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吴英案浅谈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制

从吴英案浅谈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制

关于城投公司经营思路的几点建议

关于城投公司经营思路的几点建议 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作为地方政府特许经营的公司,不仅承担着政府城市化建设的重要任务和使命,同时肩负着维护政府形象信誉的重大责任。做好政府的投融资平台,为公众提供设施、服务,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城投公司的基本任务。 据银监会统计,截至目前,地方政府建立了大约8000多家各种形式的融资平台,2008年以后平台公司级次明显下移。目前,省、市、县融资平台占比数量大约为2%、40%、58%。 从发展历程来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我国现代化、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过程中,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对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近年来很多地区依靠地方融资平台,解决了过去很难解决的问题。 目前,我国城市化率依然较低,根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目前的城市化率甚至比不上日本80年代的水平。在“十八大”明确提出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使命下(小康社会城市化率为:60%以上,2011年我国城市化率为51.27%),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投资需求,将会持续增加,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还要继续发挥更加强大的作用,城市化建设仍要经历相当艰难的道路,融资平台的任务和使命也是任重而道远的。 为此,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各地平台公司一方面要通过各种渠道融资来满足市政建设和自身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要充分

依托政府资源,结合公司自身实际,多元化经营,创新性发展。本文着重搜集了全国各地50家平台公司的基本情况,借以研究各地平台公司自身发展的情况。 一、各地城投的基本情况(以搜集的50家平台公司为主) 政府设立融资平台的初衷都是支持市政建设的需要。在2008年国家四万亿投资的刺激下,各地平台公司获得了大量的贷款,有效的支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需要。在研究的这50家平台公司中,省级平台公司11家,市级平台公司36家,县级平台公司3家。它们的经营业务基本涵盖了土地经营、房地产、市政工程、文化传媒、燃气、物业管理等几大领域。其中几乎所有的平台都从事土地经营(从事特许经营融资类的平台除外);有74%的平台从事房地产经营;有42%的平台从事市政工程建设;有28%的平台从事文化传媒业务;有30%的平台从事燃气业务;有26%的平台从事物业管理。 从这些基本的业务领域可以看出,几乎所有的平台公司都依靠土地经营作为主营业务。一是地方政府过多的依靠土地财政,而且土地经营的利润非常巨大,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最为重要的来源,是平台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二是土地作为稀缺资源,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需求大;三是土地可以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又是贷款的必要条件。 对于开展房地产业务,一是房地产市场目前刚性需求很大,房地产利润较高;二是房地产开发可以有效推进城市化进程,优

政府项目投融资多种模式分析

政府项目投融资多种模式 ——优劣和适用性分析 城市投融资建设的当前形势 城市建设投融资问题是一个困扰我国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问题,尤其是我国GDP已经连续几年高速增长,当前正面临经济过热和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的压力,导致国家实施了紧缩性的宏观调控政策,银根和地根的相对收紧,使资金供给的矛盾更加突出。而城市建设对地方经济增长可以产生向前诱发效应、伴随效应、后续波及效应、等多方面贡献。但是,建设速度的加快,投资强度的加大,也使各级政府在财政资金的投入方面捉襟见肘,承受了巨大的资金压力。面对巨大的投资需求,单靠政府财政投入已无法满足建设的需要。长期以来,政府以投资者、管理者和经营者的多重身份全面介入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中,职能交叉,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形成了一种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率的公共产品生产模式,政府部门并没有完全从城市基础设施及市政公用事业的赢利性领域退出来着重发挥自身的战略制定、决策、指导、监督和公共服务的作用。如何加快政府投资项目融资方式的改革,提高投资效率,广泛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解决大规模集中建设时期的资金供需矛盾,成为了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而在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又被称为政府工程项目,是指为了适应和推动国民经济或区域经济的发展,满足社会的文化、生活需要,以及处于政治、国防等因素的考虑,由政府通过财政投资,发行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以及国家财政担保的金融组织贷款兴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通常可以将政府投资项目划分为经营性项目(如项目在运营后有盈利保障的轨道交通、公路、港口、机场、电力、供水、环境卫生设施、垃圾处理系统等基础设施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如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等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 对于基本没有盈利的公益性公共工程(非经营性项目)建设,一般由政府担任投资主体,资金来源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应大力推行代建制,依靠社会专业力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水平。而对于经营性项目,由于项目的资金需求量大,投资建设期长,但能获得一定程度的回报,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吸引多元化投资主体,引入私人资金参与投资建设,拓宽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结构: 一、银行信贷资金。却可能造成政府过度负债,难以为继或因政府财力信用不足,银行怠于放款。 二、土地出让金。但土地资源有限,难以成为长期持续的建设资金来源。 三、吸引社会资金。即市场化融资。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及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大纲

2015年7月起将会对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科目进行调整,由原来的5门考试科目变为2门,具体详情请参考2015年证券预约式考试公告(第2号) 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第一节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熟悉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层级;了解证券市场各层级的主要法规。 第二节公司法 掌握公司的种类;熟悉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概念;熟悉关于公司经营原则的规定;熟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了解公司的设立方式及设立登记的要求;了解公司章程的内容;熟悉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规定;熟悉关于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 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熟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熟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及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了解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掌握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了解公司合并、分立的种类及程序;熟悉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的概念。 熟悉关于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另立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载等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证券法 熟悉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掌握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掌握发行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准则;掌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禁止行为的规定。 掌握公开发行证券的有关规定;熟悉证券承销业务的种类、承销协议的主要内容;熟悉承销团及主承销人;熟悉证券的销售期限;熟悉代销制度。 掌握证券交易的条件及方式等一般规定;掌握股票上市的条件、申请和公告;掌握债券上市的条件和申请;熟悉证券交易暂停和终止的情形;熟悉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不实的法律后果;掌握内幕交易行为;熟悉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掌握虚假陈述、信息误导行为和欺诈客户行为。 掌握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方式;熟悉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 熟悉违反证券发行规定的法律责任;熟悉违反证券交易规定的法律责任;掌握上市公司收

市场规制法的原则

论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摘要:市场规制法是市场经济发展所不可或缺的。本文在对当前我国有关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考察之后,着重论述了作者所界定的市场规制法三大基本原则,即国家干预适度原则、保护公平竞争原则以及社会公益原则。 关键词: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国家干预适度保护公平竞争社会公益 引论 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决不仅仅是市场机制独自运作的结果,只有靠法律保驾护航的市场才能无“悖论”、才能不“失灵”。政府一方面要给予人们最大限度进行经济活动的自由,另一方面又必须以完善的法律制度确保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为此,首要的是制定民商法等架构,保障私人交易制度得以有效运作;而后还必须建构另外一种法律规范体系以弥补民商法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的不足①,使民商法的在此的作用得以正常发挥。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在这方面十分相似的立法实践表明,这种法律规范的存在是必要且有效的。美国称之为反托拉斯法;德国称之为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反对限制竞争法;日本称之为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禁止垄断法;英国称之为限制性商业行为法、公平贸易法;欧洲联盟称之为竞争法;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公平交易法。我们称之为市场规制法②。 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在国家权力直接干预市场,调节市场结构,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市场规制法就是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们认为,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①,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也必将为进一步研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提供强有力的支持②。 一、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问题概说 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是该部门法观察问题和处理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③,是该部门法的灵魂。当前研究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是有其现实意义的。其一,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重新整合④、市场规制法律体系走向完善和成熟的重要标志;其二,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能够弥补市场规制法律规范和条文的缺陷⑤,指导市场规制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全过程以及市场规制法学的教学与研究。 (一)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问题的研究概况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市场规制法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由

工程项目融资方式特点

工程项目融资方式特点 1.融资主体的排他性。 项目融资主要依赖项目自身未来现金流量及形成的资产,而不是依赖项目的投资者或发起人的资信及项目自身以外的资产来安排融资。融资主体的排他性决定了债权人关注的是项目未来现金流量中可用于还款的有多少,其融资额度、成本结构等都与项目未来现金流量和资产价值密切相关。 2.追索权的有限性。 传统融资方式,如贷款,债权人在关注项目投资前景的同时,更关注项目借款人的资信及现实资产,追索权具有完全性;而项目融资方式如前所述,是就项目论项目,债权人除和签约方另有特别约定外,不能追索项目自身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资产,也就是说项目融资完全依赖项目未来的经济强度。 3.项目风险的分散性。 因融资主体的排他性、追索权的有限性,决定着作为项目签约各方对各种风险因素和收益的充分论证。确定各方参与者所能承受的最大风险及合作的可能性,利用一切优势条件,设计出最有利的融资方案。 4.项目信用的多样性。 将多样化的信用支持分配到项目未来的各个风险点,从而规避和化解不确定项目风险。如要求项目“产品”的购买者签订长期购买合同(协议),原材料供应商以合理的价格供货等,以确保强有力的信用支持。 5.项目融资程序的复杂性。 项目融资数额大、时限长、涉及面广,涵盖融资方案的总体设计及运作的各个环节,需要的法律性文件也多,其融资程序比传统融

资复杂。且前期费用占融资总额的比例与项目规模成反比,其融资利息也高于公司贷款。 项目融资虽比传统融资方式复杂,但可以达到传统融资方式实现不了的目标。 一是有限追索的条款保证了项目投资者在项目失败时,不至于危机投资方其他的财产; 二是在国家和政府建设项目中,对于“看好”的大型建设项目,政府可以通过灵活多样的融资方式来处理债务可能对政府预算的负面影响; 三是对于跨国公司进行海外合资投资项目,特别是对没有经营控制权的企业或投资于风险较大的国家或地区,可以有效地将公司其他业务与项目风险实施分离,从而限制项目风险或国家风险。 可见,项目融资作为新的融资方式,对于大型建设项目,特别是基础设施和能源、交通运输等资金密集型的项目具有更大的吸引力和运作空间。 为了顺利完成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通常要把每一个工程项目划分成若干个工作阶段,以便更好地进行管理。每一个阶段都以一个或数个可交付成果作为其完成的标志。可交付成果就是某工程项目模型种有形的、可以核对的工作成果。可交付成果及其对应的各阶段组成了一个逻辑序列,最终形成了工程项目成果。 每一个阶段通常都包括一件事先定义好的工作成果,用来确定希望达到的控制水平。这些工作成果的大部分都同主要阶段的可交付成果相联系,而该主要阶段一般也使用该可交付成果的名称命名,作为项目进展的里程碑。 通常,工程项目建设周期可划分为四个阶段:工程项目策划和决策阶段,工程项目准备阶段,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总结评价阶段。大多数工程项目建设周期有共同的人力和费用投入模式,开始时慢,后来快,而当工程项目接近结束时又迅速减缓。

加快城投公司融资平台建设调研报告 调研报告

加快城投公司融资平台建设调研报告调研报告 加快城投公司融资平台建设调研报告 ##城市建设长期饱受资金困扰,有限的政府财力与快速增长的城市建设需求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如何借助城投公司这一投融资平台,有效破解城建资金短缺难题,是加快经济总量、城市形象“双提升”进程中亟需解决的一个实践课题。 一、加快城投公司融资平台建设已成为大势所趋,势在必行 ##过去在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和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随着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原有的建设与融资管理模式已难以适应城市快速发展的需要,必须把创新城市投融资机制,搭建城市建设投融资平台,优先摆上重要战略位置。 首先,从城市建设的实践来看,必须加快发展城投融资平台。长期以来,城市建设被认为是放大了的公用福利事业,由政府包揽包办,实施计划管理,政府既是城市建设的决策者,又是城市资产的经营者,还是城市资产的管理者、协调者。##这几年的城市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市场机制的完善,项目建设的增多,财政越来越不堪重负,资金短缺日益成为制约城市建设的“瓶颈”。从上海、杭州、苏南诸市县及镇江的城建实践来看,这些地区敢于

突破传统的思维定势,通过“借鸡生蛋”的方式筹措城建资金,城市建设不再是政府统包统揽,而是由政府领导下的专业公司以企业举债的形式,通过向金融机构融资和吸引社会资金等多种办法,对城市资产进行集聚、重组和营运,有效解决了城市建设资金问题,城市建设日新月异,有力地带动了其他产业的发展。反观##的城市建设现状,如果观念再不更新,思想再不解放,城市发展将会越来越慢。我们必须顺时应势,创新思维,使城建投资从主要依赖财政转向依靠财政引导、社会投资及其他融资形式相结合的多元投融资体系,实现城市资源配置效益的最大化、最优化,走出一条以城养城、滚动发展的新路子。 其次,从减少地方财政直接负债的要求来看,必须加速发展城投融资平台。随着地方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已由财政投资主导逐步转向银行信贷投融资主导,虽缓解了地方财政压力,但也易造成投资冲动,陷入债务风险和财政危机。为避免地方政府直接承担更多的债务风险,国家要求地方政府进一步深化城建投融资体制改革,在城建领域建立和培育投融资主体,发展和完善城建投融资平台。对此,##应当加快城投公司发展,理顺机制,夯实基础,建立统一融资、项目偿债、政府保障的长效融资运作机制,充分利用城市资产,壮大可用于银行抵押的实物资产,构筑城投公司利用自身信用、资产抵押和收费权质押等信贷投融资平台。

第十三章 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概述

第十三章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概述 讲授内容:1、市场秩序规制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2、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分类 3、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讲授重点: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市场规制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含义 市场秩序规制法是调整因国家在控制、协调和维护市场交易及市场竞争秩序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系列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市场秩序规制法的调整对象 市场秩序规制法调整的主要是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种市场运行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又具体表现为市场主体为了获取有利生存条件,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所形成的市场交易关系和市场生产关系。 第二节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分类 一、市场要素规制法 1、对市场主体的规制。对于一般的市场交易主体之设立、组织、资格、条件等均由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如公司法等中以规定,但是,对于特殊的市场主体,如政府机构、交易机构、市场优势拥有者和市场弱势者以及管理部门等,必须通过专门的立法予以规定,从而确保该类市场主体的资格和条件符合市场交易的需要,防止产生不公平交易,以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 2、对市场客体的规制。市场客体是指在市场上交易的商品。经济法对商品的控制主要体现在规定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的品种、类别,规定国家专营产品的范围,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等。

3、对市场行为的规制。对于不同的市场交易,必须通过相应的法律进行规制。商品交易的基本法律就是合同法,在一般情况下,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交易活动是不受国家特别规制的。但是,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市场,如粮油、房地产、证券保险、劳动力等市场的交易,具有与普通商品不同的特殊交易方式和规则,那就必须建立一套与之性质相适应的规制制度,才能保证流通的有序进行。 4、对市场体系的规制。按照市场运行的内容不同,市场可以划分为一般商品市场和特殊商品市场,特殊商品市场又可分为金融市场、技术信息市场、房地产市场、产权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等。各类市场在市场体系中的地位和需要予以特别规制的程度是不同的,因而国家在不同的时期对不同的市场秩序规制的宽严程度也是相应变化的。 二、市场竞争行为规制法 对竞争行为的规制或调整是经济法规制市场行为最集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具体体现。 具体而言,市场竞争行为的规制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对垄断的规制。垄断是指一家企业独占市场或几家企业寡占市场的经济现象。垄断有市场垄断(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之分。垄断对市场经济的危害是十分明显的,它抑制竞争机制,阻碍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因此,对不当垄断的规制就成为当代经济法律作用的重心。 2、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在市场竞争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损人利自的不正当行为,它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有必要进行打击和规制。 3、对倾销和补贴行为的规制。倾销是指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出售产品,以图非法扩大市场占有份额的行为;补贴是指政府以财政力量支持某一企业的产品销售的行为。一般来讲,倾销、补贴行为不能正常展示企业的成本——效益,这与市场机制的“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原理相左,故应予以法律上的规制,建立、健全反倾销、反补贴法律制度。 第三节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一、市场秩序规制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市场秩序规制立法、执法和守法过程中,人们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二、市场秩序规制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市场监管七项制度内容

市场监管七项制度内容 一、市场食品进货查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场(含超市、商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下同)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食品的市场和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主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食品管理的需要,增加查验食品的种类。 第四条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查验的内容如下: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六条市场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七条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应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将检测结果在市场公布和登记存档备查。 第十条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十一条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

(完整版)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

基础设施产业投资模式 1、BOT及其变种 BOT是“建设—经营—转让”的英文缩写,指的是政府或政府授权项目业主,将拟建设的某个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合同约定并授权另一投资企业来融资、投资、建设、经营、维护该项目,该投资企业在协议规定的时期内通过经营来获取收益,并承担风险。政府或授权项目业主在此期间保留对该项目的监督调控权。协议期满根据协议由授权的投资企业将该项目转交给政府或政府授权项目业主的一种模式。适用于对现在不能盈利而未来却有较好或一定的盈利潜力的项目,其运作结构如下图所示。 在BOT模式的基础上,又衍生出了BOOT、BOO等相近似的模式,这些一般被看作是BOT 的变种,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私人拥有项目产权的完整性程度不同:BOOT、BOO与BOT的比较

2、BT融资模式 BT(建设—转让)是BOT的一种演化模式,其特点是协议授权的投资者只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即由政府或授权项目业主按合同规定赎回。适用于建设资金来源计划比较明确,而短期资金短缺经营收益小或完全没有收益的基础设施项目。 (1)适用范围 根据政府面临的任务目标和项目特点,涉及的适用范围总体上讲是前期工作成熟到位、急需投资建设,建设资金回收有保障,但回收时间较长(一般10年以上),资金筹措中长期较好可行,银行融资当前较困难。使用范围内容包括:土地储备整治及开发(BT);城镇供水项目(BT或BOT);污水处理项目(BT或BOT);水电,特别是小水电开发(BT或BOT);河堤整治开发建设(BT);部分水源建设项目(BT)。(2)采用BOT、BT要注意的主要问题和对策措施 采用BOT、BT有助于缓解水利建设项目业主一段时间特别是当前资金困难。但具体操作中存在项目确定、招标选代理业主、与中标者

金融创新与证券市场的法律规制

遇到经济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5d16078318.html, 金融创新与证券市场的法律规制 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规模和金融市场发展现状,使金融机构有强烈的创新冲动,有的金融机构已经在初步的产品创新中获得收益,然而美国次贷危机及其严重后果又使我国的监管层顾虑重重,如何在金融创新与监管规制之间寻求平衡以维持金融机构的创新激情促进经济发展又不至于酿成经济危机,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难题。本文通过回顾对美国证券立法的百年历程,揭示其通过立法平衡金融创新与法律规制以维护金融安全、经济效率的理念,希望对我国已经开始和即将更大规模、层次开展的金融创新和立法规制有启示。 一、早期的州立法:对完全自由市场经济下,金融产品创新充满欺诈的法律规制,主要思路是保护投资者的基本利益 美国长期以来奉行自由市场经济的理论和信念,认为经济可以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自动调节至于有序。加上普通法的理念是不过份强调商家诚实信用,而比较认可“购者自慎”。在没有立法规制之前的美国金融市场上,金融创新积极性很高,甚至很多到了冒险乃至欺诈的程度,用当时人们的话说,就是狡猾的商家已经无耻到将

天上的朵朵白云都经过包装卖给投资者。于是,美国堪萨斯州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首先在1911年通过立法,被公认为是最早的州证券监管的成文法律,即《蓝天法》。此后,各州纷纷效仿,制定了与《蓝天法》类似的法律,后来被统称为《蓝天法》。除了证券法外,各州的公司法、破产法、国内收入法等,在很多情况下也是对证券法律的补充。实际上,各州所制定的证券法内容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各州制定自己的证券法规的目的是要求证券发行人必须公布财务报告并接受银行专员检查。总的来说,公司要在某一州发行证券,它一定要向某一州政府注册。但各州分别立法被实践证明不能有效地同欺诈活动作斗争,许多证券发行者利用州与州之间法律的不同和州与州之间的竞争,逃避证券法律的管理。这一切导致了1929年的股市大崩溃,进而引发经济大萧条。 二、联邦证券立法:美国经济危机反思的结果,对证券业务及其创新的限制,主要思路是维护金融安全、经济秩序 美国证券市场的立法经历了从各州分别立法到联邦政府统一立法的过程。在1933年前美国没有联邦层次的证券法,证券业完全由各州自行立法管理。1929年美国经济开始萧条,接着就陷入严重的经济危机,从1929年9月1日到1932年7月1日,美国全国市场上的证券总值从900亿美元下跌到160亿美元,跌去了83%;至于通用电气、美国钢铁等蓝筹股更是在劫难逃,高价的90%化为泡影,上市

浅析工程项目融资的现代模式

浅析工程项目融资的现代模式 系别:数信系 专业:09工程管理(专升本) 学号:094979004 姓名:李明

浅析工程项目融资的现代模式 摘要 工程项目融资在国际上应用很广泛,我国也引入了国际上很多融资模式,近年来也有很多成功的案例。我国当前以经济建设为工作中心,政府资金又严重不足,在这样的现状下,BOT等工程项目融资模式将有很好的发展前景,对工程项目融资模式的研究也就显得非常重要了。本文主要介绍了几种传统的工程项目融资模式以及一些现代的工程项目融资模式,特别是BOT,并进一步分析了这些融资模式在我国发展的局限,最后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能对我国的工程项目融资发展有一些帮助。 一.传统工程项目融资模式 传统工程项目融资模式主要有直接融资模式,项目公司融资模式,杠杆租赁融资模式,设施使用协议融资模式以及产品支付融资模式等形式。 1、直接融资模式:是指由项目投资者直接安排项目的融资,并直接承担融资安排中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一种方式。它可根据股东主体的不同需求分为集中化形式和分散化形式。直接融资模式作为一种结构最简单的融资模式,有着可以灵活安排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等优点,同时也需要注意应该如何限制贷款银行对投资者的权利追索问题。 2、项目公司融资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有单一项目公司模式和合资项目模式两种形式。其中前者相对于后者减少了投资者在项目中的直接风险,起到分担风险的作用,同时前者运行起来比后者要更为复杂。整体来说,项目公司融资模式在税务结构的安排上,债务形式的选择上缺乏灵活性。 3、杠杆租赁融资模式 它是指在项目投资者的安排下,由杠杆租赁结构中资产出租人融资购买项目的资产,然后租赁给承租人的一种融资模式。这种模式优点颇多,最突出的就是可享受税前尝租的好处,而且债务偿还较为灵活。同时,由于这种模式参与者众多,它运行起来是比较复杂的,而且重新安排融资的灵活性差,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局限。 4、设施使用协议融资模式 顾名思义,这种模式是指在某种设施或服务性设施的提供者和这种设施的使用者之间达成的具有“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性质的协议。他要求所建的工程有不可替代性,而且这种融资模式的完成需要有完善的协议支撑,还要有强有力的市场监管部门实行奖惩。 5、产品支付融资模式 这种模式以项目生产的产品及其销售收益的所有权作为担保品,而不是采用转让和抵押方式。这就使产品的价格,销路相对稳定,收益比较有保障。需要注意的是产品支付只是产权的转移,并不是产品本身的转移。 二.工程项目融资的现代模式 随着经济的发展,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量与政府资金短缺之间的矛盾日

金融机构_大而不倒_问题及其法律规制_隋平

金融机构“大而不倒”问题及其法律规制 ■隋平 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的骤然倒闭会对金融体系造成巨大的负面冲击,但是如果因此而被其挟持 也是一个饮鸩止渴的方案。因此,对于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应当在统一的国家监管框架之下,为其设 定事前的审慎监管机制,并且采取相关的控制机制来约束其复杂性和不透明的问题。同时,对于发生问题的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风险定价合理的措施予以事后的救助,避免道德风险问题,而对于确实不能救 助的此类机构则应当保证对其进行有序清算,避免对金融体系造成系统性负面冲击。 [关键词]金融机构;大而不倒;风险规制;监管机制;生前遗嘱制度 [中图分类号]D91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18X(2014)01-0161-06 [基金项目]西北大学校级研究课题“金融监管改革研究”(PR12305) 隋平,西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哈佛大学行为金融法学博士后,香港城市大学金融法学博士。 (陕西西安710127) 系统重要性机构的通俗称谓是“大而不倒”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往往内部结构复杂,且相互之间存在复杂的关联,出现问题时容易传染到其他机构、其他市场,影响范围广、程度深,对于金融体系的稳定具有严重威胁。鉴于这种危险,政府对这样的金融机构往往在其出现问题时施以援手,但正是这种可能的救助引发了这些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因而给市场秩序和金融体系安全带来了风险。近几十年在金融放松监管下金融巨无霸全球范围内大量涌现,且2008年雷曼兄弟倒闭揭开了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序幕,于是该问题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力。随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及国际监管机构开始考虑制定相应措施来应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大而不倒”问题。本文旨在分析该问题的实质原因,并对可能的监管措施进行分析论证。 一、“大而不倒”问题分析 “大而不倒”问题之所以难以解决,是因为“大而不倒”金融机构倒闭会带来严重的系统性风险,因而迫使政府对其予以救助,但是政府施援实际上提供了隐性担保,制造了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问题。可以说,“大而不倒”问题的实质在于这种金融机构的倒闭产生系统性风险和不让其倒闭引发道德风险之间的矛盾。 (一)“大而不倒”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 “大而不倒”问题中矛盾的一个方面是此种金融机构具有系统风险。对系统性风险目前业界和学术界还没有形成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定义。从传染性、影响的范围及大小来看,系统性风险可以定义为:单个事件通过多米诺骨牌效应,将损失和风险扩散到其他机构和市场,导致部分或整个金融市场信心崩溃, 并最终可能对宏观 161

对工程项目融资模式的认识

部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私人企业(项目企业)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私人企业来承担该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政府对这一基础设施有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该基础设施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BOT模式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 我认为BOT模式有以下优点:1、BOT模式有利于减少政府的财政负担,解决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资金不足的问题。基础设施的建设一般意味着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投入,面对一系列的投入,政府一时恐怕难以支持,同时很多基础设施的利润可以吸引众多的私人资本的投入,可以减少政府的财政负担,是发展中国家解决资金问题的新途径。 2、这种模式可以在不影响政府对该项目的所有权的前提下,在一定程度上分担风险。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可能发生的风险。而在采用BOT模式之后,吸引私人资本进入工程建设,私人资本在建设工程中也会相应承担一定的风险,从而相应的减少政府的风险。 3、在将项目交给国外的承包商建设、投资以及经营的同时,业主可以可以借鉴先进的技术以及国外的管理经验,提高项目的建设效率,更有利于与国际市场接轨。

同时BOT模式也存在一些缺点:1、这种融资项目只是适用于一些有稳定经济效益的项目; 2、采用BOT投资方式的项目,一般投资额较大,投资周期较长,需要较高水平的管理,项目的风险性较大,对BOT项目公司要求很高,需要慎重对待。; 3、最后,这种融资方式对于承包商的本身建设、管理、资金以及信誉有较大的要求,并且也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需要工程公司谨慎选择。 二、BT模式 BT模式:即建设—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项目工程由投资人负责进行投融资,具体落实项目投资、建设、管理。工程项目建成后,经政府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资产交付政府;政府根据回购协议向投资人分期支付资金或者以土地抵资,投资人确保在质保期内的工程质量。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BT模式是从BOT模式转化发展起来的新型投资模式。 对于BT模式,我认为有以下优点:1、同BOT模式类似,BT模式同样有利于减少政府的财政负担,引导私人、国外以及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促进经济的发展,使之成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 2、BT模式有利于解决一些当前急需的项目工程,使之发挥作

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一、银行业监管法律规定 (一)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1、中国人民银行的直接检查监督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主要由银监会行使后,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金融宏观调控,但为了实施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仍保留部分监管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有权进行检查监督: (1)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2)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4)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问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5)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6)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7)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8)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9)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2、中国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O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3、中国人民银行在特定情况下的全面检查监督权《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应当注意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拥有对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检查监督权,并不会导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双重检查和双重处罚O这是由于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的机构监管权并不排斥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功能监管权,并且两者的划分在现实操作中非常清晰。 (二)银监会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 1、《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监管对象范围《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监督管理措施 (1)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强制性监管措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分情形,采取下列措施:①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③限制资产转让;④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⑤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⑥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O (2)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的监管措施

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制

商法学作业 浅析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制 ——以金融立法完善为视角 学号 xxxx xxxx 专业 xxxx

目录 摘要................................................................................................I 引言 (1) 一、金融法概述 (1) (一)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金融法的渊源 (三)金融法的体系 (四)金融法律责任 二、我国金融立法现状 (2) 三、金融立法的国际经验及趋势 (3) (一)金融立法的国际经验 (二)未来金融立法的趋势 四、完善我国金融立法的建议 (4) (一)健全金融基本法体系、协调我国现行金融基本法 (二)制定金融基本法的配套法规,加强金融法律规的可操作性 五、结语 (5) 参考文献 (6)

浅析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制 ——以金融立法完善为视角 摘要 “次贷危机”造成的重大损失给我们带来启示:加强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制、完善金融立法,对于保障经济的安全、稳定、快速发展尤为重要。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的总称。我国具有相对成型的金融立法体系,但一些问题的存在也是不容忽视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立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世界金融立法的发展与变革趋向。我们应当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完善金融立法,以期建立安全有效的金融体制。 关键词:金融市场立法完善

引言 2008年,“次贷危机”风暴般席卷全球,牵涉的金额高达数千亿美元,甚至出现了国家破产的罕见情形,损失之惨重,给金融业带来不少启示。 本次美国次贷危机的源头是美国房地产金融机构在市场繁荣时期放松了贷款条件,推出了前松后紧的贷款产品。正是这种风险极高的金融操作在后来市场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引发了一系列毁灭性的连锁反应,最终导致金融危机。而近年来的金融全球化削弱了各国宏观经济政策的效应,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对银行体系和金融市场尚待完善的发展中国家构成了较大冲击,使得爆发于美国的金融危机最终变成一场横扫世界的金融风暴。这也警示我们:对金融风险的关注和防一刻不可放松。① 所谓金融风险,指资本在运动过程中由于一系列不确定因素而导致的价值或收益损失的可能性。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经营风险、违约风险、等等。金融业的搞风险性导致了金融风险发生频繁,对金融风险如果控制不力,金融安全将受到严重的威胁,甚至可能会引发金融危机。② 在这种情况下,完善金融立法,对于保障经济的安全、稳定、快速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旨在通过阐述金融法的一般知识、国国际金融法的立法现状及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对金融立法的完善提出建议,希望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金融法概述 (一)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般认为,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的总称,换句话说,金融法是调整资金在市场中融通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就是金融法律关系。具体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金融交易关系。金融交易关系主要是指各种市场主体基于融通资金的目的,在相互之间开展金融交易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第二,金融监管关系。金融监管,指以政府机构为代表的公权力机关对金融市场上的主体及其所为的行为进行监督、限制或约束的行为,是一种政府干预行为。 第三,金融调控关系。金融调控指以中央银行为代表的宏观政策部门,利用政策工具对金融市场进行调节和控制的活动。金融调控关系的特殊性在于,一方 ①曾筱清:《金融全球化与金融监管立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

2020行研城投公司发展趋势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管理运营转型之学习小结 一、历史沉淀,推动转型 (一) 行业发展走到转型的十字路口 1. 萌芽期(80 年代-94 年)。80 年代广东“借钱修路,收费还贷”,87 年上海“九 事公司”应运而生,92 年上海成立了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开创政府借助平台公 司实施市场化融资的先河。 2. 探索成长期(94 年-97 年)。94 年分税制打破利益分配格局,地方政府事权财权 不匹配,各地纷纷成立建设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机构,统一规划和领导市政建 设。 3. 全面发展期(97 年-08 年)。97 年金融危机爆发,平台公司发挥投融资职能,满 足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同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投资体制近期改革方 案》后,许多地方政府纷纷创建了国有独资的城投公司。2003 年起,政府强化 公共服务职能,财力需求上升,“经营城市,经营土地”的理念给城投公司成长的 沃土。 4. 高速发展期(08 年-10 年)。08 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中国政府推出“4 万亿计划“,平台迈入高速增长期。2009 年初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 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有 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 政府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对地方政府投融资行为给予了肯定。到2010 年末, 全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已达到8700 多家。 5. 规范建设期(10 年-14 年)。2010 年19 号文分类别对平台公司提出了要求,在 债务处置、运作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紧接着一系列的政策文件在债务核算、债券发行、贷款风险管理、土地储备与融资行为等方面提出深入 规范的标准,管控风险。 6. 转型提升期(14 年-至今)。2014 年43 号文要求平台公司剥离政府融资职能, 长期以来,平台公司作为政府主体意志的延伸与实现工具,存在的融资渠道单 一,负债率较高等问题都已经积累到了爆发阶段,增质提效迫在眉睫。 (二) 企业遭遇成长中的问题 由于不同地区处于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平台公司的发展水平也相应有所差异。经济发 达地区的城投公司在业务运作,内部管理方面走在前端。从看待一个企业的角度评估城投公司,大多数还处于学步期、青春期的高成长阶段,这一阶段的企业,规模的迅速扩张带来资金流平衡的压力,专业化多元化带来管理滞后的压力。资金流的有效运转、管理的有效控制、职权体系的明确划分等管理主题将成为企业转型发展的关键。 二、内忧外“患”,激发变革 (一) 由外而内,压力传导 1. 政策环境趋于规范化,平台公司生存环境发生改变,产业结构、区域结构调整推 动转型进程。 2. 债务风险一度引发平台公司存废之间的争议,新预算法的颁布更是将平台公司推 向风口浪尖,但实际上由于地方政府举债空间有限,平台公司仍有立足之地。 3. 为释放新新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拉动内需,新型城镇化仍然是平台公司转型的 重要驱动力,2015 年我国城镇化率达到56%,即便达到2020 年60%的城镇化 率,相比发达国家70-80%的标准仍有上升潜力。同时国家倡导从土地的城镇化 走向人的城镇化,对平台公司城市服务供应商等角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 由内而外,动态平衡1. 平台公司自身发展中存在困惑,抱有自身成长愿望。从近一个

期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期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自从1848年世界上第一个较为正规的期货交易所——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诞生至今,在建立和发展一个半世纪的历程中,世界期货市场作为分散风险、发现价格的场所,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不断创新发展,交易品种推陈出新,市场规模迅速扩大,经济功能和作用日益增强,对产业的影响越来越广泛。 和国外成熟、完备的期货市场体系相比,中国期货市场十多年的发展历程尚处于初期阶段。从1991年郑州第一个期货合约挂牌交易标志着中国期货市场的开端至今,经过10多年的探索、试点、清理整顿和恢复性增长,以《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和《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为实施细则的期货市场法规框架基本确立,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三层次的市场监管体系初步形成。但我国期货市场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条件下发展起来的新兴市场,作为市场经济高级形式的期货交易活动仍然处在恢复性增长时期,需要市场内外部环境的不断完善。期货市场的规范涉及到诸多的法律问题,期货市场多空双方的高对抗性及期货交易的投机性大、风险性高、流动性强等基本特征要求对期货市场加强管理,而且从发达国家在期货市场运行的国际经验来看,期货市场的发展必须管理先行,加之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历史较短,经验不足,存在着许多转轨时期特殊的问题,更需要加强市场的监管力度。因此,本文将着重从宏观的角度来阐述期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以期为我国期货市场法制的完善尽一份绵薄之力。 一、期货市场发展必须管理先行——监管的必要性 期货市场是大众参加的公共性市场,不仅受各国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还有大量投机者参与市场交易,而且期货交易要求有专门的知识,大众投资者有可能处于不利地位。如同其他市场一样,期货市场也并非完全竞争的市场,没有完善的监管体系,其自发运行必然引发过度投机、营私舞弊、操纵垄断、暴涨暴跌等市场混乱现象,从而影响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因此,建立并完善期货市场监管体系是稳定和发展期货市场、维护交易者利益的必要保证。 (一)期货交易的特性要求加强市场管理 1、期货市场的投机性大。期货交易是一种杠杆交易,只需要交纳一定比例的资金,就能作数倍金额的交易,其以小搏大的特征容易吸纳大量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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