性和根本性意义的措施,就是不断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通过完善相关制度,确立基本的行为规范,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使安全生产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于规范和加强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也需要制定一部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确立具有共性的制度和规范,更加全面、系统地规范安全生产工作。 本条中“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时的新表述,原来的表述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虑到《安全生产法》应当着眼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个方面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不能仅仅局限于加强监督管理。而且从这部法律本身的内容看,除规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外,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重要内容,“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作为立法目的难以涵盖和统率大多数条文。因此,这样修改符合实际需要,与安全生产法综合性、基础性法律的定位相称,也符合其自身内容的内在逻辑。

安全生产法试题及答案详解

《安全生产法》考题试卷 单位:姓名:考分: 一、填空。(每空 1 分,共16分) 1、安全生产方针是:第一,为主 2、安全生产原则是:⑴安全第一,;⑵,安全保障; ⑶和统一;⑷社会参与,综合治理 3、事故分:事故、事故、事故、事故。 4、“三违”是指:,,。 5、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的出口。 二、判断。(“是”的划√,“否”的划×)(每题 2 分,共16分) 1、有的老板与从业人员签定“生死合同”,是否合法?() 2、企业领导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你是否听从?() 3、你在生产操作中,不小心身体受到伤害,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吗? ()4、你在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时,合同没有明确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时,你有权拒绝签定合同吗?()5、从业人员是否有权获得危险因素以及发生事故时应当争取的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6、从业人员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可以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吗? ()7、企业对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人员降低工资、福利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作法对吗?()8、企业要求员工当企业财产受到损害时,员工要不惜一切代价去保护企业财产的要求对吗?() 三、简答题。(共38分) 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意义和安全生产的目的分别是什么?(7分) 《安全生产法》对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2、什么是安全生产?(6分) 安全生产是指企事业单位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设备和产品安全,以及交通运输安全等 所谓“安全生产”,就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 采取相应的事 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3、什么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6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所从事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危害社会和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是导致生产事故多发和人员伤亡的直接原因。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行为,作为是指责任主体从事了法律禁止的活动而触犯法律,不作为是指责任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触犯法律。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释义 第一章总则 ◆立法目的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修改提示与原法相比,本条主要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修改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主要是考虑到生产安全不仅仅要从监督管理的角度入手,还要发挥好各方面的积极作用,安全生产工作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范围要更宽一引起,有利于拓宽工作视角;二是将“促进经济发展”修改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主要考虑是经济与社会要同步发展,仅讲到促进经济发展是不够的,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密不可分,并且要持续发展,健康发展。 【释义】 一、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所谓“安全生产”,就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而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以及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安全生产”一词中所讲的“生产”,是广义的概念,不仅包括各种产品的生产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往往都是以营利为目的,但是绝不能以牺牲从业人员甚至公众的生命安全为代价。如果不主重安全生产,一旦发生事故,不但给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生产经营者自身也会遭受重大损失。因此,保证生产安全,首先是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的责任,既是对社会负责,也是对生产经营者自身利益负责。同时,国家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冷财产安全,为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也必须运用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介绍(doc 2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介绍(doc 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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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续1 序号违法行为执法依据 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 违法情节违法主体裁量标准 2 生产经营 单位的决 策机构、主 要负责人、 个人经营 的投资人 未保证安 全生产所 必需的资 金投入,致 使生产经 营单位不 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 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 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 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 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 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 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 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 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给与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 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依照本法规定 保证安全生产所 必需的资金投入, 致使生产经营单 位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首次被发 现的,且未发生事 故的。 生产经营单位 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 个人经营的投 资人 责令限期改正, 提供必需的资金 不依照本法规定 保证安全生产所 必需的资金投入, 致使生产经营单 位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已责令限 期改正,但逾期未 改正的,且未发生 事故的。 生产经营单位 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 发生一般事故的 生产经营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 撤职处分 个人经营的投 资人 处2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 生产经营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 撤职处分 个人经营的投 资人 处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 款 注:发生事故的,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非设区市管辖范围,故不列入。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解读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解读 导语:小编整理了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解读,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立法目的表明的是为什么要立法,或者说制定这部法律所要实现的基本社会目标。立法目的贯穿整部法律制度设计的始终,所有法律条文都是围绕立法目的来设计,并为立法目的服务的。《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据此,本条明确了4个层次的立法目的,互相联系,层层递进,集中展现了《安全生产法》的价值和目标。 (一)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这是制定《安全生产法》最直接的目的。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是一项只能持续加强而不能有任何削弱的极为重要的工作。特别是我国人口众多,又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较为突出,生产安全事故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的各方面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其中具有基础性、长远性和根本性意义的措施,就是不断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通过完善相关制度,确立基本的行为规范,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使安全生产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于规范和加强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也需要制定一部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确立具有共性的制度和规范,更加全面、系统地规范安全生产工作。 本条中“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是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时的新表述,原来的表述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虑到《安全生产法》应当着眼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个方面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不能仅仅局限于加强监督管理。而且从这部法律本身的内容看,除规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外,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

2016安全生产法全文(最新修订版)

2016安全生产法全文(最新修订版)《安全生产法》的颁布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的法制化管理,指导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同时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保证企业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具体的内容吧!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

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

2014新安全生产法解析

一、明确了立法目的和调整范围 1明确立法目的: 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调整范围: (1)删除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内容。 (2)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等公益性单位的安全生产,参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二、完善安全工作方针和机制 1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 将现行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修改为如下: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2政府编制安全生产规划: 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完善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1扩大了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范围: 规定冶金、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预评价。 2增加了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准入规定: 新增规定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其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衔接。 3规范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程序 规定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始施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负责

安全生产法释义word版

如对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打赏,谢谢! 第一章总则 总则一章共计15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保障安全生产的国际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对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要求;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国家鼓励进行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推广运用;国家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等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规定。 (一)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的大局,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特别是生产经营单位经济成分、组成形式日益多样化,已由国有生产经营单位、集体生产经营单位为主,变为国有生产经营单位、集体生产经营单位、私营生产经营单位、外商投资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并存。而且,由于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不够明确,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不够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手段和方式也难以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和要求,使生产安全事故屡有发生,引起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迫切需要根据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调整,适应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制定安全生产法,确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和要求,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的具体措施。 (二)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来看,安全生产的形势仍然比较严峻,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各类伤亡事故还比较多,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2.重大、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每年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重大、特大事故为数不少。这些事故不仅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也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使群众缺乏安全感;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 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 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

《安全生产法》试题及标准答案解析

《安全生产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B的机制。 A、生产经营单位参与、职工参加、政府监督、社会监管 B、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C、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社会监督 D、生产经营单位参与、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 A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A、安全生产标准化 B、安全生产责任制 C、安全生产三基工作 D、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工会依法对 D工作进行监管。 A、民主管理 B、社会保险 C、劳动安全卫生 D、安全生产 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A等内容。 A、考核标准 B、制度规定 C、工作标准 D、管理要求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 C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A、决策机构 B、主要负责人 C、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 D、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 6.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B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石油天然气 B、危险物品 C、非煤矿山 D、烟花爆炸 7.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B人,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50人 B、100人 C、200人 D、300人 8.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追究C。 A、刑事责任 B、连带责任 C、法律责任 D、同等责任 9.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C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A、5年之内 B、10年之内 C、终身 D、视具体表现而定 10.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规定的临界量,即被定为B。 A、安全隐患 B、重大危险源 C、重大安全隐患 D、危险源 1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逃匿的,由公安机关处以B拘留。 A、十五日以下 B、十五日以上二十日以下 C、二十日以下 D、不超过三十日 12.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C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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