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民营医疗机构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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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2024年管理实施方案

民营医院2024年管理实施方案

民营医院2024年管理实施方案一、明确管理目标我们要确立2024年的管理目标。

作为一家民营医院,我们的目标不仅仅是盈利,更重要的是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增强患者满意度,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医疗团队。

1.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通过优化诊疗流程、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强化护理服务,使患者享受到更加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

2.增强患者满意度。

关注患者需求,提高医疗服务透明度,让患者感受到家的温暖。

3.培养高素质医疗团队。

加强人才引进与培养,提高医务人员综合素质,为患者提供更加专业的医疗服务。

二、优化诊疗流程1.建立预约挂号制度。

通过线上线下预约挂号,减少患者排队等待时间,提高就诊效率。

2.实行分诊制度。

根据患者病情,合理分配医疗资源,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3.加强医患沟通。

建立医患沟通机制,及时解答患者疑问,消除患者顾虑。

三、提高医疗技术水平1.引进先进医疗设备。

购置国际一流医疗设备,提升医疗诊断和治疗水平。

2.开展学术交流。

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进行学术讲座,提升医务人员专业素养。

3.加强科研项目。

鼓励医务人员申报科研项目,提升医院整体科研水平。

四、强化护理服务1.提升护理水平。

加强护理培训,提高护理服务质量。

2.关注患者需求。

定期开展患者满意度调查,了解患者需求,改进护理服务。

3.建立护理团队激励机制。

设立优秀护理团队和优秀护士评选,激发护理团队活力。

五、培养高素质医疗团队1.人才引进。

引进国内外优秀医疗人才,提升医院整体实力。

2.人才培养。

开展内部培训,提升医务人员业务水平。

3.人才激励。

设立医务人员晋升通道,激发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

六、加强医院管理1.完善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医院管理制度,确保医院运行有序。

2.提高管理效率。

优化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3.加强成本控制。

合理控制成本,提高医院经济效益。

七、实施步骤2.落实责任到人。

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方案顺利实施。

3.定期检查评估。

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及时调整方案。

民营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

民营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

长春市民营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为巩固我市民营医疗机构整顿工作成效,进一步加快民营医疗机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步伐,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为群众提供可靠的医疗保障和社会和谐,根据省卫生厅关于抓质量,推进和谐医院,平安医院建设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市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律,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与医疗安全为主题,把维护群众利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作为主要内容;以健全管理机制,促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落实和强化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行为为重点,力争通过连续两年时间,使我市民营医疗机构的管理逐步科学化、规范化,推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领导市卫生局成立民营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民营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马平长春市卫生局副局长成员:陈明贵长春市卫生局医政处处长孙艳静长春市卫生局中医处副处长赵莉珠长春市卫生局法监处处长倪雪飞长春市卫生工作者协会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陈明贵(兼),副主任倪雪飞。

成员:长春市卫生局医政处、市卫生工作者协会工作人员。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卫生局)也要成立相应组织,负责本辖区民营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工作。

三、工作重点在民营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工作中,各医疗单位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严格贯彻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到依法执业,规范行为。

(二)建立健全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医疗安全制度,坚持落实各项诊疗护理常规。

开展全员教育,做到人人知晓,责任落实到位。

(三)建立相应的具有管理职能的科室,并能良好有效地运行,不断提高医疗和护理质量,保证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其中,要重点加强对运行中的医疗文件实时监控与管理。

(四)以诚待患,严格执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严禁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误导患者,欺骗群众。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9〕7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9〕7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9〕7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9月2日武汉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为加强和规范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的宣传解读工作,切实增进企业和群众对政策的理解和认同,有效推动政策措施落实落地,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对政策进行全周期解读。

政策出台前,起草部门要与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进行充分有效沟通,增进社会共识,引导社会预期。

政策公布时,要同步组织开展解读,及时全面阐释政策。

政策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执行效果和相关舆情,有针对性地释疑解惑,并根据评估情况作出相应处置,推动政策落地实施。

二、解读范围(一)市人民政府规章;(二)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文件;(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以下统称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等以自己的名义制发的,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广泛知晓的政策文件。

三、解读主体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是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的责任主体。

市人民政府规章,由市司法局会同起草部门组织做好解读工作。

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政策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做好解读工作。

武汉民营医院概况

武汉民营医院概况

武汉民营医院概况到10年,武汉共有212家医院武汉博爱医院武汉市台湾伟臻武昌眼科医院湖北省肿瘤医院湖北省荣军医院武汉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武汉大学中山医院武汉市第七医院武汉市汉南区妇幼保健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武汉市桥口区长丰医院武昌铁路医院湖北省航运公司职工医院武汉市新洲区红十字会医院武汉市新洲区人民医院武汉市新洲区中医院武汉市新洲区第二人民医院湖北省新华医院武汉市第六医院武汉爱尔眼科医院(民营)武汉市武东医院〓武汉市第二武汉新世纪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武汉冶金科技大学医院武昌爱民中医院国营武昌造船厂职工医院武汉江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职铁道部武汉工程机械厂医院铁道部第四勘测设计院医院武汉市武昌区第三医院武汉大中骨病医院(民营)武汉市武昌区第二医院武汉华夏医院(民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医院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医院(原武汉华中农业大学医院武汉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院武汉市武昌康复护理医院武汉市武昌区中医院武汉市武大口腔医院中国南车集团武昌车辆厂职工武汉市武昌区儿童医院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医院湖北省地质矿产局职工医院湖北省人民医院(分院)湖北聋儿康复中心武汉大学同仁医院武警湖北总队医院武汉市武昌区第一医院武汉市第二中西医结合医院〓武汉市洪山区妇幼保健所湖北省妇女儿童医院〓湖北省武汉华仁医院(民营)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武汉市洪山医院武汉市武昌区黄鹤楼医院武汉市武昌区紫阳医院湖北省地矿局职工医院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医院汉口铁路医院武汉市青山区儿童医院〓武汉武汉市青山区妇幼保健所武钢职工总医院武汉船用机械厂(461厂)职工医武汉重型铸造厂职工医院武汉市青山区第二医院中国长江航运集团青山船厂医武汉石油化工厂职工医院武汉石化职工医院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职工医武汉市第九医院武汉市青山区第一医院湖北省青山热电厂职工医院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医院武汉市青山区厂前医院武汉市冶金设备制造公司职工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第二职工武汉申新纱厂职工医院武汉市桥口区桥口医院武汉市第十四医院〓江夏区第武汉市桥口区宗关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普爱医武汉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湖北省新华医院民航分院武汉市皮肤病性病防治所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武汉中心武汉市汉南区中医院武汉亚洲心脏病医院(民营)武汉世纪博爱医院(民营)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武汉市同济医疗保健中心(民营武汉市第十一医院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医院武汉市江汉区江汉医院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医院武汉市江汉区交通医院武汉市商业职工医院武汉市传染病医院武汉市江岸区人民医院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医院武汉市江岸区妇幼保健所武汉市江岸区博爱医院武汉市江岸区第二人民医院武汉市江岸区二七医院武汉惠康医院(民营)武汉华中中西医结合医院武汉市江岸区朝阳医院同济武汉市江岸区劳动医院武汉市江汉区台北医院长江航运总医院冶钢集团华钢实业有限公司医武汉市结核病医院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第二职工武汉市黄陂区中医院武汉市黄陂区人民医院湖北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武汉葛化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武汉体育学院医院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湖北工学院医院武汉大学医院第二分院湖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中国地质大学医院中国建筑三局第二工程公司职武汉理工大学第二医院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社区卫生武汉汽车标准件厂职工医院国营七三三厂职工医院中国长江动力公司(集团)职工华中科技大学医院武汉鼓风机厂职工医院湖北省洪山区建设医院武汉老年病医院华中师范大学医院武汉市洪山区左岭医院航空航天工业部武汉仪表厂职武汉市第四医院〓华中科技大武汉市汉阳区月湖医院武汉市商业职工医院汉阳分院武汉市汉阳白求恩医院武汉市第五医院铁道部大桥工程局汉阳铁路中武汉市汉阳区康复医院武汉市汉阳区妇幼保健院武汉市汉阳区人民医院武汉市针灸医院空军八六六五七部队医院武汉市汉阳中医院汉南区银莲湖农场职工医院武汉市汉南区人民医院汉南区汉南农场职工医院武汉汽车配件厂职工医院湖北省新华医院中山分院武汉市宝善医院武汉市桥口区妇幼保健所武汉市第八医院〓武汉市肛肠武汉市夏小中医院(民营)武汉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武汉南威中西医结合医院(民营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武汉协和医院江汉三分院武汉同济欣源医院武汉同济来福康医院(民营)武汉仁爱医院(民营)武汉市桥口区汉水医院国营七五二厂职工医院湖北省新华医院江北分院武汉市中德心理医院(民营)武汉市江岸区联合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六一中心中德精神康复医院(民营)武汉市江汉区常青医院武汉艾格眼科医院(民营)武汉市优抚医院武汉市中德精神康复医院武汉市江岸区红旗医院武汉市江汉区前进医院武汉市第十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四五七医院(原武汉市江夏区中医院武汉市民政局精神病院武汉市东西湖区妇幼保健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武汉市蔡甸妇幼保健武汉市蔡甸中医院武汉市第十三医院武汉市宝庆医院武汉市公安局精神病院武汉市江汉区民权医院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医院武汉市江汉区民意医院武汉市江汉区东方红医院武汉市中心医院分院武汉市中心医院华中科技大武汉市江岸区先锋医院武汉市江岸区红十字会医院武汉市按摩医院武汉市中医院武汉市新河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华康矫形专科医院(民营)武汉市江汉区妇幼保健所。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鄂政办发[2011]8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1〕8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促进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和《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鄂发〔2009〕24号)精神,现就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律,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统一规划原则。

遵循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同等待遇原则。

在具备资质标准的前提下,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消除阻碍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的体制机制和政策障碍。

有进有退原则。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依法管理原则。

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强化政府依法监管职能,促进社会资本办医健康发展。

(三)工作目标。

通过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引入竞争机制,壮大医疗资源总量,优化医疗资源配置结构,增加医疗服务供给,提高医疗服务整体效率,构建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体、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新型医疗服务体系。

民营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

民营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

民营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长春市民营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为巩固我市民营医疗机构整顿工作成效,进一步加快民营医疗机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步伐,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为群众提供可靠的医疗保障和社会和谐,根据省卫生厅关于抓质量,推进和谐医院,平安医院建设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市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律,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与医疗安全为主题,把维护群众利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作为主要内容;以健全管理机制,促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落实和强化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行为为重点,力争通过连续两年时间,使我市民营医疗机构的管理逐步科学化、规范化,推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领导市卫生局成立民营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民营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马平长春市卫生局副局长成员:陈明贵长春市卫生局医政处处长孙艳静长春市卫生局中医处副处长赵莉珠长春市卫生局法监处处长倪雪飞长春市卫生工作者协会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陈明贵(兼),副主任倪雪飞。

成员:长春市卫生局医政处、市卫生工作者协会工作人员。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卫生局)也要成立相应组织,负责本辖区民营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工作。

三、工作重点在民营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工作中,各医疗单位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严格贯彻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到依法执业,规范行为。

(二)建立健全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医疗安全制度,坚持落实各项诊疗护理常规。

开展全员教育,做到人人知晓,责任落实到位。

作。

(三)总结表彰阶段--2010年6月年度期满进行阶段性总结表彰,2010年5月认真总结民营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工作的经验及成效,交流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提高医疗质量,改进医疗服务的有效措施。

对管理好、服务好、社会反映好的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宣传。

民营医疗机构监管工作总结

民营医疗机构监管工作总结

民营医疗机构监管工作总结
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不断发展,民营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中扮演着越
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监管不严、管理混乱等问题,一些民营医疗机构存在着诸多隐患,给患者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和医疗风险。

因此,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管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准入和执业许可的审核力度,确保
医疗机构的合法合规经营。

同时,对医疗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医疗设备、医疗人员的资质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杜绝一些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和医疗从业人员的存在。

其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医疗机构
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管,确保患者在民营医疗机构就医时能够得到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此外,监管部门还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的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医疗纠纷,保
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医疗机构的信用评价和监管结果进行公开,引导患者选择合格的医疗机构就医,促进医疗机构的自律和规范经营。

总的来说,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管工作,需要监管部门加大力度,建立健
全监管体系,确保医疗机构的合法合规经营,提升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在监管部门的努力下,民营医疗机构能够得到更好的规范和管理,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区域卫生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区域卫生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区域卫生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10•【字号】武政〔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区域卫生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武政〔2022〕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区域卫生规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2022年5月10日武汉市区域卫生规划(2021—2025年)为优化全市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加快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推进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卫生健康服务需求,根据《武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规划。

一、区域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基础(一)卫生资源1.机构。

“十三五”期末,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共计6446个,其中医院362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5958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70个、其他卫生机构56个。

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较2015年底增加74.45%,其中三级医院数增加34.78%。

2.床位。

“十三五”期末,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共计93834张,其中医院81228张。

每千人口床位数7.61张,其中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6.59张。

床位总数较2015年底增加16.24%,其中医院床位数增加20.25%。

3.人员。

“十三五”期末,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职工总数共计14.25万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11.52万人。

其中,执业(助理)医师4.19万人、注册护士5.73万人。

全市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3.40人、注册护士4.65人。

卫生技术人员较2015年底增加25.49%,执业(助理)医师增加36.93%,注册护士增加26.77%。

2024年市政办医疗机构卫生监督计划

2024年市政办医疗机构卫生监督计划

2024年市政办医疗机构卫生监督计划一、前言在日益加剧的城市化进程中,城市人口快速增长,城市建设不断扩展,医疗卫生监管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任务。

为了保障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我市制定了2024年市政办医疗机构卫生监督计划。

本计划立足于加强医疗机构的卫生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机构安全运行,推动医疗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与任务1. 目标:通过加强医疗机构卫生监督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障市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满足,提高医疗安全水平,维护市民的身体健康。

2. 任务:(1)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和评估评价体系。

(2)加强监督执法: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察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

(3)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和实施规范化管理制度,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4)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医疗机构的安全运行。

三、具体措施1. 加强监督执法力度(1)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检查内容和频次,规范检查程序和要求。

(2)加大对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卫生安全意识。

(3)完善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渠道,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卫生监督工作。

2. 提升医疗服务质量(1)加强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建设,推动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

(2)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质量评估和绩效考核,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质量评价体系。

(3)加强对医疗机构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升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3. 加强医疗安全管理(1)建立和完善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规范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要求。

(2)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医疗机构的安全运行。

2024年民办医疗整治行动方案

2024年民办医疗整治行动方案

2024年民办医疗整治行动方案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医疗领域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中包括一些民办医疗机构存在不合规、服务质量低下、价格不透明等问题。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就医需求和合法权益,加强对民办医疗机构的监管和整治势在必行。

2024年是医疗整治的关键期,为此,制定本方案,对民办医疗机构进行全面的整治。

一、加强政策制定和监管机制的建立1.1. 研究制定民办医疗机构管理和监管的相应政策,强化管理细则,明确责任和义务,加强对民办医疗机构的规范管理。

1.2. 健全监管机制,强化对民办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举报投诉机制,及时处理监管中发现的问题。

1.3.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精确性。

二、加强民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2.1. 宣传政策法规,提高民众对民办医疗机构的认知和知情度。

2.2. 建立监督机制,设置监督电话和网络平台,接受民众的监督和举报,及时处理民众反映的问题。

2.3. 开展公众培训活动,提高民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判断能力。

三、加强民办医疗机构的规范管理3.1. 完善民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和审批机制,严格筛选、审批和监管的环节,确保民办医疗机构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2. 建立健全民办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评估和监测机制,加强对其服务质量的评估和监控。

3.3. 完善价格监管机制,规范民办医疗机构的服务定价和收费标准,保持价格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3.4. 加强对民办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严厉打击违规操作。

四、提高民办医疗机构的综合能力4.1. 开展专业培训,提高民办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4.2. 加强人员管理,建立完善的人事制度,提高医务人员素质和服务态度。

4.3. 引导民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开展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提升整体医疗水平。

五、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5.1. 建立健全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奖励制度,鼓励民众积极参与监督和举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卫通[2013]172号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卫通[2013]172号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卫通〔2013〕172号)各市、州、县卫生局,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监督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摸清放射诊疗设备底数,建立管理档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实行分类管理,明确监管职责,通过开展摸底调查和要求所辖医疗机构自查上报的形式,掌握所辖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设备和从业人员底数,建立并完善放射诊疗监督管理基础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一户一档,随时掌握异动。

建档的内容主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范围与开展诊疗服务范围的相符情况、放射诊疗设备登记卡(见附件1)、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情况、放射诊疗质量控制措施与自检情况、放射工作人员配备、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培训、个人剂量监测和《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办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放射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评价与审查情况、辐射警示标志的配备情况、事故应急预案和各项放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等。

二、严把准入关,做好放射诊疗许可、变更与校验工作各医疗机构应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放射诊疗许可申请:省直管单位,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向省卫生厅申请办理;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及设区的市卫生局直管的医疗卫生机构,向市卫生局申请办理;开展X 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向县级卫生局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09•【字号】武政办〔2016〕99号•【施行日期】2016.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9日武汉市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9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医疗卫生事业长远建设出发,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围绕打造医疗卫生服务“立地”工程,不断加强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建立乡村医生激励机制,完善乡村医生补偿政策,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健全乡村医生培训体系,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

到2017年底,全市所有村卫生室全部达到“五化”(产权公有化、建设标准化、服务规范化、运行信息化、管理一体化)标准。

到2020年底,全市所有乡村医生具备医学类中专及以上学历,乡村医生补偿政策更加完善,基本实现乡村医生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建成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较高、队伍稳定、适应需求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武汉民营医院概况

武汉民营医院概况

武汉民营医院概况到10年,武汉共有212家医院武汉博爱医院武汉市台湾伟臻武昌眼科医院湖北省肿瘤医院湖北省荣军医院武汉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武汉武汉大学中山医院(原武汉军工武汉市第七医院武汉市汉南区妇幼保健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武汉市桥口区长丰医院武昌铁路医院湖北省航运公司职工医院武汉市新洲区红十字会医院武汉市新洲区人民医院武汉市新洲区中医院武汉市新洲区第二人民医院湖北省新华医院(原湖北省财贸武汉市第六医院武汉爱尔眼科医院(民营) 武汉市武东医院〓武汉市第二武汉新世纪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武汉冶金科技大学医院武昌爱民中医院国营武昌造船厂职工医院武汉江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职铁道部武汉工程机械厂医院铁道部第四勘测设计院医院武汉市武昌区第三医院武汉大中骨病医院(民营) 武汉市武昌区第二医院武汉华夏医院(民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医院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医院(原武汉华中农业大学医院武汉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院武汉市武昌康复护理医院武汉市武昌区中医院武汉市武大口腔医院中国南车集团武昌车辆厂职工武汉市武昌区儿童医院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医院湖北省地质矿产局职工医院湖北省人民医院(分院) 湖北聋儿康复中心武汉大学同仁医院〓武汉市第武警湖北总队医院武汉市武昌区第一医院武汉市第二中西医结合医院〓武汉市洪山区妇幼保健所湖北省妇女儿童医院〓湖北省武汉华仁医院(民营) 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武汉市洪山医院武汉市武昌区黄鹤楼医院武汉市武昌区紫阳医院湖北省地矿局职工医院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医院汉口铁路医院武汉市青山区儿童医院〓武汉武汉市青山区妇幼保健所武钢职工总医院武汉船用机械厂(461厂)职工医武汉重型铸造厂职工医院武汉市青山区第二医院中国长江航运集团青山船厂医武汉石油化工厂职工医院武汉石化职工医院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职工医武汉市第九医院武汉市青山区第一医院湖北省青山热电厂职工医院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医院武汉市青山区厂前医院武汉市冶金设备制造公司职工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第二职工武汉申新纱厂职工医院武汉市桥口区桥口医院武汉市第十四医院〓江夏区第武汉市桥口区宗关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普爱医武汉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湖北省新华医院民航分院武汉市皮肤病性病防治所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武汉中心武汉市汉南区中医院武汉亚洲心脏病医院(民营)武汉世纪博爱医院(民营)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武汉市同济医疗保健中心(民营武汉市第十一医院〓武汉市红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医院武汉市江汉区江汉医院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医院武汉市江汉区交通医院武汉市商业职工医院武汉市传染病医院〓武汉市肝武汉市江岸区人民医院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医院武汉市江岸区妇幼保健所武汉市江岸区博爱医院武汉市江岸区第二人民医院武汉市江岸区二七医院武汉惠康医院(民营) 武汉华中中西医结合医院武汉市江岸区朝阳医院〓同济武汉市江岸区劳动医院武汉市江汉区台北医院长江航运总医院冶钢集团华钢实业有限公司医武汉市结核病医院〓武汉市结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第二职工武汉市黄陂区中医院武汉市黄陂区人民医院湖北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湖武汉葛化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武汉体育学院医院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武汉华湖北工学院医院武汉大学医院第二分院湖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中国地质大学医院中国建筑三局第二工程公司职武汉理工大学第二医院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社区卫生武汉汽车标准件厂职工医院国营七三三厂职工医院中国长江动力公司(集团)职工华中科技大学医院武汉鼓风机厂职工医院湖北省洪山区建设医院武汉老年病医院(原武汉市东湖华中师范大学医院武汉市洪山区左岭医院航空航天工业部武汉仪表厂职武汉市第四医院〓华中科技大武汉市汉阳区月湖医院武汉市商业职工医院汉阳分院武汉市汉阳白求恩医院武汉市第五医院铁道部大桥工程局汉阳铁路中武汉市汉阳区康复医院武汉市汉阳区妇幼保健院武汉市汉阳区人民医院武汉市针灸医院空军八六六五七部队医院武汉市汉阳中医院汉南区银莲湖农场职工医院武汉市汉南区人民医院汉南区汉南农场职工医院武汉汽车配件厂职工医院湖北省新华医院中山分院武汉市宝善医院武汉市桥口区妇幼保健所武汉市第八医院〓武汉市肛肠武汉市夏小中医院(民营) 武汉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武汉南威中西医结合医院(民营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武汉协和医院江汉三分院武汉同济欣源医院武汉同济来福康医院(民营) 武汉仁爱医院(民营) 武汉市桥口区汉水医院国营七五二厂职工医院湖北省新华医院江北分院武汉市中德心理医院(民营) 武汉市江岸区联合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六一中心中德精神康复医院(民营)武汉市江汉区常青医院武汉艾格眼科医院(民营) 武汉市优抚医院武汉市中德精神康复医院(住院武汉市江岸区红旗医院武汉市江汉区前进医院武汉市第十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四五七医院(原武汉市江夏区中医院〓武昌县武汉市民政局精神病院武汉市东西湖区妇幼保健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武汉市蔡甸妇幼保健武汉市蔡甸中医院武汉市第十三医院武汉市宝庆医院武汉市公安局精神病院武汉市江汉区民权医院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医院武汉市江汉区民意医院武汉市江汉区东方红医院武汉市中心医院分院武汉市中心医院〓华中科技大武汉市江岸区先锋医院武汉市江岸区红十字会医院武汉市按摩医院武汉市中医院武汉市新河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湖北省人武汉华康矫形专科医院(民营)武汉市江汉区妇幼保健所。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3.23•【字号】鄂卫生计生规[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生计生规[2015]1号各市、州、县卫生计生委(局),部、省属医疗卫生机构:现将《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3月23日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注册按照类别、规模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重大的变更事项(含执业地点、诊疗科目、床位、牙椅变更)、校验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进行现场审核。

第五条医疗机构类别:(一)医院: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四)卫生院: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五)疗养院;(六)门诊部: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七)诊所:诊所、卫生所(室)、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八)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九)村卫生室(所);(十)急救机构:急救中心、急救站;(十一)临床检验机构类:临床检验中心、临床检验站(所);(十二)护理服务机构:护理院、护理站;(十三)其他诊疗机构。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昌市第三周期医院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昌市第三周期医院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昌市第三周期医院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洪卫医妇字[2012]179号•【施行日期】201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昌市第三周期医院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洪卫医妇字〔2012〕179号)各县(区)卫生局、各开发区(新区)社发局、市直市管医疗机构:现将《南昌市第三周期医院评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落实,积极准备,做好医院评审相关工作。

联系人:熊玉申彭军华联系电话:83986757二○一二年十一月五日附件:南昌市第三周期医院评审工作方案为科学、规范地开展全市第三周期医院评审工作,根据卫生部《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省卫生厅《江西省医院评审办法(试行)》和《江西省第三周期医院评审工作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评审方针,以“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绩效”为评审重点,突出“以病人为中心”的医院系统性评价,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全面提高医院综合实力,提升医疗服务体系整体绩效,为群众提供更加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组织机构成立南昌市第三周期医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第三周期医院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协调解决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审定医院评审结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医院评审的日常管理和协调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

组建南昌市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医院评审的事务性工作。

各县、各单位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三、评审权限市卫生局负责二级综合医院、一级专科医院以及一级民营医院的评审工作,各县(区)卫生局负责一级综合医院的评审。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武发[2005]11号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武发[2005]11号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武发[2005]11号2005年5月19日)各区委、区人民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现将《武汉市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市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是全市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各区党委、政府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正确把握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有关方针政策,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深入细致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落实好区级政府机构改革的各项工作。

市直各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确保区级政府机构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武汉市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意见根据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03〕1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州、县(市)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鄂办发〔2004〕36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4〕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有关精神,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创新、亲民、务实、廉洁”责任政府的要求,结合各区实际,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组织结构,完善运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逐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4.12•【字号】•【施行日期】2023.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委、区人民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武汉市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4月12日武汉市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为扎实开展乡村建设,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22〕2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乡村建设行动推进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22〕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深入开展共同缔造工作,以逐步使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为目标,以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为重点,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构建政府、社会、村民共建共治共享乡村建设新格局,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到2025年,全市创建省级乡村建设示范区3个、示范街道(乡镇)20个、示范村500个,带动全市乡村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重点任务(一)加强乡村规划编制以市、各新城区国土空间规划为引领,按照“多规合一”原则,统筹推进街道(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和行政村发展规划编制。

鼓励地理位置相近、发展条件相似的行政村联村编制片区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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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民营医疗机构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9-24 17:25:22
信息来源:监察室
阅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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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卫〔2009〕217号
各区卫生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教文卫局、市卫生监督所:现将《武汉市民营医疗机构监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五日
武汉市民营医疗机构监管工作方案
近年来,在市人民政府鼓励社会资本逐步、有序进入医疗服务市场的大环境下,武汉市的民营医疗机构呈迅速发展之势,涌现出了诸如武汉亚洲心脏病医院、武汉爱尔眼科医院等一批机制活、观念新、水平高、口碑好的民营医疗机构。

但由于发展模式、经营观念等诸多原因,目前民营医疗机构的整体发展状况仍然欠佳,违法违规行为较为普遍。

比如一些民营医疗机构逐利心切,实施超范围行医、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行为、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收费标准不透明等,这些弊端严重束缚了民营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我市医疗市场的整体规范化管理。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加快民营医疗机构科学化、规范化的建设步伐,促进民营医疗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环境,结合我市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现状,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我市民营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其他城市民营医疗机构监管的成功经验,着力创新监管体系和机制,以《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切实加强对各类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管。

着眼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主题,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与医疗安全为主题,以健全管理机制、促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落实和强化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行为为重
点,力争通过两年时间,使我市民营医疗机构的管理逐步趋于科学化、规范化,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重点
通过研究制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以及安全评价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根据对不同所有制和不同规模的医疗机构采取有针对性的具体管理模式和运行监管机制的总体原则,结合民营医疗机构的具体情况,切实加大对我市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管工作力度。

监督管理的重点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一)是否严格贯彻执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做到依法规范执业;是否存在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超出核准范围执业的情况;
(二)是否建立健全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医疗安全制度,坚持落实各项诊疗护理常规;是否开展全员教育,做到人人知晓、责任落实到位;
(三)是否建立相应的具有管理职能的科室,并能良好有效地运行,不断提高医疗和护理质量,保证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是否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四)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性病诊疗,以及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擅自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情况;
(五)是否严格执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医疗广告的规定,是否存在未经许可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是否存在医疗广告严重失实或虚假误导现象;
(六)是否存在利用回扣、提成及其他不正当手段从其他医疗机构招揽患者的情况;
(七)是否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是否存在过度治疗的情况;
(八)贯彻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的情况,加强处方规范化管理,是否实行医务人员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开展处方点评工作;
(九)执行相关法规规定的情况,临床检验、医学影像、病理和临床用血等项工作的管理是否科学和规范;
(十)医院感染管理以及医疗废物的处置情况,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是否按规定做好传染病报告工作;
(十一)是否为患者提供清洁、舒适、温馨、私密性良好的诊疗环境,实施便民服务措施,科室、服务标识是否规范、清楚、醒目、易懂;
(十二)推行医疗机构公开制度的情况,是否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如执业人员、诊疗科目、医疗服务价格、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等。

三、工作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9月15日-9月25日)。

围绕推进平安医院、和谐医院建设,有效加强民营医疗机构监管,建立工作机制,进行动员部署,召开全市各民营医疗机构负责人会议,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进行全面的宣传动员和工作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9月26日-10月15日)。

各民营医疗机构在宣传动员阶段的基础上,对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管理评价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认真查
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逐一加以整改。

在自查自纠期间,市卫生局将组织对各医疗机构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检查。

(三)检查评价阶段(10月16日-12月10日)。

在各民营医疗机构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和重点,对医疗机构守法行医、规范行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着重检查各机构在自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是否逐一得到了整改,是否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整改不到位的,要督促其加强整改措施,限期改正;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下旬)。

为确保民营医疗机构整改和监管工作取得实效,巩固我市医疗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市卫生局将组织检查组,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整治范围和重点,对各民营医疗机构进行全面的现场验收,检查结果将纳入对民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度校验的参考依据之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强化民营医疗机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始终是我市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重点之一。

各区、各单位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角度,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把此项工作抓紧抓好;将加强民营医疗机构监管的工作任务分解到岗,责任到人。

通过建立责任制度,促进我市民营医疗机构监管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坚持以“创诚信品牌、促和谐平安”为主题,加强民营医疗机构监管宣传工作,教育广大群众增强就医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面向社会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将民营医疗机构的执业和运营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同时积极引导各民营医疗机构放眼长远、打造品牌,摈弃急功近利、虚假宣传。

通过教育与监管双重手段,促使各民营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8]38号),开展规范宣传,真实地宣传自我、展现自我的优势和特色。

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对民营医疗机构违法违规的典型大案要案查处情况,要及时在媒体上曝光。

(三)强化监督管理,开展集中整治。

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要结合医疗市场监管工作的新形势,不断总结经验,克服松懈和厌倦情绪,加强市、区联合执法,每月对民营医疗机构进行一次集中监督检查。

同时将民营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工作结合起来,不断加大巡查工作频率。

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整治工作重点,切实强化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要进一步理顺工作职责,主动加强与工商、药监、计生、物价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民营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监督制度建设,健全“事前防范、事中制止、事后查处”的综合监管和长效机制,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净化我市的医疗服务环境。

(四)建立监督档案,健全长效机制。

在民营医疗机构监管工作中,要建立对各机构监督情况的详细资料,实施档案管理,应指导、督促和推动民营医疗机构贯彻落实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帮助其发现问题,督促其整改提高。

要切实强化服务意识,针对各民营医疗机构在执业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加强指导,热情服务,促使其逐步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依法规范开展执业。

要对照民营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目标、任务和要
求,建立健全医院管理评价制度和长效机制,逐步转入常态管理,不断提高我市民营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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